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媒体在进行案件报道的过程中,不能盲目的报道,而应该是在一定的法律规范下进行。通过相关约束,促使媒体的案件报道能够更加客观,正面。当前我国的新闻媒体在发展的过程中,其强调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同时也强调报道的正面性。尤其时在一些司法案件报道方面,更是应该遵从国家相关规定的约束,在合理的范畴内进行案件的披露。
1.1研究背景
按照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xxx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当前进行案件报道的过程中不仅要尊重事实,同时也要规范报道方式和报道内容,从而促使当前的整个司法新闻的传播效果得到有效的保障。
所以基于这种现状,提出了在司法公正诉求下,必须要规范新闻内容的报道。通过规范报道,促使新闻报道的目的和意义得到更合理的彰显。这也是目前司法新闻报道必须达成的基本要求。通过规范媒体新闻报道,促使新闻舆论能够在社会上形成正面主导,避免新闻舆论干扰司法公正的现象发生。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1.2研究目的及意义
所谓新闻自由,指的是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的过程中,所享有的进行新闻事实报道的自由。在进行司法案件报道的过程中,作为媒体来说,其拥有自由的进行司法案件的事实报道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本身也是要与司法公正相互契合的。也就是说,在进行司法案件报道时,作为媒体,应该秉承法律赋予其的司法监督权利,但与此同时也要重视对自身报道内容和报道视角的规范,在规范的标准下进行新闻报道,避免因媒体的舆论导向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新闻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获得公正的审判同样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进行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关系处理之间,要首先明确报道的规范性,以规范的新闻报道实现司法案件的规范报道。唯有如此,才能够促使新闻报道符合司法规范,从而以公正、中立的视角完成新闻事实的传播。因此本文以司法公正的诉求为基准研究以怎样的规范进行案件的报道才能现代法治国家关于公平和自由的诉求。
2基本理论分析
2.1司法公正的概念
司法公正,指的是司法机关在进行案件的判定过程中,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以公正、公平的视角进行案件的审判。通过这种公正、公平的判决,从而真正的将司法公正落实到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
通过判定,促使自身在进行司法执法的过程中,能够保持最佳的公正视角进行司法执法行为。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实现执法行为的独立性。也就是说,在进行司法执法的过程中,不允许任何外力对司法执法行为进行干涉,这也是保证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
事实上,关于司法公正的相关规定来源已久。早在1983年,当时世界司法独立第一次会议就有该理论观点的提出。其通过的《世界司法独立宣言》中就曾提到,要想实现司法公正,就必然要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的实现,能够促使司法机关在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只遵从于法律规范的规定,从而避免因外界因素干扰而导致司法处置不公的情况发生。
2.2司法公正的基本表现
司法的公正性表现有三个方面:首先,我国司法公正是指基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遵循之下所开展的执法行为;其次司法人员在进行执法的过程中,要充分秉承对司法公正的崇尚,保证自身执法行为的公正性;第三,司法人员在进行执法的过程中,执法过程必须是公开的、透明的。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一般说来,我国的司法机关在进行执法的过程中,首先依循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遵循。在我国,所以的执法行为开展都应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基本要求和依据,并在《刑法》的规范下开展司法审判工作。我国的司法具有公正性,同时一旦开启了司法程序,那么在进行司法执法的过程中,我国的司法执法行文就应该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因此,司法机关必须公平、公正的执法。
从司法工作的流程来说,其在进行审判的过程中,本质上是对案件是非曲直的判定过程中,当然这个判定必须以相关的法律规范为前提和判定依据。所以对司法的执法人员来说,执法人员在进行司法执法的过程中,要充分依赖对法律公正、严明的崇尚,在进行执法过程中应该保持公立的视角,不偏不倚第进行判决。法官的审判应该公正,不应偏袒任何人。这是对司法神圣地位的尊崇。所以对于司法工作的开展来说,司法人员自身对司法公正性的崇尚与尊崇也是司法公正得以保障和实现的基本前提。
在司法行为展开时,其首先是要符合相关的执法标准和执法条件的要求。其次在进行执法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还要尽量保持执法行文的公正、公开性,通过这种目标的达成,也在于让更多的社会舆论实现对司法公正的监管。从某种视角上来看,在进行司法审判时,一旦出现其它力量的干扰,那么很容易促使法官在进行案件审判的过程中,由于干扰而出现审判不公的情况。所以对于司法公正来说,首先必须保证案件审判的独立性和规范性。
3新闻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对于司法公正来说,新闻媒体的力量时实现司法监督的重要利器。在我国,虽然司法独立且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涉,但新闻媒体作为国家的喉舌和人民声音的代言,其在对司法公正监督的过程中,有助于我国司法公正的有效实现。所以在司法公正的视角下,新闻报道和司法公正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在新闻媒体履行自身的新闻报道职责的过程中,其对社会公众群体以及社会公众事件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媒体监督力量的发挥。但是媒体过多的报道和观点评价往往也会对案件报道产生舆论导向,影响到司法公正。因此,在进行新闻报道的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媒体报道的规范性。其次,在进行司法公正的保障过程中,司法公正是我国法律威严的体现,是我国法律对司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过程中提出的严正要求。所以对司法公正来说,其在接受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应该继续保持其良好的公正特征,以公正、公立的视角进行司法执政行为的有效开展。
3.1新闻报道对司法活动的积极促进作用
新闻报道对于司法公正来说,是有着一定积极意义的。这是因为在进行案件报道的过程中,媒体会形成一种观点性的引导思想。而这种思想往往也会直接对司法审判形成一定的舆论挟持。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在进行司法公正实现的过程中,必须通过一定的社会力量对其进行监督,从而促使司法公正能够在监督的视角之下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但是也不能过度监督,导致舆论监督成为舆论挟持。从某种视角上来说,舆论的力量能够推动司法机关在进行案件处理时保持公正的视角。
3.1.1正面的案件报道有助司法公正
新闻媒体在履行新闻报道作用的过程中,通过正面的新闻报道力量,有助于促使新闻媒体在发展过程中有效促进司法公正行为的实现。对于媒体来说,其由于自身的广泛影响力,因此其往往是有拥有十分强大的信息传递作用。因此在进行案件报道的过程中,如果媒体能够始终坚持正面的报道视角,就会促使公众在进行新闻浏览的过程中,以积极、健康的心态去看到案件本身。而这种正面、积极的报道,对司法公正也会有积极的作用。
3.1.2正面的保健报道有助司法透明
新闻媒体是党和国家舆论的喉舌,是群众声音的代表。因此运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力量进行司法监督,可以促使人们更好的对司法执法行为进行了解。同时,由于媒体进行案件报道的视角是公正的,其始终保持着正面的积极舆论导向,因此这也会促使司法审判的透明度。通过媒体的关注,降低司法不公事件的发生,推动司法公正的目标实现。
3.1.3正面的案件报道量助弘扬法治
在进行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过程中,通过新闻媒体在社会上的积极影响力,可以促使新闻媒体字进行日常新闻报道的过程中更为广泛的进行普法知识的宣传,同时更好的促使读者在进行新闻浏览的过程中实现自身法治意识的改善。借助正面的案件报道,也让读者了解司法手段的重要性,促使其自身在遭遇侵权问题时也能够借助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2案件报道对司法公正的消极作用
新闻媒体可以促使司法公正的实现,同样新闻媒体在履行自身的新闻报道力量的过程中,如果过多的干涉司法执行行为,则很容易导致不利于司法公正行为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在当今社会中十分明显。比如在前一段时间针对药家鑫事件的司法判断的过程中,曾经有不少专家学者对药家鑫杀人案进行过分析判断,其中有部分专家认为应该对药家鑫从宽处理。但是在针对药家鑫事件的新闻报道过程中,媒体矛头一致的指向了药家鑫,认为药家鑫在撞人之后,面对张妙的抄车牌号行为进行行凶,导致张妙死亡是一种不可饶恕的罪行,必须执行死罪判决。在这起事件的司法判决过程中,新闻媒体一致的声音致使司法机关在进行药家鑫事件的司法判决过程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因此在进行该事件的司法判决过程中,网名挟媒体以要司法。这种现象的发生表明了新闻媒体在履行自身的舆论监督作用过程中,应该充分认清自身的职责和角色,避免越界行为的发生。
3.2.1不当的案件报道冲击司法公正
媒体过多的参与案件报道,且肆意进行主观评判,会对案件的审判带来不利的影响。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所谓的“媒体审判”。在前面的分析中,本文举了药家鑫事件的案例进行分析。在药家鑫事件中,新闻媒体一致的声音致使司法机关在进行药家鑫案件的判决过程中,不得不充分考虑新闻舆论的声音。所以在某些专家的观点中曾提到,药家鑫本身是可以被判决死缓的,但是迫于媒体的舆论压力,法院在进行该案件判决时不得不遵从民意,因此可以认为是媒体审判判决了药家鑫的死刑。这凸显了媒体在进行药家鑫事件报道时的舆论审判力量。

3.2.2案件报道的导向性影响司法公正
在新闻媒体对司法公正进行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如果新闻媒体过度的使用新闻舆论的监督权力,则很有可能造成对司法权威的抨击。所以新闻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监督的执行者,在进行新闻报道的过程中要充分认清自身的位置,不允许过度的使用新闻报道权,以造成不利于司法公正的现象发生。
在新闻舆论抨击司法公正行为中,其表现主要有三点:第一,舆论监督凌驾于法律。法院是矛盾的集中地。如果新闻舆论过多的动用舆论监督理论挑起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情绪,并将这种情况公然的公之于众,那么对司法执法的公正性则很容易造成冲击;其次,舆论监督范围无限制。作为新闻媒体来说,新闻媒体固然享有舆论监督的权力,但其权力的履行应该处于不越界的范围内。作为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来说,执法人员在进行司法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其也有着自身固有的职业规范用于约束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所以新闻媒体的过度干涉司法执法,就很容易导致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迫于媒体药力,作出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判决来。作为法院来说,其在日常审判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有自身的规范和纪律,因此在一些案件的报道上其采用的是封闭报道对策。但从媒体的角度来说,由于其对案件报道的需求,因此媒体往往要求法院审判公开。所以这也是一个固有的矛盾。作为媒体来说,其进行案件报道无可厚非,这也是媒体的权利和职责所在。但如果是媒体在进行案件报道的过程中盲目的扩大事实,肆意的增加评论,往往就会对案件本身的审判带来很多压力。所以在进行案件报道时,媒体要注意案件报道的导向性,避免以过于鲜明的导向性报道来挟持司法,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4实现司法公正诉求下的媒体报道规范
在进行案件报道时,作为媒体应该充分的理解并支持司法公正目标的达成。因此在进行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把握上,媒体应该强化理解,以正确的方式和规范的标准来进行案件报道行为的约束。通过这种约束,改善媒体对司法公正舆论挟持现象。
4.1媒体监督司法的行为要求
4.1.1避免“新闻审判”现象发生
在前面的研究中,我们曾经以药家鑫的例子为由,探讨了在新闻媒体履行新闻报道权力的过程中,以媒体的舆论引导对司法机关进行新闻审判予以影响的事实。事实上,对于新闻媒体来说,新闻媒体由于其影响力十分广泛,所以在进行司法案例的报道的过程中,应该充分注重自身进行报道的报道视角。避免以新闻媒体的舆论影响对司法审判行为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到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在新闻媒体进行新闻报道的过程中,新闻媒体要充分重视对新闻事实和司法事实的客观公正报道,有效避免“新闻审判”现象的发生。尤其是针对一些在社会上有着热烈反响的案件报道时,媒体应该尽量的保持中立。同时在进行案件事实阐述时,尽量不要出现观点的评论,从而促使整个案件的报道就是报道本身。而对于案件审判结果及案件社会意义的挖掘报道,则可以在法院进行该案件结案后再进行报道。借助这种方式,促使媒体在案件报道时始终保持谨慎、客观的态度,降低因媒体舆论影响导致审判不公的现象。
4.1.2维护法律权威地位
维护法律的权威不仅仅是新闻媒体的职责,同时也是每一位公民的基本职责。作为新闻媒体来说,其在进行案件报道时本身就是本着公正审判的目标来的。所以在报道时其更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尊重司法独立,尊重法院工作要求,以合乎标准和规范的行为来完成案件的采访和报道。媒体进行案件报道时,应该是客观的,有节制的,而非煽动性的肆意报道。
因此我们认为:虽然新闻媒体享有新闻报道的权力,但在针对司法案件进行采访和报道的过程中,新闻媒体应该充分秉承对法律权威的尊重,维护法律的权威地位。
4.1.3坚持客观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不仅是新闻报道的要求,同时也是司法审判的基础。
因此在进行案件报道时,要从司法公正的要求出发,在进行报道工作开展时尊重事实、尊重司法,以真实的表达和描述和完成案件报道。客观真实的完成案件的报道,才能够让读者浏览新闻的过程中,能够依据事实完成不同观点的争论。作为媒体来说,其主要作用在于进行信息的传播,而非是观点的引导。所以新闻媒体在进行司法事件报道过程中,应该注意报道的角度和分寸。
4.1.4注重记者法律意识培养
司法本身带有很强的专业性。进行司法案件报道时,也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司法知识基础作为支撑。因此在进行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媒体记者要想更好的完成案件报道的任务,以规范的标准来完成案件的司法把握,就必然要注重自身法律知识的学习,提升自身的司法素养。
在进行司法知识学习的过程中,记者可以通过对行业内案件报道的学习来进行知识的积累,也可以通过与司法专家的沟通来实现案件报答视角和报道内容的把握。同时记者还可以在进行司法案件报道的过程中通过参与法庭审判来增强自身对案件本身的理解,同时从法官的审理过程进行司法知识的学习。唯有掌握娴熟的司法知识基础,才能够促使自身在进行法制案件报道的过程中游刃有余,实现案件报道的专业和规范性。
4.1.5完善监督机制,严惩违规行为
为实现司法公正,保障新闻媒体报道的规划化,要实现媒体监督管理的法制化运营。随着媒体发展势头的日益迅猛,有不少媒体为了吸引读者关注,在进行新闻报道的过程中盲目的夸大报道内容,以夸张地报道吸引读者的关注,以实现报纸订阅量的提升。这对于媒体的发展会产生消极的影响,也会阻碍媒体的进步。因此要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就必然要建立、完善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相关监管机制。在进行案件报道时,一旦发现媒体存在虚报、误报的情况,就必然要对此进行严肃的处理。
同时为了推动监督体制的完善,赋予监督行为以法律支撑,还应该确立“藐视法庭罪”和“诽谤罪”两项法律制度。通过这种方式,有助于促使新闻媒体在履行媒体舆论监督责任的过程中,实现对舆论监督责任的责任心,提升案件报道的真实和准确性。
4.2司法机关的相应措施
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说,其也应该充分的理解媒体工作,并尽可能的积极配合媒体采访,帮助媒体完成案件报道。在与媒体交流沟通时,保持平和的的心态,不排斥、不拒绝媒体的采访要求。同时也要积极接受媒体的舆论监督。
在进行案件的报道时,媒体由于对案件的理解不足或者是对案件的审判情况存在不同观点。司法机关应该积极帮助媒体进行案件的深入解读,促使媒体在进行案件报道时能够立足司法,以法律的规范来看待案件报道,在法律规范的标准下进行案件的准确报道。为了更有效的配合媒体工作,法院还可以借助新闻发言人制度、记者招待会制度等多种手段的有效运用,促使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间实现良好的合作关系。在与媒体沟通时,依据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和进程,定期的与媒体进行案件信息的交流,一方面满足受众知情权,二是避免媒体因信息匮乏而对案件进行揣测,以揣测的内容来进行案件报道。
重视司法公正与媒体案件报道的和谐关系,是当前我国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媒体进行案件报道的目标。目前在我国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所以部分媒体在进行案件报道时过多的进行主观思想的表达,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舆论导向之风。这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往往会带来消极的影响。从司法的角度上来说,要想实现司法独立与新闻报道间合理关系的关系,就必然要注重二者间的有效互动。通过媒体与司法机关间良好关系的建立,推动新闻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和谐发展。
5结论
在进行案件报道时,司法公正始终是案件报道的基本前提,也是必然的要求。在司法公正诉求的指导下,媒体在开展新闻报道活动时要以充分的尊重司法公正为基本要求,以客观、公正的视角完成案件报道工作。
本文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对司法公正诉求下媒体新闻报道规范的情况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目前,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匮乏,导致一些媒体在进行案件报道时,为了盲目赢得读者,吸引读者关注,往往夸大事实,以主观的思想主导案件报道,在读者中形成一种错误的思想导向作用。这种现象的存在,往往很容易挟持司法,促使法官在进行案件审判过程中,无法以公正公平的视角完成案件的审理。基于目前案件报道的这种现状,本文提出了案件报道必须尊重司法公正,在法律规范的要求下开展。同时,本文还从媒体、记者以及司法机关三个方面入手进行案件报道规范的对策探讨。借助本文的探讨,旨在提升案件报道的规范性,实现案件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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