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社会经济猛速增长的情况下,社会成员所分配到的财富差距也越来越大,“马太效应”即富者更富、贫者更贫的现象在我们社会也越来越明显,基尼系数的不断上升也在警醒我们,如果不能抑制住这种情况的严重化,可能会出现不符合社会主义所追求共同富裕目标的现象,甚至会危及到我们社会的稳定。因此深入探讨具有调节贫富差距作用的遗产税开征问题很有必要。
关于遗产税的征收税制是近二十多年来一些理论界的专家学者们所关心的问题,并从开征的必要性、制度设计与政策选择等进行了深入的探究。不过,凡事都具有双面性,在众多国家遗产税的开征与停征的事例中得知,开征遗产税是因国情而定。对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问题,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与在网络上搜集资料,在本文中对遗产税税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关键词:遗产税;征收模式;贫富差距
一、绪 论
(一)研究背景和现状
1.背景
遗产税产生于4000年前的古埃及,最初征收的目的是为了筹集战争所需资金,到了近代,在1598年荷兰最先开始征收,后来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和X等国相继开始征收,征收目的同样是为了筹集战争所需费用,在战争结束后国家普遍选择了停征。随着社会的变化,遗产税征收的意图也发生了变化,在20世纪,许多国家重新开征遗产税,遗产税开始逐步变成了一个固定的税种,成为了有助于调节社会成员之间财富悬殊的一个辅助工具,在中国的近代史里也曾短暂地开征过。
2.现状
在100多个选择开征的国家中,有些国家选择继续征收,有些国家选择停征或者取消。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等部门一直有对与之相关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收集、梳理部分国家和地区遗产税通行的做法,积极关注相关国家遗产税税制发展趋势。在2013年,xxx曾发布过,同意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发〔2013〕6号文。其中第15条就明确指出:“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不过至今,因为现实与社会的一些问题阻碍了遗产税的开征。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1.目的
在社会经济猛速增长的情况下,社会成员所分配到的财富差距也越来越大,“马太效应”即富者更富、贫者更贫的现象在我们社会也越来越明显,基尼系数的不断上升也在警醒我们,如果不能抑制住这种情况的严重化,可能就会发生财富只掌握在部分人手中的情况,出现不符合社会主义所追求共同富裕目标的现象发生,甚至会危及到我们社会的稳定,从而引起部分人的抗议。我认为对此情况的发生是需要被抑制住的,对于本次课题中开征遗产税问题的研究我认为是有必要进行讨论的,遗产税虽然能起到的作用并不会很大,但是作为辅助的一个税种来说也是可以带来有效的改善。
2.意义
从理论上来讲,遗产税如果能征收得当,对于一个国家的社会公益事业、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财富分配、增加XX的财政收入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1)通过缩小贫富差距进而实现社会公平
在改革开放的时候,国家推出先富带后富的方针,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富者越来越多,但由于各种客观问题的存在,个人收入差距在不断增长,所以仍有很大一部分低收入人群的存在。社会公平是指机会均等而不是结果均等,现在社会上出现一种现象,即富者得到的机会远远超过低收入人群所得到的机会,征收遗产税的其中一个意义也在于改变这个现象,促进机会均等从而使得社会公平。
(2)减少社会浪费并鼓励勤劳奋斗进而促进社会进步
通常遗产的取得会具有不劳而获的性质。巨额的遗产容易让继承人坐享其成而不思进取,养成一种贪图享乐、奢侈浪费、败坏社会风气等不良习惯,从而造成了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开征遗产税可以通过对遗产继承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继承者以自己的才华、努力去创造更多的财富,实现自身价值,而不是成为寄生阶层的一名成员。让每个人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自己谋福利,同时鼓励和引导人们对社会公益与福利事业的捐赠,让社会资源不断增多从而促进社会进步。
(3)有助于国家财政收入
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每位社会成员都有义务按照自己所能承受的范围去缴纳应交税额。
(4)有助于完善中国税收体系
一个国家完善的税收体系应含有完善的所得税类、商品税类和财产税类三大体系。目前我国的财产税类税种只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等几个小税种,这些在整个税收体系显得稍微不太起眼。而财产是衡量社会成员的纳税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尺,为了避免大量财富只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征收遗产税,对大量的遗产额进行征税不仅可以发挥出税收调节的作用,也可以进一步完善税收体系。
(5)有助于维护国家权益
税收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国公民在一些需征收遗产税的国家进行遗产继承或馈赠时需在当地进行纳税,而外国公民在我国进行遗产继承或馈赠时无需纳税,可见,对于这种情况来说,无论是对我国税收主权还是经济利益层面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所以征收遗产税不仅是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课税权,也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1.内容
本文总共分为六个部分,研究内容如下:
第一个部分是本文的绪论,主要分析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现状、研究意义与目的以及研究内容与方法,还对一些近4年可供参考的部分文献进行研读,并对文献内容进行分析、记录并提出自己对此的想法。
第二部分是遗产税概述,对遗产税的大体信息进行粗略地介绍,并简略地介绍了遗产继承的内容。
第三部分是外国遗产税对我国遗产税立法的启示,通过X与韩国的遗产税的实行模式现况等方面内容进行探讨,并从澳大利亚停征事例得到启发,再根据我国国情与社会现状结合得出一些比较适合我国的税制选择。
第四部分是提出了我国开征遗产税所遇到的困难,并提出了解决这些困难的方法与建议。
第五部分是举出了我国开征遗产税将会带来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第六部分是对本文进行总结。
2.方法
本文所运用的研究方法为文献研究法与定性分析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获得相关知识,了解到遗产税的性质,从而清晰地了解研究的问题,对遗产税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定性分析了我国开征遗产税的问题,对遗产税进行了更深入的认识,对所搜集的资料进行思维分析,发现开征时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困难并提出了解决方案,把握了遗产税的本质并预测将来的发展趋势。
(四)文献综述
在征收遗产税的意义与问题上,众多学者对此进行研究发现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群众总体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同时贫富差距愈大,征收遗产税也有必要提上日程。通过2010年修订的《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来看,郦姝绮(2018)认为征收遗产税的法案还不够完善并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问题主要有法律条例不够完善、征税全额无法准确判定、征收成本较高,经过讨论得出了完善法律条例、合理明确税源基础、降低成本等建议,认为征收遗产税具有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促进消费带动经济发展的意义。陈雪莲(2018)用基尼系数来论证了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基尼系数是用来衡量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居民收入差距与财产分配差距的一个指标。自改革开放以来,直至今日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超过了公认的国际警戒线,所以有必要通过开征遗产税来进行调节,避免因为财富悬殊的矛盾而引起社会动荡与不健康地发展。靳超(2018)通过分析遗产税带来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来论证我国是否合适征、何时征、如何征。
关于遗产税该怎么征是近二十多年来一些理论界的专家学者们所关心的问题,并从开征的必要性、制度设计与政策选择等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在2001年的时候国家财税部门开始对该方面进行了调研,也草拟了相关的立法文件,对一些问题提出了框架性的设想。在遗产税的立法原则与税制模式方面上陈雪莲(2019)对此进行了研究,借鉴了一些已开征国家的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认为在设计时应奉行公平税负、兼顾效率、区别对待、“富人税”、重点监控、完善配套的原则,在税制模式上,举出并分析了三种模式即总税制模式、分税制模式、混合税制模式的特点。张雪峰、何明礼(2018)在对遗产税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时发现,其他国家的遗产税法律制度恰当地与当地商法、民法、经济法等行政法规相衔接,这种制度对我国立法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李信揆(2019)通过对韩国遗产税税收体制的研究,得到了中国遗产税税制设计思路和措施的启发,在财产继承范围、基本免征额设定、遗产扣除、遗产税率与税额抵免、财产继承评估、缴纳遗产税方面做出了税制设计,并得出结论,要在各民族文化不同的基础上融入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观念相适宜的遗产税税制,同时也要给予当地XX灵活的调整和变通的征税权利。
遗产税归属于财产税里的一个小税种,起到的作用也是调节作用,丁鹏钧(2019)通过搜集资料结合国内税制和现状,表明产生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是多方面的影响,开征遗产税并不能作为解决贫富差异的主要手段。
二、遗产税概述
遗产税(Inheritance tax)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逝世者留下的遗产进行征税。遗产税的征税对象是被继承人逝世后所遗留下来的财产,然后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进行征收。遗产税通常会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
在国际上的遗产税征收模式主要分为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三类。总遗产税制是只对财产所有人所遗留下来的财产进行征收;分遗产税制是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程度以及继承数额大小来进行不同程度地课税;混合遗产税制是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地混合,相对比较复杂。先按照前者的制度进行课税,根据继承数额大小的情况分析,如果超出一定额度,则按照后者体制再次征收。
遗产继承包括被继承人与继承人。被继承人是指生前所享有的财产因死亡而要进行转移给他人的逝世者。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即为遗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或是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相关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三、外国遗产税对我国遗产税立法的启示
(一)外国遗产税实行模式现状
1.X
征收模式:总遗产税制。
课税对象:逝世者遗留下来的所有真实财产,包括房子、企业年金、银行账户、退休账户、股票、拥有的公司、共同账户基金、有价值的收藏以及其他财产。
扣除项目:目前的合法规避主要方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慈善捐赠可获得部分税前扣除。
(2)IRS(X国税局)会每年给予以1.4万美元为上限的赠与限额。
(3)申请设立信托基金,创始人逝世后基金会会内的财产属于免税范畴,但基金会每年至少要向公共慈善组织捐赠资产的5%。
X现代遗产税是从1916年开始征收。在克林顿卸任之后,小布什(共和党)大力地推动废除遗产税的计划,在与民主党议员不停对弈的最后,以夕阳法案不断地大幅度消减遗产税直到2010年,停征了一年。随后在奥巴马的任期里继续以 500万美元为免征额,将最高税率由35%调高至40%。遗产税免征额从开征时直到现在都在不断的变化,1916年的5万美元到2011年的500万美元,2017年根据指数调整后改为549万美元;生前赠与(赠与税)的免征额自从1976年后就与遗产税一体适用(在2004至2010年段赠与税采用了固定标准,没有与遗产税同步发生改变);
征收税率: 2019年X遗产税起征额是一百万美元,税率征收的范围是18%-50%。
(1)遗产金额小于1万美元为18%。
(2)遗产金额小于2万美元为20%。
(3)遗产金额小于250万美元为49%。
(4)遗产金额大于250万美元为50%
2.韩国
征收模式:分遗产税制。
韩国从1934年开始征收遗产税,经过多次改革,现在已是国家重要税收组成之一。在税额扣除限额上与其他国家有些差异。
征收税率:采用超额累进制。分为四档税率,没有起征点,对所有的遗产都要进行征税且征收范围为10%-40%。
(1)遗产金额小于5000万韩元为10%
(2)遗产金额小于25000万韩元为20%
(3)遗产金额小于55000万韩元为30%
(4)遗产金额大于55000万韩元为40%
表 3-1韩国遗产税对被继承人的家业扣除项目
被继承人的家业经营期段 | 限额 |
10-15年 | 200亿韩元 |
15-20年 | 300亿韩元 |
超过20年 | 500亿韩元 |
表 3-2韩国遗产税对个人扣除项目
类别 | 扣除条件 | 限额 |
未成年人扣除 | 继承人及同住家人中的未成年人 | 人均1000万韩元*(19岁-继承当时的年龄) |
子女扣除 | 被继承人的子女 | 人均5000万韩元 |
老年人扣除 | 继承人及同住家人中65岁以上者 | 人均5000万韩元 |
残疾人扣除 | 继承人及同住家人中的残疾人 | 人均1000万韩元*期待寿命 |
表 3-3韩国遗产税对特殊行业扣除项目
类别 | 扣除条件 | 限额 |
务农扣除 | 29700平方米以下的农田 | 全额 |
148500平方米以下的草地 | ||
297000平方米以下的林地 | ||
渔夫扣除 | 不超过20吨的渔船 | 全额 |
99000平方米以下的渔场渔林权 |
3.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XX早在1978年的时候开始取消遗产税,它是众多开征遗产税国家中第一个取消遗产税的国家。取消的原因是XX受到了政治方面的压力,同时希望减少税收和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并鼓励企业家和个人能够积极进取。
澳洲取消遗产税的契机是,经济的发展使得房产持续升值,越来越多的中产阶级被纳入到了遗产税的征收范围之中。地价的攀升也导致农地的估值不断变高,不少拥有产出价值相对低的农地的农场主开始被征遗产税。然而富人可以聘请律师和财务顾问解决这个问题,利用多种财务安排来进行规避遗产税。如此一来,遗产税的大多数承担者就变成了由于土地价格攀升而导致财产估值超出预料、且又无力预先做出财务安排的非富豪人群。这种情况违背了开征遗产税的初衷,所以当地XX选择了停止征收的方式来缓和社会经济。
(二)外国遗产税对我国遗产税立法的启示
上述三个国家中有两个国家依旧实行征收,一个国家因为社会经济问题取消征收,由此说明遗产税要按照本国的国情进行探究是否合适开征,开征后如遇不适合继续开征的情况发生也可以选择停征。开征遗产税的本意就是为了让社会、国家变得更好。
根据发达国家X与发展中国家韩国的遗产税开征模式进行研究,发现两个国家的税制有非常多的不同点,由此懂得了我们不能照搬任何一种外国的税收体制,要设计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体制。经过相比较遗产税征收的三种模式,我认为我国更适合采用总遗产税制,因为总遗产税制相较简单化,我国人口众多,经济也在不断蓬勃发展,复杂的体系运用起来反而会适得其反。在税额税率方面,我国要选择一个起征点,关于起征点的数额与税率需要相关专业人员的专业判断来决定适合我国的起征点。另外,除了一些基本扣除,我认为我国可以设计出一些我国特有的一些特殊扣除项目,例如一些对我国农业、经济、文化、科技、社会发展等有利的项目扣除。
通过上述国家中选择停征遗产税的澳大利亚,我们得到了很大的启示,当一项法律法规不适合存在时就应该及时停止,澳大利亚当初选择开征遗产税时必然是属于适合的时机,但当社会的变化导致遗产税成为社会的负累时,就应该当机立断,停止征收。
四、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困难及解决方法
(一)开征遗产税的困难
1.传统思想的阻碍
在中国传统的观念里,认为“子承父业”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我们习惯于从长辈处得到所需要的钱财,也习惯性的认为自己的财富应该留给自己的后代,每一代人都在致力于让后代生活条件、质量变得更好。这种社会现象的存在成为了开征遗产税的道路上的“拦路墙”。
2.相关制度不够完善
由于我国缺少在现代开征遗产税实践的经验,所以与遗产税相关的制度并不完善,例如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个人财产评估制度、个人财产公证制度、公民死亡报告制度都不够健全,这些制度与遗产税的征收过程息息相关,如果制度不够健全,则遗产税的征收也是举步维艰。
3.相关遗产继承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目前在中国的《宪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及《婚姻法》里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法规并不够完善,不能够支撑遗产税的实行。
4.遗产税相关知识不够普及
在我国,大众对遗产税的认知十分有限,并且只有较少人会去主动了解该税种,即使有些群众知道遗产税的存在但了解的不全面。这种情况会导致该税种出现在大众面前时会引起一定的恐慌。通过网络论坛上所搜集到的信息,大部分人对遗产税存在排斥情绪,他们认为自己的钱财应该全部由自己支配或是不明白自己的财富不多却也要上缴于XX并对此表示不满。这些问题的出现都是因为遗产税相关知识还不够普及产生的,当这一系列的问题存在而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时开征遗产税的道路必定会停滞不前。
5.相关征收成本高
开征新税种必然是需要花费大量的物力人力。参考其他国家在征收时所需要花费的成本,想必我国征收时所需花费的成本不低,例如资产评估等活动都是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二)解决开征遗产税困难的方法
1.完善制度
个人收入申报、个人财产登记、个人财产评估、个人财产公证、公民死亡报告等是征收遗产税里一些很重要的步骤,需要一个完善的制度去进行管理。
(1)完善个人收入申报与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预防逃税的现象发生关键在于个人财产透明化,要严格地实行财产实名制。对此我们可以借鉴X的做法,只对实名制的财产进行保护(除特殊情况外)。
(2)完善个人财产评估制度
在资产评估方面我国已步入正轨,但仍然不够完善,需要设立相关评估机构,培养相关人才,并确立具体的评估流程与规定具体的评估方法。
(3)完善个人财产公证制度
完善个人财产公证制不仅对实施遗产税有帮助,对保护财产所有权、发展社会经济等方面也有很大帮助。目前我国的个人财产公认制度的完善程度与国际惯例仍然有很大差距,相关部门有必要尽早去健全相关制度。
(4)完善公民死亡报告制度
遗产税也被称为死亡税,说明死亡是征收遗产税的前提。如果要及时地征收税款就要及时地掌握财产所有人的死亡信息。目前我国在死亡管理信息方面并没有严格的制度进行管理,需要尽快设立一个管理死亡信息的机构并完善相关制度。
2.指定评估机构
除了设立相关机构外,还可以指定一些值得信赖并且专业水平较高的财产评估机构来进行相关财产的评估,但需设立对其进行监管的机构。
3.修订并补充遗产继承法
遗产继承法作为遗产税的背景,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完善的财产所有权制度是遗产税实施的基础。目前在中国的《宪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里都有对个人财产所有权及继承等相较明确的规定,但能作用于遗产税实施的还是不够,需要相关部门继续去进行研究、探讨,完善相关法规。
4.普及遗产税相关知识
加大关于遗产税方面知识的普及力度,让大众了解遗产税的性质、征税模式,消除大众对遗产税的恐惧心理与排斥情绪。
5.降低成本
合理使用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系统能够为我们减少许多人力物力,例如在数据储存、数额计算等方面提供帮助,从而减少人工等成本。
五、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积极与消极作用的分析
(一)开征遗产税的积极作用
1.平衡社会财富
通过征收富人们的高额遗产税,经过再分配将此运用在社会需要的地方。由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马太效应”的出现,避免社会因为财富悬殊而引起动荡。
2.促进消费和社会经济发展
很多富人为给后代一个无忧的生活,会不断的积累财富,无暇在自身上花费太多财力去享受、体会自己为自己创造的美好生活。征收遗产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一些富人产生“不如花在自身享受生活”的想法,促使他们将为后代所积累的财富用在生前的消费和投资,同时也可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3.培养自力更生的能力和艰苦奋斗的精神
继承者们往往会因为能够得到巨额遗产而懈怠培养自力更生的能力,这不利于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发展需要源源不断的人才。征收遗产可以减少继承者们对被继承者们的依赖,以此激励人们努力奋斗,培养自力更生的能力,牢记中华传统美德艰苦奋斗的精神。
4.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高额的遗产征税能给国家的财政带来可观的收入。
5.完善税法体系
税法不仅具有调控国家经济和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在国际贸易中也发挥着保护国家权益的作用。不断完善我国税法能给我国维护权益提供更好的保障。
6.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慈善捐赠可获得部分税前扣除,从而提高大家对慈善的热枕,我国慈善事业可以更上一层楼。
(二)开征遗产税的消极作用
1.引起部分资金与人才流失
开征遗产税也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可能会有一部分人为了避税将财产移出我国或是移民,导致资金与人才流失。
2.带来大量的人力物力消耗
在税制的设计、机构的设立、专业人员的培养和知识面的普及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六、结 语
凡事都具有双面性,众多国家遗产税的开征与停征告诉我们,开征遗产税是因国情而定。我国曾短暂地开征过遗产税,不过因为当时形势与经济情况并不适合继续征收,所以在那之后直至现在我国都没有再开征过。经过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突飞猛进,富人也愈发增多,可是还是有许多低收入阶层人士的存在。现下的社会经济分布情况正往两极分化方向走,富人手中的财产像雪球般越滚越多,而低收入者手中的财产并不会有什么变化,每年只有少数低收入者能有机会往中上层走。这种情况造就了我们现在的社会矛盾,我国社会主义追求的是共同富裕,个人收入差距悬殊对我们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是不利的。遗产税具有调节这种矛盾的作用,通过再分配,给更多人提供机会。
遗产税是一个复杂的税种,无论是在税制的设计还是实施上都令人十分吃力,但我国有能力克服这些难题。开征任何一种新税种有足够的税源是必需的,纵观当今社会,我国的居民收入每年都在不断上升,适合遗产税的税源也越来越多,我国现下税源已达到了可以征收的程度。
我认为人们应该转变一下思想,把巨额财富当成自己成功的标志而不是为了传递给下一代,真正为子女着想,给予适当的补贴便已足够。
当年改革开放的第一代创业者们也陆续地开始了代际之间的传承,大量的财富依然会在富人的手中,贫富差距依旧会不断地拉大,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好的影响,如果不能很好的及时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经济发展在未来某个时期可能会受到阻滞,所以开征遗产税是有必要的。虽然我国在关于遗产税所涉及的体制和法律法规上不够完善,税收征管水平还欠缺火候,但实践出真知,不能等到一切万事俱备才推出,否则我国的遗产税将会一直停留在设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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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本文是在张亚珍老师的精心指导下完成的。论文从选题到完成的整个过程中,得到了张老师的热情帮助和精心指导。张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渊博的专业知识、敏锐的学术眼光、精益求精的精神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对我的学习和工作产生极大地促进作用。在论文完成之际,我要感谢张老师对我一直以来的关心和教诲,特向张老师表示深深的敬意和感谢!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的文献资料,主要文献资料已开列出来。在此向所有的作者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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