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

证券市场是所有金融市场中风险最大最需要监管的市场。中国证券市场建立才十几年所遇到的问题很多,证券市场的监管问题迫切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本文首先从我国的综合国情和改革开放的历史背景出发,论证了我国证券市场中市场失灵和监管失灵

  一、引言

  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自1990年开始,随着上海、深圳两家交易所的相继出现,中国证券市场开始起步、发展、壮大。
  中国证券市场经历20多年的发展,制度不断健全、体系不断完善、规模在不断的扩大。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国的证券行业经历了不断规范完善和日益发展壮大的历程。通过实施证券公司常规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提供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式持续规范发展,降低行业系统风险。
  据统计(见表1),截止2017年6月30日,中国证券行业共有129家证券公司。129家证券公式总资产为5.81万亿元,净资产为1.75万亿元,净资本为1.50万亿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含信用交易资金)1.27万亿元,托管证券市值37.67万亿元,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18.06万亿元。证券公司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显示,129家证券公司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436.96亿元,实现净利润552.58亿元,117家公司实现盈利,占证券公司总数的90.70%
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
  (数据来源:中国商业研究院整理http://www.askci.com/news/chanye/20171116/111945112060.shtml)
  近年来,中国经济总量保持了持续稳定的增长态势,已跃居全球第二。然而作为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证券行业,与银行、信托相比,整体规模仍然偏小,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目前,证监会实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各种新业务的开展也对净资本规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业并购整合势在必行,伴随着各种资源向规模较大、资产优良的优质券商集中,行业集中度将会有所提高。

  二、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管理现状

  (一)我国证券市场法制管理的历程

  我国XX经济规制理论是建立在转型经济体制之上的与国外经济规制有很大的不同,并且在证券市场规制方面尤为明显。我国XX的经济性规制在本质上仍然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XX对有关产业实施行政垂直管理的延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XX规制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计划经济时期所形成的XX规制的根本性质、特点和基本的市场结构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变革。
  首先计划经济体制下的XX规制特征。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是在计划经济理论或观念指导下建立起来的。传统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特征是:以XXX权威为支柱的xxx—行政体系、以全盘国家化为基础的经济关系体系、以政治利益为核心的利益关系和以精神鼓励与刺激为主体的精神动因。这种在特殊时期和特定环境下形成的经济体制完全排斥了价值规律、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与破产机制。超越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与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必然导致社会主义国家国民经济停滞的结果。
  其次内地证券市场XX规制模式。第一行政规制体系。内地当代证券市场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1992年以前的证券市场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负责规制同时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等其他XX机构以及深圳、上海两地XX也参与管理。随着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建立和运行中国的证券市场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
  1992年10月xxxx成立了xxxx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1992年12月17日xxxx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确立了由xxxx证券管理委员会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规制全国证券市场同时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体改委等xxxx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XX分别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管理证券市场。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将其有关的证券管理职能全部移交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管理职能从分散管理转变为集中管理。1
  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从而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新的规制体制即在XX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下发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双重自律功能形成XX主导型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当前的证券规制体制并没有照搬X高度集中统一型和英国高度自律型的规制体制中国内地的证券规制体制更类似于香港模式并逐步把规制的范围和权限扩大。第二行业自律体制。主要表现为:一是证券交易所作为经过授权的自律型规制组织《证券法》赋予了其相应的规制权力:股票暂停、恢复、终止上市权对交易活动的监控权对证券交易规则和从业人员职业规则的制定权以及对证券交易违规人员的处罚权等。二是1991年9月成立的中国证券业协会是全国性的证券业自律组织。
  《证券法》第九章明确了证券业协会的规制职能这其中包括:教育和组织会员执法;制定会员规则组织会员交流;调解有关纠纷;检察会员行为;处分违法违章行为等。三是社会性的监督组织也具有一定的行业自律职能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等。第三法律规制体系。1993年以来中国陆续颁布了《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1998年12月29日《证券法》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97年7月1日实施。中国的证券规制体制经过10年的建立和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形成了基本的法律规制框架。

  (二)证券法制监管的主要成就

  要想实现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和规模壮大,就必须要做好市场控制和完善。监管的是围绕着被监管主体而开展的,所以被监管主体得到发展,监管必然会随之发展,所有的监管体制、监管方法以及监管制度都是随着被监管主体的发展而改变,必须要符合被监管主体的发展情况和市场需求,这便要求证券监管的发展要有强大的预见性。目前国内的证券市场监管还在不断地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监管理念,给我国资本市场留有自由运作的发挥空间,保障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速度以及稳定性。国内的证券市场监管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发展,在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中起到了巨大的监管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在我国的法律层面来说,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地位得到了相应的完善和重视,有效提高了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在证券市场当中的权威性,这便导致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不会被XX或是其他的行政部门进行干预,确立了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地位,进而更好地控制住了证券系统的风险,有效避免了由于制度漏洞或是人为疏失而给整个证券市场的运行造成的风险。2.集中式管理体制让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能够直接对各地区的证券监管会派出机构进行管理,监管效率显著提高,同时还能够进行实时的监管,更快地找出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三、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证券市场XX监管存在的问题

  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XX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相比,我国XX的监管存在明显的职能错位,这也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并由此造成XX监管效率下降和行业自律作用的削弱。目前XX监管部门疲于应付证券市场中不断出现的经常性的问题,缺乏中长期的证券市场战略规划研究,同时在监管手段上,仍注重计划与审批手段,将指令性管理手段照搬于证券市场。这种违反证券市场运作的强制性管理方法往往成为证券市场秩序混乱的诱因,也是几年来证交所自律作用微弱、证券企业协会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自律功能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为:
  1.监管的非市场性。
  中国证券市场并非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是由外生力量推动,因此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烙印。同时,中国证券市场上所有者与管理者二者一体,便决定了中国股市管理的非市场性和垄断无竞争性。在市场日常管理当中,XX的行为呈现出非系统无连贯性,政策出台随意、多变。综观中国股市发展历程,中国XX给人以“救火者”的印象,“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拆了东墙补西墙”。多变无序中其实有一个中心,那就是维持股价,调控指数,作为国企所有者与市场管理者,XX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身份便决定了有一个双重目标,一方面要刺激二级市场拉动一级市场为国企融资,另一方面要维持市场的平稳,于是行为、政策的摇摆不定、措施手段的非市场化便成了股市日常管理的特色,导致中国股市成为“政策市”、“消息市”。
  2.我国实行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新《证券法》赋予了证监会规则制定权、核准审批权、监督权、查处权甚至准司法权。但是在实践中,证监会通过自行制定、颁布行政规章、决定、命令等形式,进一步拓展了自己的权力领域,从而在更广泛、更深远的意义上影响着证券市场。这种事无巨细的“家长式”监管方式在证券市场初期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XX应逐步还权于市场,原因就在于:如此广泛的事务监管,必然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监管部门能否给予充分的保障必然是一个问题⑤。
  从目前来看,证监会也根本无法做到这些。其结果可能是:其一,由于没有足够的资源实施广泛的检查,必然有一部分主体成了漏网之鱼,而当这些主体的问题日后暴露以后,人们自然会将责任推给证监会,指责其监管不力;其二,权力的集中容易产生腐败,权力越集中,滥用权力的危险越大,也越难以实施有效的控制;其三,过度监管增加了政策性风险。防范风险和增强证券市场的稳定性是监管活动的基本目标之一⑥。但是XX的过度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市场内在稳定性的同时,更加剧了市场外在的不稳定性。这主要是由于我国XX监管行为所具有的广泛性、经常性、非连续性等特征造成的。

  (二)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不完善

  虽然近几年来XX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证券市场的法规、条例,《证券法》也于1998年底在九届人大六次会议上通过并于1999年7月开始实施,但缺乏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誉评级法》《信托法》等,对于一些我国尚未定位或尚无条件开办的领域以及现阶段解决不了的问题、有关企业收购和资产重组的法律界定问题等,现有法规更是未能给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接近国际惯例的明确规定。而证券法规体系不完整不可避免地带来可操作性差等问题,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增加了监管难度。

  (三)缺乏统一的监管体制各监管部门协调合作不足

  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还没有实现集中统一管理的目标,政出多门的现象依然存在。依据目前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只对股票、期货市场进行监管,对债券市场并无实际的监管权利,债券市场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进行监管,从而在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方面仍然存在多头管理的格局。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合作。现在有些问题的监管仅靠证监会很难胜任,而我国在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方面明显不足,职能、层次不明晰,没有一套严密有效的措施来确保其履行职能,并使其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事后监管大量存在,降低了监管的效率。

  (四)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机制尚不健全

  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的主要承担者,但在我国,由于缺乏有效的自律机制,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尚未真正承担起此项功能。中国证券业协会早在1991年8月就已成立,但其作为全国最大的行业自律组织,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自律功能。尤其是在制定全国性行业自律管理规则、开展证券从业人员的培训、对证券经纪人员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和管理等方面显得比较滞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日常管理性的自律管理主要由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进行,而各交易市场之间为了自身的利益竞争激烈,监管规则和力度相差甚大,未能达到统一、协调、强化的自律管理效果。而忽视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的功能,等到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时,事态可能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

  (五)信息披露制度尚不规范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一个有效、规范、成熟的证券市场的最大特征就在于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有效性和及时性,以及信息在投资者中分布的均匀性。而我国目前在这一领域存在许多问题。第一,信息披露的滞后性导致了频繁的内幕交易及小道消息弥漫市场;第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原则未得到贯彻;第三,信息披露不够充分,许多公司为了粉饰自己的经营业绩,在年报上做手脚,故意回避一些对自己不利的重大问题,致使投资者无法真正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也就难以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四、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建议

  (一)我国证券市场XX监管应遵循的原则

  1.XX监管证券市场的理论依据
  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亚当.斯密对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顶礼膜拜然而爆发于1929年的世界性经济大危机宣告了市场和谐论的破产。人们认识到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本身也是存在缺陷的即存在着市场失灵。人们开始重新认识XX这只“有形之手”的作用。甚至有学者提出:在当今社会如果没有XX的作用那么要形成错综复杂的经济和社会网络是不可想象的⑦。在理论上证券经济和证券市场的特殊性使得证券监管几乎成为最少争议的管制措施—如施蒂格勒所言:“在所有对经济活动的公共管制中最受赞扬的也许要属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证券市场的管制了”。证券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证券市场容易产生过度投机。过度投机会导致股价暴涨或暴跌不但会造成证券市场的动荡而且还可能危机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另外在证券市场上少数人能利用预先获得的信息从事非法的投机活动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扭曲证券市场的价格信号。靠证券市场本身的力量是难以克服的。同时证券产品的特殊性也决定了证券市场监管与普通产品市场监管相比更具复杂性任务更加艰巨。证券监管机构必须在必要时对证券市场给予管制和干预。
  2.XX监管证券市场的适度性分析
  证券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重要场所XX对市场的过度干预无疑在某种程度上扭曲了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对于当前的中国证券市场来说XX调控市场目标具有多元性。由于政策目标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协调的结果是XX干预市场以实现证券市场平稳上扬。但是资本的逐利性特征以及市场对政策目标的预期都将使得证券市场的调整以一种大起大落的方式进行。XX维持市场平稳发展的初衷在市场博弈中很难实现。相反为了实现推动国有企业上市流通的目标XX唯有调控市场加速上扬直至XX无法承担证券市场泡沫破裂所带来的社会成本而后市场又以加速下挫的方式完成市场的价值回归。因此XX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应严格限定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凡是市场可以自己解决的问题XX就不应当插手。但是仅仅将监管范围界定于“市场失灵”的领域还不能满足“适度”的要求监管范围仍显宽泛。其原因就在于并非所有市场调节失败的领域都需要由XX干预来填补而只有那些通过监管能产生积极效果并产出效益的领域才是证券监管的最终落脚点。人们往往有一种错觉即认为XX对所有市场失灵的现象实施干预都会有效。事实上有些XX干预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使问题更糟。实践证明对于某些市场失灵XX干预能够起到积极作用而对于另一些市场失灵XX干预却是不能奏效的。如果硬性干预就会造成“XX失灵”。

  (二)不断完善XX监管

  1.XX端正自身在证券市场中的定位。XX参与证券市场时所具有的多重身份必然导致其政策目标的多元性。中国证券市场也由此承载了过多的历史使命。在不同的阶段当经济面临不同问题时XX参与证券市场的政策目标的侧重点都会有所调整。而证券市场其原有的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反而经常受到忽视。在这样一种背景下XX所做的不直接干预证券市场供求的承诺无疑是不可信的。因此XX在介入证券市场时应摆脱其多重身份而将自身在证券市场中的定位严格限制在监管者的角色上。XX干预证券市场是为了促使信息在证券市场中可以迅速有效地传播减少市场中交易双方所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价格信息在配置资源方面的效率。同时通过惩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性既可以提升市场的吸引力又可以有效保护市场中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与此相应地XX政策目标的选择也应单一化建立一个有效市场而放弃原来的多元目标。而且XX确立自己在证券市场的定位及其目标后应该主动放弃自己的其它角色和功能并以法律等形式确立下来使之对XX的行为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2.加强XX监管的市场化XX监管的市场化是指进一步放松XX管制还权于市场让市场承担更多的自我管理职能。证监会仍然承担了太多的本不应由其承担的职能。证监会的监管权力在不少方而已越界涉入了市场权利的领域。那些原本属于市场的权力在性质上是私权不论行使主体还是行使方式以及法律后果都应当遵循私权的规律⑩。而证监会过分的行使原本属于市场自身的权力不但不会弥补市场的缺陷反而会造成市场私权的缺失造成更大的问题产生。

  (三)不断加强与完善《证券法》及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实现“依法制市”

  完善证券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的证券管理法规体系是一国证券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的前提,西方成熟的证券市场的发展一般都经过了“问题—反思—立法”这样一条法制规范化道路,而新兴的中国证券市场则没有必要等股市出现大的波动或挫折再来立法加以规范,可以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以及对前景的客观分析来完善法规体系,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使监管部门在实施监管时有法可依,尽量避免亡羊补牢的情况。《证券法》的出台对我国证券市场今后的健康、范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仍有许多问题被回避或未解决,因此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在条件成熟时也应相继出台。如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为宗旨的《投资者保护法》和《投资咨询法》,以规范企业以并购行为为目的的《企业兼并收购法》都应出台,使之与《证券法》及其他现行法规形成一套协调运行的法规体系。此外,国有股、法人股的上市也必须借助法规加以界定和完善。

  (四)完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世界各国虽因国情不同及证券市场发育程度的差异而选择了不同类型的证券管理体制,但在监管上都强调XX监管和自律组织监管并重,形成双管齐下的格局。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设有专门的或单一的XX监管证券发行与交易的监管机构,只是在结构上不同而已,但无论如何,XX监管组织的主体构成是明确的,权力是相当大的,鉴于此,中国证监会应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改变目前中国证监会只对股票、期货市场进行监管,对债券市场并无实际监管权力的状况。债券市场的监管权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移交证监会,从而消除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方面的多头管理格局,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针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面临的XX监管职能错位问题,实现“三个转变”和“一个改变”。“三个转变”指:一是转变监管目标,即从保市场高价位、保企业高溢价发行为主,转变为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和保障市场机制正常运作为主;二是转变监管内容,即从XX直接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把关为主,转变为把主要精力放在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三是转变监管方式,即从行政控制和审批为主,转变为更多地为市场正常运作创造条件,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一个改变”指改变股票发行与上市的行政审批模式,取消额度控制。
  股市监管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充分揭示风险而不是股指调控。投资者投资某只股票其实是对该只股票公司未来的投资而这一切无不以市场信息作为选择参照。为此要特别强化信息披露机制保证向公众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使投资大众能公开地获得同质等量的信息,公平地参与投资竞争依据公开的信息做出适当的投资决策。所以XX对股市进行干预的最好途径是对信息传导机制进行完善和监管改变股市信息的不完全和信息的不对称。我国XX对股市的监管应从目前的行政手段为主的格局逐渐转变为大力强化建立在“三公”原则上的信息披露机制完善和规范信息披露内容和形式以及监督信息披露质量等方面,使股市体现更高效率以最低的交易成本发挥其重大作用,真正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五)加强证券市场主体及相关机构的自律能力

  强化证券交易所的自律功能。我国沪、深两个交易所都属于会员制的自律组织,他们处于证券市场监管一线,已部分承担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但同时在日常监管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应当进一步强化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的地位和职能,明确其在因监管不力而造成或加剧的违规违法行为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从而督促其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监管的力度。减少证监会在监管中的行政干预色彩,增强其对上市企业以及证券市场各参与者的监管手段和能力。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监管过程中,要加强对行为和过程的监管,而不仅仅是对结果的监管,对监管者而言,行为本身比结果更值得关注。所以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第一,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完善交易所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逐步形成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交易管理人员的合理分工,建立规范化的注册和监管程序。第二,交易所要能真正贯彻公平、公正和公开的“三公”原则,保护投资者的正当利益和合法利益。第三,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增强市场透明度,以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持续的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消除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抑制内幕交易行为和欺诈行为,实现证券市场的透明与规范。我国也即将采取季度披露制度,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目前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制度,使我国会计制度进一步向国际会计制度靠拢;同时要加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严格程度及处罚力度。最后,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引入民事责任,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建立和完善证券交易即时控制系统,保证市场高效、安全地运行。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搞好监管部门的协调。

  结语

  证券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场所,也是信息的聚散地。确保证券市场正常有序运转的核心基础是一套完善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可靠的信息与投资者的信心是证券市场的两大关键因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问题主要是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信息披露环境缺乏约束,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监管不力,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健全,存在较大缺陷。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监管机构和投资者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相应的从这些方面进行着手,要健全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加强约束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环境,并加大监管力度,还要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总之,公开是公平、公正证券市场的基础,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的情况,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应当以法制为基础,以监管和自律为手段,完善和规范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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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赵福建.论证券自律监管的国际比较与我国证券自律监管体制的完善.中国论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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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鸣谢

  这次的学年论文设计总结是在我的指导老师周敏老师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从论文的设计选题到设计完成,周老师给予了我耐心指导与细心关怀,有了周老师耐心指导与细心关怀我才不会在设计的过程中迷失方向,失去前进动力。周老师有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和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这些都是我所需要学习的,感谢周老师给予了我这样一个学习机会,谢谢!
  感谢与我并肩作战的舍友与同学们,感谢关心我支持我的朋友们,感谢学校领导、老师们,感谢你们给予我的帮助与关怀;感谢西北政法大学,特别感谢学校给予我们的良好学习环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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