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文化传媒公司的税负影响研究

文化是国家软实力的体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现了经济的腾飞,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我国的文化传媒产业的发展却相对薄弱。如何提高我国文化的国际竞争力,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2年1月1日,上海市成为了我国“营改增”进程的第一个试点

  1引言

  1.1研究的背景

  文化是国家软实力的体现,只有一个民族的文化持续向好发展,才能保障国民精神的长期独立自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现了经济的腾飞,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我国的文化传媒产业的发展却相对薄弱。如何让我国的文化拥有像经济实力一样的影响力,使我国列入文化强国之林,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科技的发展让世界各国的文化交流愈加密切,世界各国已经不仅将眼光放在军备竞赛和经济竞争之上,文化逐渐成为了国家间的新型竞争模式的核心,而这种竞争往往也会推动生产和消费的绿色增长,使具有文化优势的国家形成社会进步与文化发展的良性循环。在经济新形势下,新兴的文化产业已经成为拉动世界经济的核心产业,来自世界各国的企业对其的大量投入和产出也凸显了文化产业的重要地位。同样的,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移,人们越来越重视文化产业的投资与消费,使文化产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日益增长,而高速发展的经济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也为文化产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精神文明的提升离不开文化产业的发展,长久以来,我党十分重视对文化产业的投入。从XXX十七大的“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到xxxx提出“建设文化强国”,再到如今xxxx会上,强调的“坚定文化自信”,无一不体现了XXX保障文化产业长足发展的坚定信念;会后颁布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也成为了党和国家为促进文化大繁荣这一长远目标,做出的卓越贡献的集中体现。以“营业税改增值税”为例,在2012年和2013年,我国分别将文化创意产业和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就是尝试通过为文化传媒类公司降税,活跃文化传媒市场。
  近年来,我国的文化产业已经较之前取得了许多成就,但比起文娱产业更加发达的欧美日韩,还有较大差距。“营改增”的目的在于,将每一个流通环节都要全额征税的营业税,改为只征收增值部分的增值税,以加强企业间的合作与交流,使其更加专业化,减少可以通过合作代替的冗余部门。自2013年来,此税改已经执行了五年有余,为减少文化传媒类企业纳税额,减缓企业经营压力,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

  1.2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在第三产业已经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中流砥柱的今天,大力发展文化传媒行业,将极大地提升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软实力,使我国在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的同时,获得更多的国际话语权。根据最优税制理论,税收政策应兼顾公平和效率两个方面。增值税仅针对增值额征税,避免了营业税层层全额征税造成的重复纳税现象,同时加快了企业间的经济交流,使企业有经济能力和意愿进行产业升级,向专业化、模块化发展,提高了企业经营效率。因此,在文化传媒行业实行“营改增”,是必要且合理的。
  本文将从“营改增”对文化传媒类公司的诸多影响入手,在有利影响中,总结出日后税则的发展方向,并针对其中的问题,进行分析与解答。这些内容将为我国税制的进一步优化提出宝贵建议,同时也将有利于文化传媒企业更好地适应现阶段的经济形势及税务政策。

  1.3研究方法和思路

  1.3.1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通过了解、查阅、总结、分析前辈们的研究成果,广泛收集国内外参考文献,多维度掌握“营改增”对文化传媒类公司的影响的学术成果,为本文的研究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撑。
  (2)理论分析与案例研究相结合
  总结集合与文化传媒类公司相关的“营改增”制度,有利于引导之后的案例分析走向正确的方向;而根据真实的文化传媒企业经营数据和切实有效的案例分析方式得出的数据结果,也能为理论分析提供佐证。
  (3)横向比较法与纵向比较法相结合
  利用横向比较法,寻找文化传媒产业下的不同行业企业间的税负差异,宏观掌握文化传媒行业的税负程度。同时采用纵向比较法,分析营业税与增值税这两种不同的税制,对文化传媒类公司造成的税负方面的变动,从微观层面评价税改产生的影响。
  (4)统计分析法
  通过收集文化传媒行业上市公司华谊兄弟在“营改增”前后的财务报表数据,将“营改增”对文化传媒企业的实际影响用具体的数字体现出来,并对数据间的关系加以计算分析,为本文的观点做实例支撑。
  1.3.2基本思路
“营改增”对文化传媒公司的税负影响研究
  如图1-1所示,针对“营改增”对文化传媒类公司税负影响这一核心研究内容,本文将按三个层次、五个部分进行分析。首先,本文将系统阐释问题提出的背景与原因,分析研究预期带来的积极作用;其次,本文将梳理“营改增”影响文化传媒行业的学术成果,为研究结论提供理论依据,然后采取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从行业层面和企业层面,分析税改结果和发展现状;最后,总结“营改增”为文化传媒类公司带来的正负面双重影响,并针对税改形势下,传媒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式方法。
  本文由以下五个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引言。主要介绍“营改增”政策实施的背景及文化传媒行业的发展现状,阐明此次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同时说明本文使用的四种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最后分析本文创新性研究的体现和研究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第二部分:“营改增”相关理论与文化传媒产业现状分析。简要介绍影响文化传媒行业税则制定的相关理论和原则;总结概括国内外文化传媒产业的发展现状,分析我国文化传媒产业目前的弊端和未来发展趋势;此外还将针对我国企业流转税改革的历史,分析文化传媒行业实行营业税税制的历史原因,与改革实行增值税税制的理论依据。
  第三部分:“营改增”对文化传媒类企业的影响。简要阐明营业税对文化传媒类公司的制约性,引出“营改增”政策对文化传媒类公司在减税及促发展方面的积极意义。同时,利用行业间统计性数据,整体分析文化传媒类公司的税负情况;并依据文化传媒企业的具体业务方向,分别分析广告行业、出版行业及数字新媒体行业等不同文化传媒行业在“营改增”过程中的表现和收到的正负面影响。
  第四部分:“营改增”对文化传媒类上市企业经营情况的影响的案例研究与分析。依据CSMAR数据库和企业披露的季、年度财务报告,收集文化传媒行业上市公司华谊兄弟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的财务报表数据,并利用数据间的相关关系,进行“营改增”影响分析。
  第五部分:文化传媒公司“营改增”政策的制定建议及企业应对策略。主要讨论“营改增”政策实施期间,出现的一些降税效果差、经营状况恶化等现象出现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从XX和企业双角度提出解决方案。

  1.4研究创新与局限

  1.4.1研究的创新性
  本文研究的创新性在于,不仅着眼于“营改增”政策对文化传媒行业整体的作用,还针对不同的行业细分,分析主要业务方向不同的文化传媒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的表现。
  此外,本文在案例研究方面,选取的数据更加丰富,涵盖了“营改增”前后近十年的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时间跨度更大,使研究结论更具有真实性。
  1.4.2研究的局限性
  本文研究的局限性在于,研究数据全部来源于文化传媒行业上市公司的财报,忽视了“营改增”对文化传媒类众多非上市有限责任制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影响,难以代表整个行业的表现。
  此外,在区分不同主营业务方向的文化传媒类公司时,没有公认的划分标准,主观意愿较强。因此,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还需要更加有效的数据收集方式和划分制度,来得出更为准确的结论。
  在日后的研究中,笔者会逐步提高自身的严谨性和数据处理能力,以便准确充分地研究问题。

  2“营改增”相关理论与文化传媒产业现状分析

  2.1税收制度相关理论基础

  2.1.1最优商品税理论
  最优商品税理论的核心结论就是著名的Ramsey法则,也就是逆弹性法则,其基本内容是当消费者的效用函数是直接可加时,最优商品税率(即税收与价格的比重)与需求的收入弹性呈反方向关系[1]。即针对随价格变动,消费者需求量较稳定的商品,征收高额的税率;同时针对消费者需求受价格影响出现较大波动的商品,设置低廉的税率。因此,逆弹性法则不仅使国家有稳定税收来源,同时也刺激了消费,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税收的效率。但由于需求弹性低的商品,往往是价格低廉的人民生活必需品,或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消耗品,而需求弹性高的商品,通常为高价耐用品,所以单一地采用逆弹性法则可能会影响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文化传媒行业的“营改增”政策时,可以参考逆弹性法则评估税收效率水平,即市场需求弹性高的文化传媒产业,应制定低税率以促进其发展,而受价格影响小的文化传媒产业,应相应征收较高的税额,以保证税收的高效。
  2.1.2税收中性理论
  如果征税的范围过大或税率过高,可能影响消费者的正常消费,进而干扰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引发社会的低效能,形成税收非中性现象。税收中性起源于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和自由竞争”的思想,税收中性理论所强调的是减少对市场机制的干预,维护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以一种更加公平的原则去制定税收政策[2]。“营改增”之前,征税对象主要是企业经营收入,即收入越多,纳税成本越高。营业税的征税模式严重影响了收入对企业管理层的激励作用,使其尽可能避免高风险的企业规模扩张,或减少专业化方面的投入;而“营改增”降低了企业的纳税负担,推动了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有利于使税收政策趋于中性。
  2.1.3税收适度原则
  税收适度原则强调在制定税收政策时,要兼顾税收效率与税收公平,使税收在满足国家财政的需求的同时,尽可能避免过重的税负对企业的正常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税收适度原则还是税负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之间的联系的体现:社会经济水平决定了正常发展下的国民经济能承受的税负的最高额度,恰当的税收制度,也有利于企业的持续经营和改革创新,使宏观经济能够长期持久地正向发展。文化传媒行业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行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作用不可忽视,如果税率过高,虽然会在短期内使国家税收收入增长,但不利于文化传媒公司的自我发展,进而阻碍我国文化事业大繁荣大发展;如果税率过低,企业会短期得利,但长远来看,低迷的国内经济整体发展形势势必会成为文化传媒行业康庄大道上的拦路虎。因此,坚持税收适度原则,制定适当有效的税收制度,才有利于社会整体的长远发展。

  2.2文化传媒产业概述

  2.2.1国外文化传媒产业现状分析
  文化传媒产业诞生于西方国家,引领时代潮流,因此,欧X家在发展文化传媒产业方面的经验十分值得借鉴。长年以来,X的传媒行业独领风骚,以其集团化的经营模式及高额的资金投入,制作出了大量高质量的影视作品,并凭借其完善的传媒网络,使他们的作品能够在虚拟网络世界和实体平台上,获得充分的经济回报。以近日上映的《复仇者联盟4:终局之战》为例,X迪士尼公司仅在上映的第一周内,就在中国收获了将近30亿人民币的票房,全球票房约12亿美元。
  发达的文化传媒产业,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的胜利,还是文化输出的胜利。文化外交,即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输出,其本质是一国文化的价值观对外国民众的吸引力,它代表着一个国家在世界舞台上的形象,对国家的发展起到重大促进作用[3]。通过传媒渠道,将本国的生活方式和核心价值观传播到世界各地,既有利于本国特色产品和技术的出口,使本国经济更加繁荣,也有利于“文化殖民”,成为“文化霸权”国家,形成经济与文化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
  2.2.2国内文化传媒产业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正逐步实现经济软着陆,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速放缓,进入经济新常态模式。在经济新形势下,消费结构升级也愈演愈烈,人们的消费模式由满足自身物质需要,转为更注重精神层面的丰富,使以生活服务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对GDP的影响越来越显著。据统计,2019年第一季度GDP增长6.4%,与之相对的是文化产业的收入继续保持较快增长,比上年同期增长8.3%,甚至有超过半数的文化及相关行业收入增速超过10%[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2019年一季度统计数据]。不难看出,文化传媒行业在国民经济增长中,承担着积极的角色。
  文化传媒行业的较快增长态势,并非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来源于产业结构优化和新业态的迅速发展。一方面,文化服务业和文化核心领域的占比提升,使文化产业的发展更加回归本质,有利于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另一方面,新业态的出现为文化传媒行业创造了新的增长点,尤其是与现代信息技术相关的文化产业,如创业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等,都表现出了较大的增长幅度。
  2.2.3国内文化传媒产业未来发展趋势
  时至今日,文化传媒的作用不仅在于传播信息与文化,还能作为纽带促进不同产业的协同发展。作为文化产业相对发达的地区,欧美日韩有许多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参考。例如目前在日本大热的女性向游戏《刀剑乱舞》,游戏制作方与影视制作公司合力推出了舞台剧、音乐剧、动漫等大量游戏相关作品,增加了游戏的受众;而游戏本身又涉及到大量日本平安时代、战国时代的历史和文物保护知识,使许多经营惨淡的博物馆和旅游景点“起死回生”。这种借助计算机数字技术,涵盖文化传媒产业内部的游戏、影视、音乐等诸多方面,继而推动旅游业、制造业的发展的文化传媒大IP,可以成为我国文化传媒行业未来的主要发展对象。因此,我国文化传媒行业,势必要走上数字化、多元化、全球化之路。

  2.3“营改增”现状分析

  2.3.1营业税历史沿革
  营业税的纳税依据指的是纳税人的营业额,对于文化传媒行业,即为企业通过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转让相关技术等无形资产、销售固定资产等商业活动,获取的营业收入。因此,营业税属于流转税。
  营业税为价内税,采用比例税率进行计税,征收方式简便易行,且营业税税源充足,长期以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取决于其经营业务种类,如果账目不清,收入无法按业务区分,则从高计征。“营改增”之前,文化传媒公司可能涉及的到的营业税税率分为两档,分别为针对举办文体活动或为文体活动提供培训和场地的3%,和针对信息咨询、广告影视的制作与发行及影视策划的5%。
  由此可见,营业税税率相对较低,企业的税务负担较轻,但商品在生产和流通的过程中交易的次数越多,企业的累计营业额越大,最终导致消费者承担的价格中包含过多的税务成本,这种现象违背了税收中性理论。
  2.3.2增值税历史沿革
  我国增值税的税制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开始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的特点在于企业为购买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支出的进项税额无法进行抵扣,这使得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税基大于商品的实际增值额。在改革开放初期,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充盈国库,使国家有充足的资金扶持各项基本民生建设,以此更好地进行再分配。随着改革开放取得初步成果,2009年我国进行了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改革,将购买机器设备划入进项税抵扣范围内,这次改革使我国的税制更加中性,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
  自2018年以来,我国增值税税率也有所下调,例如制造业等行业从最初的17%下降至16%,再降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也经历了11%、10%到9%三个阶段。尽管文化传媒行业一直保持6%税率不变,但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有所增加,变相起到了为企业减负的作用。
  2.3.3“营改增”历史沿革及现状
  2011年11月16日发布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宣布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2017年10月30日xxxx常务会议通过《xxxx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标志着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六年间,“营改增”的试点地区由上海市逐渐扩展到全国范围,涉及到的行业也由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扩展到了全行业,取得了卓越的成效。伴随着广播影视服务行业2013年8月被划入改革试点范围,文化传媒企业步入了增值税时代。

  3“营改增”对文化传媒企业的影响

  3.1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局限性

  首先,征管部门的不同,是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制度弊端的一大来源。“营改增”以前,营业税属地方税,增值税属混合税,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为3比1。国税与地税在征收企业流转税方面的税收收入竞争,一定程度上会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其次,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不同,实际征税时难免出现重叠,这是造成重复征税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文化传媒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再局限于某一项特定业务,而是逐渐走向了集团化多样化的发展道路,往往既提供文化传媒服务,也进行商品销售业务。但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征税制度,企业不得不针对混合业务或兼营业务中提供劳务的营业额部分缴纳营业税,对销售商品的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这使得企业的纳税过程变得十分繁琐。税务机关还会对无法完全区分业务界限的企业从严征税,导致一些从事复杂业务的文化传媒企业被迫负担更高的税务成本,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流出。
  除此之外,在文化传媒企业为中心的产业链中,由于使用的流转税税制不同,一些企业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以缴纳营业税的提供文化传媒服务的企业为例,当企业上下游存在缴纳增值税的制造业企业时,就会出现文化传媒企业无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项发票无法抵扣等问题,造成重复纳税的现象。这毫无疑问会制约文化传媒产业的正常发展。

  3.2“营改增”对文化传媒企业的意义

  3.2.1降低税务成本
  自文化传媒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我国的增值税税收制度经历了多次降税和调整可抵扣项目。目前,文化传媒公司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增值税为价外税,将文化传媒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换算为价内税后,实际承担的税率约为5.66%,较营业税时期的5%有所上涨,但由于企业在采购环节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承担的税负有所降低。文化传媒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3%,减税效果更加明显。
  3.2.2完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链
  “营改增”统一了各企业应税行为适用的流转税制度,使企业无论处于产业链的何种位置,都能享受“营改增”带来的降税红利。文化传媒企业在进行采购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外购服务时,均可凭借增值税发票获得进项抵扣,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文化传媒企业也能够为下游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形成了完整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链。这使得文化传媒企业获取了更多与其他行业合作的机会,不再因进项税抵扣问题而被排斥在产业链之外。

  3.3“营改增”对不同行业的文化传媒企业的影响

  3.3.1对广告行业的影响
  随着宏观经济的发展,及越来越多新兴社交媒体平台的诞生,广告业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时代,甚至一跃成为了全球第二大的广告市场。广告行业具有轻资产、人才密集、行业集中度较低等特点,在“营改增”的现状下,进项抵扣的来源较少,因此相比较于制造业企业等重资产的产业链中下游企业,广告行业企业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更少。
  对于广告行业来说,“营改增”之前,应按照营业额的5%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广告行业主营业务属于文化创意类,应按照增值额的6%缴纳增值税,因此“营改增”是否在广告行业实现了减税效果,取决于进项税抵扣能否抵消税率增长带来的负面影响。广告业的主要营业成本包括支付给各种媒体平台的广告发布费、招待费、差旅费、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等。一般而言,广告发布费均为可抵扣项目,而为了开发市场、拓展业务支付的招待费、差旅费等管理费用往往缺乏进项税发票来源,而且,作为新兴服务业,广告行业需要大量的人才支撑其发展。因此,广告行业必须合理控制管理费用等可抵扣项目以外的成本支出比例,否则将无法取得良好的减负效果。
  3.3.2对出版行业的影响
  作为传统的传媒方式之一,出版行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为报刊销售收入和广告收入。2013年至2018年,期刊报纸的出版总印数连续五年下降,年减少率约为5%;与此同时,纸媒的另一大收入来源广告收入也呈现锐减趋势。由此可见,面对来自互联网媒体等新兴数字传媒行业的挑战,报刊出版行业的衰退已成定局。
  但“营改增”政策的出现,或许可以稍微缓解出版行业面对的压力。以新闻出版业为例,2013年“营改增”推行至全国范围后,报刊适用的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3%,而采购机器设备及相关消耗品的进项税抵扣税率为17%,形成了4%的增值税进销税率倒挂,为报刊出版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利润空间。此外,近年来先征后退等一系列增值税优惠政策,也给了日渐式微的出版行业一定的喘息机会。
  诚然,现行税收政策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可能会影响出版行业的现金回流速度,如留抵部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当期抵扣、先征后退不够及时等。因此,如何利用政策性优惠改善出版行业的经营环境,依旧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3.3.3对数字新媒体行业的影响
  数字传媒是结合了信息技术和媒体产品的一种新型传媒形态,充分利用计算机科学技术和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等通信渠道,向大众提供更迅速便捷的信息娱乐服务。据统计,2018年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8.29亿,普及率达59.6%,较2017年底提升3.8个百分点,手机网民规模达8.17亿[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官方网站]。虽然互联网普及率不及广播、电视等传统传播媒介,但持续上涨的发展趋势使数字新媒体成为文化传媒行业一颗闪耀的新星。
  数字新媒体的核心是创新,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XXX人才是新媒体企业争夺的最重要的资源,因此,在数字新媒体领域里,人力成本是企业经济的主要成本。“营改增”之前,新媒体企业只需缴纳5%的营业税,“营改增”之后,相应税率提升至6%。由于人力成本往往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数字新媒体企业面临的税负压力可能会增大。但“营改增”也会促进新媒体企业通过网络设备研发和更新软件系统等方式,增加软件成本并获取进项抵扣,最终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4案例研究与分析

  4.1案例的选取与简介

  4.1.1华谊兄弟的背景介绍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并于2009年率先登录创业板,被誉为“中国影视娱乐第一股”。自上市以来,华谊兄弟发行的A股总股本已超20亿股。目前,华谊兄弟是国内唯一一家将影视娱乐、品牌授权与实景娱乐和互联网娱乐三大业务板块及产业投资实现有效整合的娱乐传媒企业,是业内产业链最完整、娱乐资源最丰富的公司之一。在公司统一平台的整体运作下,各业务板块协同发展[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华谊兄弟的业务范围分为三大板块,分别为影视娱乐板块、品牌授权及实景娱乐板块和互联网娱乐板块,其中,影视娱乐板块主要包括影视剧的制作、发行等衍生业务;影院投资、管理、运营等业务;电影票在线业务及数字放映设备销售业务等。十年来,影视娱乐板块一直是华谊兄弟的主营业务方向,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甚至在2018年,其影视娱乐板块的营业收入超过了36亿人民币,占其全年营业收入93.99%[华谊兄弟:2018年年度报告]。由此可见,华谊兄弟是一家专业化较强的文化传媒企业。
  4.1.2华谊兄弟的财务状况分析
  2018年华谊兄弟实现营业总收入3,890,837,707.10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40%。其中,作为其主营业务的影视娱乐板块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相比增加8.39%,取得收入前5名的影视作品为《前任3:再见前任》、《狄仁杰之四大天王》、《好久不见》、《芳华》、《找到你》,前5名影视作品合计实现收入1,105,569,771.78元,占营业收入的28.02%。品牌授权及实景娱乐板块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相比下降42.15%,主要是因为各项目推进进度存在时间性差异,导致收款进度在各年之间有所差异。互联网娱乐板块营业收入为5,260.65万元,较上年同期相比减少82.85%,主要是因为公司出售控股子公司广州银汉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后合并范围发生变更,故收入较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华谊兄弟:2018年年度报告]。

  4.2华谊兄弟“营改增”介绍

  根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2012年1月1日“营改增”正式于上海市拉开了序幕,此次税制改革涉及到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中包括文化创意类业务,因此对文化传媒企业的税务工作产生了较大影响。
  随着改革进程的愈演愈烈,改革试点地区于2012年8月1日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湖北省、广东省等八个省及直辖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作为一家大型上市企业,华谊兄弟有众多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分布于全国各省市。因注册于不同地区的公司实行“营改增”的时间有所不同,本文选取2011年度华谊兄弟的主要税种及税率,作为其“营改增”前的税率及计税依据情况,如下表4-1所示:
  表41“营改增”前华谊兄弟主要税率情况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收入、应税唱片发行收入 3%,13%,17%
营业税 文化体育业、服务业、版权销售营业额 3%,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3%,5%
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业的营业额 3%
企业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额 25%
  “营改增”实行之后的五年里,不仅地区由上海市拓展到全国范围,试点行业也逐渐覆盖到全行业。2017年10月30日,我国终于全面进入增值税时代。因此,本文选取2018年度华谊兄弟的主要税种及税率,作为其“营改增”后的税率及计税依据情况,如下表4-2所示:
  表42“营改增”后华谊兄弟主要税率情况
税种 具体税率情况
增值税 应税收入按6%、13%、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1%、5%、7%计缴。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3%计缴。
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2%计缴。
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广告业的营业额的3%计缴。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计缴。
  对比以上两表,我们不难看出,“营改增”后,营业税完全消失,增值税税率档次增加,其他流转税税种及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计税依据变化较小。由于“营改增”的改革进程是分阶段分批次实施的,依据税制改革的降税目的,企业流转税税负与企业利润之比,应随着“营改增”范围的逐步扩展,呈减少趋势。

  4.3“营改增”对华谊兄弟的税负效应影响分析

  华谊兄弟的“营改增”开始于2012年。本文选取华谊兄弟自2009年上市至2018年十年间的年度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数据处理及税负分析。
  4.3.1“营改增”前华谊兄弟财务数据摘要
  本文选取华谊兄弟从上市到进行“营改增”之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的年度报表数据作为华谊兄弟“营改增”前的财务数据。
  表43 2009-2011华谊兄弟合并利润表
项目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营业收入 604137674 1071714031 892383406
营业成本 324708327 565541866 376721297
营业税金及附加 26411891 33535784 40701966
利润总额 115403383 190340079 273306930
所得税费用 31427789 40330383 67886682
净利润 83975593 150009695 205420248
  表44 2009-2011华谊兄弟税金及附加表
项目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营业税 22857622 28357049 35703547
城市维护建设税 1234205 1514433 2033679
教育费附加 850274 979648 1543272
文化事业建设费 1469789 2684653 1387575
其他 33892
合计 26411891 33535784 40701966
  4.3.2“营改增”后华谊兄弟财务数据摘要
  本文选取华谊兄弟从2012年开始“营改增”到最近一年2018年的年度报表数据作为华谊兄弟“营改增”后的财务数据。其中,2012-2016年为华谊兄弟逐步“营改增”的时期,2017-2018年为华谊兄弟完成“营改增”后的时期。
  表45 2012-2018华谊兄弟合并利润表
项目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营业收入 1386401582 2013963791 2389022827 3873565085 3503457273 3946276084 3890837707
营业成本 684617607 910232363 933674905 1925833487 1710347959 2152616128 2147242829
营业税金及附加 39672318 19797839 13873224 23728014 20461070 20593376 15450349
利润总额 320984628 897765393 1279102251 1496429557 1287764538 1075289656 -800527663
所得税费用 80276400 224616374 244733992 278194632 293812321 88243459 108389636
净利润 240708228 673149019 1034368259 1218234924 993952216 987046196 -908917299

 

  表46 2012-2018华谊兄弟税金及附加表
项目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营业税 34726839 10413226 3340272 8652642 2614462
城市维护建设税 2120145 3029792 5308594 7345241 6814380 7132194 5471567
教育费附加 1843324 2653858 3258862 5437562 4930453 4697311 4160377
文化事业建设费 900559 3515061 1138247 1969081 2441714 3575702 1032162
其他 81450 185900 827247 323485 3660058 5188167 4786241
合计 39672318 19797839 13873224 23728014 20461070 20593376 15450349
  4.3.3“营改增”前后华谊兄弟流转税税负分析
  (1)流转税额的估算
  首先,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税额,直接与流转税总额相关,且税率相对固定,因此可采用以下两个公式估算华谊兄弟的流转税费金额:
  公式一:流转税=城市维护建设税/7%
  公式二:流转税=教育费附加/3%
  由于华谊兄弟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众多,不同企业适用的税率不尽相同,同时为了避免忽视调整项目,本文采用以上两种公式计算得出的流转税的最大值,作为华谊兄弟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如表4-7所示,华谊兄弟的流转税税额在2009年至2015年间呈上升趋势,2012年“营改增”之后上升幅度更加明显;在2015年至2018年间呈下降趋势。
  表47 2009-2018华谊兄弟流转税统计表
项目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城市维护建设税 1234205 1514433 2033679 2120145 3029792 5308594 7345241 6814380 7132194 5471567
流转税一 17631502 21634766 29052565 30287785 43282755 75837067 104932023 97348296 101888493 78165255
教育费附加 850274 979648 1543272 1843324 2653858 3258862 5437562 4930453 4697311 4160377
流转税二 28342479 32654943 51442406 61444145 88461955 108628763 181252089 164348439 156577051 138679266
流转税 28342479 32654943 51442406 61444145 88461955 108628763 181252089 164348439 156577051 138679266
  (2)华谊兄弟流转税增速分析
  根据表4-3、表4-5和表4-7可知,华谊兄弟的流转税税额增减变化与其利润变化方向相同。为了进一步寻找“营改增”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本文测算了华谊兄弟利润总额、净利润等企业经营指标的变动率,计算公式为:
  变动率=当年数据/前一年数据-100%
  华谊兄弟2010-2018年各重要经营指标变动情况如表4-8所示(正数表示增长,负数表示降低):
  表48表4.8 2010-2018华谊兄弟经营指标变动率表
会计期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利润总额' 190340079.8 273306930.7 320984628.8 897765393.8 1279102251 1496429557 1287764538 1075289656 -800527663.7
利润总额增长率 65% 44% 17% 180% 42% 17% -14% -16% -174%
净利润' 150009695.9 205420248.1 240708228.4 673149019.7 1034368259 1218234924 993952216.2 987046196.5 -908917299.9
净利润增长率 79% 37% 17% 180% 54% 18% -18% -1% -192%
流转税 32654943 51442406 61444145 88461955 108628763 181252089.3 164348439.3 156577051 138679266
流转税增长率 15% 58% 19% 44% 23% 67% -9% -5% -11%
“营改增”对文化传媒公司的税负影响研究
  由图4-1可知,“营改增”前,华谊兄弟的利润总额与净利润的增长趋势都呈下降趋势,但在2012年“营改增”实施的当年,出现了十年来增长率的峰值,并在接下来的四年间,企业利润一直保持正向增长。由此可以推测“营改增”对华谊兄弟的经营情况产生了积极作用。而且,相比于华谊兄弟大幅波动的利润变动情况,流转税的增长率相对较稳定,因此,当企业利润增长率较高时,“营改增”能放大企业的经营收益,为企业带来更加明显的财务效应。
  (3)华谊兄弟流转税占比分析
  “营改增”使企业流转税的主要组成部分由营业税逐步转为增值税,因此流转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占营业收入的变化情况,体现了“营改增”的实际减税情况和减税原理。
  由于华谊兄弟的年度财务报表中并未体现增值税税额,本文将流转税税负率与营业税税负率的差额视作华谊兄弟的增值税税负率。分析适用的计算公式为:
  流转税税负率=流转税税额/营业收入
  营业税税负率=营业税税额/营业收入
  增值税税负率=流转税税负率-营业税税负率
  表49 2009-2018华谊兄弟流转税税负情况表
项目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流转税税负率 5% 3% 6% 4% 4% 5% 5% 5% 4% 4%
营业税税负率 4% 3% 5% 3% 1% 1% 1% 1% 1% 0%
增值税税负率 0% 0% 1% 2% 3% 4% 4% 4% 3% 3%
 “营改增”对文化传媒公司的税负影响研究
  由图4-2可知,“营改增”初期,流转税税负率出现了一次大幅降低,减低的主要原因是营业税税负率的降低程度大于增值税税负率增长程度,企业初步获得了降税红利。2013-2016年,“营改增”过程中华谊兄弟的流转税税负率基本保持不变,增值税占企业营业税的绝大部分,而营业税已保持在较低水平。“营改增”末期及“营改增”完成后,华谊兄弟的流转税税负率出现了第二次显著下降,这次税负降低得益于增值税税负率降低,是进一步贯彻落实“营改增”、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的成果。
  (4)华谊兄弟综合税率占比分析
  企业承担的税负主要由流转税和所得税构成,只有企业综合税负率降低,“营改增”才真正起到了为企业减负的目的。
  由于华谊兄弟的年度财务报表中并未体现企业承担的总体税额,本文将流转税税负率与所得税税负率之和视作华谊兄弟的综合税负率。分析适用的计算公式为:
  所得税税负率=所得税税额/营业收入
  综合税负率=流转税税负率+所得税税负率
  表410 2009-2018华谊兄弟综合税负情况表
项目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流转税税负率 5% 3% 6% 4% 4% 5% 5% 5% 4% 4%
所得税税负率 5% 4% 8% 6% 11% 10% 7% 8% 2% 3%
综合税负率 10% 7% 13% 10% 16% 15% 12% 13% 6% 6%
“营改增”对文化传媒公司的税负影响研究
  由图4-3可知,2009-2018年间,华谊兄弟的流转税税负率变化并不明显,综合税负率的变动趋势主要受到所得税税负率的影响。但由于流转税税负率长期占据综合税负率的40%左右,流转税仍是企业承担的纳税成本中不可忽视的部分,针对流转税制度进行税改,依旧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积极的减税思路。
  4.3.4结论分析
  根据上述分析,华谊兄弟的“营改增”税制改革产生了以下结果:
  (1)“营改增”初期,企业利润持续增长。
  (2)“营改增”后,企业的流转税税负率总体上呈现下降趋势。
  (3)与大幅波动上升后大幅波动下降的综合税负率和所得税税负率相比,企业流转税税负率相对稳定。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营改增”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使企业在“营改增”初期获得收益。但这种减税效果并不足以从根本上改变企业的经营情况;甚至在更多情况下,“营改增”后的流转税表现出了类似杠杆的效果,即在企业的利润呈现大幅增长时,流转税的增长幅度相对较小,使经营状况良好企业可以获得更多利润,而当企业出现利润负增长,甚至出现亏损时,流转税的减少率却不及利润的减少率,使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反而要承担相对更多的税收负担。
  总而言之,“营改增”对华谊兄弟经营情况的影响与我们对此次税改的期待仍有差距。究其原因,或许与华谊兄弟处于影视产业链的上游有关。一般而言,影视制作企业的成本大部分为房屋、道具租赁成本和人力成本,难以取得相应的增值税抵扣发票,且受到抵扣范围的制约,可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较少,最终导致“营改增”的减负效果差强人意。

  5文化传媒企业“营改增”的政策建议及企业应对策略

  5.1推进文化传媒企业税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5.1.1降低一般纳税人判定标准
  我国的增值税政策将企业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无论企业从事何种业务处于何种行业,都要以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作为唯一的划分标准。显然,这样的划分方式并未结合行业发展差异等实际情况,使得绝大多数文化传媒企业只能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参与经济活动。
  不可否认,小规模纳税人只需承担3%的增值税税率,虽然无法抵扣进项税,但由于与先前5%的营业税税率相比已经有所降低,确保了“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效果。但作为产业链中的一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下游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形成完整的进项税抵扣链,无形中增加下游企业的成本。因此,“营改增”可能导致小规模纳税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在为大型文化传媒企业集团化模块化发展提供便利条件的同时,挤占广大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文化传媒企业的生存空间,不利于文化传媒行业的均衡发展。
  根据税收中性理论,“营改增”应顺应市场的自由运行趋势,而不应为了达到期望的减税效果,牺牲小规模纳税人与下游企业的合作机会。因此,在日后的税改过程中应适当降低文化传媒企业一般纳税人的核定标准,使“营改增”带来的税收红利惠及更多的小微企业。
  5.1.2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从第三章“营改增”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税制改革的成效在部分行业并不显著,其根本原因是进项税抵扣制度不能与文化传媒行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相适应。因此,我国应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突出“营改增”对包括文化传媒行业在内的全行业均具有税收中性的特点。2019年4月1日,我国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减轻了企业购置、更新机器设备时的经济负担。但对于文化传媒行业来说,目前的增值税抵扣范围仍对企业经营形成了阻碍影响。例如,由于无形资产取得方式的特殊性,只有某些软件可以获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并按要求进行进项抵扣,而文化传媒企业的主营业务往往涉及到大量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难以进行抵扣的特许权。此外,文化传媒企业相当一部分成本来源于创意人员的脑力劳动,而人力成本也被排除在了抵税范围之外。这些现象无形中增加了文化传媒企业的经营成本。
  对此,日后的税制改革可以针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适当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减轻文化传媒企业纳税负担,使“营改增”的改革成果覆盖行业更广。其次,我国也可以通过税收减免或增加财政补贴等方式,为投入大量人力资源进行创新的文化传媒企业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

  5.2文化传媒企业应对税制改革的策略

  5.2.1提升财务人员素质水平
  财务人员的财税知识水平,直接决定了企业能否获得充分的纳税优惠。“营改增”涉及行业之广,改革程度之深,都意味着文化传媒企业必须进行大规模的财务管理模式升级,以适应“营改增”后的税收新形势。具体而言,一方面,文化传媒企业成本来源复杂。“营改增”之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只与营业额相关,无需考虑成本的构成,但迈入增值税时代后,企业不得不面对许多临时性支出难以获得增值税发票等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企业就无法获得充分的进项抵扣。另一方面,“营改增”引发行业形势变化。“营改增”使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联系更加紧密,文化传媒企业应把握改革的机遇,与其他行业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文化传媒企业还应加强同行业企业间的信息交流,提高自身专业化水平,主动进行产业升级。
  因此,财务人员对企业员工进行税务知识培训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基层财务人员,应加强他们对税制改革内容的认识与理解,紧跟“营改增”进程,深入学习每一次深化改革的制度和内容,并与实际税务工作联系起来,避免“营改增”的减税效果流于表面。除此之外,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也应宏观把握“营改增”的改革方向,引导企业积极面对税制改革大环境中存在的机遇与挑战,使企业能够凭借减税的东风,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5.2.2强化税务风险管控
  落实和完善“营改增”政策,不断深化增值税改革,这一系列税改措施意味着企业的财务部门必须及时调整财税流程,使企业的财务核算、票务管理、报税流程等适应最新的税务制度,避免遭遇税务风险。例如,文化传媒企业从事的业务种类众多,不同业务间常常没有明确的界限。所以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必须谨慎划分业务,避免税务机关从严征税进而增加企业税务负担。
  面对愈加复杂的税务流程,文化传媒企业的财务人员还应做好事前事后控制,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系统,将税务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

  6结论

  本文分析了“营改增”对文化传媒企业税负及经营状况的影响,并针对文化传媒企业面临的一些税改困境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文化传媒行业从事的业务较为复杂,“营改增”的作用效果因而行业而异,本文讨论了“营改增”对广告业、传统出版业、数字新媒体行业三个文化传媒产业不同方向的细分行业的税负影响,同时以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为例,研究了“营改增”期间,影视业在税负、营业收入、利润等方面的表现。
  本文得出以下结论:
  (1)“营改增”为文化传媒企业减轻税负起到了积极作用,尤其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负担显著降低。
  (2)由于从事业务的特殊性,文化传媒企业在享受税改红利方面仍存在难以获取进项发票、抵扣范围较窄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放宽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制度才能改善。

  7致谢

  时光荏苒,转眼间我的本科生涯即将结束,在毕业论文即将完成之际,回响起我为这篇论文努力的时光,心中感慨万千。在此,我要向四年来,关心、帮助、支持我的老师、家人、朋友致以最诚挚的感谢。
  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老师,感谢老师在学习和生活上对我的指导和培养。无论是在论文的选题还是框架及最终成果方面,曾老师都以她严谨的治学风范,认真负责的态度,给予专业的指导。正是因为老师的谆谆教诲,我才得以不断进步,顺利完成我的毕业论文。
  其次,我要感谢我的母校大学,感谢母校对我的培养。在大学的四年是我人生中最宝贵的光阴,使我从一个懵懂无知的小女孩,长成一个成熟的大学生。
  最后要感谢我的家人和朋友,感谢你们一路上对我的关心与支持,是你们的陪伴与支持,让我最终完成了我的毕业论文,也使我的大学四年画上圆满的句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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