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人驾驶汽车这一高科技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或交通事故便难以判断或追究事故责任人,无法维护被侵权人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我国并未对无人驾驶汽车出现侵权行为后的法律责任认定、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规定,立法体系仍存在缺陷,当事人不能就自己的权益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实现。本文主要探究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通过切实有效的途径和对策对无人驾驶汽车发生的侵权行为有一个正确的认定。从民法角度出发,先介绍了有关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概述然后又介绍国外的相关情况,接着根据我国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分别分析了责任认定、归责原则及因果关系,最后对完善我国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有关国家机关能重视随科技社会进步所产生的民生问题,营造更美丽和谐的社会。
关键词:无人驾驶汽车 交通事故 侵权责任 责任认定 归责原则
一.引言
科技是驱动人类进步和发展的源动力,为人民美好生活带来了幸福和便利。特别是人工智能的发展,正逐渐把人们的想象变成现实。自从无人驾驶汽车问世以来,在各学者的探讨下人们对无人驾驶汽车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了初步的了解,学者们更是根据自身的司法实践和经验作出了相应的学理解释和立法建议。但是我们的立法体系并不完善,缺乏独立的、以无人驾驶汽车为主要对象的法律。
本论文全面分析了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相关概述、立法现状以及我国关于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法律分析,从而提出解决的建议和途径,完善我国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建议,将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行为法律责任概述
(一)无人驾驶汽车的相关概念
(1)无人驾驶汽车的定义
无人驾驶汽车是集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络、物联网和通信技术等技术于一体的智能汽车,其本质为装有轮子的移动机器人,依托互联网人工智能技术(比方车辆传感器和定位体系)来实现汽车自动驾驶而无需驾驶员操纵和干涉干与的车辆。它可以自动感应周围环境,例如前、后、左、右及其他车辆的距离和速度以便测量驾驶信息。
(2)无人驾驶汽车的特征
第一,智能驾驶控制系统的替代。智能驾驶控制系统是无人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进行信息收集、方向控制和决策的核心。它能替代当前传统汽车配备的感应安全气囊系统、防抱死制动系统和定速巡航系统等。将来,这些看似技术性的系统将成为无人驾驶汽车的基本配置,并将演变为无人驾驶系统的触角。无人驾驶系统将自动自主决定是否执行某个功能判断,指示单个功能系统完成操作。
第二,无需借助驾驶员的驾驶判断。将来,自动驾驶汽车将不再配备方向盘和脚刹,也不再需要人工干预。道路状况信息的监视和处理、自主路线规划、交通信号的遵守,甚至驾驶决策(例如对车内人员实时需求的响应)都已从传统的人工驾驶员转移到了无人驾驶系统,驾驶系统对行为进行控制以实现安全驾驶。
第三,无需驾驶执照。自动驾驶汽车的诞生不需要人类驾驶员具备传统汽车的驾驶技能,也不需要获得机动车驾驶执照。将来,坐在自动驾驶汽车上并发出目的地指示的人可能是今天无法获得驾驶执照的儿童和老人,甚至残疾人。
(3)无人驾驶汽车的社会风险
第一,弱化人类社会地位
从古到今,人类一直是这个社会最高级的“动物”,其智商与肢体语言已然成为自然界的优势。因此,无论在何处还是何时,人与人之间都是竞争的主体;人与机器始终以人为本。因此,坚持学习已成为个人竞争力和提高学科价值的内在动机。如今,越来越多的人更喜欢依靠智能导航系统来确定驾驶路线,而不是遵循过去的驾驶经验或道路标志。由于人类能够将生命安全和行驶路线自动驾驶汽车代劳,故大众不再需要通过严格的驾驶能力评估就可以获得驾驶资格;另一方面,人们预测道路状况和规避风险的能力逐渐减弱,这进一步增加了人们对技术的依赖。 研究表明,人们需要执行某些动作以预先在大脑中保存有效的治疗计划,以应对某些紧急情况。 对于无人驾驶车辆,驾驶技能的弱点仍然可以通过实践来弥补,但是预测道路状况和减弱风险规避意识会降低人们规避和感知风险的总体能力。
第二,现代交通秩序受到无人驾驶汽车的威胁
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与迅速发展,无人驾驶汽车和汽车的并行使用可能会威胁到现有的道路规则。 在无人驾驶汽车和汽车等事故中,大多数事故都是由于司机的粗心造成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尽管能够举证表明无人驾驶汽车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但汽车驾驶员却抱怨无人驾驶汽车的驾驶方式并非人们的思维方式。 结果,汽车驾驶员未能及时逃脱。从这个角度来看,无人驾驶汽车与人类驾驶员之间相同的驾驶规则不会产生相同的“驾驶思维”,并且会出现外部驾驶风格冲突;紧急停止和紧急回避之间的响应差异。如果无人驾驶汽车的技术缺陷不在发生事故的考虑范围内,且认为无人驾驶汽车可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率,那无疑增加了机动车驾驶员还需要因无人驾驶汽车的即时响所产生交通安全风险,这也导致了另一种伴随现象:责任确定。因我国未对无人驾驶汽车所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规制,故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无论是买车的人还是驾驶无人驾驶汽车的人,都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或惩罚。因此,现代交通秩序正受到新兴的无人驾驶汽车产业的威胁,这不仅是科技的不完善,更是是法律法规方面的考虑不周到。
第三,无人驾驶汽车面临网络安全挑战
自动驾驶汽车由于其独特的网络安全要求而处于危险之中。如果对驾驶系统的网络黑客攻击给无人驾驶车辆带来单独的操作风险,则智能道路基础设施的故障将导致无人驾驶汽车的总体安全风险。这是因为智能道路基础设施的运营还基于道路上所有车辆的网络数据的收集、分类和分析。因此,在智能道路基础设施发生网络故障或网络黑客攻击的情况下,整个社会的道路安全风险突然增加。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安全不仅与自动驾驶汽车的正常运行有关,而且与生命安全的大型测试有关。
(二)无人驾驶汽车侵权的表现形式
1、无人驾驶汽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无人驾驶汽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人为破坏造成的侵权,涉及的主体包括乘客、拥有者和实际使用者,其具体责任承担在后文中将会具体分析。
第二种是因为本身汽车配置问题要定性,属于产品责任法的规制,所以事故的责任应由相应人员“买单”,即生产无人驾驶汽车的“人”和销售无人驾驶汽车的“人”。
2、无人驾驶汽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根据以上定义,可以认为无人驾驶汽车也是机动车辆的一种,因此,无人驾驶汽车与机动车辆之间的交通事故实质上是车辆之间的交通事故。这种情况既涉及到侵权责任的承担,同时也涉及由于质量或设计缺陷而引发的合同责任。实质形成法律责任的竞合,涉及的主体包括了无人驾驶汽车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其法律责任则会更为复杂。
3、无人驾驶汽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无人驾驶汽车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本质上,无人驾驶汽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可适用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的调节制度;根据我国现行的规定可将无人驾驶汽车一方的责任可分为有购买保险时和无购买保险时。当投保时,保险公司必须先保险责任内支付保险费,后再由无人驾驶汽车一方承担,但如能证明行人或非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且无人驾驶汽车一方已采取必要措施的,无人驾驶汽车可按责任比例赔偿;若没有保险的,因属于可被相关部门罚款的违法行为,故本身存在过错,则承担责任的人先由未购买保险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后如能证明交通事故中的行人或非机动车存在违章行为且该行为足以造成交通事故的,无人驾驶汽车可按照双方的作用力大小划分责任。
(三)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行为与传统汽车侵权之间的比较
1、两者特征的比较
无人驾驶汽车与传统汽车有三个明显的区别:其一从驾驶主体角度来比较,前者由自身配置的智能驾驶控制系统完成驾驶行为,后者配备高端的感应安全气囊系统、防抱死制动系统和定速巡航系统的同时由人类驾驶员完成行程;其二从驾驶资格角度来比较,前者无需驾驶执照,后者必须通过国家有关机关强制性规定的车辆驾驶许可资格考试,并依法提出申请,以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其三从驾驶技术角度来比较,前者不用司机的判断,后者需要人类驾驶员驾驶判断的帮助。
2、两者关于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基本内容的比较
对于无人驾驶汽车关于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基本内容,因我国暂未立有关于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侵权行为后的法律责任认定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故一般无人驾驶汽车出现侵权行为时,根据学者们的研究可知无人驾驶汽车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分为两种,第一是无人驾驶汽车配置系统等出现问题,存在瑕疵导致侵权或应当保护无人驾驶汽车不受黑客侵入而未能及时处理的,应当由生产者承担赔偿,若生产者有证据证明无人驾驶汽车的所有人存在未及时防护产品的行为的,生产者可主张所有人负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将无人驾驶汽车当作是机动车看待,即出现无人驾驶汽车侵权时应当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侵权人负法定责任。
对于机动车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基本内容包括责任认定和过错责任确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力大小和过错责任程度不同而推定适用的过错归责原则。
3、两者区别对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的影响不同
无人驾驶汽车因科技的进步超越现实生活人类对其的认知,故在无人驾驶汽车真正发生侵权行为时,我国研究者只能根据现有的法律去感知法律责任承担者,也即造成了不同层面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产品质量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和机动车侵权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机动车因我国已有明文规定,人们只需要在出现侵权行为后想寻找法律责任承担人的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救济即可。
三、域外国家对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一)域外国家的相关规定
1、X的相关规定
X运输部(DOT)发布了世界上首份关于无人驾驶汽车的政策文件,即《联邦自动驾驶汽车政策》。关于统治问题,该法案对整个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进行了统一监督。关于安全问题,该法案要求制造无人驾驶汽车的企业组织和其他能够被法律认可的主体建构成立一个数据库,包括但不限于测试的标准化、验证方案的多样化、事件和碰撞数据的可变化等;强调购买者的个人信息不公开并赋予消费者权利让其能够以合法合理手段选择管理车辆数据的办法,尽量保存收集获得数据的同时减少数据的长期性,以便尽可能及时将个人的敏感信息覆盖。内华达州则要求制造无人驾驶汽车的企业组织向相关部门申请特殊的许可证,人类驾驶员必须获得特制的许可证,并且在颁发驾驶执照进行车辆检查检验前,申请检查检验的制造商必须向该州XX正确无误地报告具体情况,同时提供现金五百万美元或提供其他能保证检验继续进行的物。
2、德国的相关规定
德国《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专门规定了无人驾驶汽车规则。修正案规定:由于每年死去或造成伤害的人大多是因为超级高级或全自动车辆的系统故障而导致的,故赔钱额度从原来的现金五百万欧元调整至现金一千万欧元;而对于财产的损失则从原来的最高赔钱额度现金一百万欧元调整到现金两百万欧元。同时也规定了车辆必须拥有记录的仪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系统运行、需要车内人干预和自己开车的具体情况,以便解决责任方面的问题。关于谁负责,修正案有规定认为开车人应负直接责任,开车人员在支付完受害者的损失后可以向生产该产品的企业索要赔偿。但如果开车人有证据证明其属于合法地使用了无人驾驶模式,则开车人员和车主不需要为该车祸的发生负任何责任。
3、英国的相关规定
英国在结合其国情和无人驾驶汽车先进技术发展的情况下颁布了《汽车技术和航空法案》,该法案敦促无人驾驶汽车购买保险。规定在无人驾驶模式下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尽其最大能力对事故负责。如果事故是由于制造无人驾驶汽车的企业的过错造成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为该事故赔偿后根据英国有关法律法规向制造商索要该事故的必要费用;如开车的人在开车过程中有不正确使用车辆或开车的过错,保险公司将不会为该事故的发生承担任何责任;其中也包括购买保险的人存有隐瞒重要信息或没有及时准确更新系统等过错导致车祸发生的,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责任
(二)域外国家相关规定的新特点
通过研究上述国家的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动态,我们可以从内容上看到规则的趋同和统一,这反映了无人驾驶汽车治理的全球化。它们的法律法规主要关注以下几点:第一、对于保险制度,美、德、英均严格要求购买无人驾驶汽车开车者必须购买保险,也规定了严谨的保险责任制度;第二、对于赔偿金额,为了保障被侵害人的权益,加重无人驾驶汽车相关人的责任,在原有的赔偿制度增加了赔偿金额;第三、对于责任主体,因无人驾驶汽车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故在交通事故发生关系里,扩大了责任主体范围,有利于受害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笔者的启示
首先,国外许多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地被修改和执行。监管措施将如何有效还有待观察。 因此,我们国家不能盲目从众。在借鉴先进的立法经验的同时,我们必须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法律监管是不可避免的选择,但我们必须把握节奏,分阶段进行监管。
其次,无人驾驶汽车的立法工作与涉及人工智能技术的普通立法有所不同。 应当采取研讨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并制定实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最后,X对无人驾驶汽车严格的责任规则、安全要求,德国自动驾驶汽车责任理论以及其他立法事实表明:我国作为拥有历史悠久、民主主义的国家,应“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创造出中国风格的无人驾驶汽车监管理论和安全标准,向世界表达中国话语权和法治权的权利。
四、我国关于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法律分析
(一)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主体的主流观点及评析
1、拥有者责任说
拥有者责任说表示,无人驾驶汽车发生车祸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该汽车的拥有者代为承担。这种观点的逻辑源于危险的工具主义。“所谓的危险工具主义,刚开始在主人和仆人之间适用,是指让仆人使用危险工具或以高风险方式使用工具,为此主人要对仆人的代理所造成的损害负责。”在无人驾驶领域,提供自动驾驶系统使车辆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自动驾驶汽车不再是单纯服从所有者指令的、没有感情的机械工具,它们应属于有感情的危险工具。人工智能系统的操作可视为所有者将其权利授予给无人驾驶汽车的代理行为,那么理所应当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车主承担。“X汽车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表示,可以将驾驶员的范围扩大至自动驾驶汽车中的人工智能系统”,这无疑增加了车主替代责任的趋势。
2、使用者责任说
在完全自动驾驶模式下,无人驾驶汽车能够在算法解释的基础上及时对外部情况做出回应,但其危机解决能力相对较差,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仍然需要人类驾驶员介入,提醒由人类接管继续行使。换言之,人类对车辆的操纵才是最根本的控制,而掌握用户的故障是重中之重。半自动模式下的用户是通常意义上的驾驶员,应格外小心。在全自动模式下,即使方向盘后面没有驾驶员,也可以将“占据有利位置”的乘客视为用户的责任。通常,乘客有权相信驾驶员的警惕和技巧,而无人驾驶的乘客则需要随时准备接管车辆以防止意外情况,这是起步时提前采取行动引起注意的义务,否则被认为是故障。德国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法》也将无人驾驶汽车的使用者列为侵权责任的直接责任主体。
3、制造商责任说
由于机器人不属于民法或其他任何法律的调整对象范围内,其没有拥有主体资格,故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应去找制造该产品的企业组织,即无人驾驶汽车侵权是在开车过程中所发生的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财产的侵权。在产品责任关系中,受到损害的一方必须举证证明两个必要事实,一是汽车有不合理的设计危险存在或作品缺陷,二是该危险或缺陷确实给原告带来损失。发生车祸的原因千奇百怪,难以解释,因此成为原告不可言语的困难。制造无人驾驶汽车的企业组织根据公平公正的分配价值理念负严格责任,不仅使原告能够得到及时救济,制造无人驾驶汽车的企业组织也能够运用其地位通过价格和购买保险来分担损失;它还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产品责任诉讼费用,节省诉讼资源。
4、共同责任主体说
共同责任主体包括关联公司的共同责任理论和购买用户与制造商的共同责任理论。
公司从生产中受益,就应承担可预见但潜在的危险活动的社会成本,损坏后的有效补偿计入公司的实际生产成本。企业责任基于参与活动,而不是基于个人过失造成的过失分布。在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诉讼中,原告面临“黑匣子技术”所困,出现举证困难,而经济实力雄厚的公司很可能成为“财大气粗”的公司。根据企业责任理论,参与无人驾驶汽车研发、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关联公司应成为责任主体,同甘共苦承担所有的责任。佛罗里达州、密歇根州和其他地方也已通过立法,阐明了免责的情况即由原始制造商产生的危险通过修改而被消除的,可以免除。
购买无人驾驶汽车的人与制造无人驾驶汽车的企业组织的共同责任理论认为是否有人为干涉才是区分车祸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问题所在。在无人驾驶汽车由人类控制驾驶的情况下,就应当要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机动车是否存在故障,然后调查车主的责任或使用者根据情况而定;在驾驶的情况下,无人驾驶车辆的车祸能够被认定为是产品的缺陷的,生产无人驾驶汽车的企业组织和卖方的连带责任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依法请求索赔。如果无人驾驶汽车的性能没有任何缺陷,并履行了风险通知义务,事故的原因是所有者没有及时进行管理和维护,并且由于他的不作为而可能继续存在风险的,购买用户承担主要责任,制造商承担次要责任。
(二)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
1、无人驾驶汽车之间的侵权行为法律责任认定
根据上文所述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从人为破坏造成的侵权角度看,两辆无人驾驶汽车在正常条件下运行,其中一名乘客有意直接干扰无人驾驶汽车正常驾驶或对车辆设施的损坏等人为因素导致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或对另一名乘客或第三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因该乘客的行为在该交通事故中有一定的影响作用,确实存在过错的,故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当承担民事上规定的一般过错责任。如果两人均存有一定的过错,就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对事故的重要性共同分担责任。对于购买者而言,因既是自动驾驶汽车的拥有者,又对汽车或无人驾驶系统有监管关系或其他任何关系,因此有责任进行监督和适当维护。因此,在事故发生时,无论所有者是否当时的使用者,他都应对由汽车或系统造成的直接伤害所造成的损害承担间接替代责任,即实施侵权行为的是所有者之外的第三人,所有者虽不是行为人,本不该就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因所有者与无人驾驶汽车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故所有者应就无人驾驶汽车实施的侵权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若无人驾驶汽车双方均无过错,笔者建议可按照公平原则分配过错责任。
第二种是如无人驾驶汽车在无其他人为因素介入驾驶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视为俩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依法追究制造者和卖方的连带过错责任,而受害者不仅可向生产者请求过错责任赔偿,,即没有定时给车辆进行保养管理、系统升级等,因其应做的没做使得车辆无法正常发挥,所有者就该承担过错责任的主要,生产销售方仅承担过错责任的部分。
2、无人驾驶汽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侵权行为法律责任认定
对于无人驾驶汽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侵权行为法律责任认定,因我国暂未有关于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侵权行为后的法律责任认定的法律,且如上述故笔者建议可借鉴传统机动车在我国的相关认定原则,可以推出评价两者之间的责任认定主要分析两个要素,一是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或损害的扩大所起的“作用力大小”,二是无人驾驶汽车行为的“过错严重程度”。“过错严重程度”是对无人驾驶汽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观要件评价,是指所有造成事故发生和事故损害后果扩大的原因中,各方当事人的每一个行为发挥的比较作用力大小,是对行为人行为与事故发生及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强度进行客观评价的依据。
3、无人驾驶汽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侵权行为法律责任认定
笔者认为行人与无人驾驶汽车相对属于弱势群体,无人驾驶汽车的系统是经过专业的科学家所研发出来的,无人驾驶汽车这个危险源的开启和控制掌握在自身的系统上,且购买者或使用者肯定也需要通过专门的安全知识培训及考试的,且与行人相对,无人驾驶汽车在速度和质量上都是强度,故在对两者的侵权行为法律责任认定中主张无过错责任认定,但如果无人驾驶汽车有证据证明行人在侵权行为法律关系中存有过错的,行人应就其过错承担应负的责任。
对于无人驾驶汽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侵权行为法律责任认定,非机动车(如单车)的出现是因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无法满足到每个人因财富差距的消费能力而创造出来的,非机动车,在法律地位上与行人的几乎无异,非机动车对于无人驾驶汽车而言就像“以卵击石”,无人驾驶汽车这个危险源的开启和控制均掌握在自身的计算机系统上,且购买者或使用者能够上路肯定是具备了一定的专业安全知识,故两者间发生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主张无过错责任认定是再合适不过了,但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开非机动车的人故意引起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或财产发生不必要的损失的,无人驾驶汽车不应当为此“买单”。
(三)无人驾驶汽车侵权的归责原则的认定
1、不同主体的归责原则的规定
(1)使用者适用的归责原则
首先,使用者包括与无人驾驶汽车直接关系的人(购买者)和与无人驾驶汽车间接关系的人。这的“与无人驾驶汽车间接关系的人”是包括租赁者、借用者等。对于购买者讲,无人驾驶汽车是他们用其私有财产换来的,车主需要根据法律要求比其他使用者多加注意,如正确保养汽车的功能状态、数据库更新等。但是,由于自动驾驶的智能性和复杂性,如果车主已经做好了照顾它的职责,并且已经尽到了汽车安全法规和相关法规的义务,那么责任就不能直接转移给车主,而是在事故诱因背后寻找其他责任主体,因此车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其次,中国目前按照“谁使用谁担责”的办法,对除车主以外的其他使用者的交通事故责任负有比较全面的规定。如借用者已承担了受害者的赔偿责任后仍不能够填补受害者损失的,一旦发现车主在明知道借用者不符合或不能够开车上路的情况下仍将车借用出去的,其应当承担由此发生危害结果的责任。
再次,因无人驾驶汽车能够自动操作不受旁人干扰的特殊性,当汽车在道路行使的过程中一直保持自动驾驶模式时,与无人驾驶汽车间接关系的人因对汽车本身的行为不能实行操控,故只履行简单的注意义务,除非其存在故意破坏汽车系统功能、对车辆驾驶行为进行操控或未遵守汽车说明书中的操作流程而导致他人生命安全或财产损失的,其就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承担责任,因此与无人驾驶汽车间接关系的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最后一旦发现其存有故意引起交通事故的行为,就要负责任里的主要部分。
(2)制造商适用的归责原则
无人驾驶汽车包括智能系统、车身、车轮等部位,因此涉及的制造商也就种类不一。关于人们对于制造商的定位,认为就是制造属于自己品牌“驾驶员”的汽车,应适当采用不同的责任原则以处理机动车事故。如果仅将无人驾驶汽车视为高度智能的技术产品,则对中国目前设定的产品责任纠正机制应采取严格责任,这将大大增加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责任的风险,并可能产生阻碍技术进步和无人驾驶汽车的更好发展。除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产品质量法》相比在交通事故中的特殊地位外,我们还需要赋予初始生产者一定程度的容错能力,这里的容错能力是由彩票专业术语加工而成的,是指在法律上选择了N个索引,并指定了其中允许出现的条件个数范围,在这种情况下规定在什么范围内应该免责,不是不珍惜人们的安全,而是给他们机会证明自己。因此,笔者认为无人驾驶汽车应首先被视为机动车辆,而过错的推定应首先应用于生产者,产品责任仅应在某些情况下适用。
(3)道路管理者适用的归责原则
道路管理人员也已成为由无人驾驶汽车引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对象。如果无法证明清洁、保护、预防等义务是根据法律、规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当地规范规定的,其有责任赔偿。换句话说,管理道路的一方无法及时消除公共道路上的某些危险情况,忽略了自己的义务其应履行向受害者支付赔偿。
当无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事故的原因是道路管理人员没有及时消除道路上的危害,例如由于失去了人孔盖而导致的路面缺陷,则道路管理员应承担疏忽的责任。受害人可就任何不利后果向道路管理员寻求赔偿。 这意味着道路交通管理人员也可以是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负责人之一。
2、不同类型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认定
(1)无人驾驶汽车之间的过错责任认定
据上文所述,不论是一方乘客有过错还是双方均有过错,均适用最基本的过错责任认定。
第二种因汽车本身配置问题涉及的有制造商和销售商,故如事故原因是由无人驾驶汽车的质量或设计缺陷引起的,则事故的责任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应由无人驾驶汽车的制造商和销售商承担。 当卖方没有过错时,事故的最终责任将由生产者承担。
(2)无人驾驶汽车与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认定
笔者认为无人驾驶汽车就跟机动车差不多,只是开车的人不一样。 因此,当无人驾驶汽车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就相当于两兄弟打架一般,应采用谁有错谁负责认定,惩罚存在过错方,让其承担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就都惩罚,按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
(3)无人驾驶汽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认定
因为无人驾驶汽车处于有利地位,故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双方发生车祸的,均应采用无过错责任认定,但如果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出于行人或开非机动车的人存在过失行为的,可以根据各自的过失承担各自的责任,但故意加害行为的除外。
(四)无人驾驶汽车侵权的因果关系认定
因果关系,指的是原因和原因之间的关系。 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对其因果关系的讨论有助于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确定侵权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关系。关于本文的因果关系则主要体现在一下四个方面:
第一、行为人是否有侵权行为或是否有违法违纪之行为。例如无人驾驶汽车在行使的过程中是否没有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又或是其他客观上其未进行车辆测试就发行使用等情形。
第二、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结果是否已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是基于损害结果发生的大小程度而进行细分的。
第三、无人驾驶汽车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资质。如果无人驾驶汽车没有通过正规的途径发行市场使用,或是产品质量存有瑕疵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的,则必然存在着一定事故责任。
第四、无人驾驶汽车对事故发生的自我处理及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行为在侵权关系中作用的大小是认定其应负多少责任的依据。
五、完善我国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建议
(一)完善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立法建议
1、民法视角的立法完善
从民法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可以在未来赋予无人驾驶汽车“主体人格”,使其在技术成熟、成为人类生活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后,可于民事活动中根据民法所规定的“为”与“不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老师常常告诉我们在封建社会,以前的时光里,并未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这一说法,“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出现是因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工商商业活动中面临各种主体矛盾,引起复杂多变的社会法律问题,从而引起国家司法机关注意且结合我国国情赋予这些组织法律主体资格的。
无人驾驶汽车的“人格”一旦得到承认,即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都会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问题都会迎刃而解。笔者认为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侵权行为后,可参考我国对非法人组织民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而进一步完善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无人驾驶汽车首先要负责,而差额由车主承担的。当然,自动驾驶汽车的民事责任前提是它们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因此,在出售自动驾驶汽车时,可以考虑要求买家为其注册资金。同时,它还可以从工作行为理论出发将自动驾驶汽车识别为为车辆使用者履行职责的“人”。根据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原则,由无人驾驶汽车引起的侵权责任由车辆使用者承担。
2、行政法视角的立法完善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由于传统的行政法受牛顿物理学模型的影响,无人驾驶汽车引起的新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是中国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型从未面临的新困难。风险防范经验缺乏且无法消除无人驾驶汽车带来的潜在危机。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好地应对无人驾驶汽车带来的法律挑战,维护稳定并维护合法权益,XX必须认识到无人驾驶汽车发展这一新走向,并充分尊重无人驾驶汽车独特的市场地位及竞争法则,充分把握研发单位等市场主体给予的资源机会,消灭减轻无人驾驶汽车带来的社会法律负担,维护大众利益,促进中国无人驾驶汽车在不断创新的道路上。为了在无人驾驶汽车上应用行政法完成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有必要在主体层次上构建XX与市场、XX与公众之间的密切联系帮助关系。同时,让各种治理工具发挥至其最大的作用,加强效率与民主的互动联系与共存,将监管政策与舆论有机结合。因此,在无人驾驶汽车的高科技领域,中国在确定监管主体时应摒弃传统的单一行政监管模式或监管模式。
根据国外的经验推出了我国在对“第三种道路”理解的基础上对无人驾驶汽车进行规制的同时,应当寻求一种更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规制机制。考虑到法律法规的弱点和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中国寻求法律与技术之间的“平衡点”时,法律规制可以适度超前,但必须结合实际,参照我国法律原则制定一部更适合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行政法律法规。
3、其他部分视角的立法完善
完善关于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的立法,笔者建议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或制定专门的《无人驾驶汽车法》 ,严格参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国情具体规定对无人驾驶汽车的定义、行驶基本原则、汽车准入制度、相关主体或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等一系列问题。无人驾驶汽车涉及的人员包括所有人、制造商、使用者和乘客。因此,最重要的是要解决上述人员在侵权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从归责原则出发,笔者建议无人驾驶汽车之间、无人驾驶汽车与传统汽车之间适用过错原则;无人驾驶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人驾驶汽车和乘客则适用无过错原则。只有根据不同情况对责任进行不同的确定,并结合上述三种归责原则,才能更加客观合理公正,从而促进无人驾驶产业的发展。在确定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主体时,建议车主首先承担责任,并赔偿权利人的损失,以解决“维权”问题,并补救遭受损失的一方找不到负责人、救济不及时等问题;车主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企业追偿,无人驾驶汽车的制造企业对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负最终责任。
(二) 建立特殊的无人驾驶汽车的保险制度
1、针对无人驾驶汽车侵权后当事人或关联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救济和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笔者建议引入双重保险责任保险制度,分担事故风险和损失,以便相关主体或相关人及时得到救济。在该制度中,无人驾驶汽车的制造商和拥有人同时为车辆购买保险。由于无人驾驶汽车的特殊性,它们与传统汽车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我们应该考虑无人驾驶汽车本身的特点,以开发更合适的保险系统。首先,对于制造商而言,根据前述内容,无人驾驶汽车中的交通事故很可能是由汽车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此时汽车制造商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其次,因自动驾驶汽车比传统汽车更安全,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更低,因此对于消费者,作者建议大幅增加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和车上乘员保险的覆盖范围,并与推出相对“低保费高保险额”的商业保险合作。所以可以增加交通商业保险的金额,以提高无人驾驶汽车所有人的赔付能力。 推广双重保险责任模式,将“所有人”或“制造商”可能承担的责任合理分担给双方,不仅减轻了人们对无人驾驶汽车损害赔偿能力的恐慌和压力,还将进一步提高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保险积极性。
2、正是由于自动驾驶汽车的自主性、多样性、难以捉摸和脆弱性,才无法引起举证,因此为保障相对人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购买专门针对无人驾驶汽车的“强制保险制度”。而针对的对象可进一步扩容至无人驾驶汽车的研发者或实际使用人,以保障不同主体在无人驾驶汽车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持一个有利于稳定的法律秩序。
3、笔者认为,如果按照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性保险赔偿限额确定无人驾驶汽车的赔偿限额,会影响无人驾驶汽车产业的发展。 提高无人驾驶汽车的赔偿限额将有助于减轻公众对这一新兴问题的安全性的担忧,并在技术允许的情况下促进无人驾驶汽车进入市场。
(三)建立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1、建立专门的监管机关
监管机关的成员组成可以包含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等精通无人驾驶技术的专业人员加入。主要负责测试道路选择、审查测试申请、签发无人驾驶汽车牌照以及派专家到司法部门协助公务人员解决在确定案件事实时出现的专业问题。无人驾驶汽车应在监管机构指定的道路区域内进行测试,未经许可在路上行驶者,应视为非法,并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否则将另行制定法律规定,并对违法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甚至予以刑事处分。通过测试并符合标准后,监督机构可以签发相应的许可证。
2、不宜过多关注隐私安全问题
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对公众的隐私安全存有威胁,使其隐私“暴晒在太阳底下”,成为商业利用的对象。但是,如人类着重将关注点放在隐私上,将不利于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需要将个人的信息授权才能得到更好的服务或权益,如社交软件微信中的抢口罩小程序一样,用户想获得口罩就必须将自己的相关出行信息、体温、家庭地址等填写清楚,而除非个人信息被严重滥用或用于商业化,否则在当代社会的背景下个人隐私是不可能完全不为人所知的。因此,在将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与我国社会结合起来的背景下,不应期望对无人驾驶汽车系统使用私人信息的规定将比其他技术有更严格的要求。 当然,有关立法应回答以下问题:可以披露或使用哪些信息;仅在事故发生后才可以使用哪些信息,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使用此信息可能构成非法犯罪,应承担什么责任。
3 、建立与众不同的号牌制度
考虑到自动驾驶汽车与传统汽车在各个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笔者建议在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现有车牌系统的前提下,为自动驾驶汽车建立一个独特的车牌系统。而且,该系统的实施必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控制。无人驾驶汽车的所有人必须按照程序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培训,学习并通过与无人驾驶汽车有关的安全知识测试。接收用于无人驾驶汽车的特殊号码牌,并且该号码牌使用独特的单独编号“专用号码段”系统,与传统车号不在同一系列中。另外,无人驾驶车牌必须具有与传统车牌不同的独特背景色,以便管理人员和公众可以根据车牌的外观快速清晰地区分无人驾驶车和普通车。这样,作为交通参与者的公众可以提前预测即将到来的汽车是“无人驾驶”汽车,从而提前为预测做准备,从而保证了交通秩序和安全,并促进了道路管理者对交通的监管。
六、结论
面对科技的进步,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不容小觑。相对于国外对此方面超前优越的法律探索,我国的法律进程仍跟不上社会发展,情况不容乐观。在笔者对国外立法的简单了解后,我们可以知道,国外不仅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了严格的科学监管,而且还有效地弥补和控制了其不足。笔者认为,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国国情制定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法,建立合理、客观、公正的事故责任认定等相关制度,以实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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