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导论
1.1选题背景与意义
2017年xxxx中xxxxxxx多次提及互联网,足以显示出互联网对当今经济高质量增长的重要性。而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出现及其蓬勃发展,电子商务在各种交易行为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在推动传统社会体系和运行模式的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颠覆了以往人们对购销行为的普遍看法。C2C电子商务节省了与实体对接的人力成本、物力成本和时间成本,扩大了购销利润,带给民众高效便捷的生活方式。但C2C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弊端,诸如无法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良好配套,税收征管的措施未能全面落实,所以当前迫切需要加强电子商务的有效征管。
加大对C2C电商税收征管的改革力度是很重要的,而且能够有效保障税收中性和税收公平。税收中性通俗来讲就是国家的征税行为不能干扰经济的运行,电子商务由于缺乏税务机关的有效监管,其运营者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很大程度上会倾向逃脱税款,致使大量交易活动和资金流向电子商务,市场资源分配极不平衡。而缴纳税款的差异会导致税收不公平,有些C2C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会钻取监管不严的漏洞,缴纳远低于实体业所纳税款,违背税收公平原则。所以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征管有利于各行业基本平衡,国家的税款免于流失,创造一个公平、高效的社会。
1.2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C2C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研究
龚紫莹、何盛蓝、兰丽娟(2019)认为实体经济和C2C电商的实质一样,国家既要向电商征税又要把增值税、个税作为征收的主要税种,切实解决电商在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温海林(2018)指出如果不对电子商务征税,那么会造成各行业间不平衡,不利于其他行业发展。黄昕(2017)提出应尽快在立法方面对电商征税,并相应出台管理条例及细则,同时修订补充涉及相关税种的征收制度。胡飞(2017)认为必须完善与电商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层制度,让基层税务机关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姜添(2017)认为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成员之一,应积极关注和参与国内外C2C电商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
陈非凡(2016)认为我国经济处于上升的重要阶段,电子商务在提供就业机会和推动物流发展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故应进行缓征。AustanGoolsbee(2011)详细阐述了X电子商务的现状及发展程度,同时调查分析X线上消费者,结果显示电商在X发展较好但对于是否征税的问题,X表示反对。
1.2.2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问题的研究
朱梦珊(2018)提出没有切实有效的税务稽查机制就无法真正解决电子商务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故而无法保证C2C电商税收征管的实施效果。杨燕晶(2018)指出税务稽查机制作为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但就目前的状况而言,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仍存在取证困难、获得相应协助困难和执行困难等问题。王晨曦(2018)认为由于税务稽查技术和高额税收成本、以及缺乏相应法律法规导致税收征管的措施难以真正有效的监管C2C电子商务。
周欣(2019)在出台《电子商务法》后就实际上仍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整理。尤其指出在主体登记方面,当前仍未明确是否对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的商业经营者实施登记,而且《电子商务法》中要求对电商经营者设置准入门槛,但没有考虑到现实电商平台的技术水平,目前该项措施难以实施。闫虹雨(2018)认为在逐渐形成电商实名登记制度中,仍出现电商经营者冒用身份和身份信息失实的情况,说明税收征管的监查力度仍有欠缺。
高萌萌(2018)指出税务机关对C2C电商网店的数量、营业额、规模及经营地等涉税信息不甚清楚,存在基础信息收集不全面、信息共享度不高的问题,难以支持税收征管的顺利实施。李鸿(2018)认为C2C电子商务通过网络实现购销行为,自身具有隐蔽性和虚拟性,使得税务机关获取电商经营交易的相关凭证存在一定困难,其税收征管也无法取得理想的效果。向晶晶(2017)提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可能会造成税务人员消极怠工或与纳税人合谋逃税。
1.2.3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的研究
项铭晓(2019)表示税务机关可健全电子商务的稽查体系,并建立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扣缴核心的税收征管体系。叶伟(2017)提出要继续完善C2C电商税收征管体系,应该深入分析研究两个系统功能,即数字稽查和智能评估,以便更好得解决征管中存在的纳税不遵从问题。刘趁(2017)认为要进一步加强对C2C电子商务的电子发票和资金流缴税状况的管理,就需要提升当前的税收监控技术,也可通过银行资金结算系统监控C2C电商逐笔逐项的交易行为。
董鹏飞(2018)提出要建立健全C2C电商税收征管的登记制度,税务部门才能取得充足有效的经营者信息,以便管理。杨骁一(2017)表示税收征管工作开展的基础是建立并完善电商税收主体登记体系。要建立此体系需要考虑方方面面,尤其是电子商务的数字化特征,建立健全线上税务登记制度。董蕾,王向东(2017)认为我国XX应设置专门机构管理C2C电商相关事宜及法律法规的完善,并协助税务机关处理电商涉及的征税问题。
郭言言(2019)表示税务机关要加强与第三方平台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切实关注相关部门的电商涉税信息,以达到全面准确掌握C2C电子商务涉税交易内容的目的,进行有效监控。蒋希镇(2017)指出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全方位掌握纳税主体和资金流,解决税务机关信息不对称和征税困难等问题。谢竹青(2017)认为就目前的电商纳税主体庞大和信息冗杂的状况,建立信息机制和纳税申报是当务之急,用以打击逃税漏税的行为。
综上所述,得出我国和国外学者对C2C模式做了很多研究,提出了实质性建议,但仍有一些欠缺。我国需结合本国国情,借鉴和吸取西方国家C2C电商税收征管的相关经验,继续发展和完善我国C2C电商税收征管,成功地应对挑战并走向全面小康社会。
1.3论文的结构及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导论。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论文的结构与主要内容、论文的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存在的问题,明确税收征管转变的方向。
第三部分,国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经验借鉴。通过了解X、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在此方面的措施,为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征管提供建议。
第四部分,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结合中国国情和借鉴国外经验,提出我国解决C2C电子商务可以采取的措施。
1.4论文的研究方法
1.4.1文献研究法
本文主要运用网络查找资料,去图书馆查找书籍,查阅了国内外论文等相关数据,整理归纳与本文研究相关联的国内外学者观点和结论,并结合我国电商现状,为论文提供理论依据。
1.4.2规范分析法
本文依据诸多学者对C2C电商税收征管的分析研究,明确电商税收征管问题所在,及其对政治社会等各层面的波及程度,从而就我国电商税收征管的现状,提出合理的改进措施。
1.4.3分析比较法
本文以X、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为例,学习了解国外处理电商税收征管问题的方法,并与我国实际情况相比较,找出适合我国解决电商税收征管的问题的对策,引导电商走上规范化道路。
2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C2C电商在壮大的过程中,已成为了经济增长的动力,创造就业岗位,转变经济模式;但同时给其他方面带来了挑战和冲击,如现行的税收实体法不完善和税收征管法不健全,税收征管流程中的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和税收稽查存在难度,税收征管信息化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信息技术人才缺乏的问题、征纳税双方的纳税意识淡薄等。
2.1缺乏完善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
2.1.1税收实体法不完善
依据我国税法及税收基本原理,从事C2C电子商务的经营者需要依法缴纳税款履行义务,所以利用C2C电子商务进行购销交易并非是逃税好去处。虽然在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颁布了诸多法律、条例和细则,尤其在2019年颁布《电子商务法》进一步规范了电商行业,让经营者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然而快速发展的C2C电子商务与当前法律法规不相适应,需要更加具体化和专业化的电商税收法律。税收实体法主要是规定税收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税目、税率、税种、计税依据、纳税主体、征税客体,涉及所得税、流转税和部分财产税行为税等。但对这些基本要素的界定不甚清晰,例如征税地是依据经营者网店的注册地、经营者个人身份登记地、消费者的消费地还是依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注册地。因此根据主要税收要素确立的税收实体法也难以真正落实和完善,无法切实解决C2C电子商务出现的问题。
图2-1 2013-2020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结构(百分比)

资料来源:温海林.协同治理视角下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与对策研究[J].广西大学,2018(06).
如图2-1可以看出,我国C2C电子商务的交易规模占比越来越高,逐年呈上升趋势。2020年的交易规模占比更是比2013年交易规模占比高20%,B2C交易规模占比从2013年的60%下降到了2020年的30%。这说明C2C电商凭借其自身优势,比较充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在市场上占据越来越多的份额,从大趋势看,未来规模也会不断扩大。与其增长相对应的是出现的问题愈来愈多,如果不对电商税收征管及时改革,那么其导致的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等后果难以承受,产生的影响难以缓解。
2.1.2税收征管法不健全
税收征管法是以规范征税行为和纳税行为目的,达到保障国家税收、保护纳税人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的终极目标。其包括C2C电商登记注册、电商电子发票使用情况、电商纳税申报选择方式及与第三方平台的协作程度等,然而这些都未明确。传统线下交易受工商部门和税务机关的严格监管,凭票纳税,而C2C电子商务因其自身的无纸化和虚拟化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交易信息,监查困难,如同无证小商贩进行的购销活动。税收征管法总则中谈到国家应该提升各级税务机关的现代信息技术,强化税收征管管理信息建设,建立并完善税务机关与相关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
2.2税收征管流程存在缺陷
2.2.1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税收征管首要的是纳税主体进行登记。传统线下交易以实际经营地为登记注册地,尤其是经营主体主要为企业的B2B和B2C更加方便税务和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监管。但C2C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基本上是个体自然人,一般没有实体店而依靠网络平台自行注册自行售卖,且经营者可在不同的平台注册不同的商店,大部分从事电商的人为实现利益最大化,选择不去相关部门登记,结果工商和税务机关很难界定税收管辖地。如果强制电商经营者全部登记,也会出现不小的问题,实行登记注册就不可避免地违背一些追求利益最大化商家的初衷,可能会减少或是注销自行注册的网店,不利于顺应C2C电子商务发展大势,同时对于偶然发生的线上交易也实行登记注册,如闲鱼专卖二手货,会增加税务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强度,最终可能导致事倍功半的效果。
2.2.2税收稽查存在难度
实施有效的税收征管必不可少的要运用税收稽查这一手段。我国在进行税收征管工作方面一直存在采集信息困难、获取协助困难等现象。稽查范围大而分散无法集中专门检查电子商务,税务机关对自身职能认识不清晰及税务人员自身专业能力素质均无法满足对C2C电子商务的监查,同时税务机关由于其涉及的日常检查较多,分散精力,对稽查工作本身难投入足够的时间、脑力和体力。除上述以外,传统稽查主要依靠税务凭证,即通过纸质或电子发票、财务会计账本就可监管,但C2C电子商务实现交易方式诸多,基于电子化实现且参与者可随意删除或改变交易真实信息,同时电子发票尚未覆盖整个行业从而难以取得有效的纸质化或电子凭证。目前电商交易信息是受第三方平台保护,税务稽查工作任重而道远。
2.3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较低
2.3.1信息不对称
在“互联网+”时代下,及时准确获取有效信息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对税务机关亦是如此。目前我国就C2C电子商务模式的信息获取度较低,尽管2019年《电子商务法》要求相关机构要配合税务机关提供购销信息,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息匮乏状况,可面对日益壮大的电商行业这点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就纳税人来看,C2C电子商务因其自身无纸化和虚拟化等特征很容易隐蔽和删改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掌握的交易内容并不比纳税人占优势,而且税务机关也并没有建立完善的信息监管系统,无法实时全面地监控交易资金流、信息流。就税务部门内部,税务机关各部门均有独立工作系统,部门间不能畅通共享信息,无法形成电商纳税人的整体信息结构,当纳税人出现问题时,因整理信息不及时而错过解决最佳时机,很可能导致电商税收征管问题越滚越大,难以掌控。
2.3.2信息技术人才匮乏
电商交易除淘宝这类大型交易平台外,还有较多个人商家通过通讯或社交软件进行交易,资金转移也通过软件和银行实现,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结果税务机关缺少大量信息在监管C2C电子商务购销行为时有难度。在“互联网+税务”大趋势下,拥有一支信息化人才队伍是必要的。然而我国税务机关人员大都不甚了解信息管理系统的运作,对信息数据的挖掘分析能力也有待提高,无法提取出高质量有效的专业信息,无法剖析解读数据背后下代表的税务信息,这也是税务机关难以解决C2C电子商务征管问题的原因之一。如果无法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或是未能创建信息化技术人才队伍,长此以往,不利于税务机关工作正常开展,也不利于平衡各行业纳税人,很可能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2.4征纳税意识薄弱
2.4.1商户纳税意识淡薄
人们长期处于传统观念中,认为纳税主要是实体企业的义务。新兴C2C电子商务基本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与传统行业模式大不相同,所以从事电商者应是予以免税。即使商户有纳税意识,诸多同行不纳税也未追责,遂将纳税一事放置一边。然而C2C电商并非摆脱时空,而是一定程度上缩减了时空,减少了物理意义上的实体店铺,通过网络建立虚拟化商店传递商品信息,购销交易中的人、物品、钱是真实存在于时空,和传统线下交易实质是一样的。另外国家对纳税人发生偷税漏税行为的惩戒力度弱,罚款等数额不足以引起商户重视,违法成本低。消费者完成购物后向商户索要小票的意识淡薄,促使卖家纳税遵从度低。相关部门的宣传不到位,没有加强商户纳税意识。
2.4.2税务机关人员认识不到位
随中国经济高速发展,C2C电子商务发展也越来越迅速,而税务机关人员对电商的认识和反应能力不足,无法找到合适方法来解决出现的种种问题。这主要是由以下几点造成:首先,税务人员相对更加熟悉实体税务,面对新兴C2C电商无太多经验和知识,仍需加强在此方面的学习或是引进综合性人才。其次,税务机关不太重视电商的征管,没有针对得开展培训课程和实践操作课,造成工作人员缺少相关知识,无法迅速上手解决问题。另外,电子商务是通过线上交易具有隐蔽性和虚拟性,税务人员在征管过程中难免会有畏难和抵触情绪,一定程度上会加大征管难度。
表2-1 2013-2017年C2C电子商务模式下增值税流失额(按照综合零售业测算)
年份 | 应纳增值税 | 确定流失 | 潜在流失 | 确定流失+潜在流失 |
2013 | 191.75 | 100.38 | 57.37 | 157.75 |
2014 | 259.33 | 135.76 | 77.59 | 213.35 |
2015 | 316.31 | 165.59 | 94.64 | 260.23 |
2016 | 385.09 | 201.60 | 115.22 | 316.81 |
2017 | 501.36 | 262.46 | 150.01 | 412.47 |
资料来源:蔡昌.电商流失税收测算与治理研究[J].会计之友,2017,8:2-5.
根据表2-1可看出每年确定流失和潜在流失的增值税占每年应纳增值税的份额较大,其中确定流失增值税的占比几乎达到应纳增值税的一半,且确定流失增值税逐年增加,潜在流失增值税也逐年增加,这说明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的税款流失严重,税收征管并没有起到严格征税的作用,纳税人也没有很好的履行自觉纳税的义务。电商的税收征管存在严重问题。
3国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经验
国外一些国家在早期就开始对电商税收征管有了些许经验,经过长时间的研究,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相对完善、信息化水平相对先进、对电商的监管也相对有效。我国就国外C2C电商税收征管入手,学习了解其较为丰富的处理方法,从而转化为自身应对电商税收征管挑战的对策。
3.1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完善
X在对待电商税收征管问题方面,尤其是其法律法规不甚完善这一点研究地较为深刻,一直随时代和电商经济重要性程度的变化而改革。2013年之前X一直对C2C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但经过多州和经营商的探讨和协商,2013年颁布《市场公平法案》,在2015年1月签订网络销售协议,即州XX不再追缴免税之前商户们的税额,从2月起,只要经营商在某个州进行网络购销活动,就必须向州XX缴纳销售税,和传统线下交易大致一样。2018年X最高法院判决各州有向从事电商交易者的跨州销售征收消费税的权利,但这有一点不同,X商品价格是税前价格,需要消费者自己缴纳消费税,中国商品价格是税后价。
欧盟相对于X较为保守和谨慎。1998年出于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原则,欧盟通过电子商务的政策性文件,要求凡是通过互联网实现购销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均需缴纳增值税。在此基础上,2003年提出了一些解释性文件,针对非欧盟国家,只要交易的金额和销售量达到一定标准就要纳税,自此欧盟成为了首个向其他地区征收电商税款的区域。2008年,
欧盟重新规定了征税新标准,由原来的电商经营者登记国转变为收入来源国,自此开始实施新标准。2015年,欧盟又提出新规,销售商向欧盟内消费者提供商品或劳务发生的交易应按照消费者所在地的税率缴纳税款。欧盟针对电商税收征管中法律法规不健全进行改革和完善,为电商发展开辟了更为宽广的道路。
针对电子商务税务领域的状况,日本非常关注并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如果要应对C2C电商税收征管的挑战,那么传统线下交易下解决税收征管问题的措施已经无法适用。日本特别颁布了《特商法》,规定实现线上交易的网络商店年收益额低于100万日元的可不纳税,2003年颁布《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用法律形式保障税务机关等享有合法的调查权利和义务。在确保电商税收征管无大纰漏的情况下,日本在法律法规层面采取的措施有力地促使电商快速发展。各国为电商制定税收政策、法律法规,顺应时代趋势,对C2C模式的快速扩大具有具有促进作用,也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提供就业岗位,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3.2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先进
澳大利亚针对电商不仅制定了税收政策和法律,而且也重视提高信息化技术,以便更好的适应电子商务发展脚步,促使电商经营者履行纳税义务。同时它在管控电商风险的管理系统中引入信息化技术,获取电商税务所需信息,防范商户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督促商户诚信开展交易活动。此外,XX运用网络信息平台开放关于电商咨询窗口,为纳税人和消费者及时解答疑惑并适时提供专业性的建议,加快缓解C2C电子商务在税收征管中的不良状况。
韩国将互联网电子支付技术运用到C2C电子商务中,结算统一使用信用卡,方便集体管理。但实现线上交易的前提是消费者必须安装终端支付软件、商户必须安装结算软件,双方的交易信息与税务机构的内部系统相通,税务工作人员可实时调取所有的交易信息,减除信息障碍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及时准确地了解到每个商户的交易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保持税收公平,促进电子商务在整体经济中平稳前进。
德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各环节实现了信息化集中处理,具有共享度高、协作性强、覆盖面广的特点。实施该措施后,能够缓解此模式下的商家和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如对所有从事电商的人员都登记统一的编码,将商户的商铺规模、商品规格、数量、交易流水、注册账号、交易账号等基本信息全面掌握,便于税务机构获取和进一步分析解读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监控商户交易,规范商户行为。国外运用信息化技术有效地改善了当前电商的不利处境,我国可结合本国国情并借鉴其他国经验,恰当解决征管难题。
3.3税收征管的监管有效
日本为加强对C2C电子商务税务的监管,东京市税务局创建了一支电商税务稽查队,主要由税务、刑侦及相关基层人员组成,在专业化的视角下用专业知识破解电商税务方面的难题,并运用公安力量有效搜集网络信息和资源,形成一个庞大的信息网,必要时可对电商交易的纳税人进行现场检查。
德国将信息化引入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可随时了解到电商纳税人的情况,缩短了税务工作人员处理突发状况与是否纳税发生点的时间差。针对偷逃税款的行为,税务人员通过掌握的信息迅速确定未纳税人的情况,准确解决问题,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且德国与第三方平台建立良好的合作,形成社会综合治理体系,有力地为税务监管事业提供了保障。
X也将税务信息与税源监控结合,税务机关可把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分析对比、解读研究,挖掘出需要的内容。当纳电商纳税人违反法律法规未能及时缴纳税款,或是纳税人有偷逃税的倾向,均能通过数据信息实现监管,防止或减少此类状况发生。让C2C电子商务为经济增长展现出更多良性积极的一面。面对C2C电子商务税务方面出现的问题,实施严格的监管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手段。
4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解决对策
通过分析我国C2C电子商务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解决经验,建议建立健全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如完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管法;建议完善税收征管流程,如明确税收管辖权和实行有效稽查;建议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如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创建信息化精英;建议营造良好的护税环境,如提高商户纳税意识和增强税务人员征税能力。在这些方面继续加强C2C电商税收征管。
4.1建立健全税收征管法律法规
4.1.1完善税收实体法
虽然2019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法》,相较于之前确实在电商税收权利义务方面有较明确的规定,但是与现今电商发展仍不配套。对电子商务征什么税、开征什么税、征税后是否享有税收优惠、税收优惠的具体比例是多少等等都需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防止在后续的管理和监控中出现混乱。目前开征新税难度较大,立法程序耗费时间长,因此重点应在原有税法基础上修订、补充和完善,针对税收具体问题提出具体化解释和措施。如增值税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征收,其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如果发生跨境电商交易,由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缴税,无境内分支机构的,由交易购买方代为缴纳。征税环节方面,电子商务交易环节缩短,就给倾向偷漏税的纳税人有可乘之机,可在交易结束后就预先纳税,年终统一结算,多退少补。规模小的商户可用3%的税率纳税。
4.1.2完善税收程序法
《税收征管法》至今已实施十余年,已经无法有效监管C2C电子商务,急需填补和完善有关电商的具体法律、条例等。如专门针对从事电商的人员制定电子商务登记制度,通过登记注册拥有电子身份,对开展税收征管工作是非常有利的。《电子签名法》提到电子签名服务提供商,即使未明确其认证用哪种方式,但也间接承认服务提供商可作为中介[.陈赤平.《电子签名法》挑战税收[J].中国税务,2015(7)]。电商实现网络交易的前提是要对方信任和认可,通过电子签名获得专属于自己的电子身份,而税务机关与服务商进行合作,取得纳税人的交易和支付信息,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征管效率。同时纳税人获取专属电子身份后到税务机构申请税务登记号,放置在网店显眼的位置,购买方可在相关网址查询该账号了解网店是否合法合规,查询合法后再进行交易。税务机关要提前准备好网电商户申请登记号的一系列材料,方便商户自行填报[.王艳艳.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J].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2019(01)]。
4.2完善税收征管流程
4.2.1明确税收管辖权
C2C电商模式下,传统属地原则不能确定税收管辖。同样,传统的属人原则也无法确定其税收管辖,需要采取其他措施来明确。当前我国电商缺乏工商和税务登记,应有效落实税基登记工作以确保税收征管工作,可以将C2C电子商务中的销售方分成两部分,其一,对具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类,依照税法当中的规定进行税务登记,让其定时缴税;其二,对临时性经营的自然人,以《税务登记办法》作为根据,办理临时性的税务登记,并根据商品分类进行申报纳税。其次,可以建立为纳税人提供识别号的登记注册制度,此举明确了C2C模式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相对公平地实现了实体商家与电商商家按相同标准纳税,既维护了税法的公正性,又方便税务机关更全面的掌握相关信息,规范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市场。
4.2.2实行有效稽查
税收稽查对于税收征管来说是赛场上的“守门员”,保障国家税收完整流入国库。只有取得充足完整的经营者信息,确保商家交易内容的真实性,有了这一前提,才能实现有效稽查。然而当前仍没有实现准确获得商户信息,其一是纳税依靠商户自觉性,税务机关不能也无法强制商户缴税,其二是税务机关获取商户信息的渠道有限。应该与第三方支付平台或线上交易平台合作,建立良好互动状态,形成庞大且详细的纳税资料系统,对涉税信息进行严格监管,尤其是交易资金流的动向,直接判定商户与消费者间的交易是否实现。再者需要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如果商户的纳税信息出现异常,那么就能及时采用电子稽查,减少国家税款流失。
4.3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
4.3.1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在网络技术极其发达的时代,人类首次有机会和能力来获取各方面和各层次的数据信息。C2C电商凭借现代计算机技术能够进一步拉近各方的距离,获得进一步发展。针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税务机关可利用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信息化技术,将税务机关原有的纳税信息、第三方支付平台信息、公安等其他XX机构和银行等社会机构信息结合、整理、分析、解读后,提取概括出每个商户专属数据信息库,供税务机关随时使用。而其他相关机构提出使用需求,税务部门也应提供自有的数据信息,多方之间形成优势互补的良好关系。其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深入研究的每户商家信息档案,从纵向和长远角度看,分析各户商家的纳税情况和税收占比,设置风险系数,向可能倾向偷逃税的商户提示风险。
4.3.2创建信息技术人才队伍
解决传统线下交易税收征管问题的措施无法适用于电子商务,受传统思维和观念影响的税务工作人员也难以迅速上手处理C2C电商难题。要想C2C电子商务在今后发挥出更大的潜力和优势,必须确保税务人员与时俱进熟悉电商深层概念并熟练运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就税务内部来讲,重视工作人员在C2C电商方面的知识培训和实操训练,定期定点举办讲座、邀请专业教授讲解、开展电商课程,必要时举办电商实操竞赛,激发学习的热情。就税务外部来讲,在原有人员的基础上,引进在电商税务征管的高校专业人才,或是聘请国外经验丰富、处理电商问题专业的人员到我国相互交流。无论哪种方法,最好还是创建一支专业信息技术人才队伍,既有电商知识又能熟练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专攻克电商在税务领域出现的各种难题,最大限度利用所有资源为C2C电商的发展提供支持。
4.4营造良好的征纳税环境
4.4.1提高商户依法纳税意识
目前我国电商经营者纳税意识普遍淡薄,税收遵从度较低,有不知税法不遵从者、获利最大化不遵从者等几类人员。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情形,首先,税务机关加强依法纳税宣传力度,不仅在国家税务官网挂出纳税公告,也要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传播力强、用户人数多的社交媒体,更要在C2C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显眼处提醒各个商户依法纳税的重要性。其次,针对纳税情况建立奖惩制度,对按时履行纳税义务的高信用级别商户给予一定额度的税收优惠,对偷逃税的商户按信用等级分级采取惩罚措施,增加不纳税成本,降低违法动机,增强其纳税意识。有助于降低税务工作人员劳动强度,减轻税务征管的成本。
4.4.2增强税务人员征税能力
传统税务人员也是首次面对C2C电子商务,在税收征管方面显示了护税意识和护税能力都有所欠缺。税务机关在获取纳税信息时存在难度,无法精准查出经营者信息,税务人员多次征管无果,可能萌生消极工作的想法。若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多次接触,凭借自身掌握信息多,可能与电商纳税人合谋偷逃税。所以要营造良好的护税环境,税务机关也应针对本单位人员实施惩戒机制,违反规定轻者降薪降职,违反规定重者接受法律制裁。减少税务人员不合法合规行为的出现。同时加强日常监管,树立安全意识,提高税务数据安全系数,防止纳税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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