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当今的时代,是互联网的时代,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给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领域等发生了深刻而显著的变化,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于是网上购物、远程诊断、免费邮箱等悄然兴起。然而,网络在给人类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打破了时间、空间的界限,使作为隐私屏障的时间、空间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给数百年来人类形成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带来极大的冲击。网络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但是也给我们的网络世界带来了网络暴力,网络诈骗,人肉搜索等难题。因此,我们在享受着网络快捷方便的同时忽略了另一面,我们应该如何在网络时代预防、规范和救济这种数字化网络时代的隐私侵权问题是我们一个非常新的课题。所以在当今这个互联网的时代,网络实名制是大势所趋的,但在网络实名制下的隐私权又是一个新的课题。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网络隐私权并非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这一概念是伴随着网络的出现而产生的。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中,任何人对自己的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不受他人侵犯、非法使用和支配的权利。
在我们身边无时无刻,随时随地都在发生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事件发生,收到垃圾短信和垃圾邮件是我们网络隐私权受侵犯最普遍的一种方式,还有很多其他的形式在我们生活中发生着,所以我们应该学会明确何为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我们应该怎么去维护我们正当合法的利益,去展望我们美好的网络生活。
一、网络实名制的概述
(一)网络实名制的概念
网络实名制是指将上网者的身份和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应联系及统一的一个制度。其网络实名制是指网络有限实名制度,即后台实名注册、前台匿名发表。当用户到微博或者博客网站注册账号时,需提交身份证、必要的证件和真实的姓名等。而在前台,用户可以使用自己喜欢的名称。网民如果没有做危害公众、违反国家法律的事情,真实身份信息属于隐私,甚至可以永远隐藏真实身份信息并可以得到保护。而一旦触犯了法律,通过受保护的实名关联可以找到现实中对应的公民,隐私将不再成为隐私,将会受到监管,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网络实名制的立法进程
中国网络实名制的源头,一般都认为是2002年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李希光在南方谈及新闻改革时提出建议“中国人应该禁止任何人网上匿名”。他的这番言论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被称为“李希光事件”。虽然经过了一段时间言辞激烈的争论,但是随后并没有相应的措施出台,之后李希光自己也称已经对网络实名制的话题失去了兴趣,“禁止网上匿名是非常不现实的,在法律上和技术上都行不通。”
从2003年开始,中国各地的网吧管理部门要求所有在网吧上网的客户必须向网吧提供身份证,实名登记,以及办理一卡通、IC卡等。
2004年5月13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标准》,首次提出实名制并且强调电子邮件服务商应要求客户提交真实的客户资料,该资料是判断邮箱服务归属的标准。
2004年,5月18日,实行全站实名制的网站出现。
2004年,中国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在高等教育网实施实名制。
2005年7月20日,中国最大即时通讯公司腾讯发布公告称,对QQ群的创建者和管理员进行实名登记工作,腾讯这一举措被广泛看作是“中国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序幕”。2005年到2007年,中国网站的博客网站也开始实行实名制了。
2008年1月,“两会”召开,网络实名制立法进程启动,再度引起关注。2008年8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答复网络实名制立法提案,虽未通过,但表示,“实现有限网络实名制管理”将是未来互联网健康发展的方向。
2013年3月28日xxxx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xxxx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规定中出台并实施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等。
二、网络实名制下隐私权保护的不足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就是私事,即是在私人生活领域的个人信息不为人所知,了解和清楚,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无关,禁止他人干涉的纯个人私事。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领域内对于自己个人信息会依照法律得到相应的保护,不应该会受到他人的非法获取,侵扰,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①王宇峰.浅析微博实名制下的隐私权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4,(35):268:269.
]①隐私权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权利人本身对于自己的权利拥有相应的绝对权,即是权利人对他人公开自己的隐私,是具有是否允许的权利,并且在公开的范围和程度上也享有决定的权利。而网络隐私权即在网络实名制下,网络用户享有的后台实名信息和前台网络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二)网络实名制下隐私权的特征
网络实名制环境下的隐私权呈现出与传统的隐私权不同的新特征,主要包括有以下方面:
1.网络实名制下的隐私权呈现出数据性的特点,在网络实名制的环境下网络上的用户对于自己网络活动,必然也会产生记录,如看视频,点击,保存,观看等个人活动都会被相应的存储,这一特点与民法意义隐私权的不同,网民的网络活动会表现为网络服务器上的数据,极其容易被人所窥探,所以在网络实名的环境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的不足,最重要的是对于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的不足。
2.网络实名制的隐私权的个人信息不仅享有精神的利益还有经济利益。对于个人信息中的尊严,姓名,肖像等与人格尊严相关的内容,是具有精神利益的,会给权利人带来一定的影响在精神方面。在这个网络发达的时代,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也可以进行金钱交易,来获取更大的利益,因此个人信息的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一旦隐私权受到侵害,权利人不仅受到精神上损害还有在财产上的损失。
3.网络实名制下的个人隐私权容易泄露并易受到他人的侵害。网络是一个技术性的开放的虚拟世界,网络实名制下的侵权行为通常技术含量高,隐蔽性强,侵害范围广,侵权之后又很难留下痕迹,而网络侵权行为的后果又常常具有严重性和复杂性。网络信息传播的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及任何人截取之便使其难以控制,也是的侵权变得十分容易。[②赵华明.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北京大学学报,2002,08:175.]②
4.网络环境下的网络侵权事件的发生在调查以及获取证据方面是十分困难的因此相应的也会造成执法难的相应的局面。在如此发达的网络世界,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之快,因此网络用户的隐私权一旦被侵害,其救济手段是十分困难且不及时的,造成侵害的后果又会被人所删除和破坏,导致极难获取证据且不易得到保存,因此这就造成了获取证据上的难度以及相应的执法人员执法难度升级的局面,最重要的是受到侵害的网络用户寻求救济的也会变得更加困难。
(三)结合个案,体现隐私权的保护不足的表现形式
近几日网络微博上,又有一个网络素人被人人肉出来。即前一阵的微博热搜上的“盈科面试签证”隔天就变成了“炫富律师”接着“盈科张晴”[③周旭亮.论女律师炫富被调查[J].今日说法,2018,01:2.]③接着“女律师张晴被查”最后是“张晴道歉”这几个热搜标题,按时间的顺序,在微博上一连挂了几天。这件微博热搜源于一名来自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晴,用其注册的微博账号发表了一篇小文章,关于她准备去国外,在过国内办签证的事情。只是她的这篇文章文章过于炫富,拜金,而且还说自己是盈科的合伙人,对于她过往的微博,网友纷纷截图上传,都是一类的风格。最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张晴律师,通过在自己的朋友圈和微博发表的一系列“炫富”言论走红于网络。“北大毕业”、“亚太第一大所合伙人”………,各种字眼刺激着吃瓜群众的好奇心,于是,细心的网友们开始了对她的“搜索”之旅,最后发现张晴的职位存疑,有虚假宣传的嫌疑。最后事情在社交平台发酵的很快。广东省律师协会向深圳市律师协会发送了一份案件转送函,张晴最终出来道歉。

社交平台上,有人吐槽,有人谩骂,甚至有些过激的言论出现。对于此事件,他的职业操守也许有问题,但是职业操守并不能折射整个人,每个人的生活方式都是自我选择,每个人的私密领域都是受到保护的,我们无权以自己的价值取向去给他人的生活方式、个人品德作出定性和评判,语言攻击就是网络暴力。张晴只是发布自己生活状态和工作状态,在工作方面,她是存在不合法的表现,但这不是网友可以对她进行人肉搜索的挡箭牌,很明显,网友们对于侵犯了张晴的隐私权,将她的个人信息和暴露于网络上,只是源于网友们的好奇心,也揭示了网络实名制下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足,否则张晴的个人信息怎么会那么轻易被他人发现而且被人非法传播转载。对于张晴由此而遭受到网络暴力的侵害,就是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表现。
在这个事例中,张晴以实名登记的方式注册账号,而她的后台的个人信息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可是她的个人信息却受到他人非法收集并将她的身份“人肉”出来,网络系统[④陈箐.网络实名制下的公民隐私权保护[J].南方论刊,2014,(12):51:52.
]④本身所具有的独特的功能可以暂时储存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及资料数据,那么此时网络运营商或服务提供者以不合理的用途和不合法的目的在其所有人不知的情况下对其的个人信息或者数据进行非法收集、截取、盗窃、盗用、以及利用。此行为即属于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而网络用户将张晴的后台信息完全暴露于公众面前,这行为的本身就是侵犯了张晴的隐私权,也就是隐私权保护不足的表现。
网络用户将张晴人肉搜索的结果暴露于网络平台上,导致有些网络用户将张晴的个人信息来进行转载,传播,即运营商或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或者网络用户不论以合法、非法的手段获得他人的个人信息后在网络上予以公布或提供给第三方或者提供一个渠道均属对个人信息的非法传播行为,即构成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也就是对隐私权保护不足的表现。
张晴的个人生活领域被他人非法进入其网络信息领域,进而获得人肉搜索的结果,网络用户或者运营商或者网络服务的提供者非法手段打开他人电邮即属于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在网络中有大量的私人信息网域,比如私密的博客,QQ空间,或者禁止他人进入的个人网站等等,这些均已宣布此地属于私人领域[⑤屈茂辉,凌立志.网络侵权行为法[M].湖南: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200:250.
]⑤未经许可不得入内,或者进行设置仅本人可见。那么非法打开或进入他人的私密领域的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即属于侵犯网络隐私权,也就是网络隐私权不足的表现。这种行为人的非法行为如黑客的攻击,入侵等。
网络隐私权的侵权形式还有很多,但从上述几种侵权表现形式,可以看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还是十分不足的,尤其是表现在对于个人信息或者个人数据的泄露导致,其原因包括黑客的故意,第三人的过失,有心人的利用等,因此对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保护网络隐私权关键所在。
三、我国网络实名制下网络隐私权的完善
网络实名制的环境下的个人隐私具有容易泄露并易受到他人侵害等特点,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网络实名制下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保护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对我国网络实名制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1.我们需要加大加强对网络实名制的隐私权的保护离不开法律,我们必须修改现行法律,扩展法律解释。我国在宪法中只是规定了公民享有私生活的权利,采取间接[⑧安敏.论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J].楚雄师范学院院报,2003,(01):74:85.]⑧的方式规定了公民享有的隐私权,但并没有直接的明确公民的隐私权。而且对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我国的法律法规在这一方面还比较零散,仅在民法和民法通则方面有所体现,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因此我国应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宪法条款中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在如《民法》、《侵权责任法》和《诉讼法》中明确隐私权的保护,扩大一些法律的司法解释,以便更完善、更直接的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另外,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也是不全面的,在现阶段还没有关于网络隐私权比较成形的法律,仅是在一些部门规章中有所涉及。因此,我国应该加强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规。
2.制定保护个人隐私的特别单行法。信息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主体资格和主体行为,确立在信息活动中不同的信息主体之间所形成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关系所涉及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了社会生活中存在的、能够和有资格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全部主体形式。[⑥宗海萤.网络实名制下的隐私权保护及冲突与协调[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01):67:68.]⑥我国制定的特别单行法内容应包括:个人对其信息资料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对信息收集使用者收集、持有、处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限制,对信息储存和信息传输的安全保证措施的要求等事项。还要对当事人权利遭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信息收集使用者侵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
(二)利用其他措施保护网络实名制下的隐私权
1.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管。加大对网络的监管,对一些敏感信息采取过滤形式,对一些明显侵权的信息加以屏蔽,减少这类信息的发布。对于这样一项繁重的工作应由服务器供应商或各个网站来完成,但相对于广大的网民,服务器供应商的能力可能比较弱小,因此,这样的任务还是任重而道远的,应加大对网站的监管,规范各项信息发布的程序。
2.强化行业责任意识,加强行业自律。X的立法加行业自律模式对于规范[⑦方金,陈炼星.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研究[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2008,(01):119:126.
]⑦网络的侵权行为有较好的作用,我国在加强立法的同时还应该借鉴X的一些经验,加强网络行业的自律行为。在具体措施上,XX应推动一些行业协会的成立,授予其一定的权力,使其在规制该行业的行为上有积极性。同时还应加强对这些行业协会的督导,加大对网路行业的责任意识宣传,强化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从根本上杜绝网络从业人员的侵权行为。
3.网络平台,应该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督力度,主动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充分利用技术手段,筛查、屏蔽、删除、相关信息并报告监管部门,并对涉事账号作出处罚。加大与正规媒体的合作力度,提升内容服务质量。增加技术和人力的投入,提升对违法有害信息的管理水平,维护网络空间新传播秩序和良好生态。
4.加大宣传,提高个人防范意识。加强对于个人隐私保护的方法的普及,在一些通讯软件上,防范人肉搜索的手段,从网络用户自身出发,更有利于保护隐私权,防止遭受侵害。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发展,以及一些个人网上银行保密措施的不完善,现在很多网络诈骗的案件发生的比较频繁,导致网民的财产受到了一定的损失。但因为网络用户的一些疏忽大意也是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因此,个人的防范意识对网络侵权案件的发生有重大的影响作用,XX相关部门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网民安全意识的宣传,普及更好保护个人隐私的方法,提高网民的安全防范意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结语
当今的时代,是经济和科技飞速发展的的时代,尤其是我们的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络平台的迅猛发展,各种不同的形式更是层出不穷,网络平台门槛之低,网络世界便利之快,网络用户的素质的参差不齐,因此,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尤为重要。由于网络世界的种种特点,以及网络实名制实行以后,侵犯网络用户隐私权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不再是明星遭受侵害,甚至连一般的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也极易遭受侵害,因此,加强网络用户在网络世界的个人私密领域的保护显得更为迫切,我们应当找出一条对网络实名制下的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合理途径,不仅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和实际需要,还要密切关注国际上的立法趋势和动态,充分对我国网络实名制下的隐私权进行保护,在保护的过程中,社会的各个阶层的人,都应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国家和法律是统筹管理,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而网络平台应切实执行,要切记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技术无罪不代表平台无责,网络用户本身应提高防范意识以及提高保护隐私的技能。社会各个方面,都面面俱到了,都切实执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方能综合、全面、有效的控制网络侵权行为,切实有效的保障网络实名制下的隐私权,保障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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