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人们的消费水平不断的提高,其个人所得也在不断的提高,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公平纳税的重点内容。首先,本文对中国个人所得税现状进行了分析,认为目前个人所得税在绝对值上升的基础上,占总税收收入比率并没有增加,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还是有很大空间的。接着,本文对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收入分配效应进行了分析。认为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进行具体的征收的过程中,主要是采用了列举的形式对具体项目进行了说明,如果在个人所得税的列举项目中没有标列的项目不进行征收。但在中国个人的收入形式中,主要是以货币的形式形成了收入,账面形成的收入较少,因此容易导致征收范围过窄,税收流失的问题发生。最后,本文结合国外发展现状和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思考,认为应该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为前提,确定纳税人应该是中等收入以上人群,中国个人所得税可不分生计和费用而采取综合定额扣除的方法,根据收入水平中等偏上的家庭实际收入额确定,并参照当年居民的消费价值指数、工业价格指数、通货膨胀率等数据实行指数化调整,避免通货膨胀的影响。此外,扣除额还要随着家庭成员数量、抚养子女人数、赡养老人的增减而变化。对于不愿意申报,或者不方便申报家庭情况的纳税人,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实行定率扣除。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收入分配
一、引言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修改提出了议案,重点是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于人们的消费水平不断的提高,其个人所得也在不断的提高,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公平纳税的重点内容。同时,还提出了增加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项目,对个人的家庭子女的教育以及大病医疗进行了个人所得税项目扣除。这次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是进一步的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提高个人税的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分类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国个人所得税从1994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中国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增长而增长,在中国税收整体的比重中占到了一定的分量,已经成为中国第四大税种。但是由于中国税收制度环境的影响等诸多原因,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发挥有限,基于此,本文对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收入分配效应进行了分析,本文结合国外发展现状和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优化思考,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 、中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历程
(一)个人所得税及其演变过程
1、个人所得税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征税机构和个人之间,就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缴纳问题进行了相应规范,主要是对本国居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有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通过一种特定的方式体现,即所谓的税目。从通俗角度而言,税目反映的就是征税的广度。相对而言,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在税目的制定方面比较科学合理,既充分依据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也对现实的税务机关征管能力有所考虑。在2019年即将试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中,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个税目将合并为综合收入所得,这是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重点和亮点,也将更加适应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和民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2、中国个人所得税演变过程
中国个人所得税起步很晚, 1936年国民XX公布了《所得税暂行条例》,用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3%,最高税率20%。由于当时中国通货膨胀导致货币贬值加速,1943年国民XX又颁布了《所得税法》,将薪给报酬所得税的起征额从30元提高到 100元,这个也是解放前中国的最后一部个人所得税法。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当时人们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加之计划经济体制,中国在解放后的30多年时间里,基本没有建立起独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1981年全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只有500万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不到1%。1993年,中国对税制实行了全面改革,颁布了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该法成为中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律。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现阶段,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进入了实质攻坚阶段,改革方向明确并进行了初步探索,但还面临着诸多困境。在2019年即将试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中,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个税目将合并为综合收入所得。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现状
中国个人所得税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该法成为中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律。通过25年的增收,个人所得税征收金额不断上升。
1、中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以及分布状况
表2-1 1994年和2018年中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对比表
项目 | 1994年 | 2018年 |
个人所得税收入 | 72.7亿元 | 3949亿元 |
工资薪金所得 | 28.12亿元 | 2483亿元 |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 33.52亿元 | 1052亿元 |
房屋转让所得 | 77亿元 |
数据来源:《中国税务年鉴》(1995-2018)
从表2-1可以看出,1994年,个人所得税法颁布的第一年,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中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所占46.11%,工资薪金所得占38.68%,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占4.37%,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占3.86%,其他所得所占比重较小。而2018年中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工薪阶层成为了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占到了62.9%,而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下降了接近一半,只有26.6%。表明近些年来,虽然中国大力扶持个体户和私营经济发展,但从个人所得税分布情况看,效果并不明显。而中国加入WTO后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带来的居民收入水平增高,进而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上涨较快。另一方面,房屋转让所得在内的高收入群体主要收入来源的所得税收入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地位极其不突出,房屋转让所得只占了2%,这是与中国开征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悬殊”的初衷相违背的。
2、中国历年来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
表2-2 中国历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表
年份 | 个人所得税收入 | 个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 |
1994年 | 72.7亿元 | 1.43% |
1995年 | 131.5亿元 | 2.20% |
1996年 | 193.2亿元 | 2.74% |
1997年 | 259.9亿元 | 3.16% |
1998年 | 338.6亿元 | 3.72% |
1999年 | 414.3亿元 | 4.02% |
2000年 | 660.4亿元 | 5.21% |
2001年 | 996亿元 | 6.57% |
2002年 | 1211.1亿元 | 7.13% |
2003年 | 1417.3亿元 | 6.93% |
2004年 | 1737.1亿元 | 6.75% |
2005年 | 2093.9亿元 | 6.78% |
2006年 | 2452.5亿元 | 6.52% |
2007年 | 3184.9亿元 | 6.44% |
2008年 | 3722.2亿元 | 6.87% |
2009年 | 3944.5亿元 | 6.73% |
2010年 | 4125.3亿元 | 6.47% |
2011年 | 4258.5亿元 | 6.58% |
2012年 | 4582.7亿元 | 6.84% |
2013年 | 4852.4亿元 | 6.28% |
2014年 | 5123.9亿元 | 6.56% |
2015年 | 5253.25亿元 | 6.47% |
2016年 | 5895.35亿元 | 6.85% |
2017年 | 6253.24亿元 | 7.01% |
2018年 | 6895.32亿元 | 7.23% |
数据来源:《中国税务年鉴》(1995-2018)
通过上表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量和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呈现逐年增加趋势,从1994年的72.7亿元增长到了2018年的6895.32亿元,增长了60倍多。但到2001年后中国个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就稳定在接近7%左右,并呈现波段下降低趋势,这表明中国经济的健康稳步增长为税收提供了广阔的税源,国家为了出于考虑民生,逐步加大了征收起点,个人所得税在绝对值上升的基础上,占总税收收入比率并没有增加。这样在中国发挥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还是有较大的现实基础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还是有很大空间的。
(三)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前存在的问题
1、分类课税模式有失公平与效率
个人所得税在采用分类客税的模式下,其主要是对各种个人所得税的项目进行了具体的分类管理的形式,并根据具体的项目进行征收的形式,这种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模式虽然较为简单,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形成税负不公平的问题,个人所得税在进行征收的过程中,需要确定不同形式的征收标准和方法,并全面的对个人的纳税能力进行确定。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而未考虑个人赡养家庭的实际情况,例如:一个三口家庭只有一个主要劳动力,月收入6000元,其家庭总收入是6000元,而另外一个家庭有三个劳动力,其中一人月收入6000元,另外两个人都是2000元,家庭总收入是10000元,但按照先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不同的总收入确负担了同样的个人所得税,结果是表面上的平等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
2、征收范围窄,造成税收流失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进行具体的征收的过程中,主要是采用了列举的形式对具体项目进行了说明,如果在个人所得税的列举项目中没有标列的项目不进行征收。但在中国个人的收入形式中,主要是以货币的形式形成了收入,账面形成的收入较少,因此容易导致征收范围过窄,税收流失的问题发生。有的企业擅自把地方性规定的伙食补贴、住房补贴,视为国家统一的补贴,不缴税。或经常以业务需要为由,替职工承担或报销各种费用。甚至部分企业设立“小金库”,以“外快”的形式发给职工,这部分收入和列支在账面上没有记载,形成了偷税。
3、税率设计不合理
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设计过程中,采用了超额累进税率的形式,根据不同档次的收入进行了不同档次的征收形式,但在中国个人所得税设计的过程中,对于
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累进档次偏多。中国采用了九级超额累进对收入进行征收,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这种运行的效果不佳,不利于税收行政效率的提升。而在2018年1月起,中国才将个人所得税征收改为七级超额累进制,与之前相比有一定程度的提升。
其次,中国个人所得税率按所得项目有所不同。工资薪金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生产经营所得均适用五级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税率设计上的不统一是由中国实行的分类所得课征模式所决定的,因此它同样存在有失公平与效率的问题。
4、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近几年,中国收入分配体制和收入规模发生了很大变化,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为2000元已经不是中高收入的水平,只能是较低的工资收入水平。2000元收入群体积聚了农民工、一般产业工人以及参加工作时间不长的大学生,对他们客税明显显示公平,而违背了个人所得税调节过高收入群体收入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费用扣除标准保持不变,会相对加重了一般居民的税收负担。
三、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效应的实证分析
(一)MT 指数测算
中国的统计年鉴中,并未明确规定哪个统计指标为税前收入,哪个统计指标为税后收入。本文选取总收入为税前收入,税后收入则利用税前收入减去记账补贴,减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分别计算出税前税后的基尼系数。
表 4-1 2001-2018 年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
年份 | 税前基尼系数 | 税后基尼系数 | MT指数 |
2001 | 0.275 | 0.273 | 0.002 |
2002 | 0.329 | 0.327 | 0.002 |
2003 | 0.340 | 0.337 | 0.003 |
2004 | 0.351 | 0.346 | 0.005 |
2005 | 0.353 | 0.350 | 0.003 |
2006 | 0.351 | 0.346 | 0.005 |
2007 | 0.344 | 0.341 | 0.003 |
2008 | 0.345 | 0.348 | -0.002 |
2009 | 0.331 | 0.329 | 0.003 |
2010 | 0.308 | 0.311 | -0.003 |
2011 | 0.327 | 0.332 | -0.005 |
2012 | 0.317 | 0.319 | -0.002 |
2013 | 0.314 | 0.316 | -0.002 |
2014 | 0.313 | 0.314 | -0.001 |
2015 | 0.313 | 0.315 | -0.002 |
2016 | 0.314 | 0.316 | -0.002 |
2017 | 0.315 | 0.315 | -0.002 |
2018 | 0.318 | 0.319 | -0.02 |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2-2019)
由表4-1中数据可知,近年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MT指数整体绝对值较小且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代表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遏制收入差距扩大上作用有限。2008年以前MT为正值,表示在2001年到2008年之间,个人所得税对缩小居民收入差距起到了正效果,但从数值上来看,最大值仅为0.005,比较微弱;而在之后的年度,MT指数开始转为负数,表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到了反向作用,扩大了收入差距,2011年个人所得税提高免征额使得2012年的MT指数有些许回升但仍然是负数,证明单纯的提高免征额己经无法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迫在眉睫。
理论上来看,个人所得税属于直接税,具有一定的杠杆效应,是世界公认改善居民贫富差距的工具,但上表MT指数的测算结果表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着不合理的现象。但由于前文所述,目前基尼系数的算法难以统一,MT指数自然受到影响,但整体趋势应当一致。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收入分配效应计量分析
1、模型选择
根据本文的研究内容,构建 PVAR 模型进行实证分析。
PVAR 的基本模型为
(1)被解释变量。根据本文的研究内容,被解释变量选取衡量居民收入差距的指标基尼系数,为了更全面更精确,计算三个层次的基尼系数:城乡(Y1)、城镇 (Y2)、农村 (Y3),以上三个变量作为被解释变量。
(2)解释变量。本文主要研究对象为中国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因此解释变量选择了个人所得税收入。为了更精确的得出结论,尽可能减小多重共线性的影响,本文采用个人所得税及其分类收入的变动率作为解释变量:总收入的年度变动率(X)、工薪类个人所得税收入变动率(X1)、经营类个人所得税收入变动率(X2)、财产类个人所得税收入变动率(X3)、其他类个人所得税收入变动率(X4)。
(3)控制变量。为最大程度的保证模型估计结果的精确性,剔除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本文选择居民消费支出变动率(Z)作为控制变量。
2、模型的估计
PVAR 模型使用面板数据进行模型的估计和分析,有着时间序列的特点,虽然其对平稳性的要求比单纯时间序列数据要低,但是如果不平稳仍然会对结果造成影响。
表4-2单位根检验
地区 | 检验 | Y1 | Y2 | Y3 | X | X1 | X2 | X3 | X4 | Z |
全国 | LLC | 1.51 | -1.61 | -0.56 | -2.15 | -2.21 | -0.32 | -1.35 | -1.24 | -1.26 |
IPS | -0.93 | -0.57 | -1.25 | -0.35 | -0.52 | -0.68 | -1.65 | -1.36 | -1.65 | |
东部 | LLC | 1.42 | -2.12 | -1.63 | -0.21 | -0.65 | -1.24 | -1.42 | -1.54 | -1.89 |
IPS | -2.99 | -1.25 | -1.89 | -0.36 | -1.24 | -1.32 | -1.36 | -1.32 | -2.13 | |
西部 | LLC | -1.2 | -1.56 | -0.24 | -0.69 | -1.33 | -1.56 | -1.52 | -0.63 | -0.65 |
IPS | -1.99 | -0.36 | -1.32 | -0.36 | -1.85 | -2.56 | -1.62 | -0.98 | -0.98 | |
中部 | LLC | -1.42 | -1.64 | -1.18 | -2.31 | -1.77 | -1.65 | -1.85 | -0.65 | -0.31 |
IPS | -0.92 | -0.69 | -1.65 | -1.25 | -1.68 | -1.35 | -1.69 | -0.38 | -1.32 |
注:在5%的置信水平下部分变量不显著,但在10%的置信水平下全部显著
上表表示全国以及分地区样本都通过检验,因此设定的PVAR模型可以适用。
3、方差分解分析
本文主要的研究目的是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影响方向和程度。因此本文直接列出了方差分解的结果。方差分解分析主要用于衡量不同种类冲击提供的贡献度。根据本文的研究内容,本文使用该种分析方法对 Y1,Y2,Y3 进行方差分解,由于 6 期以后基本趋于稳定,因此只给到该期结果。
表4-3 分解结果
变量 | 地区 | 一期 | 二期 | 三期 | 四期 | 五期 | 六期 | 平均 |
X | 全国 | 0.2 | 0.3 | 0.4 | 0.5 | 0.5 | 0.6 | 0.04 |
东部 | 0.2 | 0.2 | 0.3 | 0.4 | 0.3 | 0.4 | 0.03 | |
中部 | 0.1 | 0.1 | 0.2 | 0.3 | 0.4 | 0.4 | 0.03 | |
西部 | 0.2 | 0.2 | 0.2 | 0.2 | 0.2 | 0.2 | 0.02 | |
X1 | 全国 | 0.01 | 0.02 | 0.03 | 0.4 | 0.04 | 0.5 | 0.03 |
东部 | 0.01 | 0.02 | 0.03 | 0.4 | 0.05 | 0.6 | 0.04 | |
中部 | 0.01 | 0.01 | 0.01 | 0.3 | 0.01 | 0.2 | 0.01 | |
西部 | 0.03 | 0.03 | 0.03 | 0.4 | 0.03 | 0.4 | 0.03 | |
X2 | 全国 | 0.00 | 0.00 | 0.00 | 0.0 | 0.00 | 0.00 | 0.00 |
东部 | 0.00 | 0.01 | 0.01 | 0.1 | 0.00 | 0.01 | 0.01 | |
中部 | 0.01 | 0.01 | 0.01 | 0.1 | 0.01 | 0.01 | 0.01 | |
西部 | 0.00 | 0.00 | 0.00 | 0.2 | 0.00 | 0.00 | 0.00 | |
X3 | 全国 | 0.00 | 0.01 | 0.02 | 0.02 | 0.02 | 0.02 | 0.02 |
东部 | 0.01 | 0.01 | 0.01 | 0.01 | 0.01 | 0.02 | 0.01 | |
中部 | 0.01 | 0.01 | 0.01 | 0.02 | 0.01 | 0.02 | 0.01 | |
西部 | 0.01 | 0.01 | 0.01 | 0.01 | 0.01 | 0.01 | 0.01 | |
X4 | 全国 | 0.00 | 0.00 | 0.00 | 0.01 | 0.00 | 0.01 | 0.00 |
东部 | 0.00 | 0.00 | 0.00 | 0.01 | 0.01 | 0.01 | 0.01 | |
中部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
西部 | 0.00 | 0.00 | 0.01 | 0.01 | 0.01 | 0.01 | 0.01 |
从上表4-3可以得知,Y1产生变动,总收入与分类收入均有贡献度,但贡献度最大的为X,X1和X3。从下表中能够得知:第一,从个人所得税总收入对不同地区收入差距的贡献度来看,对全国整体的贡献度最高,东部次之,对西部收入差距贡献度最小。第二,东部地区的Y1方差分解结果表明,工薪类收入的贡献度比个人所得税整体的贡献度要高。第三,X2和X4对所有地区都影响非常弱。第四,西部Y1的方差分解结果表明其个人所得税整体贡献度最低,但工薪类贡献度大于中部。
从统计样本的结果显示,首先受个人所得税影响最大的是东部地区,其次是中部地区,最后是西部地区。这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程度有直接关系,东部地区优势明显,发展起步早,城镇、乡村居民的个人收入水平明显高于其他地区。同时东部地区的财产性、经营性收入方式更多样化,所以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对东部地区更明显。
其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扩大了居民收入的差距,但是收入差距的扩大趋势在逐步放缓。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改革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加重了低收入人群的经济负担,对中西部地区的影响更大。
综上所述,中国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没有很好的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没能减少居民的收入差距。
四、国外个人所得税征收对中国的启示
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征收时间长,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特别是X和OECD部分成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较为完善,值得中国去学习和借鉴。
(一)X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特点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1、X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特点
首先,X的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形成于1861年,直到1913年才通过正式的法律制度确立下来,并逐步形成了X的主要税收来源,X的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特点是采用了六级超额累进税制,并且在进行征税的过程中,充分的考虑到家庭和家庭成员的负担问题。
其次,X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主要是对收入水平较高的个人进行征税,特别是针对于年收入超过了10万美元的个人和群体进行征收,其份额占到了X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整体税额的六成以上。根据这种模式,X形成了富人多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而不是像中国,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税来源非常广泛,大部分是普通工薪阶层纳税。
再次,X偷漏税的风险成本很高,税务部门依靠有效的处罚与约束机制对偷漏税行为进行惩治。如果是因为计算错误或者税法发生变化,一般不予处罚或者宽予处罚。对于故意偷税行为,则进行严厉的处罚。偷税罪名一旦成立,偷税者除要缴纳数倍于应纳税款的巨额罚款外,还可能被判刑入狱。
2、X个人所得税征收对中国的启示
(1)启示一:中国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级数相对较多,边际税率偏高,这种多级的形式看起来非常公平,但实际的操作意义不大,不利于进行征收效率的提升。(2)启示二:中国桂个人所得税的偷逃税款的问题虽然法律上有了明确规定,在进行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存在助执行不严格的问题,导致个人所得税的惩罚机制效果不佳,因此,中国应强化对个人所得税偷逃税款的惩罚机制的提高,规范纳税行为,做到违法必纠、执法必严。(3)启示三:总的来说,X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具有灵活、公平的特点,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和夫妻联合申报在内的多种申报方式,体现了家庭课税的特征,可以对不同的经济活动起到调节作用,和有效进行调节社会收入差距的功能。
(二)OECD部分成员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特点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1、 OECD部分成员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特点
上世纪80年代,OECD部分成员国相继展开了大规模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本次改革最初始于英国,以税收中性原则为特点,力图找到简化所得税税制的途径。日本议会也于1988年通过了税制方案,将税制方案中的个人所得税由原来的15级累进制(10%—70%)简化到1988年的6级累进制(10%—50%),此次对税制的修改被称为日本是根本性的税制改革。此后,法国、德国等国相继根据本国国情也都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所得税法改革。在21世纪之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OECD部分成员把由所得税显现出来的诸多问题进行深入地改革,主要是以公平与效率作为改革与调整的最终目标,减税成为这次改革的主要特点。主要改革措施(如表4-1):
表4-1 OECD部分成员国个人所得税减税情况表
国家 | 起止时间 | 减税的主要内容 |
德国 | 2011年——2015年 | 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提高,将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2.9%降至15%, |
法国 | 2010年——2017年 | 全面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 |
澳大利亚 | 自2013年起 | 减征资本利得税 |
OECD部分成员国个人所得税主要特点:(1)OECD部分成员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相当宽,除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免税项目外,其来源于各种渠道的全部收入均应计入个人所得课税。(2)OECD部分成员扣除项目考虑成本费用,如法国工薪收入第一次扣除10%,其余额再扣除20%,有最高限额控制,按家庭结构定额扣除生计费合计可扣除25%。英国按家庭成员结构扣除生计费,法院判决的赡养费全额扣除等。
2、 OECD部分成员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中国的启示
(1)启示一:无论是X还是OECD部分成员国,其个人所得税基本以家庭为课税对象,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和夫妻联合申报在内的多种申报方式,体现了家庭课税的特征,可以对不同的经济活动起到调节作用,和有效进行调节社会收入差距的功能。中国目前还是以单个人为课税对象,容易造成纳税的不公平,不仅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也容易造成税收的不公平原则。(2)启示二:要不断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以英国为例,到2006年,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从之前的39.6%将到35%。20世纪80年代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中有16个国家的纳税档次平均从10个以上下降到不足6个。如法国将税率档次从12级下降到6级。而中国现阶段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与OECD部分成员国相比,显示了级数过多,边际税率偏高等缺陷。
五、完善中国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收入分配的具体建议
(一)树立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
本文选择的税制模式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但只有少数所得项目未纳入到综合所得中,因此从本质上来看,还是一个综合所得税性质的模式。因此,实行这种模式,可以借鉴X在纳税申报单位方面的经验,允许家庭联合申报或夫妻联合申报,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是单独申报还是联合申报。这种做法有利于综合衡量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能力,也同随后的费用扣除规定有机结合。选择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符合中国老龄化社会背景与重视家庭的传统文化,也更能体现财产夫妻共有的性质,可解决家庭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的归属分割问题,但更为显著的优势在于,能实现以综合能力征税,通过对家庭收入的调节实现对收入公平分配的调节。家庭是文明社会的最基本经济单位,从这个角度看,现阶段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最终体现在家庭收入差距扩大上。
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最重要之处,就是可以根据纳税人家庭经济状况和人口状况进行合理的费用扣除,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缴纳相同的税收,充分体现了个人所得税的量能负担原则。另外,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还可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目标。如对老年人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对无生活能力的儿童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对有在校学生的、贷款购房的、购买保险的、捐赠的家庭都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从而起到个人所得税促进公平分配的作用。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由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向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转换会面临很多实际问题,如中国的核心家庭与西方的核心家庭结构不完全一样。西方的核心家庭是三口或四口之家,很少有几代同堂的情况,这样以家庭为单位比较容易设计税率水平,因为家庭基本结构是同质的。而中国的家庭结构要比西方复杂得多,至少有三种结构:核心家庭为三口之家,占很大部分的是三代同堂的家庭。还有一些四代同堂的,这部分家庭正趋于减少。为了征收方便和有利于公平合理,设计税率时一般以三口或四口的核心家庭为基本出发点,对于一个家庭有两对夫妇(即典型的三代同堂的情况)以上的可以采用分拆的方法,即以夫妇为一个纳税单位。另外,要实现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需要了解全社会家庭单位的翔实资料,对配套措施要求也很高,包括储蓄实名制、个人财产登记、个人收入申报及交叉稽核、信用卡制度等,后文会对征管措施的完善作进一步的叙述。
(二)根据不同家庭成员组织区别征税
根据不同家庭成员组织区别征税可以借鉴X在纳税申报单位方面的经验,允许家庭联合申报或夫妻联合申报,从中国家庭现状来看,还应该区分家庭子女是否完全是家庭成员的概念。其优点一是能实现以综合能力征税,通过对家庭收入的调节实现对收入公平分配的调节。二是更能体现财产夫妻共有的性质,可解决家庭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的归属分割问题。三是符合中国现阶段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最终体现在家庭收入差距扩大上的特点,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缴纳相同的税收,充分体现了个人所得税的量能负担原则。
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还应充分考虑税法的社会功能,即考虑纳税人家属必要生计费用。如果被赡养人是超过60岁的老人、残疾人、儿童可予以附加的扣除。同时根据不同家庭成员组织区别征税应与社会保障政策相互补充,从而在减少供养者的支出和增加被供养者的收入方面共同发挥作用。以利于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起到了良好的调节作用,适合中国的发展现状,有助于减少由于家庭人口结构差异而产生的纳税不公平现象。
(三)优化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定额与定率相结合,既进行分类的扣除方法的设计和管理,并按照分类管理的需要,对中国公民和外国进行分别纳税。中国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过程中,主要是采用了对个人收入标准进行征税,而对于加计扣除标准设计不合理,没有充分的去考虑到家庭为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结构性扣除标准的设计,并不能科学合理的对个人所得税的家庭负担进行合理的设计。因此,建议将传统的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申报的形式,改为家庭为标准的纳税申报形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公平性。
为了便于征管,应该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为前提,确定纳税人应该是中等收入以上人群,中国个人所得税可不分生计和费用而采取综合定额扣除的方法,根据收入水平中等偏上的家庭实际收入额确定,并参照当年居民的消费价值指数、工业价格指数、通货膨胀率等数据实行指数化调整,避免通货膨胀的影响。此外,扣除额还要随着家庭成员数量、抚养子女人数、赡养老人的增减而变化。对于不愿意申报,或者不方便申报家庭情况的纳税人,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实行定率扣除。值得注意的是,这项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关于“家庭”的确定是重中之重。在一个家庭中,每个人的收入不同,随着家庭规模的扩大,人数的增加,相应的税收负担便会减少。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每个自然人都不应该出现在两个家庭中。因此,确定家庭的原则主要应该在与限制家庭规模上而不是扩大家庭规模上。我们可以允许夫妻间为了各自的隐私,分别申报纳税,允许纳税单位缩小,及时虽小到个人作为纳税申报单位。但出于达到鼓励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的目的,已婚分别申报的扣除标准应该低于已婚联合申报。申报地点应该选择其房屋所在地,当一个家庭有多个房屋产权时,可以固定向其中一处房屋所在地进行申报纳税。
六、结论
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收入分配效应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1)个人所得税随着中国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增长而增长,在中国税收整体的比重中占到了一定的分量,已经成为中国第四大税种。但是由于中国税收制度环境的影响等诸多原因,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发挥有限。(2)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税来源非常广泛,大部分是普通工薪阶层纳税。X偷漏税的风险成本很高,税务部门依靠有效的处罚与约束机制对偷漏税行为进行惩治。(3)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定额与定率相结合,既进行分类的扣除方法的设计和管理,并按照分类管理的需要,对中国公民和外国进行分别纳税。中国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过程中,主要是采用了对个人收入标准进行征税,而对于加计扣除标准设计不合理,没有充分的去考虑到家庭为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结构性扣除标准的设计,并不能科学合理的对个人所得税的家庭负担进行合理的设计。因此,建议将传统的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申报的形式,改为家庭为标准的纳税申报形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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