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1、研究背景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和金融结合起来,开辟了一条更好的商业之路。在2000年互联网快速发展至今,互联网对金融业的各个业务进行了改造,如手机支付、网上理财、手机银行等,同时传统金融机构的组织机构和运营模式也被改变,但我国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发展迅速且时间较短,导致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缺陷,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使得互联网金融风险更加难以控制,洗钱、诈骗等的发生使得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不信任,阻碍互联网金融更好的发展。本文希望通过对以上问题的研究,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进行优化。
2、研究意义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投入这个行业去寻找机遇,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打开了大门,提高更多就业机会,稳定社会发展。本文以余额宝为立足点,分析余额宝类理财产品风险,从而发现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对现有研究互联网监管文献来说,以余额宝为立足点研究问题可以弥补现有文献监管方面的不足。同时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结合互联网技术和传统金融行业的风险和创新,由于管控力度的不足,使得进入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在投资过程中有更多的不确定性,从而丧失了进入互联网金融的信心,因此我们采取有效的监管手段来保障互联网金融发展尤其重要。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近年来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种从风险成因角度分析监管:何文虎(2014)从制度性因素多个方面和互联网存在的多种风险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成因,并提出建议。薛紫臣(2016)分析了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受到机构管理和技术水平、投资者的信息掌握、投资资金流和市场是否完全等因素影响。Manuchehr(2016)从互联网金融技术创新分析互联网金融风险,通过对风险的风险特征分析,为互联网风险监管提供建议。彭景等(2016)通过分分析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成因,将其成因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外因是由互联网技术、市场的非理性行为、XX监管等导致;第二个外因由金融市场本身的脆弱、金融体系、分业式监管等导致。
第二种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Person-to-Person Lending New Regulatory Challenges Could Emerge as the Industry Grows》在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状况后,他提出两种监管方法:第一种是由两个层级联合监管,使监管更为全面,第二种是建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并提出应该放松监管,鼓励行业发展。李文韬分析我国互联网监管存在问题,提出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确实、消费者保护不足、资金安全缺乏等影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
第三种对互联网金融相关政策研究:朱国良认为我国应该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学习欧美等发达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和XX监管来发展互联网金融业,X通过不断制定和修改相关互联网金融法规来维持金融业健康发展。Winston Ma(2016)认为今天大量的中国人群已经从传统的金融过渡到互联网金融中去,互联网的发展使金融交易更为广泛,而中国在线支付和互联网金融创新应用市场发展迅速,因此更加需要正确的法律法规来约束风险。张晓朴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梳理和借鉴国际监管经验,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十二个原则,探索了有效地新金融监管范式。
上述研究表明我国互联网这种新的金融模式已经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互联网发展和国外想比仍有一大段路要走,我们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应该借鉴国外的风险监管制度,结合本国实际,在应用技术带来的操作风险、信用机制、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做出改变。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类型和特征
1、市场风险
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是指在证券和股市因股票价格、汇率、利率、等的价格波动从而导致有未预料到的损失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仍是金融的一种,所以依然存在市场风险,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早期发展缺少监督,要比一般的市场风险更加严重。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和业务种类的增多导致监管交叉,市场风险增大。比如“余额宝”类货币基金理财产品,虽然是理财产品,但在操作过程中仍然要受到市场风险的影响。

2、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是指因交易双方不履行所签订的协议而产生损失的风险,不管是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都普遍存在。互联网金融在发生业务同时面临着投资者和机构的风险,这两方面的风险大部分是由于监管不全面和信息不准确导致的。与传统银行相对的互联网金融借贷即以P2P借贷融资为例,一方面P2P借贷融资由于准入门槛低,也没有一个全面的征信系统对客户的信用评级,平台的操作也简单,导致有些信用较低的客户无所顾忌。另一方面由于网贷行业并没有明确的市场进入条件,导致各种类型的网贷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网贷的准确性并不能保证,从而加大了机构的信用风险。据网贷天眼监测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全国P2P网贷问题平台总计5800家,问正常平台累计767家,问题平台占比大,由此可见信用风险在P2P网贷行业非常严重。
3、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通常是指由于信息系统不健全、内部运营、员工操作失误而造成的风险。一般来说操作风险一方面是消费者操作风险,另一方面是互联网金融交易系统风险。对于投资者来说,在线支付过程中账户输入错误导致付款错误,使消费者遭受损失。对于互联网金融交易系统来说,因为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复杂且难以控制,以防出现资金挪用,消费者信息暴露等现象。操作风险中还包括第三方风险,第三方风险的发生可能是因为管理水平低下,系统不完善,意识薄弱等。这些原因导致互联网金融在办理业务时出现纰漏,从而导致风险发生。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注册者兑换电子货币而产生的风险,而这种风险大小要根据平台的注册规模和流动资金决定。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在发展过程中监管落后,同时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传播迅速并且广泛,导致挤兑风潮的爆发。其次互联网金融机构缺少银行的支持,也不能公开吸收存款,导致流动性风险的发生。以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为例,由于理财产品都以货币基金为主,但在理财产品的宣传中,过度强调收益性和安全性,虽然已余额宝为例的理财产品确实风险较小,但货币市场利率仍会影响收益率,再加上理财产品的经营模式,流动性风险更易发生。
(二)余额宝风险及监管现状
1、余额宝业务风险
承兑风险监管:对于投资者而言,其发展与金融理财筹资方相互影响,相辅相成。如果筹资方没有遵守与投资者之间达成的协议,投资者就面临着承兑风险,如果投资者发生承兑风险,则筹资方面临的赎回风险随之而来。从整体上讲,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就是一个连接平台,把投资者和筹资者汇集起来,各取所需。那么投资者如何和筹资者真正的建立上关系,就是两者之间要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投资者带着资金在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进行投资,投资者投资到的理财产品,等筹资者资金筹足之后,投资者才能与筹资者真正建立关系。筹资者筹满资金时,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会让与其合作的银行发放相应的资金给筹资者,这样,投资者也就获得了理财产品的债务关系,投资者与筹资者也真正建立了关系。除此之外,后续的操作也由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来承担,该平台会时时刻刻为投资者提供监督管理和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也会获得筹资者对资金需求的信息,与此同时,也会向银行发出筹集资金的需求。但是对于投资者来说,如果筹资者没有及时按照规定的偿还资金,那么无法获取资金的承兑风险投资者只能自己承担无法,银行是不会为投资者偿还资金的。
平台经营风险:投资者除了承担承兑风险,还有可能其他的风险。比如,投资者在协议约定的时候去取钱,因为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经营而出现的问题而不能拿到现金,这使得投资者会面临流动性风险。还有,如果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小心操作失误,系统突然出现故障,该平台的监管不够,也可能会侵害投资者的利益,再加上该平台的管理层由于自身的偏好或者以身试法的举动等,导致投资者损失投资的本金及利润,这些经营性的风险都要投资者去承担。
投资者信息安全风险:投资者在购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后,需要在这个理财产品注册个人信息,才能获得投资信息、分析并购买产品,获得收益并提取的过程,但是一旦投资者在平台注册信息,就有可能面临着个人信息如电话、身份证、银行卡等泄漏的风险。余额宝发展至今,出现投资者信息泄漏或者余额宝账户中的钱不翼而飞的案例数不胜数,而客户反映问题后,机构不能给出满意的答复,导致一些投资者在被盗后对余额宝丧失信心,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投资支付安全风险:经研究调查,投资者对网上支付的看法并不一致,一部分人为节省时间,并考虑支付的快捷和方便,选择网上支付,而另一部分人不敢尝试网上支付,这些人对于网上支付的顾虑都是因为支付安全风险。投资者在使用余额宝够买理财产品时,存在着系统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对投资者保护不到位导致信息泄漏的风险,如支付密码泄漏、支付数据褚篡改等。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不是由金融机构而导致投资者支付安全风险。
2、余额宝风险监管现状
到2018年6月余额宝的交易量已到1.8万亿元,而快速的扩大规模会使余额宝的挤兑和管理风险变得越来越大。为防范余额宝出现的风险天弘基金将个人持有的总额度降到10万元,每日申购额两万元,同时也规定了限购时间。道2018年的第二季度,余额宝将对接的货币基金增加了五只,并成功完成升级,根据《中国基金报》统计,余额宝的挤兑和管理风险快速降低,余额宝的安全性得到保障。到2018年6月6日起,国家监管机关规定快速赎回的额度不能超过一万元,为响应这个规定,余额宝把快速赎回额度从五万降到一万,这使得余额宝的风险又一次降低,安全性再次升级。到2019年为鼓励余额宝的发展,重新取消了限购政策。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存在问题
(一)监管主体不协调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技术和产品创新也在不断更新,同时平台中出现了业务的交叉,并不断增多,也使得仅一个产品在发生业务时涉及多个监管主体,这种监管模式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监管不明确就会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和某些方面重复监管,限制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支付宝来说,从支付宝转移资金的过程应该由中央银行,资金转移到余额宝购买基金将涉及两个监管机构:中央银行监管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如果我们想要实现有效的监管,就需要双方共享信息,实现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但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成本增加,如沟通成本,导致互联网金融监管效率低下。除了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范围缺乏协调外,同时机构之间也存在相同现象。
(二)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完善
在某种程度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除保护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的一方,还可以对潜在的系统性风险有一定的防范和规避作用。当前,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巨大经营危机的情况频发,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互联网金融因为涉及面广、牵扯范围大的原因,一旦出现问题很容易引起一系列的危害,甚至造成群体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巨大威胁,所以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被充分重视。鉴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出现的形式,具有互联网科技含量高和新兴的特性,投资者在面临互联网金融方便的同时,还要对权益保护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考虑。
(三)信用体系不健全
互联网金融在X发展过程中征信系统已经完善,同时建立专业化运作的征信中介机构。这些征信机构通过搜集整理企业和个人信息之后供给市场需求。我国目前的征信体系相较于X还存在一段较大的差距,我国由于XX机构、企业各主体间的信息掌握不完全,不健全的协调机制使得两者之间的征信体系并没有有效的统一起来。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征信体系在理财产品的质量和数量的发展上还存在很多问题,扩大了整个行业内的风险,例如投资者在余额宝转入资金,因为缺乏信息披露机制,投资者不能充分的了解平台一些运作信息,导致有些工作者暗箱操作,因此诱发了经营和操作风险。
(四)安全风险控制薄弱
互联网在发展过程中由于技术问题,导致其本身存在安全风险,因此互联网金融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在互联网时代生活更加快捷和方便,人们获取信息广泛但安全性较低,和传统金融业相比,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风险预测弱和管控复杂等使得互联网金融出现问题几率增大,加大平台运营风险。随着余额宝规模扩大,同时存在各种不法分子通过木马、病毒等方式盗取客户的资金和信息,对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因为余额宝是利用了互联网技术为传统金融产品拓宽渠道,因此互联网安全风险控制非常重要。
(五)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
在各种互联网金融平台中,有部分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将官方主页设置的看起来很“正规化”,并通过一些媒体进行宣传。尽管有些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对这些平台进行调查,查询他们的公司信息、网友评价、市场管理信息,发现问题后进行反馈,但这些平台仍然我行我素,有的平台打着和多家大媒体合作的旗号,使投资者误导,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这些问题平台在网上散布的虚假信息一班很难识别,并且因为互联网上信息爆炸,监管部门不能快速查询信息的正确与否或者调查成本太高。这些平台通过发布虚假信息进行诈骗,导致有些投资者在进行交易后资金不翼而飞,而监管部门对于资金去向和资金是不是被不法分子任意挪用没有有效的监管。这些事情大量发生会使得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遭遇信任危机,风险不断增大,因此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非常重要。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问题分析
(一)风险问题导致监管困难
1、风险传播快
互联网具备快速远程处理的优势。这一优势使得金融服务更加便利,信息的传播也变的更迅捷。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不仅使金融服务的效率提高,同时也伴随着不利因素存在。支付和结算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会影响更大的范围,留给管理人员的反应时间也越来越短。信息的快速传播会导致许多投资者在第一时间做出类似的选择,加速传染的蔓延。在这种情况下,在当前的形势下,不仅要快速识别风险,还要快速对出现的风险进行处理,这使得风险防范变得难上加难。在过去的模式下,如果出现失误,因为信息传递的速度影响,可以给管理者留下纠错的时间,但在当前互联网金融中,一旦出错,将面临着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同时基本上很难在第一时间修改。
2、风险交叉传染更严重
过去的金融环境下,能够采取分业经营、设置市场壁垒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将风险隔离在一个相对可控的范围,但目前通过物理隔离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了。互联网出现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之间发热界限变得模糊,金融业务所涉及的行业和范围越来越大,金融服务变得方便,金融产品的创新也层出不穷。但带来的风险因为相关性越来越强,也更加难以捉摸,风险传播途径更多,使对风险预测的范围和程度都存在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任何出现在互联网网络节点中的金融风险都存在迅速蔓延到整个网络的风险,一家互联网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时,除了自身面临风险之外,还会引起行业内其他企业的连锁反应,很快在金融市场和相关行业中传播,最终整个金融体系陷入危机。
3、风险危害影响更广泛
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流程都是在网上实现,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制约,在给投资者提供了便利,也给互联网金融得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拥有具有更广的受众群和更大的公共性。它的普惠性和长尾人群决定了互联网金融的客户大多数是中小企业和普通民众,这些群体属于弱势群体。他们不仅缺少金融知识,同时风险识别能力也存在不足,承受风险的能力相对薄弱,遭受误导、欺诈的可能性也较大。极易出现个体非理性和集体非理性,将对整个社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外部性,甚至可能导致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二)技术问题导致监管难度增大
现在,金融产品变化越来越大,虽然支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先进技术有了极大的进步,但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仍然存在不足,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金融创新存在差距,主要是因为在大数据应用及挖掘技术安全等新技术的应用尚且不成熟,相应的安全防护机制也没有完全建立气啦。相关方面的人才不足导致我国XX对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应用较少,现有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不足与金融创新发展需求的的不同步仍然亟需解决。
(三)监管落实欠缺导致监管与实际不符
首先,XX专项整治工作才刚开始,互联网金融专项小组也刚成立,专项小组成员缺乏相关知识,再加上其监管经验不足,导致专项小组只能根据XX的的政策来实施,这样,既不能完全落实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各个平台也不能根据自己自身的状况灵活的调节。
其次,互联网金融专项小组的成员好没有建立好一系列该领域的指标体系,对该平台日常经营状况没有严格的数据指标标准,比如流动性事件以及违约事件等。此外,中央系统接受互联网平台的数据也需要时间。根据全国网络借贷平台P2P数据显示,超过一半的平台都存管空白。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其他不正常的情况不是偶然,而是XX对该平台监管政策落实不到位。
(四)分业监管体系下导致监管失位
当前,我国金融业是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开展各种经营活动,按照金融业务类型的不同,监管部门也各不相同,在准入、审批等环节各部门之间难以达成统一标准。我国分业监管的模式已实施多年,促进了我国金融系统长期稳健运营,事实证明分业监管模式具有其自有的优势。在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出现的金融形势下,分业监管模式也出现了难以全面监管的现象。在同时具有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状态下,银行、证券、保险、互联网金融运行机构、资产公司、信托等金融机构慢慢相互融合以谋得更多的收益。这些经济活动的开展由于涉及层面多,参与机构复杂,所以使得XX难以对金融业务进行范围界定。互联网金融不像传统金融,具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因此可以形成不同行业的多种合作,一个互联网金融切可以和多家金融公司合作,同时一个新的产品也会受到多个监管部门的监督。例如余额宝,具有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小额信贷业务分别有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监管。只是对于支付宝这一单一的受监管对象,就有多个监管部门参与其中,可是类似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在当今的社会有很多,这给相关的监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五)行业自律不到位
行业自律作为一种监管协同机制,对行政监管来说,具有很好的辅助功能。如果行业自律可以高效的存在于行业间,从业机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会更加灵活。在互联网金融大发展的当下,我们国家也创建了全国统一的自律组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但是通过对协会的相关文件进行整理后发现,与蓬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相比,这个全国性的组织并没有在行业自律方面发挥太大的作用。
五、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对策建议
(一)完善征信系统
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防范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议:第一个是要互联网金融机构对接央行的征信系统,央行的征信系统在我国信息最全面数据较多,对客户信用记录有很好的评价。但至今,我国并未确定互联网金融的地位和性质,导致央行征信系统还未接入,因此要使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的障碍清楚,就必须使用法律确定互联网的地位。第二个方面要使征信系统保持规范有序,必须规定要对接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对接门槛、标准和流程。最后一个方面是将互联网金融的征信系统和央行的对接,更可能的用于补充央行的征信系统,将金融机构所有的信息集中起来,加入央行征信系统,将更准确的评价个人信用。余额宝可以通过对接央行征信系统,使投资者了解相关信息,余额宝管理平台也可提前防范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健康发展。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
互联网金融行业要比传统金融进入的门槛低、经营方式灵活、创新发展快、等特征,但同时平台跑路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所以加强互联网金融的资金监管,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尤其重要。由于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并不对等,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在对余额宝的风险、收益、成本等信息的掌握和理解有很大差别,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定价有了主导权,如果信息状况还不对等,将对投资者的个人利益产生损失。因此为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需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我国近几年在这一方面已经做出成果,但跨单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在沟通协调方面仍存在不一致,因此加强跨对消费者保护有积极作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及时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机构要为余额宝等理财产品用户提供维权渠道,通过理财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同时监管机构也可以通过对消费者维权中反馈的信息及时发现监管漏洞,有针对性的加强监管,有效地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
(三)建立金融知识普及机制
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时需要有充足的金融专业知识,才能在发生问题时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各金融监管机构应通过电视广告、网络、微信、微博等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金融知识,如加强宣传余额宝的正确使用,如何防范网络诈骗风险,并通过案例引导用户进行合适的操作,保护投资者的资产。
及时向社会公众提示互联网金融风险,尤其是大学生对于网贷机构的理解。大学生群体并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如果在不正规的网贷机构借钱会加大家庭的负担,因此加强大学生网贷教育,开展主题讲座,巡回展宣传,校内开展教育活动,对于增强大学生互联网知识极其重要。
(四)完善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机制
众所周知,每个行业都具有专业性,金融行业更是如此。就是因为这样,那些涉及金融产品的消费者没有专业的知识储备,而且辨别风险的能力较差,所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势在必行。首先,各个互联网金融机构要以身作则,让自己的行为规范化,不要以身试法触碰法律的底线,更重要的是,要有发自内心的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应该提前告知金融消费者相关产品详细的信息,产品未来面临的风险程度及其他利害关系,还有具体的收费标准等,与此同时,各个互联网金融机构还要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一些权利,比如知情权,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等权利。其次,作为金融消费者应该学习相应产品的专业知识,具有辨别风险以及规避风险的能力。最后,更重要的是,消费者要树立维护自己合法的、合理的权利的意识,这样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且还能间接约束各个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行为。
余额宝等理财产品应从各自的内部的组织机构出发,制订完备的安全解决办法及信息披露体制,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规范化的风险控制部门,建立信用评级系统,构建内部风险评估模型,同时余额宝应建立风险提前示警机制,并根据客户支付规律预测已发生问题时期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此外,设置专业人员和岗位时刻进行监管余额宝的动态,加强控制,能及时发现余额宝出现的风险事故,并进行弥补和纠正,逐渐完备其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内部风险控制能力。
(五)监管主体协调监管
当前,XX机构的首要任务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各个部门之间及时沟通和分享信息,同时出现问题时要成立专门小组来探讨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小组成员间互相交流,集思广益,探索好的解决方法。而各个机构、各部门之间要明确监管职责,强化监管职责,降低监管的成本整体上提高监管的效率。监管主体可以在“一行两会”的基础上来建立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可以由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共同组成,其主要的监管职责是制定完善的、有限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并且在制定过程中要进行合理的统筹规划,避免出现部门之间重复监管或者监管盲区,提高监管效率。
六、结论及展望
xxxxxxx在xxxx报告中提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目前解决互联网金融风险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关乎人民的利益。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创新,并且逐渐迎来它的朝阳期,因此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将成为XX工作的重点,如何利用互联网金融这把双刃剑是目前监管工作要思考的问题。本文主要从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提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问题,如监管主体缺乏协调、制度架构有待完善、信用体系不健全等,并根据问题提出监管建议。互联网金融监管相比发达国家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并在巨大的市场空间不断发现他的机遇和挑战,我们也期待它们能够朝着更好更远的方向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旭辉.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监管问题研究[D].xxx党校,2015.
[2]黄浩胜.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7.
[3]廖愉平.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其风险监管研究——以P2P平台、余额宝、第三方支付为例[J].经济与管理,2015,29(02):51-57.
[4]梁伟.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6.
[5]姚国章,赵刚.互联网金融及其风险研究[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35(02):8-21.
[6]陈仲毅.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5.
[7]赵文瑜.互联网基金的风险控制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6.
[8]潘婷婷.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其风险监管研究——以P2P平台、e租宝为例[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32(12):137-139.
[9]王俊,赵国锋.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其监管问题探析[J].改革与战略,2017,33(03):72-75.
[10]李嘉浩.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7(05):34-37+53.
[11]岳森.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及治理体系建设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9(08):91-95.
[12]王新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及监管对策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7.
[13]刘达.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与监管研究[D].山东大学,2017.
[14]王冠.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及XX监管研究[D].吉林大学,2019.
[15]唐正伟.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因素及其防范机制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2015.
[16]刘辉.论互联网金融XX规制的两难困境及其破解进路[J].法商研究,2018,35(05):58-69.
[17]张亚磊.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及其监管研究[J].纳税,2018,12(24):206+208.
[18]许多奇.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社会特性与监管创新[J].法学研究,2018,40(05):20-39.
[19]陈一鼎,乔桂明.“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息安全风险防范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6(06):124-130+200.
[20]赵春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业态风险及法律防范制度构建[J].社会科学战线,2015(10):224-231.
[21]张丹宁.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问题与对策[J].中国市场,2016(01):114-115.
[22]余中东.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地方监管研究[J].管理世界,2015(08):172-173.
[23]郭晓芳.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风险监管研究[J].工程经济,2015(05):104-108.
[24]冯乾,王海军.互联网金融不当行为风险及其规制政策研究——以市场诚信、公平竞争与消费者保护为核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7(02):24-31+51.
[25]黎来芳,牛尊.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2017(01):52-54+68.
[26]徐征.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及对策探微[J].财会月刊,2017(23):41-45.
[27]汪振江,张驰.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2(05):112-121.
[28]牛东武,牛东帅.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风险监管探析[J].科技视界,2018(31):240-241.
[29]闫闵.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风险及防范对策研究[D].哈尔滨师范大学,2019.
[30]郑鹏程.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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