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背景及研究目的
(一)研究背景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征增值税到现在已有30年之久,增值税征税范围从最初针对特定的产品和劳务已发展到现在对几乎所有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提供劳务等环节征收的消费型增值税,可以看出我国的增值税制一直处在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近几年来增值税制的改革也是国内比较热门的话题,就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层面上讲,不管是顺应市场机制的发展、减少税收对经济扭曲的作用,还是促进对财政收入、产业结构的调整,包括对增值税制改革在内的整体税制的变革,营业税改增值税既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一种必然趋势。
2009年我国增值税正式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从而解决了固定资产在购入时无法抵扣而重复征税的问题,这鼓励了企业增加投资以扩大企业规模,但改革后的增值税征收范围仍然存在偏窄、不能覆盖全部社会生产环节,因此使增值税抵扣链条脱节导致增值税的自我监控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同时这也不利于企业市场范围的扩大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为了稳步推进增值税的扩围改革,2012年率先在上海进行试点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也提出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将“营改增”推广到全国范围。这次的增值税扩围改革使得与生产紧密相关的交通运输和服务业加入到增值税的范围中,这既完善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业已成为我国主要物质生产部门,工业的进步、城市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都需要建设大量生产用厂房、居民住房和配套的城市市政建设。据统计建筑行业产值占GDP的比重达7%,近年来建筑业的飞速发展使其已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主力,但目前我国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因其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导致重复征税和增值税抵扣链条脱节,给税收征管也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同时也极大的影响了建筑业规模的扩大和产业的升级。增值税因其税收中性、公平、不重复征税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而只有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覆盖社会各生产环节才可以形成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因此在“十二五”期间增值税扩围势必会涉及与生产活动密切相关,处于增值税抵扣链条中间环节且对国民经济稳定增长起支撑性作用的建筑行业。本文在分析建筑行业的特点以及其行业现状的基础上,对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必要性进行说明,最后给出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影响的数据分析,相信这对我国整个流转税体系的改革与完善以及建筑行业自身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目的
本文通过理论分析和数据分析相结合,对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旨在实现以下研究目的:一是以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为例,测算适合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二是以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为例,分析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其各项财务数据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
(一)增值税等税收理论研究综述
上世纪法国率先实施增值税征收后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果,表现为税源广,税率简单,税负相对公平等特点,随即增值税得到了国内外很多国家的认可,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经有170多个国家将增值税作为本国的主体税种,国内外对增值税改革的理论研究也是硕果累累,这在实践中对增值税制的改革起到了借鉴和指导作用,也为我国目前营业税改增值税提供了理论依据。
1.减税理论
罗伯特·蒙代尔作为减税理论的代表人物,分析了减税所带来的效用后,指出减税会刺激企业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反之,如果税率偏高,经其验证若税率高于30%,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就会减弱,税率的高低与企业选择寻求避税还是积极创造价值是相关的,税率过高企业会倾向于寻求避税渠道,反之,则会倾向于思考如何扩大投资增加企业价值。而增加企业价值和宏观经济增长又是密不可分,因此,通过减税可以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即减税刺激投资,投资利于企业创造价值,从而带动经济增长。X经济学派的阿瑟·拉弗通过其设计的拉弗曲线,证明了税率的高低与税收收入并不一定成正比,税率较低可以刺激企业生产投资的积极性,长期可以扩大税基规模和课税基础,形成充足的税源,税收收入也会随之增加。而我国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正是继增值税转型后又一结构性减税改革的重点,营业税改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和完善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并伴随有更低征收税率的产生,这将会减轻企业税负,带动企业扩大投资寻求发展的积极性。
2.税收中性理论
英国古典经济学家Adam Smith和David.Ricardo首倡“税收中性”思想。经过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本世纪现代新古典学派的继承和发展,成为当代西方较为系统并产生较大影响的一种税收理论。税收中性理论的核心是强调以市场机制为资源最有效机制为理论前提,主张税收应不歪曲或尽可能少地歪曲市场机制的作用。但是这种只让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来发挥唯一的作用是一种理想税收中性状态,在现实情况下,完全避免税收制度对市场经济运动的扭曲是不现实的。现实的税收中性目标,只能依据“次优原则”确定,并尽可能减少效率损失和对市场配置资源的扭曲程度。因此,税收中性只是相对的,绝对中性的税收是不存在的。我国学者王春雷,夏文丽等指出不同的税种其中性化的程度是不同的,就商品税而言,像营业税按其销售收入全额课税会导致不同生产组织形式企业之间税负不平,影响专业化协作生产是非中性的税收。而按商品流转增值额课征的增值税,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不同生产组织形式企业之间税负相同,因而增值税是被国际上公认的能较好体现税收中性的税种。同时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进一步扩大,完善了增值税抵扣链条这使得其税收中性的作用更加明显。
(二)国内外增值税制度发展及研究成果综述
相比其他商品税种,增值税是一个比较年轻的税种,但在短短50年增值税的发展历程中,到目前为止,全球范围内已有170多个国家实施增值税,当然各国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征税环节以及增值税税率等都各有不同,下文就国内外增值税制度的发展及研究成果进行综述。
1.国外增值税制度发展及研究成果综述
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上。Ellen.A.Tale(1992)在比较了各国增值税制度及执行效果后认为增值税包含从生产到零售各个环节更加可取。因为如果只对进口商品和制造环节征税,则税基太小,且纵向联合的企业会将利润移向下游单位,侵蚀增值税收入;同时,他还认为,不仅应对商品征收增值税,而且当劳务是作为一种投入使用时,也应对其征收增值税。Stephen.R.Lewis(1998)认为增值税实质上是一种商品在各个流通环节环环抵扣的流转税,其抵免制可以避免如周转税所带来的税额累计,若其有广泛的税基则会减少其他销售税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特别是可以消除税额在行业成本结构中的累积,所以其认为增值税应扩大征收范围。Laura Laxina Ianaciao(1995)通过构建一般均衡模型,利用菲律宾1994年的经济数据,研究了增值税范围扩大后经济领域的相应的变化。通过检索国内外文献我们也可以看到目前很多国家的增值税征收范围都比较广泛,德国及欧盟德增值税属于消费型增值税,其征税范围已从传统的工业制造、货物批发、货物零售环节拓展到服务业环节,这种类型的增值税彻底的排除了重复征税,是一种比较完善的增值税,在亚洲像日本除土地转让及教育、医疗、殡葬等社会政策性行为外,几乎对国内所有销售和提供劳务行为都要征收增值税,亚洲的其他国家比如新加坡、泰国、越南等国家它们的增值税范围也较我国现有的增值税征收范围广泛,这在一定程度上都完善了增值税的抵扣联条,不同程度的避免了重复征税。
在增值税征收税率上。各国间增值税税率存在着差异,这对各国国内增值税在不同行业之间税负和对国际贸易都有着一定的影响。在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大部分实行单一税率,但是也有一部分实施复合税率。Wanhm、Jensen和Thomas Wanhill、Stephen(2002)等先后通过对欧盟各成员国间增值税税率不一致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指出了这种税率不一致对欧盟各国的经济贸易一体化带来不便,但他们同时也认为,实行统一税率会使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受阻,导致贸易的非公平化,尤其不利于经济不发达成员国的对外贸易,Bemd Genser(2005)在研究欧盟各国增值税税率的基础上提出四种在欧盟内部改善增值税制的方案。David Nellor(2007)通过分析引起增值税税率提高的各种原因,研究了多样化的税收来源对税率的影响。
在增值税制改革方面,各国学者对增值税制改革效应也做了一些相关的研究,Clinton Rshiells(2005)研究了俄罗斯、乌克兰的增值税与经济发展关系;Emran M.shahe、stiglitz、Joseph等(2005)对发展中国家利用增值税提高财政收入情况进行了研究分析;Sujja Pongse和Somchai对泰国商业税转为增值税的情况进行了细致的说明,印度学者Rao.M.Govinda(2007)分析了印度取消营业税、征收增值税的原因背景和结果。
2.国内增值税制度发展及研究成果综述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必要性上,国内学者潘明星(2011)认为,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把性质上属于生产过程或生产过程延伸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邮电通讯业等排除在外,不符合税收的普遍性原则和影响增值税的税收中性,不仅不利于企业和行业间公平税负,也阻碍行业的细化和市场的一体化,同时,对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其它劳务并行征收营业税,由此产生的国税、地税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定义的不同理解,增加了税收管征的难度;提出增值税实施范围应由现行工业生产流通领域逐步扩大到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领域和环节,使增值税链条更加完整。王金霞(2009)认为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与增值税“中性”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即便是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改革以后,征收范围仍然不规范,导致了不同行业分别属于不同的流转税征收区域,从制度上人为地割裂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也造成税负失衡。靳东升等(2011)则提出由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完整、增值税转型不彻底,使得行业间税负不公、税收非中性以及未完全消除重复征税等方面的问题仍然存在。贾康、施文泼(2010)对增值税扩为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能够稳步的进行怎值税扩围提出建议。蔡昌(2012)认为营业税该增值税的速度要适中,鉴于我国增值税本身存在着许多难于管理的缺陷,提出在营改增过程中要慎重选择增税税率,合理的协调好各方面利益。
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该增值税的研究。王金霞(2005)提出建筑业应建立增值税预缴制度;将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安体富(2010)指出解决建筑业营业税该征增值税有三个方案,一是增值税全面取代营业税,二是逐渐扩围或者现有营业税可以进项抵扣,按照增值税征收,但是收益
分配和征收主体不变,三是营业税改增值税进项抵扣后,税收征管和收益仍归地税部门。谭森林(2004)指出建筑业实施增值税税率的选择和实施增值税后对建筑业工程转包、分包以及材料采购的影响作出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给出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对策和建议。丁洋(2008)假设建筑行业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根据2007年建筑行业的投入产出表,以及我国相关的统计年鉴,利用生产法估算出建筑业行业的增值税税基。

目前国内学者都在积极地研究建筑业实施增值税的必要性和在改革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但是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还没有进行深层次系统的研究。财政部也提出在“十二五期间”期间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结构性减税改革的重点,那么在建筑业实施增值税的税率以及实施增值税后对建筑业的影响如何正是当前理论上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论文研究结构安排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及研究目的
1.1.1研究背景
1.1.2研究目的
1.2国内外增值税制度现状及研究成果综述
1.2.1增值税等税收理论的国际研究
1.2.2国内外增值税制度发展及研究成果综述
1.3论文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1.3.1研究思路
1.3.2研究方法
第2章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分析
2.1建筑业基本概念及行业现状
2.1.1建筑业基本概念及特点
2.1.2建筑业的行业现状
2.2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内涵及必要性分析
2.2.1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内涵
2.2.2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分析
第3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财务的影响的理论分析
3.1营业税改增值税下建筑业的会计核算
3.2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实际税负的影响
3.2.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对建筑业实际税负的影响
3.2.1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对建筑业实际税负的影响
3.3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3.3.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固定资产总额的影响
3.3.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财务绩效的影响
3.3.3营改增对建筑业现金流量的影响
第4章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影响的案例分析
4.1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的特点
4.2研究设计
4.1.1研究假设
4.1.2数据的选取
4.3营业税改增值税下公司的税负变化分析
4.4营业税改增值税下公司相关财务影响分析
第5章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对策及建议
5.1规范增值税抵扣政策以完善税收抵扣链条
5.2更新固定资产以加快施工技术改造
5.3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管理以净化建筑业竞争环境
四、论文进度安排
2012/08–2013/12:完成基本的资料收集。通过查阅相关的资料,并掌握问题分析的基本方法。为论文的写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2012/12–2013/02:完成初稿。在导师的指导下,基本完成论文的具体写作,提交初稿;并密切和导师讨论,解决论文写作中的一些问题。
2013/02–2013/03:反复修改各章节内容,提交论文二稿。根据导师指出的论文写作中的问题,做好修改,使得论文在各方面都以完善、合理,并提交第二稿。
2013/03–2013/04:定稿,准备答辩。最后一个环节,要做到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论文的规范格式修改,同时对论文中的问题作最终修改,确定论文,准备答辩。
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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