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摘 要
小学校园侵权行为是破坏和谐校园环境的不稳定因素,是当今社会亟须解决的问题。小学校园侵权行为的不断发展变化,增加学校、教师、家长等解决侵权事件的难度,同时,也造成了更大的社会影响。虽然XX不断颁布相关政策法规,小学校园侵权事件也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面对小学校园侵权行为出现的新变化,相关人员更应提高对小学校园侵权行为关注和加强对教师、学生及家长的教育。本文主要通过运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从小学校园侵权行为的概念、特点、类型等着手,并结合相关案例分析处理小学校园侵权行为与责任时存在的问题,并就此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小学校园;侵权行为;侵权责任
一、 绪 论
(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1.研究背景
近年来,小学校园侵权事件日益严重,既有传统形式的校园侵权行为,也有网络校园侵权行为,而且网络上曝光的校园侵权事件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小学校园侵权事件不仅破坏了校园的和谐环境,还影响着学生的日常学习,给学校、家长、学生以及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而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校园侵权事件已发生了质变,其影响跨越了时空界限,影响范围更广,而且会一直持续下去,造成的后果会更加严重。提高社会对小学校园侵权事件的重视程度,保护在校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还学生一个稳定、和谐的校园,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已刻不容缓。本文是基于这样的背景展开研究。
2.研究意义
我国对校园侵权行为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虽然社会各界学者从行为学、心理学、法学等多个方面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大多数学校、教师、家长以及学生对校园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仍缺乏明确的认识。在生活中,因为缺乏对校园侵权的认识,许多学校、教师以及家长对学生遭受的侵权事件不重视,而产生严重后果的事例比比皆是。近年XX出台不少政策以解决日益严重的校园侵权问题,但法律上的不足以及相对滞后,以致不能够很好的应对日益变化的小学校园侵权行为事件。
通过对小学校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的研究,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校园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辨别校园侵权行为,做到防范于未然。其次,能够为学校、教师、家长及学生等在应对小学校园侵权事件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与现实依据,不至于束手无策,避免轻率处理校园侵权事件。最后,明确小学校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能够让学校、教师、家长等做好事前预防,事中及时处理,事后反馈与思考等工作。对维护校园的和谐,保护学生的权益,缓解家长与学校之间的矛盾等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 小学校园侵权行为的概述
(一)小学校园侵权行为的概念
对于小学校园侵权行为的概念,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其进行具体的界定。一直以来,人们都是以校园欺凌或校园暴力代替校园侵权行为。实际上,校园欺凌或者校园暴力都是校园侵权行为其中的一种。笔者认为小学校园侵权行为是指:小学学校在校内外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区域中,行为人因故意或过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在校学生合法权益,导致在校学生合法权益受损,依法追究侵权人相关责任的行为1。
(二)小学校园侵权行为的特点
1.被侵权人具有特殊性
小学校园里的学生基本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身份特殊。其次,学生在生理、心理等方面尚未成熟,加上对校园侵权行为的认知不足,这往往使得学生容易遭受校园侵权行为。最后,学生对被侵权行为的抗击能力薄弱与侵权后果的认知不足容易造成小学校园侵权行为的重复发生,这使小学校园侵权行为有别于其他一般侵权行为2。
2.小学校园侵权类型具有多元化
校园侵权行为多种多样,如学生伤害事故、校园欺凌、校园暴力、体罚或变相体罚、歧视、侮辱等行为都属于校园侵权行为。事实上,歧视、侮辱行为是社会公众比较容易忽视的一种校园侵权行为。歧视、侮辱行为虽然没有造成直接的身体伤害,但它通过冷暴力、语言等其他方式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给被侵权人带来一定的心理、精神伤害3。而随着电子产品的不断普及,一些小学学生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会选择通过网络的途径发表一些带有侮辱性、恐吓性的文字或图片侵犯他人4。校园网络侵权行为已成为小学校园侵权行为主要组成部分。小学校园侵权行为的多元化,不仅容易造成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且从多方面破坏校园的和谐环境。
3.小学校园侵权行为具有复杂性
小学校园侵权行为的成因复杂。如学生法制观念薄弱、认知不足,家庭道德教育的缺乏,学生对影视、动画中人物角色的模仿等等都是发生侵权的原因。学生法制观念的薄弱不仅使得侵权者在进行校园侵权行为时无所顾忌,而且会使被侵权者在抵抗校园侵权行为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带来不必要的障碍。
小学校园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复杂。任一校园侵权行为都会造成一定的后果。同学之间言语上校园侵权行为会造成同学关系不和、破坏校园和谐氛围。教职工对学生的侵权行为会造成学生厌学、成绩下降。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等校园侵权行为会给被侵权人造成抑郁、恐惧等心理问题,甚至会使被侵权人产生将自己的遭遇报复于社会、自残自杀等行为。
(三)小学校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法学界,校园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存在两种说法,一种是“构成三要件”,即校园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包含损害事实、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另一种是“构成四要件”,即校园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包含加害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过错和因果关系。小学校园侵权行为属于民事违法行为的一种,因此,本文采用“构成四要件”的观点对其进行分析。
案例导入:2016年11月9日下午,北京市平谷区第一小学某班上体育课期间,任课老师指导其他同学体育技能的时候,同学胡某从背后推了刘某一下,致使刘某撞在了球架立柱上导致牙齿受伤。刘某先后至平谷区医院和北京大学口腔医院治疗,共花费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约6322元。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二审终审,平谷第一小学赔偿刘某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5057.91元;胡某赔偿刘某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264.48元。
1.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是指加害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即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前文已对小学校园侵权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说明,在此不再详细说明。案例中,胡某从背后推了刘某一下,使得刘某撞在了球架立柱上是一种直接的加害行为;学校未完全履行教育、管理责任的行为是一种间接的加害行为。
2.损害事实
小学校园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通过一定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其包含财产损害及人身损害两种情况5。财产损害主要是指行为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而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小学校园中常见的财产损害主要有学生破坏学校公共财产和损坏学生私人财产物品。人身损害主要是指行为人侵犯了他人而对他人造成身体、精神等的损害。案例中,胡某的侵权行为造成了被侵权人身体健康损害,侵犯了刘某的合法权益。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以小学校园加害行为为“因”,以损害事实为“果”,二者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即损害事实由加害行为引起6。如果校园侵权事件中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是由加害人的加害行为造成的,那么加害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不用承担侵权责任。显然,案例中胡某的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刘某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被侵权人的牙齿受伤是由侵权人的加害行为引起的。
4.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小学校园侵权行为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其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后果。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后果却没有预见。案例中,胡某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但他依然从背后推了刘某,显然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以产生不良后果,此时胡某的心理状态属于故意。学校老师有课堂管理不力的过失责任,故此法院判决学校对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三、 小学校园侵权行为与责任分析
小学校园侵权行为与责任涉及学校、在校学生、学生家长、校外第三人等多方关系,但明确的是,谁侵权,谁就应当承担责任。虽然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但公民也必须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主张侵权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学校侵权与责任分析
学校侵权是指学校或教师在职务范围内实施了一定致使学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常见的学校侵权行为有老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老师扣留学生私人物品并导致该物品损坏或丢失、老师查看学生日记等行为。如今,学校除了传授知识和学习方法外,还要对学生承当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当学校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学生有权利追究学校的责任7。
2018年9月伊始,哈尔滨继红小学某班班主任季老师辱骂、孤立、殴打、罚站学生,导致该学生产生了厌学、焦虑、恐惧、情绪不稳定等不良后果。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该教师已经严重违反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的职责,违背了师德师风,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侵权。
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案例中,该老师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学校应当依法承当替代责任,学校可以在予以被侵权人赔偿后向该教师追偿。据该校对此事的处理公告可知:该教师已被学校辞退;正副校长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已被严肃处理;学校向家长致歉。至此,学校及该教师已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果学校或教师在职务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构成了侵权,那么学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否则,就会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但并非所有教师的侵权行为都由学校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因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学生侵权与责任分析
学生侵权是指学生实施了一定致使其他学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常见的学生侵权行为有学生欺凌、学生暴力、歧视嘲讽、羞辱等行为。
2017年11月28日,云南建水县青龙镇青龙小学两名三年级学生小航和小龙被5名同学强行脱裤后用开水烫伤,伤口惨不忍睹,被侵权后,两名学生并没告知家长和老师,最终,小航的家长在追问的情况下发现自己的孩子已经两天没有吃饭并遭受了欺凌,两名学生分别被家长送至医院接受治疗。有关部门及时协调涉事学生家属到医院看望受伤学生并先期垫付了医疗费。
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小学校园中,学生一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人能力人,行为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责任。案例中,相关侵权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其次,学校并没有及时发现相关情况,未尽到管理、保护职责,应承担过错责任。
学生侵权行为一般发生在比较隐蔽的地方,如校园角落、厕所等地方,因此,学校要加强校园安全监管、巡查,提高预防学生侵权行为事件发生的能力。同时,学生家长应该加强家庭教育,提高学生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三)第三人侵权与责任分析
第三人侵权是指校外第三人实施了一定致使学校、在校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常见的有第三人侵权有小偷进学校盗取财物、学校组织校外教育活动时校外第三人致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损、校外第三人伤害学生的行为等等。
2019年1月8日上午,北京宣师一附小校内发生一男子伤害学生事件。共有20个孩子受伤,均已送到医院救治,其中3人伤势较重,经治疗后生命体征平稳,无生命危险。嫌疑人已被当场控制。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校外第三人致使校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受损,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这是一起严重的校外第三人侵权事件,侵权者造成他人伤害,已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案发后,学校采取了紧急措施,制止事件的严重化,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必承担补充责任。
校外第三人侵权不可不防,学校不仅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还要不断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同时,家长要加强对学生的社会教育,提高学生的社会认知能力和危险防范意识。
(四)多人共同侵权与责任分析
多人共同侵权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了一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常见的有多人欺凌、学生群架等行为。
2019年4月14日,河北广平县某小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暴力事件,根据网络视频内容显示,几名小女孩被迫下跪喊爹娘,而且身体、头部多次被踹。这是一起恶性的小学校园多人共同侵权行为事件,上述案例云南两名小学生被5名同学强行脱裤后用开水烫伤同样也是一种小学校园多人共同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两个案例中,侵权人致使被侵权人身体、精神受到一定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侵权行为由多人实施,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向部分或者全部侵权人追究责任。
近年来,校园多人侵权行为不断发生,而且侵权人呈现低龄化。笔者认为,当发生多人共同校园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应当向所有侵权人追究责任,这样不仅可以让侵权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也可以起到一定的教育、警告作用。
学校故意侵权行为、学生故意侵权行为、第三人伤害学生侵权行为和多人共同故意侵权行为都是性质比较恶劣的小学校园侵权行为,它们不仅会破坏校园和谐环境,造成学生身体、心理的伤害,还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在小学校园侵权事件中,学生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发育尚未成熟,认知能力有限,在举证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学校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 处理小学校园侵权行为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处理小学校园侵权行为责任事件的过程中,学校、教师、家长等会遇到很多问题,如轻度的侵权行为如何处理,学生被欺凌侵权后“忍气吞声”导致侵权后果愈加严重,学校、家长忽视孩子被侵权后的诉求等等。在此,笔者通过对侵权责任人不明确,知情者对侵权事件“隐而不报”,学校逃避责任,学生被侵权后精神、心理创伤的补救四个主要问题来分析在处理小学校园侵权行为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侵权责任人不明确
虽然相关人员在处理小学校园侵权事件时,一般很容易明确相关侵权责任人,但也存在一些侵权责任人不明确的小学校园侵权事件。
一般而言,小学学校里的建筑大部分都属于高楼,除了主要的教学楼外,还有教师、学生宿舍楼等建筑。当小学学生被高楼坠落物砸伤时,显然,这是无法预料和难以明确具体侵权责任人的校园侵权事件。对此,《侵权责任法》有明确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责任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即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责任人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并非是可能加害坠落物使用人的,学校或者宿舍楼住户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具体的判断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来认定。这便为被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同时也对学校对校内建筑物的管理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
(二)知情者对侵权事件“隐而不报”
小学校园侵权事件存在一个普遍的问题,即知情者在面对侵权事件时会选择“隐而不报”,不告知学校、教师或监护人。首先,被侵权人畏惧直接指证相关侵权责任人。被侵权人对侵权事件和侵权后果的认知不足以及畏惧受到同样的侵权行为,因此,被侵权人在事后往往会选择独自默默地忍受。另外,一些对小学校园侵权事件有所了解的旁观者选择冷漠对待、置身事外,他们既不会阻止侵权事件,也不会出面指证相关侵权责任人。知情者对小学校园侵权事件的“隐而不报”,不仅会致使侵权事件无法得到及时的解决、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受损,甚至会导致更加严重后果,产生更大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知情者对侵权事件‘隐而不报’”是小学校园侵权事件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三)学校逃避责任
学校逃避侵权责任是一种消极的、不负责的行为。有的小学学校管理者为维护学校社会声誉,在校园侵权行为发生时往往要求相关被侵权人(特别是教师被侵权)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原则,这种做法会使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2019年9月28日,在河南省禹州市一所小学就读的7岁小女孩,被同班三名男生强行往眼睛里塞纸片。从9月29日至11月12日期间,女孩家人多次带她到医院进行治疗,医生从女孩眼睛里取出的小纸屑多达几十片,女孩的眼睛可能因此而影响视力甚至失明。该校校长对此竟表示,这是同学间的打闹,孩子并没有恶意。校长对此采取敷衍了事、麻痹的态度,是学校管理者思想上不重视校园欺凌侵权的表现,更是学校不积极作为的表现8。学校逃避责任不仅会导致学校对外形象受损,助长不良风气的滋生,而且这种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会使更多的学生受到伤害。
(四)学生被侵权后精神、心理创伤的补救
小学校园欺凌侵权行为和校园暴力侵权行为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学习成绩,甚至可能会使其产生反应性依恋障碍,出现抑郁、恐惧等心理疾病及不可预测的后果。如果被侵权人的心灵伤害不能得到及时的治疗,会给被侵权人带来严重的心理阴影,影响被侵权人的一生9。
据《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8)》相关调查数据表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期间,明确标注中小学生自伤及自杀未遂的案例有267例,其中自杀原因为校园欺凌的有9例。学生受欺凌后产生自残行为的案例更是无法统计。当被侵权人受到精神损害时,侵权人的精神赔偿就能完全治愈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精神损失赔偿只是弥补被侵权人的一种方式,并不能治愈被侵权人的精神伤害。精神损害的治疗需要进行及时的科学干预,注重后期的心理疏导,是一个长期的康复过程。
五、 解决小学校园侵权行为责任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无规矩,不成方圆,每个公民的自由,都是建立在法律法规约束之下的。小学校园侵权事件的日益严重和不断出现的新变化,让公众深刻认识到,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已刻不容缓。虽然国家及地方XX颁布了许多治理校园侵权事件的行政法规,有效地缓解了校园侵权事件的发生。但笔者认为,在针对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园侵权事件的立法上还有待完善。如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给予了未成年人相关的保护,但当发生小学学生性侵、或者致使其他学生受伤残甚至死亡的严重校园侵权事件时,这需要立法机构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才能公平、公正地解决;再者,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彻底治理小学校园侵权事件中的网络侵权行为,加之一些网络侵权行为的具体侵权责任人难以明确和侵权程度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也加大了被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的难度。因此,完善关于针对小学校园侵权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十分重要的。
(二)知情者要勇于指证相关侵权责任人
由于道德判断的标准不同、认知能力的有限,在面对小学校园侵权时,被侵权人的情感表现更多为无动于衷,因畏惧再次遭受侵权行为,他们会选择妥协、不告知老师或家长,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的维护10。众所周知,一些小学校园侵权事件具有隐蔽性和连续性,受害人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够避免自己再次遭受校园侵权。再者,被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受害人拿起法律的武器主张侵权责任是行使权利的表现。
在小学校园侵权事件中,除了存在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外,还存在一些校园侵权事件观望者,观望者对小学校园侵权事件的经过有一定的了解,能够明确指证相关侵权责任人11。虽然观望者的行为没有构成侵权,我国法律也并未对他们不作为的行为做出有作为义务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观望者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社会道德。因此,可以通过采取立法先行、德法结合的方法鼓励知情者站出来指证相关侵权责人。在法律上,明确在校园侵权事件中,知情者有指证相关侵权责任人的义务;在社会道德方面,加强正确的道德引导,鼓励知情者敢于指证相关侵权责任人。
不论是小学校园侵权事件中的被侵权人还是观望者,他们都应该勇于指证相关侵权责任人。知情者勇于站出来指证相关侵权责任人是及时处理校园侵权事件的有效因素,能够给予学生、家长、学校和社会等多方警醒,让他们及时采取相应的教育、预防、监督和管理措施,以有效减少校园侵权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校园法制的宣传
小学学生法制观念的薄弱是导致小学校园侵权行为不断加剧、被侵权人畏惧反抗校园侵权行为和主张侵权责任的主要原因之一。加强小学校园法制的宣传,可以通过开设相关法制教育课程,召开专题讲座,制作校园法制海报,邀请当地法院法官、律师、公安局优秀警员讲解校园侵权案例等途径进行。加强校园法制宣传,不仅仅是注重“宣传”二字,更要重视法制宣传的常态化,学生在法制宣传中是否真正学到法律知识,是否形成一定的法制观念。加强小学校园法制宣传,能够建立一个法治校园氛围,维护校园和谐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当小学学生拥有一定的法制观念后,那么当他们产生想要实施校园侵权行为的念头或者遇到校园侵权行为时,他们会在内心中萌生一种约束自己行为或者阻止侵权行为的观念,被侵权人也能够提高自己的反抗、自保意识12。因此,加强校园法制的宣传是十分必要的。
(四)建立受害者保护机制
在小学校园侵权行为事件中,小学学生的心灵是比较弱小的,但当小学学生成为被侵权人时,其精神、心理是极其容易受到损害的;其次,由于侵权人满足于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感觉和被侵权人的畏惧心理,一些小学校园侵权事件的受害者在事后会遭受二次伤害;再者,当公众了解校园侵权事件后,社会舆论的非议也会给被侵权人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和伤害。因此,建立受害者保护机制是治理小学校园侵权事件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
受害者保护机制,是以保护受害者为主的一种制度。在小学校园侵权事件中,容易遭受二次伤害的是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的受害者,二次伤害能够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需要明确的是,保护机制是保护所有受到精神、心理损害的被侵权人。保护机制通过采取对受害者进行全面的监督保护、心理疏导、健康教育等方式,使受害者避免遭受二次伤害,能够早日康复13。受害者保护机制需要学校和被侵权人家庭双方的配合实施。当被侵权人在学校时,校方要加强对被侵权人的心理疏导,关注学生的心理状态,正确引导其他学生,不要对被侵权人强加议论;当被侵权人在家里时,监护人要多加呵护,制造轻松愉快的氛围,关注学生生活动态。
六、 结 论
小学校园是学生学习、健康成长的摇篮,是文明的殿堂,但小学校园侵权行为的日益严重,不仅影响着学生学习、校园日常生活,还破坏了学生、师生之间的关系,破坏了学校和谐氛围。小学校园侵权事件的构成“四要件”是判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为校园侵权行为的重要依据,四者缺一不可。小学校园侵权事件发生的原因复杂、涉及面广、侵权行为类型多种多样、并且在处理校园侵权事件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侵权行为的不同,其所形成的侵权责任也会不同。因此,在处理小学校园侵权事件时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严谨治理。建章立制,是预防、监督、治理小学校园侵权行为的重要方法;其次,加强家庭道德教育、校园安全教育、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能够有效降低小学校园侵权行为的发生;最后,减少甚至杜绝小学校园侵权行为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由于笔者知识水平不足,本文对某些问题的理解不够透彻,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例如:如何界定校园侵权损害程度的高低,同时本文研究的深度不够,这也是本文以后继续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 胡卫萍, 杨晋.校园侵权行为类型表现及其责任形态的确定[J]. 华东交通大学学报, 2007(06): 58-62.
- 滕菲. 校园侵权责任研究[D]. 吉林财经大学,2018.
- 杨学银, 李谢, 陈丽琼, 马梦玲. 浅谈我国校园暴力的侵权责任——从中小学生侮辱行为的视角分析[J]. 法制博览, 2019(13):200-201.
- 王苏芳. 校园网络欺凌中的侵权责任探究[J]. 法制与社会,2019(29): 46-47.
- 王峥峥. 中小学校园欺凌行为规制研究[D]. 青海民族大学, 2018.
- 吴春岐, 杨光磊. 校园事故侵权责任: 法律适用与案例评析, [A].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
- 程啸. 侵权责任法,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5.
- 夏熊飞. 校园暴力要及早制止[N]. 健康报, 2019-11-14(002).
- Pietro Ferrara, Giulia Franceschini, Alberto Villani, et al. Physical, psychological and social impact of school violence on children[J]. Italian Journal of Pediatrics volume,2019.
- Romera Eva M,Ortega-Ruiz Rosario,Rodríguez-Barbero Sacramento,Falla Daniel. How Do You Think the Victims of Bullying Feel? A Study of Moral Emotions in Primary School.[J]. Frontiers in psychology, 2019,10.
- 穆鸿杰, 药恩情. 校园欺凌中旁观者民事侵权责任研究[J].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28(04): 91-95.
- 张旭光. 学生在学校楼道里摔伤, 谁埋单[J]. 人民教育,2015(22): 42-44.
- 南亚迪. 校园对未成年学生侵权责任研究[D]. 河北大学, 2019.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打字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1207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