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国古代社会,儒学理论占据主要位置,是之为核心。宗法伦理观念是以尊卑长幼、亲疏嫡庶确定等级身份的,刑事制裁手段和惩罚不道德行为所结合原则是礼法,这些都构成了是封建统治者治理家国天下。婚姻制度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才组成了家庭,连接个人与社会的重要中间环节又是婚姻,家庭还是是社会组成的基石。婚姻制度,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所以具有上层建筑的共同特性,即在特定的社会形态下婚姻制度的内容、形式、性质都有不相同的社会背景,一定的婚姻制度仅能反映出相应社会的文化传统、社会发展水平、物质生活条件。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变化的根本诱因是生产方式、社会制度的变革。传统观念仍然影响着现代中国人的思维模式尤其是对婚姻家庭的认识。我国拥有深厚历史底蕴,民族的特性深刻受历史发展的影响。现代社会,现在婚姻制度体系仍然存在“宗法”的思想。分析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征及其影响,可以清晰的感受社会变革带给人们生活的转变,也可以清晰的认识现代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并提供解决思路。
关键词:婚姻制度婚姻原则六礼影响
引言
从清末开始西方思想传进入我国,之后我国就缓慢的向着工业化的方向发展,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生活制度逐渐取代原有的制度。即使经过思想的启蒙,人们思想转变还是跟不上社会制度的转变,它们之间的不适应是当下许多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最重要的特证是:等级分明的家庭内部、个人自由被忽视、家族利益最高。礼法,约束着中国古人的行为,他们也因此养成了对家庭的重视和尊敬老人的性格。古代婚姻不幸福的重要因素是古代婚姻制度限制个人的自由,虽然它存在极大地的缺陷,但是也成功的维护了家庭的稳固。现如今,传统思想依然影响着人们,如父母对已经的成年子女无私付出等。研究古代婚姻制度特征和现代婚姻制度,可以清晰的分析现有制度下的婚姻问题,离婚率逐年上升,子女教养和老年人赡养问题都非常突出。而在中国古代这些婚姻问题并没有那么突出,要解决所说问题需要认真的分析古代婚姻制度的特证、思想基础与现代婚姻制度的不同。只有深刻的认清古代婚姻制度特征,认识到对当代婚姻的影响,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现阶段对我国婚姻制度的研究,大致分为两部分,一个是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另一方面是现代婚姻制度。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时间长,跨度大,各朝各代的婚姻问题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学者们研究婚姻制度一般把宗族制度和家庭制度联系起来,并且史料的铺陈。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宗族身份制度从法制史的角度,有着独到的见解。现代婚姻制度研究,学者们重点大概放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因为这些地方的婚姻制度很有特色。在这些领域的专著主要有郭松义、李中清、翟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家庭》、张国刚的《中国家庭史》、郭松义的《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定宜庄的《婚姻家庭与人口行为》,还有《中国家族法原理》(滋贺秀三)等。主要内容为三个部分: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我过古代婚姻制度原则来源于西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夫一妻原则、同姓不婚原则),它们适用于中国各个朝代。古代婚姻与现代婚姻制度的最大的特点,是它不体现个人意愿。在古代,家族利益高于婚姻价值观,并为服务于封建统治。二、古代婚姻的礼俗。婚礼的仪式产生古代婚姻的效力,“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合成六礼,古代这套程序在向来被采纳。三、探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现代社会的影响。过比古代婚姻制度和现代婚姻制度原则等,分析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特征的深远影响。主要采用综合分析和法理分析两种分析方法。一方面,利用综合分析法,说明古代婚姻制度中的不足,进而对现代社会婚姻制度提供借鉴。另一方面,将古代文言和现代法理学和社会学的术语相结合,运用浅显明了的语言解释古代文言。
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原则
(一)古代婚姻制度基本原则
1.宗法指导原则
宗法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国家政治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一种实行法则。主要是用父亲血缘关系的亲疏维系政治等级,巩固自己的统治的。宗法指导原则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父系家长制传统习惯。宗法制度下的买卖婚姻和包办也是古代的婚姻制度,伦理道德和三纲五常的原则是宗法制度下的婚姻关系的基础,例如家长们对子女婚姻缔结的决定权、婚姻解除关系和婚姻仪式确定等权利。在宗法制度指导下,古代婚姻法便建立并且逐步完善的。男女择偶婚配权在父母等长辈手中,这是中国婚姻制度的一个显著特证。
2.法礼结合原则
非常重视宗法伦理在中国古代社会,历史传统便是道德至上。中华法系的最基本精神是礼法结合、出礼入刑,这也是中华法文化的最主要特征。清朝婚姻制度深受着“礼制”的影响,体现最多的是“夫为妻纲”,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了女人们应当遵守传统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伦理规范。其次,清代婚姻制度在封建礼制的原则之中,还表现于婚姻是家长决定主持,子女没有任何的决定权,实行同姓不婚原则等方方面面。古代统治者在遵循汉儒礼教思想的同时,还不断校正与“礼”违背的法律条文,以便能与礼法更好的融合。
3.不平等原则
儒家的理想封建社会秩序讲究“尊卑有等、贵贱有分、男女有别、长幼有序”,身份不同,其行为规范也有所不同,这就是“礼”,具体为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古代婚姻制度中的不平等,在上有皇帝文武大臣、皇亲国戚,到下平民百姓、小商小贩贫困人民,社会各处体现着不平等。此外,在女性地位方面不平等更突出。一方面是夫妻双方权利地位的不平等,如在婚姻缔结的过程中,古代允许男子婚后仍然可以娶很多妾室,可要求女子在丈夫死后,不允许改嫁,为丈夫一辈子守节。另一方面,女性自身地位内部的不平等,在古代女子被分为良人女子和贱民女子、家中妻与妾之间婚姻地位,都体现出了不平等的特证。
(二)古代婚姻缔结的基本原则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具体内容是详见于礼而于律简的。调整婚姻关系的规则大都存在于社会流行的礼中,那些违反礼法规定的则由律来规范并进行惩处。西周时期就已经形成了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那时的婚姻制度处处体现了宗法礼教对家庭的影响,极大地维护着男尊女卑如此的等级观念。西周时期婚姻制度已经较为完备,影响了之后的两千多年所有的封建婚姻缔结制度的制定。
1.一夫一妻原则
最早在西周时期,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度。古代的妻子一旦结婚就是男方家庭一员,是丈夫唯一的法定配偶,但是除了妻之外丈夫还可以娶其他女人回家并称之为妾,而且这些被称之为妾的女人地位远远不如妻,甚至都不一定称为夫家的一员。之所以妻妾地位差别如此大,是保证将来继承人的确定和稳定,以避免产生冲突影响家族团结。所以封建社会里的一夫一妻制和现在所认为一夫一妻制有很大的不同。一夫多妻制曾在夏商时期盛行,男人的拥有多个妻子,她们之间没有低位高低贵贱,互相平等的。这致使妻子们生下的孩子也都是平等的,就出现了孩子们争夺继承权的问题。他们为此不惜干戈相向引发家族内部的流血冲突,更甚者引发战争国家动荡。吸取了夏商的教训,西周才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度,明确规定家庭女主人的位置,后代的继承权优先考虑妻所生的儿子。西周时期的礼,在贵族阶级在娶妻数量和妻子地位方面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天子可以拥有“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她们品阶各异;诸侯的层次则要低,一生娶不能多于九个女人。西周的礼要求天子、诸侯一生仅能娶亲一次,即使是正妻去世仍也不可再娶妻,而是将妻子原来陪嫁来的媵侄娣等升立继室,就是“一与之醮,则终身不二”。西周时期的礼,强调“礼不下庶人”[1],主要调整贵族范围婚姻关系,对当时的平民没有很大的约束力。传统民间的习俗和社会制度均允许纳妾,男性也乐于纳妾,可真正纳妾的确实少数,这主要因为纳妾行为受制于男性的财力、家规、社会地位等。普普通通的贫苦家庭没那些能力以享乐为目的而进行纳妾,妾往往存在于显赫的贵族和官僚家庭。余新忠学者研究了十二世纪到十五世纪苏州彭氏族谱,最终得出发现,在平民百姓中的纳妾等比例几乎为零,功名偏低(如监生等)的纳妾比例仅为11%,拥有功名(举人以上)或有官职的彭氏族人纳妾比例则高达为25%。据此说明在古代,纳妾男性的比例与其他们支配的权势成正比。古人纳妾一方面为了炫耀自己的权势,另一方面更现实的因由就是传宗接代。《礼记·昏义》表明婚姻的意义在于“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需要说明的是,妾所生的孩子要比妻所生孩子地位低,但如果妻子因一些个人原因不能生育,男方家庭一般就有两个选择,一是休妻再娶二是纳妾,可是娶妻的程序复杂花费较大,基于成本的考量继而就选择纳妾。中国古代家庭的头等大事是子嗣传承,但妻妾之间的争斗总会引起家族的不安宁。因此族规中大多明确规定限制纳妾,一般家庭而言妾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弥补没有子嗣的缺陷,例如在《郑氏规范》中规定:“若年四十无子,许置一人”[7]。
2.同姓不婚原则
古代婚姻制度的另一重大发展,就是实行“同姓不婚”原则。《昏义》云:“昏礼者,将和两姓之好”;《礼记·效特牲》记载:“夫昏礼,万物之始也。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14]。由此可见这一时期人们将婚姻的意义定位主要是着眼于家庭宗族。“附远厚别”、“和两姓之好”清楚看出当时古人把缔结婚姻看做了是一种壮大家族力量的途径,而不是中国古代发现近亲结婚不利生育这种现象。同姓不婚,既不能娶的为妻,也不能纳同姓女子为妾。古代人不娶同姓的女子,除了壮大家族力量的目的,其实重要的原因是家庭伦理:古代的人认为,同姓女同样是遗传于祖先之遗体,娶同姓女为妻就相当于亵渎了祖先。所以,娶同姓女为妻如同是禽兽一般,是有悖人伦的作法,有违宗法和孝道,故而被严令禁止。同姓不婚的传统在整个封建时期都一直延续,变成了整个社会普遍遵守的原则和习惯。但是,所谓血缘上亲上加亲的姑表婚,同姓不婚原则并不排斥,与之相反在当时非常的盛行,在封建时期盛行的姑表亲有着复杂深刻的社会原因。第一点,联姻是中国古代家族来不断壮大势力的普遍方式,豪门大户在婚姻嫁娶时首先思考的是,对面一方的社会地位与政治势力与本家是否可以匹配,简而言之就是两者是否门当户对。门第相当才可婚姻,郭松义学者就曾说:“尽管无法律定规可循,却因厉害关系,存在着许多有形无形的限制,婚配就自然的划分了一个个互不相同高低错落的圈子,若非身份相等,便很难混淆期间。”正是因门第的选择,封建中上层阶级很多情况下是在互相熟系的家族之间进行联姻,我们最熟知也是最典型的,就是《红楼梦》里的贾王史薛四大家族,它们世代联姻,有着盘综复杂的关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大多数情况下,表亲结婚是门第之间的联姻主要形式,美其名曰‘亲上加亲’。表亲结婚这种方式的婚姻在古代十分盛行,大文学家苏轼就曾娶他姨家的表妹。普通家庭娶表亲在乡下更加的流行,民间之所以选择亲上加亲在家庭状况相当之外还是因为便于相处。再者,从家族伦理的角度出发,即使表亲结婚亲近血缘但不违背同姓不婚这一原则。没出嫁的女子谓之本宗,一旦出嫁则入男方族谱便成了异宗。嫁出去的女儿就像泼出去的水一样,很多情景是娘家犯罪也不会株连已经出嫁的女儿,出嫁女的孩非同姓则关系更远,所以,表亲结婚并不违背同姓不婚原则及其更深层次的宗法、孝道。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原则
《礼记·昏义》有云:“昏礼者,合两性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14]古人认为婚姻,不仅仅是双方当事人结婚的私事,而更是联系着两大家族祭祀和传承。两家族是不予承认那些不和礼制的男女婚姻的,他们的婚姻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没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三媒六聘等礼节的婚姻只能称之为野合、淫奔。社会不仅将其视为丑事,就连男女们自己为自己提亲,也是被当成一种丑行。古代男女婚姻的缔结,都要遵循父母之命。简而言之就是婚姻成否取决于父母尊长。家长操持子女的婚姻,家长拥有子女绝对的主婚权,若父母亡故则由兄嫂或其他成年长辈承担此责任。在家长之外,媒妁之言在古代婚姻制度中也有着重要作用。古代的媒婆有两种,官媒和私媒。官媒,则相当于XX机构里的工作人员,负责统计辖区内男女的婚配、年龄、家庭成员等内容,对那些到了一定年龄的男女进行撮合婚配。官媒撮合婚姻当然出于XX行政的目的,是出于保证国内人口稳定的增长以增加兵役和赋税的目的,所以对统治阶级来说适龄青年的婚配同样是件大事。在官媒外民间的为私媒,在结婚之前由媒人进行说和。例如《焦氏易林》里的句子:“女因媒;妇人因媒而嫁;三十无室,媒伯劳苦;执斧破薪,使媒求妇”[6]。在民间也可以不用媒人而由父母或者长辈亲自为子女提亲,只是有媒妁之言更显男方对此婚姻的重视。
(三)古代婚姻解除基本原则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父权和夫权至上,所以传统婚姻的解除里,人们深刻的印象也最常见的即男方主动休妻的。其实要想解除婚姻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在中国古代社会,正如前文所述古代婚姻重要意义即宗庙的祭祀和家族的繁荣,休妻很明显对家族稳定利于,所以,甚至于婚姻两方当事人都没有决定解除婚姻的权力,在父权之下婚姻解除这件事最有发言权的是家族的长辈,只有出现了不利于家族稳定传承的情况时的时这段婚姻才被允许解除。同时,中国古代的统治阶级对于解除婚姻这种事情也是不支持的,要解除婚姻必须要有法定的原因,如果不符合律法明确规定准许离婚的条件就擅自离婚的就要受到严格制裁。纵观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七出三不去原则是最主要的离婚原则,虽然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妻子主动离婚的条件,但实际上三不去、义绝原则的规定就是对妻子权利的保护。
1.七出三不去原则
中国传统社会最重要也最常见的离婚原则就是七出三不去原则,但男方及其家族掌握着离婚的主动权。汉代文献最早出现,规定为:“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不顺父母去,其为逆德也;无子其为绝世也;淫为乱起祖也;妒为乱其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11]这里列举了七种丈夫可以休妻的情况并给出了具体原因,古代人总结出这几种情况出现时,这个已娶女人会就乱家、乱族等不利于家族稳定与团结,为了与其划清界限,就有了七出原则。
三不去的规定:“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现代的意思是:女子如果被休后没有娘家可回、在婚姻中给公婆守了三年孝、或是出嫁时夫家还很贫穷后来变得很富有了。男方在这几种情况下休妻,在法律上不被允许。这里的三种情况,或是女方已经为家里做出了很大贡献、或是女方被休后难以保障生活,从道义出发规定了这三条限制以保护家庭中的妇女。七出三不去原则,适用在整个中国古代,历朝历代的律法对其规定在内容都基本是一致的,只是排列顺序上有所不同。
七出三不去原则规定的出发点是家族利益,并没有考虑个人情感,夫妻情感只是婚姻的附属物而不是婚姻的基础,即使夫妻情感很好也有可能不得不在家庭或家族的压力下解除婚姻(休妻),例如著名诗人陆游的之妻唐婉就是被婆婆休出家门的,他们夫妻俩的感情却很好。
七出的规定在看起来显示了在各种情况下男方拥有离异的主动权,比如:妻子不让丈夫纳妾就是妒,生了病或者多说了话就面临被休弃的危险,即使如此古代男性离异仍不是件容易的事情。首先在律法上讲,休妻受限于三不去原则,如果强行休妻不遵循规定,不但律法上不承认休书的效力,男方而且会受到惩罚,如《唐律疏议》:“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徙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者杖一百,追还合。”大意就是,妻子没有犯七出丈夫就休妻的,判丈夫徙刑一年半,如果妻子犯了七出但同时符合三不去的丈夫强行休妻的,要判处丈夫杖刑一百,还要把妻子追回来继续过日子。唐律同时还规定,假使妻子生了恶疾或者犯了淫戒则不受到上述条款的限制,在明清时期该条依然被沿用竟只剩下了奸淫这一条。其次,不但律法上限制离婚,夫妻离异也要承受巨大舆论压力,特别是在民风不甚开放的明清时期更把它当做丑行。清代方苞就曾说过:“近世士大夫百行不怍,而独以出妻为丑。”依据一些家训,有很多反对出妻的记载。如果有小辈要休妻,则该房的房长或户首要对其进行劝解,即使劝解不成或者查明妻子犯了七出,那么还要长辈们会同商议,有了公论后才可以休妻。最后,由于婚嫁对于中下家庭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休妻之后再娶的花费的巨大的,普通百姓一般很难负担这花销,这也就从现实的物质条件上给男性休妻了限制。
2.义绝原则
在中国古代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妻子承担的大部分是某些义务,而其人格则被丈夫所吸收,明显表现在妻子在婚姻解除方面基本上没有主动权。三不去原则虽然是为了保护婚姻中妻子的权利但本质上是防止妻子被休,因此古代女性想要主动离婚,条件极为苛刻,但也有一种情况:义绝,就是保护女性强制离婚的规定。汉代有记载:“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纪,乱之大者也;义绝,乃得去也。”[13]这是最早的关于义绝的记载。妻子受礼教三从四德的约束,不能够主动离开丈夫,只有在丈夫违背人伦杀了妻子父母情况下,才可以合理合法的离开丈夫。义绝首次写入律法是在唐代,《唐律疏议》的户婚将义绝规定的范围扩大,添加一些内容:丈夫殴打妻子某一亲属,妻子殴打丈夫亲属,或者夫妻两方的亲属相互殴打相杀,都属于义绝,必须离异否将会受到处罚。唐代律法规定的义绝主要着眼于两个家族的关系,家族之间不和睦夫妻就得离婚。宋代的律法规定,丈夫三年离家毫无音信妻子则可提出离婚,丈夫因犯罪被离乡编管,妻子同样许提出离婚。到了明清时期,义绝就剩了三种形式:当夫将妻嫁卖,将妻典故给他人为妻妾,纵容或者逼迫妻与他人通奸时则强制离婚保护妻子利益。义绝原则的规定,在任何朝代基本都十分苛刻,基本上只有丈夫罪大恶极或是行为极大违反道义时才允许女性主动提出义绝而和丈夫断绝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说,义绝原则与其说是站在女性的角度保护婚姻中妻子的利益,还不如说是为了维护社会伦理与道义。
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礼俗
(一)婚姻六礼
在古代社会群婚制度中,婚配是群体内部亦群体之间的随机组合。当人们到了一定年龄,并且举行了成年仪式后,就可以开始群婚生活,那时既没有结婚也没有离异。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婚礼仪式也逐步由简到繁,逐渐形成一套严格的婚礼礼俗以规范婚姻。现在依然如此,我们对这些礼俗格外敬重,正由于这些礼俗的重要性,才让婚姻这种人生大事庄重有序,人们也因此对婚姻更加的珍惜。在古代的社会中,礼是社会的重要的部分,古人也比我们更注重礼,所以古代的社会婚姻习俗比我们现在要严格的多,也繁复的多。“六礼”就是六个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妻,亲迎。西周时期“六礼”程序就已经存在了。“纳采为雁,将欲与彼合婚姻,必先使媒氏下通其言,女氏许之,乃后使人纳采择之礼‧‧‧‧‧‧。问名,问名者将归卜其吉凶。纳吉,归卜于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于是定。纳征,使使者纳币以成婚礼。请期,阳唱阴和,期日宜由夫家来也,夫家必先卜之,得吉日乃使使者往辞,即告之。亲迎,所以重之亲之”[12]。“六礼”程序大体都这样,历代只是略有不同。
1.采纳
“纳采”,即采择之礼,男方家长有意并主动向女方家长提亲。如果两家条件差不多“门当户对”,接着就请媒人去女方家,替男家说媒,问明女家里未嫁之女的属肖年龄,最后找一个相信的算命卜卦的术士来合婚。如果男女双方生肖属相相克,则不能成婚,例如属马的不能配属牛的,属鼠的不能配属羊的人,也有熟语“鸡猴不到头”,“羊鼠一旦休”。如果两者属相不相冲克,男方就以雁为礼正式求婚。以雁为礼是取雁为候鸟、守信守约的意思。
2.问名
“问名”为男方家写信打问女方的姓名、生辰八字和她生母的姓氏。“问名”更早的时候也称为“换龙凤帖”或是“小定”,其实就是更换庚帖。主要仪文是双方交换正年庚,除了男女出生年月日以外,还详细注明两家三代及主婚人姓名、居住地、荣衔、职称等,表面看来似乎是男女当事人个人的事,实际上是了解两个家族的来历,并没重视结亲男女本身。“门当户对”“齐大非偶”的意义自然显示出来了。
3.纳吉
“纳吉”,是男方家将女方姓名、生辰进行占卜,得到了吉兆,继备礼告知女家。通过前面的问名程序,男方家已知女方的生辰,男方就在宗庙里占卜,并且派人告知女家卜辞吉凶,最后才能决定是不是适合成婚。问卜一定选在宗庙,这意味着结婚不仅由父母决定,还要得到已故去祖宗的批准才行。古人深以为意的,结婚是关系未来传宗接代、继承香火。如果纳吉出现的是坏预兆,则这门婚事两方家长都不会同意。
4.纳征
在春秋时期,“纳征”则称为“纳币”,即纳聘财。“征”也同“徵”,“徵”意思是“成”,婚约的确定是男方选择吉日向女方家送上聘财。丝织品为大多数情况下的聘礼,在贵族层次里的还要加上玉器、兽皮等。纳征礼是男女能否成婚的关键步骤。男女如果没有经过纳征礼,则不交不亲,且不能相见。双方都非常看重纳征,有“无币不想见”和“非受币不交不亲”一说。至于纳征礼的轻重,就取决于两方家庭的身份地位了,各个朝代具体内容不尽相同。
5.请期
“请期”是指男家与女家商议正式成婚的日期。在古代社会,迎娶吉日的选择多数由男方家庭占卜算定的,然后再请媒人去照会女方家庭。如若男方家单独选定选定日期,请期称为“告期”了。请期是进行亲迎的一个信号。
6.亲迎
“亲迎”,是最后成婚的仪式,是指男方经过跋涉到女方家迎娶女方。古代社会里,男方一定要亲自去女方家迎接新娘,故称“亲迎”。亲迎之日,男家乐工仪仗吹鼓作乐,一路吹吹打打才把新娘接回家中。通过六礼可以发现,家族家长掌握婚姻的决定权,作为当事人的男女双方是不能左右自己婚姻的。传统门当户对的观念不断因这种婚姻制度逐步加深,并且在婚姻的缔结过程中媒婆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媒婆在其中得到好处利益的,这也使得这种婚姻制度有着某种意义上买卖的性质。
(二)婚书与聘财
《周礼·地官·‧媒氏》有“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一句,据此发现西周时或许要求男女结婚要经过官府登记。在出土的梦云秦简中可以看到在秦代就有对结婚的“已官”和“未官”之分,这说明当时秦代XX是要求婚姻必须进行登记的。自秦以后,就没有哪个朝代要求婚姻必须经XX登记,在民间就有“婚书”和“聘财”来证明婚姻关系的达成。
1.婚书
“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16]律疏解释律注“已报婚书”为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元朝法令曾明确规定婚书不许用“彝语虚文”,聘财的种类数量要严格写明,并且采取“合同”文书的形式,双方家长亲自签署才可生效。若不具备这形式要件的婚书均在裁判时认定为假伪,是无效婚书。明清时期的法令对此却缺少相关规定,再具体判案时按照袭用前朝法令的原则,即有对于婚书相关条例,故聘财仍被认为是判断婚书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
2.聘财
聘财指的是男方为迎娶女方而对女方家下的聘礼。在古代社会,聘约成立的重要标准就是聘财。“婚礼,先以聘财为信。故礼云:聘则为妻。即受一尺以上,并不得悔。”[16]虽然双方当事人或许都未曾谋面,但只要女方家长接受了男方的聘财,则男女二人在法律上已建立了婚姻关系。在唐律中,若女方家长在接受了男方聘财,却又更许他人者,则处杖一百;已成婚者处徒一年半并罚金,且女继追还前夫。元代法令按户等设定了聘财的限额,并减轻了悔婚的处罚力度。明清时期的法律对此也有规定。
三、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总结和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一)中国古代代婚姻制度的总结
传统婚姻制度向现代的演变混杂着许许多多的复杂社会因素,包括社会经济、宗教、法律、教育、等因素。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社会生产力决定着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方向。当社会发展旧的生产力发生变革,婚姻制度也会为适应这种变革而发生变化,婚姻制度总是与相应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制度相适应的。婚姻有两方面的意义,一个方面婚姻是个人的自由权利的行使,另一个方面婚姻具有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的社会功能。所以,婚姻制度总是兼顾这两个方面。依据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征,我们发现它极度忽视婚姻的个人意义,更加注重它的社会职责。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有三方面的特征:保障父权与夫权,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并且忽视或牺牲了婚姻中男女二人的幸福。存在的任一制度总是与它所在社会生产力相一致和适应的。在中国的古代社会,低下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那时人们的思想境界腐朽落后。为维护自身的统治,统治者才制定了苛刻复杂的婚姻制度。婚姻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以适应新的更高水平社会生产力。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是封建阶级社会的产物,当然有腐朽和落后的一面,但古人留下的整套婚姻制度并不是一无是处的,我们也不能一概而论彻底的否定古人留下的东西。现代社会离婚率不断上升,和现行宽松的结婚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对古代的婚姻制度中对现在社会有益的部分借鉴应用,以完善现代社会的婚姻制度。研究古代婚姻制度的特征,有利于对现在社会婚姻问题的反思和解决,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现代的影响深刻深远。
(二)现代中国人对婚姻家庭的责任感
在中国古代婚姻被君主、社会各类成员所重视的。“婚姻是爱情的坟墓”是年轻男女们常说的一句话,但是古代的年轻人却没有这么说过。在古代,绝大多数的人对伴侣不离不弃、忠贞不渝、从一而终,这种情怀至今想来仍然回肠荡气。中国人的责任感,对家庭的担当,对婚姻的使命感,之所以不同于西方,就是受到中国传统婚姻文化的影响。俯察我国古代悠久的历史,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古代婚姻制度下的婚姻比现代人的婚姻总体上是稳定很多的。“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虽然有个人情感的因素,但也是古代婚姻制度一种磅礴力量的体现。
(三)媒妁效应与现代人相对含蓄的求婚方式
媒妁之言的效用依然广泛影响着当代的中国人,催生了各类各色的婚姻中介存在和盛行。在当下社会里,人的文化修养越高,他的求爱方式就越是含蓄,在这方面就能窥视到中国古代婚姻的痕迹。现代社会里,有着特别多的剩男剩女,剩男剩女就是对一些已经过了结婚的年龄而还是选择独身的一类人的称呼,这种现象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一社会问题的成因有很多,但主要是因为现在的社会状况。现代社会里人们压力都很大,不少一部分人把自己的精力都放在工作上为了追求自己理想的事业,很少时间考虑个人生活以及婚姻问题,还有一些人是眼光高等总找不到认为合适的。有限的活动圈子限制了人们寻找伴侣,所以很多情况下通过中间人介绍去寻找中意对象是一个很划算合适的方法。源远流长的媒婆文化,这也是现在继续存在的现实依据。
(四)“门当户对”理念依然存在
现代婚姻在礼俗上与古代婚姻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基本简化了古代婚姻里那繁冗复杂的程序,传承了一些核心适用于今天的内容。如今的社会,中国适婚男女在谈婚论嫁的时,学历、工作、家庭背景等还是特别重视的。如果只从积极的角度讲,这就是对家庭负责任的现实主义态度的体现。
(五)“父母之命”的现代影响
所说的对“父母之命”的借鉴,不是像古代那样父母决定子女婚姻,而是父母对子女婚姻把好关,在婚姻方面给子女提供行之有效的建议,防止他们因冲动葬送一辈子的幸福。有许多离婚夫妇都是因为当初脑热,结婚后才发现不适合,矛盾重重,最后只能选择离婚。现在男女恋爱和结婚,大都是按照当事人自己的意思来完成,即使一些情况下父母反对也是无用的的。但是,父母在社会上上的经历比子女要多很多,丰富的社会阅历,很某些情况下热恋的男女是不能正确理智看待自己的婚姻,这个时候适当听取一下自己父母的意见是非常可取的。
结论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最重要的特证是:等级分明的家庭内部、个人自由被忽视、家族利益最高。礼法,约束着中国古人的行为,他们也因此养成了对家庭的重视和尊敬老人的性格。古代婚姻不幸福的重要因素是古代婚姻制度限制个人的自由,虽然它存在极大地的缺陷,但是也成功的维护了家庭的稳固。现如今,传统思想依然影响着人们,如父母对已经的成年子女无私付出等。
参考文献:
[1]张帅,张娜.唐代婚姻法律制度探析[J].黑河学院学报,2021,12(04):167-169.
[2]孙晓.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与观念的演变[J].人民论坛,2021(16):110-112.
[3]闫爱民.早期赘婿与古代婚姻的演变[J].人民论坛,2021(33):110-112.
[4]王晓燕.周代婚姻礼俗问题研究[D].黑龙江大学,2021.
[5]臧艳明.清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研究[D].山东大学,2020.
[6]张毓杭.《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J].文物鉴定与鉴赏,2020(02):58-59.
[7]董曦琰.论我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律的立法精神[J].福建茶叶,2020,42(04):400-401.
[8]李腾.唐代婚姻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20(11):115-116.
[9]厍文妍,安晓.从裕固族传统婚俗看古代婚姻“六礼”及其当代遗存[J].中国民族博览,2020(12):99-101.
[10]吉晓杰.对古代婚姻配偶人数和范围的理解[J].法制博览,2019(03):228.
[11]王艺晓.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制的演变[J].法制与社会,2019(05):235-236.
[12]吴秋红.责任、和谐: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优秀传统的史鉴价值[J].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19,39(01):105-109.
[13]余威龙.我国古代婚姻制度沿革及其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9,39(07):9-12.
[14]叶煜.《诗经》:解密中国古代婚姻制度[J].公民与法(综合版),2019(09):39-42.
[15]孙仪来.汉代重亲婚姻研究[D].河南大学,2019.
[16]翁成龙.婚姻制度的动力机制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9.
[17]李珊.唐代婚姻解除制度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9.
[18]潘文波.中国古代结婚制度之演变及其启示[D].湖北大学,2018.
[19]冯雪.清代婚姻制度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8.
[20]刘盈皎.从礼教束缚到自由平等——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的近代化变革(1911-1930)[J].政法论坛,2018,36(04):160-167.
[21]马心怡.谈“七出”制度对当代婚姻制度的启示[J].才智,2018(16):198+200.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1158,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1865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