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村民自治在我国以往历史发展过程中有一定的尝试,无论是古代社会存在于传统村落中的自卫自治组织,还是现代中国村民委员会的建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都表明我们对这种基层组织形式的重视,这也从另一个侧面体现出中国社会与自治这种组织形式的某种吻合程度,以往的探索和努力都为当下落实村民自治政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作为基层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和途径,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实现社会管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具有探讨和研究的现实意义。本文紧密围绕村民自治相关政策在我国的发展状况,结合其他已有研究成果,探究其制度缘起及大致发展轨迹,梳理村民自治政策在当下中国广大农村推广中存在的问题,继而进一步探究全面改进的相关措施。希望通过以上的努力,为我国村民自治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早日落实贡献自身的力量。
关键词: 1、 村民自治 2、 措施 3、管理现代化

一、村民自治的制度渊源及现实意义
村民自治,这个概念在我国出现已有多年,并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断探索和尝试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为我国当下基层社会管理制度创新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社会各界对村民自治这一治理模式并不陌生。总体来说,村民自治强调和突出的是在农村基层社会管理过程中村民这一社会整体的主体性,这一治理模式之下的村民不仅仅是上层政治机构的附属品,不仅仅是被领导者、被指挥者,而是有较强独立治理自身群体的意识和权力,广大基层村民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在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规划和管理自身的相关事宜,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其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受到法律和宪法的充分保护,最终实现自我管理、自我规划、自我服务的功能,为自身和群体的幸福生活而建言献策、身体力行。在当下全面深化社会改革、促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的时代大背景下,我们要积极从已有治理模式中汲取经验,强化宏观调控,努力探索一条适合当下农村社会基本情况的社会治理模式,为我国民族伟大复兴和实现
(一)村民自治的制度渊源
中共十五大明确指出要“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权力,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最广泛的实践。”从中可以看到党和国家领导对于村民自治制度在国家社会管理和治理中过程中重要性的深刻认识,甚至可以说自1982年修订宪法以来,在历届XX谈到农村发展问题时,村民自治这一模式都是高频词。在这里要重点讨论的是村民自治这一模式在我国的制度起源,也就是村民自治这一模式在我国的发展模式和轨迹。
实际上,村民自治这一模式虽然现在在国外资本主义国家发展比较完善,但在我国古代就有类似的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古代社会中的村镇一定程度上就是一个村民自治组织,一般来说一个小的村镇就是一个家族或宗族的集聚区,而这个区域内就有一定的村规乡约来规范和管理群体的日常行为,有个体违反了这些规定就有相应的独立于国家法律法规之外的惩罚措施,甚至有的村镇有自身的自我防卫武装组织来保障群体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些村规乡约和武装都是村民自发自主组织和运营的,因此一个村镇一定程度上就是一个广义上的村民自治组织,因此可以说村民自治模式在我国古代就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我国源远流长,而到晚清近代,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普遍兴起的“乡镇自治”也是对于古代社会长期自治组织的一个升华。
以上都是从广义的意义上理解村民自治的,而真正较为狭义的村民自治则缘起于新中国建立之后,在浩浩荡荡的人民公社制度面临现实困境的过程中,村民自治作为对这一制度的部分替代而登上历史舞台的,应该说这种由部分替代到完全取代是历史的必然,后来公社演变为乡XX,即国家xxx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基层的广大地区就成为生产队或生产大队,实际上成为村民自治现实的组织,这从严格意义上说是村民自治组织的真正缘起。直到八九十年代,村民自治开始被明确地提出,1987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意味着村民自治成为一个法律概念,被提到国家法律的层面上了,第二年就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村级的选举,狭义意义上的村民自治真正进入到了具体实践的程度。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其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但可以说广泛的村民自治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农村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在当下农村地区的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村民自治的现实意义
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是任何时期、任何XX必须直面的问题,中国xxxx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xxx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较为明确地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提法的不同寻常之处就在于它将国家治理能力与现代化这个概念紧密结合起来,国家治理能力如何实现现代化?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国家治理能力更新换代、更上层楼的过程,从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出发,从现代化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出发,以现代化的高标准、高水准要求国家治理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众所周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进入到一个全新的局面。遇到的问题是全新的,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也应该是全新的,而以xxx为核心的领导集体正在以史无前例的气魄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而无论是全面深化改革还是实现伟大的中国梦,基层社会特别是农村基层社会的治理永远是挥之不去的问题,农村的治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伟大“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治理情况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的全局。我国的农村,无论是从地理区域还是人数层面上来讲,都在整个国家扮演者重要的角色,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推进和农村地区社会经济近几十年来的深刻变化,当下农村地区的发展面临着较大的困境,农村地区的发展面临着发展和维持稳定、保持活力等诸多方面的压力和风险,关于农村地区的治理模式和治理方法需要更加积极的顶层制度设计,在广大农村地区的治理是不是能够实现能力和水平的现代化,事关农村地区的长治久安,更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这就需要我们积极总结和优化目前看来较为可行的村民自治模式,加强探索力度,而这样的探索实际上由于现实情况的紧迫性而附带着紧迫性。
二、当下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较之于国外有些国家和地区,作为具有成熟运营模式的基层社会自治组织形式的村民自治在我国还没有广泛出现,这种社会管理方式和政策更多的还在于不断完善和优化的过程中,这需要我们积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立足实际,梳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集思广益,对症下药地采取相对应的优化措施,争取早日使这项措施能够落地生花,为我国在新形势下创新社会管理提供良好的蓝本。以下行文将以这样的逻辑和思维,在大致梳理当下村民自治过程中存在的瓶颈性问题的基础上,探讨相对应的完善和优化措施。
(一)村民自治观念淡薄,自制能力有限
村民自治的的主体是广大村民,作为个体的每一个村民都要积极参与这项工作,都要以主人翁的姿态去参加村集体的运行和管理工作,这是权力而不是义务。而当下的村民自治政策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基层自治组织与自治主体即村民之间的严重脱节,村民自治组织没有广泛甚至一定的村民个体参与,村民自治组织在运行过程中没有真正将村民吸纳进来。没有村民广泛参与的村民自治是没有意义的,也就不可能发挥出理想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效果。
需要追问的是,是什么因素导致村民和村民自治组织严重脱节了?为什么广大村民参与基层管理的积极性有限?究其根本,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首先,由于我国历史上存在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较之于国外资本主义国家深入人心的民权思想和法制理念,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在权力意识、法制意识、市民观念等诸多方面存在明显的差距,“臣民”思想在广大农村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其次,当下的村民自治组织也没有展现出对于广大村民的吸引力来,村民自治政策的运营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运行质量一般。这些都导致群众普遍地自治观念淡薄,参与村民自治组织的积极性有限,同时也就导致广大村民的自治能力有限、自治手段单一,理想的村民自治政策运行所需要的的广大村民的素质、能力与现实中村民所具备的能力素质存在着极不协调的问题,这样的基本国情民情就意味着在我国开展村民自治政策面临的阻力是较大的,需要克服的困难是多方面的。
(二)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在我国,村民自治以各种形式在以往历史中存在的时间不算短,但真正践行法律制度层面规定和确认的村民自治政策却时间很短,前后不到二十几年的时间,因此就相应地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即保障我国村民自治政策在实践层面运行的法制法规是不完善的,村民自治政策运行的基本法律环境是欠佳的。不完善的法律法规之下很难出现有序高效的村民自治模式,这是显而易见的,也是众所周知的。
就实践层面而言突出的问题是村委会的职能定位不清。我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庄重明确,村委会是实践村民自治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结构,其主要职能就包括要办理本村的相关公共事务、维持乡村社会稳定及调节村民纠纷等,这也就意味着村委会就是一个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相对于行政部门来说它的存在必须有一定的独立性,它的运作必须体现出一定的村民自主性和主体性。但很遗憾地看到,由于一系列复杂的原因,特别是在实践领域里,村委会给人的感觉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说是县乡一级行政机关在农村的延伸和下属机构。事实上,即使我国宪法,也将村民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放在国家机构的下属条目里,这就从源头上导致了人们对于村委会性质和职能的误解。这种定位不清和误解的恶性循环是明显的,按照常理的逻辑来说,村委会应该是在县乡XX的引导和领导下积极开展相对宽松的地方自治工作,它的性质是基层自治自治,但在实践层面我们看到,村委会的自治功能被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村委会的决策和日常管理中没有村民意志的体现,也没有个体村民的积极参与,村委会更多地变成了协助县乡XX开展工作的工具,其行政管理功能被无形中增强了,加之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关系定位不清等因素,意味着制度设计层面的村民自治在实践层面有一定的“变质现象”。
(三)农村社会资本流失严重,村民自治缺乏财政支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在整体上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农村社会面貌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但在阐述村民自治这一主题时我们必须看到,较之于城镇的快速发展,城乡之间的发展不平衡现象十分普遍,农村地区的社会资本流失严重,如大量农村青少年不愿在农村生活和发展,社会投资聚集城市、游离农村,这些农村社会资源的流失必然导致农村社会经济的落后,甚至很多地区的农村变成了“老人村”和“空心村”,而依靠留守乡村的老人和儿童去运行理想的村民自治制度是有难度的,也就是说村民自治在当下农村地区失去了一定的群众基础,因此就有人质疑当下在我国农村推行村民自治政策的必要性,认为在“空心化”的农村推行村民自治已没有意义,对于当下农村地区的社会管理没有益处。同时存在的问题是,国家财政和社会资本对于农村的支持力度也有限,无法满足正常的村委会开展村民自治工作的实际需要。众所周知,实际上践行村民自治需要基础自治组织即村委会开展一系列的活动,如开展讲座、组织宣讲活动、引发宣传资料及组织活动、下发工资等,而农村地区自身的经济发展不景气加之国家财政和社会资本的扶持力度有限,导致村民自治从宣传到践行的一系列环节都缺乏财政保障,没有财政保障的村民自治只能是宣传萎缩、组织活动不力等结果。
当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的当下,农村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呈现出复杂的局面,农村地区的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干系重大,村民自治制度在广大农村地区的运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是成“系列”的,自然不是以上三点收能涵盖的,而更多的问题实际上还需要我们在全面深化推进村民自治制度的过程中去发现和优化。
四、结语
村民自治是新时期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农村地区基层民主发展的重要环节和必经之路,对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伟大复兴都就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整体而言,我国村民自治就相对单位时间内取得的成绩是突出的,我国利用二十年不到的时间建立了村民自治的基础制度和组织框架,这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持续优化农村村民自治政策的良好基础和开端,但作为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一代人来说,我们要认清形势,要认清当下我国村民自治水平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较大差距,回望历史,从历史中总结经验和教训,需要我们要具备使命感和紧迫感,立足实际,不断探索,不断提高村民参与自治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把这项意义重大的政策落到实处,通过自身的努力不断推进我国村民自治的向前发展,让其发挥出良好的社会治理和管理效果,为广大农村地区的长治久安、社会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于水,陈春,乡村治理结构中的村民自治组织:冲突、困顿与对策——以江苏若干行政村为例,《农村经济》,2011(09):6-10.
[2]彭向刚,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1(1):82-88.
[3]魏光奇,官治与自治[M],商务印书馆,2004.
[4]王禹,我国村民自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天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研究,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6]赵秀玲,村民自治通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7]张厚安,村民自治: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必由之路,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河北学刊,2008年01期.
[8]张晓山,农村基层治理结构:现状、问题与展望,《求索》,2016(07):4-11.
[9]宋学春,让村民当家作主[N].人民日报,1998-09-08(9).
[10]王新生,农村村民自治的法律环境评析,湖南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11]徐勇,赵德健,找回自治:对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农村改革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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