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通过众筹融资、p2p网贷以及第三方支付的表现形式在互联网及移动技术进步的支持下得到了显著和快速的发展。以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给金融行业带来了更加新鲜的能量和动力,并且于传统的金融行业来说也是一种冲击。以监管层面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发展也影响着金融行业的监管,给监管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从而进一步给监管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突破。而从现阶段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情势来看,监管机制的管理是值得关注的问题,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该如何有效合理的监管,是有关监管部门该加强注意的,包括XX和学术界,都应当关注监管的问题。本文将会通过了解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相关理论,且结合其相关特点以及风险类型,然后对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最后提出问题,同时还会以新时代的背景下,根据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精神来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政策监管金融体系
1绪论
1.1研究背景
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出现,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发展而言影响是巨大的,所带来的冲击是颠覆性的。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有特色的大数据、云计算以及各种各样的搜索引擎,对人们的生活也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直接导致传统行业的发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考验和挑战,当然这对传统行业来说,也是一种机遇,尤其是金融行业。传统的金融行业在运作模式上主要是通过柜台、ATM机等模式来给人们服务,而互联网出现之后,人们就可以省去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通过互联网为依托的金融服务模式很快得到人们的喜爱和肯定,并且迅速的在世界各地各国之间流行起来,相继开始关注互联网金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国的XX也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以理论和政策两方面来推动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在我国为互联网金融所展开的相应课题汇报中也有指出:虽然,我国的经济和金融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快速的进步,不过以目前的情势来看,金融业想要得到更多的发展和进步,那么就需要依靠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才能促进金融业的发展和进步,同时利用互联网平台对互联网金融的便捷性来开展新的业务以及服务模式。总而言之,互联网金融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金融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作为央行的行长刘士余认为,互联网金融比传统的金融更加的灵活和方便,同时也给消费者节约了很多的精力和成本,并且传统金融行业无法有效合理解决的问题,互联网金融行业却可以顺利的解决。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发展之快是必然的,并且它还能和传统的金融行业相互作用、促进以及渗透,所以互联网金融行业对新时代的社会来说是必不可缺的。
1.2研究意义
1.2.1理论意义
国民经济水平高低和金融行业是息息相关的,金融行业发展越好,我国的国名经济水平也会相应的提高,为我国的经济发展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包括我国的银行、证券以及保险等方面的发展都带来极大的好处和机遇,当然这对金融行业而言也是一种挑战。纵观我国金融历史来看,相比较传统的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对人民来说要更加的便利便捷,且更加的亲民,同时也更能融入到如今现代化的社会。但值得强调的是,虽说互联网金融有很多的优点,但是也不能忽视它所存在的风险。从风险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风险更大,可控性更弱,对于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风险,不能够随意的听信、纵容,而是需要有一定的判断力,要想互联网金融能够顺利的持续发展,那么首先应该以发展和创新的角度出发来探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所需要的条件,从而能进一步的促进我国金融业以及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XX在2018年的时候,有提出相关的工作报告,报告指出:监管是金融行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从我国的金融行业来看,监管措施还不够健全和完善,而想要健全一个更加完善的金融监管,应当将金融业的互联网金融、银行等多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并且此次关于互联网金融以及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的XX报告已经是第五次了,由此可见,对于国民经济发展而言,互联网金融业影响着国民的经济水平,而互联网金融业的稳定发展有需要监管的支撑,所以互联网金融一定要将监管的措施进行相应的完善。因此研究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对我国的经济而言有着巨大的作用和意义,不过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却存在着一定的监管问题,因此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和学习国外关于互联网监管方面的模式,本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的基础上,以及我国对互联网金融构建的监管体系合理化的同时,再进一步的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更大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借鉴。
1.2.2现实意义
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其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的暴露出来,比如:融资平台存在的卷款跑路侵害投资权益的问题一直都存在,没有得到解决。在2018年10月份的时候,我国杭州的某一个融资平台就出现过用户体现困难的问题出现,在此事件发生一个月之后,此融资平台直接关闭了服务,且平台的老板也失去了踪影。案件一出,经过调查发现,该平台的用户已经达到了将近7千人,且这7千人的资金累计1.7亿元,对这些投资用户而言损失是巨大的,据统计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将近有1亿元左右。因此,互联网金融虽然有其优点,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所以加强且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的监管体系是非常要有必要的,这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及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来说都有重大的意义。
2国内外文献综述
2.1国外文献综述
1993年,RobertC.Merton&ZviBodie第一次提出了融资风险管理需要得到信息搜集以及处理技术发展的支持,从而进一步的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提升金融业和国民的经济水平。
2006年,Houston表示,相比较传统的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更加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而传统的金融行业对于一些中小企业的需求并不能很好的满足其融资需求,但是互联网金融,比如:网贷平台中得到满足,斌且给资金使用的成本也比传统金融低,所以互联网金融更加受到大众的喜爱。
2005年,HsienTangTsai,LeoHuang,chungGeeLin表示,从金融用户的群体来看,传统金融的用户群体老年人要更多,而互联网金融的用户是年轻人更多,两者之间的用户年龄差别是比较大的,而之所以产生这样的原因,主要是年轻人更加的细化探索和注重新鲜事物的体验,所以绝大多数的年轻人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都是秉着支持和乐观的心态。
2000年,DavidC.Chou,AmyY.Chou表示,未来银行业会与互联网相互作用、结合,对整个银行业来说,都是一种全新的挑战和改革。
2012年,GonzalezL,KomarovaY,KabadayiS表示,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道路上虽有优点,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不过随着监管部门提供的措施以及监管机制的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会越来越标准化。
2.2国内文献综述
2012年,谢文曾发表一篇关于互联网金融概念的文章,也是我国第一次出现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的文章中,谢文在文章中表示,互联网金融就是以互联网技术为媒介,将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和互联网技术相互结合从而形成的金融企业。
2012年,曾刚认为,互联网金融促进了我国金融业和经济的发展,使我国的目标得以快速的实现,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意义上的金融业来说,虽然有不小的冲击,但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也起着促进的作用。
2018年,俞罡认为,传统的金融业适用于所有的企业,不论是中小企业还是大型的企业都可以和传统的金融业进行信贷业务,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更加愿意通过互联网来进行相关的交易,从而导致传统的金融业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约束。
2019年,年志远、贾楠认为,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区别最大的就是一个是通过互联网来和消费者之间进行相应的交易,而传统金融是在实体店和消费者进行的交易,但是在相关的业务上却没有太多的差别。
3互联网金融监管现存问题
3.1互联网金融格局下监管体制的结构错位
3.1.1监督制度不完善
一般来说,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是通过分业监管模式进行的,而分业监管通常是对银行中的所有业务进行全方位的监管。而这样的监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得到法律的支持的,使该监管模式得到一定的加强,并且该模式在一般是由金融机构进行的监管。虽然该模式能够起到一定的监督效果,但是却也因此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导致各部门之间出现各自为政的现象,使彼此之间缺乏沟通和交流,对于监管来说,沟通是非常重要的,而自成一体的情况是非常不利于实施措施的。以目前我国的发展现状来看,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是一种冲击,尤其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对传统金融的冲击更大了,而形成这样的根本原因就是在于传统的金融行业在经营渠道上的竞争力较小,因为传统金融行业的经营渠道都非常的不一样,所以自然会缺乏竞争力。比如:活期存款和货币基金的经营内容就有很大的差别,前者以商业银行为主,后者以销售产品为主,以及商业银行在渠道方面更加的存在优势,所以导致货币基金一直都不能代替活期存款在市场中的位置。而打破这一局面的就是余额宝,余额宝一出的时候就一直受到大家的欢迎,它不同于传统货币基金的经营模式,它是利用货币基金在网上和第三方进行支付,这样的经营模式对现代社会而言无非是非常有创新和时代性的,并且可以满足于绝大多数群体的需求,因此它的受众群体也非常的庞大。余额宝对客户来说既有较大的安全利益,又能够收获高收益,所以互联网金融更加的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投资体验。不过,互联网虽然发展的速度较快但是在监管上却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余额宝在经营模式上的监管力度就非常的缺乏,原因在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是由银监会进行审核监管,那么就意味着监管需要的资金成本较高,而货币基金则是证监会来监管,其和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建立一个健全的完善的监管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3.1.2监督主体不明确
如今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并不明确,余额宝就是很好的例子,余额宝一推出的时候,就受到了大众的欢迎及使用,不过余额宝却没有相应的基金销售许可证,因为余额宝只受到了人行的第三方机构认可,但是却没有在相关的监管机构进行备案所以才出现了一些问题,从而导致了没有见证机构发放的基金销售许可证。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领域,发展的法制监督以及第三方支付业务监管是由人民银行来进行负责,而第三方证券基金销售业务又是由证监会进行负责,再来就是网络贷款银行的资金监管又是由银监会来进行负责,这样的情况就是很明显的监管主体不明的现象,这对监管效率而言是非常低下的。
3.2现行监管模式与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不协调
3.2.1“特许制”与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不协调
我国金融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有“特许制”,它对金融行业而言是能够严格的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也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降低监管所遇到的问题和阻碍。而“特许制”通常是我国金融业在监管时会运用到的方式,比如:集资在获得允许时就为合法,反之不允许时就为非法,一旦发现非法的情况,就会进行严厉打击的手段进行监管,此手段对金融监管来说一直都是有积极作用和影响的,而如今,也被运用到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领域中。但是,这样的制度其实并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两者之间并不协调,因为互联网金融的服务模式是通过虚拟的网络来进行的。要是用“特许制”来分析,那么就属于公开集资的行为,而公开集资只有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才能算作是合法,但是目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位却一直都没有一个明确清晰的定位。并且特许制在进行监管职责时,也相应的提高了监管成本和强度,所以此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3.2.2“信息披露”监管工具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阻碍
“信息披露”通常是监管机构对金融行业实行监管时的重要方式。当融资者将自身相关的信息进行披露时,投资者才会清晰明确的了解融资的产品和项目,使投资者在进行选择项目和业务时,能够做出更加适合自己的项目和业务,从而使自己得到更多的收获同时保障自身最大的利益,通常将该监管措施成为事前监管措施。从以往的传统金融行业监管来看,事前监管措施所起到的监管效果是最有效的,不过却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其不能够与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时间点上同步,因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和时效性都比较快,那么就导致互联网金融所需要的信息披露成本也有提高。比如:IPO在发行时的过程是比较复杂的,一共需要六个过程才能够使其正常发行,在这每一个过程中都需要花费相应的费用以及时间,所以就表明其所需要的成本是非常高的,而做这些事情的主要目的和原因就是能够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因此,对于每一个需要融资的企业来说,是否采用如此高成本的方法进行融资是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一般来说,愿意承担其昂贵的成本的根本原因就是确认会带来收益时才会进行,比如当确认IPO融资产生了明确的收益时,发行公司就会愿意的承担这些高昂的成本以及信息披露。由此可见,在现实生活中,只有少部分有财力和实力的公司才能够公开,并不是每个企业想就可以做到的。而互联网金融融资平台的主要服务对象又主要是个人和中小型企业,所以表现了两个方面,其一,融资规模小,所以就算通过公开披露的方法能够招募更多的投资者进行投资,但是这样的现象却不符合企业融资的出发点;其二,融资成本的承受力不高,相对较弱,对于信息披露所需要的高昂成本,没有办法承担。所以,互联网金融并不能实行强制的信息披露,否则会使互联网金融本身存在的便利等优势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从而进一步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3.3传统监管模式监管效果不显著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措施,我国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管措施,以现在的形势来看,虽然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建立相关的措施,但是该监管模式并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原因在于该监管措施是传统的金融机构所开展的监管模式,其更加的适用于传统金融业,所以当传统的监管模式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时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与此同时,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缺少法律的支持,当监管缺乏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时,就会导致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会有所缺陷,根据相应的研究和调差发现,我国现有的关于互联网的金融法律法规大多都是和金融的发展、消费者权益有关,唯独缺乏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法规,所以,在互联网金融尽管上的相关规定是非常缺乏的,甚至可以说是空白状态。要知道,每一件事情都会有其相关的规律或是规定,互联网金融监管也是如此,当没有相应规定来支撑时,就会导致监管的力度进一步减弱,从而导致监管效果降低。互联网金融和传统的金融行业在监管人员上的要求也存在差别,相比较传统的金融行业,对互联网金融的人员的要求更加的高,需要有一定专业的技术水平,因为互联网金融也属于一种数据技术密集型的企业,所以自然监管的水平也会有所提高,因此监管人员的专业技术也相应需要提高。不过就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来看,大多数的监管机构目前的监管队伍仍然采用的时传统的监管模式以及工作人员,这也就意味着,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技术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监管效果也受到了影响。
4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
4.1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不健全
传统的金融行业属于线下进行运作,而互联网金融是通过互联网的技术进行线上来运作,也就是通过虚拟的服务模式来运行,同时还将大数据作为依托,从其运行模式来看,这对资金而言存在着相当的不稳定性,而从监管的层面来看,又极大的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同时互联网的产品开发的速度之快,包括其创新性也非常的高,这对监管机构或是部门来说要花费的成本和要求就更高,是一种不小的挑战。所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仅需要建立完善你且合理的监管体系,该体系还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这样才能使得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才能够发挥其最大的作用,进行有力的监管。但是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进行相应的研究来看,还缺少一定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支持,但是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速度而言,还是无法跟上它的节奏和速度,所以产生了严重的滞后性。并且,我国往往对于金融行业的监管模式都是本着“先发展后监管”的原则,那么在机制的建设上就不能够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又因为我国在监管的过程中没有一个明确清晰的法律法规,所以造成监管时的“度”不能够掌握好,不到位的监管就会引起金融出现一定的风险。所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以及特征来进行建立一个完善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这样才能进一步的使互联网金融得到有效的监管。
4.2现行监管机构不能满足行业个性需求
互联网机构只有获得了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牌照才有权力和条件进入该行业,其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首要环节,且牌照的发放通常是由“一行三会”来发放。而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牌照主要有7个,比如:大众常用的第三方支付,也是需要相应的牌照颁发企业才有权力和条件进行广泛的应用。金融行业的监管模式一直是实行牌照进行监管,其主要的体系有三个层面:法律法规、主管机构以及行业自律。法律法规虽然对机构、业务以及人员和技术方面进行了一定的准入规则,但是这些规则中,绝大多数的规则都是暂时性的,因此就导致其后续不能良好的进行衔接。金融行业的发展速度一直都非常的快速,从传统的金融行业来看,其在最初的发展时,在业务方面就没有一个良好的监管规定,互联网金融也是如此,总是等到问题出现或是爆发监管部门才意识到要对其进行相应的监管措施,事后才对问题进行处理和解决。这就意味着,我国的互联网业务在发展的过程中监管部门缺乏引导和监管,而相关的监管制度和机构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监管制度存在问题和系统关联性差。
4.3互联网金融监管成本提高
互联网金融监管成本过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但其对传统金融业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冲击,给传统金融业带来了颠覆性的认知。而传统的金融产品具有分散和复杂两个特点,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却将这两种特点相互结合,将金融的产品结合成了一个整体,因此给金融业的消费者提供了非常便捷的金融产品。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无疑是利大于弊的,但随之对应的就是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也变得更高。比如受到大众欢迎的余额宝和传统的货币基金从各方面来看都有很大的区别,尤其是申购方面,传统的货币基金更多的是依靠消费者自身去进行的操作,消费者要亲自开设相关的基金账户等操作才能够享受基金收益,而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却不一样,消费者只需要通过手机进行简单的操作,将自己的本金转移到相应的增值服务中就可以了;从赎回方面来看,也是同样适用手机进行,非常的简单和方便,消费者可以直接用手机进行消费账户中的收益金额。这样的申购和赎回方式对消费者来说省去了太多的时间成本,使客户能够最大程度的使用和周转资金。不过,消费者和监管机构对产品的影响却是不一样的,消费者能够直接将不同的传统金融产品相互结合和利用,但是监管机构却不能。因此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上出现了以下两个问题:首先,监管范围小。各个监管机构职能对自身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交易行为进行有效合理的负责及监管,从而导致部分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存在漏洞,不能够做到及时有效的监管。比如有很多关于金融信息垂直的搜索引擎,就是这种现象的最好的案例证明,当互联网金融出现一个从未接触过的全新领域的金融产品时,就一定会出现无人监管的情况出现。其次,资源浪费以及监管成本变高。也就是说,即便时监管的范围变大,传统的监管部门能够应对监管范围内的交易行为时,但是仍然会存在着同一款的金融产品受到多种的传统监管机构进行的监管,从而就造成了一定的资源浪费。而如果出现了创新性更强,更复杂的金融产品时,也会进一步的影响监管机构,会使监管更复杂,使涉及到的传统监管变得更多,从而造成了监管成本的提高。第二,众所周知,传统的金融产品必须要到柜台才可以进行办理,而互联网金融则不用,消费者并不需要到柜台,只需要在网上或是手机上进行简单的操作就可以了,这一现象就意味着,在办理互联网金融产品时并不会存留纸质的资料。此现象就直接导致监管机构没有办法对交易行为的主体身份进行真实有效的核查,这就意味着一旦该交易出现问题,传统的监管机构并不能够对此交易快速及时且有效合理的解决,无法明确主体的身份同时也不能够明确交易双方之间的违约责任。由此可见,传统的监管机构并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而且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监管机构对其监管力度也越来越小,导致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出现问题时,传统的监管机构难以取证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5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5.1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
一、以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应当是有一个合理合法且科学的法律规章制度,目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中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体,将《互联网金融监管法》作为监管体系的核心,《网络安全法》、《电信管理法》、《电子商务法》和《网络隐私保护法》作为监管体系的依托,将以上的核心和依托相互结合才能够使监管体系的存在有意义,并且使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有法律的依托。二、以各个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监管部门之间应当相互有所交流和沟通,建立相应的沟通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使各部门之间意识到各自的责任以及权力,同时监管体系的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也要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三、以金融机构内部的相关规章制度来看,进行赏罚分明,对于违法违规的操作人员,进行惩罚,从而进一步的规范及避免其他业务人员可能会出现的侥幸心理以及恶性竞争的现象出现。总而言之,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就是要建立一个完整的完善的法治体系,相比较制定法律,各个部门和地方XX的规章要更加的具有便捷性。由于法律制定的时间和周期用时较长,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较快的原因,两者之间从时间上来看就无法相互的协调,因此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当在我国原有的监管法律上,再进一步的加强各个部门和地方XX之间对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制定具有时效性和针对性的规章制度,以此来达到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5.2重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传统的金融行业运行模式是客户到柜台进行相应的服务,而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进行是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媒介开展的相服务,同时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也是由互联网金融的客户需求衍生而来的。所以,互联网用户的需求变得越来越多样性的同时,也会导致互联网金融业务种类也会变的越来越多样,这样的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有了愈演愈烈的趋势,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风险和问题。创新一直都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因素,但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存在着很多的风险,所以往往很多时候,大多的金融公司都无法平衡风险和创新之间的水平,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公司无法进一步的发展,所以互联网金融应当对互联网的监管体系进行相应的改革。有一个明确清晰的互联网监管体系时,下一步就应该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和业务实施分成三个层级的监管体制。首先,应当将互联网金融机构准入的监管内容作为核心来进行全国层面的监管,以此来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整体业务进行相应的分析和评价,使企业的相关业务得到认可,最终颁发准入许可;其次,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层级是由地方监管机构执行的,其监管的主要内容一般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产品是否合格以及信息方面的安全性,要对应市场的监管;最后,行业自身的自律层级,简而言之,就是行业自律协会自身继续进行的监管,监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的框架、企业的运营、企业的产品价格、企业的服务标准以及企业的创新技术等相关的具有规范性的问题,再对接业务时进行的监管。建立多层级的监管还是很有必要的,它可以有效的将看监管的范围进行扩大,并且还能够使监管行业的真空地带得到监管,有效的弥补多个因为i监管造成的损失。
5.3推动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创新
5.3.1对现有的监管体制进行进一步改革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最大的问题就是互联网金融监管较为缺乏,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体制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的改进和完善,不能盲目的进行,而是要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进行相应的改善,同时还需要借鉴和学习国外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来使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能够更加的完善,对目前我国现有的互联网监管体制进行全方位的改善和改进。同时要明确互联网的监管对象且有相应的面对互联网风险的措施和方法,这样在面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时候才能发挥其作用,以此来促进我国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能够相互的作用和配合,从而进一步使我国的互联网风险率降低。
5.3.2逐渐推进互联网金融准入式监管
对于准入式监管,我国的学术界对其有很多不一样的看法,部分人认为该监管模式对互联网金融的作用和影响不大,不过从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的实际情况来看,实施和运用准入式监管可以起到以下的两个作用。其一,准入式监管能够有效的预防和阻止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良行为和现象,比如:逃避监管以达到套利的行为;其二,准入式监管能够有效的避免和把控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问题,以及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5.3.3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信息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
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水平两者之间相互作用,没有足够的信息技术水平,互联网金融行业也无法快速稳定的发展,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效果也和信息技术水平有着很大的关联,信息技术水平较高那么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效果也就越好。通过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以及信息技术水平进行研究和分析,发现我国所建设的信息技术水平虽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有所效果,但是还没有发挥其最大的作用。而互联网监管的信息技术水平想要进一步的提高,可以从两方面加强,一方面是对计算机物理安全的科研投入要进一步的加强,以此将整个系统抵御和防御的能力加强,这样才能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而建立的监管系统的同时,也应当不断的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可行的监管措施,并且注意滑联网金融方面的人才引进,从而达到我国互联网金融能够健康安全的稳定发展。
结论
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比传统的金融行业要更加的方便,同时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成本也比较的节约,比以前的传统金融行业成本节约很多。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表现了两个方面,其一,对传统的金融行业而言有很大的冲击;其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市场竞争更加的激烈,从而进一步的提高了市场上资金配置的效率。时代在变化,金融行业也发生了很多的变化,所以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也需要新的金融监管,而不是套用老旧的金融监管来进行监管措施,原因在于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的弊端已然逐渐显现出来,比如:流动性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对金融行业的发展而言都是很大的问题,且给金融市场也带来了不小的打击。所以要想保障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稳定发展和运行,那么就必要有针对性的对这些风险进行有效合理的监管措施。
致谢
天波易谢,寸暑难留。伴随着毕业论文的完成,我也即将迈向有一段人生旅程,第一次相遇仿佛还在昨天,而今我们已经走到了分别的路口。本次毕业论文从选题、开题到之后的多次修改及送审答辩,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论文老师的悉心指导。在此即将离别之际,由衷的对老师表示感谢。未来我将谨记您的教导,坚定踏实的走好每一步。同时感谢学院全体授课老师,感谢老师们这几年对我专业课上的教导,使我爱上这个专业,爱上这个学院。最后虽然即将分别,但时光不老,我们不散,期待下一次相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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