【摘要】在当今国际贸易蓬勃发展的时代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为顺利进行贸易的基本保障,而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化,统一化的要求促成了《公约》的诞生。企业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出于各种考虑会采取签订不同的合同形式和合同条款,其中易引发争议的一种便是风险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在我国贸易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企业必须了解风险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有效使用风险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条款,规避潜在风险,从而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贸易的发展。针对其在各法系,国内的有效性以及现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对策及建议, 探讨了目前国内外企业存在问题的看法以及未来的发展改善的方向。深入研究如何持续改善的方法,并结合实例分析了国内企业有效使用合同中的风险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来保障自身利益的操作方法。疫情期间我国企业有些也不能按时交付,会造成合同违约,本文会结合该事件深入探讨免责条款和事先约定等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和帮助。
【关键词】合同流程;责任风险;违约承担;对策
1前言
随着国家之间经济文化交流和贸易合作的日益密切,各国已将国际贸易作为支柱产业。 随着各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不断扩大,国际贸易的发展速度已经超过了农业和工业。
在国际贸易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应该认识到,在当前形势下,我国国际贸易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另一方面导致企业越来越难以经营。因为对于各国法律不熟悉,我国企业经常在各种国际贸易中发生纠纷。国际贸易争端非常复杂,涉及到国际事务又特别多种多样。我国企业法律意识不够强,对于贸易也不够熟悉,这将不可避免地增加贸易纠纷的多样性。由于争端涉及外国当事方的利益,而且有许多限制人们贸易行为的条约、公约和惯例,甚至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和规章也需要用来处理争端。因此,如何预防和应对国际贸易中的法律,是增强外贸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指标。
自冠状病毒爆发以来,中央和地方XX出于防控疫情的目的,采取了相应的防疫措施以控制疫情的扩散,一些生产单位因此陷入停产状态从而不能按时交货。近期,全国人大最近发表声明,认为应将疫情视为不可抗力。因为每个企业与不同国家进行交易,而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不一样,有些国家是不承认不可抗力条款的。当无法履行这一条款的时候,当事人可以主张情势变更以免除合同义务。中国的出口标准,X的进口标准、欧盟的进口标准和其他的进口标准的各不相同又会导致贸易纠纷。这些情况的出现就会导致我国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活动时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我国企业要识别并掌握国际贸易中合同条款的潜在风险和对于违约责任的形式,免责条款,损失举证的相关条款的有关规定。避免在国际贸易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合同风险的基本理论
风险就是指因为各种奇怪的原因导致的损失。有可能是合同的一方造成的,也有可能是另一方造成的,更有可能是双方共同造成的与合同内容没有关系的损失。合同的风险有很多种,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可能有风险了,合同内容中对方可能会设定一些不平等条款,这也是一种风险。其中价格风险是最重要的一种。
2.1合同风险的概念
进出口贸易的合同风险多种多样。其中争议点最多的就是交货与合同不符的风险,这包括质量条款、数量条款和包装条款的风险。
质量条款在合同条款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避免损失,我们需要正确地使用质量的表达方法。我们应该注意不同种类的商品,不同的买卖方式,不同的质量表达方式。例如,如果我们使用拍卖,它是更合适的选择买卖商品。
其次,质量从句的表达要科学,避免使用歧义性词语来表达质量。此外,订立质量条款过程中,质量不应该定得太过于高或太过于低,这样子有可能影响未来合同的履行。对于数量条款的风险这一点,首先,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至于数量条款的要求,需要规定包装对于具体细节的要求,力求达到客户的要求标准。同时,我们还应该多去主动了解其他国家对包装的具体限制性规定,防止争议。在本文中,结合新冠肺炎对于我国企业进出口贸易的现状,具体分析了合同效力,交货与合同不符以及利用合同欺诈的风险,以帮助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能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2.2合同风险的类型及后果
对企业贸易合同的全方位审核,我们很容易合同中发现对于《公约》中规定相关合同风险和违约责任的漏洞,并利用正确修改合同条款来保障自身利益。确定合同风险的主要来源,应注意以下几点常见风险:
2.2.1 贸易合同法律效力风险
贸易过程中,由于大家都合同都有自己的理解,很容易会有一些争议产生,从而影响合同的效力。根据具体原因,可以细分为签订合同的那个人违法,合同成立过程中程序违法和合同违反了法律或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些情况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2.2.2 交货与合同不符风险
贸易合同规定了货物的质量等关于货物本身的条款。但在实际履行中,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对于条款理解不同,各国质量标准不同,致使交货时货物质量包装等有可能符合本国但不符合其他国的标准,从而产生合同纠纷。
2.2.3 利用合同条款进行欺诈的风险
合同欺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第一种,欺诈的那一方由于自身没有能力,没有足够的金钱,和他方交易纯粹是为了骗钱,这时候合同的一方大部分是虚构的,即使有这样的一方,但这一方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注册资本非常低的公司,他所承担的只是有限责任。被骗方被骗后很难挽回损失。还有一种欺诈行为,即欺诈的一方有能力履行合同但是他不会履行合同。同时他还会利用合同条款钻空子进行欺诈,其中,质量、违约、担保和索赔条款,是欺诈者经常使用的。
3国际贸易中的违约责任
《公约》是国际货物销售法很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货物销售法的重要来源。其规范具有统一性。因此《公约》也被称为《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
违约责任,首先,对于违约的主体而言,违约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如果合同主体因其他合同中的当事人的行为而违约,本合同只能由违约方违约,合同中的当事人不构成违约。第二,违约是一种客观违约。确定当事人是不是违约,要基于他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否符合合同中约定好的义务和行为。第三,违约的客体是对方的债权。权利被侵犯所以导致对方债权无法履行,对方债权的无法履行是因为违约的发生,因此合同当事人要对违约承担责任。
3.1违约责任的类型
根据《公约》,违约行为分为很多种情况。结合疫情的原因,通过分析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的这种类型,本文将深入探讨疫情事件下我国企业对外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
根本违约,指贸易合同中某一方故意做出一些事情违反合同的规定,例如卖方完全不交货,买方无理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等行为,这些行为会对另一方造成实际上的伤害,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当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时,受害的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甚至要求损害赔偿。因为的确是对方违约在先让其蒙受了损失。
根据《公约》第25条的规定,如果违约方违约,而违约行为的严重性“实际上剥夺了另一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也就是说,未能实现中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目的是一种根本违约。非根本违约是指违约情形尚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受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但不能宣布合同无效。若受损方保持缄默,则合同仍然成立。
3.2违约责任的形式
在普通法系中,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措施。接下来我们介绍几种违约后应该如何根据合同和公约要求处理的情况。
3.2.1实际履行
英美法将实际履行作为一种辅助救济,只能在损害赔偿不能完全弥补的情况下使用。”在公约的其他条款中也分别规定了买方和卖方对履行的权利要求。《公约》还规定,守约方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一段额外时间,使另一方得以履行其义务。虽然规定了要求履行的权利,但由于上文规定,这项权利的实现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因此该项的执行需要依靠国家的其他法律条款。
3.2.2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这个方法是《公约》违约救济体系中最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对于买卖双方的损害赔偿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所有赔偿都有据可循。根据《公约》规定,损害赔偿的金额包括实际损失和利润,同时确定了损害赔偿范围的可预见性规则。如本次疫情期间,因为我国企业不能及时出口商品,履行合同而造成另一方公司的损失,我国应当予以相应的赔偿,他方公司也应该做好损失举证,以免有不必要的争议。因为各国法系的不一样,并不是每个国家都承认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不可抗力因素,我国企业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提请法院审判,同时也需要做好对方公司的损害赔偿的心理准备。
3.2.3 采取补救措施
《公约》规定了买方在没办法正常履行合同条款时,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以防止合同违约责任的发生,维护我方企业的利益和声誉。本次新冠肺炎导致了我国企业不能按期交付,我国企业应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例如与对方公司协商把交货日期延后或者是别的对策,尽可能采取补救措施,
3.2.4 宣告合同无效
宣告合同无效是《公约》里面的一个专业的术语,其他法律是没有的。宣告合同无效就是要和对方解除合同的意思。《公约》规定了买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卖方也可以宣布合同无效,但宣布合同无效,需要某一方根本违约才可以宣布。从我国的《合同法》中可以知道,在某一方根本违约之后,受害的那一方既可以选择合同无效,又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更加可以继续保留合同。选择权是在受害的那一方受伤的。但是受害的那一方需要提前跟根本违约的那一方说明自己的选择,不能太晚,导致根本违约那一方遭受损失。
3.2.5 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除了上述提到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还有几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的法律对这些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其中最突出的一点是,《公约》没有规定违约金制度,这个属于一个缺漏,不符合现实规则,在贸易中不规定违约金也很容易发生违约的情况。其次,《公约》中没有规定定金制度。对于一些贸易金额比较大且是初次合作的交易,没有定金和违约金会让贸易双方都没有安全感,从而不敢进行大金额交易,这样会让国际贸易市场规模不能有效扩大,损害了大家的利益,所以《公约》 的条款还是不够完善的,在进行贸易中我们要善于鉴别各种违约责任,防止自身违约也避免对方违约使我方造成损失。
3.3违约责任的豁免
豁免违约责任的意思就是不需要承担责任,另一个专业名词就叫做免责事由。就算说对方有违约责任,违约了,他也不需要承担什么代价,因为合同里面写明了发生这件事情的话他是不需要承担代价的。合同中列明的可以豁免的违约责任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贸易双方再加以强调说明的条款,不可抗力是其中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条款;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这一点需要在合同中具体说明。
中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的意思是不能提前知道将要发生的事情,也不能说采取一些措施它就不会发生,发生在谁身上都不能避免,就算再努力也不能避免的事情。不可抗力的重要要件为:不能预见,即交易双方都没有办法知道事件会不会发生、什么时候发生、在哪里发生、发生之后情况怎么样,严不严重,可不可以及时补救。因此在合同中只能以正常情况去规避这些特殊情况。不能避免的意思是不管贸易双方怎样努力也不能让事情回到原本没有发生前的状况。不能克服,意思就是不管谁怎么做都不能让这件事情消失解决,回到以前像没发生一样;客观情况,即外在于当事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不可抗力条款其实在大多数国际贸易合同中都有提到。根据不可抗力条款,在某些特定的极端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和免除违约的责任。有些合同在不可抗力条款中会特别使用诸如“疾病爆发”、“地震”或“民事紧急情况”等字眼,或者其他类似的措辞。然而,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此类事件,希望使用不可抗力条款的合同当事人则需要认真研究条款的措辞,保障自身企业的利益和维护企业声誉。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不可抗力的条款,那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由合同约定里说明适用哪国法律来界定。显然,不同法律之间差异会很大。例如X。X法中虽无对“不可抗力”直接的表述,但也有“履行不能”等表述。有关企业如果能够对X法中的有关表述和基本原则有所了解,将十分有助于在对美交易中挽回或减少己方的损失。
当合同可以使用不可抗力条款在进行避免责任时,就算合同没有明写不可抗力,发生了这件事情之后双方还是需要对豁免违约责任达成一致;如果合约约定豁免的违约责任范围是小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的话,受害者还可以说直接选用法定范围来豁免责任,因为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范围比较大的条款;如果出现大于法定范围的情况,超出法律规定的豁免违约责任部分就会被看作是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根据合同自己的规定来走,该豁免的可以豁免,不该豁免的就不能豁免;当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的时候,当事人不能说合同没有写就拒绝豁免违约责任,在事件发生后必须根据法律条文来走,履行违约责任的豁免。
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的意思是如果出现了类似新冠肺炎疫情等的黑天鹅事件,一方可以利用免责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针对合同和贸易的具体标准可以选择部分免责和全部免责。如果不能达成共识,双方可以保留损失的证据以便在法庭上进行损失举证,维护自己的利益。
4违约责任制度对风险的规避
至此我们可以知道,在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多种多样,在签订前要防止对方是骗子,是空壳公司,本身没有足够的实力来与我们进行交易,只是来骗钱的;在签订过程中还需要防止合同条款中有漏洞和不公平的条款;需要斟酌每一项条款,贸易术语和对于交货细节的条款都可能存在着漏洞,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是不是对等的,不能出现某一方的义务明显少于另一方。在签订合同后还要防止对方违约和自身违约,出现违约问题要如何解决,合同中也应该清楚列明。在面对潜在的合同风险和违约责任的情况下,由于中外法律体系的不一样,我们更应当利用好《公约》规定的内容,在合同签订之前就防范于未然,像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一样,在合约中规定好潜在的风险,利用免责条款和事先约定,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利益。
4.1免责条款的合理利用
在合同的签订中,免责条款的有效必须具有一定条件,在双方协商确定后,同时在不危及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还有以下条件需要满足:
首先,合同必须可以体现交易双方的真实意向,在合同中列明的各项条款必须都经过交易双方的同意和考虑,才能视作合同是有效的,否则视为合同无效。不管是什么合同,对于合同内规定的条款,双方都必须达成一致,否则法律上认为无效。在合同条款中,不能出现损害第三方利益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利益的条款,如果出现了类似条款的话,合同视为无效。
最后十分重要的一点是,合同中必须合理分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承担的风险和收益应该是对等的。免责条款不是霸王条款,也不是某一方用来获得不正当牟利的工具。例如在出口货物合同中,免责条款在维护企业正当利益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遇到不可抗力等因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免责条款也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争议。当然,免责条款的设立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有所冲突。对于不能合理分配权责和风险的免责条款,我们需要予以修改,不能强行加大某一方的权利或者义务,如果出现上述不公平的免责条款,在法律上将认为该免责条款无效。
最后,需要再次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在贸易过程中,格式合同的拟定者必须与合作对方详细说明该条款。因为格式条款拟定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会反复推敲,想方设法地免除或者减少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这对另一方是很不公平的。
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在签订格式条款的时候不仅要看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要看清楚对方有没有设定一些很小很细的免责条款让自己逃过责任,虽然格式条款很多很细,但是也需要仔细看清楚,不然很容易被精通格式条款的对方钻空子。为了公平起见,在订立合同时拟定者必须对这些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没有和对方详细说明,这属于强迫对方接受不公平条款,则在法律上认为无效。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了我国和外国的贸易往来,很多公司不能如期交付货物。为了不影响自身企业的信誉和我国在国际社会贸易中的形象,此时,我们应该合理利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最大程度减少自身的损失,保障我方的利益。
就这次新冠肺炎从总体上认为是不可抗力,那么什么情况下我们不能免责?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免责,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部分免责?分一下三种情况。
第一,这次疫情并没有对我们的合同履行造成影响。对于这种情况,对于合同履行就不属于不可抗力。比如说一些在线的服务,如在线教育,在线游戏和在线办公等服务,这是我们认定是不能免责的。
第二, 部分受到影响的一些工厂,因为疫情导致开工不足,产能减少,减少的这部分是可以免责的。当然这种免责并不是全部免责,免责并不是说后面就不提供了,免责的部分没有履行的话,我们可以后续提供,这叫部分免责,就是不用主张他的违约责任。
第三,全部免责,因为疫情导致根本实现不了合同目的。如果这个过程的本身构成了事实的不能履约,我们就可以在不可抗力的受影响的程度内免责。免责只有两个后果,要么是不再履行,因为可能履行没有意义了,不履行。如果是可以直接履行的,后面再履行,现在履行不了的,在这个程度上我们可以免责,对方不能追究违约责任。
4.2违约责任的事先约定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使我国企业遭遇了很大的困难,可谓雪上加霜。很多企业遇到了无法如约履行涉外合同的问题,面临着承担巨额损失的现实风险。虽然因为之前贸易战的冲突,但是我国的企业和X企业仍是有很多合作。本次疫情对我国和世界各国经济贸易都是很大的冲突。X法中虽无对“不可抗力”直接的表述,但也有“履行不能”等表述。有关企业如果能够对X法中的有关表述和基本原则有所了解,将十分有助于在对美交易中挽回或减少己方的损失。在疫情发生后,我国企业应该仔细研究X法律对于“履行不能”的规定,尽可能与对方协商好。这样有助于在疫情结束后企业间的进一步合作。
X是普通法系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本身,法院倾向于尽可能少的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其“初心”是“许诺人必须履行其所作出的一切承诺”,即“有约必守”。至于某意外事件的不发生是否能构成合同成立的基本假定条件,X法院一般会依合同的具体内容及当时环境作出具体分析,进而作出判断。
因此,我国企业在今后与X企业进行贸易时,要多注重合同的细节,在合同中进行违约责任的事先约定,对于两国法律体系间存在争议的条款要在合同中列明解决方案等。例如X的不可抗力因素等存在争议的地方,需要在合同中清楚列明责任认定等情况。
同时,随着全球疫情的改变,防疫用品在中国由开始的海外不断援助,改成了中国向海外不断地输出,由原来的输入改成了现在的输出。但由于中美两国对于防疫用品认证的标准不同,导致我国企业在出口防疫用品贸易时蒙受损失。
为了规避因品质等问题导致贸易争议,我国企业在出口时,需要在合同约定免责条款,列明按照哪国标准。在生产出口商品时,需要符合进口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包装按照哪国标准,这些需要在合同中清楚列明,对于两国法律和计量标准有争议的需要列明按照哪国标准。
同时在贸易过程中,我们还要约定定金和交货期限。我们要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好品质条款,违约条款等各项有潜在合同风险的条款,同时注重产品生产的质量把关,仔细研究进口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和进口标准。这样才能使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尽量减少贸易纠纷和损失,保证我国企业的利益。
5结论
随着全球化程度和我国对外贸易程度越来越高,国际贸易占我国贸易份额越来越重。但因为各国法律体系的不同,我国企业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很容易不注意合同,因为合同签订前,签订过程中合同条款和签订后遭遇合同风险。遭遇到合同风险后对于我方违约或者他方违约的责任承担,需要在合同中明确指出,不然也会造成我方损失。
在众多合同风险中,争议点最多的就是交货与合同不符的风险,其中包括有品质条款的风险,数量条款的风险,包装条款风险等。对于这些合同风险我国企业应该加以防范,提高法律意识,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细节。同时对于合同欺诈问题,我国企业应该设计违约责任等门槛,防止对方违约,让我方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也能更好地促进贸易的合作推进。
但万一不幸,我方企业还是遭遇到了合同风险的争议,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时,首先需要明确是何种责任,如何解决。在《公约》中责任类型有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明确责任类型后,我们需要进行解决。履行过程有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宣告合同无效,在我国《合同法》中还有定金等履行方式。
如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事件属于黑天鹅事件,我国已经把这个事件可以列为不可抗力因素,但因为各国法律体系不一样,有些国家不承认这是不可抗力因素,要求我国企业进行赔偿损失。这时候,我国企业如果事先没有在合同中处理这个争端问题,就会陷入被动状态,只能寻求和对方协商。由此可以知道,事先约定是一件多么重要的事情。
因此在与别国进行贸易时,我们要在合同中明确免责条款和事先约定,为了避免各国法律体系不同而产生的争议。结合目前的贸易情况,如果企业已经产生了损失,需要保留证据,后续进行损失举证等。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事件也是给我国企业敲醒警钟,在贸易合作中需要注意合同风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从我方自身出发,我们要规避合同风险,同时需要在合同中设计好违约责任,防止对方违约;对于一些不可抗力等免责条款需要多加研究,尽可能地保证我国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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