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是责任
我们生活在一个和平的年代,没有了硝烟的苦恼,我们生活在一个和平的年代,没有战火的纷扰,但就是这样和平的年代里,有这么一群特殊的人,他们时刻准备着,丝毫不会懈怠,因为他们随时可能会被卷入一场战争。他们手中没有刀和枪,但是他们以自己的方式捍卫着国家,保卫着人民的生命财产。这就是他们,也是我,一名普通的消防员。
开在山崖间的花朵,一定最自然,翱翔在天际的雄鹰,一定最伟岸。
因为,山崖间的风刀霜剑雕刻了她的容颜,天空的风霜磨砺丰满了他的羽翼。我们就是这样的人,当险情发生时,我们需要无所畏惧,舍生忘死。当火海以狰狞的面目出现于人世间,我们操控水流撕碎火魔,冒着房屋倾塌、爆炸、烈焰、浓烟的威胁,抢救被困人员。成功那一刻,被烈火铭记,但是当世界恢复宁静,警察前来调查,医生前来救援,记者前来报道,我们却又默默离开,回到幕后,萤幕上没有我们的容颜,亦没有我们的名字。
今年的2月4日,当举国同庆,全家团员的节日里,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火,带走了他年轻的生命,2月4日上午10点52分,民科路上海环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发生大火。着火仓库里堆放的是塑料气泡包装和纸品。大火夹裹着浓烟,散发出阵阵有害气体。上海市消防总队调集11个消防中队、30辆消防车、300多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扑救。此次火灾地点,并非罗店中队辖区。但他们遵照指令,迅速赶到了离他们仅数公里的现场。11点40分,火势得到控制,可仓库内堆积的纸质原料、成品仍处于阴燃状态。罗店中队组织了十多人进入火场内攻坚,近距离翻垛灭火。下午1点左右,他与队友完成一轮内攻排险,退到仓库门口,他给队友递上一瓶矿泉水,帮他拧开瓶盖,并让队友先休息,然后,转身进入火海。他再次攻入火场后,数十吨的横梁、楼板、砖墻突然倒塌,听到巨响,条件反射地喊出了小心啊,可话音未落,他与其余四名队员已被全部埋压。
就是这样一个不怕苦,有事冲在前的男孩,犹记得那个年轻的脸庞,19岁的年华,青葱岁月,意气风发,他可能也有着心爱的女孩,他对她也曾许下承诺,他也是父母的心头宝,牵挂着父母的心,而如今只剩下3只纸箱,一个背包,一顶头盔、一套作战服……,19岁的他走了,他用生命诠释了责任。在消防部队服役一年,他留给妈妈的只有这些注满思念的行囊。遗像前,只有一枚“优秀士兵”的勋章,述说他的成长。他走了,我们怀念他,怀念他青涩的脸庞,怀念他曾经的笑魇,有时候我们会随着身边人的逝去一同逝去,有的时候我们会随着他的埋葬而一同埋葬,而今天,我们一同悲伤。。。。火场、废墟,有多少次出生入死,就有多少次不离不弃。他用希望扩展希望,用生命激活生命——他,就是孙络络,和其他同龄的孩子一样的一个普通的大男孩,但不一样的是,别人还在肆意的享受着青春,可他却只留下了对亲人的遗憾。
但我也有我的翅膀,我也曾经渴望更自由的翱翔,我也同样害怕每次冲进去,就再也不会出来,我害怕看到父母的鬓边的白发,更害怕听到妈妈的啜泣,每每想到这些都会让我心中隐隐疼痛,父母在,不远行的古训依然在耳边,可是爸爸妈妈啊,我身上有如此重的责任,既然选择了,怎能轻易放弃,爸妈啊,只有我每次勇敢的冲入火海,我才能不让别人的妈妈失去孩子,不让他们母子分离。每当我看见那些担心自己孩子的妈妈,我就会更加勇敢,再次鼓起勇气,冲入火海,争取时间,让更多生命得以延续。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想,理想似一把尺,可以量出生命的长短
追求则像杆秤,可以秤出灵魂的轻重。很多人迷路是因为手中没有路线图和指南针,很多人失败是因为没有理想和追求,人生能有几回博,我们拼搏过、奋斗过,我们就无需悔恨,因为我们奋斗的历程足以令我们欣慰,令我们珍惜。我们是军人,就应该追求“生命不息,奋斗不止的过程”从而拥有一个无悔的人生。
世界上最坚强的东西是莫过于血肉之驱里深藏的意志,即使承受的是生命不能承受的痛楚,即使所有的苦难压在一个人肩上,即使连生命也不在完整,唯有意志,精神不倒,甚至能创造生命新的辉煌。人的天性是习惯于得到,而不习惯于失去,有的时候失去又何尝不是一种深刻的得到呢?我们失去了年轻的欢乐,挚友的问候,家人的祝福,但是我们得到更多的是成长的经历,是与苦伴寂寞的甜蜜,人只要学会将苦化作为幸福,还有什么比这更宝贵,更值得我们得到争取的呢。青春融入了绿色的方阵,使我们阅历丰富了内涵。经过部队多年的摸爬滚打和锤炼,才会懂得什么是艰苦朴素;才会懂得什么是至于生死之外的感情。

亲爱的消防队员,我的家人,我们把一生最宝贵的青春年华奉献给消防事业,它的历程充满了传奇,一个故事就是一段经历,一份喜悦就是战友重逢。仔细回想一下我们的生命,是用每一小时;每一分钟;每一秒钟累积起来的,时间在不知不觉中溜走,不要等白了头,才知空杯切。多少英雄回眸,英姿飒爽,欣然一笑;多少士兵企盼,驰骋沙场,壮志凌云。一家不园万家园,国家的铜墙鉄壁,承载着代代军人的梦。为了百姓安居而幸福,我们必须付出,为了国家强大而前进着,几年的摸爬滚打,数载的雨雪风霜,必定洗去稚嫩的面孔,褪去柔弱的羽翼。汗水洗去了稚嫩,我们会不断成长;
泪水划过了脸庞,我们必定更加坚强。
在这和平年代里战斗着的战士们啊,声声的鸣笛声是你们打响战役的号角;大火会烧尽许多许多,唯一烧不去的是人们对你们的敬重。可爱的消防员们,你们在烈火中永生!
2004年2月17日,王某与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同日被派遣至X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与X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2009年2月15日,用人单位与王某再续签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二条的第三款约定:“乙方(劳动者)同意,用工单位或甲方(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或经营需要而对其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2010年3月,王某在继续为X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工作的同时接到其用人单位即北京某劳务公司的调遣通知,派遣公司认为王某在办事处的工作清闲,有大量空余时间,于是以本派遣公司人员不足为由,同时派遣王某到德国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工作,并在德国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而后,X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和德国驻北京某公司办事处在得知这一事件之后以北京某派遣公司一人两用,损害其权益为由要求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调整劳务派遣人员并对办事处作出赔偿。这一案例涉及到有关劳动法中的劳务派遣合同的问题,究竟作为用人者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不可以就一人同时向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
本案中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认为其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劳动者)同意,用工单位或甲方(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或经营需要而对其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这一约定足以表明其可以对其作出符合约定的任何调遣,而且,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劳动者是与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而劳务派遣协议仅是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民事合同,民事合同的双方没必要受劳动法关于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规定的约束,根据民事合同的意思自由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符合约定的调遣,这种理论观点冠冕堂皇,表面上挺有道理。

《劳动合同法》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有特殊规定,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有符合劳动法第40条的规定。本案中,劳务派遣单位在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事先在合同里面约定“乙方(劳动者)同意,用工单位或甲方(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或经营需要而对其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该约定看似只是排除了劳动者在将来面对用工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单方调岗时自己的某些选择权,是根据工作需要而做的必要调整,但是这一规定被劳务派遣公司用在本案中的情形中,显然是一种钻法律漏洞的表现,减少了用人单位调动员工工作岗位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由此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并不因为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而可以对所有的条款任意签订,如果该条款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该合同条款无效。而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劳动者)同意,用工单位或甲方(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或经营需要而对其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被劳务派遣公司曲意利用,损害了第三人即德国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的合法权益。X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和德国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一致认为劳务派遣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这一约定是无效的。我国对无效劳动合同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由当事人签订成立而国家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发生履行效力。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王某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这一约定看似是合法的,但劳务派遣公司却利用它来钻法律的漏洞,进行非法的劳务派遣行为,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作为用人者的劳务派遣公司不能就同一个劳动者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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