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网络上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如果你爱一个人,你就把这个人的详细信息发到人肉搜索网络上,不久之后你就会得到关于这个人的所有信息;如果你恨这个人,你就把这个人的坏处和缺点发到网络上,因为那里是地狱。从上一句话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移动互联网的强劲发展之下,在大数据、云服务器的技术进步下,人们的隐私很容易被曝光,人们也很容易获得被人的相关隐私。人肉搜索功能强大,几乎每一个使用网络的人都知晓这中搜索方式。人肉搜索涉及到公民的隐私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并不完善,对这个新出现的事物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文。比如2010人肉“小月月”事件,在新浪、腾讯、微博等各大门户网站形成了一个“拜月神教”,刷新了网络最雷人记录;再比如“辽宁女大骂地震灾民”事件,在骂后的半个小时后,此女子连带其父母、哥哥的信息就被公之于众,这在帮助警方破案的同时,也侵犯了涉案人员的相关隐私比如其家庭住址、家人相关信息等。
人肉搜索现象分析之隐私问题
一、概述
(一)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将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变为人找人、人问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将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便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是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激起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人肉搜索引擎就是指更多的人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的一种机制。猫扑网的人肉搜索引擎就是其中一个比较成功的例子。”人肉搜索具有“破案神速”、“侦查力强”、“全面总动员”的特点。
(二)人肉搜索的特征
1.通过人际关系实现搜索
人肉搜索是基于网络展开的,具体来讲是由网络上的网民通过网络中人们的现实关系实现的。互联网的传播方式是超地域性的,他将地球连接成为了一个地球村,网际关系无论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在我们无法想象的空间中蔓延、伸展着,这样的多维性使得现实“熟人社会”中的人际关系全部呈现到了网络上。网际中的人际关系突破了地区等各种各样的有形或无形的“疆界”,网民可以通过人肉搜索得到其想到的一些信息。没有现实的人际网络关系,就没有网络中人肉搜索引擎的大繁荣。
2.信息的传播速度快、渠道广
在网络之中,信息的传播只需点击一下鼠标,传播方式极为方便。网络中的信息传播速度快,涉及面广。网络作为一个整合资源的平台,提供了很多传播信息的渠道。比如2007年12月29日,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从远洋天地24楼的家中纵身跳下,试图用生命声讨她的丈夫和“第三者”。自杀之前,姜岩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那天开放了博客空间。此事最终成为2008年网络第一大公共事件。在姜岩去逝后,她的博客被网友转贴了到各大论坛上,转发到各大门户网站上,有一网友通过QQ、MSN等各种方式对她的丈夫和“第三者”进行人肉搜索,引起网友们强烈关注。很快,她丈夫王菲和“第三者”东方在同一公司工作、电话以及MSN等背景,都被网友们翻了了出来。在网络上,信息十分容易传播,传播速度很多快,传播渠道广泛。
3.人肉搜索是自发进行的
人肉搜索没有固定的程序和时间,没有特殊的背景等发生条件,一旦有人将相关信息上传,感兴趣的人就会把整个事件进行转载或者跟帖,在转发和跟帖的过程中,此条信息势必会被信息中的熟人认出来,然后又附上相关信息,使这个信息更加全面,随着这个信息的雪球愈来愈大,信息也会越来越全面,直到将信息的主人公找到为止。这一过程之中,没有任何人强迫或者命令相关人员就行转载、跟帖,没有任何机构和组织对转载或者提供信息的网民提供报酬,一切都是在网民的自发下进行的。人肉搜索是靠成千上万个网民自发组成一个“信息调查小组”进行的搜索,没有相应的团队为其负责。
4.人肉搜索没有明确的道德和法律界限
人肉搜索涉及到了侵犯隐私权问题。侵犯隐私权本身是一个很严重的法律问题。然而,在我国,网络还为建设完善,发布信息或者转载、提供信息的网民都披着一个“马甲”在“作战”,由于网络人肉搜索还是一个新生事物,相关法律和规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因此在法律和道德方面出现了界线不明确等等问题。这个问题一直以来都困惑着越来越理智的网民。信息的提供者、转载者数量多,具体信息难以确定,仅仅依靠法律是绝对不够的,法律也不可能将所有提供信息的网络抓捕起来,那样既浪费成本,又不现实。法律和道德的模糊越来越得到相关人士和广大网民的重视。
(三)人肉搜索的信息传播原理
人肉搜索的传播原理十分简单。现在我们举一个具体的例子来做简单的介绍。之前,新闻报道广东一名18岁少女被疑偷窃,不堪忍受“人肉搜索”而投河自尽,消息一出令人唏嘘不已。这个女孩的信息是如何实现传播的呢?首先,是目睹当事人的网友将该女孩的照片发布到网络上,并用文字标注出这个女孩做的事情,由于偷窥问题的敏感性,很多网友纷纷观看并且转载。随着这条信息在网络上散播,接受信息的网民肯定有认识这个女孩的,然后会附上相关信息,最后女孩的各种信息都会被整理、发布到网络上,这就形成了一个网络搜索的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信息的传播迅速,信息的浏览量巨大,转载率高,都为网络人肉搜索提供了便捷。
二、人肉搜索的滥用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
(一)信息的收集在“黑夜”下进行
网络搜索的信息一般都是在隐蔽的情况下进行的,即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搜集的。被搜索者在被搜索的这段时间之内,仍然过着正常的生活,然而,在网络上,已经开始有网友对其进行网络大追捕。直到被搜索者信息全部曝光后,当时主人公才知道自己的全部信息和所作所为已经全部被人知晓,其传播范围之广,信息资料之全,绝对超过当事人的想象。如果涉及犯罪的,待信息被披露后,派出所便会批捕当事人。当事人在还没明白是谁提供信息时,整个事件早就已经在网络上进行了大曝光。
网络运营商开设的“人肉搜索”平台“六度空间”理论表述说,最多通过6个人,你就能够认识任何一个陌生人,但在网络上,也许通过一篇帖子,你就能看到一个人从小到大的隐私。网络中的网民来自国家的四面八方,他们大多穿着“马甲”,不为外人知晓其真实身份,这为在网络上提供一些信息做了必要的前提。一般来说,真实的信息资料都是最亲密饿人提供的,比如说师生、朋友、亲戚、同事、同学等等,这些人知道被搜索者的详细信息,知道他们一切资料比如电话、工作单位、年龄、照片、家庭住址,也知道被搜索人家庭的相关信息。然而,这一切的资料的提供,都是在隐蔽下进行的。网络上的信息来源广泛,没有人能够有精力和能力查询信息的提供者是谁,这位信息的不断扩散和信息的不断详细提供了现实基础。
(二)信息的公布未经过当事人同意
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知道有人搜查他的信息,他并定会采取一切措施来对搜索进行防范,防止事情的进一步发展,他的目的很简单,就是为了让整个事件平息,让整个事件淡出公众视野。比如他可以美化被搜索者,使人们对他不感兴趣,不再进行人肉搜索;他也可以澄清事实,告诉网民那些是骗人的,是有人可以虚构的,是虚假的信息。越是找不到的信息,网民刨根问底的力量越大。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能够对自己的信息进行掌控,可以决定是否将自己的信息公布在网络上,当事人一定会坚决的保护自己的隐私权。正是因为当事人没有办法对自己的信息进行保护,没有能力决定是不是将相关信息公布出去,导致了当事人的信息外漏,形成了网络大追踪。
2006年4月12日深夜,一个网名为“锋刃透骨寒”的网友在网上发布了一个帖子,他以悲情丈夫的身份爆料说,其结婚六年的妻子,由于沉迷网络游戏,在一次网友聚会后与网名为铜须的男子发生了一夜情。锋刃透骨寒在帖子中还贴了一段幽月儿(其妻子)与铜须的QQ聊天记录。这个帖子一出现,立即在网络世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该帖的点击率每天超过20万次。从猫扑网到天涯网,再到各大门户网站,对网友铜须的道德义愤成为网络舆论的主流,声讨铜须的帖子贴满了各大论坛。而通过人肉搜索,铜须的真实身份也在网络上曝光,对现实生活中的他产生了不可预料的冲击。这一切都在其预料之外,他没有能力阻止信息的外漏
(三)以骚扰的方式干涉他人生活
“人肉搜索”引擎最早起源于猫扑论坛,网友间为了搜寻信息,便在论坛里发帖,通过广大的网友群体寻找答案。但演变至今,却逐渐向挖人隐私乃至谩骂攻击的方向发展。人肉搜索成功对被搜索者进行了信息公布,然而,由于对某一事件的偏激态度或者出于对道义的维持,会对当事人采取发短信恐吓、张贴条幅等手段威胁当事人。在信息曝光后,被搜索者的生活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干扰。被搜索者往往不能承受住巨大的舆论压力,有的甚至选择了轻生。这些做法直接严重干涉了当事人的生活,对其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有的事情被曝光后,当事人被单位开除,有的被邻居指指点点,选择了去外地生活。这些事情在他人看来,只不过是鼠标一点一击的事情,但是这一点一击对被搜索者的压力是巨大的。
比如猫扑人肉引擎第一次发挥巨大威力是2007年4月“钱军打人”事件,几个小时之内,殴打老人者钱军和其妻子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孩子上学的学校全部曝光,许多人发短信给他的妻子,声称要弄死他们一家,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当然,对钱军的信息的曝光是为了弘扬正气,但是对其妻子和孩子信息的曝光和威胁确实一种不道德的行为。由于法律上的漏洞,在这一方面一直存在是否违法的争议。就算是违法了,那么该惩办处罚谁,这都是继续考虑的问题。
三、如何在使用人肉搜索的同时保护好隐私权
(一)加强对人肉搜索服务网站运营商的监管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不断发展,各大运营商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空间纷纷开设了各种网络搜索功能,包括人肉搜索。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的管理是做好网络隐私权的第一步。保护全球信息化已成为人类发展的大趋势。但由于计算机网络具有联结形式多样性、终端分布不均匀性和网络的开放性、互连性等特征,致使人肉搜索变成了现实,网络运营商原则上希望自己的网站浏览刘更大,点击量更多,而会放弃制止一些明显带有侵犯隐私的的信息。网络运营商不会自主进行网络隐私权问题的干预,这需要一个有效的监督体制和一套完善的法律措施体系。当然,网络运营商是网络的第一把关人,其起到的作用无比重要。网络运营商应维护好网络隐私,必要时必须采取一些措施,在技术方面可以研发拦截系统,进一步加大人工审核力度,规范行业应用端口管理,并及时根据拦截情况优化拦截策略,提隐私权问题的审查能力。按照“谁接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控制网络信息的内容、时间和范围,提高违反隐私权的处罚标准

网络运营商的管理是一大难点,需要XX相关部门尽快确定解决方案。对于违法相关法律的行为一定要严惩,断绝继续出项网络隐私权的相关问题。违法的网络运营商、提供信息者均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尤其是当相关网站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后不尽快撤销,就要承担民事责任。目前,有些被网络曝光的当事人,还原了事情的真相,澄清了网络上的一些虚假信息,但是最后也无法对散布谣言的网友进行追责。有些网络运营商为了逃避责任,事后纷纷将转载的帖子和文章删除,造成了网络运营商欺诈行为,由于没有证据,受害者面对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权,显得束手无措不知道该起诉谁。因此,如何有效监管服务提供商,让它们在服务条款中严格界定属于威胁、中伤、诽谤、狠裹或其他有悖道德或违反法律的行为,这是从源头上懈决问题的关键。
(二)制定并完善网络法规
网络中的人肉搜索是新生事物,相关网络法规滞后,这是全世界的国家和地区普遍存在的问题。传统上讲,网络曝光一个名人的隐私和相关信息,网民们不认为是侵权,因为他们是名人。由于一些事件,曝光一个普通老百姓性,可能涉及到侵犯隐私权的问题。现在我们国家的网络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相关的立法,这也成了相关部门关注的重点之一。对于道德和法律的界线,至今仍然没有相关的政策对网络人肉搜索进行解读。人肉搜索的整个过程一直属于打法律擦边球的状态。完善法律法规的意义重大。
网络法律法规具有明示作用,其主要是以网络法规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网民,什么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同时网络法规具有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规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网络法规可以使人们知晓网络法规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信息是绝对禁止在网上公开的,触犯了法规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这样网民在日常的上网中,会根据规定来自觉地调解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人肉搜索隐私权发生的目的。严格及时有效的管制也可以警示网民,未违法,违法必受罚,受罚不可变通也。这样可以在每一个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坚不可崔的思想行为防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效保护网络隐私权。
(三)加强网民的道德教育,净化网络环境
隐私权涉及到公民的权利,泄露他人的隐私本身就是违法的。为了提高网民人肉搜索过程中的言论水品,必须加强网民的道德素质教育,所以网络中的道德水平的提升日益重要。在网络隐私权问题上,虽然是人肉搜索是一个新生事物,但是我们必须未雨绸缪,从加强网民的道德教育入手,提高网民的道德素质。加强网民道德教育对于提高网民鉴别是非能力,维护网络健康发展有重要作用。网络又具有隐匿性、自由性、开放性、交互性等功能,网络中的消极内容容易导致某些人在“网络”的虚拟世界里经不起考验和诱惑,忘掉了自己的社会角色、社会地位、社会责任,随意地在网上散布虚假的无聊信息、或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人身攻击、或非法窃取和滥用信息。这不仅破坏了网络的健康秩序,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活和工作,其代价是巨大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克服网络中的消极影响,遏制不道德行为的发生,净化网络社会环境,我们应该把加强网民的道德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并在深化道德教育的过程中努力提高网民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鉴别是非的能力,保证网民真正成为网络中的道德主体,主动承担起维护网络秩序的重任,促进网络的健康有序发展。随着网络的发展,网民日益增多,网络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网络管理任务也越来越艰巨,所以单靠有关的网络法律法规和网络技术监督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深入细致地把加强网民的道德教育贯穿于网络社会管理过程中,把增强道德意识与自觉规范行为结合起来,努力构建一个适应网络发展的体系。网民是网络社会的主体。加强网民的道德教育,既有利于培养网民的高尚品德,也有利于充分发挥网民的人格力量在网络社会中的作用,从而有效地促进网络管理步入科学化轨道。
(四)进一步推进网络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一直争议不断,我们知道最初网络实名制是针对网络犯罪、网络暴力以及不和谐的网络环境等问题所提出的,网络实名制在改善网络环境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有的人支持网络实名制比如说:网络实名制的实施可以有效的减少网络造谣、网络诽谤;塑造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有助于解决以及改善网络健康问题,促进网民们文明上网、健康上网;打击隐私侵权现象,减少网络犯罪。在我国,有近四亿网民,中国网警的数量也很多多。实行实名制,网络犯罪人员的身份信息就能很快的被网络警察追查到,加速案件的侦破,因此网络实名制使一部分的网络犯罪人员不敢冒这个险。有些人反对网络实名制,认为网络实名制后自己的信息会很容易被泄露,比如在人肉搜索方面,不会再提供相关的信息,一些网络功能便会形同虚设。
面对人肉搜索的越来越泛滥的现实,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被搜索的人物,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受到诽谤和诬陷。为了实行事后问责,抓住散布谣言者,必须要实行网络实名制。在网络上,人肉搜索没有组织,是不可控的,有千千万万个网民共同发起和组织,转载信息、添加信息的都是网络人肉搜索的操作者。但是没有组织不代表可以随意侵犯别人的权利,不代表可以随意侵犯他人隐私,转载补全信息的网民还必须要守法。通过实名制,便会告诫网民在网络上诬陷、诽谤他人是要付出巨大责任的和代价的。网络实名制可以采取新的方式,从源头上清除违法行为,便于在事后追究违法网民的责任。
结论
人肉搜索引擎的出现,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隐私问题。然而,涉及隐私问题本身就涉及到侵权,如何确定相关法律和法规迫在眉睫。把握好人肉搜索的度,需要国家、网络把关人和网民共同努力。在打击腐败等丑陋现象的基础上,必须要保护好公民的隐私权,这就需要XX相关部门加强对人肉搜索服务网站运营商的监管,实行网络实名制,制定更加完善的网络法律,需要每一个公民在人肉搜索引擎使用上注重道德素养。相信通过相关部门和网民的共同努力,网络环境一定会得到净化。
注释
①刘德良.隐私与隐私权问题研究[J].社会科学.2003
②赖俊,刘光亮.“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研究——兼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9
③王全弟,赵丽梅.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复旦学报.2002(01)
④赵楠楠.隐私权保护视角下的“人肉搜索”法律限制[J].法制与经济.2009(03)
⑤肖秉文.“人肉搜索”侵权现象及其法律控制[D].重庆大学20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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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全弟,赵丽梅.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复旦学报.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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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回望本次论文的写作,一切都还历历在目。没有指导老师悉心指导和指正,本次论文的写作就不会这么顺利和成功。从论文的开题、定题,到论文的写作和定稿,指导老师都进行了认真的指导和说明。在学习到知识,学习到搞研究的方法上,更让我从老师身上体会到孜孜不倦的教学精神和其崇高的品格。在论文的完成之际,首先向我的指导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在写作的过程中,我遇到了很多的困惑和不解,是同学们帮我出点子想办法,帮助我克服了很多的难题,纠正了论文中的很多不足,在此一并向帮助过我的同学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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