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汽车后市场O2O模式发展现状研究

随着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突飞猛进与广泛普及,蕴涵着无限商机的互联网保险开始茁壮成长。国外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存在以下两种模式: 一种是以保险公司网站、第三方保险网站及互联网金融超市三种形式存在的B2C模式;另一种则是以互联网风险市场和互联网风险

  1绪论

  1.1研究背景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保险行业持续发展至今,方兴未艾。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保险行业的规模也变得越发巨大,与传统保险行业并驾齐驱,形成新兴的保险行业形势。

  1.2研究内容

  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创新的保险形势,在国内发展的历史已有十几年的时间。随着互联网+与众多行业的相互作用日益明显,保险行业同样受益颇深,得以在新的领域积极探索。本论文旨在通过对国内外现行互联网保险形势比较和国内互联网保险的分析的探究,初步了解国内互联网保险的现状,并合理推测未来互联网保险行业的趋势与走向。

  2互联网保险的简述

  2.1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概念

  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有关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信息,从而实现网上投保、承保等保险业务,直接完成保险产品的销售和服务,并由银行将保费划入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并不等同于保险电子化。保险电子化只是单纯地把保险搬上互联网,而互联网保险侧重于互联网的创新精神,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产品开发、资金支付等模式的创新。

  2.2从博弈论角度简析互联网保险

  在为互联网保险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但与简单的网络购物性质不同,它是看似无形的,却真正实现了资金的流动。因此它比一般的电子商务具有更大的不可测性与管理难度。下面仅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分析互联网保险的利与弊。
  从时间角度考量,相较于静态博弈,动态博弈分析更加贴近互联网保险的特点,因此,采用动态博弈树来对其进行分析。在这个博弈中,有两方参与,分别对应保险公司与投保人
  为了方便分析,即双方行为存在合理解释,假设他们的行为均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并且双方行为具有独立性。在信息对称的前提下,这是一个完整可靠的动态博弈,博弈树如下图1,以下为博弈分析:
  在博弈树中,第一个白圈代表了投保人的第一阶段的行为,有两种情况,不选择网上投保,则产生得益A,双方收益均为0;如果选择网上投保,则进入第二阶段。黑圈代表保险公司的行为举措,当投保人投保后,主动权由保险公司掌握,即存在差错管理和规范管理,当出现失误时,如信息外泄,退保金被冒领等情况,产生得益B,投保人损失为a(一部分甚至全部保费),保险公司获得收益b(保费);当保险公司规范管理时,产生得益C,即投保人得到了理想的投保收益c,保险公司获得了经营收益d。
  然而,从实际情况出发,投保人无法准确预知保险公司运营管理情况,加之监管力度有限,无法有效约束保险公司,使很多人望而却步。另外,由于存在可观的运营成本与不可抗力因素,很多情况下收益d<b,这使得一部分保险公司选择得益B,从而失去企业信誉,导致后续保险无法开办。但是,当进行重复博弈的时候,n次博弈之后,nd>>b,而且投保人可以通过投诉和抵制,迫使保险公司选择得益C,从而获得投保人的信任,使得博弈可以重复进行。

  3国内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形势

  3.1国内互联网保险的历程

  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诸多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其中,国内互联网普及情况呈井喷式增长,图1为近年来互联网普及率统计图。与之相关的国内互联网保险份额也逐步增长。国内互联网保险业始于1997年,但真正开始取得显著成果,还是在最近几年,2011年至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增至60家,年平均增长量为46%;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至291亿元,年平均增长量202%。2013年11月6日,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众安保险正式成立。除此之外,更多的保险公司也在近两年纷纷扩展电子商务职能,转变官网的定位,如:新华保险、太平洋保险。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保险的规模与优势愈发壮大。

  3.2国内互联网保险的规模

  中国内的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虽然前景巨大,但我们也要清楚认识到,风险是伴随着发展的。如图2与图3是历年来互联网普及率与保险公司数量增长情况的统计图。纵观全球,国内的互联网保险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互联网保险在整个保险市场中的比重依旧不大。对于互联网保险,大多数公司还仍在积极探索,希望能够找到一个明确有效的模式。

  3.3互联网保险的优势

  正如黑格尔所说,“存在即合理”,互联网保险能够蓬勃发展自有其过人之处,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削减成本
  互联网保险的一个优势在于其消除了保险推销等中间环节,直接实现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选择和匹配,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经营成本。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保险或提供服务可以缩减在分支机构代理网点上的开支,比如无需为传统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支付佣金;保险公司只需支付低廉的网络服务费即可,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印刷费等。另外,据X咨询机构布兹·艾伦·哈密尔顿统计,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出售保单或提供服务要比传统营销方式节省58%~71%的费用。图4为互联网保险的运营流程图。
  (二)突破时空局限
  互联网没有时间和地理位置的限制,互联网保险业也深受其益。通过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提供24小时的无差别服务,投保人可以随时随地登陆网站进行投保、咨询、理赔等一系列的操作。在传统模式下,交易双方受活动时间、空间和规模的限制,这一改变,极大地拓展了交易的范围并延长其时间,促使保险市场进一步向结构完善的方向发展。
  (三)增强信息交互
  互联网保险增强了保险公司与客户交互式信息交流。对客户而言,客户可以自主地从保险服务系统获得他们所需信息的详细情况,如保险费率等,除此之外,还可以掌握保险公司的相关动态及新推出的保险产品,并且通过互联网方便、快捷地比较各种保险产品的优劣,从而根据需要选择性价比最高以及最适合的保险产品。对保险公司而言,通过互联网则可以及时获取客户的大量信息,发掘潜在客户,更加深入地了解保险市场和客户需。

  3.4互联网保险的优势

  (一)互联网保险产品及其增值服务有待改进
  尽管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额急速增长,但是互联网保险产品及其附加服务依旧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首先,各保险公司的产品种类大同小异,缺乏差异性。人身险公司的产品主要包括个人意外险、医疗健康险这两类保险,其中险种不过寥寥,而产险公司的产品仅包括个人短期意外险、机动车辆险、货运险等类型。图5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结构统计图,从中不难发现,相较于产险,人身险份额越发庞大。另外,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同质化现象也比较严重。二是产品的增值服务没有得到挖掘,附加服务是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的在基本保险责任以外的额外服务,它是一种差异化服务。在这个方面,附加服务可以体现出保险公司的服务特色及其水平,其最终目标是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然而,目前在中国这样的增值服务还没有受到保险公司的重视和深入挖掘。
  (二)存在网络安全隐患
  电子商务在为人们提供了快捷和便利的同时,也对网络安全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要求,随之而来,网络的不安全性也成为了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障碍。一个安全的保险电子商务系统,必须具有一个安全、可靠的通信网络,交易信息的安全性才能得以保证。而现实情况是,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旧存在一些网络安全隐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当其冲的就是系统安全问题。网络系统安全问题主要是指计算机和网络本身存在的安全问题,也就是电子商务平台的可用性和安全性问题,其内容包括计算机的物理、系统、数据库、网络设备、网络服务等一系列问题。比如,由于某种设计缺陷、容错能力差或者兼容问题等引起的计算机系统故障、黑客的恶意攻击和计算机病毒的传递等,这些都有可能最终导致系统崩溃,造成难以承受的后果。
  其次,信息安全问题。信息安全问题是电子商务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比如,信息被窃取、信息被篡改、信息被假冒和信息被恶意破坏等问题。
  最后是网络交易安全问题。交易安全问题是指在虚拟市场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交易主体真实性、资金的被盗用、合同的法律效应、交易行为被恶意取消等问题。因此,一部分客户考虑到自身的资金和信息安全,对网络保险持观望态度,更钟爱传统保险产品,这在很大程度上掣肘了互联网保险。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互联网保险的产生,对传统的保险与商贸法律提出了挑战。近年来,尽管国内已经颁布了不少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但是相对于电子商务发展的速度,立法还是比较滞后,到目前为止,仍旧没有一个比较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电子商务中法律问题无法解决,诸如网上安全、客户隐私保护等,造成了十分尴尬的局面,限制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另外还有一定历史原因存在,以往都是传统的保险代理人模式与客户沟通交流,而如今面对冷漠的网络,许多客户很难适应这种变革。
  (四)互联网保险监管力度不足
  目前,国内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依旧沿用机构监管和传统业务管理模式,事实上这并不适合监管具有虚拟化、无时空限制等特点的互联网保险,缺乏针对性。
  由于在互联网保险平台上开展业务须大量使用电子凭证和电子记录,资金流向变得更加难以预测;当网络业务与传统业务混合在一起时,现有的监管组织形式和现场检查手段也无法满足新的监管要求,必须关注的是,国内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几乎是空白状态;而互联网保险平台的异地承保权限和保费归属的范围也没有相应的监管措施出台;对于互联网保险平台的市场准入问题也没有达成同意、正式的标准,市场准入的监管效果不理想,无法实现持续性监管。

  4国内外互联网保险行业的比较分析

  4.1国外互联网保险形势

  4.1.1国外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概述
  国外对保险业与互联网结合的理论始于2002年哈佛大学的Jeffrey Brown教授与芝加哥大学的Austan Goolsbee教授在《政治经济学期刊》上发表的《是互联网让市场更具竞争力?——基于寿险业的证据》一文。他们利用X人寿保险市场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发现了基于互联网的价格比平台更有效地降低投保人的信息搜寻成本,从而降低保险的价格并提高保险市场的竞争性。当年,另外一篇由James Garven教授发表在《风险管理与保险评论》上的《互联网对保险市场和机构的影响》一文进行了补充说明,互联网不仅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还可以降低门槛,从而增加保险市场的供给与可购买性。然而,西方高科技网络泡沫的破灭,互联网与保险的联姻经历了一段较长时间的停滞期,对这方面的理论探讨也陷入了停顿。
  这些前期研究仅仅把互联网作为保险的销售渠道来理解,已经明显不符合当前市场发展的状况。现实的情况是,科技创新正在重塑传统保险销售模式,新科技革命正从根本上改变着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大数据也在促使保险业发生深远的变革。互联网保险的理论应结合现实情况有进一步的发展。
国内汽车后市场O2O模式发展现状研究
  4.1.2计算股票价格模拟路径的最佳执行时间和期权收益
  (一)国外互联网保险有业务的流程
  从国外的互联网保险实践来看,互联网主要被当作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之一。简单的对信息进行检索仅是互联网保险的起点,一个完整的互联网保险服务流程还包括售前服务、保单销售、售后服务、理赔等等。另外,移动设备和社交媒体也是通过多点接触拓宽了互联网保险的范围。总而言之,互联网保险的流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包括风险核定、精算定价、数据反馈、大数据分析,以及相关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影响,这是一个大循环,这也是国外互联网实践中在不断探索的课题。
  (二)国外互联网保险业务创新模式
  在当前国外保险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保险公司自有网站直销、在线比价网站、在线风险交换、逆向拍卖平台、移动式保险等创新的互联网保险模式。
  (1)自有网站直销
  直销是国外互联网保险通常采用的方式,互联网的普及让这种直接把保险产品销售给客户的模式获得新的突破。在网络平台上,产品一目了然,服务流程完整,且注重客户的体验。成功的B2C平台如X第四大汽车保险公司,也是X最大的直销保险公司Geico,完全摒弃了中介模式。在Geico的网站上,各种类型、明码标价的保险产品一目了然,人们可以方便地进行在线询价。Geico对客户进行差异定价,比如是否为学生、驾驶人员的背景、客户的忠诚度等都会成为影响价格的因素。除报价外,服务也是它的一一大特色。Geico提供车险的在线报案和理赔服务:对案件进行分类、允许就近选择汽车修理地点、单独介绍玻璃索赔的方法、告知索赔记录对保险政策的影响等。此外,其移动应用包含了查找最近的拖车、提醒下次续期扣费的时间和金额、提供客户冠名的游戏供客户下载使用等功能,增加了客户体验提高了客户黏性。
  (2)比价网站
  比价网站在北美和欧洲地区都有使用,比价网站的优势在于能让潜在客户获得多家公司同一标准下的报价。世界著名咨询公同埃森哲在2013年的一项调查中发现,超过一半的消费者表示可能会使用比价网站作出投保决策。英国的比价网站最发达,英国首个在线车险服务于2000年推出,英国车险业务也因此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比价网站车险保单销售比例日益增加。2012年,来自互联网和比价网站的车险销售额已经占到英国车险的44%。当然,比价网站为了打造品牌,也开始提供除了比较报价以外的服务,英国消费者已经将比价网站作为重要的财务建议来源。
  (3)在线风险交换
  社交媒体催生出了个人P2P保险计划。所谓个人P2P保险计划,就是指通过社交媒体来创建团体,消费者可通过这些团体彼此承保风险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更好的保险条款。如开始于德国的“朋友保险”、英国初创公司jFloat计划、X的Peercover计划,都是通过科技让希望获取保险的人走到一起,并找到愿意提供保障的人。
  (4)逆向拍卖平台
  逆向拍卖平台是指保险公司或其分销渠道在线提供保险的竞价,由消费者选择承保人的互联网保险方式。如X公司iX-change开发的基于网络的财产险及意外险逆向拍卖平台。
  (5)移动式保险
  移动技术已经使保险公司可以随时随地与消费者进行互动。移动技术在互联网保险的模式创新上有两种,一种是通过远程信息处理技术进行保险创新,如XProgressive Insurance Company的UBI保险创新(根据汽车的里程等使用数据确定保费的保险)。X和欧洲保险公司也引入了基于远程技术的车险业务。另一种是针对保费低而缴费频次高的保险产品的创新。金额不大但频繁收付费会增加保险公司的成本,也提高了产品定价。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上网或者以短信确认合同的方式进行承保,保险公司可以向更多客户提供负担得起的产品。非洲、亚洲、拉丁美洲的小额保险公司已经提供从意外险到寿险的一系列移动保险服务。

  4.2国内外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差异

  4.2.1简析存在的差异
  (一)管理模式的差异
  国外互联网保险完全由保险公司主导,互联网公司仅是辅助者,互联网公司参与互联网保险,仅仅是给保险公司提供一个互联网的平台。国内互联网保险中虽然多数情况下仍然由传统保险公司主导,但是互联网公司深度参与全过程。例如,2013年,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成立,两家互联网公司腾讯和阿里巴巴不仅仅是提供平台的参与者,而且还是众安在线的股东,全程参与互联网保险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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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价格和质量的差异
  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费率市场化基本完成,激烈的竞争保证保险产品定价的合理性高,避免过分追求高收益导致定价不准确情况的大量出现。国内对保险产品定价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目前除了意外险等部分简单产品以外,其他大部分的保险产品费率都不允许浮动。同样的,对于互联网保险产品,由于费率管制较为严格,费率的浮动范围不大,较高的价格对消费者的吸引力较差。
  同国外相比,国内网络保险产品也有待升级。首先,国内互联网保险产品差异程度低、同质化严重;其次,产品的附加服务少;再次,很难出现咨询、投保、核保、支付、出单等全流程的互联网化,不少公司还处于网上查询产品的初级阶段。
  (三)流程和监管的差异
  国内互联网保险的业务流程较长。不少保险公司开展网络保险业务只是作为补充,互联网的便利性主要体现在信息查询和投保阶段,而理赔阶段一般情况下仍然需要到实体网点办理,而且办理过程如果出现手续不全等情形,会使得理赔更加困难,反而拉长了业务流程。在监管方面,国外的互联网保险监管较为健全,国内这方面监管尚处于空白。一方面,国内的互联网保险安全防护较弱,仅在支付环节有一定程度的防护;另一方面,国内尚没有对互联网保险的专门监管措施,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
  4.2.2产生差异的原因
  国内外互联网保险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国内外金融市场环境存在差异。首先,国内的金融市场是由银行主导的,由于蝴蝶效应,任何银行的政策变动都有可能引起市场的连锁反应,而且其服务对象主要是通过审核的企业;与之相对的,发达国家是市场主导型的金融市场,仅凭单一机构是无法撼动市场的,其服务则是主要面向优胜劣汰的优质企业。其次,国内保险市场处于高度垄断状态,大型保险公司享有XX赋予的垄断利益,其惰性强,创新意识差。互联网保险具有公开、平等、透明等特点,传统保险不能满足的需求,通过互联网保险得以满足,而发达国家利率市场化早已完成,传统保险业竞争激烈,网络保险对于传统保险的冲击相对较小。
  其二,国内外互联网企业运营存在差异。发达国家零售业竞争十分激烈,主要为厂家—零售—家庭的模式,已经将成本压缩至最低,互联网只是一种渠道,促进传统零售巨头转型并主导电商。在国内传统流通体制受到诸多制约,中间环节长,成本较高,很难发展。因此,淘宝、天猫、京东商城等电商企业不断发展起来,并像滚雪球一样不断蚕食整个零售市场份额。不过,由于国内外互联网保险存在较大差异且国内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因此,我们可以加快布局这一领域:第一,传统保险公司要重视互联网平台,降低交易成本;第二,加快推进费率市场化,重视产品创新:第三,提高保险公司应对互联网风险的能力;第四,加强法制与监管。

  4.3对国内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启示

  集他人之长,补己之短是当下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因此,鉴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国内外的差别及未来在国内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利润空间,保险公司应加快在该领域的战略布局,个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优化产业结构并融入大环境之中。
  (1)拓展网销渠道,降低营销成本。
  社交网络的用户广泛,信息传播及时、迅速,爆发力强,亦是广大民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已有大量成功案例证明社会化营销是捕获海量潜在用户的重要途径。保险公司应该养成与消费者共赢的思想,通过与消费者分享网上交易所带来的成本节约,加大用户基础,持续发展。互联网保险可以使保险公司降低包括销售、保单管理、赔款支付以及索赔管理等在内的总成本。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从互联网交易节约的成本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来鼓励消费者在线购买保险产品,如此一来,既节省了大部分资金,也拓宽了销售渠道。
  (2)积极创新产品。
  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及大数据技术的兴起,消费者的行为、个体特征及由此产生的各类数据均能较为有效地被记录、分析,使得定制化保险产品设计成为可能,能根据一类人群的各方面的特征,精细化地推出与之相适应的产品。首先,进一步推广简单的个险产品。标准化的个险产品(人身意外险、旅游险、健康险、车险等)保险条款通俗易懂、保单标准化程度高、保费低廉、无须核保或能够网络自动核保、与传统营销渠道没有明显冲突,因此适宜于网上直销。其次,发行投资理财类保险产品。投资理财类产品的保险金额一般不高,核保也比较简单。
  (3)树立互联网保险品牌。
  培养互联网购买过程中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信任至关重要,而保险公司树立互联网保险品牌的关键在于保险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其核心则是要开发出一系列能够满足网络客户需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再次,加强模块化设计。保险产品的个性化设计可以通过一个个标准化产品模块的组合来实现,这种模式在国外已非常普遍。最后,开发团购保险产品。由于团购的风靡,互联网也逐渐出现了保险产品的团购营销。目前的团购保险产品主要集中在意外险、旅游险、留学保险、家财险、健康险和车险等金额小、手续简单的品种,而平安、泰康、华安、阳光等多家保险公司已参与其中。
  (4)互联网保险创新与监管平衡。
  互联网保险必须创新,互联网保险的创新呼唤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创新。互联网保险的出现,保险行业在技术、结构、权力多个层面的改变,将为监管带来巨大挑战。互联网保险监管基本原则是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前提,坚持透明和公开,实现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是在XX和市场双重力量互动配合之下实现的,因此有必要对现在的监管规则予以重新审视。首先,适当给XX减负,划清XX互联网保险监管的边界,采用多样化的监管手段。其次,给市场充分空间。XX、保险公司内部治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管都是有效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不可或缺的力量,他们共同组成的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是互联网保险创新和互联网保险监管创新的必然选择。

  5总结与展望

  5.1总结

  本文主要目的是初步探究国内互联网保险形势,参考了一部分国内外文献并查阅了大量数据,尝试从不同角度分析国内互联网保险的问题、差异与走势。运用博弈论方法推演互联网保险的可行性和推进规模,即模拟一次和重复博弈的实验结果,以及可能导致博弈结束的相关变量。以国内实情为基础,探究国内互联网保险的当前实况与潜在问题,另外,通过查阅了国外互联网保险的相关信息,并且与国外互联网保险行业在规模、运营、环境以及发展趋势的对比,从中认清国内互联网保险正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在此之上,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思考如何应对挑战,把握机遇,解决问题。

  5.2展望

  近几年互联网保险上升趋势逐渐趋于平稳,保险行业大环境也或多或少受到了一些掣肘,略显颓势,但是从市场需求的角度去考量,随着国家日益繁荣、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合理规避风险和科学理财必然会成为一种新的潮流。从规避风险来看,目前人身险和财险足以解决一大部分突发情况,而且日后也一定会推陈出新,推出更多保险产品;就理财形式而言,相对于银行的保守型理财模式,一定存在一部分人不满足其回报利益,从而选择风险略高于银行,而收益也相对可观的保险理财模式,这将成为许多人的客观需要。与互联网结合的互联网保险也必将在未来展现出磅礴的生命力,突破束缚,蓬勃发展,国内互联网保险行业将在未来几年,扭转颓势,呈现出良好的上升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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