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交易监管问题研究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不断普及,我国网络交易呈现飞速发展的态势,2013年,我国网络零售额已超越X、跃居世界第一,O2O模式、移动支付等走在了世界前列。但是,受网络交易本身特性的影响,加上我国目前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网络交易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网络交

  第一章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一)选题背景
  伴随互联网应用的持续深化,网络交易表现出较好的发展特点:2017年11月阿里巴巴集团下属网站天猫微博公开信息表明,“双十一”的网络交易成交额为1682亿,和2016年进行比较涨幅是39.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8年1月公开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清楚表明,一直到2017年底,“我国网络购物顾客金额是5.33亿,和2016年进行比较涨幅是14.3%,占据网民总人数的69.1%;网络零售全年交易额为71751亿元,相比涨幅是32.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8年1月31日,http://cnnic.cn/gywm/xwzx/rdxw/201801/t20180131_70188.htm,2018年2月12日。]
  与此相对应,我国网络市场中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价格违法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大量存在:2016年工商总局在对我国重要电商平台上交易的商品进行抽检中得知,其中173批次商品不符合要求,综合不合格检出率是34.7%。[屈午阳:《网络视域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商行政管理》2017年第7期。]2017年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网络诚信与消费者认知调查报告》显示,针对目前网络消费市场中产品/服务存在的问题,“超过一半的受访者表示出现广告推广不真实或和产品不符合的问题最为明显”,三无产品或虚假评价、质量/卫生不符合要求等情况也频繁出现,“其中不到一成(6.1%)受访者表示在网络消费中还没有遭遇此类问题”,在价格方面,有51.7%、47.3%和32.3%的网友分别遇到过质价不符、虚假打折、价格欺诈或误导等情况,顾客对网络消费环境综合满意率只有68.7%。[中国消费者协会:《网购诚信与消费者认知调查报告》,2017年3月15日,http://www.cca.org.cn/zxsd/detail/27298.html,2017年11月29日。]2017年10月-2018年1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开展了“双11”网购商品价格、质量、服务调查体验,调查体验结果显示,539个非预售样本中,存在先涨价后降价、虚构“原价”、随意标注价格等情况的比例达78.1%,“海淘”商品涉嫌仿冒较多,非“海淘”商品服装质量不达标问题比较明显,比如婴幼儿服装样品甲醛含量超标、食品样品酸价指标或钠含量值存在问题、白酒样品塑化剂残留量超标,[中国消费者协会:《2017年“双11”网络购物价格、质量、售后服务》,2018年2月7日,http://www.cca.org.cn/zxsd/detail/27886.html,2018年2月12日。]等等。中国消费者组协会公开的《2017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表明,2017年全国消协组织办理的远程购物(包含网络、电视与广播等多种购物)销售类投诉中,网络购物所占比值是41.90%,相比涨幅是33.97%,对电商平台的投诉通常是产品质量不达标与假冒产品、顾客个人信息被公开、网上支付问题频发等部分。[中国消费者协会:《2017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2018年1月29日,http://www.cca.org.cn/tsdh/detail/27876.html,2018年2月12日。]我国网络交易监管形势依然严峻,强化网络交易监管,打造网络交易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合法权益,势在必行。
  (二)研究意义
  2017年1月12日公开的《xxxx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中,把强化与优化市场监管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XX职能改变、促进供给侧结构性变革、适应技术与产业变革全新发展趋势的层面开展定位,并以专门篇幅明确要求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和加强电商、微商等新消费领域市场监管,对未来推进网络交易监管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但是,从目前管理实践来看,与飞速增长的网络交易量相比,我国网络交易监管相对滞后,在法律法规、职责划分、监管机制等方面尚不完善。本文将宿迁市网络交易监管情况当做着手点,全面分析当前国内网络交易监管出现的问题,且根据我国现实经验,指出强化国内网络交易管理的合理意见,试图创建科学、完善的网络交易监管系统,以便帮助国内网络交易监管的顺利进行。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近期,伴随国内网络交易的持续进步,网络交易监管问题相关分析也随之增加。
  在网络交易监管立法部分,刘斌斌、蔡秉坤基于网络交易主体的相关条文、电子合约、电子签名和认证服务、支付和税收、信息财产属性和法律保护方式、矛盾的处理等部分问题开展全面分析。[刘斌斌、蔡秉坤:《网络交易主要法律问题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序言”第2页。]张韬指出,网络交易行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频繁出现,应该尽快立法对电子商务合同中广泛存在的格式条款问题、个人信息隐私保护问题、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之间信用评价体系建设问题等进行规范。[参见张韬:《从电子商务法看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制度》,《工商行政管理》2017年第3期。]沈秋雅建议对淘宝、腾讯等企业相对成熟的网络交易规则与交易流程以立法方式进行确认,使其成为法定的网络交易原则,同时提高现行工商执法依据的法律位阶,以提高网络市场监管的强制力和执行力。[参见沈秋雅:《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工商执法保护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云南大学法律系,2015年,第22-23页。]
  在网络交易监管体制方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课题组认为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现有管理体制提出了全方位挑战,并提出建立行政管理部门、社团组织、企业协同联动的共同治理机制和行政管理部门、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各类专业机构间信用信息共享的信用监管体系,而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电子商务的媒体属性、产业属性、基础设施属性和公共服务属性分别设定相关服务者的义务和责任,按照分业务管理和分属性管理的方式实施监管。[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课题组:《我国电子商务监管体制研究》,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电子商务法起草组编:《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6年,第13-14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课题组指出有关部分需要开展合理高效的管理,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提出建立工商部门与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信部等其他部门之间分工监管与一般综合监管相结合的行政监管体制和协作机制,且创建XX组织、产业组织、电子商务交易中心、顾客和组织多元共治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课题组:《电子商务监管体制课题研究报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电子商务法起草组编:《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6年,第16-17页。]吕来明、蔡爽认为XX部门应建立沟通会商协调机制,改进行政监管管辖机制,针对电子商务交易中涉及主体存在跨区域性的情况,对电子商务进行分类监管,如,对许可准入、一般检查等开展工商注册登记地属地管理,惩处违法活动坚持违法行为发生地、经营者所在地管辖和伤害结果发生地管辖相融合。[吕来明、蔡爽:《电子商务监管制度思考:明确监管机构创新监管机制》,《工商行政管理》2017年第3期。]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交易监管问题研究
  在网络交易监管内容方面:第一,准入上,张雄伟认为自然人不办理工商登记就可以开网店,使网络市场成为真空地带,使XX监管部门失去了监管抓手,XX监管不应该让电商平台承担过多的社会公共义务,应该坚持网上网下市场同等对待,立法要求网上开店办理工商登记,并通过去集中化、分布式的登记方式降低网店登记的准入成本[张雄伟:《对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注册制度的思考》,《工商行政管理》2017年第3期。]。赵旭东指出不能因为公司组织类主体和自然人主体不同而设置多种准入标准,需要将所开展经营活动的方式与内容当做标准,根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商、经营者、服务类辅助商等开展划分,在准入的时候,依照以上划分明确市场准入的普遍要求,且根据主体的多种特征设定不一样的准入要求[赵旭东:《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及退出制度研究》,《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5年第2期。]。第二,管理上,我国工商总局研究中心指出帮助网络交易平台强化信用体制创建,促进相关经营主体真实身份辨别体制的创建,建立消费者个人诚信机制,加快发展专业化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从而推进中国网络交易平台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工商总局研究中心:《加强网络市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网络市场健康发展》,《工商行政管理》2017年第20期。]。张志强指出健全互联网案件发现制度,促进取证科技研发与现实应用,加强以网管网[张志强:《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现状及对策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公共管理系,2015年,第28页。]。金国江指出在国家角度上创建以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为框架、涵盖具体交易监管信息录入、划分、申报与统计功能的网络监管信息体系与中心,加快国内联网一体化管理[金国江:《网络经济管理中的制度建构研究——以工商行政管理为视角》,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行政管理系,2012年,第30页。]。第三,消费维权上,徐杰、陈益虎提出建立异地工商联合调处网络,畅通工商部门与交易平台共同调处通道,创建“网上调解室”,发挥网上和解平台调处作用,形成网购消费纠纷综合调解机制[徐杰、陈益虎:《网络消费维权体系构建研究》,《工商行政管理》2014年第6期。]。任信能、吴晶、吴彦萱提出网络购物具有跨区域性,消费者取证难、维权成本高,建议建立有利于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司法部门可设立网络法庭实行网络消费者住所地专属管辖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任信能、吴晶、吴彦萱:《关于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经营管理者》2016年10月下期。]。第四,在科技层面,蹇洁对网络交易监管影响条件的作用原理开展深入研究,指出监管主体和客体两者的紧密关系、XX“周期”监管制度、平台系统特点、“以网管网”的信息科技监管模型等众多作用于网络交易监管的关键条件,且指出创建“以网管网”的高效管理体系[参见蹇洁:《网络交易监管的影响因素和作用机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第20-21页。]。马夫认为应该充分认识利用大数据对网络市场进行监管的重要意义,设立大数据分析应用专门机构,推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快速反应、应急处置、跟踪督办、事后反馈机制,并在确保数据安全和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共享网络交易数据资源,深度挖掘大数据分析在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方面的价值[马夫:《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监管是时代方向和机遇》,《工商行政管理》2017年第13期。]。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网络交易发展时间长,和我国进行比较,其在网络市场监管部分的法律、制度都比较健全,因而相关研究主要着重于强化网络交易主体的自我管理、私营部门或第三方社会机构作用的发挥方面。比如,埃弗瑞姆·特伯恩(Efraim Turban)、戴维·金(David King)、李在奎(Jae Kyu Lee)等在开展众多网络交易案例研究之后,认为网络伦理问题会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壁垒,因为人们会更加信任道德规范的网站[埃弗瑞姆·特伯恩、戴维·金、李在奎、梁定澎、德博拉·特伯恩:《电子商务》,石鉴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34页。];网络钓鱼、垃圾邮件等网络欺诈行为的存在导致潜在的电子商务客户为规避欺诈风险不再选择网络购物、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因而提出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健全自身的信息安全策略和防御策略[参见埃弗瑞姆·特伯恩、戴维·金、李在奎、梁定澎、德博拉·特伯恩:《电子商务》,石鉴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9章。];并倡导企业遵循电子商务商业道德,将诚信、尊重、公平等核心价值观整合到企业管理经营中,维护电子商务有关主体的知识产权、隐私权之后,维护顾客和商家不受欺骗[参见埃弗瑞姆·特伯恩、戴维·金、李在奎、梁定澎、德博拉·特伯恩:《电子商务》,石鉴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4章。]。X的加里P.施耐德(Gary P.Schneider)提出网络把公司的触角延伸到了传统国界之外,电子商务企业在从事网络交易中应注意在跨越地理边界之后的管辖权和法律冲突问题,且告知电子商务相关企业遵照道德规则,假如违背上述规则,就会丧失顾客认可感,甚至造成企业灭亡,这是任何忽视道德标准的公司都要受到的惩罚[参见加里P.施耐德:《电子商务》,张俊梅、徐礼德译,北京:机械工程出版社,2014年,第7章。]。David Gefen和Detmar W.Straub认为互联网监管的相对缺乏使网络交易中买卖双方的信任尤为重要,并通过4个维度的验证,证明了信任在提高消费者在线购买意图方面的作用[David Gefen,Detmar W.Straub.Consumer trust in B2C e-Commerce and the importance of social presence:experiments in e-Products and e-Services.Omega-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nagement Science,2004,32:407-424.]。Adnan Khashman在申请信用贷款环节提出一种基于反向传播学习算法的神经网络模型信用风险评估系统,通过对三种神经网络进行训练和执行研究,以决定是否批准或拒绝信用贷款申请[Adnan Khashman.Neural networks for credit risk evaluation:Investigation of different neural models and learning schemes.Expert Systems with Application,2010,15(8):6233-6239,转引自蹇洁:《网络交易监管的影响因素和作用机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第6页。]。Christopher T.Marsden指出互联网可通过当前公共组织、私营组织与民间社会部门全面参加的“多方利益相关者综合治理”方式开展治理,且利用案例分析表明顾客和信息通信技术企业在合作与自律模式中具备重要作用[Christopher T.Marsden.Beyond Europe:The Internet,Regulation,and Multistakeholder Governance-Representing the Consumer Interest,J Consum Policy,2008,31(18):115-132,转引自蹇洁:《网络交易监管的影响因素和作用机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第7页。]。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总体来看,国外网络交易发展相对较早,受消费习惯的影响,网络交易尤其是公众网络购物的体量相对偏低,加之发达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信用评价和信用惩戒体系较为完善,因而网络交易市场相对有序,我国网络交易市场目前存在的很多问题在发达国家发生率相对较低,因而国外网络交易监管的研究在XX如何监管方面相对较少,更多地倾向于企业和社会自治。而国内专门对于网络交易监管的研究成果大量来源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务人员,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系统性专著相对较少,网络交易监管领域许多问题仍处于探索阶段,客观上为开展研究提供了空间。

  三、研究内容

  (一)研究思路
  本文最先叙述了网络交易有关观点、定义,之后,利用对宿迁市网络交易监管活动开展研究,持续叙述国内网络交易监管出现的不足,之后根据当前现实经验,指出健全国内网络交易监管的合理方案。
  本文共有六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叙述叙述论文的分析背景与价值,整理出当前的分析现状,叙述本文的分析主旨、分析方式、创新点和问题。
  第二部分,叙述网络交易与其监管的有关定义和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着重介绍宿迁市推进网络交易监管的做法及存在问题。
  第四部分,对当前世界网络交易监管的经验进行汇总和对比。
  第五部分,在案例研究与吸收其他国家现实经验的前提上,指出健全国内网络交易监管的合理意见。
  (二)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利用查找网络、期刊上的有关文件、信息,和分析相关文章、书籍,掌握当前我国和国外网络交易监管分析情况,了解分析前沿与结论,为后续研究寻找正确的方向。
  2.案例研究法。对宿迁市网络交易监管的具体做法进行详细分析,具体、直观地呈现我国网络交易监管的现状。
  3.比较研究法。梳理比较美、德、日、韩等发达国家以及国内其他城市的经验,挖掘各国、各地行之有效的共性做法和具有特色的差异做法,为我国网络交易监管提供参考。
  (三)创新之处与不足
  本文通过对宿迁市网络交易监管现状的分析以及对国内外网络交易监管经验的总结,对网络交易主体准入登记、管辖权、协调联动监管机制以及“以网管网”技术系统的功能设计提出了具体的构想,对相关领域立法提出了建议,以求对提高网络交易监管效率有所裨益。但是,受本人工作经验和法律、公共管理等方面理论知识不足的影响,所提出的观点可能未必能跟上网络交易发展的步伐,仍待接受实践的验证,需要在今后持续探讨和研究。

  第二章相关概念及研究理论基础

  一、网络交易及其监管概述

  (一)网络交易的概念
  国内外关于网络交易以及网络交易与电子商务的关系有不同的观点,基于本文着眼于对我国网络交易监管情况进行分析并提供建议,因此本文主要采用我国XX官方观点。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修订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我们就可以知道,主要的管理方式是对互联网商品交易和相关服务进行约束,“办法提出的网络商品交易,表示采用网络销售产品或开展服务的相关项目……其中提出的相关服务,表示为网络商品交准备交易平台、宣传广告、信用评估、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等众多具备营利性质的服务。”因此,可将网络交易定义为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以及为保障上述交易的完成而进行的相关营利性服务的活动。
  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审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电子商务,表示采用网络等方式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的相关事务”,其中内容既包括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规范,也包括对电子支付、物流等相关服务保障类活动的规范,因此,本文指出需要把网络交易与电子商务对等起来。
  (二)网络交易监管的概念
  与传统交易相比,网络交易的发生更多地使用互联网在“线上”进行,但其在本质上依然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与传统交易并无本质不同。网络交易监管实际上是XX市场监管的一部分,是XX部门依据法律授权,针对相关主体通过互联网从事商品或服务销售等一系列活动,采取设定许可、监督检查、惩戒违法行为等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个体权益、增进社会福利的行为。
  (三)我国网络交易发展及监管概况
  1.我国网络交易发展概况。我国自1991年起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开启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启蒙,先有1998年至2000年之间B2B网站的扎堆上线,又有非典时期京东和淘宝两家网络零售企业的诞生,掀起了网络购物的小高潮,再有2001年至2007年网络交易基础环境的不断完善和网民数量的激增,经历了2008年、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拉动内需政策的刺激和网络交易主体的洗牌,于2010年至2012年初步形成了网络交易龙头企业的布局,一直到2013年,我国网络零售额为1.84万亿、高出X0.27亿元,比艾瑞等咨询机构的预测提前3年超过X成为世界第一[叶秀敏:《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史》,山西:山西经济出版社,2017年,“序言”第2页。]。目前,中国正处于电子商务的全面爆发期,“双十一”等网络购物节日成为世界级狂欢,“驱动传统零售业与服务业的转型发展”,农村和县域电子商务风生水起,推动了农产品规模化触网销售和农民电商的快速崛起,O2O模式、移动支付等走在了世界前列。但是,客观来看,我国传统产业与网络经济的对接转型创新不足,人才、智力资源供不应求,配套法律政策滞后,诚信体系建设、网络交易市场监管势弱,网络经济发展环境仍需改善[参见叶秀敏:《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史》,山西:山西经济出版社,2017年,第8章。]。
  2.我国网络交易监管概况。第一,监管部门及职责上:依照xxxx2008年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XX组织“负责约束与确保多种市场发展秩序的任务,全面监管市场交易发展与网络产品交易和相关服务等活动”,确定工商组织是当前市场特别是网络市场管理的关键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工商机关在网络交易监管中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一是依法对网络交易主体进行登记注册。二是监管流通行业商品质量。三是惩处违背法律的直销与传销案件,进行反垄断执法,惩处不正常竞争、商业贿赂、走私等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四是开展合同行政监管,根据法律要求惩处合约欺诈等违犯罪活动。五是引导广告业务,监管相关内容。六是承担商标注册与监管任务,根据法律要求维护商标专用权与惩处商标侵权活动,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记载、备案与保护任务。七是筹备消费维权活动,维护经营者、顾客正当权益[参见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全文)》,2008年7月26日,http://www.gov.cn/gzdt/2008-07/26/content_1056531.htm,2017年12月4日。]。另外,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等众多相关组织需要根据自身组织职责担负对应的管理任务,如,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电子合同、电子签名认证等监管,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国家质检总局承担互联网商务产品质量监管任务,等。
  第二,监管立法上:国内在2000年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盈利性网络信息服务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管;2004年制定《电子签名法》,确定其具备一定的效力;2005年公开《xxxx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加快此行业发展的主要理念与相关规则,关注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建立与之相关的扶持系统(促进信用、认证、标准、支付与当代物流的发展)、为重要产业公司的发展指出合理的方向;2007年制定《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确定“十一五”时期促进此领域发展的关键工作、重要工程与保障方式;2011年制定《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对各个主体的设置、站内运作合约、电子签名与支付、广告宣传等做出清楚要求。作为网络交易监管的主要职能部门,国家工商总局陆续修订《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暂行办法》(2010年)、《关于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意见》(2011年)、《关于工商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意见》(2012年)、《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2014年),主要对与之相关的经营者、交易平台管理者、其余相关服务经营者的职权与承担的责任做出清楚要求,对工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主体注册登记、监督检查、违法查处、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系统性规定。
  第三,监管体制上:在工商系统内,国家工商总局设置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司,国内具备相关基础的省、市、县也开始设置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分)局,初步形成工商(市场监管)系统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在组织之间,2016年国家开始创建由我国工商总局引导的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体制,主要在xxxx负责下分析网络市场监管理念和加快网络市场正常稳定发展,指出合理的意见,加强对网络市场监管的合作、引导与监督,主要处理网络领域内监管的重要难题等,联席会议包含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数十个组织。上述制度发挥出明显的积极影响江苏、上海、沈阳等20多个省级、副省级工商部门成立了网络交易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不同区域间,长三角区域创建苏浙沪工商系统网络商品交易和相关服务行为监督合作制度,南京、杭州、深圳等众多地区的工商组织签订《网络交易监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异地写作备忘录》[网络市场监管专家型人才培训班第四课题组:《网络市场监管综合协作机制有关问题的研究》,《工商行政管理》,2015年第13期。]。
  第四,监管效果上:由于我国网络交易体量巨大、地区之间网络交易发展及XX部门网络交易监管差异较大,整体来看,目前我国网络交易监管法律体系、监管机制建设仍处于探索之中,尚不健全,网络交易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大量存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公开顾客私人信息、伤害他人知识产权等犯罪活动需要得到惩处与约束。

  二、理论基础

  (一)新公共服务理论
  X知名专家登哈特夫妇在《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书籍中指出新公共服务运动的理念,指出此类行政需要将民众当做重点,提倡关注民主、公民权与公共利益的理念,“公务员不能只重视市场,此外也需要重视法令与宪法、社区价值观、民众利益等”,“公务员的主要作用就是协助民众标书与满足他们的整体利需要求,而并非是了解社会全新的发展趋势”,“公共行政官员需要创建属于大众的、整体的公共利益理念”[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丁煌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0-41页。],“XX目标从本质上分析和公司目标不同”,“XX角色是保证公共利益位于支配位置”[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丁煌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79页。]。这意味着XX部门进行市场监管天然且正当。
  (二)XX干预理论
  X知名专家斯蒂格利茨指出,因为数据不足与市场内的不完全竞争,市场无法全面高效运转,不能完成“帕累托最优”,会发生“市场失灵”,比如“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外部性、垄断特别是自然性垄断”,其中XX对所有社会成员具有强制力,促使其在处理失灵问题的时候具备显著优点,比如可以向公司收取税费,可以不向企业授权、禁止其进行某些活动,可以对企业违反现行法律制度的合同行为进行处罚,此外,XX在改正市场失灵问题时具备成本少的优点[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等:《XX为什么干预经济——XX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郑秉文译,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第69-77页。]。其表明XX组织开展市场监管具备关键价值。

  第三章宿迁市推进网络交易监管情况

  一、宿迁市推进网络交易监管背景

  (一)宿迁市网络交易市场发展迅速
  宿迁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目前入驻企业250家,集聚了京东、淘宝、当当、途牛等一批电商龙头企业和全国50强电商企业。其中,在京东方面,京东集团在宿迁建有京东商城全国客服中心、京东信息科技园、京东黄淮海电商运营中心等10多个项目,综合投资高于100亿元,对宿迁市网络经济的持续进步具备关键的影响。在淘宝部分,宿迁市研究实施“一村一品一店”方式,将村当做单位,“一村”培养“一品”(独特产品),以“一品”创造“一店”(网店),以“一店”促进“一片”,加快农民本地工作,推动农村产业转型升级和农民增收致富,目前该市114个乡镇建成乡镇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一条街),1405个行政村实现村级网店建设全覆盖,“中国淘宝镇”“中国淘宝村”数量分别占江苏省全省的三分之一、五分之一。2016年,该地区电子商务交易额是740亿元、相比涨幅是60.9%,正常经营网店达到5万家、电子商务产业相关从业人数超过45万,相当于每13个人中就有一个人从事网络经济相关工作[杨晓文、张又千:《宿迁启动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2017年1月12日,http://js.people.com.cn/n2/2017/0112/c360301-29587969.html,2017年12月5日。]。
  (二)宿迁市扰乱网络交易市场秩序行为亟待加强监管
  客观来看,宿迁市网络交易经营主体纵贯城乡,经营业态覆盖面广,但是经营层次高低悬殊,从业者文化素质参差不齐,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尚未跟上网络经济发展步伐,甚至存在制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产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网络经济健康发展。以宿迁市沭阳县为例,该县是全国闻名的花木之乡,从事花木禽苗销售服务的各类网店达一万余家,年销售额超50亿元。但是,随着该县花木禽苗产业的快速发展,一些散户妄图“搭便车”,采取借壳开店、转买转卖、以次充好、虚假发货、强制交易等方式欺骗网络买家,伤害了网络买家与本地花木禽苗经营人员的正当权益与效益。据当地工商部门统计,近两年宿迁市级12315机构受理外地消费者投诉沭阳网络销售花木禽苗问题件数占全市涉农投诉30%以上,对地区网络交易正常秩序产生消极影响。

  二、宿迁市推进网络交易监管主要做法

  (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力
  2017年,宿迁市在国家工商总局支持下,启动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制定出台《创建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总体方案》,根据方案,宿迁市XX与江苏工商局共同组建由重要领导担当组长、分管领导担当副组长,宿迁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委、商务局、文广新局、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和宿迁市各县区、省工商局相关处室为成员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组织,承担具体工作的实施和执行。此小组办公室,设置在宿迁市工商局,配合促进示范区的发展。方案还将市级近40个部门单位纳入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体系,并对各部门单位进行了任务分解。各地区逐渐单独的领导小组,创建市、县多级领导组织。
  (二)创新个人网店登记监管模式
  1.实行商务秘书公司代理登记。修订完善的《电子商务秘书公司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商务秘书公司代理登记体制,认可众多电子商务经营者把居住地或经营地址登记成此企业的住所,让商务秘书企业为宿迁市地区内、外的相关经营者提供一定的服务。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秘书公司指定的网络平台向秘书公司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后,便可由商务秘书公司完成后续全部手续的办理。
  2.实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探究实验公安部的eID公民网络身份证科技与中国工商银行的网银科技,提供有介质的CA证书,帮助进行自然人身份辨别、认证与签名,通过“京东金融签名组件”科技与数字证书科技,得到无介质的文件类证书,进行自然人的身份辨别、认证与签名,为全程电子化登记准备良好的环境。持续分析“宿迁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申请人利用网络独自挑选、申请与使用公司名称,积极填报申请原料,让工商机关网上审查、核准、下发,完成此类经营者工商记录电子化的整个过程。
  (三)探索点面结合社会共治方式
  1.推动线上线下协同监管。秉持监管执法活动的多方共同部署、共同实施:线上,利用江苏省网络交易监测中心系统开展在线监测、在线巡查,搜集网店主体数据和经营数据;加大手机购物巡查力度,利用“手机端执法存证云系统”,对教育活动、医疗、体育事业、重要商超等市场主体微信公众号宣传广告行为开展按时监测;基于电商促销广告,进行京东“618”、苏宁“818”、天猫“双11”“双12”专门监测活动;促使全市之取得营业执照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的企业法人、其余经济机构或个人,和具有完整盈利性网站的多种市场主体申报“工商网监”标识,并在网站醒目位置进行亮标,促进网络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公开。线下,开展本地电商企业实地检查,调动属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力量,做好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案件查处。以沭阳县为例,为应对花木禽苗网络交易市场乱象,沭阳县创建由农委、市监、公安、环保、物价等组织构成的跨组织网络交易管理领导团队,承担地区内花木禽苗网络领域监管的指导、调节、监管任务。当前多个乡镇领导,组建兽医站、市监分局、派出所构成的共同执法小组,承担惩处地区内网络交易违法活动的任务,按时处置信访纠纷问题。多个地区的社区负责地区内网店的排查统计申报活动,短期内大致了解地区内的网店数目,确保网店监管效果的优化。
  2.推动多元主体协同监管。一是激发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监管功能。实施XX、与秘书公司、网络平台、市场主体之间契约化互动机制,秘书公司与网店开办者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准备代理登记服务,对网店申报信息的完整性开展检查,向XX组织申报网店发展的不正常活动,秘书企业和电商平台签署服务管理合约,帮助电商平台对网店经营活动开展合理的监管和督查,根据平台授权处理消费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常犯罪活动,工商组织和秘书企业签署行政指导和营业,确定秘书企业职责,促使其帮助工商组织对网络交易违法活动做出严厉处理。二是发挥行业自治作用。成立宿迁市电子商务(网商)协会,发挥XX和企业间的桥梁作用,制定行业发展标准和自律公约,创建科学的产业诚信系统,开展调查、评估、惩戒等产业内自治活动,促进产业内部自我监管和优化。组建中共宿迁市电子商务(网商)协会委员会,指出网商党员要明确身份、明确责任、明确规则,自主接受外部监督。
  (四)实施网络交易主体信用监管
  1.建立网商诚信承诺机制。组建地区诚信经营放心消费承诺网商联盟,利用诚信宣言、电商行业放心消费活动,加强网商诚信发展理念,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正常发展。第一批加盟的公司包含京东、当当、途牛等规模庞大的电商公司。
  2.创建网络市场失信行为共同惩戒制度。修订且公开《宿迁市网络市场失信行为认定与惩戒暂行办法》,对网络交易主体不诚信问题,让市级行政组织、社会机构对此类不诚信问题进行判定,指出合理的改善意见,之后让宿迁市网络市场失信行为认定评审委员会依照具体状况对其进行认定。在全部认定完成之后,依照现实状况开始对惩戒主体做出限期整改、失信公示、列为重点监管主体、取消多种评优评奖资质、限制产业准入、去除扶持政策、做出全网级公示等惩处措施。其中认定成员主要是放心消费创建办、市消协、市网商协会、第三方信用机构专业人员、电商代表、消费者代表、公益律师、专家人员等,实行独立评判。

  三、宿迁市推进网络交易监管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问题
  1.网络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进展缓慢。宿迁市通过商务秘书公司为异地网络交易主体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异地网络交易主体所取得的营业执照发证机关为宿迁市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地址为商务秘书公司的地址,但因目前电子签名制度障碍以及营业执照异地不能互认等,经营者持营业执照在其本人所在地进行相关许可审批办理或前往银行开立账户时存在障碍。加之目前国家层面没有对工商注册登记作强制性要求,导致网络交易主体登记注册意愿不强,宿迁市网络交易主体代理登记改革实施进展缓慢。
  2.信息共享不畅制约“以网管网”推进。面对庞大的网络交易监管对象群体,“以网管网”才是根本之道。基于当前的现实情况进行分析,XX组织间、XX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间信息平台合作、数据风险依旧有很大的问题、交流并不顺畅。在XX部门之间,许多部门数据系统是上级管理部门统一开发设计的不与外部网络联通的业务内网,基层开展数据共享创新探索时需要上级部门批准,并承担责任风险,业务内网与其他部门进行数据交换,需要在技术上开放接口、另行开发平台系统,改革成本和阻力相对较大。在XX组织和网络交易平台间,后者所了解到的信息是平台中最重要的发展资源,甚至关乎平台经营者的核心竞争力和商业秘密,出于逐利的本性,平台经营者与XX共享信息的意愿不强,但是在XX组织部分,《XX信息公开条例》对XX组织披露内容指出比较严苛的标准,而《保密法》又从更高位阶上赋予XX部门选择性公开的权力,导致XX部门信息开放趋于保守,从而导致网络交易监管缺乏网络交易主体数量、地域分布、行业分类、消费和投诉热点分布等重要的网络交易监管基础性、关键性数据,使XX部门难以根据网络交易的实际情况对监管作出准确预判和政策调整,也导致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比如,目前我国信用评价体系尚未达到全领域覆盖、全网级共享,XX与网络交易平台关于违法失信信息的共享一般因为个案触发,能够交换的数据种类规模有限、共享效率低下,导致一些违法违规网商被执法部门查处后换个平台改头换面重操旧业,导致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3.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实难。一是消费者投诉难。依照国内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60号令《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要求,“网络商品交易和相关服务违法活动由出现此活动的经营者住所地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组织惩处。对其中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相关交易的经营人员,其违法活动需要由相关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组织惩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组织管辖异地犯罪人员出现一定问题,需要把违法行为人的现实问题转移给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区县级以上相关组织惩处。”XX部门受理消费投诉时,需要消费者提供被投诉对象的姓名、详细地址等主体信息,但在实际网络交易中,顾客和经营者间出现明显的信息不对应,地点众多,包含顾客与经营者常住地、商品出货地等多个地区,消费者在面临消费纠纷时会难以确定可受理投诉部门,只能首选消费者所在地部门,但因当地部门不一定具有管辖权、无法受理投诉,进而导致消费者异地维权成本增加甚至投诉无门的情况。二是取证难。网络环境下数据信息容易被修改、删除,网络交易商品或服务页面信息随时都可以被改动,团购、限时促销、购物节等活动时效性特点更突出,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进行取证难度较大,有的网络服务器还可能设置在省外甚至国外,严重影响网络交易调查效率。此外,大量网店以自己的住宅作为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是否能够进入私人领域进行巡查取证仍缺少依据。
  4.网络交易监管能力弱。宿迁市目前市级工商部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设立网络市场监管局和专业科室负责网络交易监管工作,到乡镇市场监管部门,因县及以下工商、食药监、质监“三局合一”后,大量准入、监管权限向乡镇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下放,但是基层执法力量并未及时补充到位,乡镇市场监管部门实际上相当于用原工商部门的一套人马干工商、质监、食药监三个部门的工作,网络交易监管基本上与线下市场主体的综合监管、各类投诉举报的处理、案件查处、阶段性执法检查活动融到一起,总体来看,从事网络市场监管的专职人员较少,既掌握计算机网络技术、有熟悉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较少,导致网络交易监管一定程度上处于被动应付状态,监管职责并未完全履行到位。
  (二)原因分析
  1.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网络交易依托于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起来,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交易的表现形式、实施方式一直处于调整变化之中,加之网络交易的虚拟性、交易主体的分散性、交易外在形式的易变性,导致XX的监管始终处于被动应对的状态,只能在实践经验中进行摸索和实验,从而使网络交易监管处于滞后状态。
  2.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我国专门针对网络交易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缺乏有效的整体规划,立法严重滞后于网络交易的监管需要,《电子商务法》立法自2013年启动,到现在依旧位于审议时期,只有《电子签名法》具备一定的效力。当前顺利实施的大部分是行政条文、组织规则,基于网络交易监管比较完善、高效的仅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而其本身只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严重欠缺法律层面的立法,法律效力不足。涉及的相关部门多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出现对网络交易普遍性问题重复立法、对行业监管核心问题避而不谈,致使重复立法与立法真空现象同时存在。此外具体条款要求太过宽松,在真实网络交易监管活动中无法顺利使用。比如,对网络交易行为管辖地划分、微商等新型电子商务模式监管、电商押金和预付款监管、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及网络交易经营者违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问题的监管措施仍不明确;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经营者是平台收益的重要来源,客观上导致平台对其上经营者的监管主动性、积极性并不强,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范的行为时应当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的规定形同虚设;网络交易违法行为需要跨区域、跨部门监管时,各区域、各部门如何分工、如何进行联合查处等仍缺乏较高层面的规范,导致工商部门只能沿用线下监管的方式,难以满足对瞬息万变的网络交易市场的监管需要。
  3.监管能力相对不足。从全国来看,负责网络交易监管的专门机构、专业人员数量普遍不足,可以和网络交易技术水平相对抗的电子数据搜索科技、电子数据取证鉴定科技、相关业务流转处理体系依旧需要后续研发和改善,监管工作多沿用实地巡查、以诉查案等传统方式,监管效率跟不上网络交易主体快速增加的步伐。同时,全国多地初步建立不同部门之间网络交易监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等类似机制,但是部门间信息共享、查处具体案件中的应急协作等仍处于摸索之中。另外,有关跨多地区的网络交易活动监管的合作制度并未创建完成。
  4.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展缓慢,诚信指标体系、认证机制建设及诚信信息记录、归集、联合惩戒等制度体系不健全,政务、商务、社会等诚信氛围并不好。反映到网络交易中,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信用评价机制仅对本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产生影响,且信用评价可以人为改动,影响并不深远,XX组织间信用监管信息互不相通(比如工商组织的公司信用信息公示、司法组织的“老赖”身份公开),未能形成合力,导致网络交易领域违法经营有空可钻,违法行为成本相对较低。

  第四章国内外网络交易监管经验

  一、国外网络交易监管经验做法

  (一)X
  X是互联网技术和网络交易起步最早的国家,XXX充分尊重公民从事商业活动的权利,对网络交易总体保持鼓励和支持的态度,且作为典型判例法系国家,在网络交易立法方面预先立法少,绝大多数法律均是随着网络交易发展出现问题后进行的针对性立法,立法上总体呈现精而专的特点。在整体立法层面,1997年制定《全球电子商务纲要》,指出激发私营公司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影响,鼓励私人资本进入电子商务领域,主张减少XX的干预,未对网络交易主体的准入进行限制;1997年修订《统一商法典》(UCC),在其中确定调节电子商务的相关要求;2000年制定《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对计算机信息买卖做出合理要求。在单独立法层面,为妥善处理不同地区电子数据、签章、签名法律效力不同的情况,1999年修订《统一电子交易法》(UETA)与《全球及全国商务电子签名方法》(E-SIGN),明确电子记录、签章和签名所具备的法律效力[郑远民、李俊平:《电子商务法发展趋势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第59-62页。],就网络交易中出现的各种侵犯公民、私人部门法定权利和公共利益行为,随之制定《网络空间安全强化法》《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禁止垃圾邮件法》等等法案。
  X网络交易监管属于市场主导型的监管模式,在准入环节,登记注册机构着力于提供快捷简便的服务,在登记注册中,除经营范围为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一般不需要办理前置许可,有些州通过立法取消了准入环节的前置许可,充分尊重了公民进入市场、自由竞争、创造财富的合法权益。XXX并未明确网络交易监管主管机构,从网络交易监管内容来看,监管职责主要集中在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反托拉斯局两个组织。后者隶属于司法部,通常承担贯彻实施反托拉斯法的有关任务,根据法律要求惩处垄断与违法竞争等活动。依照X联邦贸易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s://www.ftc.gov/about-ftc)的解释,该组织具备保护消费者与加快市场发展的多种职能,致力于收集投诉和调查、起诉违法的公司和人员、制定规则,以及对消费者和企业的权利和责任进行教育,以制止不公平、进行违法广告宣传、欺骗和欺诈的商业行为,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保障和促进动态经济中的创新和竞争。委员会设定竞争局、消费者保护局、经济局,且设置行政法律仲裁中心、政策规划中心、公共事务中心等多个组织。此外,为了保证反托拉斯有关法律的实施,其也在国内开设了多个工作中心,负责向州和地方官员提供行动建议,组织地方企业、消费者团体与地方当局举办会议等活动。其他相关部门还包括商务部(负责专利和商标管理)、卫生与公共服务部(负责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等等。行业协会发挥了更为突出的作用,可以利用授予公司在文件合约上打印协会标志的权利进行认可,利用取消违背产业规则、伤害同行与顾客权益的公司会员资质、严禁在本产业内从业等方式进行惩处。X行业协会等非盈利机构行业监管权威性强、行业自律制度健全,加之X法律体系和信用约束体系较为健全,网络交易纠纷的责任部门明确、地域管辖清晰、处置有法可依,涉及全国性的网络交易欺诈行为或交由证监会管辖、或交由联邦调查局管辖,涉及商品质量、商品服务等普通网络交易纠纷的处理或交由地方商务仲裁委员会仲裁、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网络交易市场秩序良好[蹇洁:《网络交易监管的影响因素和作用机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第53页。]。
  (二)德国
  德国对于网络交易监管奉行不进行事前监管、仅进行事后监管、依靠市场自主调节和管理的理念。在法律部分,与网络交易监管相关的法律条文并不多,之前制定的《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数字签名法》《电讯服务数据保护法》等,对于网络交易内发生的全新情况,大部分是利用对之前法律的修缮、增加进行处理,之前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广告、合同、商标等相关法律当然地及于网络交易领域。在监管体系方面,网络交易管理职能当然地分散于原承担市场管理职能的相应部门,并未额外大量增添网络交易监管机构。在网络交易监管实施方面,一是放开网络交易市场,实施电子服务准入和登记自由;二是强调网络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希望通过网络交易主体好的、坏的信息的足够充分的向社会共享,确保网络交易众多主体的实际选择权,减少行业风险,此外利用市场的自我调整,完成众多主体的科学挑选过程;三是培育消费者,强化他们的权利观念与自主处理问题的水平,进一步加强其自主维权的理念;四是依赖第三方认证与维权组织的能力,由XX设置专门资金,支持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网络交易中的网站身份、网上纠纷调解、信用评估、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认证,让维权组织担负大量的顾客权益保护职责,比如,相关协会担负教育咨询、消费矛盾投诉处理等现实任务,在一定层面上明显降低了XX的管理负担和风险;五XX重点对牵连刑法与经济秩序法的相关案件开展管理,在私法相关事务中,XX需要维持被动局面[阿拉木斯:《德国与欧盟电子商务监管研究》,《海外视点》2011年第7期。]。
  (三)日本
  日本对网络交易的监管实行高门槛准入、偏重行业自律和社会自治、XX减少日常干预的思路。
  日本网络交易监管职能主要由日本经济产业省承担,下设企业行动课、消费经济对策课、中小企业厅等,负责制定和实施商标、专利制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监管中小企业经营行为等,其他部门也会根据职能分工开展相应监管工作,比如,消费者厅(归属于阁府)是确保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部门,负责开展消费立法、提供消费资讯、监管食品标识和交易行为、受理消费投诉、查处不法企业、保障消费安全等职责,厚生劳动省下设医药食品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食品标准,开展风险管理,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进行全程监管,国民生活中心负责收集和公开消费领域信息、受理和解决消费咨询投诉、进行产品性能和风险测试、开展消费者教育培训、发布消费警示,等等。日本对网络交易主体实行分类准入,对于买方、卖方为公司的,必须通过XX部门登记注册方可进行网络交易活动,且利用银行信用数据体系对卖方企业的履约水平开展核查,实施第三方认证;对于卖方的个人,要求网络交易平台通过照片、身份证件信息和物流公司的确认进行身份认证;对于药品等特殊商品设置经营许可,由网络交易平台对未获得许可便从事经营的主体进行限制。在现实管理中,指出网络交易平台对具体交易记载保存1年,“来确定网上交易的商品是否是盗窃物品或他人遗失物品,便于有关组织惩处”,对于网络交易不合法活动进行警告、封闭网页、取消资质、司法判决等方式做出惩处[日本、韩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考察团:《日本、韩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概况》,《工商行政管理》2009年第13期。]。
  日本非常注重推动国民消费者素质教育,企业和个人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较强,全国建立了众多社会组织,行业协会自行制定行业标准、开展行业企业管理,消费者组织自主开展商品检测、消费维权工作,社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分担了XX的监管压力。如,日本农业协同中央会负责制定农产品标准、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提供产品加工贮存设施等措施,对农产品生产开展严格管理,保障实际的质量;该国消费者协会主要任务是培育消费咨询商谈员、接受顾客咨询投诉、开展产品对比研究、筹备顾客知识讲座;该国生活协同共同联合会主要任务是产品对比研究、接受咨询投诉、突发事件处理等,2008年,由于河北石家庄天洋食品厂售卖到该国的食物出现食用后中毒事件,为进一步了解我国出口公司食品安全管理状况、挽回更多的消费者,该联合会也派遣二十多个检查组对我国食品公司开展深入审查,检查内容涉及原材料管理、药剂管理、员工工作状况等,检查内容之细致、程序之严格、方式之专业、结论之全面,令人印象深刻。另外,日本也建立了消费者联盟、消费科学联合会等与之相关的组织,最终建立起完善且科学的组织体系。
  日本在电子商务兴起之前便已经具有相对健全的法律体系,电子商务兴起之后,日本由于立法机制相对成熟,加之网络交易体量偏小、地区差异不明显,在法律的修改与完善方面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会根据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更新迭代,从国家层面主动优先制定新法或修改旧法。一方面积极制定新法,以适应网络交易的特殊需要,如,2000年发表《数字化日本之启动——行动纲领》,指出创建稳定可依靠的互联网商业平台,对建设电子认证体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划分开展叙述;2000年公开《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明确其具备的法律效力,约束与之相关的认证业务;2001年制定《关于电子消费者合同以及电子承诺通知的民法特例的法律》,“为B2C中因电子消费者契约中经常由于操作失误而引起的纠纷提供了解决方案”,另外,也包含《关于电子消费者合同以及电子承诺通知的民法特例的法律》《关于电子署名及认证业务的法律》等等。此外我们依照网络交易中发生的全新情况和明显不足,对之前法律做出改善,比如《商业登记法》《民法施行法》《特定商业交易法》《商法》等等[刘斌斌、蔡秉坤:《网络交易主要法律问题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70页。]。法律法规体系与网络交易发展步伐保持了一致,使XX监管部门在实施监管时能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
  日本具有非常健全的信用约束体系,为社会自治和行业自律奠定了基础。日本建立了“以银行协会创建的会员制征信组织和商业性征信组织全面构成的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并根据信息来源渠道的不同(银行系统、邮购系统、消费金融系统),形成了由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信息中心、联合会负责的规模巨大的数据库[曾小平:《美、德、日信用体系比较分析》,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世界经济系,2004年,第25页。],对企业和个人形成了强大的信用约束,失信成本相对较高,因而日本社会诚信度高,网络交易领域失信违法行为相对较少。
  (四)韩国
  韩国是对网络交易监管比较严格的国家。一是网络交易领域则要求公司必须在XX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个人经营者的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后也需要进行注册登记。二是建立XX部门有效监管机制,韩国设置中央和地方两级监管机构,中央主要由知识经济部负责网络交易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监管,让公平交易委员会承担市场秩序与顾客权益维护等任务。在地方上,由中央一级部门设置各类办事处、行动组等专门机构。三是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对于网络交易平台而言,无需对其非直接销售的商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需要在突出位置表示其和交易商品之间没有关系”;平台需要妥善保存交易记录,且时间是五年;平台上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平台必须提供卖方的准确地址,协助纠纷的解决,若卖方应当退款而不退,平台需“视问题差异先行向买方支付商品额1%-100%的数值,之后向卖方提出警告,问题严重的,经营者可取消此卖方交易资质”。四是创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指导平台经营者和产权人创建紧密联系的举报体系,持续惩处侵害知识产权的活动[日本、韩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考察团:《日本、韩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概况》,《工商行政管理》2009年第13期。]。
  (五)启示
  利用对美、德、日、韩多国网络交易监管组状况的研究,可知:第一,植根国民内心的法治诚信理念和严密的社会诚信体系,是从根本上减少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法宝。第二,网络交易法律条文的更新效率需要紧随现实发展脚步。第三,网络交易主体准入资格的管理因国家政治文化、法治环境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因地制宜是要义。第四,产业协会等社会自治机构的参加市XX监管以外的良好弥补。

  二、国内网络交易监管经验做法

  (一)重庆市
  重庆市从2008年起便积极探索网络交易监管的有效方式,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
  1.创建“一网四平台”的完善监管体制。重庆市的上述体系主要包含电子商务监管服务网与经营主体监测和监管体系、网络广告监测体系、相关搜索监测中心、电子证据采集研究实验室等多个部分,[蹇洁:《网络交易监管的影响因素和作用机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第232页。]承担全市网络交易办公、监管、服务任务,工商执法人员可以运用平台对网络交易主体进行定向监测、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排查、识别和跟踪、处理,为工商部门“以网管网”提供了抓手。
  2.注重网站源头管理。将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电信运营商、大型网络交易网站列为源头网站,实施重点监管。推动网络交易网站申领和加载统一的工商行政管理电子标志,以向消费者公开公示企业主体资格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建立网上巡查监管机制。该地区工商局修订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网上巡查工作指南》,确定具体的巡查主体、纲要、计划、流程等,形成网络市场主体巡查工作规范,为一线执法人员开展监管提供了依据和标准。[金国江:《网络经济管理中的制度建构研究——以工商行政管理为视角》,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行政管理系,2012年,第12-13页。]
  (二)杭州市
  杭州市在2015年制定我国第一部网络交易管理地区规则《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交易监管要求开展深入研究,重点内容为:
  1.明确监管机构。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网络交易监管部门,公安、质监、专利、商务、卫生、农业等11个部门建立信息沟通与监管协调机制,根据本身的职责划分,按照法律对网络交易开展监管。
  2.实施工商登记与亮照公示。指出网络交易经营者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没有达到登记标准的个人需要依照网络交易平台的需求上交身份证据、经营地点、沟通方式等内容开展认证,网络交易平台对平台上网络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进行公示,对自然人身份认证信息加载于页面醒目位置。
  3.强化网络交易平台管理义务。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在经营主体资格信息上弄虚作假,必须立即停止提供服务,并对未履行行为设定罚款处罚;制定或修改服务规则将对网络用户产生重大影响,必须事先征求用户意见,并对未履行行为设定罚款处罚;对开展消费争议调解的时限、向消费者提供网络交易经营者主体资格信息的时限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并对未履行行为设定罚款处罚;对终止提供服务没有公示行为确定处罚标准;平台须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被清退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信息。
  4.强化网络交易经营者义务。必须对有偿搜索、排名结果进行区分并标记;必须保证消费者可随时查阅其提供的电子格式合同;组织团购经营者在顾客要求时需要准备供货者名称、姓名、沟通方式、地点等内容;准备商品宣传广告、评论服务需要向顾客按实公开;严禁以骚扰、胁迫等手段迫使顾客对产品进行良好评价;禁止在促销中通过虚假宣传、更改促销信息等方式欺骗消费者,等等,并设定了罚款处罚。
  5.推动实施信用管理。鼓励网络交易平台制定平台内经营者信用评价制度,公示违法失信行为主体信息,实施交易风险预警;鼓励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开展网络交易经营者信用调查、评估和咨询服务;XX部门联合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建立网络交易经营者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开网络交易主体资格信息、失信行为和处罚信息等。
  (三)上海市长宁区
  上海市长宁区在2016年12月开启创建国内第一个“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计划通过2-3年时间,改进网络市场监管方式,优化XX服务理念,推动网络经济发展。针对网络交易业态的新特点,长宁区就网络交易监管创新作了系列探索。
  1.以“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变革加快网络交易主体登记活动。以网络交易主体发展需求为导向,通过允许同一地址登记多家企业和一份营业执照多点经营,便利网络经济主体登记注册。
  2.制定实施网络经营行业标准。探索XX、行业协会、企业共同协商,建立网络经营团体(联盟)标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在企业参与下,目前已制定了《创建“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互联网+生鲜”团队(联盟)标准建设工作方案》,且在研究网络交易行业公司特征的前提上,持续促进网络经营公司团队标准化发展,提升网络交易产业商品与服务水平。
  3.发挥网络监管系统作用促“以网管网”。借助网络交易监管系统、企业服务系统、公众服务系统、事中事后监管系统,开展网络交易主体数据、监管执法数据、信用信息的归集、分析和利用。优化网络监管系统“线上查找、线索分派、网页留证、线索处置、跟踪反馈”功能,完成网络交易不正常行为的及时发现、高效处置。将网络监管与“双随机”监管和日常巡查相结合,推动监管工作线上线下一体化。[霍一夫:《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创建“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2017年8月31日,http://www.cqn.com.cn/zgzlb/content/2017-08/31/content_4809833.htm,2017年12月7日。]
  4.拓宽消费维权渠道。成立“长宁区网络服务公司消费维权诚信联盟”,将消费维权联络点延伸至企业网站,建设网络交易纠纷投诉处理绿色通道,增加网络交易纠纷法律咨询救助途径。
  (四)启示
  从对重庆市、杭州市、上海市长宁区网络交易监管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三地的监管各有亮点,重庆市偏重于在监管方法、手段上进行创新,杭州在暂行办法中对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偿权以及强化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义务方面在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规定之外又增加许多内容,上海市长宁区在网络交易领域推动了行业企业标准建设。但是,总体来看,在推动网络交易主体信用惩戒、提高消费者自我维权能力和效率、强化社会共治方面力度不够、措施不多。

  第五章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监管对策建议

  一、完善网络交易法律监管体系

  (一)提升法律层级
  1.推动《电子商务法》出台。尽快推动《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网络交易领域的核心问题进行明确,法律内容既可以是原则性的、也可以是技术性的,其关键意义在于让工商部门和其他承担网络交易监管职责的部门下一步开展部门规章、实施细则、操作办法等的制定工作有法可依,有方向可循。
  2.推动现有法律修改。网络交易监管也包含《商标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大量法律条文,建议根据网络交易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和网络交易监管的实际需要,及时对上述相关法律进行修订补充,避免在法律使用上出现矛盾或不适。如,最新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交易行业经营者私自利用他人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字,以及经营者对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弄虚作假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建议增加对于“网络水军”、职业刷单炒信主体的具体监管措施;新《广告法》指出添加对网络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网络邮件宣传等活动的实际监管方式,等等。
  3.推动配套法规制定。法律层面的立法内容原则性、指导性内容多,建议相关部门根据管理实际需要,尽快制定出台部门领域实施细则、监管规范,为后续进行监管执法活动准备良好且合理的依据。同时,在电子支付、电信服务、融资服务、物流服务等方面尽快出台配套制度规范,保障网络交易平稳发展。
  (二)明确争议问题
  1.管辖权。根据目前的相关要求,网络交易监管由经营者住所地负责,违法活动查处需要让经营者住所地区负责,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需要让平台住所所在地负责,平台所在地异地管辖出现问题的,需要向违法行为人所在地转移,思考到当前消费维权活动中顾客位于弱势位置、维权费用过高等问题,指出添加顾客住所所在地管辖权,解决因经营者住所地、实际经营地、发货地、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各异、消费者无法知晓的问题,将消费维权费用转变给XX管理组织与网络经营者等部分,一方面倒逼XX管理部门加快网络交易监管体制改革和效率提升,另一方面倒逼网络交易经营者、互联网交易平台严于律己、全面促进后续发展。
  2.准入管理。当前有关法律条文对各方主体准入做出严苛的要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清楚表明,“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和相关活动的经营者,指出根据法律要求进行工商登记”,自然人需要在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经营活动且向其上交身份内容,符合登记注册标注的,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办理,《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十二条要求,“依法不需要得到许可的以个人技能供应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和依照法律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对于当前法律、规章制度或者xxxx决定要求应该得到行政许可的,双方都需要依法得到相关许可。以上规定表述内容相对复杂,对自然人的规定不够明确,在实际执行中易造成混淆。建议:在登记义务上,坚持主体分类和行业分类相结合,将网络交易主体分为自然人和企业组织两类,自然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内容涉及现有法律法规或xxxx规定应当取得许可或资格资质的,需要登记,不然都可以不登记,公司组织类都需要登记;在登记环节上,执行当前“先照后证”变革的举措;在登记方式上,自主加快“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发展,帮助全程电子化登记变革活动的进行,推动XX建立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探索网络身份认证核查、电子签名应用和移动端登记、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等,推进“不见面”审批模式,提高网络交易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在登记公示上,已登记注册经营者必须在其所在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相关页面或自建网站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3.平台责任。网络交易平台了解与网络经营者、顾客、网络交易商品与服务等相关的多部分主客体的大量数据内容,在确保网络交易发展秩序中需要激发自身功能,下面几个部分需要格外关注。第一,随着网络交易的发展,交易平台的形式越发多元化,不仅包括目前应用较为广泛的淘宝、京东等平台,微商、APP等全新媒介需要被添加到当前的监管范畴内。第二,平台汇集掌握网络交易多方信息尤其是身份证、地址、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必须承担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和违法泄露、使用个人信息的后果。考虑到个人在类似维权案件中能力弱,建议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引入集体诉讼制度,同时立法加大对平台违法泄露、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惩罚力度,科学设定赔偿数额。第三,平台身为交易场所供应者,需要创建与经营者相关的管理体制,担负相应职责。目前平台对进驻经营者的身份验证、信用评价开展的相对到位,但在网络交易数据信息与XX部门共享、违法行为主动发现应对并向监管部门报告,以及消费争议处理方面仍不到位,建议进一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予以推进,确保平台对商品服务相关内容监测和抽查、报告相关部门、与XX部门进行信息共享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二、完善网络交易行政监管体系

  (一)建立协调联动的监管体制
  1.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坚持分工监管与一般综合监管相结合,工商、发改、商务、工信、公安、质监、银行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部门职能分别开展工作,部门之间建立由工商牵头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建立定期和不定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具体工作协调制度。当前,国家逐渐创建由工商总局领导,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信办、邮政局等部门参与的网络交易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省、市、县层面可作为参考,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关协作机制,合力推动网络交易监管工作。
  2.建立跨区域联动监管机制。涉及跨区域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建立分流协查机制,由本地监管部门与异地相应部门“通过委托调查取证、协助执行、管辖权移转等方式建立网络交易案件分流协查机制和跨区域、线上、线下联动的办案机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课题组:《电子商务监管体制课题研究报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电子商务法起草组编:《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6年,第18页。]。当务之急,在地区之间可以通过签订合作备忘录、合作协议的方式,明确网络交易案件移交、协同办案等合作机制,长期来看,则需要对跨地区网络交易监管机制从法律上进行明确。
  (二)建立充足专业的执法队伍
  1.充实队伍。网络交易监管主要职责仍在工商部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快网络交易监管专门机构和专业队伍的建设,各级XX应加大对网络交易专业执法队伍编制、财力等方面的支持,在国家、省、市层面设立网络交易监管局,在县、乡镇设立网络交易监管科室、大队,引进掌握计算机信息技术、精通网络交易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人才,优化网络交易技术设备,提升XX部门应用计算机技术开展网络交易监测、分析和案件查处能力。
  2.提高能力。全面加快对网络交易执法职员的相关培育,特别要关注提升基层前线工作职员的信息技术水平。要转变传统监管理念,树立大数据监管和信息化监管理念,充分利用云计算、搜索引擎等前沿技术,提高网络交易数据监测、分析和处理能力。
  (三)建立高效便捷的技术系统
  1.建立网络交易监管系统。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已建立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信息化系统并在部分地区试运行,江苏省工商局建立了江苏省网络交易监测中心系统,其它部分省市也有相关实践探索,但是从功能、覆盖面等方面仍有待改进之处。建议对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信息化系统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在全国统一推广使用,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信息化系统要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实现以下功能:第一,网络交易主体数据归集功能。将该系统与工商部门市场主体登记系统、各网络交易平台入驻经营者数据系统进行对接,与食药监、公安、质监等其他部门监管系统相联通,以便监管部门全面掌握网络交易主体基础数据信息,为下一步开展监管做好准备。第二,网络交易经营活动监测作用。研究开发自动搜索、抓取与人工搜索相结合的功能模块,通过信息技术自动识别涉嫌违法违规网络交易文字、图片、链接,进行证据初步锁定、保存。第三,涉嫌违法活动的办理作用。对涉嫌违法违规问题通过自动推送、人工认领相结合的方式向各监管部门流转,按分工开展问题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第四,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作用。把系统和工商组织全国公司信用信息公示体系、信用办信用信息平台与其余组织信用信息监管体系相联系,整理公开多种主体违法失信内容。
  2.建立在线维权系统。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研发全国统一、网络交易相关部门全覆盖的在线维权系统,形成不同部门之间、不同地域之间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在功能设计上,一是建立“在线调解室”,在消费者通过在线受理系统提出消费调解诉求后,由具有调解职责的相关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组织消费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线进行远程调解,当事双方通过网络在线传输交易记录、照片视频等证据资料,并进行在线诉求陈述,让线上纠纷在线上解决,有效解决网络交易纠纷主体分散、线下材料邮寄慢、电话记录流转环节多、调解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二是建立“在线投诉举报室”,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关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投诉举报、网络交易经营者关于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投诉举报、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等社会公众关于网络交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由相应管理部门认领、受理,涉及跨地区、跨部门事项的,通过平台系统在线实现案件的协查、移交、办理和结果反馈。三是建立“在线仲裁庭”,建立由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律师或领域内专家组成的“在线仲裁庭”,由争议双方在线提交证据资料,由仲裁庭进行仲裁,并出具仲裁文书。

  三、完善网络交易信用监管体系

  (一)加快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加快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使违法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是从根本上减少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核心举措。目前,我国已在中国人民银行主导下形成了涵盖个人、企业的金融信用体系,但是在其他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然滞后。建议XX切实承担起责任,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规范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使用、共享、公示;建设覆盖国内的信用信息信息库,促进此类信息的筹集、更新、分享;鼓励民间信用中介机构从事组织、个人的信用收集评估活动,制定行业标准和管理制度;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违法失信主体黑名单,对失信行为实施银行贷款限制、行业禁入、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等惩戒措施。
  2促进工商组织网络交易信用监管系统创建。分析修订《网络交易失信惩戒办法》,根据工商(市场监管)组织公司信用信息公示体制、经营异常名录体制、严重违法公司名单体制等,形成网络交易主体信用档案,公示网络交易主体失信信息,实行失信主体联合惩戒。
  (二)发挥多元主体参与治理功能
  1.激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信用评估制度的积极影响。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依法建立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公开信用评价规则,利用技术手段对虚假交易、刷单炒信行为进行限制和纠正,客观、公正地展现经营者的信用评价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警示。立法确保消费者对产品与服务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不被修改、不受迫使的权利。
  2.发挥行业组织自我管理作用。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协会、互联网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引导协会组织制定行业发展标准,签订行业自律公约,通过引入第三方信用机构的参与,对行业内经营者进行信用评价,并通过公开公示、行业活动限制等方式进行失信行为负向惩戒。探索行业企业信用认定制度,通过向诚实守信企业发放诚实守信标识、文件等方式,对守信企业进行正向宣传和激励。
  3.发挥专家智库研判评价作用。积极引入专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专家学者参与网络经济发展研判评价工作,建立网络交易智库,对区域性、阶段性网络交易市场开展网络交易市场秩序测评、消费者满意度测评,对网络市场发展和监管进行前瞻性、趋势性研究,形成数据充足、分析科学、覆盖广泛的网络交易市场运行分析机制,为XX部门掌握网络交易市场动态、明确监管重点、提高监管精度提供保障。

  结语

  近期,xxxx开始关注简政放权、放管融合、加快服务变革,对内加快之前的行政管理制度变革,对外推动行政便利化水平提升,意在通过XX的减权限权和监管优化,推进XX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适应全新局势下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加快行业活力与创新水平的提升。
  放眼当下,互联网已经渗入到我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推动着我们的各项活动不断产生新变化、新问题,网络交易领域亦是如此。XX监管部门很可能要面临老问题尚未解决、新问题便汹涌而来的情势。如何避免网络交易领域“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如何更好地推动和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考验着XX监管部门的智慧和能力。
  本文利用对当前众多国家网络交易监管状况的深入研究,从健全网络交易法律监管系统、行政监管体系、信用监管体系三个方面提出了推进网络交易监管的些许建议。但是,由于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不足,本文所作的分析和论述还存在很多的不足,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和研究中继续进行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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