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多人少”是当前我国基层司法治理较为突出的问题,而“枫桥经验”恰好是发掘群众的力量,学习它的时代价值,寻
找其与基层司法治理的连接点,从而改善基层司法治理现有的困境。当然,“枫桥经验”的融入过程必定不是一帆风顺的,其中公权
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矛盾,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博弈上表现了出来,这反应出了我国司法制度设计与基层司法建设之间碎片化、
不健全的问题,包括在社区矫正视角下发现并延伸出的基层组织问责风险与透明度问题。但面对这些问题,基层司法治理可以通过完
善基层司法治理体制,发展多元协同治理模式,将程序的公正作为提出普遍信任机制的前提,同时在社会力量培育机制完善的情况下
让法院发动群众和贯彻法定职能来加强基层司法治理。这对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必然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枫桥经验,基层司法治理,基层组织,社区矫正
前言
随着我国法治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我国在基层司法治理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案多人少”的现象。一边是
民众在耗费了大量时间、金钱等成本之后,其问题却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这使得民众对司法机关逐渐失去信心;另一边,司
法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也陷入了“吃力不讨好”的泥潭中。20世纪60年代初,在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县由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的“发动
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经过xxxx同志的批示,成为全国政法战线的一个
典型。
深度发掘“枫桥经验”XXX的精神内涵,能够很好的强化基层组织和xxx建设,增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民众素质、充分调动
群众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社会治理中积极性。但是目前,理论层面对于枫桥经验的探讨大多集中在有关“枫桥经验”与
社会治理的有限角度。例如利用“枫桥经验”进行社会矛盾调节、加强党建引领、培育社会组织、提供有效的便民服务;或者是局限
于枫桥这个地方考虑发展“枫桥经验”等等。而对于“枫桥经验”可以改善基层治理、与基层司法治理本质融合的内在条件、现实阻
力,以及“枫桥经验”是如何融入基层司法治理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基层治理新路径等方面却鲜有论述,部分学者
曾提出要培育社会组织,但并没有提出体系化的培育机制。在实践层面,由于在当代基层司法治理中,以司法机关等公权力机关占据
主导地位的治理与群众治理或者多元化治理机制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矛盾,包括被动性、不规范性,制度上供给不足、师出无名等困
境。
笔者认为,研究将“枫桥经验”融入基层司法治理具有强烈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论文旨在通过对“枫桥经验”的解读,综合国内
外在相类似领域已有的研究成果,分析我国基层司法治理现如今的困境。从提高私权利的主观能动性以及推进行政机关简政放权等方
面入手,力图平衡调解好司法机关与社会力量之间的天平,助于“枫桥经验”能更好的融入到基层司法治理的新路径。
一、“枫桥经验”与基层司法治理
(一)枫桥经验的发展与当代法治价值
1.与时俱进的“枫桥经验”
“枫桥经验”形成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到了改革发放时
期迅速发展,沿用至今创新为“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经过长时间到沉淀改良与考验,展现出了其与时俱进到独
特魅力。“枫桥经验”形成于上个世纪中期,它经历半个世纪依旧保持着鲜活生命力的关键点在于不仅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理论,还遵
循了马克思关于“人民主体”思想的基本原理,它始终围绕着尊重人民群众首创精神这一主线,与xxxx同志提出的“以人为中心”
不谋而合。在紧跟时代发展的脚步,坚定人民群众立场的前提下,让民众的事情民众管,民众的事情民众议,汇民心、聚民力,从而
4实现了它的与时俱进。
2.国家主导与社会化的协同治理
打造民众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是在马克思原理上发展的积极探索,马克思与恩格斯对共建共治共享理念的思想深度至今仍旧
熠熠生辉,两人虽未明确提出共建共治共享理念,但其思想体系却无不彰显这一观点。恩格斯还说过,“一个民族想站在科学的最高
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一个国家一定要有一个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治理理论,而“枫桥经验”就将会是我国社会治理的
典型。
XXX的“枫桥经验”既在国家层面的制度建设中创设了基本雏形,又为地方的基层法治建设提出了参照样本,将其融入到基层司法
治理中,形成了“政社合作型”新模式。从传统的法学理论角度来看,没有国家形成前,人们自私自利的本性使得他们长期处于争
夺、虐杀的状态,孤独、贫困并短寿伴随着每个人的一生。以这个观点为视角,社会在缺少XX权威的状态下是不可能形成良好的社
会关系,从而引导出XX对社会的主导作用,包括法律制度的安排与社会秩序的维护。但随着社会发展,有新的研究表明,人们在没
有权威机构的主导下,仅仅就个人利益的追求也能达到合作共赢的状态。由此可见,XX权威并非一定要垄断制度权利的供给,类似
村规民约、乡规民约以及组织制度都是“现实上的法”,XX通过对其的认可、修改、调试赋予其合法性,从而促进非正式制度融入
社会治理中,推进社会XX间合作,引导基层治理的改善。换言之,让法院等司法机关引导基层组织,在组织制度完善的基础上赋予
其合法性,然后通过发动群众和贯彻法定职能来加强基层司法治理。这种“政社合作型”制度的创建,弥补了权威机构下单一主体供
给的弊端,降低了制度创设的总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权威机构偏离实际决策带来的风险。
(二)基层司法治理与“枫桥经验”的连接点
“案多人少”是法院和检察院共同面临的严峻问题,法院民庭的压力尤为突出。随着“立案登记制”的不断完善,法院每日接受的案
子数量也形成了井喷式增长,大大加剧了法院办案压力。笔者在实习观察中发现,近年来民庭的法官每日工作表都安排的满满当当,
需要开庭的案子已经排到了1个多星期之后,可想而知,我们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问题有多么的严重。而员额制改革又使原先一
些从事一线审判的法官退出一线转变成法官助理以及行政管理人员,直接从事案件审判业务的人员势必将会减少。面对日益增加的案
件,有限的审判人员显得力不从心。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沿阵地,在基层司法治理中肩负着重要
使命,法院的案多人少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司法治理促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面对此种情况就需要更多
的人力资源参与其中,恰好“枫桥经验”的核心内容就是发动群众的力量,通过与群众自发组成的基层组织协作,将部分案件在进入
法院之前就分流出去,实现法院工作的减量,民众问题快速有效的解决,在这一点上“枫桥经验”与基层司法治理是有着关联意义
二、“枫桥经验”融入基层司法治理工作的困境:以社区矫正为视角
(一)司法制度设计与基层司法建设之间的矛盾
在上个世纪的中国社会,发展总是呈现出至上而下这一特征。领导高层针对每一阶段民众的需求,通过实践汲取经验从而作出权威性
的决策。换言之也就是中央XX对其所管辖的土地以及土地上生活的群众有着最高的决定权,有学者称其为“以中央XX为核心的大
一统体制”。
1.中央管辖权和地方治理权的冲突
中央趋于权力的集中,本着基层服务高层的态度,资源自下而上集中,在牢牢掌握住决定权的同时也削弱了地方XX应对问题的能
力,而地方治理偏安一隅,没有很强的大局观念,往往容易出现各行其是,问题偏离甚至失控的情况,所以中央管辖权和地方治理权
冲突的现象体现出了一统体制与地方治理之间的矛盾。在我国现如今的体制下,这一矛盾是无法得到根本的解决,只能寻求利益最大
化的最佳平衡点。
2.基层司法实践的碎片化
基层实践主张自下而上的改革,立足于实践,通过对小范围试验点的经验性的总结,得出结论,层层递进扩大试验范围,最后在全国
范围内实施。这种方式以绩效最大化作为基层干部的奖励机制,能很有效的激发地方领导致力于自身能力的提高,从而在提高治理水
平的同时尽可能的降低试验成本。但这种试验毕竟是小范围的,一方面根据这种实践得出的经验经过层层归纳过滤后是否真的能适应
5全国这个特色化聚集的国家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举措,这是未可知的;另一方面则是其中将涉及利益与风险的分配问题,其中矛盾与
意见更是接踵而来。中国的每个地区大到城市小到村落,都带有较为鲜明的特色文化,这种自下而上的改革,当层级上升了几个档次
后,这种带有特色利益的分配机制是否能够适应更高级别的地区治理,同样也是很难预见的。最后,即使是小范围,各地的试验风险
也是不确定的,这无疑又是增加了财政的支出,所以尽管各地特色文化有一定的差异,但是作为正式制度来说,其中的制度共同性还
是十分有必要的。这种基层实践还往往会破坏正式制度中的内在关联,这无疑就是忽视了司法的规范导向问题,暴露了其碎片化的弊
端,在一定程度上,也诱发了地方保护主义的不利现象。
3.司法制度的不完善
社会力量参与到基层司法治理中,目的是为了分流社会矛盾,但其所依据的是非正式制度,也就是我们所谓的“民间法”,这种规范
并不是依靠正式的强制力实现有效治理的,而是通过我们生活中普遍的道义、道德来约束的,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演化出来被大众所普
遍接受的一种非正式制度。这种规范在基层司法治理中,毋庸置疑可以解决大部分问题,但面对少数对抗性、抵触性的当事人是寸步
难行的,甚至会出现矛盾扩大的现象。当法院所依赖的规范向导无法支撑其实现解决问题的目的时,运用非正式制度又有滥用司法职
权的嫌疑,触发问责机制,只会导致法院将问题报送上一级,求助于上一级的司法机关或者党政机关,这从解决问题的角度来看无疑
是把问题扩大了。通过弱化自身的审判功能来把风险转移,这不仅仅是对有限司法资源的一个浪费,更是我国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个绊
脚石,所以在基层司法治理中,审判机关所依赖的规范工具在很多时候是无法完全解决现实社会中所遇到的问题的。也就是说,法院
作为法律系统的中心,在审判过程中所遇到适用惯性与常识的地方,实际上在上层司法体制设计中是无法寻根究底的。
(二)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司法治理的实践困境
社区矫正是对刑罚观念革新的产物,除了司法机关等单位的各司其职,也需要社会力量配合其矫正的相关工作,这与社会力量参与基
层司法治理有着异曲同工之秒。将社区矫正作为基层司法治理的一个缩影,研究其在实践中的困境从而联系到基层司法治理中。
1.参与主体职业素养不足
相比较于发达国家,我国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间上要落后许多,但近几年,我国在社区矫正制度方面的发展突飞猛进,各地开展的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也进行都很顺利,但是我国社区矫正仍有许多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者反应首当其
冲的就是矫正用警的不足,也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执法机构,很多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会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的效果,严重影响社区
矫正的有效性。在这一背景下,社区矫正工作大多与社区相连接,但大多数现有社工大多数学历偏低,没有接受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缺乏社会实践经验与相关理念,也是这项工作的新接触者,综合素养不足,因此对于是否能胜任这项工作仍是存疑的。
2.社会力量参与度不高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参与社区矫正的的社会力量包括: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有关部门、村(居
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但在现实实践中,参与的主体往往是年龄较大的
基层街镇的专职社会工作者甚至是缺乏社会经验的志愿者,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理想状态。由于区县司法局没有完整的执法权,导
致很多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工作都只是流于表面,因为不能对违反制度的服刑人员进行及时有效的惩处,导致其帮扶工作只能停留于走
访、检查思想汇报等日常监管层面;志愿者又往往都是些高校在读生,许多学校的法学院将类似志愿者的工作纳入学业指标,学生的
实践效果又与老师的绩效考核相挂钩,结果就是学生为了自身的实践经历以及毕业目的而参与这类志愿者工作,并没有真正参与到其
中,许多工作只是形式主义。另一方面则是薪资待遇的问题,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司法治理的薪资水平应该相类似于普通的工薪阶层或
者稍高一些,才能留住优秀的管理人才,然而现实中,大部分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者待遇并不理想,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导致人
才流失,社会力量参与度不高。
(三)国家控制力减弱与社会组织影响力增强之间的矛盾
就我国现阶段而言,XX组织在国家治理上扮演这不可替代的角色,国家承担着维护主权、保护领土完整等一系列的责任,但历史的
发展也告诉我们血泪的经验,国家内部的民众生活不可能长期建立在强权政治下,否则无异于发展倒退到君主统治时期,所以国家通
过各种整合机制来实现有效治理以获得民众的支持与肯定。如此也就出现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博弈,国家政治与公民
治理在权力方面二者是对立的,一方增强另一方必定减弱。在社会中尚存在许多未被国家吸收或认可的规范或经验,与正式制度在现
6实中会出现冲突的现象。
1.方法论上国家权威性与非国家权威性的对弈
从方法论上来看,国家控制力所代表的正式制度这种自上而下的构建相类似于理性主义,国家通过某些明确要实现的目的,颁布一系
列正式规范的法律法规;但社会组织影响力所代表的非正式制度这种自下而上的构建则相类似于经验主义,这种来源于老一辈的传
统,在人们长期的日常生活中得出经验然后提出被人们所普遍接受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这种非正式制度能弥补正式制度在现实生
活中的空白,它的发展正好是正式权力资源的匮乏,因为XX高官也许有很丰富的学术知识,但在种地插秧上是不如天天在地里工作
的老农的,这恰恰就会引发二者之间的矛盾。
2.司法实践中国家权威性与非国家权威性的冲突
首先,法律将自己束之高阁不参与制度竞争,但在法院审判的过程中,法律又被要求参与制度竞争,这是第一点矛盾。因为,法律作
为一种国家公认的正式制度,强制性和规范性是它本身最大的特点,所以它是社会正常发展的一个维稳器,它不愿也没必要与非正式
制度进行竞争,而是扮演一个监督者的角色,但在基层司法治理中,法律会被动地参与到这些制度竞争中。在法官审判时,它常常要
与道德、习惯这些非正式制度相向而立,自己本身又因为法律解释的种种束缚而无法自由竞争,而法院作为核心的司法系统,法官在
结案率的压迫下又不得不对这种竞争作出相应的裁判,也就是说,法院是迫使法律参与制度竞争的最大推手,这难免有削弱法律权威
的嫌疑。第二点就是成本消耗等现实问题,迫使法院放弃正式制度而转向非正式制度的怀抱。因为法院才是定纷止争的最后裁判者,
但判决过后的“执行难”是完美解决民众纠纷的绊脚石,依靠正式制度的实施往往面临的是高昂的成本,所以这就将法院的视角转向
非正式制度这一边了。法院通常的做法就是通过非正式制度向被执行人施压,比如公布其失信人信息、限制其高消费、信贷活动以及
其子女高学费就读等逼迫被执行人履行判决。
(四)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司法治理的透明度问题
社会力量的参与也并非没有局限性,这是应该得到承认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许多基层组织正试图填补空白,履行部分基层治理的职
责,基层组织不应被视为替代公共数据需求的自由劳动力,相反,他们收集的数据和证据应该用来补充公共信息,但这并非是没有成
本的,例如:就业成本、交通成本、治理成本等。所以毫无疑问,在基层组织正式运营处理基层纠纷后,其内部肯定有资金的运转,
这些资金也许是财政拨款,也许是组织赞助,但总归来说应该是一笔不小的费用。组织内部要合理运营,肯定要有成熟的管理体制,
有明确上下级之分,这又有些类似于我们的现有体制,难免出现贪腐现象,这一问题在体制内到现在也没得到根除,即使说是公民监
督,阳光下的XX,但公开的毕竟也只是部分,所以基层组织的透明度问题也是难题之一。像我国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的全国性灾难,
就涌现出来不少基层组织,组织捐款运送救援物资。但不久就被质疑是否真的将物资、资金用到防疫中去,不少组织这一过程中被要
求公开资金、物资去向。所以基层组织在参与到基层司法治理中透明度的解决也是公民监督的一个重要困境。
三、国外社会组织参与地方治理的借鉴
(一)国外草根组织的发展
联合国最近的一份报告表明,在许多国家,地方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参与充其量还处于萌芽状态,基层组织在推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
标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特别是在国家以下一级。但是尽管如此,这些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一种尚未开发的资源。
确保“无人落后”是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计划的承诺,可持续发展目标不仅力求实现国家成果,而且力求减少国家内部的不平等现
象,这不是一件小事,在国家机构中,这些不平等往往已经常态化,向地理上、经济上和社会上处于边缘地位的人口提供较低质量的
社会服务的现象经常出现。
然而,可持续发展目标只是对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的审查结构提出了非常初步的建议,没有独立的民间社会监测与数据的收集,而
关于基层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新研究表明,这些基层组织可以弥补这一差距。
草根组织是追求共同利益的群体,主要以志愿者和基层组织为基础,这些组织通常是由社会运动积极分子组成的,许多人与社区和地
方问题密切相关。自本世纪初以来,全球许多草根组织已经成立,以应对XX反应迟钝的问题,他们寻求通过建立公民权力和公民参
与来促进社会变革,这些干预措施对弱势群体尤其重要。他们寻求解决被忽视社区人群的需要,例如土著人民、少数民族或城市贫
民,有组织的公民行动更有利于广大人群,例如在危地马拉,近年来出现了积极的青年和中产阶级反腐败运动。
(二)草根组织对推进民主的关键作用
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的独裁和独裁xxx之后,更多的国家接受了民主,认为民主可能是一个国家最合适的治理形式,20世纪初这
一关于民主的新共识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是受欢迎的,然而,这种民主的许多实质内容仍然被狭义地界定为多党政治、定期选举和司
法、立法、行政分离,民主作为基层实践,即使在这种新的共识中也没有完全整合。大多数相对于落后的国家从殖民地主人那里继承
并试图完善的法学体系,甚至让在城市受过教育的中产阶级感到被欺骗、纠缠和排斥在合法的正当程序之外,对于穷人和无组织的人
来说,寻求对他们冤屈的补救只会招致恐吓、骚扰和暴力,这使得国家所呼吁的民主本身成为一种嘲弄。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们
才能够理解这种宏观民主治理体系的外来性质,从殖民主人那里继承下来的制度,是在不了解基层现实和历史进程的情况下实行的。
因此,民主治理的宏观制度与基层民主的现有进程和结构没有形成强有力的联系,这也许可以解释目前民主治理制度的主要弱点,而
对于这一点可能会促使许多人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这个关头,这种制度不适合应对于大多数落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的挑战,发
展中国家要用民众的力量来实现真正的民主。
1.实现基层民主治理
与在国家一级运作的正式的、更加立法化的民主治理制度相比,基层组织的民主只能在地方一级实践,它不是一个以正式规则、程
序、准则等为基础的运作系统,就其性质而言,基层组织的民主是通过一个由普通人的承诺和能力推动的规范、价值观、社会进程和
体制安排的系统来实行的。因此,基层组织民主的表现可以在全国各地无数的地方看到,如非正式、公民团体和协会中。从历史上
看,很多人都想办法在地方一级团结起来,解决一些共同的问题,乡村社会有多种形式:种姓组织、部落委员会、从事农业经营的协
会、合作社、满足各种文化和社会仪式和义务的社会协会等。对于一个旁观者来说,社区的交往生活可能根本看不到,但在某些方
面,这种低调为它们的持续运作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当它们变得可见时,国家开始与它们互动,慢慢地将这些机构合并、正式化、资
源化,从而使这些地方机构在民主制度的幌子下成为“国家”的附属物。
2.提高民众治理意识
这些基层组织的特点是自愿。人们聚在一起是因为他们喜欢这样做,而不是因为他们被授权这样做,或者是被强制的,也正是这些基
层组织的自愿性质为他们的运作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活力和承诺动力,这些基层组织基本上保持着非正式的运作基础。虽然有时他们可
能会选择一些所谓的办公室来缓解他们的工作,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仍然是非正式的,他们根据共同持有的规范和价值观来管理
自己,面对面的互动质量和相关的社会机制为他们的非正式运作提供了基础。
上述特征的结合使得人们需要挖掘普通人的潜能、能量和承诺,因此,这一类基层组织的所有人产生了固有的同情、友爱和团结的能
力,他们带来了人类共同追求美好和平生活的实践,通过这种性质的运作,这些组织有了根深蒂固的地方领导的基础,为避免所有基
层组织出现上述类型的情况,必须有相关规范的指引。随着这些协会的正式化,他们开始吸引外部关注和资源,开始参与主流政治,
它们往往会呈现出许多正式治理制度中普遍存在的阴暗扭曲面,因此,内部斗争、挪用公款、以权谋私等现象也在这些基层组织中屡
见不鲜。然而,任何人类集体组织都必然会存在一些观点、态度、价值观的差异,这都是任何社会和人类集体组织的内在组成部分,
我们不能因为这些消极的因素去否定它对普通人人生价值发掘和实现的这一正面作用。
(三)应对权威机构施加压力的办法
基层组织必须与不同的权威机构打交道。有些人在独裁国家工作,则他们必须在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的政治中游刃有余。
1.完善法律体系
一些社会问责倡议采用“赋予法律权力”战略,秘鲁的普诺就是这样,他们研究了一个名为“公民警戒/监视”的创新监测方案。该
方案旨在解决土著社区长期存在的文化不敏感、护理质量差和提供保健方面的歧视等问题,如此通过授权的公民监督使公众参与法律
改革的这种形式成为可能,因为在没有法律体系的国家,监测也许是不可能的。
一个全国性非XX组织在普诺的两个区召集了志愿者监督员,他们接受了关于人权和提供保健服务规则的培训,这包括保障不受歧视
的法律和政策、对文化敏感的照顾以及公民监督的权利,在视察卫生设施期间,监测员接受了观察和报告其调查结果的培训。他们利
用各种手段(特别是打电话给区域人权监察员办公室的律师)改变其从属的社会地位,并在问题发生时进行干预,这使许多土著人可
以远离日常的不公正和虐待行为。此外,监测员可以将特别严重的案件提交人权律师,以便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寻求法律的补救,因
8此,当监测员在场时,非法指控、歧视性和虐待性行为等问题就会有一定数量的减少。
2.建立联盟战略
为了应对高度不对称的权力关系挑战,基层组织需要有影响力的组织“联盟”支持,通过“联盟”他们可以针对不同的挑战制定各种
对策,例如,在莫桑比克,非XX组织纳马蒂也参与了类似的方案,它培训基层卫生倡导者以提高对卫生政策的认识,并解决当地医
疗机构的不满,这些倡导者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区和诊所之间的沟通,采取建设性而非对抗性的方式来对待医疗服务提供者。纳马蒂
在头三年取得了可喜的成果,改善了医疗质量服务、基础设施和基本药物供给,然而如果有棘手的病例,基层难以解决,他们可能需
要通过各级XX的协助,并与能够帮助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盟友建立联系。同样,在危地马拉,当卫生部官员试图终止与卫生局的会
议时,致力于改善医疗责任的土著基层组织不得不呼吁外部盟友,他们呼吁有同情心的议员组织与卫生局保持沟通,但他们在处理卫
生设施等方面可能面临相当大的挑战,这就需要基层组织利用与外部盟友的关系,向上级当局施加压力。
(四)监测和问责机制的借鉴意义
国外称一种依赖于“公民监督员”来处理社会服务质量问题,特别是针对弱势群体的问题为社会责任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基层组织
动员志愿者,通过观察、社区访谈或收集“报告卡”来汇集有关服务提供的信息,通过这种方式,他们记录系统性问题,然后帮助处
理个别案件。
监测的倡议通常试图通过在与卫生官员的会议上提供信息来倡导变革,尽管这避免不了XX的参与,可即便如此,使会议有效仍然是
一个持续的斗争,这些举措取决于边缘化群体的成员能否追究官员的责任,然而,现有权力关系的性质使得这场斗争十分艰巨。
公民监督已经形成了应对问题的不同方式。印度的马哈拉施特拉邦的基层组织让公民参与卫生部门的监测和规划,为了提供相关信息
给公民,活动人士开发了一种公共听证会的形式,作为一种大众问责活动。这些听证会是提前计划好的,先收集证据,然后当地组织
动员社区成员和当地民选代表参加,邀请媒体和知名专家组成评审团来调解讨论,在活动期间,如果有被要求介绍他们的健康服务,
有关卫生部门必须出席并作出回应,听证会使人们能够目睹作出的任何承诺,并向卫生官员施加压力,迫使他们处理相关问题。
四、“枫桥经验”融入基层司法治理的新路径
(一)完善基层司法治理体制
中央管辖与地方治理之间的矛盾说明,正式制度是对非正式制度的一种监督矫正,在问责机制越来越严密的情况下,这无非是限制了
地方治理的积极性,在这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背景下,大家更愿意选择明哲保身,将问题搁置而不是选择主动去解决它,虽然实践出错
的几率大大减少了,但因此“懒政”、“怠政”的问题也是接踵而来,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基层实践所带来的积极意义,更是不
利于我国法制化的进程。在本文所聚焦的基层司法治理上,针对这种现象法院也是束手束脚的,责任终身制的大山强压在身上,使他
们不敢也不想去运用非正式制度来进行有效判决,更遑论合理利用非正式制度来填补正式制度中因为司法解释的局限所存在的漏洞
了。
1.基层治理完善顶层设计
从概念上来说就是在基层治理上分析司法体制改革的未来,在基层探索中总结经验提出思路,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依据。首先这
可以防止基层实践的无序化,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试验,使治理在可控范围内,同时又可以充分调动基层xxx工作的积极性;其次这
也给了基层组织参与治理的空间,给他们提供了一个参与平台,这有利于增强基层组织的社会责任感,让组织的角色地位加强,也有
利于提升组织中群众的法治意识,推进法制化进程。最后落实到“枫桥经验”的人本观念中去,增强基层治理主体的主人翁意识,自
愿献计献策,这有利于治理长期稳定的发展,使“枫桥经验”融入到基层司法治理中有可期待性。由此可见,这种方式能很好的弥补
那种由上到下体制改革难以兼顾地方治理特殊性的空白。
2.程序公正提升民众信任
第一就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这一亘古不变的真理,切实在程序中让当事人体验到司法的公平,基层司法治理从根本上来
说就是依靠司法这个过程来解决我们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因此司法机关应当尽量使矛盾都能通过法律程序来化解,强调司
法程序的公正性,使双方当事人在问题的解决中体会到司法的公正,从而提升民众对司法机关以及司法的信任。第二就是通过完善法
律体系,将依法判决和问责机制明确的整理通顺,避免法官为了规避风险而不知变通,鼓励法官灵活运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来完
9成判决,明晰案件推理过程,用通俗易懂的言语向双方当事人讲述案件的法律内涵,获得当事人的理解与支持,这是一种理性的沟通
诉讼而非法官强势的单方输出。如此不仅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升双方当事人的法治意识还可以充分尊重民意,三方进行合理有效的互
动。
(二)社会力量培育机制
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司法治理确实有利于减轻基层司法的压力,但社会力量中群众的知识水平,矛盾处理能力是参差不齐的,要对这些
社会力量进行有组织的培训,提高准入机制。建立统一领导小组,最好是国家审批通过开办类似于技术学校相关的教学机构统一管
理,避免形式主义浪费民众时间,将有限的知识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传递给学习群众,通过考试予以结业,在后续参与的基层司法治
理活动中,如达到一定次数处理失误的情况发生,就取消其参与基层司法治理的资格,类似于机动车驾驶人管理中吊销驾驶证的情
况,回到结业学校重新学习考核,出现重大违纪情况,如收受贿赂,权力交易等则终生禁止其进入任何体制内工作,保证从业人员的
公正性。该教学机构对收纳学员的各个组织进行监督,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辅导宣传制度、绩效评定管理制度,严格杜绝面子工程,
遴选出优秀的基层人才参与到基层司法治理中。
(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
倡导基层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以法院为主体,让基层组织与司法机关有效共处,通力衔接,不仅可以满足对民
众普法的需要更可以满足司法资源有效利用的需求。因为普法仅仅是依靠司法机关是不够的,基层组织的参与人口基数大,一传十,
十传百,在其活动的过程中可以无形地提升了民众的法治意识,而且法院的办案压力也切实得到分流,提高了司法效率,促进社会秩
序的稳定。
社会力量融入基层司法治理我们最要攻克的就是如何在多元治理的环境下保证依法裁判,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办法就是建立普遍的信
任机制。因为法律是调整复杂多变社会关系的媒介,就这一点决定了法律的包容性,也正式因为多个治理主体都要依靠法律在其中进
行协调,即使存在利益的冲突也能在法律中得到妥善的安置,所以法律程序它本就置身于各种实质性价值之外,从这一点来说这是毫
无偏颇的。
治理主体的多元也就直接导致了治理层管理的混乱,我们要做到以法律为核心,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汲取习惯、道德等非正式制度,
在铁面无私的法律面前能得到社会的普遍接受,然后坚持将所有的利益交涉都放置在公开的司法过程中。程序在这其中绝对扮演着最
重要的角色,杜绝走过场等形式主义,让官场的腐败和权力交易影响民众对基层司法治理中融入社会力量的信心,建立起民众的普遍
信任机制,而且也只有在公平正义的司法程序下,双方当事人才能正确评估自身所能获取的利益,进一步提升对基层司法治理的信
心。法律程序的形式性和包容性为多元主体治理和法律规则的互动,以及多元利益的博弈和共识提供了基层司法治理的制度保障,而
且普遍信任机制能让基层组织中的群众乐于进行集体活动,面对问题也能普遍达成共识,避免“一千个哈姆雷特”的出现,有效提升
矛盾处理的效率,同时又降低了活动成本。因此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模式下,我们要通过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来加强基层民众的普遍
信任机制,用程序的正当来隔离其他利益因素对基层司法治理的破坏。
结语
以当下的社会现状来看,多元利益的格局已然形成,人民美好生活追求的实现需要国家、社会和个人三者的积极配合,在这过程中,
需要象征公平的司法活动来支持社会稳定的发展,而在制度改革的背景下xxxxxxxx重申的“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
验”为基层司法治理注入了新鲜的活力。将“枫桥经验”融入基层司法治理中也体现了在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中人民群众的首创精
神,对社会力量中的每个个体的力量巧妙整合,实现了“1+1>2”的民间智慧,为多元主体参与治理和司法层面的政社合作提供了理
论基础,既充分调动公权力和私权利在基层司法治理中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又充分利用民间资源来促进司法效用的提高。
本文在研究社会力量参与到基层司法治理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分为司法制度设计与基层司法建设之间的矛盾、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司
法治理问责的风险、国家控制力减弱与社会组织影响力增强之间的矛盾以及透明度的问题。指出其所面临规则之间的冲突容易削弱司
法的权威,同时又容易在XX绩效的问题上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自上而下的体制改革虽然能避免这一现象但容易忽视地方的差
异性从而提高司法活动成本。所以针对上述困境,本文提出完善基层司法治理体制,用基层治理建设上层制度,同时督促司法机关重
视司法程序,保证程序公正,并倡导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建立普遍信任机制,让法院发动群众和贯彻法定职能来加强基层司法治
本文最大的创新之处就是在于社会力量的培育机制上,但这也是本课题在研究中尚存的问题。因为课题的限定,在此方面只是稍加提
及,并没有细致地落实到培育机制的各个方面,只是一个存于文字之间的大致构想,这个课题想要进一步的开展,笔者认为社会力量
的培育机制还是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的。
总而言之,坚持“枫桥经验”既有利于响应xxxxXXXXXX思想,进一步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又对基层司法
治理有一定的启示作用。仅仅是依靠基层司法治理是难以及时解决问题的,必须结合社会群众的力量。学习“枫桥经验”将“群众”
的力量渗透到基层司法实践中,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将矛盾化小,就地解决,既能做到服务为民,保障民众的幸福生活,又能让司
法资源发挥它最大的作用,推进我国法制化进程,一举两得。因此,“枫桥经验”如果能被我国基层司法治理圈认真研究、借鉴和吸收,将能很好的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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