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自婚姻关系诞生以来,婚内侵权经常发生在社会的现实生活中。在婚姻立法中,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被忽视了。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保护个人权利,并普遍认识到配偶的平等和维护个人独立的必要性。由于婚内维权意识的觉醒,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开

  前言

  近些年来,婚内侵权的案件层出不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和法律体系的完善,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维护自己的权利的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婚姻虐待。加强侵权的赔偿在婚姻法中的深入分析,对于现代我国法律中的婚姻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文献资料研究方法和对比分析的方法,研究了比如说婚姻财产所有权制度等现行婚姻中侵权制度的缺陷。结合国外的有效经验,重新描述并完善了因地制宜的赔偿等事宜的制度。本文结合国外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立法,对有关理论进行了探究,分析了国内制度存在的欠缺与不足,对有关立法建设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

  一、婚内侵权行为概述

  (一)婚内侵权的基本内涵

  在民法的角度上看,本质上,婚姻中权利的冲突是一种侵犯行为,故而它涉及的内容需要符合侵权法的原则。毕竟,现代处于一个以法制作为基础的现代化文明社会,婚姻中的配偶是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独立的法律人格。婚姻侵权本质上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在定义它时,必须考虑到侵权行为的度量标准。《民法通则》的第106条中提出了,法人和公民的行为对个人、集体或国家财产造成损害的,必须依照法律承担其民事责任。在这方面,如果我们要对侵权行为的定义进行概括,大多数理论都是从这一条款开始的。根据民法的定义,侵权行为应是民事责任主体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通过不作为或者作为的方式而损害了他人的权益,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世界大部分国家都比较认可通过赔偿的方式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赔偿责任的确立、赔偿能力的范围和赔偿方式,而且关系到侵权行为或不良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不利损失,受害人与另一方便建立起赔偿债务关系,在债务人没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债务关系就会变成民事责任。“夫妻”是婚姻侵权的客体,双方应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婚内侵权的定义应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依法一方的行为或不作为,侵犯了另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严重侵犯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人身权。由于财产关系和关系的相关制度都侵害了两者的利益,所以必须承担法律上的民事责任。
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二)婚内侵权的构成要件

  目前,学术界对于侵权行为的范围界定还存在较大争议,大多数研究者都比较认可的两大理论分别是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前者提出侵权行为的主要内容是损害事实、过错和因果关系。后者则包括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及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间的因果联系。一般来说,婚内侵权的四个要素是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笔者认为,婚内侵权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各要件一方面具有侵权行为的共性,另一方面又具有与之不同的特性,分别表现在时间、主体和侵害权益几个方面。

  (三)婚内侵权的类型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内侵权类型变得越来越多样化,新的侵权形式出现了。了解婚内侵权的表现有助于对这些侵权行为进行彻底的分析。由于衡量的标准不同,不同的分类如下:
  1、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作为的婚内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婚内侵权行为
  因为不一样的行为方式,婚内侵权可以分为行为或不作为。不作为的婚内侵权,也被称为被动婚姻侵权,意味着违法者有相关的法律义务不进行遵守,损害配偶的权利和利益。因为各式各样可能的原因,侵权者不履行配偶之间的帮助义务以及不支持有不便之处的配偶,这些行为在婚姻中在日常生活中,都是不作为的侵权表现。或配偶患有严重疾病,侵权者不提供帮助,甚至放弃,等等。相对而言,作为一种婚内侵权,它也被称为主动婚内侵权。意思是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权利,积极实施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其表现形式比较多样,如侵权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非法占有,侵害了配偶的财产权;实施家庭暴力,损害了另一方的身体健康权;要么是恶意传播谣言,损害配偶的名誉,侵犯配偶的名誉权等等。
  2、依照侵权行为不同的侵犯客体,可分为侵犯财产权和侵犯人身权的婚内侵权行为
  侵犯财产权,主要是指通过隐瞒、转让或非法占有对方的权利。财产指的是二者共有的财产和对方独立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的具体个人财产。人身权在婚内侵权行为中可以更加细分为:建立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之上而享有的配偶权和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身权。前者指的是夫妻之间相互扶助义务、忠实义务、或者是生活中拥有琐碎日常家事代理权、同居权等等;后者则含有名誉权、肖像权、身体权和隐私权等。
  3、根据侵权人的人数不同,可分为婚内单独侵权行为和婚内共同侵权行为
  侵权者为两者中一人时,受害者为对方;而共同侵权的侵权者时配偶之间其中一人与第三人,在共同故意做出侵权行为的基础上做出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4、根据社会发展的历程不同,分为传统婚内侵权行为和新型婚内侵权行为
  一般认为的婚姻中的侵权涉及的面更多,上文提到的的侵犯财产权、侵犯人身权的婚内侵权行为、不管是不作为的婚内侵权行为还是和作为的婚内侵权行为他们可以被归类为传统的婚内侵权,这种归类的表现在实践中很常见,如家庭暴力、出轨行为等。

  二、建立我国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一)建立我国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在目前的依法治国的环境下,须将公民的个人权利位于第一。和谐稳定的家庭本应是在保障权利及尊重个人基础上建立的,如果不是这样,这种稳定的前提是要牺牲一方的利益和忍耐的,不过这种现象不是永久的。也就是,家庭稳定和个人权利两者发生歧义时,也应该首先保证个人权利。第二,复杂多变的感情以及个体的差异化使人们对婚姻家庭的稳定性有自己的意见。既然要确实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就一个在法律范围内尽量使用全部的资源,并给予他们选择的自由。"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各样的理由不想离婚,但另一方面当事人有必要负担以上,自己的错误行为警戒、警告、处罚、教育犯了错误的人的非主观要求,由于这样的要求对于公共的利益而言,没有造成损害,法律不应该反对。
  建立该制度对于约束及规范夫妻行为,而且有利于增强婚姻生活的幸福感与和谐感,使婚姻生活良好发展得到保障。目前的婚姻法因为仍有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子,有不少的核心和重要的法规,要么没有明文确定,要么没有规定,要么缺乏实际的可运作性。现如今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快速发展,道德多元化日渐突出的,我国的社会主义主流道德价值观地位被这些立法的缺陷所威胁着。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司法实践带来了不便。男女双方为了共同生活而形成,夫妻身份公开的两性结合为婚姻关系。男女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自然规律要求、以爱情为基础的结合,在当今社会主义下叫做婚姻。它既包含了夫妻维持婚姻的健康和稳定的责任,还有情感的原因。我们的立法在保护和尊重已婚家庭的人权方面的双重作用只有在配偶遵守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权利和义务时才能实现。这一制度的缺失使得当代法律的指导作用无法发挥,使得人们无法在婚姻家庭领域正确认识夫妻关系,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二)建立我国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的现实基础

  1、实行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思想基础
  在“夫妻同体主义”和“夫妻分离主义”时期,夫妻人格是否独立、地位是否平等发生了立法上的变化。夫妻同体主义被称作丈夫权利的实施,其实是丈夫吸收妻子的人格,妻子独立性的丧失导致诉讼、行为和财产所有权的缺失。夫妻同质主义体现了古代和中世纪亲属法的立法思想,即以家庭为本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意识的提高,现代的立法越来越关注个人利益,夫妻分离主义便体现了立法思想即本位是个人。"结婚以后男女相互间有权利义务关系,并且分别享有行为能力和财产上的权利,即为夫妻分离主义,主要表现为男女拥有着平等的法律地位"后者为我国所使用,"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新《婚姻法》第13条规定。同时意味着在形式上夫妻两方法律地位平等,这是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前提。伴随满足此情况的婚姻法律制度的订正与修改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夫妻两者在家里的地位也会产生相应的转变,对于教育和婚姻法律的长期评估,该部法律对于社会和个体的行动的指导作用方面,配偶平等地位和个人独立的概念在某一时刻在社会上广泛传播,越来越多的婚姻权利案件证明了这一点。
  2、民法中的侵权理论在婚姻法中同样适用
  “因为违约行为或是侵权行为等,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受到当事人一方的侵害的情况,”在他们之间出现要求给付赔偿义务和赔偿权利的债务债权关系就是损害赔偿。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认为相较而言主要的救助接济的办法之一则是损害赔偿。"对于实际社会生活里时不时出现的夫妻一方要求侵权方承担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本国的实务界与理论界专门开展了激烈的探讨。因此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为了建设和谐家庭,为了开创良好社会,理应确立婚姻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纵览之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关于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条文可知民事义务分为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此外,有人解释说,某些缔约方之间承认的某些协定是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指的是违反合同义务。一般而言,契约自由原则是契约责任的核心。某些国家的法规仅仅规定婚姻作为民事契约存在,因此在婚姻契约到期之前,夫妻一方给予他方伤害时,应按照违反约定义务来追究其当事人的行为责任。依据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创设的义务为法定义务。法定义务对每位法人、自然人均有广泛的可行性,违背法定义务,就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指的是民事主体因为侵害他人后得到的违法后果。一些国家认定婚姻仅仅是社会制度下男女双方的联系,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了配偶在义务方面的权利,而不履行这些义务构成了侵权行为。婚内侵权,通常是基于道德上的伤害,不符合我们国家的现实。"
  在我国,由于没有明确的婚姻侵权赔偿制度,法院判决的规定是基于《民法通则》。因此,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民事责任类似于因婚姻违约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国家的《民法通则》中第106条明确:"公民和法人对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财产犯下的侵权行为负有民事责任。"这是对第5条的进一步补充。婚姻当事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其履行的义务和行使的权利不能违反我国民法。配偶之间有一方不仅违反了普通的法律义务,而且还违反了与配偶之间义务、权利有关的婚姻法规则;这就是婚内侵权行为,例如单方面对另一方实施家庭遗弃、虐待、暴力,违背忠诚义务,重婚、同居等。当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方的侵害时,被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这一制度完全符合民法作为权利法的基本原则。

  三、我国婚内侵权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与不足

  (一)现行夫妻财产制对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障碍

  《婚姻法》在2001年的修订版中确切指出增加个人财产的划分区域,双方的共同财产区域,满足了夫妻双方对财产关系划定的要求,优化相关法律法规,更新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相关内容,有着深远的影响。但是,国内的配偶之间的财产相关法律只有三种,如下:共同收入制度、单独财产制度和个人财产制度,但是无法调节好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和越来越多的婚姻财产类型的需要。"公民的个人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来自我国《民法通则》。如今新《婚姻法》第46条也表示:"如果夫妻双方因为其中一位由于在婚姻生活中使用家暴、虐待甚至抛弃家庭成员而致使最终离婚,并没有上述问题的一方有权利向另一方要求进行伤害补偿。"本条民事规则目的是为在双方因为重大家庭纠纷而离婚时,为了弥补其遭受婚姻生活的损失,对其在婚姻内的精神损失作为补偿,但是该行为只是建立在双方的离婚基础上,一旦双方之间并没有达成最终的离婚,赔偿将不予支付。就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损失赔偿。中国目前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拥有的制度规定目前依旧是一方面传统的自我约定分配,另一方面也是在法律上进行夫妻间的财产规定,属于二者共有财产,由于我国社会中的大多数家庭都有一个财产共同体制度,夫妻财产制度类型比较单一,结构不完善,假使仅通过常规的法律规定不进行特殊的法律规定,那么就会因为婚姻存续关系的时期中无法进行合适的二人财产分配,极有可能会因为在个人拥有财产的不足而无法进行法律上的后续的赔偿行为的执行的问题,因此可见,在婚姻进程内进行侵害或侵权的制度时,要优先去将婚姻过程中存在的现实情况进行切实的解决在国外设有非常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二)我国夫妻人身关系立法存在重大缺失

  在新世纪触,我们国家颁布的《婚姻法》条例中的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写道:"家庭中配偶的地位平等。"然后第14条规定说:"配偶双方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名字。"再之后的第十五条则表示:"夫妻双方都可以自由参与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没有人可以限制或干涉他人。"最后的第十六条法律规定表示:"夫妻双方都有责任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上述的法律条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以及在某种程度上,需要规范该国的婚姻关系。然而,由于普遍的社会条件,法律规定了配偶之间的个人关系,仍旧有很多的法律空缺。但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内的经济高速提升以及目前的高度发展发达的生活,夫妻人格相互独立,法律地位逐渐平等,夫妻之间不再有个人依赖,在配偶的个人关系方面出现了新的发展和问题,例如在知道他们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的现象增加;夫妻财产变得越来越多,因此在此情况下而导致双方对此的纠纷急剧上升,二人之间会产生具有暴力性的婚内侵权与侵犯行为等。并且在上述的法律文件中,虽然具有较为基础的个人权利规定,仍旧因为某种原因缺失了许多应有的权利规定,例如,共同居住的互相忠诚的义务和共同责任少了规定配偶之间的享有家庭里日常生活家务事的分摊,少了共同正确享有生育权和共同享有生育权的条例。由于,上述配偶之间关系的具体包含的内容是婚姻目的和本质的反映,所以关系到人身的义务和权利需要明确规定下来。然而,在我国丈夫和妻子之间缺乏个人关系相关的法律,第一,使婚姻中双方的义务和权利的得到详细规定,是建设一个和谐和家庭的价值更准确。另一方面,当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又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此基础上,几乎无法实行上述的婚姻内的赔偿侵权体系,必须要在更新的《婚姻法》中给有关我国夫妇之间的关系利益进行一步的补充,并在此的基础上应该进行更加明细的规划,如此一来,才能使得能够在相应的情况的发生下进行相应法律的执行和反馈。

  四、建立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构想

  (一)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

  从上文可知,我们国家目前所是使用的《婚姻法》中明文规定的条例之中,很少有在对婚姻进行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配方法进行定义,目前法律中所使用的分配方法是大多都是采用传统意义上的夫妻双方的财产公有制,并且缺失了所需要的不常规的所属财产法定,不能难以符合目前经济、家庭和婚姻的要求。“一般的财产所有制度代表的便是在非常规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尤其是因为法律事件的发生而导致婚姻双方中的一者通过向民事司法机构的申请或者因为现有可使用的法律文献中的部分条例可以取消履行现有的婚姻双方财产公有制,改为婚姻双方财产分有制度。在外国的司法系统中,其又可以根据上文中直接依据法律或者通过司法机构宣告可以细分为直接性的财产分制和宣判性财产分制。"其本质是上是在非正常的条件状况下,通过现有可以依据的法律规定亦或是通过婚姻双方中的一者进行民事司法机构的宣判申请导致先前的财产制度取消,其所表现的则是当代特殊的社会以及夫妻生活特殊情况的需要,应夫妻一方的要求或依法律的现有条款所产生的相关的改变需求,这保护了双方配偶的合法利益,保障了第三方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这意味着,我们的婚姻法应该包括一个婚内侵权的财产制度,如果其中一方在婚姻期间侵犯了另一方的个人和财产权利和利益,造成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向民事司法机关进行申请,申请能够取消履行默认的双方财产共有制度,相反,有一种将婚姻双方的财产分离的制度,因此,笔者建议在现行的《婚姻法》中增加条款:在婚姻中侵犯配偶的个人权利,诸如家暴、人身虐待、甚至对家庭成员的抛弃以及违反相互的相互帮扶、忠诚行为等具有严重情节的错误行为,或者对另一位婚姻成员进行在财产方面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侵犯,诸如蓄意进行公有财产的损害、隐藏、转账,或者在婚姻双方中另一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对双方公有财产进行私自处理或者进行进行伪装性地出借或债务清偿,当中被侵害或者没有错失的一方可以向民事司法进行进行婚姻双方财产分割独立制度,粗一艘需要注意的是,在该项制度的实行之后,婚姻的双方仍旧将婚姻产生的日常生活所需要的费用分摊

  (二)建立债权凭证制度

  中国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执法的时候,其得出的结果将给申请者以证明,一旦法律强制执行,进行执行的工作人员对未实现的债权享有的权利证明书也被称为债权凭证。"婚姻仍旧延续的夫妻间财产受损的补偿的法律案件里,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执行的,裁定当事人没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时,应当立刻对对法庭提起申请法律执行的婚姻双方中的申请者进行该项凭证的及时发放,随后当该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发生了终止行为或者被要求的执行者拥有可以进行责任可履行的个人财产便可以通过该凭证再次向法律进行申请进行强制的法律执行。"因此可见,该项政策制度或者该项凭证的使用和发放执行可以很好地针对我国目前在夫妻财产之间发生的难以解决的分割问题一大有效性极高的方法。

  (三)完善夫妻人身关系立法

  夫妻双方因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缔结而产生一定的司法约束能力,而该约束能力可以从其本质上进行二相的性质分割:一方面是指针对于婚姻带来的身份法的作用力,另一方面则是又婚姻带来的资产法的作用效果。前者在国外的法律规定里一般有姓氏权、同居义务、日常家事的代理权等,而上述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体系里这项方面仅留存为计划生育义务、婚姻住所决定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等方面,因此尽快将我国法律体系对该项方面进行完善,立法的夫妻关系必须辅之以特定的内容,如“责任并存,相互忠诚的义务,责任互助,平等的生育权”,按照性别平等的原则,平等的法律地位的夫妻,考虑到外国立法经验来进行完善法律法规。
  首先,配偶之间有共同生活的责任以及由义务去负责,除非在正常的理由的情况下无法进行同居生活而中止该项责任。第二、双方应该义务去对方进行忠诚以及帮助的负责。再次,婚姻双方可以指定第三者为法律允许的平常活动范围内相互作为一定的代理者最后,婚姻双方都平等拥有生育权利。

  五、总结

  如今,在我国后续新修订的《婚姻法》之中加入在婚姻延续情况内进行婚姻侵权侵害的补偿责任制度可以很有效地进行婚姻中的被侵权者得到一定的侵权补偿和心灵慰藉,同时这种对这种行为的及时阻止和相应的惩罚可以很好对于民众日常之间的正义宣扬,并能够很好地抑制在未来同种类伤害的发生,目前我国在这项系统制度的条件需求已经逐渐成型,通过对于国外已有相关婚内赔偿的法律基础诸如英国、X、法国、以及欧洲其他国家,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情况与我国现存的普遍婚姻状况进行对比,从夫妻双方的人身安全角度对此提出更好的法律修改以及法律增设意见,从而能够较好地解决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中侵权人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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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谢

  在老师的悉心指导下,我顺利地完成了本次毕业设计的撰写,这个过程中,老师精益求精和诲人不倦的工作作风和治学风范,高尚的师德,平易近人,宽以待人、严于律己的行事风格教会了我许多受益终身的道理,对我产生深远的影响,这里深深地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老师既教会了我很多的为人处事、待人接物的礼仪,还帮助我树立了符合自身的学术目标,多亏了老师的耐心教导与指导,更感谢那些鼓励,帮助我从选题定方向,到定初稿,再到结题,一路教会了很多专业的知识,尽管老师也非常的忙碌,但依旧拿出宝贵的时间为我的论文答疑解惑,多次帮助我审阅查看,找出不足,并指导我修改。最后,再一次向老师表达我真诚的感谢与崇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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