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定资产的财务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分析

摘要 会计和税收一向有着相辅相成的密切关系,两者之间彼此影响,彼此借鉴。同时,尽管会计和税收具有密切的相关性,但是源于两者目标、应用准则、应用范畴、服务对象等各个方面的不同,两者之间的差异也是无法避免的。同样,固定资产财务会计与税法处理之间也存在

  摘要

  会计和税收一向有着相辅相成的密切关系,两者之间彼此影响,彼此借鉴。同时,尽管会计和税收具有密切的相关性,但是源于两者目标、应用准则、应用范畴、服务对象等各个方面的不同,两者之间的差异也是无法避免的。同样,固定资产财务会计与税法处理之间也存在必然的差异。作为企业资产关键组成部分的固定资产,在企业经济活动中针对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和处置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对整个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具有深远的作用,而探讨固定资产财务会计与企业税法的相关差异,就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固定资产为主线,以固定资产财务会计和企业税法两者的差异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从四个方面细致地分析了两者差异的产生原因、具体因素差异,对固定资产财务会计与企业税法的全运营周期进行了研究。本文在对固定资产财务会计和税法处理的差异进行研究时,注重运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本文针对国内外差异的研究状况进行了总结。国内外研究主要都仅仅围绕会计与税收的关联、会计与税收差异产生原因、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以及如何进行差异的协调展开。本文从理论的角度对固定资产财务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的根源进行了探索,明确了准则目标、应用范畴、规则内容、适用原则以及发展进程的不同,是致使二者差异的根源。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固定资产财务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具体差异进行了一一比对剖析,从四个角度对二者的差异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固定资产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差异

  1.绪论

  1.1研究背景

  二十世纪末,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财政部门制定了“两制”与“两则”,即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制度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随后的几年中,财政部门又陆陆续续出台了16项细致的会计准则,将我国会计规范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迈出了坚实的一步。面临着经济全球一体化、会计制度规范将不断与国际趋势迈进,同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形势,为了将企业会计认证、计量和报告的行为更加规范,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门于2006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新准则体系已于2007年开始施行,大力的促进了我国会计制度体系的建设,标志着我国会计改革进程和会计法制体系建设的又一个里程碑。其中,针对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及相关信息披露进行规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在当前经济领域中,会计和税收这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密切关联性,两者既彼此影响,又彼此借鉴。所得税的推行和成熟,需要借助于会计;而会计的重要性和规范性的维护,同样需要借助于所得税。同时,虽然会计和所得税两者有着密切关系,但是由于各自的准则目标、应用范畴、规则内容、适用原则以及发展进程等诸多不同,两者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1]。固定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和处置直接影响到企业经济活动,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效也有着深远的影响。因袭探寻固定资产财务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就具有深远的意义。系统而全面的把握固定资产的财务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对于财务人员本身来说,不仅有助于准确的进行会计核算,依法缴纳税款;而且能够对税务活动预先进行组织、策划,使企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优化税务产生的负担,防范与化解纳税带来的风险,为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保障[2]。对于税务人员来说,掌握其中的差异,将更有利于准确计算企业应纳税额,对企业纳税税款的形成、核算、申报和交纳的情况进行有力的监督,更好的执行税收征管。
企业固定资产的财务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分析

  1.2研究目的及意义

  由于制定的目标、遵循的原则等诸多原因,财务会计准则跟企业所得税法之间存在必然的差异。首先,二者要达到的目的不一样。会计的目标是实现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运营成效和资金流量,而税法的目标主要是通过公平竞争、公平税负来确保财政收入的实现;其次,两者基础前提不同[3]。新准则将会计核算的四个内容具体为会计自身、持续运营、会计分期以及货币计量。而企业纳税人则不同于会计,并且对收益、资费、资产、负债的确认、计量的时间范围不同的因素,必将产生暂时性以及永久性差异;再次,两者的内容规则不同。税法针对国家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解决了如何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分配社会财力的难题,规范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然而会计的目的仅仅在于规范企业会计如何核算。如何真实、全面地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的需求。
  在此情况下,纳税人不仅要按照会计标准体系规范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核算以及报告,而且要严格按照税法的规范进行核算和申报。为了实现减轻纳税人财务计算成本、纳税遵循成本以及税收管理成本,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调整了其中一部分的差异,但是由于财务会计与税法处理在实务应用中存在的复杂性,差异项目依然有六十多项[4]。其中,固定资产财务会计与税法处理就在计量、确认、处置等方面存在着很多的差异。充分理解把握固定资产财务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是从事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反避税等工作人员的必修课,企业财务会计做好纳税工作,中介机构提供审核、税务代理服务是必然趋势。本文通过对固定资产财务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产生根源和差异的具体表现进行了深入的探索,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3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著名的诺布斯两分法,在会计领域中具有重大影响力。该方法致力于探索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研究认为,因各国政治经济法律等环境不同,会税关系可分为两大模式—会税统一模式和会税分离模式[5]。会税统一模式下,在分析税收制度和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的影响后,发现前者对企业会计的影响大于后者。企业应在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为目标的前提下,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并按国家税收需要提供相应的会计信息。德国、法国采用的就是这一模式。德国规定了会计报表上的收益应与应税收益保持一致,而法国也在商法中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的地位,即法定会计信息使用者[6][7]。在另一种模式,会税分离模式下,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是一种相互独立的关系,企业会计以公认会计准则为原则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按税收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X即为采用该模式的主要代表[8]。在此研究基础上,后续的研究学者依据分离的程度不同,把会税分离模式又进一步细分为完全分离模式与调整模式,跟会税统一模式一起构成了所得税三大模式。
  国内对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产生原因的研究,部分学者主张通过对会计准则与税法本身关系的探讨来研究这两者产生差异的原因,而另一种观点提出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制度出发,通过探讨政治经济、财税、法律环境,进行研究[9]。服务对象不同,法律依据不同,对风险或不确定因素的处理态度不同,核算原则、核算对象和核算程序不同是导致差异的主要原因[10]。对会计准则实施后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进行了比较和分析,认为差异不可避免的存在于二者之间[11]。从我国的经济、法律、企业制度等环境条件出发进行分析,提出了“环境决定模式一模式决定目标一目标决定差异”这一理论模式,指出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的根源是环境因素[12][13]。针对纳税调整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如下结论:会计收益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可由制度因素进行解释,制度因素是造成会计准则与税收差异的主要原因,其中造成税会差异的两个主要制度原因分别为固定资产折旧和投资收益[14][15]。针对这些差异,企业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中占有主体地位,仅次于增值税,我国必须在结合国情和现状的前提下,遵循国际的相关原则,协调会计与税法的关系。

  2.固定资产的相关概念

  2.1固定资产的范畴

  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劳动资源。固定资产价值在企业全部资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是决定企业综合素质和效益的基本要素。
  马克思曾对固定资产的概念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劳动资料成为固定资产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它在生产流通过程中起作用,即只有当作劳动手段投入生产时,才能成为固定资产;二是它与产品分开,并在生产产品过程中相对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
  固定资产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持有提供出租、劳务服务或经营管理的生产商品的需要是单位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却无法按照产品卖出。这也是固定资产和商品的差异之处,亦是它的特殊之处。二是普通企业要在较长时间内持有资产,至少都要超过一个年度的使用寿命。这个现象表明单位固定资产的收益期超过一年,可以为企事业单位创造经济利益一年以上。
  2.1.1固定资产的会计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其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等等。固定资产准则将固定资产的定义进行了明确,首先固定资产持有目的是为了开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其次使用寿命应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再次是应为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准则还规定,固定资产要在满足该固定资产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且其成本能够确定时,才能予以确认。对于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固定资产准则还规定了将其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的条件:使用寿命不同,或适用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应根据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进行判断,分别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
  2.1.2固定资产的税法概念
  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固定资产须满足已使用12个月以上这一条件,且不能为货币性资产。从范围来看,固定资产包括企业的房屋、建筑物,包括企业的机械、机器、运输工具,还包括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相关的器具、设备、工具等。
  2.2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是指确定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时的初始成本。固定资产的成本,指在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企业购建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支出。这些支出必须是合理的、必要的,既包括直接费用,也包括间接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包括购买价款、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等。间接发生的费用指应承担的借款利息,外币借款折算差额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
  对于特殊行业而言,会计准则规定,特定固定资产如核电站的核设施等还应考虑将弃置费用计入其初始入账成本。企业应确定折现率,将弃置费用折算为现值,计入相关固定资产初始入账成本。

  2.3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减值损失的确定,以及后续支出的计量。固定资产在后续计量过程中账面价值的确认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而计税基础的确认则遵循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中,由于折旧范围、折旧方面、折旧期限、折旧方法和减值准备提取等方面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分别遵循于固定资产准则和税法规定。

  2.4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将固定资产转为持有待售、出售、转让、报废等。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或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对其终止确认。财务会计准则虽然没有对相关税费进行解释,但在会计实务中相关税费应包含企业在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缴纳的流转税及清理费用等。如企业在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取得残料收入或赔偿等,则应将其计入收入或冲减相关税费。
  税法上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明确。首先是收入的确定,这涉及到了转让财产与视同转让财产的相关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出售或及转让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转让财产收入。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企业的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提供劳务行为作出了规定。其次,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费用和损失等的扣除进行了明确。

  3企业固定资产的财务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分析

  3.1固定资产的确认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固定资产准则对固定资产只给出了一个原则性定义,财务会计实务中,企业应在此基础上根据经营规模、资产特征等制订自己的固定资产标准,进行固定资产的确认。为适应现行会计准则上的变化,便于企业会计和税务上统一,实施条例对固定资产取消了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限制。此外,如果实施条例直接限定2000元的最低标准,考虑到旧准则中固定资产价值2000元以上的认定标准还需要以实践上的变化为依据作相应的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反而会显得太机械化。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目前对于固定资产的定义未在资产价值上进行限制。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法时,纳税人应将本公司制定的固定资产标准报税务机关备案,且不能随意变更。除此之外,会计准则将固定资产中对外出租的房屋剥离出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单独设立了一项准则,而企业所得税法仍将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把固定资产标准跟固定资产准则协调一致,提高了可操作性,但同时容易被纳税人利用,成为避税漏洞,还可能导致基层税务人员滥用税法,产生纳税争议。因此,固定资产价值量标准有必要进一步进行明确和统一。

  3.2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与税法对固定资产的范围、初始计量原则规定是一致的,但对于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量、折旧、后续计量、减值准备的计提规定存在差异,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不同,从而产生财务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
  3.2.1外购固定资产差异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由此可见,如果外购固定资产不存在延期付款情况的,财务会计与税法处理规定的初始入账价值一致,不存在差异;如果存在延期付款情况的,固定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就产生差异。
  3.2.2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资产的确认与计量,根据相关条件区分为: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资产,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资产,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由此可见,税法没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规定。财务会计准则对于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资产的入账价值规定虽然与税法规定不完全一致,但因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一般情况下,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相等,不产生差异;但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资产,财务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税法规定采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计税基础,一般情况下,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会完全相等,产生差异。所以,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会产生差异,导致使用期间折旧额的不同,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时应做纳税调整。
  3.2.3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由此可见,对于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总额的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一定小于计税基础,从而产生差异,导致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间产生折旧差异,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时应进行纳税调整。调整方法与外购固定资产产生的差异调整相似,不再引用具体数据说明。

  3.3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指出,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减值损失的确定,以及后续支出的计量。固定资产在后续计量过程中账面价值的确认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而计税基础的确认则遵循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中,由于折旧范围、折旧方面、折旧期限、折旧方法和减值准备提取等方面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分别遵循于固定资产准则和税法规定,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存在差异,本文拟结合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3.3.1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分析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提折旧额进行系统的分摊,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价值的转移。在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影响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因素主要有固定资产初始入账价值、折旧时间、折旧方法和预计净残值等因素。
  (一)折旧方法的差异
  对于企业来说,在选择折旧方法上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进行合理选择。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准予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只能是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按照其他方法计提的折旧,应该根据直线法重新调整后,才准予扣除。但是如果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会计处理时未按加速折旧处理,表明企业不愿对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在汇算清缴时也就不能按税收上的加速折旧规定作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二)折旧年限的差异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税法则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规定了最低年限,除xxxx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会计根据职业判断来确定折旧年限,而税法限制了最低折旧年限,同时规定了可以缩短折旧年限的情形。企业会计核算中选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果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必须对会计核算与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不同造成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三)预计净残值的差异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为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间及每期实际的资产消耗,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对于预计净残值,会计与税法都给予了企业较大的职业判断权,不规定残值率的下限。但会计规定预计净残值是可以调整的,而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3.2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对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原则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资产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对于资本化的后续支出,由于替换了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当于形成了新的固定资产;而对费用化的后续支出,也就是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在会计处理上在发生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按其情况分别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而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如果会计处理时已经资本化,而税务处理时可以费用化,企业也可以先申请纳税调减,同时记载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然后在会计提取折旧时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3.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按照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对固定资产出现减值损失要计提减值准备,且以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而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就是说,对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上作为资产减值损失在计算会计利润的时候已经抵扣掉了,并且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也已经减少,而税法规定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这样一来就会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一致,在进行纳税调整的时候应申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4固定资产处置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固定资产处置,指的是对固定资产进行出售、报废、投资、捐赠、抵债、调拨等。固定资产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在固定资产处置方面的规定,也存在着差异。
  首先,二者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差异。会计上以处置收入来进行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法则是按照转让财产或者视同转让财产确认收入。在税法上,企业的转让财产收入金额应当按照转让过程中达成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
  其次,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在固定资产处置的成本、费用、损失扣除方面存在差异。会计上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成本指的是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此外可以扣除费用、税金和损失都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由于会计上与税法上固定资产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不尽相同,即使会计与税法所规定的扣除项目类似,但是实际上存在较大的差别。
  第三,会计与税收对于在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失,处理上并不存在差异。但对于固定资产非正常的报废和损失,税法进行了严格的管控,与会计处理产生了差异。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损失可依照xxxx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但如取得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的,应从损失中将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减除。

  结束语

  一、主要结论

  本文旨在通过规范研究和统计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对固定资产财务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进行研究,力求能够比较全面地归纳并总结这一问题,一方面深入了解差异产生的根源,一方面掌握差异的具体表现,同时了解差异对纳税实务的影响以及差异协调的必要性和差异协调的具体方法。
  本文认为固定资产财务会计与税法处理之间的差异产生原因在于二者制定目的不同,适用范围不同、规范内容不同、适用原则不同以及发展速度不同。
  在具体差异方面,固定资产财务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主要存在于固定资产的概念、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以及处置等方面。本文对以上几个方面的差异进行了深入研究,以期为企业财务人员和税务工作者在差异把握方面提供参考。

  二、研究中的不足与后续研究的展望

  本文尝试从实证研究的视角对固定资产财务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进行研究分析,以期据此对固定资产财务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协调提供一些参考,但由于相关数据难以取得且数据有限,因此未能进行实证研究。同时,鉴于作者理论水平有限,在本文中对于固定资产财务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的理论研究还有待提升,对实例的分析也不够深入,作者将以此鞭策自己,作为加强相关方面理论学习和研究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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