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障碍与破解

  摘要

在当前我国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农村宅基地所有的形式经过了三次制度变迁,简单来说发生了从私有到公有的转变,从不可流转到可以流转的转变,现如今宅基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属于高度分离的二元化全能结构,是为更好适应时代的发展。从一些宅基地的流转过程可以看出,农民只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未拥有所有权导致现实权能完整性相对薄弱,进而使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的流转受到了严重的束缚,损害了农民的经济利益。因此对宅基地进行三权分置的发展,是当前农村现代化改革的现实需求。能够进一步使农村宅基地在发展过程中由传统的二元化结构转变为三元化结构,同时,宅基地所拥有的三权分置的模式在构建过程当中存在的资格权创设法理依据不足,以及农民享有处分权等诸多现实问题,其法律制度所具有的完善性存在诸多现实困局。基于上述角度,文章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所存在的障碍的破解模式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为我国的农村宅基地的改革提供有效的现实参考。

 关键词:乡村振兴战略;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农村宅基地的三权分置

第1章引言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乡村振兴是实现我国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步。对于一个有十四亿人口的大国而言,农村人口是占大部分比例,经济高速发展大量农民进城务工,除了导致农村人口结构老龄化严重,还导致农村资源的极大浪费,这里面最主要的就是土地的承包经营及闲置农村宅基地的流转,与此相对的就是城市人口激增带来的城市建设用地紧张,不仅会延缓高质量经济发展,而且会降低广大人民的幸福感,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商人借由农村宅基地的政策漏洞及监管不严,收购大量宅基地挪作他用,侵吞公民资产。如何正确地处理好宅基地流转问题,提高农村经济活力,提高农民受益,落实乡村振兴必须借助农村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政策。在当今时代的发展过程中,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在构建过程中有着一定程度的科学性,而如何让政策在构建过程中使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得到有效的落实,使宅基地农户所具有的资格权以及相应农民所有的房屋财产权得到充分的保障这是我们所需要关注的,在我现在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现状中,存在着农村宅基地管理结构混乱,同一村落宅基地分布范围太广难以集中利用,宅基地使用资格权认定难,本村居民与外部居民间不能进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发生纠纷维权难等诸多问题。只有通过对现行障碍进行分析与研究,才能使农村宅基地 “三权分置” 政策摆脱现行困境,对城市与乡村土地权利关系进行重塑,只有公平合理地处理好利益分配,加深农民形成对土地制度改革的认识,才能对宅基地“流转范围” 进行体制障碍上与文化观念上突破,让农民“敢流转”“能流转”“流转好”从而提高农村经济活力,实现乡村振兴目标,走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困境。

 1.2文献综述

《宅基地“三权分置”面临的障碍及破解途径》作者通过走访与实际调查对郴州农村的宅基地情况做了个基本介绍,从地理环境为切入点,介绍郴州地区处宅基地管理结构混乱,分布太广不好统一规划与管理,一些地区宅基地归属不明确,纠纷问题严重等问题给郴州地方XX规划管理工作和“三权分置”的实行带来许多困难。再者就是

使用资格认定难的问题,在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纠纷维权难等现象,提出了要发挥农村主体的作用,加强集体组织协调能力建设,对于宅基地要进行统一的规划,使得农民利益最大化,解决问题,走出农村宅基地困境。《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及立法构想》这篇文章介绍了在乡村振兴的战略背景下,土地制度的改革应不断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要因时而变,也要视情况因地而变,既要有原则也要兼顾灵活性,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要解决好城市用地紧张与乡村宅基地大量闲置的问题,平衡经济发展与农民利益之间的矛盾,通过市场和有效监管对宅基地进行最大化的资源配置。《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探究》这篇文章中作者以乡村振兴战略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改革思路为遵循,对这个政策进行追踪溯源,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的产业结构就发生的变化,因为我国农村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不断制约乡村转型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不符合当下新型城镇化的要求,只有不断对宅基地政策进行改革,以求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让宅基地能够相对自由流转与使用,宅基地确权快速推进,资格权保留下来,一部分改革与现行法律制度冲突,只有通过完善宅基地转化成经营性建设用地,完善好使用权的流转机制与退出机制,提高农民在宅基地处置中的收益,可以利用好互联网手段,采取一些试点政策,摸着石头过河,边改边完善。

1.3研究内容

本文先是对乡村振兴政策以及农村宅基地做了一个简单的概述,以现行的法律规范为依托,以农村宅基地相关的案件判决为指导,分析乡村振兴战略的科学性以及战略地位,论述农村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制度是如何在这当中发挥作用以及政策的优点,同时通过了解现如今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现状,抓住问题的关键所在,主要是下面三点,农村宅基地统一管理与规制难,使用资格权认定难,发生纠纷时维权难三个方面,针对这些问题,提供破解之道。

1.4 研究方法

文献分析法。这是大学生论文写作的基础,在论文准备阶段,笔者已经阅读了20篇与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有关的论文和民法典籍中的相关方面,以此为理论支持进行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障碍与破解的研究。

实证研究法。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走访了福建泉州地区一些农村,采访一些当地居民,询问有关于剧名农村宅基地,研究当下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现状及障碍,根据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对策。。

规范分析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规范是解决纠纷的前提和基础,本文主要以《民法典》为依据探究法律规范与司法现状的契合程度,在不违背法律原则下探索一种可行的能够破解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障碍的方法。

 第2章乡村振兴战略政策与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关系

  2.1变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对推动乡村振兴战略至关重要

  2.1.1乡村振兴战略概述

第一,乡村振兴战略是实现中国经济转向高质量的发展的关键一步,受新冠疫情影响以及X主导的逆全球化,我国出口的产品数量有不少下滑,不少企业囤积了大量的订单,只有利用好下沉市场及扩大内需是解决这一困境的唯一途径,从一些电商平台的成功也可以看到下沉市场的潜力,也就是三四线城市和广大农村地区,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成为绝对的消费主体,只有发展好乡村振兴,才能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的健康发展。第二,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提高,城市人口激增和城市用地紧张问题日益严重,农村有着大量闲置的宅基地与良好的生态环境,不少投资者把目光放在在乡村经济上面,也就是所谓农家乐,野营,团建夏令营基地等,乡村振兴战略成为了拉动农村经济投资的重要一环,只有农村环境与治理水平不断进步,通过吸引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才能缩小城乡差距。第三,虽然中国基建不断完善与网络的普及一定程度上缩短了城市与农村差距,但在医疗就业教育方面差距却在不断拉大,大部分乡村人口选择到城市谋生打工,子女也随父母进城读书,即使进城大多数还是过着底层人民生活,在农村居住与城市居住的农民二者幸福感提升低,不能只靠城市发展来解决这个问题,伴随着城市发展得越好,城市的资源也会因为人口过多而变得紧张,乡村因为缺少劳动力而日益衰落。一味追求城市化那么当城市承载力达到峰值以后又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我们应该转变城市一定比乡村发展得好的观念,利用乡村生态环境好,土地资源比城市充足等优势发展乡村经济,不仅仅是停留在旅游方面,还有特色种植,生态保护等也应纳入经济发展的一部分,将生态资源转化为经济资源,乡村发展好了才能减少城市人口过密压力,提高广大人民生活幸福感,提高综合国力,乡村振兴战略至关重要。

 2.1.2变革农村宅基地制度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先头环节

提高综合国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步是乡村振兴战略,那么对于农村宅基地的改革就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先头环节。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农民家庭或个人用作居住基地,通俗一点说,也就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家。但是,现在农村宅基地大量处于闲置状态,因为城乡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城市与农村生活水平差异大,农民纷纷进城务工在城市定居,导致农村宅基地短期内的闲置。但是由于城市房价过高,一方面农民

在城市能够生存却购买不起房产,未来的养老还要回到农村生活。一方面日益升高的房价让不少拥有房产的人收益颇丰,使农民对于手上拥有的宅基地充满期待。此外,中国人普遍存在一种乡土情结,总希望落叶归根。基于上述几个原因,在城市打拼几年以后或者子女教育得到解决以后农民工大多数还需要回到乡村生活,城乡发展不平衡为主导的因素给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制造了许多障碍。要想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处理好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利益分配,农民作为市场中脆弱的主体,很容易受到市场波动的打击,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远低于其他群体,宅基地作为农民手上为数不多的资产,如果不能保障他们收益,宅基地的流转将是空谈。宅基地的流转不能只顾眼前利益,流转以后农民生活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也是政策制定需要考量的一大因素。第二,宅基地流转以后是否能做到合理规划使用呢?一般来说,宅基地流转都是单家单户,在使用上难以产生收益,加上现在城市生活水平远远高于农村,这样情况下城市居民在农村收购或承租宅基地可能性较小。并且农民的弱势地位可能会在这样单对单的流转中得不到保障,我国尚且没有成熟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构,很难对这样流转行为做到监管。将宅基地用作商用也是宅基地流转的一大去处,但考虑到宅基地的划分都是分家分户的,在多数情况下彼此独立,而且宅基地的使用权分属各家,难以统一调配使用,地理位置差异,分布范围等因素也会造成宅基地价值差异,这些问题都需要解决。最后,宅基地的划分是在建国初期基于地理环境和居住习惯划分,在缺少监管的情况下出现了一些扩建乱建现象,这些土地如何定位,一些宅基地由于人去楼空没人继承或者多人继承导致纠纷在流转中如何处理,这都是我们所要解决的问题。

 2.2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分析

  2.2.1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历史变迁

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放活宅基地使用权。这是落实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一直以来,我国农村在发展过程中,其自身进入改革均围绕着相应的土地改革,土地就农业层面而言是极为基础性的生产要素,在构建过程中,土地制度改革会关系到整体农业现代化的实现程度,并且会影响当今社会的发展中国民经济的实际走向。自建国以来,农村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以下几个时期,建国初期土地归农民所有,也就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属于农民,人民公社时期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但使用权在农民手上,那时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允许买卖或者租借。

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使得农村土地在现代发展过程中使得所有权及使用权分离的二元化制度予以形成,而在改革开放初期所拥有的工业优先的原则背景之下,其自身具有高度的合理性及价值性,加之户籍制度在构建过程中存在着农业及非农业之分的现实身份区别,进而使城乡二元化的结构社会格局予以形成,而在目前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城市化及市场化成的发展速度得以进一步提升。农业农村所拥有的土地制度在整体农村的发展过程中,逐渐的成为了相应的制度壁垒。在当今时代的发展过程中,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在构建过程中有着一定程度的科学性,而相应政策在构建过程中能够使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得到有效的落实,并且使宅基地农户所具有的资格权以及相应农民所有的房屋财产权得到充分的保障,使宅基地能够得到有效的放宽,使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发展过程当中所拥有的创新性得以体现。

 2.2.2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有利于推动乡村振兴

农村生产型用地进行三权分置以后大大提高农民的积极性,提高了农村经济活力,大大加快了农村的发展与建设,于此同时,农村宅基地的大量空置,利用效率低成为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难题,引发了不少关注,如何处理好这一问题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关键一步。三权分置应时而生,在原来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基础上又多了一个资格权。农民集体享有对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有权对宅基地进行管理,农村集体凭借所有权使得宅基地能够高效利用,乡村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能够得到提升,能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而农民集体中的每一个人享有宅基地的资格权,资格权类似于保障权,资格权保障农民对于宅基地的财产权益,在集体内的成员可借由此权享有对宅基地的取得权或者退出权,农民集体以外成员不享有上述权力,一旦农民丧失成员资格,保障权也一并消失。最后一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与宅基地上面的住房可以转让给他人。一方面是城市建设用地拥挤,房价高居不下,一方面不少地区农村形成空心村,大量宅基地空置,利用率低,宅基地使用权通过流转可以盘活农村经济,带动乡村经济完成转型,拉动投资需求与消费增长,使得城市与乡村之间成员与资源互相流动,减少城市住房压力,提升农民幸福感,实现乡村的伟大振兴。宅基地所有的三权分置,在构建过程中是整体农村土地改革所存在的现实部分,是农民预收增加并且使其民生情况予以改善的重要创举,同时是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我国所主要的改革方向第一,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工作将进一步使农村所具有的红利得以提升,使城乡生产要素之间所利用所有的公平性得体现。如何对农村土地所存在的制度难题予以充分的突破,使农村生产活动予以有效的解放,进而使城乡之间所存在现实差距得以降低,是当前时代发展中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实施内容。

 第3章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现状及困境

  3.1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现状

  3.1.1农民权益得不到保护

宅基地不仅是是农民住房的保障,更是老一辈人落叶归根的地方,是寄托乡土文化的源泉所在,但在现有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它还将成为入要素市场,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农民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转变观念。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中的弱势方权力得不到有效保护,市场上面的信息不透明,加上农民对于市场波动的预测能力差等因素,使得宅基地的流转不能产生最大化的收益,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凭借不法手段恶意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这些都伤害了农民的利益。

 3.1.2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不完善,许多问题仍待解决

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下,农村集体之外的成员购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将具有现实的合法性。但一些地区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不被允许,严禁用宅基地建别墅庭院、私房堂。这意味着城市居民无法到在农村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意味着能购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只能是农村人。这会极大地限制宅基地的流转,从而也会降低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其次城市居民可以购买使用权,但不能购买资格权,不能凭借此使用权购买建造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意味着城乡人民即使有资格购买,但是没有在农村“建大房子”的权利。最后,在一些地方,几乎全村人口都迁移到城市,“空村现象” 屡见不鲜。如果有私人或法人要购买这个村落的宅基地使用权,而村人也都愿意,是否也可以考虑呢?在现行制度下农村建设用地或宅基地开发利用通过什么途径才能实现,存量的小产权房如何处理都是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情况下需要解决的问题。

 3.2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困境

  3.2.1农村宅基地难以形成有效管理,不同宅基地价值差距过大

第一,古时候的人为了耕种便利,一般都会选择在肥沃的土地附近建造基础设施房屋,形成点缀在各地的聚落。由于缺乏管理和规划,许多居民区的一级房和混合房相邻,功能混杂,排水排污设施落后,房屋间距小,安全隐患多。于是,村民们将基础设施房屋扩建到自己定居点的外围,挤占了农田,使中心区闲置、荒废,造成了宅基地的极大浪费。第二,在一线城市周围城镇农村的宅基地价格居高不下,即便这样还是竞争十分激烈。

由于购买不起城市中心的房子,一般会选择交通便利的郊区,一些宅基地凭借优秀的地理位置和较大的增量空间而成为稀缺资源。在不断上升房地产市场的推动下,郊区地带农村宅基地价格不断攀升,离中心城区远的宅基地无人问津,边远地区宅基地拥有者会产生不平衡心里加剧社会分化。这些差异使得对农村宅基地的合理规制与统一管理造成极大障碍。

 3.2.2非农村集体以外居民获取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困难

不同省市发达程度不同,文化习俗不同,贫富差距不同等原因导致宅基地资格权的取得标准也不同,没有什么先例可循这就给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产生很多争议,一方面不利于农村的和谐发展,也不利于人民法院的解决纠纷与审判工作。其次,即使有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这个政策,但是现在的试点较少,地方XX与基层单位没有工作经验。XX难以提出相对成熟的指导政策来规范基层员工的实际操作。农村宅基地的流转牵扯利益方甚多,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利益不会引起社会矛盾是政策制定的重中之重,不解决好利益分配会影响社会安定,不利于政策的持续推进。

 第4章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障碍的成因及破解之道

  4.1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障碍的成因

  4.1.1集体组织主体缺位

在偏远的农村,比如山区,或是宅基地增值空间小的地方,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能力弱,未能对宅基地进行合理规制,例如农民要不要分户,在哪里建立宅基地,会不会占用耕地,以及是否会引起邻居间的争执等问题未能得到解决,导致日后宅基地的流转十分混乱。在私有化浪潮和错误的所有制观念的影响下,把承包的农地当成是自己的私人财产,随意改变生产型土地的性质,在承包土地上建造房屋或建造其他设施以做他用。农民所有制观念错位泛化,加速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碎片化和无序化。

 4.1.2农村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落后

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与中心镇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相比,差距很大。在一些偏僻的山区农村,居民居住地分散,乡XX无法负担通路、通电、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留守的农民被迫放弃老房子,在 “三通” 等宜居条件的地方修建基础设施房屋,造成老房子的萧条和匮乏。

 4.2解决当前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困境的对策

  4.2.1落实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

要走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困境,就要从当前成因入手,以敢于担责的勇气奋力开拓。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第一是要明确处分权,农民集体组织对村庄土地享有合理使用与统一规划的权力。规划不应局限于眼前利益,应具有长远目光,地理环境不同,处置的方法也不一样,因地制宜。在城镇化地区统一建设,集中规划。在一些传统耕种区域提倡利用宅基地自建房屋、采取多户联建的方式,在边缘地带的农村宅基地置换到乡村中心的空置宅基地。第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制定一系列政策强化农民集体组织收回宅基地的权利;减少集体组织遭受共有财产的损失。最后,应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对组织内成员使用宅基地的监督权,这样的规定有利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收益得到保障。

 4.2.2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要处理好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处理好居住权与财产权的关系。其一,居住权是农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构成单位的基本权利,它包含两个内在要求,即不允许非法调整农户宅基地,也不允许为了进城落户而退出农村宅基地。其二,农户的财产权在这里主要指的是农户对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即对宅基地使用、收益的权利,在处理财产权问题的过程中应注意不能同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模式相抵触。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提出建立资格权退出的倒逼机制,让农民工根据自己的身份重新获得集体经济的使用权,但从原来的退出中获得的补偿应该返还给集体。针对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的以下对策:

1.在宅基地使用权方面,允许各地区根据自己的不同实际合理调控。具体来说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加以限制。要设置红线,利用宅基地建造的商品房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的允许,维持农村宅基地市场秩序的稳定,保障农民在宅基地流转中的收益。

2.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指导机构。基层人民XX可以帮助农村集体设立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指导机构,指导和帮助农户进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工作。

 4.2.3将三权关系予以充分理清,并且将其权能结构进行优化

农村宅基地所具有的所有权、资格权及使用权所存在的现实关系需要得到充分的理清,农村宅基地在构建过程中,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个人会享有相应宅基地的具体使用权,相应的模式在构建过程中是公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所有制的基本性质。土地是现任的生产资料,由此便是以资本的形式予以存在,农村土地制度所具有的改革,就本质而言需要将产权权能的分配及相应的权能结构予以充分的重构。在此过程中,便需要对产权资格权以及使用权进行有效的梳理。首先,权利行使的主体具有高度的同一性,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以及资格权使用权。就法律意义而言均为相应的权利,具体形式权利的主体是“人”,而相应的“人”主要是指“自然人”,我国法律在构建过程当中,虽然规定了农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而“农民集体”在法律层面而言,并非民法典所规定的“法人”,因此其自身而言并不具备了法人的属性,而在此范围内主要是指每一农民的共同体,因此就法律层面而言,农村所具有的“农民集体”与“法人”拥有本质性的区别,农民在对法宅基地所有权履行其自身损务的权重过程中,其农民个人是以集体化的身份进行综合性的民主化管理,农民主要是指“自然人”的身份,由此宅基地所有权的权利就其本质而言属于自然人,只是以集体化的角度对相应的模式在法律层面进行表达。资格权其自身内容源于农民所具有的现实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构建过程中会享有相应的资格权,资格权就其自身而言所有的权力主体同样是自然人。而土地管理法在构建过程中,对农民个人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予以确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所有的权利主体便是农村农民个人,其基本概念同样是自然人。综上所述,三权在构建过程当中,其自身的权利主体拥有高度的同一性,就其本质而言均为自然人。

 结论

在整体法律制度的构建过程中,需要对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有效的修改,就宪法层面而言,相应的条款需要对农民个人和集体土地收益权及相对处分权的具体规定进行有效的增加,由此使农民所有的权益在构建过过中获得有效的改善。此外,在法律完善的过程中,需要对与宅基地有关的现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性的分析与优化,需要对土地管理法以及物权法进行有效的优化。可在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使用权人收益部分相对处分权所用的具体内容进行有效的制定。当前农村宅基地所有制在构建过程中与现代社会所有的现实需求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因此,需要从法律层面而言,对农村宅基地的三权进行有效的梳理,并且对三权进行有效的构建,使三权分置所拥有的科学性得以体现。需要对三权所拥有的法律制度进行综合性的完善,使三权分置在具体的开展过程中,所有的法律保护得以进一步提升,以此对当前所面临的法律困境予以破解,并且使城乡发展所有的现实差距得以有效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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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谢

光阴荏苒,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四年的学习生活使我受益匪浅。经历三个多月时间的磨砺,毕业论文最后完稿,回首这几个月来收集、整理、思索、停滞、修改直至最终完成的过程,我得到了许多帮助,此刻要向他们表达我最诚挚的谢意。

首先,我要深深感谢我的导师为人谦和,平易近人。在论文的选题、搜集资料和写作阶段,老师对我倾注了极大的关怀和鼓励。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每当我有所疑问,老师总会放下繁忙的工作,不厌其烦地指点我;在我初稿完成之后,又在百忙之中抽出空来对我的论文认真的批改,字字句句把关,提出许多中肯的指导意见,使我在研究和写作过程中不致迷失方向。他严谨的治学之风和对事业的孜孜追求不断激励我前进。借此机会,我谨向老师致以深深地谢意。

同时也感谢许多研究过此课题的前辈们,在参考完他们的学术研究以后,我更加明确了我的研究方向,要谢谢那些帮我收集过资料的同学,感谢他们对本文调查工作所带给的大力帮忙与支持。我还要感谢我的家人,我的父母和我的爱人,他们给我极大的鼓励与朴素的帮忙。

最后,我要感谢参与我论文评审和答辩的各位老师,他们给了我一个审视几年来学习成果的机会,让我能够明确今后的发展方向,他们对我的帮忙是一笔无价的财富。我将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加倍努力,以期能够取得更多成果回报他们、回报社会。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障碍与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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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9.90 发布时间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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