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问题研究

摘 要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有着悠久历史的民间金融活动,在世界范围内都广泛传播。民间借贷案件也因此成为在处理民事案件中必不可少会谈论到的案件。其实,在很多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民间借贷案件的来源多是由于借钱不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引发的。在需要资金周转时,人们更倾向于民间借贷也是因为在行使中,民间借贷也比较简单,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只需通过签订书面的借贷协议或者是口头协议。而且相对于银行贷款来说,民间借贷的资金可以很快的得到,这对于需要短期资金周转的人或者企业来说,是很便捷的。但近些年来,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实现其非法的目的,通过恶意串通,虚构案件的事实,冒充当事人等行为提起诉讼。这些不法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浪费司法资源,破坏了正常的审判程序,也损坏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目前我国针对此类案件虽然出台了相关的措施,但相关的规定还不够具体明确,还没有针对此类问题形成一套完整的司法体系,这类问题也层出不穷。

关键词:虚假诉讼;成因;危害;防范

引言

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文明社会以及协调社会之间的关系中处于重要的位置。通过民事诉讼,能够让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力,让法院知悉案件真实情况,可以正确的运用法律法规,对于起诉的案件进行处理,化解问题。近年来,普法教育以各种形式在不同范围内展开,人们的法治观念不断提升,造成越来越多的人遇到问题纠纷时,首先会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各种诉讼案件中,也会产生各种问题。虚假诉讼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虚假诉讼问题也一直是近些年在讨论司法实践问题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其实虚假诉讼这个术语出现的时间并不是很久,是在2002年才在相关论题的研讨会上提出来的,在当年,我国第一次在民事案件中出现了虚假诉讼。虚假诉讼问题因为其本身存在的特殊性以及隐秘性,导致在审判的时候很难会被发现,再加上,当前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遇到的实际问题,比如案多人少,办公流程等问题,也导致在审理时对于证据这一点很难去防范到。当前,对于此类案件还没有一个很完备的法律体系,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可能只需要进行一些小的冒险行为,就会收获到较大的不法收益,更加导致这种案件数量繁多。

在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到虚假诉讼案件的146174篇文书,民间借贷中的的虚假诉讼案件可以检索到65594篇文书。这一数据向我们表明了虚假诉讼案件不断进入我们视野的同时,民间借贷产生的虚假诉讼问题占据了虚假诉讼案件的大多数。对于此类虚假诉讼案件一定要引起我们的重视。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民间借贷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随之而来的因为民间借贷产生的虚假诉讼案件也会增多,若是放任的话,势必会带来其他严重的后果。这些从裁判文书网中的检索呈现的数目就可以看出来,其实这个数字也是逐年攀升的,此类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在民间借贷中会大量的产生虚假诉讼的案件,也是可以追溯到原因的。民间借贷案件本身就是比较多发的一种民事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简单,证据容易伪造,当事人之间故意进行串通也很难被关注到,所以因为民间借贷引发的虚假诉讼无疑会成为虚假诉讼的重要发生区域。在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得到更多的关注。

本文中,针对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现象分为四个部分进行总结,首先是第一部分对于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进行阐述说明,总结出其概念,结合相关专家学者的观点,概括出此类案件在诉讼主体关系,证据,庭审氛围的特殊性,第二部分针对一些案件从司法权威,审判资源,当事人,从业道德等方面探讨其危害,以及从违法成本,监管,以及利益驱使方面探究一下成因。第三部分在大的背景之下,结合X以及法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谈一下和我国的差异,以及可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根据自己的分析,提出自己的建议,希望可以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添砖加瓦。

1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阐述

1.1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案件的概念

在我国最高法院出台相关指导意见之前,在法学领域中,不同的专家学者都有着各自的思考,有的认为虚假诉讼是当事人通过捏造并不存在事实和诉讼主体,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希望以此骗取法院的有效判决。还有的认为虚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引导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使得自己获得非法利益。[]

在以上的描述中,虽然对于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有不一样的看法,但也可以找出其共性,就是无论哪一种观点,都认为虚假诉讼是一种违法行为,行为人本质上都是为了完成一些非法的勾当。结合2016年6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对于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中,对于虚假诉讼的说明,我们可以认为虚假诉讼就是为给个人谋求不当或非法利益,通过虚构事实,借用合法的途径,蒙蔽法官作出错误的判决,侵害了集体、他人、社会的合法利益。[]

因为民间借贷所引发的虚假诉讼可以算是一种比较特殊但经常发生的一种虚假诉讼,虽然有着一定的自身独特性,但其行为人在目的、方式、侵害对象等都大致相同,所以在概念上也和虚假诉讼相同。

综上所说,本人认为,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可以解释为:在一些民间借贷的纠纷中,当事人提起诉讼,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然后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串通、虚构证据、编造案件事实等方式,利用合法的诉讼、调解、执行等途径,让法官产生认识错误,从而做出错误的判断,损害他人、社会、集体的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

1.2 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案件的特征

在对于此类案件进行一个研究之后,我们可以简单概括出其包括以下几个特征:诉讼主体关系的特殊性;证据上的特殊性;庭审氛围的特殊性。

诉讼主体关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从虚假诉讼的案件中我们看出,虚假诉讼主要是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和案外人进行串通,破坏司法秩序,[]所以虚假诉讼和其他诉讼会有一个很大的差距,就是,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之间会存在某种关联性。这种关联性可能是比较亲近的亲友关系。这种关系会存在很大的信任感,可操作性较强,不容易崩塌,违法成本也比较低,一旦违法行为得逞之后,对于财产的转移也比较方便。同时,这种联系也可能是有着密切利益联系的合伙关系。有一句话叫做,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当两人是利益共同体时,这种关系风险性较低,保密性能好。

证据上的特殊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在民间借贷中,大家在诉讼中的证据可能会比较简单单一。在民间借贷中,大家可能只会提供简单的借条,欠条,有的时候可能还只是口头协议。很多时候,大家没有办法去提供见证人,担保人等证据,在借条欠条上一般也没有约定利息,还款期限方式等。在法律实务中,认定债务的确实存在,通常还需要提供相关的银行流水证明,或者转账记录加以辅助。但在一些的虚假诉讼的案件中,当事人通过一些虚构出来的借贷关系迷惑法官,自然也是没有办法去提供出银行流水证明,转账证明的,而说是通过现金直接支付的,这样的说法也很难去证实,尤其在一些数额大的案件中,依然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这就有很大的嫌疑了。

庭审氛围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首先,当事人双方不会出现对抗的情况。很多时候,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双方,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因为明知自己存在作假的嫌疑,所以会希望法院尽快处理完毕,所以会在法院组织调解的时候,双方完全呈现出有商有量的不正常氛围,在调解结束之后,也不会出现上诉,反诉,申请执行的情况发生。其次,当事人会缺席审判的情况。一些当事人会出现做贼心虚的心理,但同时在利益的驱动之下,又会产生侥幸心理,所以,在诉讼中,会尽量避免和法官的正面接触,以免露出马脚。在开庭时,不亲自到场,而是找律师出庭,或者委托律师全权代理,在正常的诉讼中,较大数额的借贷关系,很少会出现不出庭的情况,所以这也是很明显的特征之一。最后,可能会出现不同案件被告的重复性。在一些民间借贷的案件中,会存在一些当事人为了转移自己的财产,而主动成为被告,让别人来起诉自己并不存在的借贷关系。就好比,在同一种类的案件中,几件不同的案件,都是民间借贷的案件,有着不同的原告,但是这些原告对应的确实同一位被告,这样,虚假诉讼的可疑性就很大了。[]

世界上不会存在完美的犯罪,假的永远真不了,加上虚假诉讼本来就是虚构出来,恶意串通的,所以无论想的再精密,也会有漏洞,违法事件一定会露出弊端。

1.3 我国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案件的类型

现如今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的步伐在加快,各种案件的类型也在层出不穷,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案件也不例外,但此类虚假诉讼的本身特点还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损害他人,社会,集体的利益,通过参阅一些案件,可以总结出,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案件的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为了转移财产,提起虚假诉讼。在此类型中的案件中,会因为一些事情的发生,让当事人迫切转移个人财产。比如:在离婚案件中,大家都尽可能让自己分得最多财产。就好像,A和B在处理离婚案件,B为了多分一些财产,找到自己的朋友C,虚构一些两人之间不存在的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之下,因为他们虚构的债务是B和A还是法律承认的夫妻时期产生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两人还是法律承认的夫妻时,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债务,都需要夫妻双方一起承担,除非另一方可以有证据可以说明,此债务是对方的单独做法和自己无关,或者可以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独立,才会考虑另一方的债务由其自己去承担。[]但这些方面证据收集有些难以实现,所以受害人就会遭到损失。还会存在的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个人负债严重,或者是一个企业宣布破产的时候,通过和他人或者其他企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加入到财产的分配,从而使真正的债权人分配到的财产减少。

(2)当事人为了躲避政策管理,提起虚假诉讼。这一类型提起的虚假诉讼和我国在特殊时期制定的特殊政策有着很大的一种关系。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为了躲避限购令,捏造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提起虚假诉讼。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把买方虚构成为卖方的债权人,提起诉讼,在诉讼的过程中,卖方会表示无力偿还债务,但愿意以房抵债,在调解结束之后,双方就会拿着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这样不但顺利买卖房屋了,还躲避了要交付的税费。

(3)当事人为了对抗现有的法律关系,提起虚假诉讼。这一类的虚假诉讼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在将特定物进行合法买卖,赠与等行为的时候,为满足自己的私欲,不想承担对应的义务,便通过和他人虚构一种借贷关系,把特定的物进行虚假的转移,蒙蔽法官使其作出错误的判决,从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4)当事人为了把不合法的事物合法化,提起虚假诉讼。对于我国不认可的非法债务,为了能够取得合法的外衣,便通过签订普通的借贷合同,使这些非法的勾当,变得合情合理。

2 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的危害和成因

2.1 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的危害

在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民间资本的力量不容忽视,对于因为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的虚假诉讼引发的社会问题也在社会中散播开来,对于日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产生不好的影响,对于这些危害,我们也不可以回避,要勇于面对。当在民间借贷的纠纷中产生虚假诉讼案件时,对于各个方面都会造成危害:

破坏司法的威信。在我国,通过法院来开展的审判程序,也是在行使我国在司法层面上的公权力的一种象征。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及时缓解冲突,往大了说,也可以缓解社会矛盾。但是随着虚假诉讼案件不断涌现,会对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无法保证让每个公民在审判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甚至让当事人对于我国的司法体系失去信心,更加容易产生和激化社会冲突,甚至可能演变成为刑事案件。由此法院的审判不但没有解决纠纷,还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后果。[]

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出,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案件大多数是当事人双方,或者和关系密切的人,制定计划,妄图在审判过程中,让法官有错误的判断,从而达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因为民间借贷的案件中,证据相对来说简单,难以识别,一旦发生,对方的举证也会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很容易就会侵犯到他人的,集体的合法权益。

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现在我们在生活中可以看到法律标识,学校社区也会开展法律讲座,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进行普法教育,也有了一定的效果,遇到矛盾冲突时,人们还是可以理性的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随着而来的就是,法院会出现案多人少的现象。每一个法官平均下来每年都要处理几百起案件,一个虚假诉讼的案件,一旦进入到了诉讼程序中,就会经历立案,审判,执行程序,因为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案件本事就是虚构的案件,而且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加上整个诉讼过程都是无效甚至错误的,就会导致浪费本身就有限的司法资源,给单位的工作人员带来不必要的工作量。若是在案件结束之后权利人发现了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到了侵害,或者相关的检察机关发现了错误,就一定会通过不同的方式来纠正错误,那这就会造成更大更多层次的司法资源的浪费。

影响职业道德,造成廉政危机。如今律师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当严格遵循宪法,法律和相关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在案件中,一旦律师以一种不合理的方式参与到了此类案件中,必定是会造成严重的影响。若律师被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据迷惑,成为案件的代理人,或是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之下,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成为案件的帮凶,这不但会影响整个司法秩序,让案件的真实性更难辨别,还会影响公众对于律师这一职业的认知。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就要裁判公正。法官要在审理案件中包含了私欲,会造成严重后果。[]法官应该是虚假诉讼的终结者,而不可以污染了水源。

2.2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的成因

在参阅了案件之后,我们可以看出此种情况产生原因很多,同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可能还会有其他因素产生的虚假诉讼。针对这一违法行为,要治理,一定要先弄清楚产生的原因,明确如今还有哪先方面的不足。

首先是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犯罪成本过低。一些违法分子在实施行动是,往往会考虑他们的犯罪成本问题,一旦这些人认为违法行为带给他们的惩罚远低于带给他们的收益时,就会铤而走险,剑走偏锋,去实施行为。所以在相关法律的制定上,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的案件之中,人们虚构证据材料,恶意串通,相比较于伪造其他证据简单的多,在诉讼中,一旦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给予认可,那么法院对于此项证据的认可和采信程度,就会大大的加强。[]所以事实虚假诉讼的犯罪成本比较低,风险也低。针对后果来说,我国民诉法有说明。[]但当我们看完法条之后,可以意识到,虽对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有处罚,但是对于处罚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规定的并不是很明确。同时也可以看到,对于受害人的补偿也是没有的。这样一来,低廉的犯罪成本,模糊的责任承担,让一些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毫无恐惧,肆无忌惮,这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导致了案件的多发。

其次是法官能力职权的限制。在一些案件中的主审法官,年龄较轻,经验不足,缺乏阅人经验以及审判技巧,导致容易被虚假诉讼混淆视线,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对于一些年龄较大的法官,思想不愿意与时俱进,刻板印象,固化思维,自我观点为主,导致一些隐蔽性较为强的虚假诉讼案件没有办法看到其真实内涵,导致做出错误的裁判。其实会出现这种法官能力职权的限制,不能只是简单的归结为法官的业务能力不可以,目前,我国在针对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适用法律明确的案件中,通常会采取调解的方式去进行。在调解中,双方对于诉求进行了说明,法官就会更加重视如何去解决纠纷上面来,对于事实的认定就会存在一定的疏忽。这也恰恰是一些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心中所想的,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完全不会有较为明显的冲突,调解顺利进行。对于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来说,案件多,对于结案量有着严格规定,在面对调解顺利的案件时,就会尽快出具调解书,尽快结案。这样,也就给了一些有小心思的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然后是监管难度大,手段不到位。民间借贷活动较为隐蔽,难以察觉,同时识别难度大,难以确定行为主体方面是否具有真实的借贷关系等内容,很难进行及时的认定。同时我国对于民间借贷问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仅有最高人民人民法院于2015 年公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除此还没有其他专门针对民间借贷行为予以规制的法律规范,还未具体授权由哪一机构对此进行监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不法分子创造了可乘之机,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虚假诉讼案件的“高发区”。我国的民诉法虽把民事检察监督的职能与范围延伸到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但在实践中,此监督的运用多处于事后监督,对于事前的防御和事中的遏制并没有给予过多的关注度,[]这就导致了虚假诉讼这一违法现象发生后,检察机关才介入监督。

最后是对于利益的追求,道德诚信的缺失。在当下的社会大环境之下,人们可以在瞬息万变的氛围中,保持住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牢固树立道德诚信的价值观显得尤为的重要。但有一些人,被功利化,物质化的思想侵蚀,不顾公序良俗,不管道德法规,存在侥幸心理,作出违法乱纪的行为。就好像虚假诉讼中的当事人一样,通过一些虚假的方式,骗取信任,取得非法财产。加上,目前针对借贷关系的证据简单,导致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于虚假诉讼真假难辨,导致很多人以身试法,抛弃了道德规范。

3 国外对于虚假诉讼案件的规制

3.1 X的虚假诉讼案件

在X虚假诉讼案件主要包括保险案件,虚假和解,集团诉讼,公共案件四种类型,在对于这些情况的治理中,X主要采取的方法有:a.在高发的领域制定专门的法律进行整治。比如在关于保险的案件中,有《反保险欺诈法》,在集团诉讼案件中有《集团诉讼公平法案》。b.在庭中采取对着自己的信仰宣誓以及设立伪证罪。对于伪证罪进行严格的惩罚。c.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对律师的行为进行明确的约束,一旦违反将受到严苛的惩罚。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X的法律中,对于虚假诉讼的治理,不同方面有不同的法律进行规制,并没有指望仅仅通过一部法律就把这个问题进行解决,针对高发领域和不同的特点去制定相应的规则,这种方法是值得去借鉴的。

3.2法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在法国的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人的合法权益,若是受到侵害,可以有一种可以选择的救济方式,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的的情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判决效力向案外第三人扩张了的情形,以及判决效力没有扩张,但判决结果对案外人造成了损害的情形。实际在法国民事诉讼中,判决效力向案外第三人扩张下该第三人在没有特殊的情况是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要通过再审或者控诉获取救济。在法国的司法实践中,本来规定原判决的效力不会因为特殊救济而中止,但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之后但判决结果没有做出之前,对于原判决的效力,法官可以根据案情酌情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在法国的法律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关规定是比较完善的。在2012年我国把《民事诉讼法》的一些内容进行了完善优化,其中就有把第三人撤销之诉添加其中,在和其同一条款中的还包括诉讼第三人。可以看出已经有所行动,但是对于日后的完善还需要不断结合自身的国情去制定。

4关于应对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案件的建议

对于部分当事人通过虚构法律事实,恶意串通等方式,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视法律为儿戏的行为,在现在这个把诉讼当成主要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手段的当下,要加以重视,联系实际,加以制约防范。正如孟德斯鸠说过的自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任何事的权利。[]当一些约束较少,问题没有及时的规范,其他的法律也没有办法起到保障行为人权利的作用。对于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问题,提出以下几个对策:

4.1加快立法步伐,提高违法成本

违法成本过低也是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当前在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方面立法还存在不够完善的情况,没有办法保障因虚假诉讼而受损害的合法权益人获得赔偿的权利。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在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内设立起虚假诉讼的侵权责任赔偿机制,要求虚假诉讼行为人赔偿物质损害的同时还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还可以将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当事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当前我对于失信人员的限制很多,一旦纳入失信名单中,有了失信记录,不但名誉会受到损失,在生活就业方面都会遭到影响。

4.2提高法官审判的精准化程度,建立部门间的配合机制

虽然法官审案时处于中立的地位,但这并不影响法官依法审判。我国的法律对于判别辨认是否属于此类案件也有规定标准。[]若是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严格按照该标准做到逐一排查,严格把关,多去分析证据,多去交流,全方位的去考虑一下问题,相信是可以作出公正的裁判。同时也要从每个个案中学习经验争取做到逐一理解,可以看到案件之间的不一样,考量这种细微不同在进行审理中,现实问题和适用法律问题上的不同而形成的不一样判决结果。

在审理案件时,一定要保证可以做到法院之间信息的开放性,及时交流,建立起一个专门防范此类虚假诉讼的网页,各级法院可以在网页上公布已经结案的虚假诉讼案件信息,在下次由法院认为此案件有虚假诉讼嫌疑时,可以有参考和查询的地方。法院内部对于发觉的虚假案件信息要及时登记并在案件中也有标记,广而告之。也要做到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相互协作。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在司法层面要加强与公,检机关的配合工作,对于虚假诉讼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最好给出一致的处理规定。同时,对于处理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和可能要产生的风险,立刻组织交流,一起探寻更为之有效的处理方式。

4.3加强对金融机构监管,完善检察机关监督职能

为了对于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问题及时整治,首先要对于民间借贷的活动实行规范防治,之后可以有针对性的对于此类行为实行相关治理。因为民间借贷具有快速且隐秘强的特点,有一部分人也是抓住这点,肆意妄为,所以对于这方面的治理要更加全面。一方面可以加强金融机构对于民间借贷起到的作用。银行要准确全面关注民间的资金动向,防止出现金融秩序的混乱造成民间借贷频发的乱象。银行在业务办理和政策角度鼓励个人或者企业通过银行办理借贷业务,并且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和企业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措施,减少不必要的程序上的问题。

同时,检察院也要积极及时的发挥其自身职能,对于法院受理的案件,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也是有合理性的,毕竟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民间借贷中产生的虚假诉讼案件因为其自身特点,在审判进行时法官有时难以辨别。因此,就更加需要检察院发挥作用,进行严格的督查。检察院的监督不单单只是对于诉讼结果而言,而要贯穿于诉讼过程始末。当检察院发现民间借贷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要允许检察院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向法院指出,希望法官可以在审判的过程中多加注意,细心审判,明辨是非,不要被虚假证据蒙蔽了双眼。当检察院发现已经生效的案件中存在可能为虚假诉讼时,再次认真审查后,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引起再审,及时发现错误纠正错误。当民间借贷案件的受害人向检察院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时,检察院在经过了审查之后,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4.4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法制观念

虚假诉讼行为人很多是被眼前可观的物质钱财等牵引,思想意志力薄弱,心存侥幸,暗示自己没有事情,不会被发现,于是剑走偏锋,通过歪门邪道的方法,满足其贪婪的丑恶嘴脸。为了让这种行为得到遏制,一定要让大家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打造一个诚信诉讼的环境。在加强道德教育的同时,也不可以忘记普法教育。有些人会存在文化程度不高,对于一些涉及到法律的事情认识度也不高的问题。当一些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找到他,提出的虚假诉讼的主张,这些人可能会碍于面子不好拒绝,同时没有考虑到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认为只是帮了一个小忙而已。实务工作中,法院立案时应向当事人说明要遵守诚信诉讼的义务以及xx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公检法机关以及主流媒体要多多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让民众了解此时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何种后果,有承担后果的能力。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案件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占据很大的比重,我们应该对于这个问题加以重视。其产生的原因是多个方面的,有当事人的主观原因,有法律还需不断完善的原因,也有司法机关工作上还需不断加强的原因。其特征也是比较明显的,如果在审判中可以及时对比,重视证据的作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避免。同时,针对此类问题,我们在立法等角度也可以有所完善和对于其他国家进行相关的借鉴,但毕竟每个国家的国情不一样,方针政策也不一样,所以最重要的还是要立足国情,从我国自身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我国的一种特色,从实践中不断探索。

任何一种的案件不可能迅速消失,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问题还会存在,可能还会不断增加,我们发现问题就要解决问题,不能盲目自信,任由其发展,这样只会让危害不断扩大。对于此类问题一定要加以重视,在日常加强人们的普法教育,从自身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还要不断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人民集体的利益不受侵犯,维护好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法律的权威。

参考文献

[1]张里安,乔博. 虚假诉讼罪若干问题研究[J]. 河南社会科学, 2017,26(1) :88-93

[2]丁艳. 民事虚假诉讼的防范与治理措施探讨[J]. 法制博览, 2015,31(24) :168-170

[3]周清华.虚假诉讼的构成要素[J],中国检察官,2017,19(14) :3-7

[4]纪格非. 民事诉讼虚假诉讼治理思路的再思考[J]. 交大法学, 2017,7(2) :21-30

[5]熊云辉. 程序正义在中国的运行分析——以民事诉讼为对象[J].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55(6) :17-25

[6]祝里里. 从既判力主张扩张角度检视第三人撤销之诉[J]. 江西社会科学, 2016,37(1) :155-160

[7]张旭. 民间借贷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J]. 法制博览, 2018,34(9):216-218

[8]孙蕾.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误识与回归[J]. 学海, 2014,25(4) :165-171

[9]王美俐,王涛. 浅谈虚假诉讼的表象[J]. 职工法律天地, 2017,68(11) :191-195

[10]黄磊. 询问当事人在虚假民事诉讼中的适用[J]. 《天津法学》, 2017,19(4):12-17

[11]曹莉. 公正解决纠纷:司法体制改革下民事诉讼目的之定位[J].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34(5):65-71

[12]宋雨蒙.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J]. 法制与社会, 2018,27(34):79-85

[13]刘玉新. 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的浅析[J].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6,33(8):246-260

[14]刘薇. 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几点思考[J]. 改革与开放, 2015,30(1):53-60

[15]陈昕.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研究[D],沈阳:沈阳工业大学,2016

[16]张卫平.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4:55-63

[17] 杨会新. 当事人诉讼行为论[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8.7:16-28

[18] 张明楷. 犯罪论的基本问题[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7.6:118-126

[19] 王晓. 民事诉权的保护与滥用规制研究——兼以社会控制沦为基础展开分析[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5.6:77-91

[20]李想.三年检察监督虚假诉讼6829件民间借贷纠纷案成虚假诉讼重灾区[N]. 法制日报,2017-2-3 (3)

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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