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对象“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界定

摘要

建设法治社会,科学立法有利于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我国刑法设立妨害公务罪的罪名,对妨害公务行为进行规制。法律规定了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可作为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以此保障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权利。本文根据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总结其特点,分析讨论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时空性,以求准确适用于司法实践。

关键词:妨害公务罪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合法性 时空性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建设的推动,科学立法非常必要。关于妨害公务罪的案件,涉及阻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的犯罪较多,而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较少。近几年来,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因此在法律层面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理解,进而容易发生冲突。在解决冲突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意识到冲突的发生,不仅损害行为对象的权益,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管理。

妨害公务罪中关于“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界定,是本文深入讨论的问题。本文从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分析其职务特点。通过比较红十字与XX组织、非XX组织之间的区别,总结得出红十字会的组织属性。从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职务的合法性和时空性这两个角度进行论述,提出切实可行的观点,完善该罪有利于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人道主义救助工作,更好的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

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含义

(一)红十字会的定义

我国于2017年修订通过并且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本文以下简称为《红十字会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中国红十字会具有以下特点:

非营利性的组织目标。中国红十字会是一个救助组织,其工作宗旨是为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与建设做贡献,参与社会的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中国红十字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其具有为社会公共事业服务的宗旨,并非以盈利为目的。

资金来源主要靠XX。依据《红十字会法》的规定,红十字会的主要资金来源除了会费、社会捐赠的物资、动产和不动产收入以外,还有XX的财政拨款。XX给予的资金用于红十字会的日常行政,这说明红十字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XX的财政拨款。

统一性和权威性。中国红十字会是我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由中国红十字会统一管理,统一遵守相关规定。其组织成员包括地方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特别行政区组织。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合法的全国性红十字会,其组织分布在全国各地,工作系统性强且工作内容相对全面,在慈善组织领域具有代表地位。

领导组织具有行政特点。中国红十字会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召开都具有周期性;中国红十字会的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都是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红十字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名誉会长和副会长由理事会聘请国家领导人担任,这说明红十字会在行政领导方面还是和XX存在一定的联系;因此,中国红十字会在领导组织的管理方面与XX组织还是存在相似之处的。

中国红十字会作为辅助XX公共事务的专业组织,虽然具有社会组织的特征,但是他与社会的XX组织、非XX组织是不同的。

1.与XX组织的关系

红十字会的事业发展及管理受限于XX的监督,需要遵循《红十字会法》的法律规定,它是XX发展人道主义救助事业的帮手,红十字会与XX是紧密联系的。

“XX”在狭义上理解为行政机关,即“XX组织”。XX组织具有以下特点:

(1)公务性。XX组织是依法设立的,是国家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职能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为社会提供服务。

(2)权威性。XX组织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XX组织依法做出的决定或者命令,相对人都必须遵守,在合法的范围内,在XX组织的职权范围内,不允许其他个人、组织或者团体与之抗衡。

(3)合法性。XX组织的职能活动是在法定范围内依法进行的,XX的人事管理也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XX的权力和责任在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4)广泛性。XX组织面向社会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涉及的事务范围为社会的公共事务。

2.与非XX组织的关系

红十字会致力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听从XXX组织和领导安排。在这一点上,红十字会与XX组织紧密联系,不同于其他慈善机构,完全独立自主的进行组织事业的发展,红十字会的事业发展及管理需要接受XX的监督,同时也需要遵循《红十字会法》的法律规定。

慈善机构以及进行人道主义救助、救援的其他组织也是社会公益事业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团体组织,非XX组织区别于XX组织:

(1)非XX性。非XX组织不是XX部门或者XX的附属机构,其具有非XX性。非XX组织在社会中独立地进行组织的管理和运作,在组织的能力范围内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了解社会的需求进而提供力所能及的公共服务。

(2)自治性。非XX组织是社会组织,其依据内部的规章制度自主地进行组织的管理工作,组织能够依据自身的发展目标进行独立的管理,自治程度高。

(3)志愿性。非XX组织的组成是基于组织人员的共同志愿或者目标,并且就共同的志愿开展一切的相关工作。

3.红十字会的职责

根据《红十字会法》的规定,我国红十字会的职责主要分为:

(1)开展备灾、救灾工作。红十字会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建设和管理救援设施;红十字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开展救助工作或者为灾区筹集赈灾物资,发放赈灾物资给灾区人民,参与灾后重建。

(2)社会福利事业的服务。开展募集捐助活动、服务群众的培训活动,在社区进行红十字会志愿者服务、培训等,兴办社会福利事业。

(3)宣传工作。红十字会宣传和执行《红十字会法》及其他相关法规;面向社会开展应急救援的培训工作,普及相关知识,组织红十字会志愿者或者青年志愿者的完成相关工作。

(4)无偿献血工作。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其他相关工作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等等。通过文化传播的方式,加深社会群众对于无偿献血的相关知识的了解,更加有利于建设社会福利事业。

(5)完成XX委托的事宜。红十字会接受XX的工作委托,参与社会的公共事务,协助XX完成人道主义救助工作。

(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定义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作为红十字会组织的成员,由中国红十字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遵循《红十字会法》的具体规定,依法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为国家的社会福利事业建设作贡献。红十字工作人员可以定义为以下特点:

依法履行职责。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需要遵循《红十字会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法律具体的规定了红十字会的职责,其在和平时期所肩负的职责不仅仅是救助救援工作,还包括宣传工作、社会服务等等。红十字会在战时、武装时期的职责包括了伤员救助、战时传染病预防等等。法律针对不同时期,对红十字会的职责进行了不同的规定,更加体现了该组织的特殊性和职责法定性。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属于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原因有三点:第一,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承担社会救灾款物的管理职责。在和平时期,红十字会完成捐赠物资的储存管理工作;在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时期,红十字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救灾物资的派发工作。第二,红十字会的监管和财产受社会和XX监督。《红十字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保证信息公开的规范性,便于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XX审计部门依法监督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人民XX民政部门依法监督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规定红十字会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自挪用私分、侵占。第三,在依法的情况下,接受XX的委托,作为XX的辅助力量参加救援工作。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知道红十字会在工作内容、工作监管、工作方式上都与XX具有一定的联系,红十字会虽然是从事人道主义救助的社会团体,但是在一定情况下其可以作为XX的代表开展社会公共的救援工作,因此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

1.与一般医务人员的关系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主要由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及退休或者在职的医务人员组成,县级以上的红十字会根据具体的工作需要安排专职人员作为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与一般医务人员之间存在区别。

在讨论妨害公务罪的基础上,为了区别一般医务人员与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大致概括了一般医务人员具有的两个特点:首先,一般医务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一般医务人员是专业人才,是卫生技术人员,是社会的一种职业属性,该职业不具有公务性,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次,医务人员不是妨害公务罪规定的行为对象。医务人员隶属于社会的各种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可分为公办和民办。隶属于公办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职务属性仅仅是属于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民办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则更不涉及妨害公务罪的侵害对象。假如一般主体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妨害医务人员履行职责,此时侵害主体所涉及的刑法罪名一般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等。

2.与志愿医务人员的关系

志愿医务人员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都可以参与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但是志愿医务人员不可以作为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

首先,志愿医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广。志愿医务人员遵循志愿医务人员的服务制度规范,而红十字工作人员遵循《红十字会法》的规定。不同的工作制度规范要求两者不同的工作职责,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其主要是参与战时、武装冲突或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的救护工作,志愿医护人员不仅仅是参与规定范围内的救援工作,其工作的范围相比于红十字工作人员更广,志愿医务人员可以在遵守基本的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基于自己的意愿,向社会中需要医护资源的地区提供帮助,例如医疗资源匮乏的贫困地区,志愿医务人员可以通过组织提交申请,为贫困地区提供医疗帮助。其次,志愿医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志愿性强。志愿医务人员是社会志愿组织的一员,所在的组织具有自治性和独立性。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参与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的救援是工作职责所在也是法定职责,志愿医务人员参与救援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意愿。志愿医务人员在不违背组织的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作好组织工作为需要救护的地区提供医护资源;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则不能依据自己的意愿安排自己的工作,红十字会在特定条件下的救援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组织的资源不能由个人自由安排使用。

综合以上两点可知,红十字会工作人组织管理严格,职务行为受法律地规制和社会的监督,具有一定程度的职务公开性,在自然灾害和突发情况下接受XX的委托进行救援工作,是XX服务公共事务的辅助力量,应当成为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

三、妨害公务罪之“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界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依据《刑法》所规定的“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的情形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履行职责的合法性

1.“合法”的范围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妨害公务罪成立的前提。这里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可作两种理解:一种理解认为在内容上应该包括一切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具体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有红十字会内部规章制度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另一种理解则认为不需要把红十字会内部的规章制度包括在内。

在笔者看来,妨害公务罪中的“法”,应当做广义理解。在执法过程中,针对执法人员依法执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这是针对一般的公务人员而言,并且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之所以严格规定依法执法,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公务人员假借公权,超出权限范围做出一些伤害公民权益或者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事情,另外一方面也是保障行政职能能够有效运作。对于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他们并不是公务人员,但是作为社会组织,他们针对特定情况下做出的具体行为,不能仅用法律规定的抽象限制去看待他们履行的职责是否合法。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作为人道主义救助社会团体的成员,其工作性质要求他们在遵纪守法的同时也应当遵守相关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2.内容合法

在讨论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妨害公务罪中,其行为内容的合法问题即是否具有行为职务性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不同的角度去看待,以下分别从职务行为是否合法、第三人评价、权益涉及的三个角度进行分析讨论。

(1)是否进行了合法的职务行为。确认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是否进行了合法的职务行为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确认是否具有中国红十字会承认的工作人员的身份,即可以从是否佩戴红十字会标志或者相关工作证件去核实身份;二是需要明确是否具有职权并且履行相关的职责,确定相关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职责,确保其不是志愿者或者相关辅助工作人员,避免产生人员混淆。

(2)是否符合正常救助方法。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救助方法是否合法,可以从正当性和合理性去判断:正当性要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救助行为符合救治原则,目的是减轻伤病人员的痛苦或者给予救援对象及时的帮助,即目的正当、方法正当;合理性即要求救援行为在合理的职权范围,并且没有超出职务的合理范围。

(3)是否侵害救助对象的权益。首先,确定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做出保障救助对象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再确定其职务行为是否对救助对象造成二次伤害或者加重伤害。

3.程序合法

红十字工作人员应当依据合法的程序实施救助行为,依法进行救助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的行为,并且遵循合法的程序才能够保证依法履行职责。在红十字会的救助工作中,关于物资的方面更加需要重视程序这一方面。从物资的流转方面分析讨论,程序合法大致涉及三方面的内容:来源合法;储存合法;流向合法。来源合法,即保证救助物资是在合法的正规渠道所得到的;储存合法,即保证物资的储存是在红十字会的仓库进行储存,储存工作的程序合法合理,不存在中饱私囊;流向合法,即保证物资依据合法的程序完整的发放到灾区,落实到每一个救助对象。从救助工作分析讨论,程序合法要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专业医务人员合法,即救助人员为依法定程序获得的职务资格。

(二)履行职责的时空性

在妨害公务罪中,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必须发生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这两种情况下,才能成为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即妨害公务罪的阻碍行为只能发生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

自然灾害是指给人们生存带来危害或者损害人们的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比如雾霾现象、山体崩塌、洪涝灾害、地震等等常见的自然灾害。妨害公务罪中,在时间上进行不同的划分,更加准确地理解“正在发生的自然灾害”:

1.“正在发生的自然灾害”是指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已经处在自然灾害发生的灾区执行救助工作但是还未结束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开展救助工作的,则可成立妨害公务罪;这样的定义盲目的缩小了“正在发生的自然灾害”的界定范围,同时也排除了救助工作的准备阶段。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言,在他们参加一项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情况的时候,作为救助人员,前期需要准备的人力、物力等等,检查好救助设备和药用物资的准备工作。在准备过程中一旦遭受行为人的妨害行为,导致无法履行救助工作,行为对象的权益遭受侵害。

2.“正在发生的自然灾害”理解为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还未到达灾区,在执行救助的准备工作开始,至到达灾区执行救助工作结束整个过程,贯彻始终的期间,只要行为人在这个期间进行暴力、威胁的行为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则可以成立妨害公务罪。这样的划分不当的扩大了“正在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时间范围,但是又比较全面囊括的执行职务的准备阶段。“正在发生自然灾害”的期间,应当为从准备阶段到结束阶段这整个阶段,按照这样的说法,只要救助工作尚未执行完毕,就一直处于“正在发生的自然灾害”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无法正确的排除灾害的发生,并且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存在善后工作,无法确定是否处于自然灾害是否会再次发生的情况。在这种观点的支持下,行为人对行为对象进行妨害的,可能会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可能触犯其他罪名,若忽略以上不足,采用此种观点不利于司法公正,缺乏严谨性。

3.灵活的看待“正在发生的自然灾害”这个期间界定,只要是行为人采取暴力、威胁的行为阻碍了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进行灾区救助工作,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了侵害行为,并且造成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结果,同时确定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合法,就可以认为行为人违反妨害公务罪。这一种观点其实可以分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这个救助工作过程中;第二种是在这个救助工作准备过程中或者救助工作完毕后但未正式结束;第三种是自然灾害周期长,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该项任务结束之前,都可以认为是“正在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对“正在发生的自然灾害”进行适当的扩充解释。此种观点更加有利于保障行为对象的法益,更加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威严和规范性。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而且会造成或者严重造成社会危害,破坏社会的稳定性,需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理解“正在发生的突发事件”:事件的发生具有危害性。事件的发生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对人们生活的周围环境产生污染,事件的发展会对社会的稳定性造成破坏,与此同时导致社会在某方面的失衡,例如灾区医疗资源的紧缺,需要在其他地区大量的调配医疗资源;另一方面需要采取应急措施。在发生突发事件的时候,不仅需要相关组织采取及时的应急措施,在事态发展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下,还需要各方相关组织的救援。例如在2019年底,在中国境内突然爆发的新型冠状肺炎疫情,该公共卫生事件爆发非常迅速并且涉及范围广,感染病毒的人数每日都在增长,医疗资源严重紧缺,需要各方相关组织进行支援。在突发事件中,救援工作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应当从本质出发,依据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确定在此期间行为人的遭受暴力、威胁行为是否妨碍了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

综上所述,适当的扩大解释“正在发生的自然灾害”有利于行为对象的权益,应该把“正在发生的自然灾害”扩大到救助工作的准备阶段,还有在救助工作已经完成,不会遭受行为人侵害的结束阶段,同时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了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造成了严重的结果,不能将行为人的侵害行为都视为妨害公务罪。

四、总结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地发展,法治建设也在不断地完善。关于近年来妨害公务罪的案件数量的上升,XX越来越重视妨害公务罪的相关规范,这也关系到社会管理秩序的有效运行,作为最后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保护,刑法的规定也是对公务行为最强有力的保护屏障。公务行为需要保护,公民的利益也需要保护,因此平衡好这两者之间很重要。

总之,理解清楚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界限,通过对执行代表职务的合法性、合法性的分析准确判断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二百七十七条所规定的“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应当依据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身份特点确定主体资格。有效地解决司法实务执行难依靠的不仅仅是法律的震慑作用,多角度的改进并且能够很好的解决法律问题的法律才能够在根本上解决司法问题。和谐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立法的完善及法律的规范、优化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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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谢

本论文的顺利完成,由衷的感谢我的指导老师,从论文的提纲拟定、内容结构的确定排版、到最后的论文敲定,都是在教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教授对待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以及严谨的治学态度不仅使我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受益匪浅,更是对我未来的工作、学习、生活都有长远的指导意义。在此,我对教授表示真诚的感谢!

我还要感谢我的老师、家人以及朋友,谢谢你们的支持。

最后,衷心感谢审阅本论文并且提出宝贵建议的所有教授、老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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