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应用加深了基层管理者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并且在农村地区积极探索全面发展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过程中取得了重大成效。在探索的过程中,我国农村地区探讨出了相对适应自身地区管理的为人民解决问题的协商方式。然而许多问题在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商讨过程中被发现。因此,让扎根在农村的基层协商民主得到发展,必须加强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协商严谨性,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首先,让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不断被完善是建立制度规范的为人民办事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前提。其次,农村基层协商民主中有关商谈的规定被完善是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商讨形式的重要方法。最后,其协商的合理性是代表农村人民的协商主体参与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商讨的保证。确保代表农村人民的协商主体的参与程度,提高商谈对象在协商过程中的国民认识,减少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在解决人民问题时的阻碍,提高参加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商谈对象的参与水平,推动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
关键词: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引言
近年来,不断发展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问题,重视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运营体制的合理性是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被促进的为人民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断扩大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正在进一步贴近实际情况,同时,社会主义的进一步发展也受到了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带来的问题的影响。为人民解决问题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被列入我国人民民主的形式当中,这是在党的十八大会议中报告显示的。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要进一步被发展完善是在党的十九大会议的报告中体现的。因此,让其制度化的协商程序被规范,以及协商环节的完整性被保证,是其制度化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步骤[1]。因此,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在解决人民群众问题的过程中要得到良好的发展,要注意商讨过程中的细节问题,以保证其在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过程中,可以取得良好的成效。让农村基层协商民主成为解决人民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使人民群众愿意参与到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协商过程中去,拉近农村基层管理者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 让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落实到农村。
一、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发展现状
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在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成效,但还存在着关于农村方面的商讨问题。农村基层协商民主提高了农民参与民主治理的次数,推动了乡村治理方式向协商化发展,使善良的劳动人民的认知得到提升。为群众解决问题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正在被规范,得到稳定的发展,为群众解决问题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被贯彻落实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现代化强国,治理美丽乡村的一种有效的措施[2]。实施的方法带来的问题混合在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过程中。不完善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阻碍了协商对象参加协商的兴趣。由于咨询人的文化水平不同,所以咨询人的参与能力略有差异,咨询民主的参与程度较低,导致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实际效果不高。
使我国治理结构和能力得到有效发展是为群众解决问题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一定要执行的动力。使为群众解决问题的农村基层民主协商主体的政治文化有一定提升,减少来自农村的协商主体的文化差异,提高为群众解决问题的制度的协商过程的合理性。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协商规范被建立是其制度化发展的关键,建立充分的监督和人民的回馈机制也要在其制度上进行,让解决人民问题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发展的合理性被保障,使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可以进一步贴合农村地区的情况。
二、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实践中得到了深入的发展,同时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了成果。但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由于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的相关程序规范在实践中很难发挥有效作用,以及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协商主体参与度不高、文化水平不同等问题,让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在落实过程中很难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在农村这一领域没有发挥其最有效的作用。
(一)农村基层协商制度规范完善度不高
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在各个地区实践发展的过程中表现的效果有很大的不同。在一些地区实施农村基层协商民主这一政策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在大部分的农村地区并没有得到有效地落实。一些问题还存在其发展的过程中,甚至在其协商过程中没有确切的行为标准。
我国在农村开展基层协商民主活动的地区有很多,但是缺乏相应的文件来指导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在农村的实践,让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在农村这一领域的落实出现了很多问题。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协商程序的工作流程和行为规则并不健全,其中在农村有些地方的议事协商程序并不具有科学性,达不到协商程序的规范要求,甚至有些必要的步骤被忽视以及有些地方直接忽视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刚性规定[3]。例如讨论的时间、专题的咨询次数、代表的发言时间等都没有确定。因此,代表人员可以自由发言。在协商过程中没有做到协商程序的规范性,从而对议事协商结果有一定的干扰,结果达不到标准。
不全面的为人民解决问题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机制。目前,我国农村基层协商民主没有充分的法律保障[4]。虽然我国出台了相关准则,为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体系的发展提供了框架,甚至一些地方XX也会制定一些配套的实施法则,但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并没有详细规章制度,以至于出现的许多严重问题在得不到法律保障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协商程序中被进一步扩大,使其实际发挥的效果在为人民解决问题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中达不到实施者想象的标准。
随着为群众办事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相关步骤被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得到发展,但不能有效针对当地所发生的问题是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在农村的实施的缺陷。农村基层咨询和民主咨询的水准不够,咨询结果达不到标准。因此,在实施农村基层协商民主这一政策时,协商过程中会存在很多问题,而协商过程的实际效果没有被完全发挥。
(二)农村基层协商制度规范实际效能发挥不高
由于为群众解决问题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在农村地区开展活动的不规范,代表着朴实的劳动人民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在农村这一领域的落实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并不能让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发挥其实际有效作用。
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协商过程没有受到制约。在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结果中,我们可以得到有些农村地区所设立的相关规范,并没有在协商过程中准确地落实[5]。虽然我们国家和省市等地区颁布了有关于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在协商过程中相关的指导文件,但这些指导文件并不能有效的针对各个地区的具体问题,让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在不同的农村地区所得到的实践结果有所不同。
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在协商过程得出的结果难以体现出人民真正的意愿,这样在协商过程中得出的措施,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并不能发挥其真正作用[6]。由于协商程序的广泛性并没有受到制度化的规定,让协商过程中所得出的措施不能真正的切合到大众的利益。这使得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在解决农村这一领域出现的问题时,发挥不了其有效作用。
(三)农村基层协商主体协商参与度不高
参与农村基层民主协商过程中的协商主体在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偏差。代表着劳动人民的协商主体对于为人民解决问题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这一政策的认识程度不同,甚至有些参加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协商主体不了解农村基层协商民主这一政策的真正含义,只是把农村基层协商民主这一政策当成自己参与民主政治活动的一种形式,让协商主体自身的利益在农村基层民主协商过程中得不到有效地解决,影响了协商主体参与协商过程的心态[7]。在农村基层实施这一方法的情况下,农村人员参与这一活动的主动性较低,由于村民对农村基层协商民主这一词的不了解,影响了村民参与协商的主动性。参与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农村人员的意识缺乏,一方面对于落后的农村地区,村民的知识掌握不足,对农村基层协商民主过程中的民主权利并不重视,并没有考虑到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重要价值,这使得人民群众并不愿意参与到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商谈过程中。对于意识浅薄的群众,他们在参加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活动时,并不能全面做到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来进行提出问题和发表建议[8]。另一方面,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群众在协商过程中缺乏实践,因此他们在协商过程中并没有相对应的操练,使得参与协商的主体民主意识不够。这意味着他们并不能科学准确的表达出代表性的议题和建议,并不能实际有效的发挥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作用。
人民群众的个人切身利益诉求到不到充分保障,间接引发协商主体的非理性行为。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协商实现的方式不够规范,在协商过程当中得出的结论并不具有代表性。一些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代表只考虑个人利益,没有考虑其他因素,在协商中讨价还价,忽视集体利益,这样的协商很难出现有效结果,协商政策也很难达成[9]。 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在协商过程中的协商程序并不规范,影响了协商主体参与协商过程中的积极性,降低了协商主体的参与度。
三、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对策
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进一步发展,必须要有一定的程序规范来指导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方向。在农村地区实施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这一政策来看,每个地区所处的环境因素不同,所实施程序的具体措施也不同,因此统一的协商制度规范在每个农村地区所达到的效果也不同。因此,我们需要在农村基层协商民主这一政策的指导下来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在农村这一领域的制度化发展。
(一)完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规范
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在我国农村地区得到了快速发展,并在相应地区取得了实践结果。但是各个地区发展的条件不同,不同的效果也相应出现在了为群众解决问题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过程中,也让其在不同地区所达到的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保证为群众解决问题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在法律层面上发展,便要使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法律规范被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让优良的效果体现在为人民解决问题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过程中。
代表着劳动人民的农村基层协商制度被进一步完善,对农村村民来说是为人民解决问题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政策主体必须充分尊重和吸收群众的意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科学的意愿。继续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实践的发展,要使有关咨询规范真实有效。要想成为优良法规,就必须在制度的制定和落实上充分体现人民的基本利益。不断完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有关制度规范,广泛观察农村基层居民反映的基层协商民主状况,广泛吸收基层居民反映的意愿与建议。只有广泛地收集人民的协商智慧,才能使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标准更符合不同基层地区的实践要求,并进一步深化农村基层民主协商的实践过程。
让为群众办事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这一政策发挥其针对作用,我们须借助其他方法来推进其制度化的发展,反映出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实施的优良标准,以及其所体现的基本特点。通过其制度化的完善,我们基本可以制约协商主体的行为,使参与的协商主体严格履行责任。进一步加深协商成果的科学程序化,让我国的政治优势可以包含农村基层协商民主之一政策。
(二)切实落实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
新时代以来,国家的众多重要会议都在不同的角度强调了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其中,在法律的角度上,会议着重要求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在以后的发展方向要具有一定的制度规范,为其进一步发展提供指导,让其在农村基层协商的过程中,可以按照农村基层协商制度的规定来进行商讨。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发展需要运用法律的知识来进行科学规范。十八大以来,各个地区都在积极探索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并取得的一定成果,为人民群众带来便利。虽然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在各地的基层发展中取得了成果,但每个地区所达到的效果不相同。为群众解决问题的农村基层协商制度被完善是这一现象不断促使所有基层社区探索的结果。
切实确保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在农村实践过程中发挥最大作用要具有科学合理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协商过程。要使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过程规范在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发展的过程中持续完善,要进一步促进和落实法律规范,使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实践中的商谈过程更加标准。
完善为群众办事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要用法律来维护其发展。使为群众办事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得以实现,应在法律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在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协商过程中,在商讨问题的选择上、出席商讨会议的协商主体及协商过程中各个环节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真正做到让人民当家作主 [10]。我国需要一些文件来让为群众办事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有实施标准,让参与的人民群众有一定的依据去协商问题,真正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利益问题,进一步体现农村基层协商民主是为人民解决问题的政策。
(三)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监督和评价制度
要保证农村的监督机制,让人民群众监督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商讨过程。让人民群众保持参与民主活动的积极性,在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商谈活动中,要确保决策方法的科学性,坚持商讨的公平性,并防止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决策脱离民众。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群众组织的协商作用。各阶层、各代表都可以行使他们的权利,结合所处农村地区的环境及发展因素做到协商主体应尽的义务。他们代表了群众利益,要保证平衡他们在农村基层协商民主中的地位。建立公民听证的平台,在此平台中,农村基层地区必须广泛的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采纳他们的建议。通过了解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进一步评估社会的潜在风险,为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进一步的发展做好准。搭建联系群众、让群众获得知识的平台,邀请有关于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专家进行解答,增加人民群众参与到农村基层协商民主活动中的兴趣。在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过程中,要保证实施决策的科学性,坚持发扬民主,防止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实施的决策脱离人民群众。让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规定程序在农村基层党组织作出决定的基础上,也让农村基层的人民群众参与到决定中[11]。
建立与完善人民群众评价的反馈制度,让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在人民群众的建议下,更加贴合农村基层的管理模式,不断地实现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有效作用,进一步规范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在农村这一领域的制度规范,让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在政治上保证协商结果的有效性,让协商结果可以公平的解决人民群众的利益问题。要保证人民群众有一个公正的平台去反映意见,让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效果能够在农村基层有很大的实效,实现人民群众与农村基层管理的互动,让协商结果不断地提升,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让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规范有一定的实质性。
结论
取得一定成绩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在纯朴的乡村实践中也存在了一些问题。本文了解了正在发展中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进程,进一步分析了这个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在为人民解决问题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领域中,提出了符合农村发展相对应条件下的制度规范,让科学的效果来表达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在农村基层发挥的作用。协商过程中确保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合理的方式是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特点要求,让规范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更好体现商讨的结果。能够合理有效地解决问题,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完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处理问题的程序,确保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各个阶段都处于法律保护地位。使其能够真正体现协商主体参与到了农村基层协商民主问题讨论的过程中,使其更合理地让公众接受一定的相关知识,使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在社会主义发展中长期有效地发挥作用,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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