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体制改革背景下昆明市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研究

 中文摘要

借助行业协会与XX脱钩进而自治,使内部治理良好的协会商会成为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支柱,联结XX与行业,促进XX政策更好的执行,保证产业发展规范性与自由性并存,并带动其他产业服务、管理机构提高工作成效,这是行业协会商会改革的目的。由于我国行业协会商会尚未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行业协会商会与XX机构脱钩并取得独立性发展仍然缺乏保障,客观上也反映出行业协会商会的内部治理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尚未能够发挥作为现代公共管理支柱之一的社会组织应该发挥的作用。

基于行业协会商会与XX脱钩的必要性,结合当前行业协会商会传统管理方式以及脱钩后的要求,本文对于昆明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内部治理进行研究。试图分析社会体制改革背景下昆明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新需求、内部治理情况与需求之间的差异,提出提高内部治理效率,满足改革需求的策略,以提高行业协会内部治理效率,指导昆明市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工作的落实,促进XX监督与管理职能更好的实现。

研究发现,昆明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其也存在内部治理组织结构不完善、内部治理决策沟通不畅、执行中仍旧存在XX管理现象、监督作用未完全发挥、激励考核与脱钩模式不符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与行业协会商会内部基础薄弱、专业人员不足、人员积极性不足等因素有关,同时也与外部的法律法规不完善、XX职能转移不到位及社会整体认知不足等因素有关。根据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后内部治理的问题及成因,提高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后内部治理的成效,首先应该优化外部环境,通过完善立法体系、减少干预与管制、落实财政税收支持及完善社会认知,为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后内部治理效率的提高奠定基础。其次,应该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的内部环境,通过完善组织结构建设、构建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的双向沟通体制提高沟通效率、摆脱XX管制探索独立运行模式、创立多元监督体系发挥监督作用、顺应改革需求完善激励考核体系等,保证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关键词: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内部治理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研究背景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进入了 2.0 时代。中办、国办2015年4月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XXX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标志社会体制改革正式开始实施。

社会体制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而对社会服务和管理做出的一种制度安排;社会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体制;其基本框架包括,XX切实履行社会服务和管理职责,公众积极参与各项社会事务,自治和他治协调配合,法治保障坚实有力;社会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有,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制,构建新型社区管理体制,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完善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健全社会诚信机制。

可以发现,社会体制改革的目标及任务,均提出自治和他治协调配合、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要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就是在这一背景下进行的,配合XX落实服务目标,实现行业自治的重要举措。

作为主要的社会组织之一的行业协会商会,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迅猛,已经基本形成了覆盖国民经济各门类、各层次的行业协会商会体系。行业协会商会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能做企业想要做、但仅靠单个企业却无法做到的事;能做市场需要做、却无人牵头去做的事;能做XX想要做、却无精力顾及的事,因而,行业协会商会在XX组织宏观经济管理及企业组织微观经济运行之间起着综合协调、“上挂下联”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行业协会商会背后存在的问题渐渐成为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绊脚石,“二XX”、“红顶中介”的批评声不绝于耳。为了进一步强化政会分开、帮助行业协会商会回归正常的发展轨道,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的改革势在必行。

十八大以来,xx明确要求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这为我国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指明了方向。2015 年 7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xxx办公厅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的改革拉开序幕。随后,xxx印发了《关于成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联合工作组的组成及部门分工。民政部也相继出台《关于做好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50号)、《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5]166号)等文件。xx、xxx也高度重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XXX总XX指出,要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理清XX、社会、市场三者关系,加强综合监管,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运行,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xxxxXX强调,要通过试点探索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加快形成XX依法行政、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自治的新体制。这些均彰显了国家为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改革所作出的种种努力。

借助行业协会与XX脱钩进而自治,使内部治理良好的协会商会成为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支柱,联结XX与行业,促进XX政策更好的执行,保证产业发展规范性与自由性并存,并带动其他产业服务、管理机构提高工作成效,这是行业协会商会改革的目的。由于我国行业协会商会尚未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行业协会商会与XX机构脱钩并取得独立性发展仍然缺乏保障,客观上也反映出行业协会商会的内部治理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尚未能够发挥作为现代公共管理支柱之一的社会组织应该发挥的作用。类似情况也在昆明市存在,昆明市行业协会商会目前存在着组织结构不完善,内部治理沟通决策渠道不通畅、工作中XX管制现象仍旧难以彻底杜绝、监督作用未充分发挥以及激励考核方式与脱钩改革不符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昆明市行业协会难以协助XX提高行业治理效果。

基于行业协会商会与XX脱钩的必要性,结合当前行业协会商会传统管理方式以及脱钩后的要求,本文对于昆明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内部治理进行研究。试图分析社会体制改革背景下昆明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新需求、内部治理情况与需求之间的差异,提出提高内部治理效率,满足改革需求的策略,以提高行业协会内部治理效率,指导昆明市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工作的落实,促进XX监督与管理职能更好的实现。

二、研究意义

以往我国行业协会商会与XX之间的关系模糊不清,行政化的管理方式制约了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也导致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体系不健全,独立发展能力不足,职责履行不到位,并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通过深化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内部治理情况的探讨,提出提高内部治理效率的相关建议,研究从理论上总结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社会化改革的经验,丰富公共管理部门改革的研究内容;从实践上来说,研究得出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提高内部治理效率、保证政策实现及监管作用落实的策略,研究促进国家社会体制改革工作的落实,并为同类公共部门改革提供思路借鉴。

 第二节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模式及理论研究

境外的商会组织发展历史久远,比我国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更为成熟。但是由于各国(地区)文化制度、行政体制等的差异,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模式又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目前,大部分研究主要依据其法律特征,将世界各国(地区)的行业协会商会模式划分为大陆模式、英美模式和混合模式三种。在不同的发展模式下,行业协会商会的性质、治理结构和角色差异等存在着诸多差异。

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模式。主要代表国家有法国、德国以及其他一些欧洲国家。这类商会主要依据大陆法系而建立,属于公法人。在会员方面,商会实行会员义务制(Obligatory membership)和强制入会原则(Mandatory membership)。除此之外,大陆模式下的商会承担着XX一定的职能。以德国商会为例。在德国,商会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即公法人。这意味着商会在履行XX所委托的任务时,具有一定的权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商会完成任务的质量。德国的商会法给予了商会较高的自治权,一般来说,只要商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动,都是不受约束的。在德国,商会承担着各种各样的XX委托任务,如咨询、培训鉴定等,商会可以自行决定履行所委托任务的方式,但XX会对其进行一定的监督。

以英国和X为代表的英美模式。在英美模式下,这类行业协会商会主要依据英美体系而建立,属于私法人。不同于大陆模式,在会员方面,这类行业协会商会实行自愿入会制(Voluntary membership),因而同一地区可能存在若干个行业协会,并实行竞争淘汰模式。在与XX的关系方面,行业协会商会不强制承担XX的某项行政管理职能。因而,英美模式下的行业协会商会通常更加注重将其服务社会化和满足会员的需求(Marketing their services and be responsive tomembership needs )。以X为例,X的行业协会商会多是自发成立,通过向会员提供服务以维持组织生存发展,因此自治性较强。与此同时,X商会组织与XX之间更多的是一种平等合作关系,这与大陆模式下商会与XX之间的关系有较大差别。

以日本为代表的混合模式。混合模式下的行业协会商会介于公法人和私法人之间。日本的商会发展模式是典型的混合模式,它同时吸收了大陆模式和英美模式下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特点,实行“自由入会”原则。日本商会在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仅就国家重要事项向XX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咨询,同时还在产业振兴、信息沟通、公益活动等方面作用显著。商会在开展活动的过程当中,虽具有一定的活动自由,但是其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还要接受XX相关部门的引导。

由以上三类模式下行业协会商会与XX之间的关系来看,就行业协会商会在在社会体系中的地位而言,境外商会组织与我国行业协会商会有着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与XX之间的关系上。境外商会组织虽也需接受XX部门的监督管理,但是相对而言,具有较高的自治权,无论是大陆模式下的强互动关系还是英美模式下的弱互动关系,商会与XX部门之间并无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平等的伙伴关系。行业协会只是社会中存在的组织实体中的一个环节。综上,在境外,行业协会商会作为成熟市场经济的重要元素,在市场发展中自发形成,成为市场和XX之间的中介,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因而一般不存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问题。

国外关于行业协会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会员逻辑与影响逻辑的争辩上。行业协会作为政企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其发展程度在某种意义上主要由行业协会的影响力来衡量,而影响力则通过行业协会的功能发挥得以实现。对于行业协会的功能定位,比较有代表性的是Schmitter和Streeck的研究,文章通过对法团主义和多元主义模式下的行业协会商会的生存和运作过程进行归纳,提出了影响行业协会商会的两大逻辑:即会员逻辑(The Logic of Membership)和影响逻辑(The Logic of Influence)。其中“会员逻辑”是指行业协会商会向会员提供足够的激励,以使其从会员方面获取组织生存发展所需的资源;“影响逻辑”是指行业协会商会向XX提供足够的激励,以使其在与XX的互动中汲取到充分的资源。从应然角度来讲,行业协会商会的治理能力应是“会员逻辑”和“影响逻辑”互动与妥协的结果。

对于行业协会商会在两大逻辑影响下的功能发挥,Coleman认为行业协会商会在“会员逻辑”的影响下,主要从事多元主义模式下的政策倡导活动;在“影响逻辑”影响下,主要从事行业自律活动,承担法团主义模式下的私益XX角色(private interest government)。

关于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的研究中,有学者认为行业协会商会能够生存发展的核心力量在于会员(企业)想要协会存在,并愿意提供财力或是其他方面的支持(associations exist because businesses wantthem to exist and are willing to support them financially and in other ways),即强调会员逻辑对行业协会商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影响。Bennet通过对英国商会的调研分析,发现即使是对于不同的行业协会商会,它们会员的入会动机都与行业协会商会所提供的服务相关,如所提供服务的个性化。而协会所提供的集体物品,对于会员的吸引力并不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行业协会商会通常会使用“会员逻辑”来吸引会员,进而维持组织的生存发展。Reveley和Vine通过对新西兰两个行业协会进行对比研究发现,社会资本是影响一个协会成败的重要原因。因而,会员企业的参与、支持和贡献会从根本上决定行业协会的运作方式和成败。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单独用会员逻辑或者影响逻辑并不能很好地解释行业协会的治理问题,将会员治理和影响因素结合起来,称为“交换逻辑”。值得注意的是,行业协会商会的内部治理因素并非一成不变,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国际环境以及会员基础的影响,法团主义模式面临巨大挑战,使得行业协会商会的代表风格以及与行业协会商会与XX之间的关系多呈现出多元主义模式的特征。

 二、我国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及研究综述

近些年来,随着《总体方案》的出台,学界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脱钩改革的讨论逐渐增多,大多聚焦于行业协会商会在脱钩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与挑战、脱钩改革对行业协会商会造成的影响等方面。

关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的影响研究中,龚勤红认为脱钩改革后,对于行业协会商会而言,所面临的问题包括很多方面,包括脱钩改革后行业协会商会的功能定位、资金来源、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与XX的关系处理等方面。刘文智在借鉴温州脱钩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认为脱钩改革中行业协会商会主要面临两方面的风险:其一,由于长期处于对XX行政资源依赖的情况下,行业协会商会在脱钩后可能会面临消亡风险;其二,在“会员逻辑”的要求下,行业协会商会将有可能背离非营利原则,从而带来自主性危机。吕效华认为,脱钩改革将会给行业协会商会带来合法性问题。而官办型的行业协会商会这一问题更加突出,这是因为脱钩改革一方面会弱化行业协会商会的“强制性权威”,另一方面,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又难以在短时间内建立“自主性权威”,因此行业协会商会将会在合法性和主体性两方面面临挑战。郁建兴认为由于历史和现实等诸多原因,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在内部治理上面临巨大挑战,包括协会内部治理规则(章程)的滞后、内部治理结构的失调、治理能力相对薄弱等问题,脱钩后大部分行业协会商会还将面临人、财、物短缺的困境,运行压力也将加大。总之,现有研究关注到行业协会脱钩的制度执行、资金来源、人力资源等多个方面的影响因素,从内外部层面分析不同因素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但是以内部治理为切入点,进行专项研究的内容相对不足。同时,这些研究开展比较早,与行业协会脱钩的实际情况不符。

关于行业协会内部治理机制的研究中,韦诸霞对民间商会自主治理机制的演进进行了解释,并提出了商会组织进行自主治理所需的条件,包括五个方面:其一,行业精英的聚合和协会资金的改善;其二,商会组织化程度提高;其三,行政性资源依赖的弱化;其四,会员数量的跨越式增长和代表性的增强,使商会社会合法性扩大;其五,XX与商会之间,从人格化的“关系性合意”到准制度化合作。贺绍奇认为我国民间商会自主治理与协会商会的资源汲取能力、组织化程度、社会合法性以及与XX的关系有关,对去行政化后的行业协会商会陷入的困境的特征和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转型路径。李馨认为在行业协会的日常运作中,协商调解机制、内部监督约束机制、退出再生机制的集体缺失导致行业协会运行过程中困难重重。沈永东指出权力层、决策层、监督层和执行层这四个层级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关联,互相作用,就构成了商会内部的运行机制。卢向东构建了关系治理模型,提出理事会与执行总裁应该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以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外部环境对组织内部工作产生积极推动作用。王勇在委托代理理论的指导下,构建了一种全新治理模式用于观察环境变化对非营利性组织影响,指出民主是内部治理的关键,选举、决策的独立性和民主性,奠定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基础,也为行业协会的正常运转提供了制度保障。徐晞、吕晓琳、陆锦琳指明在内部管理运作方面,协会特别着力于建设三个体系架构一一规范财务制度、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建章立制、照章办事能够有效规范行业协会运作机制,确保内部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宋林霖、蒋申超认为,作为利益相关者,理事会成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懈怠行为:企业家代表兼任的理事会成员对于商会内部事务缺乏工作热情;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薪资待遇水平偏低,同样缺乏做好本职工作的热情,要想构建有效的行业协会内部机制,必须着眼于决策机构、规模、惩罚机构和规则、领导人、职员、经费、资源、重复博弈、协会文化等技术性因素的研究和探讨。

关于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组织结构研究中,黄建构建了社团组织内部治理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认为行业协会的治理结构、治理机制和治理的具体事务构成内部治理体系。罗文恩认为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商会内部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商会重大事宜;商会的核心领导层通过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处理商会日常事务。刘东锋、姚芹等指出理事会拥有决策权,是商会内部的重要部门,是内部治理的核心,对内可以代表会员企业,对外可以代表商会组织。周俊、赵晓翠认为商会会员代表大会拥有绝对控制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商会日常经营决策,秘书处享有指挥权,负责协调落实理事会的决策。吴昊岱提出:“商会要按照现代社会组织的要求,建立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增强参与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的能力”。

关于行业协会商会的内部治理制度及其他方面研究中,关璐提出制度建设是科学规范管理商会的关键,要以制度立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商会建设运作规范;要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引导商会完善工作机制,要注重对制度执行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不出事。王崇杰认为完善的内部治理规章制度是商会内部治理的基础,要进一步落实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最大限度的保障章程的权威,正式制度为基础进行自身建设与内部治理是商会获取XX资源与权威的基础,需要从协会章程、组织架构、人事安排三个方面进行制度嵌入。汪世虎提出应建立健全商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作开展、选举、财务、自律等制度落实到位。冯巨章认为可以通过设置有效的激励惩罚机制、限定会员在商会中的权利与义务、设置准入门槛,缩小群体规模、对每一项俱乐部产品进行定价收费来克服内部治理中的道德风险。闫海潮指出组织使命、优秀团队和理事会决策在行业协会治理中的重要性,提出对行业协会的经营、管理、监督要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观点。马国芳、陈兰芳提出建立商会组织各项管理制度,把商会组织办成独立法人、独立机构、独立活动能力的行业管理主体,实现政、会分开,企、会分开,配备适量的专职人员,实现商会组织自收、自养、自主、自强管理模式。汪火根指明商会的机构设置应主要考虑便于其发挥基本功能,不能“因人设岗”,而目前,很多机构设置并没有突出商会的基本功能,同时专职工作人员偏少,很多商会都是有活动时临时抽调人手,人员不固定,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少,不利于商会经常性工作稳固开展。廖瑞斌提出: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就是在组织内部进行权力的重新分配,从而使得内部各个机构权责分明,形成互相协调、互相制衡的关系。黄建认为网络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主要包括治理结构、治理机制和运营管理。治理结构包括内设机构、组织章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制包括监督机制、激励机制和人才机制;运营管理包括财务管理、公信力建设、网站建设管理。

通过分析发现,国外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制度与我国具有非常大的差异,因此在我国行业协会商会进入社会化改革阶段后,内部治理中并不能盲目借鉴国外商会治理方式,而应该根据其社会化改革阶段、内部治理特征,有针对性的借鉴相关方法与理论,并进行本土化改革,以保证治理方法与我国实际情况的一致性。相对来说,我国关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的研究包括影响、内部治理机制、组织结构、治理制度等方面,研究体系比较广泛,研究内容丰富,基本可以用于指导我国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内部治理实践的开展。但是现有研究相对来说比较分散,大部分仅仅关注的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某一方面的情况,没有从内部治理的整体层面探索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面临的具体问题并提出改进策略。基于这些情况,本文根据国内外研究现状,对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内部治理问题进行综述,提出其内部治理的问题及原因、得出改进策略。相对于以往的研究,关注视角更为全面,研究内容更为丰富,指导意义更强。

 第三节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一、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是计划按照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思路开展研究。首先简单介绍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的背景及制度要求,随后以昆明市行业协会商会为案例,描述脱钩改革的内部治理情况,以问卷调查、访谈等手段,分析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中的问题及导致问题的原因。最后在理论、制度规范的指导下,提出优化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的策略。

  二、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文献研究以前人的劳动成果为基础进行调查,具有省时、效率高等优点,文献研究法在本文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综述;其二,对相关理论的分析与总结;其三,对国内相关实践的文献整理与政策汇总;其四,对案例中所包含的二手资料(如调研报告、期刊杂志)等的分析。2.问卷调查法。问卷调查法是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详细的问卷,让被调查对象进行填写,以获取研究所需的资料的方法。问卷调查法在本文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对案例地区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内部治理的调研中,通过对参与脱钩试点单位行业协会商会进行问卷调查,以了解本协会商会对脱钩政策落实后治理情况的态度与意见。为了明确昆明市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化改革后的内部治理情况,本文编写《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调查问卷》,根据XX对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化改革后的要求以及昆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后的内部治理情况,本文主要从行业协会商会组织情况、决策情况、沟通管理情况、监督情况及激励情况几个方面开展调查。

问卷编写完成后,请昆明行业协会商会的23名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对于问卷题目进行筛查,保留专家综合评分超过80分的题目,最终确定问卷如附录1。

完成问卷编写后,在昆明各行业协会商会的支持下,深入到79家完成脱钩改革的行业协会商会,面向其成员发放问卷。共发放400份,回收有效问卷363份,问卷有效回收率90.75%,问卷涉及到的调查样本情况如下:

表1-1 样本情况表

样本分类 人数 比例
会长(理事长)、理事会成员 42 11.57%
秘书长、秘书处工作人员 36 9.92%
监事长、监事会成员 23 6.34%
财务会计 22 6.06%
其他 240 66.12%

样本基本涵盖了行业协会商会各类型人员,通过样本意见调查,能够反应出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情况。

3.访谈法。为了明确昆明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现状、问题以及原因,本文编写《关于昆明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的访谈提纲》,面向昆明行业协会商会成员发放。访谈主要通过面谈的方式进行,时长在1小时左右。共访谈35人,包括会长(理事长)、理事会成员8人,秘书长、秘书处工作人员10人,监事长、监事会成员5人,财务会计7人,其他人员5人。

4.案例分析法。案例研究法也称个案分析法,是一种运用历史数据、访谈资料等方法收集的数据,遵循一定的原则对有代表性的事物(现象)进行周密、仔细的研究,从而获得一种普遍的、总体的认识的研究方法。案例研究方法具有研究目标与范围易确定、能够较为清楚地把握特定事件的细节等优点。案例分析法在本文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对昆明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内部治理的分析当中。

 第四节研究框架与创新

  一、研究框架

本研究框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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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创新

本文的创新点如下:

梳理了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的进程、主要制度文件以及宏观成效,更新了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的相关资料。第二,通过调查法,描述了昆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内部治理的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与建议,具有资料上的新颖性。

第三,提出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内部治理的意见,并提出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完善下的促进政策执行、促进行业发展的作用发挥,具有研究结论的创新性。

 第二章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第一节概念界定

  一、行业协会商会

我国官方社会组织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三种类型。行业协会商会是社会团体的一种,属于经济类社团。从名称上来看,行业协会商会分为“行业协会”和“商会”。严格意义上来说,在中国,两者的确有细微区别。一般认为,“行业协会”是以同行业的企业(家)作为会员,对所在行业领域中共同事务和共同利益进行管理的互益型组织。而“商会”则是一个具有地域特色的概念,一般跨行业、跨产业的综合性行业协会称为“商会”。

对于两者的关系,有学者认为“行业协会”范围更广,包括“商会”“,但更多学者认为两者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只存在名称与表现形式上的不同,“行业协会”与“商会”一般不作细致区分。在近些年国家出台的相关文件中,也统一使用“行业协会商会”。一般认为,行业协会商会将市场和企业作为基础,以行业共同利益为目标,是一种经济组织的再组织,主要执行服务、自律、协调、监督等职能。本文意不在讨论两者之间的细微差异,故将“行业协会”与“商会”结合起来使用,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界定认同郁建兴等人的观点。

作为一种经济类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具有社会组织的一般特征,如非营利性、非XX性、自治性、志愿性等。但与此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类社团,行业协会商会还具有一些特殊性,如市场性、行业性、互益性等。具体来说,市场性强调行业协会商会依托市场产生发展,这也是行业协会商会区别于其他社会团体的重要标准。可以说,离开了市场就无所谓行业协会。行业性是指行业协会商会活跃在市场经济的各个行业领域当中,也因此形成了不同类型的行业协会商会。互益性强调行业协会商会有着特定的服务对象,即加入本协会商会的企业或是企业家,因此行业协会商会是一种区别于公益型组织的互益型组织。

对于行业协会商会的类型,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有着不同的分类。根据层级和活动范围来划分,可划分为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地方性行业协会商会;根据行业类别划分,我国目前行业共有20个门类,每一门类都有相应的行业协会商会。但是更多学者主要通过生成路径来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划分,如将企业赋权和XX赋权作为划分标准,将我国行业协会商会分为三种类型:企业自主推动、XX主导推动和XX与企业合力推动;将行业协会商会分为体制外和体制内两种;将行业协会商会分为自上而下模式、中间模式、市场模式三种类型等。

 二、政会脱钩改革

政会脱钩社会化改革是XXX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一直以来,行业协会商会因行政色彩浓厚、扮演“二XX”角色而饱受垢病,作为XX与市场和社会之间的中介、桥梁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为此,中央多次出台相关文件进行规范,但大多成效甚微。为加快转变XX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的彻底脱钩,2015年7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xxx办公厅正式发布《总体方案》,对脱钩的总体要求、原则和任务、具体举措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总体方案》,政会脱钩改革旨在对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加以厘清,同时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行业协会商会的服务功能,从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中的应有作用。为此,《总体方案》依据社会化、社会化的改革方向,提出“五分离、五规范”的改革内容:

其一,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即取消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挂靠关系,并对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行业协会商会,实行机构分离;

其二,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即对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加以厘清,同时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的行政职能;

其三,财务资产分离,规范财产关系。即要求行业协会商会设立独立账号,单独核算,实行独立财务管理;

其四,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即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在人员管理上与行政机关分离,同时建立规范的用人制度;

其五,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即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在党建、外事、人力资源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进行分离。

政会脱钩改革是社会组织去行政化的一个重要突破口。按照《总体方案》,本文认为,政会脱钩改革是指中央以及各级地方XX坚持社会化、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逐步实现两者机构、职能、财务资产、人员管理、党建以及外事等事项的分离,从而使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三、内部治理

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詹姆斯.N.罗西瑙认为:治理是用于协调解决规制发生矛盾、冲突的一种制度安排。格里·斯托克指出:治理是一个系统内行为者互动的过程,它的运行机制并不受制于XX部门的权威。在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对于治理的解释最具代表性和权威性,他们认为:治理是一个持续互动过程,是自然人或组织从事同一事务的经营管理的一系列方法方式的总和。它包括正式的组织机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非正式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是一个过程;以调和为基础;同时涉及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依赖于持续的相互作用。

内部治理最早出现在公司治理的研究中,是指通过一系列的机制安排,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调利益相关者关系,优化运行机制,以保证企业的决策和运作效率。

与公司内部治理相类似,第三部门的内部治理涉及两个方面:包括治理机构和治理机制。其中,治理机构指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监事会;治理机制指的是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本研究中的昆明行业协会商会,就属于第三部门,其内部治理同样可以从治理机构和治理机制两个方面分析。基于昆明市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情况,本文中所谓内部治理,就是通过建立健全治理机构,综合运用治理机制,使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决策科学、运转有效、利益协调、权力制约的一个动态过程。

 第二节理论基础

  一、新公共服务理论

20世纪70年代以后,X资本主义的市场自由发展与XX行政管理之间的矛盾冲突加剧,传统XX行政管理方式已经不符合资本主义市场自由发展的需求。因此,研究者在批判与完善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XX的行政应该是为民众的利益服务;行政的过程中,不应该仅仅为顾客服务,更应该为公民服务;在XX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应该充分的体现出民众需求导向,体现出服务的人文性。

通过对比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可以发现,新公共服务理论更为强调公民的权利,认为在XX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公民赋予的权力是行政的前提条件,而维护公民的权利,则是XX行政管理的最终目的,只有根据公民需求,提供对应的服务,才能够使XX的行政目标和民众的利益追求得以统一,最终实现服务民众的定位。新公共服务理论批判新公共管理理论对于XX的“掌舵”“划桨”的定位,认为XX在服务的过程中,应该基于需求提供服务,将自己定位为平等的服务提供者,而不应该凌驾于民众之上,作为控制和驾驭者存在。登哈特夫妇对于新公共服务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进行比较体,详细提出了二者七个层面的差别,属于对于新公共服务的特征进行描述的典型研究。

通过新公共服务理论的相关内容及要求分析可以发现,相对于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更关注到进入XXX特征下,基于民众的需求提供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的脱钩与社会化改革,正是基于新公共服务理论要求开展的,满足民众需求,维护民众利益的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内部治理,也应该以新公共服务理论为基础,立足于维护民众利益,满足民众需求进行内部治理的完善与改革。

 二、第三部门理论

第三部门理论起源于XX、企业、社会的三分法,是指介于第一部门(XX)和第二部门(企业)之间,为了弥补“XX失灵”和“市场失灵”,从事前两个部门“没法做、不愿做、也做不好”的事情的社团组织。在中国,第三部门又被称为“非XX组织”、“社团组织”、“草根NGO”、“慈善机构”等,虽然叫法各不相同,但他们的本质却是相同的,都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强调志愿性、公益性、民间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方俊(2012)认为“第三部门”是指“介于XX部门与营利性部门之间,依靠会员缴纳的会费、民间捐款或XX财政拨款等非营利性收入,从事前两者无力、无法、无意作为的社会公益事业,从而实现服务社会大众、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宗旨的社会公共部门,其组织特征是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

第三部门是社会公共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而言,第三部门的属性让商会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代表的是除了XX和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力量,既不会受国家权威的影响,也不以追求利润为最终目标。第三部门非营利性、志愿性、公益性、自治性、民间性的特征,在行业协会中具体表现为:非营利性使得商会在为社会或会员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时,不会损害相对人的权益;志愿性的特征使得商会能有效降低服务成本;公益性能够有效防止商会内部出现契约失灵情形;自治性表明商会具有自治权,拥有对章程自主设计、决定商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领导管理人员选举和罢免的自由;民间性体现为行业协会商会的运作经费来源于民间,而非财政拨款。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在20世纪60年代初由斯坦福社会研究所提出,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重要理论基础。这一理论体现了公司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着密切相关的利益关系。没有公司员工为企业工作,公司将很难生存和发展。

1984年,X学者弗里曼(Freeman)发表著作:《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并在该著作中定义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表明,对公司密切相关的团体和个人对公司的生存发展有直接的影响。弗里曼说:“公司和利益相关者的成长和发展有着根本的联系,同时这些利益相关者也在企业中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与牵制作用。如果企业想要得到发展,就需要处理好这个关系”。该理论的诞生与股东权益优先理论有明显冲突,该理论倡导企业在发展的时候,应该把利益更多的集中在其他利益相关者身上。

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克拉克森(Clarkson)提出了企业资源理论。该学者指出,与企业利益相关的人员包括人力资源投资者、物力资源投资者等,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这些相关人员也需要承担公司的责任和风险。按与企业发展密切程度分类,公司利益相关者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主要利益相关者,第二类是次要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组成进行研究和分析可以明确,其不仅包括了主要利益相关者,还包括了次要利益相关者。企业在社会中所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小与获取社会利益的能力决定了利益相关者的存在时长。

我国著名社会经济学教授李心合在二十一世纪初期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按四种类型分类,第一种是边缘性,此类利益相关者威胁性和合作性均处于较低水平;第二类是不支持型,此类利益相关者威胁性处于较高水平,合作性处于较低水平;第三种是支持型,此类利益相关者威胁性处于较低水平,合作性处于较高水平;第四类是混合型,此类利益相关者威胁性和合作性均处于较高水平。

我国著名社会学和经济学教授温素斌在二十一世纪初期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按相关理论进行分类,共分为四类,第一种是社会资本,第二种是人力资本,第三种是环境资本,第四种是货币资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诞生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其为企业社会绩效评价理论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企业在市场发展中应该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清晰。

 四、合作博弈论

博弈论,也叫做对策论,是指两人或多人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通过利用他方的策略来改变自己的对抗选择,从而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讲究的是在对局中个体的预判和实际行为,并优化个体相关行为的选择策略。西方博弈论的诞生是得益于冯·诺依曼(1928)的研究,而诺依曼和摩根斯坦共同著作的《博弈论与经济行为》这本巨著则将博弈论的研究用在了经济领域,并从两人博弈的对局拓展到了多人博弈,奠定了其理论基础的地位。博弈论思想在我国早已有之,例如《孙子兵法》中的许多思想、原则等,还有象棋等各类棋类游戏中都有博弈论的影子,但是对这些思想的运用并未形成一个清楚的理论体系,一直停留在实践方面。当前博弈论被广泛应用于军事、金融、管理、政治等多个学科,它不仅是一门研究斗争和对抗策略的学问,也是一种常用的理性分析工具,不着眼于一局的“得失”,而追求在长期博弈过程中利益多方的均衡。

国内外许多学者也开始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研究XX与社会组织关系。博弈论分为两种,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如果相互对抗的主体之间存在着约束力的协议,那么这个博弈就是合作博弈;相反,如果没有任何协议,就是非合作博弈。对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的研究,应从合作博弈的思维出发。考虑到行业协会脱钩后内部治理的博弈关系。在行业协会发展中,存在多个博弈主体,每个主体都在根据自身的利益需求选择博弈的策略,若各类策略不能达到平衡状态,则必然存在“多输”的结局。公民权利的发展、社会反对的压力增加,都会迫使XX不得不改变以往的决策方式和行为,运用博弈策略转变治理理念,以多种方式将社会各类群体纳入公共决策的程序中来,在多次反复博弈中,找到利益均衡点,推进项目的发展。

 第三章 昆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后内部治理现状分析

  第一节 昆明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情况

  一、改革背景及依据

受制于行业协会商会双重管理体制的影响,不论是由我国XX组织成立,还是市场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都一定程度上受制于行政机关,缺少独立性与自主性,不符合行业协会商会创办理念及健康发展需求。因此,20世纪90年代末期,XX开始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去行政化改革。1999年,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中,对工商领域的协会发展提出了坚持自主、自治自养的原则,要求工商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探索自主管理、推行政社分开。这一政策的提出,为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化改革发展提供了基础。2005年,《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就行业协会商会独立自主发展的性质和沟通行业与XX的职能进行强调,并要求在行业协会发展中,应该在职能、机构、人员、资产四个方面与XX彻底分开,明确了行业协会商会改革的思路。

在相关政策规定的影响下,以温州为典型代表,开始于2006年启动行业协会商会的脱钩工作。2007年,广东、浙江、江苏、湖北等多个省份宣布完成了行业协会商会的社会化改革。但是因为行业协会商会受XX管制时间长,脱钩改革开展匆忙,致使脱钩不彻底、职能分离工作落实不到位。

2013年9月,xxx办公厅发布了《关于XX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对于行业协会商会承接XX职能转移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确定了行业协会商会与XX合作的新方法,使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为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化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2013年《xxx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提出了“一业多会”的管理机制,要求在行业协会商会中引入竞争机制,并提出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采取直接登记的商会制度。“直接登记”和“一业多会”制度的确立,进一步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的社会化发展进程,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尽快回归社会本位。

在国家不断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改革的各项制度措施下,各个地方也根据实际情况,相继出台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化改革的制度,使行业协会商会的社会化改革与各地实际联系起来,加快行业协会商会改革的社会化进程。

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xxx办公厅发布《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提出要理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以社会化、社会化的模式,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改革,并提出了“五规范”“五分离”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化改革内容,进一步明确了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化改革的思路。

机构脱钩方面,2015年9月,国管局和中央直管局出台《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方法(试行)》(国管房[2015]398号)。针对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规范内容进行详细的规定;2016年,国管局、中职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管房[2016]277号),督促各试点协会尽快完成行政办公用房的清退工作,加快了行业协会商会与XX行政机构之间的机构分离。

财务脱钩方面,2015年9月,财政部《关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有关经费支持方式改革的通知(试行)》(财建[2015]788号)强调,要按照总体方案对行业协会商会原有财政直接拨款进行改革,减少甚至取消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拨款。同年《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资[2015]44号)要求,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国有资产管理,属于从财务资产分离方面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资产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人事分离方面,《总体方案》出台后,2015年9月,民政部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方法(试行)》(民办[2015]166号)对全国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任职进行管理,提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退休三年内,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实现行业协会商会的领导人员与XX行政人员的有效分开管理。

党建方面,2015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发表相关文件,对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进行了整体部署,包括党建工作的领导职能规定、具体管理方法等。

在国家出台各个方面的详细规定,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化改革工作的有效开展下,各个地方也不断出台具体方案,对国家层面的规定进行解读或者进一步的深化。截止到2018年,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中央层面来说,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已经全面开展,438家全国性行业协会成功完成社会化改革工作,占据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60%;在地方层面,截至2018年,3308家省级协会完成脱钩工作,同时,第二批3094家行省级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已经展开。

二、昆明市改革概况

针对国家要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进行社会化改革的要求,昆明市在2015年12月召开了《行业协会商会对脱钩改革的第一批试点工作组电话电视会议》拉开了行业协会脱钩改革的序幕。随后昆明按照《总体方案》和《昆明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第一批试点总体方案》的精神,成立脱钩改革工作小组,按照统筹兼顾、先易后难、上下同步的原则,选择了38家单位作为第一批脱钩试点工作单位开展试点工作,截至2017年底顺利完成第一批38家行业协会商会的脱钩工作;2017年启动第二批46家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截止到2018年底,41家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完成,占据第二批试点单位的89.13%。

截止到2018年底,昆明行业协会商会共有79家机构完成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占据昆明市行业协会商会总数的32.92%。完成脱钩后的79家行业协会商会中,仍有13.12%的机构租借办公室办公,15.52%的机构依靠会员单位提供的办公场所办公,整体来看,70%的行业协会商会在脱钩工作上已经形成了与行政机构的分离,同时仍就有30%左右的行业协会商会依赖XX补贴或者是暂时借用XX前期提供的办公场所。

在职能分离中,行业协会商会的直接登记制度基本已经贯彻落实,有80.35%的行业协会商会承接XX项目,通过XX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与XX的合作。基本在职能方面实现了与原有行政职能的脱钩,并通过XX购买合作,保证了行业协会商会与XX之间的联系。

在财产分离中,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完成后的机构财产分离实施的比较到位,已经完成脱钩工作的行业协会商会均设立了独立的账户,不再接受XX直接拨款,实现收支单独核算。

在人员分离中,昆明行业协会商会原有的会长秘书长中拥有行政机关职位的现象比较普遍,自2015年底开展社会化改革后,一部分兼职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层人员的行政人员从行业协会商会中彻底脱离;还有一部分兼职人员退出XX机构,专门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整体调查发现,60%左右的行业协会商会中均不存在XX行政人员,但是仍旧有30%左右的行业协会商会处于以XX公职人员为协会管理人员的情况;同时,还有一部分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者为XX离退休时间在三年以内的人员。

党建情况,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化改革后,80%以上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了独立的党支部,按照XX对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治理的相关要求开展党建工作。但是当前65%以上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员人数达不到要求。

整体来说,在昆明市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化改革中,30%以上的行业协会商会已经完成了社会化改革工作,但是这些脱钩改革后的机构中,也存在工作落实仍旧不到位等问题,昆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工作仍旧需要比较长的时间进行完善发展。

 第二节 改革后的内部治理现状

在昆明市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后的内部治理方面,本文主要通过实地调查、问卷调查与访谈的方式获得数据。调查时间为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调查对象为已经完成脱钩改革的79家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基于与被调查单位的协议,本文使用字母代表具体行业协会商会。

 一、组织结构

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社会化改革后,其组织结构包括以会员代表大会构成的权力机构,以理事会等形成的决策机构,以秘书处机构和监事会等形成的执行机构等三个部分,三个机构之间相互独立,又互相合作。

调查发现,昆明市行业协会商会完成脱钩改革的79家机构中,57家机构已经设立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和监督人员。BZ工商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室、监事会和秘书处;K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成立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会和秘书处;M农业产业协会成立了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同时一些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了办公室、宣传部、财务科会员等基本职能科室。

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化改革中,关注到“社会体制改革”目的以及作为公共管理支柱之一的非营利组织的作用,在完善内部治理的同时,也通过成立专门委员会对公共管理发挥作用。如GZ总商会根据行业协会商会特点,成立了精准扶贫部门,协助XX开展精准扶贫工作;GJSC行业协会商会成立了志愿者协会,多角度提供公共服务;K金融行业协会商会成立了金融证券行业联络委员会,强化对金融行业管理。通过有关组织部门的建立,体现了行业协会商会“社会体制改革”的目标。关于商会是否有常设的办事机构中,65%的样本选择有,表明商会常设办事机构,已经成为脱钩改革后的一般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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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行业协会商会常设机构情况

通过问卷调查发现,有35.46%的样本提出商会并没有设立常设的办事机构,在商会内设办事机构中,如图3-1,常设办事机构中,以秘书处和会员部的选项最高,95.98%的调查对象都设立了秘书处,96.2%的设立了会员部;其次为商务部、财务部,而宣传部及办公室的比例最低,如图3-2。可见当前昆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中,秘书处以及会员部等基本组织基本完善,但是宣传、财务、办公室等其他职能部门仍旧不够完善,表现出昆明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结构上的不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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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 商会内设办事机构

在下列哪些人员是兼职人员的选项中,如图3-3,以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为兼职人员的选项比例最高,监事会成员兼职的选择比例达到83.7%,理事会成员兼职的选择比例达到74.29%,其次为秘书处工作人员和会长,分别达到41.08%及33.09%,相对来说财务会计兼职情况比较少,只有18.52%的样本选择这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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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商会兼职人员情况

整体来看,昆明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化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大部分成立了秘书处、会员部等常设机构,一些商会设立了对接XX管理与服务的部门,保证社会化改革目标的达成;保证了工作人员的到位与部分岗位的专岗专职,一般市级行业协会商会内具有三至五名专职人员负责组织行业管理、日常治理工作的开展。

同时,昆明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化改革仍旧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组织结构仍旧不够完善,对于XX管理有所依赖,没有全面实现专岗专职等。具体问题将在后文详细分析。

 二、决策机制

对于行业协会商会来说,完善的内部决策机构应该包括决策者、决策权划分、决策原则和决策表决等几个工作内容。决策机制是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的核心,只有保证行业协会商会具有完善的决策机制,才能保证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的有效性。

当前,昆明行业协会商会的决策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集中型决策,这种决策机构在区县级以下行业协会商会中表现得比较明显,即决策权集中在某个人身上,主要是会长及秘书长等,在决策的过程中,相关人员独立决策,决策情况完全与个人的能力、素质、倾向等有关;另外一种是层级决策,这种决策模式主要表现在昆明行业协会商会市级以上机构中,决策权一般分散在常务理事、秘书长、会长等多个个体或组织中,相关事务决策中,由组织协商确定最终决策,相对来说,这种决策方式更为公平、民主。

对于行业协会商会的决策情况进行调查,关于商会会长的产生方式,有79.492%的样本表示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如图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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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商会会长产生方式

在商会内部重大决策由谁决定中,如图3-5,有34.23%到的样本认为没有正式的决策机构,由部分会员协商决定;还有31.37%的样本表示无正式决策机构,由负责人个人决定;同时还有9.58%的样本选择行业协会商会重大决策,往往会受到相关项目的负责人、主办方等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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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5商会决策情况

通过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化改革后的决策情况分析可以发现,少部分行业协会由会员选举管理者,做到了管理者选拔的民主科学;一些行业协会商会开始进入民主化决策阶段,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等民主决策内部事务。同时,大部分行业协会商会决策方式仍旧落后于社会化改革需求,无正式决策机构,由部分会员个人决定事务的现象具有普遍性。

 三、执行机制

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的执行,是保证行业协会商会作为独立个体、保证各项决策有效运行、维护利益相关者关系的重要内容,是完成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目标的关键。

当前,昆明行业协会商会的执行机制中,根据不同的决策机制,执行方式有所不同。在集中式决策中,秘书长等确定方案,随后将相关方案内容下发到理事会、会员大会等各类参与者层面,相关人员根据秘书长决策执行工作。同时,因为这种决策机制主要存在于区级县级以下行业协会商会中,一方面大部分的协会组织机构不健全,秘书长等由其他企业管理者兼职,其决策的认可程度可能不高,相关决策的执行不高;另外,行业协会商会的执行内容,主要包括会费交纳、财物捐赠以及XX服务提供等,涉及到的内容也比较少。

层级决策中,由管理机构就行业协会商会内部工作进行表决,按照表决结果,就各自所在的部门划分确定任务,开展工作。相对来说,这一类行业协会商会以市级以上机构为主,更多的与XX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其在决策与执行中具有一定的民主性与自由性,同时也因为与XX的联系更为密切,大量承担XX购买公共服务的工作,在相关决策与执行中,受到XX的制约与管制更大。

关于理事会成员包括下列哪些人员中,以发起单位负责人和代表及会员单位代表选择的比例最高,其次为业务主管单位代表,而社会知名人士所占比例只有18.93%。在理事会的决策方式中,理事长说了算的比例最高,达到45.38%,还有30.53%的其他选项,进一步调查其他选项的具体填写情况,发现业务主管单位代表以及XX相关部门负责人出现频率最高。关于行业协会内部的实际控制人选项中,以秘书长及会长的比例最高,分别为32.08%和23.07%,同时还有19.82%的样本选择其他。通过进一步分析样本在其他项目的填写情况,发现商会内部的实际控制人中,XX及行业龙头型企业出现的频率最高。

整体来看,当前昆明行业协会商会执行机制仍旧仿照原有XX管理模式,民主决策执行比例不高,而理事会成员来源于XX或者业务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话语权过大等现象也切实存在。

 四、监督机制

监督机构,主要是指利益相关者为了保持自身的利益,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代理人决策、执行所采取的跟踪督查的行为,以保证行业协会商会治理满足各利益相关者需求。同时,作为典型的第三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在社会化改革后,三权分离也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性。尤其是在承担事务众多、与XX仍旧具有职能合作的情况下,行业协会商会的代理人可能会在决策执行的过程中,出现逆向选择,以保证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也使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机制愈加重要。

在行业协会商会监督情况调查中,关于是否成立了监督机构,调查结果如图3-6,有38.29%的样本宣设置了一名监事长,26.30%的样本选择没有成立监督机构,29.23%样本选择成立了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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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6行业协会商会监督机构设置情况

在监事会成员包括下列哪些人员中,如图3-7,59.03%的样本选择了内部管理人员,57.38%的样本选择了会员单位代表,20.35%的样本选择了业内专业人士,14.35%的样本选择了社会知名人士,还有69.33%的样本选择了其他。在其他选项中,以项目方、工程方、服务方成员出现的比例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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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7董事会成员构成

当前,昆明行业协会商会中,有一些设立了监事会的机构,监事会成员大部分是由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主兼任,缺少第三方部门及人员的介入,也没有专业的监督人员;还有一些行业协会商会,尤其是区级县级行业协会商会,并没有成立独立的监事会,监事会工作一般是由会员大会兼任。

五、激励考核机制

激励考核是在委托代理理论的基础上,由委托方对代理人进行激励约束,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保证决策符合委托人利益的重要模式。昆明行业协会商会的激励,主要包括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两种类型。物质激励主要是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奖金、承接项目的分红等;非物质激励,主要是通过给与荣誉奖励、肯定相关人员的作为等。

关于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化改革后的激励情况调查如图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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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8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化改革后激励情况

常见激励方式以使命激励占据的比例最高,达到43.142%,相对来说,精神激励、薪酬激励和荣誉激励的比例均非常低。在最喜欢哪种激励方式中,荣誉激励所占的比例最高,达到37.38%,其次为薪酬激励与精神激励,而使命激励的比例最小,只有9.18%。

相对来说,因为昆明市行业协会商会作为独立机构的时间短,一些商会内部治理机构不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由企业主兼任,管理精力不足,致使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中,对于激励机制的关注不足,受制于行业协会商会机构特征限制、无法给予晋升等精神激励,也比较少通过工资、奖金等手段给予物质激励。更多的情况下,是在一项工作完成后,通过召开内部会议的方式,就工作进行总结,同时对于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会员、企业主等给予表扬。

 第四章昆明市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问题与原因

根据昆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后的内部治理现状查,结合调查问卷,确定在昆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后,主要存在内部治理组织结构不完善、内部治理决策沟通不畅、执行中存在XX管理现象、监督作用未充分发挥等方面的问题。

 第一节 昆明市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治理组织结构不完善

第三部门的内部治理,包括治理机构和治理机制两个方面,组织结构的完善,是保证内部治理有效开展的前提。昆明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后,大部分行业协会商会基于原有的结构设置,结合行业协会商会特点与功能,就组织结构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如大部分行业协会商会均已经设立了秘书处、会员部等机构。但是在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中,比较少有行业协会商会设立相对独立的办公室、宣传部及商务部,在已经完成改革的79家机构中,有28家商会并没有设立常设的办事机构,59家机构没有设立宣传部,61家机构没有设立办公室等。内部治理的组织结构与第三部分的治理需求之间仍旧存在比较大的差异。

调查也发现,行业协会商会内部组织结构不合理、机构不完善是样本普遍反应的问题。在认为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机构设置是否合理中,结果如图4-1,只有23.87%样本认为合理,28.74%的样本认为不合理,还有47.39%的样本认为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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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商回机构设置合理性

在访谈中,关于“贵商会的组织架构包括哪些?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是否齐全?”中,CX协会秘书处成员L表示:“我们协会设置了会员部、财务部、秘书处,组织机构肯定是不够健全的,但是现状能力如此,多余的机构没办法妥善设置。不仅我们机构,现在昆明大部分的行业协会都存在组织机构不够健全的问题。”LN协会的会长W先生也提出:“现在昆明行业协会没有哪个说组织机构是非常健全的。协会经费有限、专职人员有限,即使设置了宣传部、市场部等部分也是空架子。”

在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脱钩改革,与行政机构脱离,实现自主运营,自负盈亏后,其通过XX购买服务的方式,与XX实现项目合作。且根据行业协会自身定位,面向行业、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居民提供各类服务。这就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综合办公、事物管理乃至于行业协会商会的宣传提出了突出的要求。但是大部分行业协会商会仍旧没有认识到脱钩改革后,职能转变、运行方式转变,对于组织机构的要求。昆明行业协会商会,尤其是中小企业协会、工商行业协会等与XX机构及行业内企业联系密切的协会,仍旧依赖于秘书处、理事部对各类事物进行综合管理。同时调查显示,当前昆明市行业协会商会的理事会成员、秘书处成员以兼职为主,部门设置不健全、负责主要事务的工作人员以兼职人员居多,难以保证昆明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和内部治理的有效性及外部服务的高效性。

 二、内部治理决策沟通不畅

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后,应该坚持独立自主的方针,按照公平表决、公开决策等方式开展各项治理工作。但是昆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和内部治理的决策民主性不足。截止到当前,有27家机构没有正式的决策机构,由部分会员协商决定;还有25家机构无正式决策机构,由负责人个人决定工作方式;同时还有8家行业协会商会重大决策受到相关项目的负责人、主办方等因素影响。这说明当前行业协会商会决策体系不合理。

调查也发现,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后的内部决策问题已经得到认识。在您认为这种决策方式是否科学中,如图4-2,只有12.50%的样本选择科学,而52.13%的样本选择不科学。通过进一步的访谈发现,大量参与调查的样本方表示,在行业协会商会内部决策中,主要是受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者或者是合作项目方的影响,实际运营中并没有实现行业协会商会独立运营、独自发展的社会化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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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2社会决策科学性

行业协会商会决策不合理外,沟通中也存在以自上而下沟通为主,管理者确定工作方案后直接向下级发放命令,沟通的强制性特征突出,没有关注到基层声音的问题。在行业协会商会的沟通管理情况调查如图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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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3行业协会商会管理沟通情况

访谈也发现,大部分协会人员认为内部治理沟通比较少,如关于“贵商会做一项决定,内部决策机制是怎么运行的,整个流程是怎样的?”这一问题,JL协会成员L表示:“基本是会长、秘书长做决定,很少有说召开会议民主投票的情况。实际上很多成员对于参与商会治理的积极性不高,商会各项会议上人很难到齐,长此以往,相关决策也就不考虑民主决策了。”NX协会秘书会成员X先生表示“在决策中,缺少自上而下的沟通,往往是由商会的实际控制人说了算,没有考虑到行业商会决策对于行业协会商会内企业的影响,没有充分听取各会员企业的建议”。

这种决策方式与我国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进入社会化发展,提高行业服务效率,促进行业与XX市场之间的联系的要求不符。

 三、执行中仍旧存在XX管理现象

合作博弈理论提出,XX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受到其合作博弈情况影响。分析昆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的问题,其与XX合作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存在执行中XX管制的问题。

昆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大量行业协会商会,尤其是市级以上协会,通过XX购买服务的方式,延续服务XX、服务社会的职能。这一过程中,由于XX与有关部门联系密切,接受XX相关单位的服务预订,在实践工作的过程中,难免根据XX的要求、规章制度开展工作,甚至受制于XX相关项目负责人,致使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中的独立性发挥不足。另外就是受到传统体制因素影响,大量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虽然在机构上、财务上、人员及党建等方面实现了独立治理,但是在职能上,短时间内难以实现彻底与XX行政职能的完全分割。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机构不健全,缺乏对于自身职能的重新定位与岗位落实,实践工作中以服务XX、相关部门或者相关项目为主,没有实现彻底的职能脱钩。

在你认为贵商会内部治理存在哪些问题中,存在内部控制人现象达到35.86%的比例,决策机制不民主达到65.08%的比例,章程不规范达到69.30%的比例。访谈时,在关于“贵商会的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的决策是否民主?”这一问题中,HC协会秘书长C女士表示:“商会脱钩改革后仍旧与XX具有很多业务往来,实际工作中受到XX关注严重,往往是XX领导决定这些业务的开展方式,商会按要求工作;另外,一些XX部门不愿意放权,如市场准入、企业资质认证等,因为这些工作影响重大,也存在协会相关能力不足等因素影响,所以现在大部分涉及到审批方面的工作行业协会作用都没有体现。”

 四、监督作用未充分发挥

对于行业协会商会来说,与行政机构脱钩进行自主发展、独立治理,为了保证治理的有效性,还需要设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构,发挥监督作用。

昆明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实践中,一方面监督机构不健全,有30家行业协会商会仅仅设立了一名监理会长,且其采取兼职的方式开展工作,难以保障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26家机没有成立监督机构,只有23家机构成立了相对完善的监督机构,整体来说监督机构不够完善,影响到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

另外,就是其在监督中,没有充分的引入社会监督,只有11家机构引入社会知名人士到监督体系中,但是关于这些人员的监督权力、监督方式以及监督结果的应用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监督作用发挥不显著。

调查监事会理事会是否发挥了监督作用,结果如图4-4,有67.99%的样本表示没有发挥作用。这说明,当前昆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后,内部治理中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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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4商会监督作用发挥情况

访谈时,在关于“贵商会的监事会是否发挥了监督作用?”问题中,大量参与访谈的人员均表示这一作用没有发挥,如NNM协会成员L先生提出:“协会仅仅设立了监理会长,是由NC企业的W经理兼任。W经理日常忙于企业工作,很少参与到商会治理乃至于监督工作中,这一岗位形同虚设。”WL协会的监理会长P先生表示:“虽然我们协会设立了这一岗位,但是并没有关于监督工作开展的详细说明,也没有给与明确的权利,在监督工作上我是有心无力。”

行业协会商会作为服务XX、社会与民众的独立组织,仍旧没有转变思想,没有将行业企业、行业知名人士、社会公众引入到监督体系中。依赖于内部人员、兼职人员的监督,难以保证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开展。甚至因为监督人员的内部性特征,监督人员的利益与行业协会管理者的利益一致,在实际监督过程中,难以从行业层面、社会层面考虑多方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五、激励考核与脱钩改革模式不符

行业协会商会的激励考核机制不健全的问题长期存在,在其作为XX机构开展工作阶段,主要是受到XX管理体制影响,按照XX具体行政机构的管理方式,开展激励与考核,关注到服务项目落实情况。

脱钩改革后,行业协会商会与XX职能脱离,原有的行政考核管理方式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不再适用,但是行业协会商会又没有实现与XX职能的完全分开,没有就各岗位及工作人员职能进行完善的规划与管理,这就使行业协会商会在激励与考核中,一方面缺乏明确的考核标准,主要依赖于项目完成情况、服务方满意度确定工作的大概绩效,针对性考核体系不健全;另外在考核体系不健全、而行业协会商会内部能力资源有限,其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缴纳会费的情况下,难以有效地通过薪酬激励手段,对于内部治理人员开展激励,也没有对应的精神激励、晋升激励措施。这就导致了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后,尝试探索现代企业治理方式进行激励管理,但是又没有对应的激励考核方式,对于治理成效进行分析。

关于行业协会改革后激励方式的满意度调查中,只有18.23%的样本表示满意。访谈也发现,昆明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中,考核方式单一,内部人员对于考核体系不满意度高。如WL协会秘书长P先生表示:“现在协会的考核就是走过场,考核没办法体现出我们的工作付出情况,考核结果和工资、岗位变动的联系也不大。”NM协会的Y会长表示:“现在协会成员复杂,很多人员兼任协会工作,这给考核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多的困难,且协会的经费有限,升迁范围有限,基于考核的激励工作也难以有效开展。”

 第二节 导致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行业协会商会内部因素

第三部门理论提出,第三部门是社会公共部门,代表的是除了XX和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力量,既不会受国家权威的影响,也不以追求利润为最终目标,第三部门具有非营利性、志愿性、公益性、自治性、民间性的特征。这就要求行业协会治理中,应该做到不损害他人利益,降低服务成本,基于情况自治等。但是显然昆明行业协会改革后的内部治理中,没有满足这些要求。分析导致其治理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业协会商会的自身基础薄弱,部门体系不健全。在传统政企不分的模式下,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过程中,更多地是依赖于XX部门规划管理,机构、职能、人事、财务均与XX部门联系密切。昆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的时间短,行业协会商会处于转型期,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在短时间内迅速完善机构设置、职能规划与人员管理,并没有真正的作为部门存在。受制于这一因素影响,昆明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后组织结构不完善的问题短期内难以有效改善。

2.内部决策动力不足。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组织者与企业的发展密切相关,而管理者的利益直接决定其决策情况,为了保证组织有效发展,应该尽可能多的选择不同层面的利益相关者,且解决利益相关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当前昆明行业协会商会的理事长、理事会成员,大多是由会员企业代表兼任,这些成员一方面缺乏治理理念,另外自身有企业需要管理,难以全面投入到行业协会商会的治理过程中;另外基于自身利益选择,在缺乏有效监督下,可能作出不利于组织长远发展的决策。且其在行业协会商会治理中,工作成效好,被认为理所应当;偶尔稍有差池,便会被同类企业责难,缺乏足够的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动力。在工作中,简单地将企业管理的模式方法移植到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中,使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中的决策沟通不畅,XX管制现象仍旧存在。

3.工作激励体系不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治理,在理事长工作繁忙、参与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动力不足的情况下,大部分行业协会商会的内部治理,主要依赖于秘书处开展。由于第三方部门利润的非分配性,秘书长及秘书处虽然具有了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的实际管理权,但是没有办法享受行业协会商会治理过程中的利润分配权,自身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也使得秘书长及秘书处在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现象比较突出,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的内在发展动力不足,缺乏更新激励考核体系的契机,激励考核方式与改革后的需求不符。

4.人力资源匮乏。在与行政机构脱钩后,原有的公职管理人员大部分从行业协会商会脱离,行业协会商会短期内需要对监事会、理事会、秘书处等各类管理者及机构成员进行补充。为了迅速构建关键部门,保证行业协会商会的正常发展,昆明行业协会商会在人员选拔中,以熟悉行业情况的企业主、行业相关人员等为主要考虑对象,而没有关注到人员能力素质与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需求的一致性。有关人员到岗后,因为缺乏足够的职业愿景及发展空间,仅仅把行业协会商会工作做为一份兼职,或者是作为过渡性的工作,而没有将其作为本职工作积极参与,这也导致行业协会商会的很多工作难以有效地开展。同时,也因为内部人力资源不足,很多人员兼职的现象,影响到考核标准的建立与考核体系的完善,使激励考核与现有模式不符。

 二、外部因素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组织机构的利益相关者,对于组织决策管理方式具有影响。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存在的以上问题,与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因素有关的同时,还与外部的因素有关,尤其是XX部门以及被服务对象,对于其内部治理的问题具有重要影响。

1.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制度不完善,使行业协会机构设立与工作落实缺乏必要的依据。新公共服务理论提出建立服务XX的要求,且对于XX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进行了规定,但是这都是以具有完善的政策制度为前提的。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后不属于公共服务部门,但是因为改革时间短,仍旧受到XX部门管制,且承担一部分传统公共服务责任,这就使行业协会商会的权责不一致,容易出现内部治理的混乱。另外,当前关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后内部治理法律体系不足。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主要是以1998年xxx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主,这其中并没有对于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的详细规定。虽然很多地方XX出台了行业协会商会治理的文件,但大多数是以主导性意见的方式,就行业协会商会工作进行指导、登记管理方法进行指导,而没有对于治理结构、制度规定、经费来源、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的约束,这就导致行业协会商会在内部治理中,实际处于无法可依到状态,出现组织不健全、决策不合理、执行效果不佳以及监督体系不完善、激励考核不合理等问题。

2.XX的职能转移不到位,导致XX管制问题仍旧存在。合作博弈理论认为,XX与行业协会关系,包括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当前我国XX与行业协会之间属于合作博弈,但是行业协会内部的多个博弈主体影响到博弈策略的选择,短期内难以达到平衡状态。为了保证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也为了保证XX对于行业协会的管控,则增幅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关于行业协会发展。如昆明区级乃至于县级的很多地方XX,并没有完全将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下放下去,很多领导干部退休后,更愿意到行业协会商会工作。这就导致虽然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已经实现了机构、财务等方面的独立,但是在职能及人员管理方面的独立程度不够。地方XX垄断着行业协会商会,商会大部分的职能资源,尤其是涉及到关键职能,如市场进入权、质量管理、监督权、资质审核、行业标准制定和监督执行、科技成果鉴定权等,大部分垄断在XX的手中。这就使得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体系不健全,可从事的工作范围小,制约了行业协会商会的有效发展,导致执行中仍旧出现XX管理等问题。

3.XX购买服务工作落实不到位。第三部门理论为XX与行业协会的合作提供了新的思路,通过XX购买服务的方式,保证行业协会作用的延续,但是这一工作涉及到XX以及行业协会内部多个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博弈中,选择更有利于自身的策略,则在XX具有主导地位下,行业协会优势不明显,XX购买服务中,行业协会的主体性作用发挥不足。就昆明来说,因为行业协会商会与XX的职能划分不完全,一些地方XX还没有认识到购买服务的优越性,在与行业协会商会合作的过程中,就XX购买服务的标准、内容、范围、监督、考核等缺乏有效的管理,购买成本难以核算,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的资金也难以及时有效的落实。因为XX购买服务工作开展不规范、经费落实不足,使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中,服务范围有限、经费来源单一,影响到组织结构的改善以及人员激励体系的改进。

4.行业社会商会的社会认知不合理。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后,因为宣传等因素不到位,致使社会整体上对于行业协会商会的定位不合理。新公共服务理论强调基于民众的需求提供服务,而民众的合理需求基于正确的认识,在对于行业协会认识不合理下,难以产产生有效的服务需求。就昆明来说,不论是行业机构还是相关企业与个人,在服务中,仍旧习惯于向XX机构寻求合作,或者是将行业协会商会当做XX机构,难以接受行业协会商会的商业服务,这也导致行业协会商会在外部氛围不佳的情况下,很多商业服务的开展受到限制,不得不在XX引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提高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后内部治理效率的策略

  第一节 优化外部环境

  一、完善立法体系建设

新公共服务理论提出,XX应该企业以及民政需求提供服务。在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治理正,存在有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影响治理效果的问题,则需要国家对应的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后内部治理效率,充分发挥XX的服务作用。

在国家及地方持续出台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政策依据,从机构职能、财务、人事、党建等方面进行规定的同时,应该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后内部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将行业协会商会作为区别于行政机构及企业的独立机构,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会法》等,对于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律地位、职能作用、组织形式、管理方式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厘清行政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的关系,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建立法人治理体系,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发展。

在国家出台行业协会商会治理的整体层面的法律法规外,各个地方还可以考虑根据实际情况,出台行业协会商会治理的法律制度,从行业协会商会治理的组织建设、决策沟通、执行管理、监督约束等层面进行明确的规定,为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后内部治理提供完善的法律借鉴。

 二、XX减少干预与管制

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的立法体系同时,还应该减少XX干预与管制,彻底实现行业协会商会的行政职能独立。在出台《行业协会商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进一步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的行政职能,提高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的职能分离、机构分离、财产分离、人员分离和党建等事项分离程度。

从XX层面加强行政规划,减少对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综合发展的管制。充分认识到行业协会商会的地位与作用,将应属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与权力归还于行业协会商会。在与行业协会商会合作的项目中,如XX购买服务的项目中,出台明确的管理规范,将相关服务以外包的方式承包给行业协会商会,XX提出服务目标及验收标准,退出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过程的干预与管制,给予行业协会商会独立自主的运营发展权限。

在明确行业协会商会职能,将属于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与服务归还行业协会商会外,应该进一步明确XX与行业协会商会的合作方式,明确XX人员禁止在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干部离职三年以内,禁止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严格行业协会商会职能及人事管理方面的监督举报制度,一旦发现XX涉嫌滥用行业协会商会职能,或者是XX人员非法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一经查实,给予相关部门及人员严厉的处罚。

 三、落实财政税收支持

调查发现,昆明市行业协会商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会费,资金来源渠道少,可运作范围有限,影响到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的完善及优化发展。在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中,还应该加强财政税收政策的支持。

首先,各级XX部门应该加大对于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支持力度,落实国家对于社会团体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扶持行业商会的发展。尤其是对于一些重点行业或者是发展落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前期XX提供贷款、专项资金等方式,协助行业协会商会构建完善的组织体系与治理模式。

其次,对于行业协会商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活动,且取得合法收入的,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等,以保证行业协会商会在转型的前期,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发展。

最后,可以考虑在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阶段,减免行业协会商会的办公用地收费、减免行政收费,使其能够加快实现机构、人员等方面的独立,有更多的精力用于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供社会服务。

 四、完善社会认知

XX应该考虑配合行业协会商会,完成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的宣传,就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后的职能定位、组织模式、管理方式进行宣传教育。面向行业内部企业、关联行业乃至于社会民众,宣传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优势以及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的变化,促进社会认知的改善,为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内部治理工作的完善与改进奠定基础。

  第二节 优化行业协会商会内部环境

第三部门理论提出,第三部门应该基于自身的定位与认识,完善组织建、内部管理与监督机制等,提高第三部门作用的发挥。昆明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后,同样应该完善内部环境,改进原有治理的问题,提高内部治理效率。

 一、完善组织结构建设

提高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后内部治理效率,应该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组织机构建设。各行业协会商会应该根据国家以及地方对于脱钩改革后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职能与内部治理情况,从宏观层面上检查现有组织机构与行业协会商会职能履行需求的一致性,保证行业协会商会具有独立且完善的理事处、监事处、秘书处。另外,可以酌情考虑建立商务处、宣传处及办公室等,通过组织机构的完善,保证行业协会商会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行业协会商会基本组织结构的建立,可以参考图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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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 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后的组织设置参考

如图4-1,采取行业协会代表大会管理机制,下设荣誉职位,主要引入社会知名人士、行业具有影响力的人士等等;设立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等负责日常事务管理;设立监事会,保证最少有监事长、副监事长以及监事3名成员;设立办事机构,包括秘书长、办公室、会员部、宣传部、财务部等。

另外,还应该实现行业协会商会内部人员的专业化发展。对于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如理事会、监事会及办事机构的会长、秘书长等,采取专业化发展制度。引入行业内优秀人才或者是社会优秀人才到相关岗位任职,改变原有的以企业管理者为相关岗位工作人员,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管理精力有限,影响到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成效的情况。

 二、构建双向沟通体系,提高沟通效率     

 

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结构后,应该根据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需求,构建双向的沟通机制。

首先,建立自上而下的沟通体系,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规划,或者是事务决策,借助于各种会议、邮件、以及机构,将相关规定下发到具体的机构以及人员手中,实现自上而下的沟通。

其次,对于下发的决策,要求下属的机构和人员基于决策规划开展讨论,并调查下属会员或者是企业的意见,将相关意见整理后,再提交给具体的理事会、监事会等办事机构,实现决策的自下而上的沟通。定期召开全员会议,就重要会议进行协商,保证多元沟通。开设邮箱、内部讨论平台等,倾听不同方面的声音,保证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能够充分的体现出民主性与科学性。

 三、摆脱XX管制,探索独立运行模式

第三部门的发展,应该脱离XX关注独立运营,才能够保证其作用的实现。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后,通过独立运行的方式,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职能的优化。在今后的发展中,应该基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现状,进一步探索独立运行体系。

从机构独立上来说,应该加快行业协会商会与XX机构的脱离,通过搬出XX办公场所、租赁购买独立的办公场地等,实现机构独立;在人员独立方面,进一步筛查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工作人员中,是否还有在职公职人员、或者是从XX部门退休的三年以内的公职人员,对于这一部分人员进行开除、劝退等处理,保证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的人员属于行业企业及社会人员,摆脱其与XX的联系;从财务独立方面来说,摆脱XX直接财政资金投入的支持,探索扩大资金来源的渠道,基于行业协会商会的定位,通过面向内部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面向外部企业及社会提供审核、管理服务等,保证相关服务职能的落实,并根据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规定,酌情收取服务费用,以保证行业协会商会具有充足的资金,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工作的开展;在党建工作中,借助于独立的党委部门开展基础教育及专业教育,提升党建工作的规范化和完善性。

在职能独立方面,应该完善对于行业协会商会功能与作用的认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的独立服务能力,服务企业发展。

发布行业信息,提供行业咨询。通过行业协会商会的内部刊物、网站或者是社交群等,发布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行业发展政策,收集国内外省内外行业相关的最新动态、市场行情等,运用市场信息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资料借鉴。拓展国内外市场。通过组织企业参加博览会、展览会等,促进企业产品及品牌的宣传,实现走出去,为企业市场的拓展及行业整体的发展提供条件。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发展趋势以及人力素质情况,组织行业内的相关企业人员开展各类培训,保证行业所有者及从业人员能力素质的持续提高。加强与相关产业的对接。综合行业发展需求,明确行业发展的上下游关联产业情况,通过与其他行业协会商会联系的方式,组织不同行业,开展信息供求对接,缓解行业发展中原材料不足、信息不足及产品销售障碍等问题。加大品牌建设。在XXX背景下,明确品牌建设对于企业发展的意义,引导和协助会员企业申报国家、省级、地方知名名称、知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产品;协助企业完成国家商标资质等级认证,提高行业内企业的品牌建设成效。维护会员权益。根据投诉情况,协助会员处理各类侵权投诉事件,维护会员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合法权益。

 四、创新多元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效率的提高,不仅依赖于组织结构的完善,沟通体系的建立及独立运行模式的开展,还应该通过有效的监督,保证及时发现内部治理的问题并进行整改。

在昆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后的内部治理中,可以考虑创新多元监督机制。首先,完善内部监督体系,通过构建独立的监事会,引入会员企业、行业内知名人士作为监事会成员,就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中损害成员权益、或者是违反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定位的行为。其次,引入外部监督体系。作为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内部治理工作的开展中,还可以考虑引入社会知名人物以及相关产业的参与者、乃至于社会民众等,作为行业协会商会的外部监督参与方,参与到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工作的监督中,就行业协会商会的政策决定与执行进行监督,保证行业协会商会社会责任的有效落实。最后,在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工作中,还应该关注XX作用的发挥,如与XX合作项目中,可以考虑引入项目的购买方,以其对于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情况进行监督,保证项目及服务的有效供给;在一般治理中,加入XX主管理部门的监督,提高监督的多元性。

 五、构架符合脱钩改革的激励考核体系

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中,可以考虑通过更新激励、考核体系的方式,提高内部治理成员的积极性。首先应该根据行业协会商会的特质,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责,并将职责进一步划分,确定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工作目标,以工作目标为标准,构建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如考虑引入平衡积分卡绩效考核,从财务、客户、业务、学习与成长等四个方面,考察相关组织及人员的绩效工作情况。以明确的绩效结果,展现出工作人员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工作成效,改变以往绩效考核标准不明,人员工作随意性大的问题。

明确绩效考核体系,应该基于绩效结果,更新激励机制。针对不同人员特征,设定针对性的激励模式。如会长、副会长、理事会成员等兼职工作人员,大部分是企业家和权威人士,相对而言更能看中行业协会商会平台带给他们的资源利益和社会地位。因此,在这些人员激励中,可以考虑通过精神激励和荣誉奖励,满足他们的需求。对于行业协会商会的专职工作人员而言,应该以薪酬激励为主,精神激励为辅,通过提高工作待遇、发放奖金等激励措施,提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及对于行业协会商会的归属感与认同感。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是在社会体制改革背景下,为了保证行业协会商会社会服务效率充分发挥而进行的体制、机构、职能、财务、人员管理等各方面的综合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内部治理情况,直接影响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XX、服务社会的成效发挥情况。

本文以昆明市为案例,对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后的内部治理情况进行研究。通过分析发现,昆明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其也存在内部治理组织结构不完善、内部治理决策沟通不畅、执行中仍旧存在XX管理现象、监督作用未完全发挥、激励考核与脱钩模式不符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与行业协会商会内部基础薄弱、专业人员不足、人员积极性不足等因素有关,同时也与外部的法律法规不完善、XX职能转移不到位及社会整体认知不足等因素有关。

根据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后内部治理的问题及成因,提高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后内部治理的成效,首先应该优化外部环境,通过完善立法体系、减少干预与管制、落实财政税收支持及完善社会认知,为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后内部治理效率的提高奠定基础。其次,应该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的内部环境,通过完善组织结构建设、构建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的双向沟通体制、探索独立运行模式、创立多元监督体系、更新激励考核体系等,保证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后,内部治理工作的开展与多方面因素有关,不同类型的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问题及原因各有差异。本文以昆明市为案例,对于昆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后内部治理的整体情况进行分析,而没有针对某一行业,甚至某一具体机构开展针对性的分析,这使研究在能够为昆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后,内部治理效率的提高提供思路借鉴的同时,可能面向具体机构的指导意义不足。基于这一问题,本文在后续的发展中,将会持续关注到昆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后的内部治理效率,深入到不同行业协会商会机构,探索其内部治理的具体问题及原因,并得出更具针对性的完善策略,以促进课题的持续深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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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制改革背景下昆明市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研究

社会体制改革背景下昆明市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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