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从我国对外医药贸易开始,已逐步适应了国际医药市场,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增强了国际竞争力。现如今,“一带一路”的积极建设,加强了我国与中东欧、东盟、非洲等地区的合作交流,给我国医药贸易发展带来了更大的机遇。与此同时,国内外形势错综复杂,中美贸易摩擦加剧,欧美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盛行,我医药出口面临的贸易摩擦形势空前严峻。鉴于此,研究我国医药对外贸易面临风险从而有效规避风险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医药行业对外贸易中存在风险类别与产生原因,其次分析了贸易风险所产生的影响,通过分析我国医药企业对外贸易中产生的摩擦案例,总结其中我国药企应对风险所做措施,评价企业面对风险所做措施。最后,进而结合前面总结的发展境况,对规避国际医药贸易风险提出政策意见。
【关键词】国际医药贸易,规避风险,维生素C反垄断案,贸易壁垒
1 前言
1.1选题目的
2013年9月和10月xxxxxxxx倡议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利用“古代丝绸之路”的渊源历史,积极开展与周边国家经济、文化与政治层面交流。如今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紧密关联。中国始终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构造全方位开放新兴格局,深度融和世界经济体系。“一带一路”贯穿亚欧非大陆,将活跃的东亚经济圈、发达的欧洲经济圈与中间经济发展潜力巨大的广大腹地国家连接起来。“一带一路”中沿线国家和地区巨大的人口基础、庞大的市场容量、不断升级完善的自贸协定,都为医疗卫生合作奠定坚实基础。近年来,我国与东盟、中东欧、非洲等地区的医疗卫生领域合作欣欣向荣,展现了良好的发展前景。“一带一路”和高度开放的贸易政策给医药企业“走出去”搭建了平台,给其带来巨大机遇与挑战。
2019年,数据统计显示,我国“一带一路”向重点地区和发达国家对外进出口商品金额累计达223.06亿美元,实现了21.63%的快速增长,高出全球平均出口增幅7个百分点,占全球平均出口额的29.1%。近年来,我国药企在“一带一路”新兴市场经营效果显著,已进入收获期。“一带一路”中中国出口前五名的国家是印度,越南,印度尼西亚,泰国和俄罗斯,占总数的54.18%。其中西药类在出口产品中占比最高,占66.89%总额为149.57亿美元;再进行细分,发现其中出口最高的为总额128.76亿美元的原料药,其次是金额分别为10.7亿美元与10.05亿美元的生化药与西成药;医疗器械类产品出口额为63.2亿美元,其中,诊断治疗设备以31.78亿美元占比50.3%;中药类出口额为10.83亿美元,其中,植物提取物以6.61亿美元占比61.03%。同时,从“一带一路”地区和国家进口65.14亿美元,增长26.09%。新加坡、印度、马来西亚、以色列、泰国为前五大进口国,合计占比72.66%。从进口产品看,医疗器械类产品进口30.28亿美元,占比最高,为46.49%,其中诊断与治疗设备进口21.15亿美元;西药类产品进口23.9亿美元,其中原料药20亿美元;中药类产品进口10.95亿美元,其中植物提取物进口5.26亿美元。由此看来,“一带一路”倡议给我国医药产业国际化水平的提高带来了新的历史机遇[2]。
机遇与挑战并存,拥有历史性机遇的同时意味着面临巨大的挑战。在我国医药企业深入国际市场的同时,面临围追堵截恶意制造商业摩擦的形势越来越明显,对于这种在走出去实现“国际化”时面临的风险,我们企业需要提高应对风险的经验与能力。外国使用自身医药进出口丰富经验,为保护本国利益,灵活运用贸易壁垒,增加了我国医药进出口的风险。探寻我国应对医药国际贸易中风险的相应对策。
1.2选题意义
2019年以来,中国医药对外贸易在全球经济增速放缓和国际贸易方式调整等挑战性环境中反弹,进出口贸易额均上升实现历史新高。图1.1我国医药产品对外贸易合作中前三大合作拍档是欧洲、亚洲与北美洲,进出口额分别为599.96亿美元、445.48亿美元、276.45亿美元,前三大市场共占比90.74%。分国家看,X仍为中国医药产业第一大贸易合作伙伴,进出口额258.57亿美元,增长17.89%,排名二至五位的国家分别为德国、日本、印度、爱尔兰。
图1.1.我国医药产品对外贸易合作伙伴占比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由上述数据可以得知,我国大型医药企业近年对外投资发展迅速,趋向“国际化”,因此中国作为医药行业发展中的国家优势产业地位可能往往更容易因此受到外界质疑。我国医药产业越来越强,但对国际进口医药器械产品贸易相关规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缺乏熟悉掌握程度有限且国内应对各国国际贸易壁垒经验不足,所以国内面临此类国际贸易壁垒摩擦的特殊情况也就越来越多。2019年,我国医药行业共累计遭遇各类国际贸易纠纷摩擦6起,摩擦事件类型主要包括X反药品倾销、反财政补贴、保障政策措施及美337调查等,涉及药类、医疗器械类和健康营养类产品。其中X对华牛磺酸337调查事件和乌克兰注射器保障措施调查事件为新发医药国际摩擦,其余为2018年立案于2019年作出裁决的案件。其中牛磺酸事件涉及金额近1亿美元,由于应对及时,企业取得完胜,保住了X市场。其余涉案金额不大,对我国医药企业影响有限。为了进一步夯实和巩固“一带一路”和我国多年对外贸易发展成果,药企需提前做好应对国际法律法规、做好产品临床试验,保证药品安全且符合国际标准,规避中外医药文化差异中的的潜在法律法规风险。综上所述,研究国际医药贸易中的风险规避措施与评价对维护本国医药企业利益和降低国际医药贸易摩擦有重大意义。
1.3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我国积极展开对外贸易以及“一带一路”的鼓励政策,给医药企业对外贸易注入活力提供新的发展方向。但国际市场危机重重加之某些国家贸易壁垒筑起,使得我国医药贸易摩擦增多,本文通过分析中国对外医药贸易分析贸易风险类别与原因,然后阐述案例进行案例分析;研究企业面对国际贸易风险实施的措施;分析国际贸易风险对医药企业影响;最后在实证研究基础上进行理论、推导、分析、归纳得出政策意见
本文使用:文献综述法即收集和查阅大量国内外学者关于国际贸易风险规避研究文献,并进行归纳和梳理目前的发展现状;实证分析即运用2005年到2019年国际医药摩擦事件的相关数据,通过科学的统计和实证分析法来分析风险类别与原因;理论研究即将目前已有的理论成果,在实证研究基础上进行理论假设、推导、分析、归纳得出结论和指导意见。
1.4评述本文的创新之处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课题选取视域新颖,结合国家发展战略需求,选取了医药企业作为研究视角。目前国内外大多数学者对于医药企业的对外贸易风险规避的研究比较少,区域内的研究大多数是对医药企业对外贸易的现状以及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
本文通过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选取了2007-2019年中国医药企业对外贸易的摩擦事件的相关数据,可补充现关于国际医药贸易风险研究资料的不足,并结合“一带一路”等鼓励政策背景给出指导意见及政策建议。
2 文献综述
国内对医药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规避问题的文献不多,多集中为医药企业国际贸易中的态势,问题以及解决方式,缺少对在国际贸易风险规避的细致研究。总的来说,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石雪(2009)认为各国非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严重限制医药行业出口贸易,是贸易壁垒中最为复杂隐蔽的,其影响分为静态影响与动态影响。静态影响即会产生明显的数量控制,而动态影响即我国在非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下想继续发展对外贸易,必须进行技术革新,如此一来必然增加了改进后产品成本,从而提高了在设限国的销售价格,影响出口。张晓宇、滕巍、邢花(2015)认为缺乏对国外现行药品生产质量规范理解,企业在对出口目标市场的法律法规上投入力度不够导致对相应的GPM理解不全面,从而导致国际认证失败,是医药企业对外贸易一大问题。对此风险采取注重对人才的引入和培养措施,透过引进培养国贸、法律人才,进一步增强企业实力规避风险。张蓓蓓(2017)认为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激烈展开,我国医药贸易遭遇摩擦数量明显上升,发现海外发达国家通常使用反倾销措施来遏制中国药企的竞争优势,中方应发挥“四体联动”机制作用积极应对贸易摩擦。
国外对医药企业的对外贸易风险的研究文献较少,但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和知识创新问题有文献可寻,总的来说,分为以下几个部分:Keith E. Maskus和Mohan Penubarti(1995)指定一个经验模型,其中双边部门进口偏离预期水平与收入、贸易壁垒和专利法有关[1]。利用工具变量修正进口国的专利法规的内生性。最终方程的结果表明,增加专利保护对小型和大型发展中经济体的双边制造业进口都有积极影响。Michael E Porter(1998)提出世界经济越是复杂、就越以知识为基础[2]。竞争优势越来越多地存在于本地事物中——知识、关系和动机——这些是远在天边的竞争对手无法复制的。并举例硅谷和好莱坞,说明了知识以及创新推动生产力[3]。
3贸易风险类别与产生原因
3.1风险介绍
3.1.1国际贸易的合同风险
首先,有签订合同前潜在的风险。在医药企业国际贸易中,国内外的法律要求和相关条件不同,对药品进出口标椎规格不同,所以应在双方订立贸易合同前,就药品的标椎达成共识。合同的执行和合同的履行都面临着不同的风险,由外贸签订的合同比常规的贸易合同更加复杂,而且条款的陷阱设计也更加隐蔽。,需要医药企业进行对外贸易时重视并防范,稍不留意,对于企业而言可能是巨大灾难。签约前如若不审查对方的信誉、履约能力以及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缺乏对合作方的全面调查和有效评估,极可能被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的或失去货物血本无归。
其次,有签订合同时与履行合同时的风险。一方面,目前有部分国外医药企业尚不完全具备国际贸易活动所要求的契约精神,而我国药企在商务洽谈、合同拟定、签定和履行方面经验不足,在合同签定时,对供货时间,相关约束条款,免责条款以及签署合同的相关要素缺乏应有认识,导致在签署时,往往过于草率,未能对违约条件进行假设性合理化演绎,从而加大了企业违约风险;另一方面,某些药品存在多种质量标准,国家标椎、国际标准、欧盟标准等等多种标准混杂,再加上部分企业对法律条款使用与贸易术语差异的漠视,导致产生纠纷造成合同风险。
最后,合同履行后管理与售后风险。国内大部分药企合同签署后的管理能力有待加强,缺乏对合同主体文件和附件的归档管理。以及我国药企的通病:不注重过往贸易往来的经验,不吸取国外的先进理念,使得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中存在执行能力不足等问题。在合同签订履行后,总结在签署和执行贸易合同以及随后签署和执行贸易合同时出现的风险。国际贸易过程中容易发生冲突,解决争端的重要依据是就是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因此重视保管合同相关文件,一旦发生纠纷就要根据这部的重要法律依据进行裁决。
3.1.2国际贸易壁垒风险
贸易摩擦的狭义含义是指世贸组织允许成员国使用的三种调查贸易救济的方法,包括反倾销,抵消和保障措施。除上述三种方法外,广泛的贸易冲突还包括知识产权争端和国家安全调查等,如同表一二所示,多为“377调查”、“反补贴调查”“反倾销调查”。某尽管某些控制措施不在世贸组织的国际认可控制范围之内,但一些国家还是无视国际贸易规则,滥用贸易壁垒并促进国际贸易保护主义。
表3.1 2018年我国医药产品遭遇的贸易救济调查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医药报
表3.2 2017年延续至2018年贸易救济调查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医药报
目前,国际上传统药品非关税壁垒减少,取而代之的是技术性关税贸易壁垒,一些发达国家充分利用自身的先进技术资源优势,通过引进技术、法规以及价格评判等等程序,增加了对于从我国进口药品的进出口的关税贸易壁垒。常见的为中国药品商标注册壁垒、绿色壁垒、认证绿色壁垒以及对外包装药品标签绿色壁垒这四种[5]。由于严格的贸易技术壁垒,许多中国药品出口往往要接受发达国家的反倾销研究。如2016年3月24日,X商务部指控中国公司对X的倾销率为158.5-226.8%; 2016年3月25日,日本确定对中国产氢氧化钾征收反倾销税,并将涉及3种进口产品;2016年9月1日,X商务部对从中国进口的四氟乙烷发起反倾销调查[14]。
3.2 风险成因
3.2.1 专利竞争力不足,缺少医药知识产权专利技术
医药行业是技术导向的高科技产业,新药的专利在全球市场中占据着压倒性的地位,而我国医药对外出口多为仿制药,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缺乏,国际竞争力不高难以在国际医药主流市场生存,因而我国药企对外出口面对的最主要的难题之一是专利技术壁垒。比如,在2018年我国医药产品面临的贸易冲突中,美方对我国医药产品发起的“337调查”趋向高发态势。X对中方进行医药产品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方式之一是“337调查”,因为医药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复杂繁琐,对医药行业进行“337调查”多数是利用知识产权侵权。数据显示,从加入WTO以来直至2014年底,针对中国企业发起的“337调查”案件数约145件,其中制药企业占49件,近年来我国已经成为了“337调查”中的最大受害国。
我国药企专利竞争力不足的主要原因是技术落后,制药科技资金投入不足。市场上已经出现的几乎都是一些科技含量低且需重复研发生产的现代药品,应把提高产品质量作为制药企业持续发展的一个核心技术问题,另一方面,与发达国家现代药物科学研究的水平相比,差距仍然很大。以X为例,据X药物科学会和药生产协会(PHRMA)报告称,X每年用于国家药品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投资的科研费用1997年为211亿美元,2012年再增加一倍到1456.177亿美元,中国2012制药生产企业在从事医药卫生方面的药品科研开发投资最多每年为450亿美元,只有X的30.90%。一个大型制药生产企业没有具备足够的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创新经费,无法有效保证不断创新推出一种能迅速进入海内国际实用药品批发市场的高科技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国际创新性实用药品。而且在中医药行业是国内规模经济显著的一个行业,但中国大部分大型药企大都是中小型制药企业。这些企业的研发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下,工艺较为落后,开发新技术产品的研发能力明显不足,又基本无其他产品竞争优势[17]。
3.2.2 药品出口秩序混乱,成本计算不合理
首先,我国频繁遭遇国际反倾销极大部分因素是因为目前我国医用药品的进出口市场秩序混乱,成本计算不合理。目前为止我国对于药品的倾销价格标准计算公式主要为:“生产价格+利润”,导致药品价格较发达国家相对低廉,容易使企业遭遇发达国家反药品倾销政策制裁。其次,绿色壁垒也仍然是当前我国推动对外医药产品贸易发展面临的一大重要难题,发达国家目前采取的消除绿色壁垒主要措施包括健康、安全和环保环境管理体系(即HSE管理体系)以及FDA等推荐国家使用的ISO14000系统。我国药品难以顺利向重大国际医药市场出口,其中最大的被限制进入因素之一是药品重金属污染含量严重,药品卫生环境质量不完全达标。数据分析显示,2015年X加州对在本州市场流通的260种以上中成药产品进行严格检测,发现123种以上药品质量不符合FDA合格要求,其中至少有93种以上中药产品来源于中国,农药大量残留、重金属含量超标问题是其不合格符合要求主要构成因素[8]。
4企业遭遇风险的影响
4.1积极影响
4.1.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提高了药企国际竞争力
一方面,随着这些年,我国在医药贸易中摩擦冲突事件频发,虽然给我们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但是,换个新的角度上再去深入考虑和进行权衡,我们不难发现,这也给当前我国的大型药业民企的进出口服务贸易工作创造了更多的发展机遇,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与推动作用。我国各大药企逐步意识到了医药知识产权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如下表图4.1所示,我国新药专利申请的数量逐年快速增加,药企越发重视新药知识产权权的保护,这也促进了我国医药品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18]。
图4.1 2009年至2013年我国医药产品专利申请量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另一方面,提高了我国医药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医药企业从国际贸易纠纷中获取经验,以国际标准为准则,进一步完善医药出口行业标准及技术体系,大力进行技术创新和规则革新,努力提高医药产品的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不断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有效减少或降低贸易风险所带来的危害,而且还能够在加速医药产业和其他低质医药产品退出的同时,衍生一些新的医药相关产业。
4.1.2 环境意识增强,促进医药对外出口
而绿色壁垒问题是当前我国医药对外贸易发展面临的一大重要风险,绿色壁垒问题已逐渐成为了我国衡量医药出口产品优劣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目前,我国医药企业在生产方式上比较滞后,有高投入低产出的明显特点,这不仅很大程度浪费再生能源和水资源,还产生了大量的工业废水、废渣和工业废气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现如今我国一些药企已逐渐意识到此问题,环保保护意识的日益强化,明白如果未来我国一些医药生产企业依然继续用过去这种较为传统落后的产品生产线和经营方式,那么必然给我国自然生态环境带来更为巨大的环境污染和安全威胁,且所开发生产的非环保绿色医药产品将逐渐走向失去国际化市场。因此,我国的医药生产企业以目前所面临遭受的环境绿色壁垒问题为发展契机,切实增强环保保护意识,着力提高环保质量和水平,积极实施无公害全程质量管理与控制。不仅能够在短期内减少或降低贸易壁垒,而且有效促进生产的有序开展,确保医药企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10]。
4.2 消极影响
4.2.1 影响医药产品的市场准入
由于一部分发达国家为有效保护本国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对医药技术产品拟定了一系列严峻的贸易壁垒,使得中国药品出口产品难以成功达到严格的进口标准,从而严重阻碍了中方药品出口贸易发展,在医药出口严重受阻的特殊情况下,产品无法顺利进入或达到主要进口生产国,在这期间所可能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我国出口医药企业自行承担。其次,医药相关出口产品为跨越西方发达国家设置的国际贸易壁垒,为了确保出口的中国医药相关产品完全能够地达到西方相关国际贸易壁垒对医药产品的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那么就必须调整原来的医药生产工艺设备、生产工艺以及创新生产管理方法、运输以及分销等流程。意味着目前我国各大药企必须预先同意投入巨大的财政资金,对以研发生产进口仿制性医药产品为主又长期缺乏资金的小规模企业而言生产成本将大幅增高,由于企业无法承担巨额医药生产成本,不得不被迫退出进入国际医药市场。那么自然而然就大大减少了它的经济效益,在使得经济效益的大大减少的相同时,也使得国际贸易市场的核心竞争力大幅度的降低[12]。
4.2.2过度的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会形成行业垄断
我国大部分药企经营规模不大,更容易直接受到国外技术性药品贸易壁垒的严重影响。长期以来,中国一直是药品消费大国,但远非医疗技术强国,其主要原因是新药技术开发和生产能力薄弱,大多数都是研发仿制性新药。许多发达国家纷纷利用其自身安全技术先进和自主知识经济产权较为完善的技术优势,建立了的国家贸易安全技术壁垒管理体系,使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贸易处于不利竞争地位。而且由于我国大型医药企业出口产品的相关技术标准远低于海外发达国家标准,出口的药品技术水平也远低于发达国家,不能及时获得相应的国际认证或标志,影响了我国医药医药对外贸易发展。最为致命的问题是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易非法侵犯他国医药知识产权,从而海外药企向我国就侵犯医药知识产权问题提起行政诉讼,引起更多国际贸易诉讼纠纷。近些年,虽然来自我国的本土医药相关产品外贸出口额及产品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但因涉嫌侵犯他国专利而产生的跨国医药产品贸易利益纠纷案件也不断涌现发生,其中引人经典的一个案件为涉案贸易金额高达2400万美元的“酒石酸”案,这主要是由于一些外贸出口国家对帮助外国保护本土医药知识技术产权的高度重视及中国自身医药产能严重过剩[15]。
5企业遭遇风险案例与分析
5.1 案例阐述
5.1.1 X对华维生素C反垄断诉讼案
历时时间最长且具有重要示范推动意义的,莫属我国首例主要针对中国跨境企业在X被诉反垄断行政案件,也就是2005年发生的“X对华维生素C反垄断诉讼案”,那时维尔康、维生菌素药业、江山中国制药与东北工业制药这四大主要维生素C产品生产企业巨头,被X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内容是这四大厂商协商一致,达成固定维C价格的协议,这一举措与X跨境反垄断法相违背[19]。2013年11月,法院经过一审得出结果:中国被告企业需对X原告进行全额赔偿,即1.5亿美元。受多种原因的影响,除了河北维尔康制药公司,另外3家企业还没有等到一审判决,就已经决定向美方妥协进行和解,并答应对美方进行全额补偿。在中国有关行政部门的鼎力帮助下,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公司坚持上诉。就这样,3年过去了。经过二审,法院认为: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的一审所背负的法律责任中美两方的法律不一致导致的[11],因此,考虑到国际礼让的原则,决定将原先的一审判决结果予以撤销。但此时事情仍未完全结束,原告再次上诉,此时案件已经上诉至X最高法院。2018年4月24日,X最高院一审时在法庭进行了口头的辩论;2018年6月14日,经九位大法官全体一致同意,推翻二审的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5.1.2 南通医保胜诉案
我国小微企业在法庭上能够在应对X“337调查”并最终胜诉的历史,是由南通医保公司开创的。事情起因是这样的,X北京嘉吉公司之所以公开控诉南通医保公司侵权,是因为南通医保公司经10余年公司自主创新研发成功应用素食性谷氨糖苷的提取生产技术,批量生产并在试产成功后,在X市场市场试探性上市销售,获得良好市场反响,开始成功打入X市场。出于利益的驱动,2009年1月28日,美方嘉吉根据X《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向南通医保企业提起诉讼,指控以南通医保企业为第一被告的6家公司,在X销售的非贝类D-氨基葡萄糖盐酸盐(简称“素食氨糖”),侵犯了嘉吉公司已经注册得到X法律认同的第7049433B2号专利简称“433号专利”)。但最终,南通医保公司胜诉[6]。此后,南通医保公司也成为了当今能够在X销售素食氨糖产品的外国公司。
5.2 药企遭遇贸易风险的应对措施
5.2.1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一般来说,礼让原则、外国主权强制原则以及国家行为理论是对抗X反垄断法的三大利器。“国际礼让原则”指一个国家司法机关不能对另一主权国家的XX行使管辖权。为尊重外国的国家主权和司法主权,该原则鼓励X法院在某些特定案件的审判上适用外国的法律或者限制国内司法管辖权的适用[13]。维生素C反垄断诉讼案二审胜诉的决胜点就是因为它。一审时,南通医保公司之所以败诉,是X法院忽略了这一原则,但中国药企仍未放弃,继续上诉,通过不懈努力二审法院终于采信了‘国际礼让原则’,使得中国企业胜诉。虽然针对在外国XX提交证明陈述的情况下X法院应该在什么范围内予以尊重的问题,2018年X最高法院决定重新审理此案。但我们仍相信被告公司只要坚持不懈拿起法律武器,那我们终将取得胜利。
5.2.2 国内XX机构大力支持
维C反垄断案反映的不只是一个法律制度问题,更是不同国家间经济实力与贸易政策的一场较量。这个案子最为特别之处是中国商务部第一次介入X的诉讼程序,分别于2005年与2016年以非当事人身份先后向X法院提交了“法庭之友”的意见书来力挺我国企业。中方在2005年“法庭之友”意见书中陈述,包括南通医保在内的六家企业把维C的价格定为一致的原因,是中国XX的硬性规定,而不是美方所指控的想要垄断市场。双方之所以产生对立,是由于中美两国的法律与国情不同决定的,不能称之为南通医保等六家企业想要垄断X维C市场。即使如此,X法院在2013年还是不接受这一理由,认定中国企业违反X反垄断法并要求支付1.5亿美元赔偿金。案情在2016年二审期间有了巨大转变,X法院根据国际礼让原则,认同了我国商务部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书中对中国法律的解释,并认可其法律约束力。综上所述,2016年维生素C反垄断案离不开国家机构不余遗力的支持。
各级人民XX需要培养以及为医药企业输出技术人才,以助医药企业应对国外为保护本国经济利益所设置的贸易壁垒。比如在南通公司案件被告涉嫌侵犯X嘉吉公司国家专利权,接受“337调查”一案中,被告方聘请的两名中方专业律师是江苏自己努力培养的第一批用于应对西方国际贸易投资壁垒的中国涉外专业律师。由于江苏对外贸易发达,因此遭受其他各国所设置的贸易壁垒也更多,为应对这些不公正的对待,江苏省对外经贸厅联合省司法厅在2007年连续两年举办了“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江苏涉外经贸律师高级职业培训班、招收了48名参训学员。学员们普遍外语表达能力强、专业知识素质硬。
5.2.3 建立必胜信心并实施简易速裁安排诉讼策略
一方面,中方在面对调查树立了必胜信心。每起“337”调查案不仅费用高昂且用时较长,仅律师费每起就平均100-400万美元,而且只是在ITC阶段就要耗费1年多。高额的律师费就令很多中国大部分企业望而却步。在本案中,南通医保公司是国内惟一的生产厂家,且只是一家没有员工和总人数只有不足百人的微型企业,没有任何国内企业可以直接联合分担应诉费用,使得南通公司不得不同时面临巨大经营挑战和应对压力。但南通公司仍然是充满信心毅然选择应诉,向法院递交答辩状后,答辩律师全力以赴为南通医保公司搜集证据,使不侵权抗辩能够被法院接受。中美不同专家多次应邀到中国企业的工艺生产测试基地现场进行新一代工艺生产测试运行并对其进行视频摄像、详细了解并进行企业生产记录等相关证据收集。经过各个专家们的实地考察与认真研究,认定了中方公司的生产工艺与美方公司所拥有的专利是完全不一致的,从而向ITC提交了生产工艺未侵犯专利权的权威报告,南通医保公司也因此得以胜诉。
另一方面,中方实施了简易速裁诉讼策略。简易速裁诉讼策略指快速集中解决一个理据充分的法律争议,既节省双方大量时间和精力,又减少实际纠纷。集中处理存在有争议意义的部分。本案所以能迅速顺利取胜的一个关键原因是公司实施了简易仲裁诉讼策略。但用简易仲裁诉讼策略取得胜诉有一定的难度。简易速裁诉讼战略离开庭时间短,主要依靠出庭法官负责审核包括法庭专家调查报告在内的所有法庭证据,因此其中法庭证据的质量需求程度远高于正式法庭听证。该诉讼策略确定后,律师团队开始收集和整理大量诉讼证据,紧接着就进入激烈的辩证质询谈判阶段。这一阶段,南通医保公司根据对方指控拿出300份材料和12箱证据证明无罪,美方律师在面对证据材料时哑口无言无法辩驳。法院审理一周后,嘉吉提出无条件撤诉。这起反垄断诉讼案耗时仅4个月,律师费仅50多万美元。
5.3 企业应对措施的缺陷分析
5.3.1应团结一致进行集体诉讼
在“维生素C反垄断案”中,原先的北京维生健康药业、江山维生制药与东北药业制药公司由于法院诉讼审理压力和自身经济利益所限制,已先后与被诉X原告制药公司三方达成诉讼和解。2010年5月,江苏江山制药公司与之达成和解,赔偿1050万美元和平调解费;2013年2月27日,东北制药集团与原告制药公司达成和解,因产权买卖合同正式订立时的仲裁条款,仅需支付原告和解手续费100万美元。2013年3月13日石家庄制药集团(即广州江山药业制药)与三名原告达成和解,和解诉讼费2250万美元,上述三家制药企业均依法达成不上诉承诺。这给作为原被告人的维生健康药业公司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个体私营企业通常认为垄断经营行为对自身的经济损害金额不大,加以垄断涉及个体企业损害范围广泛,所以个体私营企业应对反市场垄断行为的动力不足。但只要众多垄断被告企业团结一致支持应诉,整体利益是相当庞大的。本“维生素C反垄断”起诉案件中,原告由于举证所实际经济损失金额就超过5000万美元。
以下运用了博弈论的方式,深入分析当前我国医药企业反垄断行为中两种不同举措,即集体诉讼和单独应诉的整体利益关系得失。如表五所示,两家X的原告公司坚持集体擒获原则,选择4家中国四大维生素C生产巨头公司作为诉讼对象,而不是选择以几乎全体中国的输美维C企业作为起诉对象。为了应用博弈法对此进行分析,笔者将先组合设定几个博弈变量的值[7]。
R1:中国厂商集体败诉,在X市场损失的长期利益现值。
R2:中国厂商应诉期在X市场短期损失的利益现值。
R3:中国厂商应诉部分失败后在X市场上损失的利益现值。
C:诉讼成本(假定为固定)。
N:中国维生素C生产行业分化后单独应诉的数量。
X两原告企业设为A方A,中国维生素生产四大巨头设为B方。
表5.1 维生素公司博弈矩阵
表格中的(Ai,Bi)(i=1-4)分别表示对应策略下,X两家公司和中国维C厂商的利益支付。显然在该表中,只需考虑X公司采取集中携获的策略,那么只需要比较中国维C厂商在两种策略下收益的大小,即B3和B4的大小[7]。
1.(A3,B3)表明A采取集中携获的诉讼策略和B采取合作应诉的策略。设A成功的概率为P1,成功后,则A将得到中国维C厂商在X市场的部分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即R3+R2,诉讼失败A也得到短期利益R2,而中国维C厂商作为一个整体则相反。因此可以得出,B3=-P1*(R3+R2)-(1-P1)*R2-C[7]。
2.(A4,B4)表明A选择集中携获的诉讼策略和B选择不合作应诉策略。设A成功的概率为P2,显然有P2>P1,因为在中国维C厂商不合作应诉情况下X公司诉讼成功率肯定会大于中国维C厂商合作应诉情况下的成功率。则由上可以得出,B4=-P2*(R3+R2)-(1-P2)*R2-NC[7]。
比较B3和B4,因为P2>P1,N>1,所以B3>B4。通过上述分析,在X公司对中国维C厂商采取集中捣获的策略下,中国维C厂商在合作应诉策略下的利益大于不合作应诉策略下的利益[7]。因此,对于我国四大维生素C生产企业来说,在面对X公司提起的反垄断诉讼的情况划下,应该积极应诉,联合应对。
5.3.2 应建立对贸易壁垒的预警,适当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当对外贸易投资摩擦发生时,通常医药企业都会向地方XX相关机构寻求帮助,XX也都会尽职尽责地帮助这些药企寻找能够解决问题和困境的突破口。例如在“维生素c反垄断案”中提供“法庭之书”意见书,以及在“南通医保公司被告侵犯X嘉吉公司专利权”案中输送人才,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但这始终只能是“治标不治本”。最根本的还是我们需要地方XX部门应该尽快建立一套动态、完善的我国医药对外投资和贸易的可行性风险的预警评估机制和中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我国现行对外医药贸易的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然后解决问题。而绝大部分经验丰富发达国家医药公司的做法是:对问题进行预判,寻找可行性解决方案,等待问题的出现。如此做法,虽然前期的资金与人力和时间的投入可能会多一些,但这种快速反应的机制仍然是相对实时高效快速的。这种反应机制主要基于WTO的国际自由贸易条约法与WTO国内贸易救济公法确定的。因此,它在国际上成为可以有效减少贸易壁垒、减少时间边际成本的强有力决策工具。
某些时刻,在面对反垄断纠纷时,可以选择仲裁成为解决争议的手段,这可以减少反垄断的成本。“维C反垄断案件”中东北制药集团由于签订了仲裁条款,仅付了100万美元就与原告达成和解。在实践中,X在司法与行政领域逐步确立了反垄断纠纷的可仲裁性。仲裁有解决争议方式时间短,程序简单的特点,但反垄断往往耗时较长,因此有些时候,也不适用于仲裁。还有一些时候,不适合使用仲裁手段。如1968年,X联邦第二巡回法院由于“AmericanSafety案”涉嫌危害重大公众利益为由,不能适用于仲裁;同时在解决反垄断产权争议仲裁案件涉及复杂的市场和范围的界定等法律问题,需要较强的法律专业知识,仲裁员恐怕很难完全具备,因此仲裁也有难度;同时,反垄断协议等的证据往往较为隐秘,法院的审理和调查取证相较于仲裁更便利[4]。
6 国际医药贸易风险规避的政策建议
6.1完善医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规避国际医药贸易风险,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极其重要的一点。制定国家医药知识产权持续发展战略,完善法律的不足,注重立法与实际执法情况。建立专业的处理医药知识产权纠纷的XX管理机构,加大执法力度维护规范的医药知识产权的发展环境。在制定法律法规方面,积极了解国际医药行业知识产权发展方向与动态,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保护机制。向企业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行业内对知识产权与创新的水平与意识,才能规避风险,提高药企国际竞争力。随着药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的逐步提升,自主创新研发新药的重要性凸显,相关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激励创新研发机制,设立医药专利奖,促进医药研究人员创造性与积极性,提高医药行业创新性。促进我国医药行业现代化。
6.2加强医药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一)依托国家重大项目、企业重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大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等培养一批具有前瞻战略眼光、懂得系统战略规划、具有较强创新研发实践能力的高层次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
(二)紧紧围绕医药健康产业的需求,加强医药健康职业教育,培养一批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专业人才,将目前从事医药健康服务产业的一批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的水平提高发展到一个更高的人才培养层面。加快国内与国际医药生物产业交流,与顶级的综合性大学、研究机构、实验室深入合作。与国内顶级城市,如深圳、上海看齐,更多地引进世界级高校、国内双一流高校等分校、研究生院、研究机构、国际医院等,为产业培养更多的人才。
6.3 鼓励医药贸易与互联网联合
随着现代信息科技的迅速进步和发展,互联网正以连接一切的态席卷整个全球。虽然我国医药行业遭遇互联网冲击相比其他的传统电子商务行业所承受来的要来的小,但也不容忽视。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出现大大拉近了与人们的生活距离,拉近了国内外进出口医药企业的距离,降低了国内外进出口药品报关手续的办理时间和成本。因此我国XX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医药进出口贸易的监管加快医药电子化的进程,建立了药品的电子商务监管码,将进出口药品的生产和流通的每一个关键环节都完全掌握在了电子商务的监控下,加速药品的研发注册,生产流通,临床使用环节,从而促进医药出口。
6.4 加大对医药院校的资源投入
力求各类医药院校的专业设计与现今医药企业发展概况相符合,使专业设置与产业发展的现状相适应。除了以医药院校培养高素质的医疗服务行业技术人才的项目为主外,还要根据对医药行业的需求增长广度和发展深度分别设置一系列促进医药产业快速发展与所需人才相关的专业,才能平衡医药院校的专业技术人才供给与对医药行业的需求。最后,除了坚持设立与医药相关的专业以外,还要坚持以培养一批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增强学生的综合能力。同时要加大对有坚定爱国信仰的本国人才的培养,增强中国在国际医药市场的人才竞争力。
7结论
本文主要研究方法:文献综述法、实证分析。先收集和查阅大量国内外学者关于国际医药贸易风险规避研究文献,并进行归纳和梳理目前的发展现状,最后通过在实证研究基础上进行理论、推导、分析、归纳得出核心理论。
核心理论:1.国际医药贸易风险主要分为合同风险、贸易壁垒风险这两类别。2.国际贸易风险对医药企业消极影响主要在市场准入与过度医药保护所形成的行业垄断两方面。3.通过分析“维生素C反垄断”案与“南通医保公司被告侵犯X嘉吉公司专利权”两案例,得出我国药企的应对风险主要实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寻求XX帮助”与“建立必胜信心并实施简易速裁安排诉讼策略”这三种措施。
政策建议:1.完善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不足,加大执法力度并建立具有处理医药知识产权纠纷的专业性XX机构。2.加强医药人才队伍建设,重视人才培养与引入。依托重点医药项目、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博士后工作站等,形成规模效应,培养优秀研发团队3.鼓励医药贸易与互联网联合,加强医药贸易监管电子化进程,加速药品的研发注册,生产流通,临床使用环节,从而促进医药出口。4.加大对医药院校的资源投入,除了设立相关专业以外,坚持培养复合型人才、应用型人才的目的,增强学生的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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