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绪论
(一)课题研究背景及意义
目前,金融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模式有商业担保、XX担保、混合性担保、“一”对“一”模式、“一”对“多”模式、“多”对“一”模式。
在商业担保模式中,过高的贷款担保比例导致担保业务的风险几乎全部被担保机构承担,收益与风险严重失衡,担保公司承受了较大的压力,并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在XX担保模式中,因为XX行政性干预较多,有XX背景支撑的中小企业将优先得到银行支持,而大部分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了限制,融资难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在互助性性担保模式中,对于周期性较为明显的行业,容易使得其中的中小企业面临较大的风险,尤其是一荣俱荣与一损俱损现象极易出现在此类贷款之中,对商业银行分散风险是极为不利的;在一对一模式中容易出现风险集聚的现象,一对多模式中由于风险过于分散会使得信用担保公司很难集中掌控这些风险,多对一合作模式中,银行熟悉合作对象程度也降低了,立足日常经营及合作往来角度,对合作对象检测全面展开很难实现,一些难以预见操作风险可能会产生。因此,增加对银行与担保机构的研究强度,促进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提高担保体系的运作效率。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得问题,XX以中小企业为针对对象多次推出了相关政策制度,尤其中央XX更是如此,人儿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很难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在中小企业生存发展上,融资难依然是条件限制。XX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建立了信用担保体系,在环节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发挥出了巨大的。在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间,担保公司发挥着连接桥梁的功能,在分散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和提高企业的信用等方面,其所起的作用非常重要。构建有效的合作模式,使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的担保有限资金被充分发挥这一作用,可以为更多的中小企业担保,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也随之增加,利息收入的提高,能更好的促进双方的合作。
(二)研究内容及方法
本文旨在研究银行与金融担保机构的合作模式,每一种模式都有它的优缺点,同时举例说明每一种合作模式的运作方式及暴露的缺点,在今后的合作过程中该采取怎样的措施去完善每一种合作模式,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
二、银担合作模式概述
(一)金融担保公司概念及业务范围
金融担保公司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是与银行合作的金融机构,为企业到银行融资增信加力,同时提高银行的风险补偿能力,为企业与银行搭建合作的桥梁。金融担保公司的部融资性担保业务如下:
1、贷款担保;
2、票据承兑担保;
3、贸易融资担保;
4、工程融资担保;
5、信用证担保;
6、其它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银担合作模式分类
目前,金融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模式有商业担保、XX担保、互助性担保、“一”对“一”模式、“一”对“多”模式、“多”对“一”模式。
按担保性质分类:
1、在商业担保模式中,参与主体包括银行、企业及担保公司。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同时担保公司根据合作协议提供担保,与银行共同分担贷款的代偿风险,三者的关系完全处于一个开放的市场中。商业性担保的业务一般包括:工程保函,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证证明保函;财产保全业务,如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目前商业性担保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融资担保+商业担保模式、本地经营+外地经营模式、担保+供应链模式、担保+园区封闭模式、混合模式。
2、在XX担保模式中,参与主体包括银行、XX、担保公司和企业,担保公司一般有XX出资背景,受行政命令对企业进行担保,有明显的政策性倾向。企业的贷款行为不但有担保公司的担保,还会得到XX的扶持。
政策性 | 商业性 | |
资源配置主体和目标 |
主体:在宏观金融资源配置中起整体调控作用的XX。 目的:以社会合理性为目标 |
主体:在微观金融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主导作用的企业或个人 目的:以经济有效性为目标 |
资金来源 | XX预算拨付,国有土地及资产划拨,XX信用担保基金等 | 股东的自有资本和募集的股东投资 |
与银行合作 | 与银行合作较多,受到银行的高度认可 | 主要与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项目合作,受银行认可度较低 |
3、在混合性担保模式中,参与主体包括银行、担保公司、企业,在参与的银行中,既包括商业性银行,又包括政策性银行。这种混合性担保模式在经营方式上融合了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类担保模式的优点,将银行对XX的认可度与担保机构的专业风险管理水平进行有机结合。同时,也能弥补担保机构在业务和规模扩张过程中耗用过多资本这一缺陷。
按担保形式分类:
1、在“一”对“一”模式中,一家担保公司只选择一家银行进行合作,银担合作比较固定并趋于长期化,合作方式成熟,相关的保障措施比较完善,但由于只有银行和担保公司参与,面临的风险可能较大
2、在“一”对“多”合作模式中,一家担保公司同时选择几家银行进行合作。大多数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都会与多家银行合作。在这种合作模式下,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风险区域化,呈分散状态,系统风险减少。
3、在“多”对“一”合作模式中,,一家银行同时选择几家担保公司进行合作。在这种方式下,银行的选择范围扩大,合作风险减小,但因为针对不同的担保公司,规则和程序的指定繁琐。

三、银担合作模式分析
(一)、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现状综述
目前金融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某些担保公司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只是一种风险分散手段,原有的银担合作模式已经满足不了现有的市场需求。因此,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在合作模式上必须进行创新。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建立长久合作关系,把“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真正落实就是唯一有效途径。
(二)、商业担保模式分析
在2018年阳光实业总公司信贷欺诈案例中,该企业申请贷款时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项目 | 2016年末 | 2017年10月 | 财务数据 | 2016年末 | 2017年10月 |
流动资产 | 240 | 551 | 短期借款 | 210 | |
存货 | 161 | 385 | 应付账款 | 140 | |
应收账款 | 57 | 34 | 实收资本 | 1200 | 1200 |
长期投资 | 500 | 400 | 销售收入 | 5458 | 778 |
固定资产 | 701 | 587 | 利润总额 | 216 | 160 |
资产负债率 | 6.3% | 24.7% | 流动比 | 263% | 70% |
从此企业财务报表分析,该报表项目不完整,有些数据超出正常范围,有明显虚假嫌疑。
阳光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后,该银行即派信贷人员对该企业的借款资格、借款原因、贷款用途、贷款项目的技术可靠性、担保人情况进行了调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对受托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对担保企业进行实地核保。8月26日完成调查报告,上报信贷处。
计划信贷处于2018年3月份签发《贷款通知单》,并与有关企业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然后分两次发放了600万元贷款。但是此笔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基本没有落实,在长达一年的贷款期间内,既没有到委托加工企业查看生产情况,也没有去核实产品使用情况,在信贷档案中未见到有信贷检查记录,企业后来对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实地检查要求的一再推脱和阻挠已是明显的风险暴露,可惜未引起银行高度重视,直到2018年四季度企业付息困难时,才使风险浮出水面。2019年5月份中院以经初字第034号判决书判令阳光公司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担保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由于顾及银行与担保单位复杂的关系,贷款的回收具有很大的难度。
通过分析,得知该贷款存在一风险因素。贷款前,未对借款企业领导人的信誉和品质进行必要的调查,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隐患;信贷调查流于形式;贷后管理形同虚设。商业性担保的贷前贷后调查管理必须深入细致,准确掌握情况,对集团公司必须把握全面情况,理清产权关系,贷款支持的项目必须是为银行所熟悉的成熟产品。
(三)、XX担保模式分析
在XX担保模式中,项目方要提供贷款申请书,写明项目概况、地方财政近3年的财政收支情况,贷款金额及期限,用款计划,还款来源,还款计划;项目方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贷款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地方发改委及当地XX项目批文;项目方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最好是经审计的年财务报告。资金方初审通过后,项目方与顾问方签署《融资顾问合同》;项目方按《地方XX财政担保所需材料清单》提供全套纸版资料:资金方对项目资料审查通过后,在项目资金方与项目方就融资具体事宜进行初步沟通,达成合作协议后,资金方赴贷款主体方实地考察,核实项目的财政担保并形成考察报告。资金方确定融资方案,募集信托资金;对项目方发放信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2017年彬县县XX在认真调研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由县财政列支担保基金为私有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当年财政列支400万元担保基金获得金融贷款4000万元。2018年,该县财政又列支担保基金5300万元,先后为全县中小企业和私有经济组织办理贷款担保手续153笔,累计发放贷款3.56亿元,有效破解了私有经济组织的融资难问题。截至12月底,全县新增私有经济组织368户,累计达到8374户,从业人员增加到31527人,预计全年私有经济实现增加值31.8亿元,占到地方生产总值的53%。分析来看,按照我国《担保法》关于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的规定,XX财政为旗下平台公司提供承诺的行为并无相应法律效力,起不到信托资金偿还万无一失的作用。政信合作业务背后确有财政违规担保的身影。只不过由于其私募的身份,不必面临“解散”的命运。但是,其间所暴露的弊端已到了必须引起全行业警觉的地步,其病态的运作模式也到了必须升级更新的关口。XX行政性干预较多,有XX背景支撑的中小企业将优先得到银行支持,而大部分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了限制,融资难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这种情况不能满足我国现阶段的经济需求。
(四)、混合担保模式分析
业晟服饰公司在2015年向工商银行借贷。从2015年8月29日至2018年4月28日,业晟服饰公司向工商银行借款共计16笔,借款总额达845万元。2015年7月26日,担保公司与业晟服饰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担保合同书》。双方约定:从2015年8月1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乙公司愿作为担保人为业晟服饰公司在工商银行发生的贷款,在300万元担保金额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在担保合同有效期间及担保金额限额内,工商银行对业晟服饰公司的贷款到期、展期或任何宽限,无须通知乙公司;对贷款合同条款的修改、补充、删除,均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业晟服饰公司可将担保合同书径直送达工商银行,乙公司的担保行为即告成立,发生担保效力。2016年10月10日,丙宾馆与业晟服饰公司签订了一-份与前述《贷款担保合同书》内容相同的最高限额为300万元的《贷款担保合同书》,但该合同仅约定了担保期限是从2016年10月10日开始计算,未约定担保截止日。
2018年1月31日,业晟服饰公司将其所有的23辆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质给工商银行,双方订立了《权利质押合同书》。2018年2月21日,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处对该合同进行了备案。业晟服饰公司从2015年12月14日至2018年4月27日陆续还给工商银行借款共计25笔,还款总金额为650万元,截至2018年4月28日最后一次借款债务届满之日,业晟服饰公司尚欠工商银行借款本金297万元及利息。因该公司逾期未归还借款引起讼争。
在此次混合型担保合作模式中,乙公司在2015年8月1日决算期确定的债务余额,在3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宾馆在起诉之日确定的债务余额,在3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物的担保因为提供者分为债务人和带三人的不同,直接影响到保证人与物上担保人清偿顺序的先后次序。在该种模式下,对于周期性较为明显的行业,容易使得其中的中小企业面临较大的风险,尤其是一荣俱荣与一损俱损现象极易出现在此类贷款之中,对商业银行分散风险是极为不利的。
(五)、一对一模式分析
在一对一的合作模式中,陆金所借鉴了国外的网贷模式设计了第一款金融产品“稳赢安e贷”。一笔投资只针对单独的一个借款。与此同时,借款人一次也只能借入一笔款项。
投资项目名称 | 项目简介 | 保障机制 |
稳赢-安e | 陆金所向投资方和借款人提供中介服务,帮助双方快捷方便地完成投资和借贷。 | 平安旗下担保公司本息担保 |
稳赢-安业 | 陆金所推出的个人对个人打借贷型投融资服务,属于房产抵押型项目,根据相关规定需要预先签署纸质空白合同。 | 平安旗下担保公司本息担保 |
稳赢-变现通 | 陆金所为已投资“特定资产”的用户提供“稳赢-变现通”服务,帮助双方快捷方便地完成投资和借贷 | 以借款人的自有资金作为第一还款来源,借款人投资并持有的特定资产的到期应得款项作为第二还款来源 |
陆金所P2P网贷项目分类
图可以看出陆金所看出的“稳赢-变现通”与"稳赢-安e"最大的差别就在于本息担保上。虽然"稳赢-变现通的投资者可以以“借款人持有的特定资产的到期应得款项"作为第二还款来源,但是当借款人持有的特定资产本金和收益无法收回时,投资者仍然面临着特定资产的实际收益无法清偿其应收债权本息的风险。
陆金所对部分借款项目逐渐去担保之后,借款本金和收益都没有了保障,这无疑使得投资人承受了更高的风险。所以陆金所在逐渐去担保化的同时也针对特定项目的运营模式进行了-定的修改。
(六)、一对多模式分析
在一对多的合作模式中,2016年10月20日,华泰龙公司与农行华中支和建设银行支行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700万元整;期限2年,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年利率3.93%。合同签订后,农行华中支行和建行支行于同年10月21日依约向华泰龙公司发放700万元贷款。2016年10月20日,汇城公司与农行华中支行和建行支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汇城公司愿为华泰龙公司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共1400万元贷款;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2016年10月20日,农行华中支行和建行华中支行与顾正康、卞秀华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顾正康、卞秀华愿为华泰龙公司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共1400万元贷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因华泰龙公司未按期还款引起诉讼。
由于风险的过于分散,会使得信用担保公司很难集中掌控这些风险,这就需要依靠担保公司对风险的运营能力。
(七)、多对一模式分析
在多对一的合作模式中,正大公司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于2017年2月2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源月集团、升明集团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正大公司的还款日期为2018年2月25日,到期未还由两担保公司对借款本金共4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12月1日,正大公司与招行交行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18年6月25日,并通知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对此未置可否。2017年12月1日,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因正大公司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源月集团、升明集团偿还借款本息。多个银行与多家担保公司合作,每个公司的担保规则也不尽相同,这就使得银行对于不同的合作伙伴需要制定不同的借贷规则和程序。而且在这种模式下,银行熟悉合作对象程度也降低了,立足日常经营及合作往来角度,对合作对象监测全面展开很难实现,一些难以预见操作风险可能会产生。
(八)银担合作模式优缺点
1.银担合作模式偏好
目前,金融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的合作主要是商业担保,在市场竞争中,为了有效降低外部风险,往往会同商业性担保机构进行合作。这些机构主要目的是在同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同时获取相应的利润。而这些中小企业在具体的合作过程中,需要同该类机构和银行签署相应的协议。担保机构对风险的严格控制应始终贯穿于整个过程中,也就是说,担保机构紧密配合银行这股过程应贯穿于贷款申请与审核等全过程,达到对风险积极防范的作用,推动风险共担机制的形成,从而使双方实现共赢。
2.对合作关系的影响
就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状况来看,商业银行在合作意向上没有足够的积极性,在开展的活动项目中参与性不强,合作双方具有不平等的权利义务,而信用担保公司诚信欠缺,商业银行责任心不足等问题也在合作过程中体现出来,因此合作方法的积极创新势在必行。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不受XX约束,在选择担保项目时能够理性的市场化运作,那些发展前景好、具有较强盈利能力的中小企业被优先选择,除了正常的抵押担保,同时开展了票据质押担保、订单担保、回购担保等多元化担保业务,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同时贷后管理,构筑双重保障。但是,过高的贷款担保比例导致担保业务的风险几乎全部被担保机构承担,收益与风险严重失衡,担保公司承受了较大的压力,并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同时商业银行由于权利义务不对等、缺乏责任心等,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中逐渐丧失了应尽的职责,这在未来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四、银担合作模式存在的风险隐患及问题
(一)影响金融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主要因素
1.外部影响因素
(1)相关法律滞后
到目前,《公司法》等是主要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相关法律,具体的为银监会等七部委在2010年颁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等。就我国目前情形来看,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市场,虽然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限制,但是特别针对信用担保的相关制度很少。在行业的长期发展上,这些法律层面的规定就像是一个总括性的规定,而且比较零碎并不成系统,没有明确一些业务具体机制,成为担保行业开展业务形成不规范运作的直接导致因素。另外,统一的录入系统还没有建立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记录与跟踪方面,这对有效评估金融机构是极为不利的。
(2)信用环境欠佳
信用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首要特征,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实行前,实行的是高度计划经济体制,几乎就是忽略了市场信用,是在市场经济框架被建立后,对社会信用重要性才意识到,可谓是在对信用这一课进行后补。虽然在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完善上,近年来我国做的工作很多,已经达到改善社会信用状况的目的,但是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还是不很理想,成为信用交易极大的阻碍。因此第三方机构很难成为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真实信息的获取来源,从而使信用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大大增加,这不仅限制了担保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而且也非常不利于银担双方之间的合作。
(二)担保公司在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1.担保行业准入门槛低
2010年3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是在下面的简称)被银监会等七部委出台,其中所说的不低于500万元为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这个准入门槛水平较低,所以商业银行在选择担保机构进行合作时,可能还需要对其进行信用评级,这样的话不仅没降低成本,反而又增加了额外的一笔交易成本,银行不与其合作也是能够理解的。
2.收益与风险不匹配
担保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这是为大家所公认的,这些中介机构的主要客户是中小型企业,因为这些企业规模较小,靠其自己的力量能难从银行手中拿到贷款。但是担保机构同时也承担了绝大部分的风险,他们的经营原则即是高风险和高收益。较为可观与合理是信用担保公司收益的特征,但是现实中的情况却与此不太相同,30%注册资本为最高收入状况,把当年50%担保费收入扣除,就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且要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还要去掉公司的经营成本和缴纳的税费,具有极小的利润空间,与此同时,信用担保公司相应的资金补偿来源极少,政策性担保公司的财政资金补偿也是非常有限的,这样就导致担保公司的最终收益对其较高的风险很难达到完全覆盖的程度。在这种背景下,担保公司违规操作行为极易被诱发出来,近年来华鼎与中担事件,都是由于不规范操作,不佳的经济形势和银行严格的放贷限制使之无法继续运营下去,与其有合作关系的银行均损失惨重,致使社会对担保行业的信誉、执业质量等均产生了质疑。
3.信用担保公司缺乏诚信
目前担保公司没有明确的监管规定,也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在担保公司的市场准入、推出及严惩等方面机制不健全,其经营的“信用”缺乏有效的质量监督和保障,发展前景不乐观。易导致担保公司间的无序竞争和信用缺失,从而间接加大了银行的信贷资金风险。
(三)银行在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1.担保额度控制的科学性不强
目前,各商业银行在控制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没有严格的规定,唯一有章可循的是财政部发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在实际操作中,各行一般以实收资本或保证金的5-10倍来控制担保额度,缺乏信用评级,定性分析和数据支持,在审核担保额度是否存在风险隐患等方面依据单一,科学性不强。
2.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在信贷参与主体中,商业银行是既承担风险又获得较高贷款利息收入的专业机构。而担保机构在企业法人中具有特殊性,信用是其管理的主要内容,风险为其管理具体内涵,担保机构主要收入来源为收取的担保费,所以银担二者的合作与分担风险、分配利益必然相关。单色商业银行和信用担保公司所该承担风险和收益不对等,在风险的承担上,担保机构承担了全部的风险。在保证方式的选择上,银行也都是从对自身最有利的角度出发要求担保机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方式。在贷款定价方面,我们了解到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因为信用担保公司的介入实现了分散,以风险与收益的匹配性为依据,实现了降低其贷款利率,同时信用担保公司获得一部分利息收入。而就实际业务状况来看,并不是因为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因素,而导致商业银行优惠一定的利率。在这样一笔贷款中,作为商业银行,在较低风险的前提下获得利息收入,而信用担保公司被全部的贷款风险覆盖,依靠有限的担保费就是唯一的途径,并需要对保证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使担保公司运营风险加大。在风险积聚下,一旦爆发风险,合作的商业银行将被波及,这是必然的结果。
3.银行缺乏责任心
绝大多数或是全部贷款风险被信用担保公司承担下来,而且连带责任保证成为保证方式,作为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到期还款不能按时状况下,连带清偿责任由担保机构承担,致使商业银行道德风险极易被引发,具体就是体现在在贷前调查时,资信审查科学性与有效性不足,加上放松警惕贷后管理,未能对企业的贷款资金用途及时进行监督,可能使资金流向高风险领域,从而使回收担保贷款风险性增大。这也是银行倾向于和政策性担保机构合作的理由,在这种合作关系下,即使企业和担保机构都无法偿还贷款,还有XX可以起到保障作用。常此已久,在对企业风险监控和管理专业性方面,商业银行专业性职能被弱化将是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被疏忽的必然结果,同时担保机构代偿风险也会被加大。
五、促进银担合作,加强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整合各合作模式优势,分阶段逐步推进
当前,担保行业面临着较大的运营压力,商业银行对信用担保公司业务往来也进行了大幅度缩减,民营资本商业性担保机构更是主要缩减力量。这种做法目的就是避免风险从担保业向银行业转移,但长此以往对担保业后续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对双方建立长期良好关系也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建立的风险防火墙必须具备科学性与有效性。首先,商业银行在对合作对象选择时,担保公司的担保实力、管理能力等方面应成为考虑的重点。另外,加强同各类担保公司的交流,对合作对象与其他银行开展业务状况进行定期了解,有利于对合作对象整体客观的把握。最后,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在把担保贷款风险性降低在源头上。
(二)鼓励银行与担保公司共担风险,信息共享
银行掌握有大量的企业以及个人的信用信息,在共担风险的合作状态下,银行应该将信息共享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可以凭借XX的力量来获取更多有关贷款公司的信用信息,如果银行与担保公司建立一个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就会在企业贷款的过程中,双方拥有相同的信息,这样合作就能顺利进行,也会避免贷款企业将优良的信贷公司挤出市场,避免社会中出现道德风险,银行监控企业的力度更好的加强,担保公司的承担的风险降低.
(三)担保公司要实现商业化运作和专业化运作
在共担风险的过程中,银行已经承担了一部分的风险,就会使得担保公司对贷款企业的监控力度加强,担保公司只有建立良好的监管制度,才能对贷款企业实行严格的监管。只有这样,贷款企业风险发生几率会小于监控成本的投入。贷款风险的有效控制,担保机制的有效发挥,是建立在银行和担保公司共同监控基础上的。而担保公司提升监控能力需要提实现商业化运作,专业化运作。XX要发挥自己的作用引导担保公司向更加商业化、专业化的方向转变,比如出台一系列使担保公司更加规范化的政策,或者给担保公司直接提供资金资助并且不控制其股份也不插手担保公司的运营方式。另一方面,担保公司自身要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注重引进先进的相关知识的人才,加强担保公司的监管力度。
(四)完善内外部合作机制,优化银担合作环境
1.完善担保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
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已经制定出来,但是还处于发展中阶段,各项制度都有不完美的地方存在,比如说信用担保公司的监控力度还不够。因此立足不同层次视角制定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过程中要着重对中小信用担保企业的整治力度,例如加强这些企业对监管制度方面的改进并协助这些公司制定完善的有关监管方面的细节。让这些规则都易于实施,而不是空有的纸上谈兵,也要加强制约担保公司的程度。
2、完善社会信用环境
在信用担保公司业务开展上,具备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就是前提条件。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的尽快建立就是极为必要的,其中中小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的加快构建应放在主要地位上,建立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应具备科学性与客观性,同时还应以信用立法等措施,使诚信贷款理念深入到企业的各个角落中去,让中小企业的领导者深刻意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建立良好的诚信贷款制度,使得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信用环境得到一定的改善,这样担保公司以及银行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了解上提供帮助,同时还具有约束借款企业行为功能,使贷款违约可能性减小到最小化,这样通过中小企业加深对诚信贷款的普及程度,进而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对诚信贷款的信用环境的改善。
3、提高信用担保公司准入门槛
现如今担保公司的数量规模在持续上升,层次不齐为其发展状况的具体描述,商业银行很难认可其资质,并且由于最近几年信用担保制度还不够健全存在一些漏洞,部分民间的担保机构利用这些漏洞进行了一些违规操作,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使得那也担保信誉极好的公司也遭到了信用危机,XX有必要改变这样的现状为人们提供一个安全可信的信用贷款环境,这就要求XX需要提高担保公司注册的标准。首先,适当提高担保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优化担保公司的准入门槛。其次,资格审查信用担保公司是否与条件符合,应严格审查和规定其管理理念和控制风险能力等方面。要求整改与增资不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公司,并且将公司为了减少风险的监控制度报告上交给有关部门,经过相关机构的核查后,认为其达到了标准才能审批通过。XX也应该注重检查担保公司的过往的担保业绩,着重建立几个担保机构并促使他们的信誉发展良好,加大这一批担保机构的宣传力度,从而使商业银行合作意愿提高。
致谢
在本论文即将完成之际,谨此向我的导师老师致以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遇到了无数的困难和障碍,老师对我进行了无私的指导和帮助,不厌其烦的帮助进行论文的修改和改进。老师以他敏锐的洞察力、渊博的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和对科学的献身精神给我留下了刻骨铭心的印象,这些使我受益匪浅,并将成为我终身献身科学和献身事业的动力。老师的敬业精神,一直是我学习的榜样,是我人生路上的指航灯。
同时,还要感谢和朝夕相处的同学,你们很厚的友谊,是我学习和奋斗的源泉。在学习期间,受到你们真诚和热情的帮助。通过彼此间的学习和交流,使我掌握了更多的学习方法。也进一步提升了自己的学习能力。借论文的一角,表达自己的谢意。
最后,向养育我的父母、帮助我完成学业的亲人表达深深的感激之情。我知道论文学习并不等于学业的结束,而是更新征途的开始。行动是最好的见证,我将用实际行动和优异成绩,回报大家对我的关怀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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