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的发展

  摘要

刑事速裁程序是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统一立法的形式将其规定为刑事速裁程序,以便与普通诉讼程序、简易
程序的刑事诉讼程序相区别。关于刑事速裁程序的明确,极大程度上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推动了案件繁简分流,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目前,刑事速裁程序从最初试点的开展到正式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持续推进了几年的时间。总体来看,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和建立有效缓解了当前我国总体的司法审判储备存在欠缺,而现实中各类刑事案件数量却与日俱增的局面。多地基层法院都积极适用并且取得了不错的工作成效。但与此同时,现实的工作运用中也发现了关于刑事速裁程序的的诸多弊端。比如就目前而言,其适用的范围比较窄、值班律师参与不足、当事人权益得不到保障等等。在此背景下,本文对刑事速裁程序从立法环节到现实运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供相对应的建议,希望对于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存在不足之处处予以完善。
关键词:刑事速裁程序;诉讼效率;权利保障

   1.绪论

  1.1选题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中不稳定的因素也在增加,表现比较明显的就是刑事犯罪率的攀升。近些年来,我国“轻罪入刑”的趋势也不断加强,使得现实生活中一些没有那么严重的刑事案件数量飞速增加,但是我国在对法官的培养上,尤其是能够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数量相比较而言较少。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案多人少”和诉讼周期过长的问题不仅极大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量,也影响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公信力。因此,在2018年的时候我国XXXX常务委员会决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其中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了明确,以立法的方式将刑事速裁程序作为独立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一种诉讼程序。
目前,刑事速裁程序从试点到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已经推进几年时间。从所取得的成效上来看,刑事速裁程序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资源不足和刑事案件数量激增的矛盾,不失为一种积极意义的探索。但刑事速裁程序在司法实践适用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值得去思考。

  1.2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针对目前我国学界的研究现状,笔者将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借助实证的研究的手段,对于刑事速裁试点在现实中的运作情况进行调查,并且对其作出横向对比,比如各地区之间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哪些差异。二是研究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运行的时候,存在着哪些价值选择。三是着重探讨刑事速裁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具体存在哪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又当以何种方式予以解决。综观以上分类研究,目前学界都是以刑事速裁程序作为研究的主要对象,但是对刑事速裁程序的研究并没有专门的著作。
李本森所著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实效检验—基于12666份速裁案件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中,通过对12666份速裁案件裁判文书样本的分析,发现审前效率、缓刑适用、值班律师等方面都存在问题。作者认为,速裁程序的立法应当加快案件的审前流程,在提高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适用率的基础上,缩短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规范速裁案件量刑指南,避免量刑在区域之间、犯罪类别之间的严重偏差;在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基础上,考虑实现速裁案件的强制性律师辩护,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汪建成在《以效率为价值导向的刑事速裁程序论纲》中从适用范围、强制措施、证明标准、法律援助、审理方式、审级、量刑、速裁法官以及裁判文书等方面形成了对刑事速裁程序的刻画,进而作者提出,刑事速裁程序应当是在审判过程中的主要结构,但必须要以效率价值为主引导,在一些程序和证据上都需要对其进行简化,但必须依照自愿前提。而在刑事速裁的一些方面,比如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对于减轻量刑合法化,以及培养速裁程序法官等等都需要社会和相关部门更多关注。
李倩在《诉讼分流背景下刑事速裁程序评判–以德国刑事处罚令为参照》中提到了在司法实务中速裁程序适用意愿不高、庭审虚化突出的问题,有些省份法官仅仅是为了考核指标而选择适用速裁程序。作者认为,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案件诉讼分流的设置是必要的,在我国刑事犯罪圈日益扩大,轻罪日益增多,司法负担日益加剧的情况下,可以在将速裁程序改造为“书面审”模式之后,将其与不起诉制度,作为实质审判“之前”程序分流的具体处断措施进行统一考察。
1.2.2国外研究现状
现实中的刑事快速审理程序已经开始逐渐发展完善,其涉及范围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等。在理论层面,研究成果颇为丰厚,这些理论成果在一定程度上为现实的实际运作起到了一定作用。笔者对于个人能获取的资料途径进行搜集,最终发现国外也有一些程序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比如,德国处罚令程序、X控辩交易程序和日本快速审理程序。主要研究的代表作有,费舍尔的《辩诉交易的胜利–X辩诉交易史》、者田口守一的《刑事诉讼的目的》增补版等著作。
在世界范围内,德国是一个实行处罚令程序的国家。在其法律中明确提出:
“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需要对于案件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判断,如果其情节比较轻,那么法官和陪审员在进行审理的时候,没有必要一定要按照传统的庭审,而是可以在监察机关的书面之上,对于嫌疑人直接进行审理”。当前在德国的法律中也明确强调,这种程序必须在较轻的刑事案件中使用,一旦其情节程度超过较轻的范围,该程序就不能被使用。而该程序的启动需要依赖于检察官主动提出申请才能使其顺利启动,其拥有的权利还包括量刑等方面,但是这种权利被追诉人并不具有。在一般情况下,处于基层法院的法官可以进行独任制胜利,
综观德国法律中的处罚令,其在设计上比较合理,能够最大程度的发挥司法资源的作用,进而确保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对于被告人而言,合理的诉累的降低能够彰显社会对人权的重视,而且兼顾了平等性和科学性,这种统一的价值观念更容易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并为不同国家所接受。
在英美法系中,辩诉交易非常典型,而且X又是其代表之一。具体而言,其是在进行庭审之前,检察官与律师等人在一些庭审问题,比如量刑和定罪等方面进行协商,根据协商的内容,检察官可能会对其原有的指控作出更改和修正,以确保被告人有罪答辩。在X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其自始至终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一环,而在案件审理中这种制度的使用也比较常见。根据数据显示,目前有90%的案件在审理中都使用了这一制度。使用这一制度的案件通常结案比较快,效率也远远高于传统的刑事案件,更摆脱了以往大量案件积压特别严重的情况,使得以往繁重的法律工作得以大量缓解。虽然会出现控方对于案件的证据掌握不足的情况,但是在此制度下,控方仍然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审理。自从辩诉交易产生后,就受到了社会的广泛重视,其运用效果也受到社会认可。尽管在X还存在一部分的民众对于该制度的运用存在质疑,但是现实是,面对刑事案件不断上升,而法官等相关工作人员的数量却维持不变的情况下,这种制度的确使得X的司法资源得以最大限度发挥,由此可见,在X刑事司法制度中,辩诉交易已经成为其不可分割的重要环节。
而在日本,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刑事简易程序一般可以归为简易命令程序、简易公审程序、即决裁判程序三种。其中的简易命令程序的主要目的就是使得被追诉人认罪的案件可以以较快的速度得以处理。但是,一些案件不能适用该程序,比如死刑以及无期徒刑等。其主要适用范围是量刑在一年以内的案件。在简化程序中,一般会经过检察官进行起诉书宣读,进而根据起诉中的内容进行有罪的答辩,而法官则需要对于检察官以及被追诉人等方所给出的建议进行参考并作出相关的判决。决裁判程序主要是为了应对社会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情况下,交通刑事案件所设立的。由此可见,日本的快速审理模式主要是在对案件分流的情况下得以实现的,这也体现出对司法效率的追求。

  2.刑事速裁程序的概述

  2.1刑事速裁程序的含义

刑事速裁程序在运用的时候,必须要对案件有着基本的了解,并且有充足的证据,且被告人资源认罪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中所使用的案件主要包括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抢夺、盗窃、诈骗、寻衅滋事等犯罪情节较轻,且其刑期极有可能仅仅为一年以内的。在严格遵循适用法律基本审理原则、保障案件当事人依法诉讼审理权利、确保案件办案服务质量的基本前提下,简化案件诉讼审理程序、缩短案件办案审理期限的刑事工作机制。

  2.2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背景

针对当前我国”案多人少”的实际矛盾,每位主审法官平均一年的审理案件在几百件,诉讼审理效率与提高诉讼案件质量的双重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工作现状的主要矛盾。为了更好适应社会发展的时代需要,我们需要一种法定、完备的司法程序在我国进行实际操作,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提升刑事诉讼审理效率,减轻法官们在办案时的压力;为了更好的有效优化资源配置,让简单的诉讼案件能够更加快速准确的得到审判,法官可以有更多的精力、时间去投入到复杂或者疑难的诉讼案件中,保证每一步的准确,保障人权,刑事速裁程序应运而生。随着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正式出台,刑事速裁程序在我国经历几年的改革试点之后,终于正式载入我国立法。

  2.3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

2.3.1构建完善多层次的诉讼程序管理体系,优化资源配置
原有简易程序已经对传统程序进行简化,而速裁程序则是进一步对简易程序进行简化,对于不同程度的案件进行分类,将其分别归类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形成多层次全面覆盖的诉讼程序体系,最大限度的发挥司法体系的效率,实现了案件难易与刑罚程度和审理程序相结合的体系。这种方法和程序也基本符合世界司法发展的趋势,比如在意大利就需要按照案件的严重程度将其分为
简易审判、依当事人要求适用刑罚、快速审判、立即审判、处罚令5种简易程序。而日本也设置有四种审理程序,德国则设置了处罚令程序、快速审判程序和辩诉交易程序。这些审理过程都非常的灵活,而且能够满足不同案件的需要。
效率价值是速裁程序价值的核心,也是为解决案件繁多与办案法官不足问题的初衷,从2018年10月实行即日起,全国各地基层法院在学习速裁程序具体要求之后逐步进入实践运用,在多地基层法院的微信公众号上可以看到真实的实践效果,多数的文章报道都以“几分钟裁决一起案件”等标题展现。显而易见,速裁程序带来的减轻司法压力的效果十分显著。当时出台后正逢笔者在基层法院实习,深入感受到了落实的积极性。当天司法部文件下达后,刑事审判庭立刻组织了会议学习交流,第二天就适用速裁程序进行案件办理,大多都是危险驾驶案件,庭审只需5分钟,案件流程也非常准确流畅,极大节省了法官、被告人多方面的时间。同时停止使用了原来检察院的起诉书模板,增设程序适用的建议以及量刑建议,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司法公正。
2.3.2强化司法人权保障,保证程序、实体公正
被告人对自身的行为认罪并认罚是速裁程序的法律前提。作为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两大制度改革的重要亮点,速裁程序可以说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力组成部分。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需要向被告人详细讲清认罪认罚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确保案件被告人能够了解并充分理解认罪认罚的深切法律内涵,被告人不仅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要对适用速裁程序表示同意,这些工作流程都充分确保了被告人的合法知情权,另外,值班律师制度也从侧面有效保证了被告人的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值班律师的专业法律咨询能够帮助到被告人最大程度上的了解专业知识。以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速裁程序多个方面得到有效保障。
在刑事速裁程序不断追求提高诉讼程序效率并满足确保诉讼程序公平正义的需要同时,速裁程序的追求实体公正也同样不能被我们忽略。速裁程序本身就是适用于案情简单的案件,所以在侦查审判环节,认清案件事实、定罪量刑等方面都会比较清晰明确,很少会出现因为某些环节或者证据的问题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

  3.刑事速裁程序的具体适用

  3.1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

在我国刑法诉讼法的第二百二十二条的第一款中对于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三个条件,首先是刑罚其位于三年以下,其次是人民法院确认案情客观全面,符合实际,另外,获取被告人自身的同意和允许。

  3.2刑事速裁程序的排除情形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对于不能适用形式速裁程序的案件也作出了规定。首先是被告人自身的能力不完整或者无法控制自身能力的人,比如聋哑盲等人群以及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其次是该案件在社会中引起较大轰动和影响的,以及在一些共同犯罪案件中存在部分嫌疑人对使用刑事速裁程序具有异议的,和被害与被告双方之间没有在民事诉讼赔偿等方面达成或签订协议的,甚至包括任何附带性的协议,这些情况都是不能被适用于刑事速裁程序。

  3.3刑事速裁程序的程序启动

在速裁程序的适用上人民法院具有最终的决定权,而人民检察院仅仅只有建议权。在我国刑法的第二百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使用建议权,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申请。不过最终是否采用速裁程序仍需要经由人民法院进行决定,对于人民法院认定不符合的案件,需要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而对于一些案件,可能检查机关没有使用建议权,但是人民法院最终决定适用速裁程序,人民法院需要征集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意见,当被告人本人同意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最终采用。

  3.4刑事速裁程序的审判程序

在审理方式上,速裁程序必须开庭审理。经由速裁程序处理的案件一般是自愿性质认罪认罚类型。在开庭过程中,会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事实进行重点核实,这不仅上有助于提升刑事案件诉讼审判水平,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审判程序的公正性,该种审判形式合乎相关刑事诉讼制度,因而速裁程序一般都依据审理流程开庭,未做出较大突破。此外,为了确保司法诉讼公平、公正、合理,使其形成一个控、辩、审关系平衡的结构,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要求委派相关人员参与到立案出庭中,以使得司法公诉公平。

  3.5刑事速裁程序的程序转换

刑事诉讼法第226条法律条例中,人民法院在对刑事类案件实施公开审理裁决过程中,如果有相关证据表明被告人没有构成犯罪行为,还达不到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标准,而被告人却违背自身意愿,主动陈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亦或是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相关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此时,应该由速裁程序转至简易程序,在进行案件的重新审理与判定。

  4.刑事速裁程序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4.1案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2018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适用速裁程序,但是根据法院的相关数据统计,在所有的刑事案件犯罪行为中,全国大概有一半以上的案件判处大多数是一年或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等,同时,在所有判决生效的案件中,判处5年及其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等占据案件不低于80%。实际上,不管是从社会危害层面而言,还是案件本身所具备的复杂性而言,上述所陈述的相关案件与速裁程序正式执行的案件没有较大实质性差异。针对这类型刑事案件,如果将其排除在速裁程序审理范围内,这无疑是不符合实际要求的。这样做不仅无法满足案件审理的实践需求,同时也违背了高校诉讼审理的初衷,而且只会让审理过程变得更加复杂,以致达不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综上所言,笔者认为在现有的速裁审理程序中,由于它的适应面比较窄,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4.2案件办理流程衔接不畅

侦查、起诉、审查是案件办理流程的组成部分,但是往往速裁程序的效率体现在审判阶段,侦查环节往往缺少相关书面的材料支撑。对于速裁程序侦查环节的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未作出专门规定,那么极大程度上会导致办案人员对于使用速裁程序的消极态度以及侦查的拖沓。刑事速裁程序的启动权在于法院,检察院只有建议使用的权利,公安机关则没有权利,势必不会高效和有动力的完成工作。相关侦查机制规定的缺失空白势必会导致案件办理流程中存在问题。

  4.3适用速裁程序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值班律师参与不足

律师往往通过起诉意见书和量刑建议书了解案件事实,并未参与阅卷。首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并没有提到值班律师是否享有阅卷权,绝大多数律师仅仅提供了一般性法律咨询和权利告知,很少对被追诉人核实案情或者帮助其申请调取证据,根据相关规定,文件都以原则性的表述值班律师职能为主,对于会见的具体操作流程未作出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和具体规范的缺失导致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律师处在尴尬的地位上,检察机关为了完成工作,快速审结案件,对于值班律师很可能存在抵触情形。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为了提高效率,会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优越性,这使得被告人为了获取减轻刑罚的机会而不会更深层次的考虑自身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从而并不会主动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笔者在实践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往往都是听到免费法律援助而选择律师,而值班律师大多时候都是摆设,根据排班时间到岗签到,很多时候一个法援律师担任好几个案子,多数精力都会在别的被安排的案子身上,阅卷、签字等有效时间极其少。
同时值班律师费用比较低廉,资深律师并不会将精力投放其中,所以只能让刚刚进入行业的实习律师通过接触实际的案情积累经验,然而经验的缺乏和专业知识实践能力的不熟练并不能很好的提供专业的帮助。

  4.4庭审程序过程形式化

刑事速裁程序之所以审理效率比较高效,是因为弱化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环节,庭审作用不能充分体现,整体上偏形式化。多地基层法院都会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几分钟”审结案件等标题来凸显速裁程序的效率,但事实上成了格式化流程,宣布开庭、公诉人简要宣读案情以及量刑建议,被告人当庭确认认罪,当庭宣判。判决书的制作也俨然成为了套模板的工具,如危险驾驶罪的判决书基本是从同种类型案件从起诉书上复制粘贴案情后,根据酒精含量来决定最后的刑期、罚金。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公诉人出庭只是宣读案情以及量刑建议形式化。被告人在开庭前已经收到了起诉书,所以已经了解案件事实并无异议。在数字化时代丰富的今天,宣读起诉书的工作是可以通过文字投屏等方式达到同等作用,在一些地区,普通话并不标准或者带着口音的宣读往往也会存在一些听不清的问题,比起文字展示,更是略显不足。

  4.5当事人权利得不到保障

刑事速裁程序应用于简单的案件背景,在相关事实调查及取证中都比较容易与方便,当事人对案件很少存在争议且能自愿认罪。实践中案件办理系统的期限往往比较死板,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为了尽快地达到最终判决目的,会提前告知被告自愿认罪认罚的好处,通过速裁程序能够达到量刑减轻的目的,对于罪名的确定和后果并没有进行清楚讲解,特别是有些被告人法律知识欠缺,就算被告知,专业的术语对他们来说也是极其困难去理解的,同时法庭辩论与证据审查环节的简略使得法官对于文书的真实性也得不到具体审查。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国在相关法律条例中有针对刑罚减轻、从轻的处罚标准,当然这是有一定幅度要求,其目的是为了能够让审判人员对案件有一个更为准确的把握和理解。但在现行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中,并能够没有针对从轻、减轻等处罚标准幅度进行量化,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检察官、审判员更多的自由裁决权,从而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由于这种含糊其辞的语言使用,会使得刑事判决缺乏公信力,让被追诉人对其失去信心,同时也容易形成腐败现象,使得被害人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及保障。

  5.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建议

  5.1适当扩大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通过对比现行刑事诉讼法和速裁程序试点时的规定办法,可以看到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被扩大,从原来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适用条件提高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在相关试点工作的实践中不断总结与提炼出来的执行经验,这也是在诉讼案件量急速上升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但是从全国范围内所搜集与罗列的法院判决结案的情况来看,在所有的刑事案件犯罪行为中,全国大概有一半以上的案件判处大多数是一年或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等,同时,在所有判决生效的案件中,判处5年及其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等占据案件不低于80%。对此,我认为速裁审理程序也是非常适用于5年以下的刑事案件类型的,非常契合实践需求审理程序。
刑事速裁程序也把一部分案件排除在外,笔者建议将盲聋哑人实施的轻微刑事案件纳入速裁程序范围。盲聋哑人只是存在生理缺陷但是智力并不存在问题,这类案件在专门的相关辅助人员的帮助下可以使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而采取普通程序耗费的精力、时间其实相比而言毫无意义,所以在实践中,降低一些规定适用的限度对于缓解我国司法实践的办案压力具有重要作用,也与如今的刑事司法制度发展内涵相一致。

  5.2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运作机制

在速裁程序适用中要充分发挥检察院在公检法三机关中的纽带作用,应尽可能地对侦查、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这三方的工作进行有效协调,这样才能加强配合程序,提高办案实际效率。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如果所调查取证的案件事实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属实,则相关公安机关人员应该及时予以告知,与此同时,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证据后便可提前介入侦查审理中,及时掌握与获悉案情进展及相关证据材料,以此确保所搜集到的证据充分没有遗漏。在侦查结束后,侦查工作人员会将案情资料移送至检察院,此时,检察院会成立专门小组对案情展开分析,并建立速裁程序流程,将案情形成符合速裁程序的法律文书,进而移交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审判生效。
目前在适用速裁程序的过程中,各地司法机关也进行了探索。以太原市万柏林区为例,万柏林区法院与万柏林区公安分局、检案院、司法局联合出台了《万柏林区执法办案中心速裁案件工作流程(试行)》,按照“物理集中、规范管理、功能聚台、服务实战”的思路,建成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执法办案中心,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简化办案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认罪认罚速裁案件,把握在24小时以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

  5.3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值班律师制度

宏观层面来看,应该在《刑事诉讼法》条例中,对于律师值班要求及流程进行明确规定,出台援助律师驻看守所、法院制度细则,加强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刑事速裁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多个角度充实丰富值班律师制度的立法规定,各地基层应当根据本地发展的需求化程度来制定相关办法。
从微观角度来说,对于律师参与积极性不高、专业素养欠缺的问题,可以在年度考核中把参与律师值班工作纳入,对于表现积极、优秀的律师及律所提出表彰。与此同时,还需要给值班律师适当的经费补贴,并定期开展专业知识培训,以此提高律师专业素养及业务水平。

  5.4加强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模式创新

数字化庭审时代的社会飞速发展,各个领域都逐渐地受到了科技进步发展的影响。大数据应用技术也在信息技术传播下不断推动与发展,给各个领域带来变革性发展,在这种大环境下,审判程序也应顺势而为,积极主动地求变革、求发展,不断推动审判程序创新,使得速裁程序办案效率得以提升。如远程庭审案件的实施,借助网络实施在线办公,解决网络化诉求,在远程网络环境中完成各大庭审环节,并且有视频予以记录。在目前疫情防控的大趋势下,网上远程开庭“无接触审理”的审判方式已经在各地被广泛运用,那么在以后社会生活恢复正常后,该种审判方式也是可以考虑逐步规范运用于实践中。

  5.5完善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机制

针对被追诉人的权益保障,首先,应该明确规范相关法言法语,如“可以从宽”建议改成“应当从宽”,因为“可以”词性不严谨,既有可以之意,也有不可以之意,因此,这给予审判员的自有裁决权限比较大,极大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现象,以致使得被追诉人在相关违法事实同意中仍然无法得到从宽处置结果。结合现有《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条例规定,如果被追诉人存在主动认罪认罚,并积极给予被害人不同程度的赔偿,便可以尽量争取到调解或和解协议。为“从轻处罚”做相应准备,这样才有助于推动案件的高效执行。应在庭审过程中,坚持做到“三询问两听取”,即是指在庭审过程中便当众询问被追诉人对于所程序的犯罪事实、询问量刑建议、以及询问案情适用速裁程序,并认真听取被追诉人在最后环节所进行的内容程序,以此确认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属实,同时还应积极听取与采纳被害人及其他辩护人的意见。
针对被害人诉讼相关的权益保障。大多数刑事案件来说,被害人及其家属都承担着不同程度的精神及物质方面的损失,对此,应该获得公允补偿待遇。所以,在立法方面,应该建议增加被害人及其家属相关的保护权利,例如,应该积极赋予被害人寻求法律援助的权利。法律援助最为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能够针对案情中存在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如经济困难人群)可提供无偿法律帮助。

  6.结语

自刑事速裁诉讼程序改革试点工作的进行以来,已经连续多年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和成就。刑事速裁试点程序有效地彻底解决了我国速裁诉讼出现的案多与人少的矛盾,实现了刑事速裁案件的数量繁简管理和分流,提高了刑事速裁诉讼的效率、合理地分配了司法诉讼资源。刑事速裁诉讼程序改革试点的成功开展开创了近年来我国刑事实验性速裁立法的学术先河,为近年来我国刑事速裁诉讼程序的理论构建和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由于《修正草案》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和规范化,导致刑事速裁程序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近年来我国刑事速裁诉讼程序的理论应用现状和发展进行了分析,针对庭审程序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提出了关于完善目前我国的刑事速裁庭审程序的一些思考。

  谢辞

凡是过往,皆为序章,行文至此,也意味着我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回想过去的四年时光,心中有太多的不舍,当然,更多的是感激。
学贵得师,亦贵得友。在大学期间有幸遇到了学识渊博又平易近人的老师,结识了一群朝夕相处、互相帮助的同学,祝愿大家前程似锦,未来可期。同时要特别感谢我的论文导师,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耐心指导,从选题到开题报告,一遍又一遍地指出存在的具体问题,给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借此机会,还要感谢辛勤养育我的父母,感谢他们在我求学路上默默的支持,希望家人平安健康。
2020年新冠疫情席卷神州大地,我在家中完成论文的撰写。感谢强大的祖国成为了我们每一个国人坚强的后盾,感谢这次疫情中的最美“逆行者”。正是因为有他们,我们才能等来春暖花开。待疫情退去,愿山河可无恙,人间皆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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