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传》的研究历来是研究的热点,而对其中李逵形象的研究更是经久不衰。李逵的形象是水浒传的典型形象之一,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对李逵形象的跨学科研究的成果较少,从犯罪心理的角度解析李逵形象几乎没有。因此从犯罪心理的角度出发,可以探索出新的内涵。
一、以宋代法律研究文学作品的可行性
《水浒传》是我国四大名著之一,体裁是小说,小说有其虚构的成分,但这本书中的很多故事都是由历代百姓流传,最后再加上作者的改造而形成的,具有强烈的现实意味。这些故事里,有许多血腥的场面,让人感觉那似乎是个“无法无天”的时代,而在宋代并非是没有法律条文来约束民众的行为,根据《宋刑统》中的法律条文,小说中也存在着诸多的案件,例如鲁智深打死镇关西、武松杀潘金莲、宋江杀阎婆惜、李逵杀李鬼等杀人案件。在以往的研究中,有从《水浒传》中看宋代法律制度;也有从《水浒传》中看宋代法律实践活动(诉讼活动)。既然可以从文学作品中来探讨当时的法律制度,那么从法律条文中的规定来反观文学作品也完全可以。
二、李逵形象概述
(一)李逵的生平介绍
李逵在梁山泊一百零八好汉中排行第二十二,三十六天罡星中的天杀星,步兵第五位头领,江湖人送绰号“黑旋风”。在《水浒传》中有关李逵的篇目仅有十一回,其中对他的生平介绍仅有较少的部分,朱贵和宋江在《假李逵剪径劫单人黑旋风沂岭杀四虎》的对话:“李逵住在本县白张村东店。他有一个哥哥,李达,他和别人一起工作。李逵年轻时脾气暴躁,很固执。他杀人逃往江湖。他再也没有回来。”[[[]施耐庵.水浒传[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7,第567页]]另外,在《水浒传》第三十八回“及时雨会神行太保黑旋风斗浪里白条”中也介绍了李逵的生平:“祖籍是沂水县百丈村人。他有一个别名叫黑旋风李逵。乡里其他人叫他李铁牛。后来他杀人逃跑了。尽管得到宽恕,他还是被流放在江州,再也没有回家。因为他酗酒,许多人都怕他。他可以使斧头会些拳脚。现今在此牢里勾当。”[[[]施耐庵.水浒传[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7,第495页]]
通过对第三十八回李逵外贸以及第四十三回李逵生平的描写,结合书中其他回目的记载,我们可以看出李逵从小生活在单亲的家庭中,小时候由其母亲抚养,有一个哥哥给人做长工,但他的哥哥经常因为李逵的事情而被迫替他顶罪,因此兄弟之间的关系并不和睦,家庭生活条件困苦。李逵生性顽劣,好打架斗殴,力大如牛,因少年时期打死了人,随后在江州戴宗手下,做了个牢吏。喜欢喝酒、赌博,酒品不好,喝醉了酒就乱打人;赌博赌输了就问别人借钱再去赌,经常输个精光。做事鲁莽不计较后果,全凭自身喜恶,不按规矩办事。为人凶残,杀人抢劫在他眼中是最平常不过的事情,经常杀人杀红了眼,而且敌民不分,导致许多平民无辜被杀,时人多惧怕他。但李逵却是个孝子,对其母亲多体贴照顾,甚至愿意骗其母亲说自己做了官,要带她去享福。
(二)李逵形象的演变
1.宋代
李逵是《水浒传》中的重要人物之一。自宋代以来,他的史料就已初步形成。最早记载在宋代徐梦莘的《三朝北盟汇编》中。
在《三朝北盟会编》卷一百十四中记载:“建炎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庚戌,密州士兵杜彦、李逵、吴顺谋划作乱。”[[[3]徐梦莘撰.三朝北盟汇编[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卷一百十四,第832页。]]卷一百三十一中又记载道:“建炎三年闰八月十四日庚寅,宫仪与金军交战在密州,军队失败。李逵、吴顺在密州投降金军人。”[[[]徐梦莘撰.三朝北盟汇编[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卷一百三十一,第950页。]]
这部分史料中,对李逵的人物形象已经有所涉及,但并未对其进行详细的描写,仅有只字片语的记载。从这部分的史料中可以看出宋代史料的李逵是一个降将且卖主求荣的人物形象。但根据亓庆凯推断,宋代史书中记载的李逵并不是《水浒传》中的李逵。
2.元代
在元代,李逵的人物形象主要存在于元杂剧中,尤其是在当时特别流行的“水浒戏”中。在“水浒戏”中李逵的人物形象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一改宋代只字片语的记载。
首先,李逵有了其独特的人物形象。龚开《宋江三十六人赞》中“旋风黑恶,不辨雄雌。山谷之中,遇尔亦凶。”[[[](宋)周密撰,吴企明点较.癸辛杂识[M].北京:中华书局,1988.,第145页。]]便是对李逵的评价。由此,李逵的人物形象就被定义为“黑”与“恶”。
其次,在“水浒戏”中,李逵除了有其鲜明的人物形象,也有其鲜明的性格特征。在“水浒戏”中,李逵有着打抱不平、直率鲁莽以及血腥残暴的人物性格。
李逵打抱不平的性格在杂剧《梁山泊黑旋风负荆》中有充分体现。李逵下山游玩时,遇到了恶棍抢劫了王林女儿,他们自称是宋江和鲁智深。于是李逵便要替王林找女儿,说:“王林,你酿一壶好酒,宰个牛犊子。三天以后,我就把你女儿送回到你家里,你觉得怎么样?”[[[]傅惜华等编.水浒戏曲集(第一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36页。]]
李逵在这里的确是想为王林主持正义。但他却没有发现真相。他责怪宋江的错误,甚至砍下了杏黄旗。直到最终发现这是个误会,才知道真相。但李逵还是帮王林找到了女儿。李逵打抱不平的性格在这些事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在《梁山泊黑旋风负荆》中,李逵莽撞行事的性格特点也有所体现。“话里如果有半星儿假,一把火将你的酒店拆掉,砍折你那桑树枣树,活杀那宽角水黄牛。”[[[]傅惜华等编.水浒戏曲集(第一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36页。]]
当王林说强盗抢劫了女儿时,李逵觉得自己是在讽刺自己,要用手和王林搏斗,甚至要拆毁了他的酒馆,砍树杀牛。这些足以看出李逵鲁莽霸道的性格。
在《梁山泊黑旋风负荆》则将李逵嗜血残暴性格特征则被描绘的淋漓尽致:
“涎邓邓眼睛刻,滴屑屑手脚却,渗可可心肝摘。”[[[]傅惜华等编.水浒戏曲集(第一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47页。]]
李逵的唱词中,有极其血腥残酷的画面:挖眼睛、挖手脚、挖心挖肝等,但是这些景象从李逵口中说出来却显得异常的从容,继而我们也可以看出李逵对于这些行为早已是家常便饭,这些行为对于他来说仅仅是喝酒时的谈资罢了。由此可见其血腥残暴的性格特点。

三、李逵形象的犯罪心理学角度分析
(一)李逵的犯罪行为
李逵的犯罪行为主要是指为当时律法所禁止的行为,《水浒传》中李逵所处的大环境正是北宋宣和年间(1119-1125)。而早在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36年),刑统便被重新制定,名曰《宋刑统》。以下李逵的罪名皆是根据《宋刑统》中的条例而判断。
1.谋反
根据《宋刑统》第六条,宋代规定有十种特别恶毒的罪名,谋反便是其中之一。谋反就是谋划危害国家。疏议曰:“君亲无将,将而必诛杀。”[[[]薛梅卿点校.宋刑统[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第7页。]]也就是说,一旦有了反对君主的动机,阴谋伤害君主,无论其行为与否,都构成谋反罪,必须将其诛杀。而李逵参加了梁山泊,梁山泊的宗旨曰“替天行道”,有推翻大宋之势。并且李逵曾多次扬言“杀去东京,夺了鸟位”。自古以来,君主都称为“天子”,奉天命行事,代表着天地。为其子民,只有尽“忠孝”二字而已,而李逵欲夺其位,以构成谋反罪。
2.大不敬
大不敬,“十恶”中的罪名。疏议曰:“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薛梅卿点校.宋刑统[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第10页。]]意思是说,指责皇帝,以及对抗制使,没有人臣礼仪。《水浒传》第七十五回中,李逵殴打陈太尉。陈太尉乃是宋徽宗派去招安的使臣。使臣携诏书在古代等同于皇帝亲临,李逵殴打使臣,如同殴打皇帝,因此构成大不敬罪。
3.不孝
不孝,“十恶”中的罪名。疏议曰:“父母在,而有异财、别籍,情无至孝之心。”[[[]薛梅卿点校.宋刑统[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第11页。]]意思是说,父母还在世时,子孙应该将其所得的一切财物都交给父母支配,而且要和父母同居,随时听候父母的支使。前文在介绍李逵生平时已经说过,李逵从小便流浪在江湖,不曾归家,同时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李逵在母亲死后,仍与沂水县曹太公等饮酒作庆,未尽守孝之道,构成不孝的罪名。
4.残、伤害死尸
根据《宋刑统》第二百六十六条:“诸残害死尸,各减斗杀罪一等;弃而不失及髠发若伤者,各又减一等。”[[[]薛梅卿点校.宋刑统[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第326页。]]意思是说,凡是残害尸体(特指肢解以及焚烧)以及伤害尸体的属于犯罪行为。《水浒传》第四十三回中,李逵在杀害了李鬼之后,只是觉得吃饭的时候没有下饭菜于是他从李逵腿上切下两块肉烤了起来。吃完饭后,李逵把李鬼的尸体拖到屋下放了把火。第七十三回中,李逵在杀死了狄太公的女儿及其奸夫王小二之后,觉得无处消食,于是便对着两个死尸乱剁了一顿。由此事实,可以判断李逵残害死尸以及伤害尸体属于犯罪行为。
5.强盗
根据《宋刑统》第二百八十一条:“强盗,不得财徒二年;十匹及伤人的,绞刑;杀人者斩刑。持有器械的人,即使得不到财产,流放三千里。”[[[]薛梅卿点校.宋刑统[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第342页。]]强盗,在这是指使用威胁性暴力抢劫他人的财产,或者来劫取他人财物。《水浒传》第三十八回、四十三回等回目中皆有此类行为。第三十八回,李逵抢了小张乙的五两银子以及别人赌来的十来两银子,之后李逵硬抢渔人的鱼。在四十三回中,李逵抢了李鬼家中的物品。这些都构成李逵的强盗罪行。
6.烧房屋
根据《宋刑统》第二百八十四条:“诸故烧人舍屋及积聚之物而盗者,计所烧减价,并赃以强盗论。”[[[]薛梅卿点校.宋刑统[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第347页。]]也就是说,故意焚烧房屋的,以抢劫罪论处。《宋刑统》第四百三十二条:“故烧私家舍宅,若财物者,徒三年。”[[[]薛梅卿点校.宋刑统[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第495页。]]也就是说,故意纵火焚烧私人舍宅的,处徒刑三年。《水浒传》第四十三回中,李逵临走之际,烧毁了李鬼的房舍,并抢走了屋内的物品;水浒传第七十二回中,李逵烧毁李师师的家。由此事实判定李逵毁房屋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7.打、杀伤人
根据《宋刑统》第三百零二至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凡是击打人以及击打致人损伤的,或者用兵刃砍削射击人以及兵刃杀伤人的,都属于犯罪行为。《水浒传》第三十八回、四十三回、五十二回、五十三回、七十二回、七十三回、第七十四回、第七十五回中皆有此类行为。第三十八回中,打伤赌友以及渔人;第四十三回中,杀李鬼、曹太公等三十人;第五十二回中,打死了殷天锡;第五十三回,杀罗真人以及青衣童子;第七十二回,打杨太尉等多人;第七十三回,杀狄太公的女儿及其奸夫王小二;第七十四回,杀任原;第七十五回打陈太尉。由此判断李逵的打伤人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8.诈欺
根据《宋刑统》第三百七十三条:“诸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准盗论。”[[[]薛梅卿点校.宋刑统[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第448页。]]这就是说,骗取官员私人钱财的,按盗窃罪论处。《水浒传》第七十三章里,李逵欺骗狄太公,说他是蓟州罗真人的徒弟,能够捉鬼从而来骗狄太公的酒肉。由此可以判定李逵犯了诈欺罪。
9.赌博
根据《宋刑统》第四百零二条:“诸博戏赌财物者,各杖一百;举博为例,余戏皆是。”[[[]薛梅卿点校.宋刑统[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第472页。]]就是说,在赌博中不管输赢的人,都要必须要杖一百根棍子。《水浒传》第三十八回中,李逵参与赌博并且输了十两银子,另外从戴宗口中得知李逵好赌。因此可以推断李逵赌博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10.撕诏书
根据《宋刑统》第四百三十八条:“弃毁制书,准盗论。”[[[]薛梅卿点校.宋刑统[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第498页。]]意思是说,丢弃毁坏皇帝制书,比照盗窃罪论处,处以徒刑。《水浒传》第七十五回中,李逵扯诏书,将诏书扯得粉碎。诏书属于皇帝制书,故而李逵的行为属于毁制书。
综上所述,李逵烧、杀、抢、欺、赌……可谓无恶不作,我们在此分析其成因。
(二)人格分析
人格又称个性,是个体行为、思维和情感的独特心理行为模式。[[[]章恩友宋胜尊主编.犯罪心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第82页。]]人格主要包括人格倾向和人格心理特征两个方面。人格与犯罪行为的关系一直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热点问题。这里对李逵的人格进行分析可以更好的理解李逵实施的行为。
1.气质类型
在心理学中,气质类型一般分为四类:胆汁型、血性、粘液型和抑郁型。胆汁质的人通常有非常明显的外在表现:开朗,坦率,但易怒,冲动;精力充沛但缺乏耐心;意志坚强,果断勇敢,敏捷;说话快,声音洪亮。根据相关的案例分析,此类人群暴力犯罪比较多。李逵正是胆汁质的典型,李逵的坦率在全书中都有体现。第三十八回中,李逵初见宋江时便喊宋江叫做“黑汉子”。戴宗则说他粗卤不知道体面。等到知道了“黑汉子”便是宋江时,态度立马一百八十度大转弯,立马仆翻身躯便拜。李逵脾气暴躁,易冲动体现。第七十二回中,李逵见了宋江与李师师喝酒,却叫他看门,便气不打一处来,见了杨太尉便一顿毒打,还放火烧了李师师的家,大闹了东京城,同时犯了放火、打人两个犯罪行为。第七十三回中,李逵听说了宋江强抢王林的女儿,于是就怒砍杏黄旗,甚至还要举斧杀宋江,一点不给宋江解释的机会,要不是五虎将拦着,恐怕宋江就成了“斧下冤魂”。由于李逵的脾气暴躁和易冲动造成了多种犯罪行为,第五十二回中,李逵的暴躁冲动并杀死了殷天锡。第七十五回中,李逵在听完诏书以后,立马就萧让手中夺过诏书,将诏书扯得粉碎,殴打陈太尉,犯下了大不敬罪。李逵多血质的气质类型,导致李逵犯下了诸多的犯罪行为。
2.反社会人格
反社会人格又称反社会人格障碍,是指个体行为中普遍存在的忽视和侵犯他人权益的模式。[[[]章恩友宋胜尊主编.犯罪心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第91页。]]根据大量的测试量表反馈,此类人格障碍在15岁甚至之前就已经十分明显:好斗、毁坏物品、说谎、偷东西等行为。反社会人格的人具有强大的破坏力,首先此类人员的犯罪没有预谋,具有极强的偶然性,多受情感的驱使,而且基本上都是暴力型犯罪,没有智能型犯罪。也就是说经常使用蛮力,而不会使用一些计策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其次,此类人员的犯罪没有罪恶感,通常还会在自己的犯罪行为中获得快感,甚至还会沉浸在其中。最后,此类人员犯罪后经常不思悔改,对于已经被他们杀害的人表现出冷漠。下一次依旧会犯,难以从根本上治理。关于反社会人格的成因有三个流派最具有代表性。
精神分析学派认为反社会人格的形成源于儿童的生活经验。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把人格分为三个部分:本我、自我和超我。一般来说,人之所以不犯罪,是因为人格中的自我和超我制约和控制着人的行为。但一旦自我和超我的力量不够强大,或者本我的力量太强,犯罪行为就会发生。而根据《水浒传》中戴宗和朱贵的描述,李逵从小顽劣,还打死过人,因此才流浪在江湖。根据以上的描述,可以看出李逵的童年生活经历便不顺利,从而导致李逵的自我和超我发展不全面,自然无法约束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也就导致了李逵的犯罪行为。
行为主义学派认为,反社会人格的形成是由社会环境特别是家庭环境决定的。过于严厉或放纵孩子的父母可能会导致反社会人格。根据李逵自己的描述,家里只有老娘一个人,哥哥在别人家做长工。于是我们便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李逵的家庭是单亲家庭,只有一个哥哥给人做长工。从而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李逵的生活环境比较窘迫,母亲对其行为比较放纵,从而导致了李逵从小便顽劣,最终导致其反社会人格的形成。
认知理论则认为,反社会人格的形成与个体的认知缺陷有所关联。根据K.勒温以及E.C.托尔曼的研究表明,多数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因为缺乏自省力,易感情用事,一旦产生犯罪欲望萌芽就难以抑制。从上述对李逵的介绍,可以看出李逵从小只生活在偏远的乡村,没有受到过儒家经典的熏陶,不知道什么君臣之礼,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有律法的约束,从而只会跟随自己内心来行动,仅凭自己的喜恶来做事,也是因为如此才会有了撕诏书的大不敬罪。李逵也难以抑制自己犯罪的欲望,在第五十回中,李逵仅仅是因为“砍得手顺”,就不顾宋江的将令,杀了扈家庄一众老小;第七十三中,也仅仅是因为“无处消食”就对着狄太公女儿以及王小二的尸体一顿乱砍,从而触犯了法律。
(三)犯罪动机分析
在谈犯罪动机之前,要先谈一个“需要”。所谓“需要”是指一种激起人们行动的内在驱动力量,需要的产生促使人们进行活动,通过活动来达成一定的目的从而满足人的需要。本身“需要”仅仅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所需,并不能直接推动犯罪行为的产生,必须先转化成犯罪动机。换句话说,动机是由需要产生的,促使行为朝着一定的方向上发展,最终实现犯罪目的从而使犯罪人的需要得到满足。犯罪动机是刺激、促进和维持犯罪行为并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人一旦要开始自己的行为,必然会有理由去促使他进行某项行为活动。李逵之所以会实施犯罪行为也会因为存在着促使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动机。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我国有学者将犯罪动机分为两大类:一是存在型犯罪动机,二是升华型犯罪动机。李逵主要集中在存在型的犯罪动机。
1.存在型犯罪动机
存在型犯罪动机主要指马斯洛需要层次的前三层,即生理动机、安全动机和情感与归属动机。
生理动机是人类生存和繁衍的基本需要所产生的一种动机类型,包括物质财富欲望、生存本能欲望等。从这个角度便可以理解李逵的强盗行为以及一部分的损害尸体的行为。李逵的强盗行为主要有抢赌场里人的银子;抢渔民的鱼;抢李鬼家里的财物等,这样的行为可以归结于对物质财富上占有的欲望。李逵抢银子,表面上说是为了宋江,不想输了银子没钱来请宋江。但实际上李逵不仅仅是拿回了宋江借的十两银子,同时也顺走了别人赌来的十几两银子。如果仅仅是为了宋江,只需要取回本金即可,为何要去拿别人的十几两银子?还是因为李逵本身对于财物有所欲望,所以才会拿了别人的银子。抢李鬼家里财物也是如此。至于抢鱼,李逵在与渔人对话时,“把两尾来与我”,可见在李逵的心目中从没有想过用银子去买鱼,鱼就像在自己的货仓一样,随时随地可以去拿。李逵毁坏尸体的行为就更简单了,仅仅是因为自己吃米饭时没有下酒菜而已,为了满足自己的口欲仅此而已。第七十三回中,李逵的欺诈行为也是如此,为了想要喝酒吃肉,满足自己的生理需要,从而来欺骗狄太公为其杀猪宰羊准备酒食。
安全动机是指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对基本安全保障的需要而形成的动机类型。从这个角度可以理解李逵部分的杀人行为。李逵杀曹太公等三十人是因为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胁。曹太公知道了李逵是通缉的罪犯,并且报告了当地的里正以及县令,因而县令派遣了捕快三十人前来捉拿李逵,才有了李逵杀曹太公和捕快的犯罪行为的产生。
情感归属动机是对人与人之间的情感羁绊,包括友情、爱情亦或者是崇拜等。李逵对于宋江便是一种崇拜。由此便可以理解李逵的谋反以及撕诏书的行为。李逵在撕诏书的就说过,“你的皇帝姓宋,我的哥哥也姓宋,你的皇帝能做得皇帝,偏我哥哥就做不得皇帝!”[[[]施耐庵.水浒传[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7,第978页。]],另外李逵和宋江第一次见面前,李逵是多么的傲慢,但知道了在自己面前的是宋江之后,便立刻俯身。以上种种的细节就可以知道李逵对于宋江的崇拜之情,从而导致了李逵一步步的跟着宋江走上了梁山泊,走上了谋反的道路。
以上的犯罪动机的理论只能理解李逵一部分的犯罪行为,而李逵更多的犯罪行为,尤其是杀人的行为难以准确解释。罗大华教授在《犯罪心理学》一书中将杀人动机分为五类:物欲杀人;性欲杀人;情欲杀人;信仰杀人和集合杀人。李逵余下的杀人行为可以归结为情欲型杀人。
2.情欲型犯罪动机
情欲型犯罪动机又称情感犯罪动机,是指人与人、社会乃至环境,在交往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摩擦,犯罪行为人通常会受此影响,从而在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中添加自己的情绪情感在其中。最常见的容易犯罪的情绪有:恐惧、嫉妒、愤怒等。我们在前面探讨李逵的人格中,得知李逵是多血质的气质类型,暴躁是其常见的外部表现,因而此类人经常会伴随愤怒的情绪。我们可以反观李逵多次的犯罪行为的过程,几乎都是因为愤怒从而导致的。李逵在杀殷天锡之前,听到柴进说柴皇城和殷天锡之间的事情,立刻就暴跳如雷,并要让殷天锡先吃他几斧子再商量,到后来,殷天锡又要喝打柴进,于是便出现了李逵打死殷天锡的事件。李逵杀任原也是因为如此。李逵经常被自己的愤怒情绪所操控,让自己成为了情绪的“奴隶”,任意的发泄自己的情绪,从而犯下了一系列的犯罪行为。
结语
本文主要将李逵作为研究对象,从宋代法律研究文学作品的可行性、李逵的形象演变、生平介绍、犯罪行为、人格和犯罪动机等方面对李逵人物形象进行了分析。通过文献分析法和跨学科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分析,通过对人物的追溯,进而了解人物产生的背景,以及其基本信息,为分析人物做好准备。其次,基于宋代刑事法典《宋刑统》的相关法律条文,对李逵的行为进行判断,并归结出李逵的犯罪行为。再者,结合犯罪心理学的相关知识,从人格以及动机两个方面来对李逵的行为进行分析,达到理解李逵行为的目的。由于笔者对于犯罪心理学的知识掌握的还不够全面,分析也不够细致。仅仅只能从两个方面、四个小点对李逵的行为进行解释、分析,难以将其行为分析透彻。法律与文学,看似完全不接洽的两个类别,实际上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面对古代时期,事实已不可考,仅能通过遗留的文字进行探究。从法律角度来看文学,进而理解文学人物中的行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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