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互联网技术的创新与互联网企业的蓬勃发展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高效便利的服务,但互联网行业是信息集中的行业,其带来的便利依赖于个人数据的采集,而这不仅给个人隐私带来被侵犯的风险,也对国家能力形成了潜在的威胁。本文从互联网企业过度采集个人数据争夺数据主权,互联网企业对个人数据的采集形成垄断与监管俘获,互联网企业对个人数据的采集影响意识形态、XX绩效与公平市场三个层面,分析了互联网企业个人数据采集对国家数据安全、国家治理能力以及国家合法性这三类国家能力造成的威胁。
关键词:互联网;国家能力;监管俘获
一、引言
(一)研究问题
互联网企业对个人数据的采集何以威胁国家能力?互联网企业对个人数据的采集以何种方式威胁到了哪几类国家能力?互联网企业对个人的数据采集行为为何会影响到国家能力层面,是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本文将分析其中的影响因素与影响机制,论证互联网企业对个人数据的采集与国家能力的关联,解释互联网企业的个人数据采集行为通过何种方式影响到何种国家能力。
(二)研究背景
在互联网时代,人们得益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实现了通信、购物、学习及办公的电子化与高效化,人们享受到了互联网带来的便利服务,但与此时人们的各类数据也被互联网企业大规模地收集和利用。一方面,互联网本身便是信息高度集中的产物,互联网产品的正常运转依赖于个人数据的获取,以提供个性化、符合需要的服务。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有跨域混业经营的倾向,拓展经营领域扩大市场份额,将个人数据在不同的领域中重复利用。个人在网络上留下的踪迹将不断地被收集被放大利用是互联网经济的常态。互联网企业超越合理的范围采集和利用个人数据、侵犯个人互联网隐私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家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跨境数据流通也更为频繁,由此带来的数据泄露问题也广受关注。
(三)研究意义
本文从国家的数据主权与数据安全、国家治理能力、国家XXX合法性三个维度,分析了互联网企业采集个人数据对国家能力造成的威胁,阐述了国家对于互联网行业进行监管的必要性。
目前对于互联网企业与个人数据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对于网络隐私权的定义、互联网企业对个人数据侵犯的危害与方式、我国保护个人数据隐私的进展与建议以及其他国家保护互联网隐私权的立法实践等方面。本文从互联网企业对于个人数据的收集这一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中,分析了互联网企业通过数据影响国家能力的作用机制。指出了互联网企业对于个人数据的收集不仅涉及到个人隐私权利,甚至危及到国家能力,并从国家数据主权与数据安全、国家治理能力、国家合法性三个维度进行了分析。将这一表面上是企业与消费者个人的问题,引申到了国家层面,丰富了关于互联网数据研究的内容。
(四)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围绕“互联网企业对个人数据的采集何以威胁国家能力?”这一主题,对“互联网”、“国家能力”等多个关键词进行检索,广泛阅读相关的文献,了解了现有文献关于互联网与国家能力的相关定义及其关系的基本内容,为本文形成了理论的支撑。
(五)论文结构
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内容、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与文献综述,对现有研究关于互联网个人数据采集与国家能力的内容进行了梳理,验证了互联网对个人数据采集与国家能力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分析了互联网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特性,解释了互联网企业能够影响国家能力的原因。第三部分关系了互联网采集个人数据与国家能力之间的关系,从数据主权与数据安全、国家治理能力、国家合法性三个维度分析了互联网企业对国家能力的威胁。第四部分是本文内容的总结与启示。
(六)文献综述
1.互联网企业对个人数据的采集
(1)互联网企业采集个人数据的现状
Grazia Cecere等认为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企业的发展,互联网企业可以捕捉、保存和分析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1]。有学者还指出,巨大的技术进步使得收集客户信息的难度大大降低,以及获取这些信息的成本不断降低[2]。Mayur S.Desai等指出一些互联网企业在消费者不知情或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收集有关消费者上网习惯的信息[3]。根据2018年中消协发布的《APP个人信息泄露情况调查报告》可知,有85.2%的手机APP用户遇到过信息泄露的情况,手机APP大量收集了个人信息,成为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主要原因[4]。
(2)互联网企业采集个人数据的方式
李海燕从网络服务商、软硬件设备供应商、商业公司三个主体分析了互联网收集个人信息的方式。网络服务商在信息传输中复制存储用户发送的信息、在用户使用网站时通过个人资料注册等方式收集个人信息;软硬件设备供应商在其生产与销售的产品中添加网络跟踪功能,用于监控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商业公司使用具有数据跟踪功能的Cookies工具,记录消费者访问的站点和内容,cookies成为重要的数据采集工具[5]。
(3)互联网企业采集个人数据的目的
蓝蓝指出在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属性发生了变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互联网用户的个人数据成为了一种具有潜在经济价值的商品,互联网企业对数据的采集能够换取经济收益,个人的网络数据具有了财产化的特征[6]。张璐指出个人在互联网上留下的踪迹与信息具有交易性和稀缺性[7]。孙南翔认为在互联网时代,个人的网络数据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大数据应用产生的经济价值不断显现[8]。互联网企业采集个人数据的目的是通过精准营销或出售信息增加收益。
(4)互联网企业采集个人数据的影响
Sahana.Sarkar揭示了个人隐私数据、信任和身份的紧密联系,表明互联网企业对个人隐私数据的过度采集与利用会侵犯隐私,对个人的信任和身份产生严重的后果[9]。王博翰提出互联网时代对个人数据的采集与利用破坏了隐私生活安宁,人们面临着被互联网时代中的数据强势主体过度采集个人数据或滥用个人信息的风险,造成隐私泄露、数字鸿沟、非法监管、算法霸凌等问题,对人权保障提出了挑战[10]。陈剩勇、卢志朋认为以BAT为代表的互联网巨头掌握了先进的技术与数据收集处理能力,成为互联网时代数据的掌控者,对互联网用户的隐私权构成了极大的威胁[11]。郑戈认为互联网巨头企业采集大量个人信息后构建的强大的数据库有催生集权效应的可能,数据的实际控制者可能会植入商家的特定利益诉求,不受控制地利用个人数据[12]。郑戈还指出互联网企业拥有丰富的数据资源和先进的技术优势,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共舆论和消费者的偏好,即使消费者受到互联网企业非法收集利用信息的行为时,也将缺乏维权和发声的渠道。在互联网平台企业面前,个人无力抗衡,只能沦为无法维护个人信息的不利地位[13]。汤啸天指出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保护比传统物理空间的信息保护更难以控制,自然人、法人乃至主权国家都将面临信息控制权的严峻挑战[14]。付伟、于长钺指出随着互联网、云计算技术的快速发展,数据的资源属性不断增强,互联网企业通过广泛地地采集个人数据,可以带来超额的经济效益,但与此同时将会对个人的隐私生活与国家的数据安全带来被侵犯的风险[15]。
2.国家对互联网企业数据采集的监管
很多学者分析了国家对于互联网企业数据采集的监管、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Norman E.Bowie等认为没有足够的必要性要求XX对于互联网企业对个人数据隐私的采集进行管制[16]。而Chung Sukkyun则利用博弈理论框架,分析了消费者和企业在收集个人信息并防止未经授权访问时的行为,分析表明,不存在要求所有公司尊重消费者信息隐私的市场力量,XX对于互联网企业信息采集的干预是有必要的[17]。张秀兰对X与欧盟在监管互联网企业数据采集方面的举措进行了对比,并指出行业自律主导的模式在对信息行业发展有利但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却收效甚微,而法律规制为主的模式规范了个人数据的收集与使用但易挫伤电子信息行业的积极性,提倡将法律手段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达成双赢。X对于互联网企业的监管与个人信息的保护,以行业自律为主,这种模式的选择体现了以市场为主导,XX适当干预的理念。市场主导行业自治的方式对信息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同一性与强制性,对于互联网企业的约束与用户数据保护的效果不佳。欧盟主要采取法律规制为主导的模式,建立起了统一的互联网数据保护制度,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互联网企业的数据收集与使用起到了较强的约束与震慑作用[18]。我国主要通过立法与设立监管机构,对个人信息的进行保护与对互联网企业信息采集进行监管。但我国的个人网络信息保护并未构建起体系化的法律保护制度,大多数法规停留在原则性的规定上,在实践中不便于操作。我国设立了一系列网络安全相关的机构,但大数据监管部门分布分散,由于缺乏通用的数据库,无法在统一强度上进行行政监管,易产生执法资源浪费和管理难度大等问题[19]。很多国家都对互联网企业对个人数据的采集进行了管理,但是互联网企业过度采集个人数据侵犯隐私的现象仍较常见。
3.国家能力与互联网企业数据采集的关系
(1)国家能力的内涵
关于国家能力的分析也有了很多的研究成果。弗朗西斯·福山提出,国家能力是指“国家制定并实施政策和执行法规政策的能力”。福山提出国家建构理论,认为公共管理部分的设计与管理、国家政治制度设计、国家XXX的合法性以及文化宗教等是影响国家能力的主要因素[20]。斯考切波认为国家能力与国家自治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国家自治表明,国家可以不受利益相关者的干涉而实现目标。斯考切波指出国家能力表现在XX保障经济增长、推动实行法规政策、维护社会秩序等能力上[21]。米格代尔提出国家能力是一个国家通过规划、政策和程序实现重建社会目标的能力,认为国家能力体现在国家垄断社会暴力、国家具有自主性、国家机构高度分化且高效运转、国家机构协调运作四个方面,将国家能力分为国家从社会获取资源的能力、意识形态和国家机构对社会组织的影响渗透能力、国家制定规则对社会关系的调节规制能力、对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和使用的能力[22]。托马斯·海贝勒提出国家能力是由合法性能力、调控能力、资源建设能力、谈判能力、学习能力组成的[23]。王绍光和胡鞍钢认为国家能力是一个国家实现自身意志与目标的能力,提出国家能力包括吸收能力、控制能力、合法化能力以及强制性能力[24]。黄宝玖则认为国家能力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各项权力、履行国家的职能、有效统治国家、有效管理社会、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及社会整体目标与利益的能力,提出国家能力的基本形式在于政治统治能力与社会管理能力,如维护国家主权与保障国家安全等的政治统治类能力,经济文化社会管理等社会管理能力,黄宝玖认为国家能力的效力来自于国家能力的权威性,而国家能力的权威性取决于国家能力的强制性、国家能力的合法性、国家能力的普适性[25]。不同的学者对于国家能力的界定有所差异,对于国家能力具体包括哪些能力也形成了不同的分类。综合现有的观点,本文认为国家能力是国家维护国家主权与保障国家安全、履行国家职能实现治理目标、维护XXX的合法性的能力。
(2)国家能力与互联网数据采集的关系
一些学者指出了互联网与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的关系。李鸿渊指出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些行业对于互联网的依赖性逐渐增强,网络成为控制系统的中枢,互联网与国家安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网络信息安全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以及军事领域的运转,维护网络主权与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26]。张新刚等认为互联网大数据的发展会带来国家秘密泄露、商业机密泄露、网络基础设施破坏以及涉及民生大计的行业的数据基础设施,威胁国家的数据安全[27]。吴沈括认为数据主权是一个国家最高权力的一部分,是国家权利在本国数据领域的延伸,提出一个国家数据主权的核心问题是对本国数据的排他性最高控制权,认为跨境数据流通与公共安全利益之间存在着矛盾[28]。杜雁芸认为,对本国数据享有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国家在其网络、数据中心、信息系统中独立控制数据的权利。如果一个国家不能有效地控制其本国内的数据和与对外跨境流动相关的数据,那么国家的数据主权将遭受到强烈的冲击。国家间数据传输、跨境数据流、大国数据霸权和数据处理的特殊性等,国家有效行使数据主权的能力相对有限,数据存储和控制能力相应减弱[29]。
现有研究指出了互联网数据、数据安全与国家治理能力的联系。胡键认为,国家治理能力是指一国家主观地动员社会成员,分配社会资源,协调不同社会关系,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关于数据所有权归属、个人隐私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随着实践变化而发展进步,大数据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资源[30]。许旭认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借助先进的治理技术,大数据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工具,但前提是数据安全具有保障。但是目前互联网大数据的集中透明特征对于数据安全造成了威胁,个人数据、商业信息、国家秘密等数据泄露问题已成为阻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因素。数据安全管理失范、数据泄露频发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挑战[31]。有学者提出数据主权是维护国家合法性的要求。蔡翠红将数据主权看作是国家的一种责任,认为国家有责任对关乎个人隐私权、关乎企业机密以及国家安全相关的数据进行保护。捍卫数据主权,是主权国家维护XXX合法性和国家权威的要求。主权国家维护国家权威与XXX合法性是其与生俱来的内在规律,国家主权理论是维护国家权威与合法性的最重要工具之一,数据主权成为维护互联网时代国家权威与XXX合法性的重要工具。主权国家具有XX性,有对于数据的管理与控制的倾向,并以此维护国家的权威及XXX的合法性[32]。
4.简要评述
现有的研究对互联网企业采集个人数据的方式、目的、危害以及XX对互联网企业数据采集的监管进行了阐述与分析,对于互联网技术发展与公民个人的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有的研究表明跨境数据流通与对主权范围内数据的管理问题可能挑战数据主权,对国家的安全造成威胁。维护国家安全是国家治理能力的组成部分,合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能够为国家的治理提供助力,而大数据管理失范和数据泄露导致的数据安全问题成为国家治理的新难题,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挑战。现有的研究验证了互联网大数据与国家能力之间的关系,表明互联网大数据的合理运用能够促进国家能力的提升,也说明了互联网大数据与数据保护之间的冲突,阐述了互联网大数据的普及对于国家的数据安全与国家治理体系的挑战。
现有的研究主要是从大数据广泛运用的角度分析互联网行业对于国家的威胁,对于互联网企业的个人数据采集行为与国家层面的风险之间的具体关联关注较少,对于互联网企业的个人数据采集行为通过哪些因素或机制关联到国家能力未能形成完整的分析框架。本文旨在从互联网企业对消费者个人行为这一角度分析互联网对国家的影响,研究互联网企业对个人的数据采集行为为何会影响到国家能力层面这一问题。解释互联网企业对个人数据的采集通过何种方式影响到何种国家能力,对其中的影响因素和影响机制进行分析,论证互联网企业的个人数据采集行为与国家能力的具体关联。
二、互联网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特性
一般的企业自身影响力有限,是不具备影响国家能力的能力的,但是互联网企业具有区别于传统企业的特性与资源禀赋,这类特性与资源禀赋使得互联网企业具有了挑战国家能力的力量。
(一)互联网的特征
1.普及范围广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程度大大提高。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截止到2020年12月,我国使用互联网的人数达到9.8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0.4%。互联网广泛地分布在各个空间地域,吸纳了大量的互联网使用者,互联网的普及程度较高。
2.融合程度高
互联网具有多重属性,融合在多个行业之中。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广泛地运用于各个行业,娱乐行业、电商行业是互联网融合程度最高的行业,教育医疗等行业也正朝着网络化的趋势发展[33]。互联网凭借着它的效率优势,渗入到个行业之中,形成了“互联网+”行业模式,并且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互联网融合行业的范围拓宽、程度加深。
3.不限空间与时间
互联网遍及全球各地,打破了空间地域的限制。互联网是全天候运转的,突破了时间的限制。互联网的跨空间地域、全时效运转的特征,保证了互联网企业为人们提供方便快捷的产品与服务。互联网企业凭借这种其他企业不具备的跨地域与时间优势,能够最大范围地扩大企业交易的范围,最有效地利用时间进行交易,能够以较低的边际成本形成庞大的交易量与较高的企业利润。
(二)互联网企业的资源
1.技术资源
互联网行业是技术壁垒较高的行业。互联网企业拥有较高的数据收集、数据保存、数据分析与数据处理等技术能力。互联网企业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等技术,达到了较高的技术水平。能够以最高效的方式对个人的数据进行采集,较为安全稳妥地保存所收集到的数据,对采集到的的数据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与处理。互联网企业在数据处理方面的技术能力甚至超越了XX。
2.数据资源
互联网企业获取了海量的数据资源。在享用互联网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前,我们常被要求同意其识别、获取一些权限,尽管被获取的权限可能与使用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功能并无关联,但如若拒绝其读取权限,则有可能造成互联网产品和服务使用的障碍甚至无法使用。在使用互联网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用户的使用痕迹将被记录形成个人数据,被互联网企业收集。互联网企业通过对使用者的个人数据进行分析,对使用者进行形象分析,能够对个人的生活形成基本的画像,掌握个人的生活习惯。互联网企业通过这个过程获取了海量的使用者数据资源。在互联网企业与个人的关系中,存在明显的不对等问题,个人对于互联网存在依赖,难以对互联网企业的数据采集行为进行抗衡,互联网企业处在绝对的优势地位[34]。
(三)互联网企业的扩张趋势
1.国家难以监管互联网
互联网企业提供的服务,是跨空间的、通过多个传输环节实现的,而每一个传输的环节都有被侵权的风险[35]。但这种风险是难以感知的,侵权行为具有不确定性。且互联网本身是信息集中的产物,是利用数据信息进行服务的,在信息传输过程中的侵权行为难以被界定和发现。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企业数据采集的立法相对缺乏,没有针对数据采集的专门性法规。我国普遍采用的是属地化监管,而互联网行业是跨空间地域的行业,属地化监管难以适应互联网业态。互联网企业具有技术与数据优势,同时又缺乏有效的制约,垄断扩张的趋势明显。互联网作为相对新兴的产物,国家对其的监管体系稍显落后,未能及时革新监管工具。互联网企业挑战了国家的监管体系与监管能力。
2.互联网企业的垄断倾向
互联网企业具有垄断、扩张规模的倾向。互联网企业通过大规模采集个人数据,形成数据库,深入分析用户的特征,以便向用户进行精准营销,提高用户黏性,这是互联网企业垄断的基础。互联网企业有通过已有数据资源向其他领域扩张的倾向[36],通过现有的数据流量转移到另一领域,利用行业间联动效应逐步扩大市场份额,这将造成互联网企业垄断程度的加深。互联网企业形成后,将会采取一些措施维护其垄断地位,如打压竞争者,甚至寻求政治领域的地位。
(四)互联网企业何以影响国家能力
互联网企业相比于其他企业,在覆盖率、交易效率、技术数据资源等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这些优势成为互联网企业影响国家能力的重要支撑。互联网吸纳了大量的使用者,同时融入了多个行业之中。互联网编制了一张广阔无垠的网络,覆盖了大多数人,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各个行业影响个人与社会。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都难以脱离互联网的覆盖与影响;互联网企业能够不限时空地高效运转,获取了海量的数据资源,在一些领域中甚至掌握了比XX更多的信息。互联网企业具有先进的数字技术,在一些特定的领域,XX甚至需要借助互联网企业的数据与技术优势,进行社会管理与服务。互联网企业甚至突破了行政边界的限制,承担起部分公共职能;由于互联网本身便是信息集中的行业,互联网在数据采集过程中的侵权行为难以界定,国家对互联网数据采集存在着监管的难题。互联网企业易形成垄断,而在垄断形成后,将会对正常的市场环境造成破坏,互联网垄断巨头甚至可能俘获XX,形成新的权力体,挑战国家能力。
三、互联网企业对个人数据的采集威胁国家能力的形式
(一)对国家数据安全的影响
1.数据权属与数据主权
数据权属问题是在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企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个人、互联网企业以及国家被互联网冲击不断数字化[15],个人生活、生产与意识形态被互联网大数据所影响,在这种背景下明确数据的权属问题及其重要。
从权利主体来看,数据权属分为个人所有的数据权利和国家所拥有的数据主权。数据权是与公民的数据收集义务相对应的数据使用权利,数据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对本国数据进行管理和利用的权力,享有对数据的生成、传播、管理、利用和保护的权力。数据权利包括个人数据权和数据财产权,数据主权包括数据管理权和数据控制权[33]。个人的数据权,是指个人依法对其个人资料进行核实、核实的权利,且不受他人干涉。个人数据的财产权是个人对特定数据行使直接控制权的权利。数据管理权,是国家对数据的传输、生产、加工处理、传播、使用、交易和存储实施行政控制的权利;数据控制权,是国家对数据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数据的伪造、篡改、损坏、窃取、等风险,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34]。
数据主权是国家主权在互联网时代的产物,是国家主权在互联网领域的体现,是国家在互联网时代维护国家主权与安全,反对数据垄断和数据霸权的要求。国家对于数据资源的争夺引发了国家对数据主权的重视,数据是关乎国家主权和利益的重要资源。随着互联网相关技术的发展,数据的采集与分析能力大大提高,数据成为一种关乎国家安全的资源,与此同时互联网企业对个人数据的采集可能损害个人隐私、甚至危及社会和国家安全,必须确认数据权利构建数据主权。
在互联网平台与消费者个人的关系中,存在三类数据,分别是从公共信息中收集的数据、因交易和服务必要而提供的个人数据、因交易和服务过程而产生的数据。公共信息中收集的数据,按照“谁付钱归谁”的原则,互联网平台花费了成本搜集、储存和维护数据,数据的产权归属是平台,但是前提是所收集的信息是公共信息而非个人信息。因交易和服务必要而提供的个人数据如地址、联系方式等,是为了保障服务质量、降低交易风险,但个人信息的产权仍属于个人。交易和服务过程而产生的数据如成交价格等,这类数据属于交易双方[35]。
本文认为,互联网企业应当是在互联网服务中的数据的经办者和代管者,公民是行使数据权利的主体,国家是拥有数据主权的主体。国家数据主权包括对国内数据的采集、处理、传输与利用等行为的管理权,对外防止技术平台与跨境数据流通导致的数据泄露的控制权。
2.互联网对数据主权与数据安全的挑战
互联网企业成为数据的实际掌控者。依托于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互联网企业具有超越XX的数据采集、数据处理与数据分析能力。互联网的广泛运用,个人对于互联网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较为依赖,使得互联网企业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广泛采集个人的数据,互联网企业先进的技术手段构建出强大的数据库。这种强大的数据库往往会催生集权效应[12],互联网企业作为一种新的权力体争夺国家的数据主权,形成“数字利维坦”。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互联网企业对于个人数据进行了过度的采集与利用,大量采集数据、形成数据库、广泛地运用数据,超越了互联网企业本身数据经办者和代管者定位的界限,数据采集和分析处理能力超过了国家,实际上控制了互联网时代的数据。
在国家数据主权中的对内管理中,国家监管互联网企业中存在互联网企业行为界定、立法落后于互联网发展、属地化监管难以适应互联网经济等问题。互联网隐私是传统隐私在互联网领域延伸。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个人在网络中留下各类印迹,个人信息更加多样化。而互联网企业本身是信息集中的产物,互联网企业本身就是利用海量的信息为互联网用户提供服务,因此对于互联网企业对个人信息的采集是否侵犯隐私的认定存在困难,互联网企业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是正常运转所需还是侵犯了个人隐私难以界定;在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的同时,网络隐私权的相关立法进程却稍显缓慢,因为立法程序需要经过层层程序,耗时较长。因立法事关重大,须经各方反复讨论,各项程序审核。我国是非判例法的国家,法律制定者只有在发现问题后才会去解决问题,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具有相对稳定性[36]。在互联网企业蓬勃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各种侵害方式,现有的法律体系难以抵御这种侵害。我国普遍采用属地化监管模式,中央XX将事权下放到地方,地方XX对承接的事项负主要责任。属地化管理规定了明确的管理对象、管理范围,划分了地方XX的管理权限。但是互联网业务的开展较少受空间地域的限制,且互联网隐私侵害发生的情况相对较为复杂。互联网企业的注册地、所在地、服务地可能不在同一行政辖区内,这使得XX对于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存在空隙,属地化监管责任难以落实[36],也给互联网隐私权维权造成很大的困难。国家难以对互联网企业形成高效的监管体系,互联网企业超越采集数据的界限侵犯隐私的行为仍屡禁不止。国家在界定互联网企业行为、互联网立法以及监管体系中的问题,体现了互联网企业对国家数据监管权力的冲击与挑战。
在国家数据主权中的对外控制中,技术平台与数据跨境流通造成的数据泄露问题威胁到国家数据安全。一方面,互联网技术平台有数据泄露的风险。互联网企业的核心是互联网技术,尽管我国的互联网行业发展迅速,但是缺乏核心的互联网技术。我国的互联网技术设施及操作系统等都依赖于进口,缺乏自主的技术制造商。X主导了互联网的基础技术,很多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的数据服务器与数据库由X掌握。这种“技术非对称性”增加了数据泄露的隐患,数据是技术的产物,控制技术就控制了数据,互联网技术由少数国家主导,形成强大的支配力威胁到国家的数据主权安全。此外,互联网企业提供的应用软件可能存在着安全漏洞,有可能导致数据的泄露问题。另一方面,数据的跨境流通对国家安全造成了冲击。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家间的往来更为密切,跨国公司与外资企业规模发展,数据的跨境流通也更为频繁。境外公司在我国的运营过程中,不仅会对其消费者用户的个人数据进行收集,同时也能够获取公共信息,此外,国外的互联网企业的管理人员有相对较为宽松的渠道进入到XX和军方,意味着境外的公司可以通过对我国的数据进行分析,掌握公民的隐私信息甚至关于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41],并将其汇报给国家机关。数据的跨境流动可能泄露个人数据、公共信息甚至国家机密,这给国家的数据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二)对国家治理能力的影响
1.互联网企业数据采集与互联网垄断
互联网企业对个人数据的采集是互联网企业形成并加深垄断的基础。在互联网用户接受使用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时,互联网企业通过多种手段收集个人数据并进行精细分析,将其获取的海量用户数据整合成为数据库。一方面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和云计算技术,对互联网用户的形象进行分析,以此迎合互联网用户的特点与需求,为其提供个性化的、精准灵活的产品或服务,增强用户黏性与依赖性。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构建的数据库,为其跨业混域经营、扩大市场份额提供了信息基础。互联网企业有通过自身在某一特定领域采集的数据与信息基础向其他领域扩张的倾向。互联网垄断企业利用自身在某一领域的垄断地位,通过行业纵向、横向整合和拓展,不断扩大市场版图,发挥行业间联动效应,不断强化自身行业竞争壁垒,打击竞争者,维护自身垄断地位的目的[36]。互联网企业通过增强用户黏性、扩大市场份额强化其垄断地位。在互联网巨头垄断的情况下,在某一特定领域领域,互联网巨头占据主要的市场份额,它所面临的竞争较小,或可以采取并购、参股的方式消灭竞争对手。且互联网巨头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被市场的多数消费者所接受、所适应[42],这意味着互联网垄断企业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具有较低的可替代性,互联网消费者丧失了部分选择的权利,面临着正常使用互联网企业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矛盾。但是在互联网巨头时代,互联网渗透进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多数人不得不牺牲部分隐私权以换取网络服务的正常使用。互联网企业对个人数据的采集,为其巩固垄断地位、扩展垄断领域提供助力。而互联网企业垄断程度的加深与垄断领域的扩展又将造成互联网消费者失去选择的余地,不得不让渡出网络隐私权利换取正常生活的便利,造成更大规模的数据采集与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互联网企业对个人数据的采集与互联网垄断相互强化,成为恶性循环。
2.互联网企业进入政治领域
互联网企业涉及政治领域的原因在于国家控制着权力与资源。一方面,国家享有制定互联网产业相关政策法规的立法权力与规范互联网企业经营活动的执法监管权力,国家的行动直接影响到整个互联网行业的整体生态,互联网企业跻身政治领域的原因之一便是为了让国家对互联网行业持积极宽松的态度与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另一方面,国家掌握者最大限度的资源,直观的资源如科研项目补贴、税收优惠、贷款利率与条件等,隐性的资源如市场准入门槛、政策信息与政治影响力等,这类资源都直接影响到互联网企业的经营情况[43]。国家的权力与资源是互联网企业影响政治的两大诱惑。
互联网巨头企业影响政治领域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吸收策略、输送策略、信息策略以及资助策略。吸收策略是指互联网企业从外部环境中吸收政治资源,如聘用XX决策者的亲友或者已退休的XX官员担任互联网企业的某些职位[43],以从XX相关人员中获取政治信息。输送策略是指互联网企业鼓励和培养企业内部员工进入XX体制内,类似于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政治晋升的机会,互联网企业也向政治领域内输送技术人才,一方面迎合了XX为对互联网行业进行监管而对技术型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互联网企业获取政治信息、影响XX决策的途径之一。信息策略是指互联网企业为XX提供互联网行业报告等信息或者为XX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互联网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公共政策的制定一般都需要清楚的行业信息与行业技术专家的参与,互联网企业可以通过信息传输与信息指导的方式表达其利益诉求,影响XX公共政策的制定。资助政策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资助智库或学术研究项目、机构等,以此影响学术机构和专业人士对互联网行业的观点输出,学术机构甚至可能违背以公共利益优先的学术立场为互联网企业背书。互联网企业通过采集个人信息达成并加深垄断,而后凭借垄断地位进入政治领域,会产生俘获XX的风险。
3.互联网企业对XX形成俘获的影响
垄断国家强制权力的监管部门被互联网垄断企业俘获,利益集团偏好干预国家治理。互联网巨头通过聘用XX相关人员或培养技术人员进入XX体制内,提高了其与XX的议价能力,提高了其在政策制定中的影响力。互联网巨头企业还可以通过资助或建立智库和学术机构、聘用学术专家作为企业的游说人员,以此来影响XX对其的监管,俘获XX。通过这种技术-政治旋转门机制,互联网巨头企业加强了在政治舞台上的地位,巩固了其垄断地位[42]。当互联网巨头背后的资本能够左右政策的制定,国家有被互联网巨头这一利益集团捕获的风险。
互联网巨头企业对XX形成监管俘获后,凭借其通过向XX输送行业信息资源和技术人力资源形成的政治影响力,将自身的利益偏好渗透至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之中,影响公共政策内容的制定,并在后期也以类似的资源与人力干预的方式影响XX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执法,使得XX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偏离了公共利益的立场,过多地偏向于互联网企业;由于互联网巨头企业参与了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并在其中注入了自身利益偏好使得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都有利于互联网企业的扩张发展,造成互联网巨头企业垄断地位的巩固与加深,导致国家反垄断的难题,对国家监管体系形成了挑战;互联网企业垄断加深会破坏健康的市场环境,抑制创新。互联网企业本身是创新型企业,它由创新产生,又能够利用互联网技术创造新的行业发展新的技术。但是随着互联网企业的扩张与垄断,互联网巨头成为了阻碍和抑制创新与公平竞争的最大因素。一方面,由于互联网巨头在某个领域已经占据了极高的市场份额,投资者出于利益与风险的考量,会倾向于避免投资与互联网巨头存在竞争的公司[36],这意味着对于创新的投资可能减少。另一方面,当市场上出现新的企业时,互联网巨头为了消灭竞争,可能采取并购等形式,将新的企业纳入麾下。在这种情境下,创新的支持减少,创新可预见的前景变差,抑制了创新的发展,妨害了正常的市场运转,不利于构建健康的市场环境。互联网企业影响公共政策定制与执行、形成巨头垄断、抑制创新与健康市场发展弱化了国家的治理能力,国家在面临这一挑战时暴露了国家监管体系相对落后与治理能力相对不足的问题。
互联网企业通过采集个人数据的方式达成垄断形成监管俘获,造成互联网企业等少部分利益集团受益而大多数人利益受损,降低了社会利益,造成社会公平的缺失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影响了国家公共服务的立场与能力;互联网企业垄断程度加深,造成国家反垄断困境,打击了国家的市场监管能力;互联网企业形成垄断后抑制创新破坏市场经济环境,不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弱化了国家的经济发展能力。
(三)对国家合法性的影响
1.合法性的内涵
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44],国家的合法性是指国家的XXX能够获得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和服从并且形成国家政治权威的一种意识基础[25]。国家的合法性是国家能力的组成部分之一,具有合法性的国家XXX更容易凝聚民心形成国家能力,国家合法性影响着国家的向心力与国家XXX的稳定性。
本文认为国家合法性体现在三个方面:意识形态、XX绩效、正义性。意识形态合法性体现在国家被人民群众广泛接受认可,国家能够获得人民群众的忠诚支持。XX绩效合法性体现在国家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的能力,并且能够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正义性合法性体现在国家在权力行使过程中能够维护社会整体福利、保护处于社会不利地位者阶层的利益以及维护社会环境的公平正义。本文认为,互联网企业对国家合法性的冲击主要是通过影响意识形态、XX绩效与正义性这三种方式。
2.互联网企业数据采集降低合法性的方式
(1)影响意识形态
互联网数据强势方带偏社会思潮,影响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指人们对事物的理解和认知,意识形态来源于社会存在,受到社会存在的影响。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企业通过全方位、宽领域地采集个人数据,并对所采集的数据进行深度的分析处理,构建起强大的数据库,并运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数据逐渐构建人们生存环境的重要力量,互联网企业形成巨头垄断,甚至出现“数字利维坦”。人们不得不让渡出数据权利,生活在互联网企业的控制之下,国家权利运行与社会治理严重依赖于数据。而这种“数字利维坦”有可能造成意识形态越位、选举越位等多种问题。例如剑桥分析事件,互联网巨头企业Facebook将收集到的五千万人的个人数据分享给了剑桥分析这一政治咨询公司,这些信息成为支持政治竞选的资源。通过对个人数据的分析,确定个人的心理特征,而后进行有针对性的精准引导,影响个人的行为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思潮,达到政治营销的目的。某些掌握着最核心的互联网技术的互联网强国,借“网络自由”的名义进行“网络霸权”,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产业优势,输出指向本国利益的价值观与意识形态,带偏他国社会思潮[45]。
互联网的发展冲击传统民族认同感。民族国家的合法性是建立在民族认同国家的基础上的,而互联网时代对于国家的认同感造成了冲击。互联网企业通过广泛收集个人数据,成为一种超国家、跨空间的权力体,具有强大的政治、经济与文化整合能力,不断对国家的行政边界进行挑战,弱化了民族认同感与国家的凝聚力,民族认同国家的不确定性增加[46]。
(2)削弱XX绩效
互联网企业大规模收集个人数据,凭借其海量数据资源与技术优势承担起XX的部分职能,XX甚至依赖于互联网企业。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互联网巨头的垄断,大量的经济活动都依托于互联网平台进行,互联网平台掌握了各类经济活动的具体信息。风险控制、商品质量监管、消费者保护这类经济管理职能原本是XX应当承担的职能,但当其出现在互联网经济中,XX的形象却存在着缺位,XX所掌握的数据量远不及互联网平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电子商务的质量监管、互联网出行服务的安全保障这类公共职能由相应的对其信息更清楚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了[36]。互联网巨头跨越了行政边界,部分替代了XX的经济管理职能;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互联网巨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互联网巨头企业拥有大基数的用户,且用户黏性极强,互联网企业能够高效地收集用户的信息。疫情期间的个人活动轨迹、地理位置信息、人际接触信息等个人隐私数据被主流的互联网网站进行了收集,XX与这类互联网平台企业进行了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通过分析个人数据形成的健康码成为XX防控疫情的重要工具之一。互联网巨头的信息资源及信息处理能力甚至超过了XX,成为此次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主体,XX依赖于借助互联网企业进行社会管理与服务活动。
互联网企业对个人数据的采集往往超越了正常合理的范围,存在对个人数据的非法收集与利用的问题,这种行为侵害了个人的隐私权利。在使用各类应用程序时,我们常被要求同意其识别、获取一些权限,尽管被获取的权限可能与该应用程序的主要功能并无关联,但如若拒绝其读取权限,则有可能造成应用程序使用的障碍甚至无法使用。在获取了多项权限后,应用程序可能存在监听的行为,对用户在生活中的话语进行记录与分析,用以向用户精准营销,如各类应用程序的个性化推荐、短信轰炸、垃圾邮件等。互联网巨头时代,某些互联网企业同时掌控着多个应用程序,用户在某一个应用程序留下隐私数据极有可能被企业私自用于其他应用程序牟取利润,造成个人数据的滥用与更大规模的泄露。个人的数据在广泛地被收集、分析与扩散,而我们对于互联网的依赖则让我们很难完全摆脱这种“数据霸权”,且在网络隐私权被侵害时个人维权极其艰难。生活的便利与网络隐私的暴露之间的矛盾,网络隐私广泛暴露与网络隐私维权艰难之间的对比,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用户的隐私几乎被一览无余。个人的隐私信息被互联网收集,私人生活安宁被各类营销手段打破。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打破了个人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领域信息支配的自由,易引发社会的不满情绪。互联网企业超越限度采集和利用个人信息,对个人造成了困扰,个人有要求国家对互联网企业进行监管的诉求,然而国家在互联网企业的监管中不仅存在着互联网行为界定、立法滞后、监管不适应的困境,并且在某些方面依赖于互联网企业,这引发个人对XX治理能力的质疑,造成XX绩效合法性降低。
(3)破坏国家正义性
社会整体福利损失,公共服务水平下降。互联网企业通过对个人数据的大规模采集与利用形成行业垄断,凭借着海量的数据资源、发达的技术条件,获取了极高的社会影响力。互联网企业通过聘用XX相关人员或者培养企业人才进入XX体制的方式,吸纳了XX外部的政治资源,争取了XX内部的政治资源,掌握了大量的政治资源,提高了其与XX的议价能力与政治影响力,甚至形成监管俘获,干预政治权力的行使。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利用强大的XX内外部政治资源对公共政策的制定进行干预,具有国家垄断权力的监管者,被互联网垄断巨头所俘获,实现垄断权力和垄断利润的联动和共谋,垄断利益的双向流动和输送,将深层次地损害产业利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造成社会总体福利的下降。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不仅干预公共政策与法规的制定过程,并且在公共政策与法规的执行过程中也试图注入其自身的利益偏好,扭曲法规政策的执行。结果是在网络社会中互联网巨头等少部分人受益,而在互联网时代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消费者个人福利损失,压缩互联网用户的权利空间。互联网巨头背后的资本能够左右政策的制定,国家被互联网巨头这一利益集团捕获,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降低了公共服务水平。
“数字利维坦”将互联网用户置于不平等地位。互联网企业对个人信息的过度采集与利用的过程中,XX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存在着漏洞,便于其垄断的形成与深化,以至于形成“数字利维坦”。霍布斯提出“利维坦”是为了避免“自然状态下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而形成的人造政治体,人们让渡出一部分权利,以此保全自己。而当下的“数字利维坦”权利让渡的逻辑则是,人们为了享受互联网带来便捷生活,让渡出自身的部分信息权利。互联网巨头时代互联网用户出于生活便利的需求将自身的信息权利隐私权利部分让渡给数据权力,在这个过程中互联网巨头企业处于主导地位与有利地位,互联网用户个人处于劣势地位,互联网用户处于互联网巨头的数据网络监控体系之中,却没有与互联网企业相制衡的权利,互联网用户在受到互联网企业不公正对待时也缺乏维权的能力[47]。互联网企业的数据资源和技术优势使其能够主导舆论与用户的偏好,使得互联网用户在隐私被侵犯时处于不利地位,甚至缺乏发声的渠道,互联网用户无法与互联网企业相抗衡,互联网企业与互联网用户之间的地位不对等,使得互联网企业能够轻易植入其特定的利益需求,不受控制地采集和利用个人数据,用户群体成为无法保护自身数据和隐私的弱势群体[43]。国家的市场监管能力不足导致互联网企业垄断与“数字利维坦”,造成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社会中处于一种不利地位,权益易遭受侵犯且缺乏维权的能力。
互联网企业抑制市场竞争,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一方面,当互联网企业通过大规模采集个人数据形成垄断地位后,大数据的马太效应使互联网巨头企业对其他规模较小的互联网企业形成强大的冲击,形成了不同体量的竞争,规模较小的企业的创新产品会在短时间内被互联网巨头所掌握并迅速占领市场,小规模企业无法战胜这种互联网马太效应[48]。小规模企业在与互联网巨头的竞争中处于完全的劣势地位。另一方面,当市场上出现互联网巨头的竞争对手时,互联网巨头企业倾向于消灭竞争,通常采取并购、参股的方式将竞争消除。互联网巨头对于竞争的打压,破坏了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不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五、结语
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人们享受到互联网技术带来的高效便捷的服务。互联网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与社会结构,部分的生活活动和社会经济活动依赖于互联网而展开。互联网不仅仅是个人数据采集的工具,而且成为了国家控制系统的中枢,众多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都依赖于互联网的数据资源。但互联网企业对于个人数据的采集也给个人和国家带来了风险。互联网企业具有区别于其他企业的特征与资源禀赋,并且具有扩张垄断的倾向,能够对国家能力造成影响。互联网企业对个人数据的采集,若超越合理的界限会对个人的互联网隐私权利造成侵害,国家对互联网企业数据采集的监管存在难题,在互联网企业数据的对外控制中存在着风险,互联网企业争夺国家的数据主权威胁国家安全;互联网企业通过采集个人数据形成并加深垄断,甚至通过一些策略俘获XX,弱化国家的公共服务能力、市场监管能力以及经济发展能力等国家治理能力;互联网企业通过对个人数据的采集形成巨头垄断或“数字利维坦”,带来意识形态被扭曲、XX绩效降低以及社会公平正义受损等问题,降低了国家的XXX合法性。互联网企业对个人数据的采集,从数据主权与数据安全、国家治理能力、XXX合法性三个维度威胁到了国家能力。国家需要重视互联网企业数据采集带来的风险,采取措施抑制这种风险。国家在面对互联网企业数据采集带来的风险时,需要从法律的约束、XX的监管、互联网行业的自律、国家监管技术体系以及公民个人的互联网隐私意识等多个方面,对互联网企业对个人数据的采集进行全方位的规范,限制互联网企业无限度的采集个人数据与扩张垄断,抵御互联网企业对国家安全、国家治理能力以及国家合法性的威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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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论文的进度来到了致谢部分,意味着这篇论文进入了结尾,也意味着我的本科生涯走到了尾声。回想大学四年时光,我在华园遇到了很多好的老师与同学,他们在我的求学路上提供了很多帮助。平时不好意思说出口的感谢,就在这篇致谢中表达出来吧!
感谢我的指导老师。老师深厚的知识积淀,严谨的学术态度,令我受益匪浅。尽管我资质平平,缺乏学术训练的基础,但老师循循善诱,耐心仔细,从选题到论文的框架都帮我认真打磨,本篇论文是在老师的耐心指导下完成的。感谢老师的指导,使我更了解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
感谢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的老师。老师是我未来的研究生导师,尽管我还没有入学,但老师已经帮我规划了未来的研究方向,并且在此次本科毕业论文中给予我选题的建议。黄老师用她专业的知识、长远的眼光,为我的研究生生涯做了规划,让我有了更为明确的学习目标。
感谢我的学业导师李文彬老师。我在大一上学期的《政治学原理》课程中认识了老师,李老师知识渊博,课堂充实有趣,并且每周为我们推荐书籍,建议我们写读书报告。这种阅读的锻炼使我了解到更多的观点,形成了些许基本的政治学意识,可以说是我与政治学缘分的开端。在大一上学期末选择学业导师时,我毫不犹豫地选择了老师作为我的学业导师。在此后的三年多来,老师关注着我的生活与学习,并且给予了我很多次参与科研项目的机会,在我升学时为我写了推荐信,在我的求学道路上提供了很多的帮助。
感谢公共管理学院研一学生刘沛璇学姐,在我对选题陷入困境时,给予我很多建议,带给我论文题目的灵感。感谢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研三学生刘洋戈师兄,在我升学之时提供了很多建议与帮助,对我的论文提出了很多可行易懂的修改意见。也感谢两位前辈,在我撰写论文遇到困难,心情低落之时,给予我鼓励与安慰。
感谢公共管理学院的教师们,带给我们很多有趣充实的课堂,给予我们新鲜知识的润养。在大学四年的求学时光里,我通过各位老师的课堂,参与了很多次的课堂展示与发言,克服了紧张的心理,逐渐走出自卑与内向。通过阅读老师们推荐的书籍,我接触到很多新思想新知识。此外特别感谢李文彬老师和王欧老师,他们教授的《政治学原理》和《西方政治思想史》,生动有趣,使我感受到了政治学的魅力,成为我读研选择政治学的原因之一。
还要感谢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教务员老师。我是老师的学生助理,在与李涛老师近三年的工作中,我受到了老师的关怀与照顾。在这次论文撰写过程中,后期时间紧张,老师给予我很多理解与包容,让我有足够的时间写作。
感谢我的室友在与她们一起生活的四年里,有过太多美好的记忆。我时常感到幸运,能遇到她们这样好的室友,也感谢她们给我的快乐、包容与关爱。感谢我的朋友她们优秀自律,是我学习上的好伴侣,在我学习遇到困难抑或是想要退缩之时,她们给予我建议与激励。也感谢公共管理学院17级行政管理2班的所有同学们,很开心与你们一起度过了人生中珍贵的四年!
感谢我的父母,总是无条件支持我的决定,尊重我的选择,给予我自由发展的机会。感谢他们多年的付出,为我提供了很好的家庭环境与学习环境,使我能够一直专心读书。感谢父母和家人对我的包容与爱,使我能够一直感受到幸福的滋味。
感谢电视剧《恰同学少年》、《觉醒年代》、《我们的法兰西岁月》,每当我受挫迷茫时,我总能被剧中人物的精神信念所唤醒,心中充满力量!它们成为我继续前行的精神动力。
已经走到了四年本科时光的尾巴了,在华南理工大学的四年里是我人生中闪闪发光的时刻。闪闪发光不是指取得了什么成绩,而是真的在成为我自己,尝试了很多以前没有机会没有勇气做的事情,拥有自由生长的权利,并且始终对未来充满期待!说是时刻,是因为它相对于整个人生来说实在太短,流逝太快,我也只能短暂地拥有一两个月了。所以,要好好珍惜还在华园的日子!
心怀感恩,继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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