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降低法定婚龄的必要性

 【摘要】我国当前法定婚龄具有降低的必要性,对法定婚龄的设置和法律意义进行阐述,发现我国当前存在因法定婚龄而婚姻无效
群体庞大,降低法定婚龄有助于降低生育成本,推动相关产业发展,减少适龄男女成本支出,保障未婚适龄男女自身择偶自由,符合我国当前男女社会心理生理特点,维护家庭社会稳定,但也可能带来社会离婚率增高,社会XX成本支出增加,阻碍个人发展水平提高,与我国现状不符等问题,由此得出降低法定婚龄至十八周岁,删除《婚姻法》中“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内容,学习借鉴国际法律经验,发挥法律宣传教育作用的对策
【关键词】降低,法定婚龄,法经济学,法社会学

  前言

在目前国际大环境和社会基础水平对比下,将我国当前的法定婚龄与国外其他国家相比较,很明显的总结出我国所制定的法定婚龄处于偏高的结论。早在2012年广东省人大代表黄细花便已在两会中提出降低法定婚龄的议案,2018年其再次提出该议案,此话题也成为当前的热门讨论问题。我国《婚姻法》中对于法定婚龄的设定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于法定婚龄的设定都不高于20周岁,对于法定的修改也是呈下降趋势。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当前突显出了一系列因高法定婚龄所引起的问题,早于法定婚龄婚育人口数量庞大,人口出生率低,社会成本支出增加,人口比例不协调加重等。降低法定婚龄所带来的改变并不仅仅为改变年龄,其对于完善相关法律实行中所产生的问题,弥补当前法律漏洞,对于减少经济成本浪费,促进经济需求增长,改善社会矛盾问题,稳定和谐社会关系等都将带来积极的改变。
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分析,发现国外将法定婚龄的设定分为高、中、低三个年龄段,而其中中档年龄即18岁左右为当前研究的重点。这一年龄档次的设定讨论研究,对于解决当前我国法定婚龄过高问题具有重要的学习参考作用。我国国内关于法定婚龄的研究中,近几年降低法定婚龄的法律讨论越来越多,但是却并没有得到人们很高的支持率,更多人认为不应降低法定婚龄,甚至应该提高法定婚龄,这使得当前这一问题的研究存在一定难度。但是通过从法经济学角度、法社会角度等多方研究发现,我国当前降低法定婚龄确有必要性。

  一、设定法定婚龄的基础及意义

法定婚龄,即法律上规定的男女结婚所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法定婚龄的设定可以有效维护婚姻合法性,保障相关权利人权益。

  (一)设定法定婚龄的基础

法定婚龄的设置与规定不仅与其法律环境,法律基础相适应,还综合考虑其经济、政治、文化、自然条件等因素[1]。随着社会经济水平、法律水平的不断提高,关于法定婚龄的设定也在进行相应的调整。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法定婚龄为女20周岁,男22周岁,但是我国1950年《婚姻法》中规定的法定婚龄为女18周岁,男20周岁[2],现行法定婚龄的设定是基于当时我国人口增长率高,人口基数不断增长的现状,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速度,提高出生人口质量而做出的调整。法定婚龄的设定与影响是长远的,故其设定更应综合各方因素,与各方相契合。当前我国社会人口出生率低,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较高的法定婚龄所提倡的晚婚晚育更是与二孩政策不相适应,基于我国当前法律、经济、社会各方发展现状,我国法定定婚龄确存在降低的必要。

  (二)设定法定婚龄的法律意义

法定婚龄的设定使得夫妻婚姻关系中的配偶权受到法律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在行使相关法律行为时,受到《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与限制,法律赋予婚姻双方一定法律权利,也规定了其间所要行使的法律义务,由此使得婚姻关系处于稳定和谐的状态。法定婚龄的设定,也使得婚姻有效的双方在《婚姻法》的保护下免受来自外界的不法侵害与对其家庭、人身所可能造成的损害。在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确定婚姻关系,不仅能拥有来自法律的保护,更能节约相关权利行使所需的成本,此节约的成本不单是个人成本,还包括社会成本、医疗成本等。维护婚姻双方合法权益,节约相关成本支出,正是设定法定婚龄的法律意义所在。

  二、降低法定婚龄的必要性原因分析

基于我国当前法律现状,社会矛盾,发现降低法定婚龄存在一定的必要性,并可从多方角度进行分析。

  (一)低于法定婚龄结婚为婚姻无效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未达法定婚龄结婚为婚姻无效,低于法定婚龄婚育使得这一部分群体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认可,由此将导致其相关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却无法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当前我国婚育总体趋势虽然呈晚婚晚育,但在我国一部分农村和一些边远落后地区,低于法定婚龄婚育的人数比例却仍较大[3]。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女性中低于法定婚龄婚育的比例将近3.2%,男性比例更是达到了4%以上,以当前我国人口基数来计算该人数,我们不难发现这是一个庞大的人群。这些地区经济水平较落后,法律意识也相对淡薄,其婚姻关系的确立仍受传统思想的影响[4],而从而衍生出一系列问题,将加大家庭不稳定性和引起社会矛盾。4我国当前的法定婚龄在世界各国中都属于偏高年龄,过高的法定婚龄使得一部分低于法定婚龄婚育群体的权益无法受到保护[5],在个人、婚姻遭受侵害后却无法寻求有效帮助,因此降低法定婚龄存在一定必要性。适度的降低法定婚龄以达到符合我国当前社会水平、法律条件,能使该部分群体由低于法定婚龄变为符合法定婚龄,使其婚姻有效,相关合法权益也将受到保护,夫妻家庭、社会矛盾也将减少,对于社会稳定和权益保障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基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

一项法律制度的制定,既要考虑其所能带来的法律效果与长远成效,也要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其所能带来的法律、社会效益和所要支出的个人、社会成本,当成本降低,效益增高,该制度的制定才是合理有效的。
1.有助于降低生育成本
基于我国当前社会现状,男女双方结婚即意味着关于生育成本的支出几乎是必然。随着我国医疗条件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卫生条件的不断改善,我国当前生育群体均是至医院或具有相关水平的医疗机构进行生育,其中必将产生医疗成本支出和个人成本的支出[6]。根据优生优育理论,女性的最佳生育年龄为25~30周岁,男性相对较晚。女性在生育环节中起到主要成本支出,其成本直接影响生育成本的支出。当前我国所提倡和遵循的晚婚晚育思想深入人心,女性主要生育年龄集中在了28周岁左右,且30周岁以上占比较高,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女性生育细胞会不断衰退,生育能力不断下降,妊娠中所可能发生的意外也将不断增多,顺产率会不断下降,35周岁以上流产率将也会大大提高,因此在生育过程中将会产生相较年轻生育者更多的医疗成本的支出。在过高年龄进行生育对于婴幼儿的生长也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如先天疾病和早产的概率会提高,其出生前后所要付出的成本将大大提高。这些都将引起生育成本和医疗成本的增加[7],对于产妇和婴幼儿自身的健康也将产生巨大威胁。
降低法定婚龄有助于减少生育成本和医疗成本的支出。当法定婚龄适当降低,婚育年龄也得到适当提前,女性的生育时间选择有所增长,使得时间成本有所下降,在最佳生育年龄期间生育的比例得以提高,这不仅能提高生育质量,降低生育成本,也能极大程度的减小生产对产妇和婴幼儿造成的健康威胁。在合适的生育年龄期间生育,使得因年龄增长甚至过高而导致的相关疾病发病率也有所下降,将大大降低相关医疗成本的支出。
2.有助于推进相关产业发展
法学范畴的法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对法律制度进行分析进而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说“社会制度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新的生产力同旧的所有制在不相适应的条件下发展的必然结果”,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发展,而法律对于经济基础也起到反作用[8],即法律服务于经济基础。放眼当前我国婚育现状,双方结婚不再只是带来两个家庭的交流,更多的是带来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例如房地产、婚庆行业、儿童摄影等。虽然房地产近几年一直为热门行业,其需求量并未明显的上下波动,但是降低法定婚龄,结婚人数将会有所上升,对于房产的需求也会有所增长,将势必会推动房地产产业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带来新的发展契机,迎来新的发展高峰。我国婚庆行业和儿童摄影等是近几年新发展出的新兴行业,婚礼规划、跟拍摄影、儿童满月周岁留影等都是当前社会的热门产品,但是因其发展的局限性与服务的单一性,往往受当前婚育情况的限制,若当年结婚人数过低,生育率不高,未达到公司所能维持的标准,那么一部分相关公司工作室都将面临停业、破产。降低法定婚龄一定程度上将会增加结婚人数,且生育率也将有一定的提高,由此将能刺激相关产业需求的增长,带动产业经济发展,既能维持经济高速运转,保护当前消费服务多样性,又能维护产业类型多样化发展,为我国当前服务业第三产业发展提供保障。
3.有助于减少适龄男女成本支出
男女在择偶过程中必将产生一定的机会成本和沉没成本。我国当前的男女结婚适龄年龄约为20周岁至28周岁之间,而我国法定婚龄的制定在这一区间内,且我国积极鼓励晚婚晚育,这就意味着我国适龄男女真正可以选择考虑的年龄长度相较理论上来说更短,因此而支出的机会成本和沉没成本将会更大。一个达到适婚年龄的男性或女性,会因较高的法定婚龄而不能进行多选择自由的择偶,久而久之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其选择将不断减少,择偶自由程度也将大大降低,而支出的机会成本却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不断增高,所支出的成本也会不断上升。降低法定婚龄能够使男女双方在适龄年龄内的选择有所增加,实际考虑年龄长度得以保障,在适龄初期便可进行自由有效的择偶,由5此所投入的机会成本也将有所减少。虽然机会成本仍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不断增加,但由于法定婚龄的降低使得实际可考虑年龄长度有所增长,其所增加的机会成本较之前也将会有明显下降,且这种低支出的机会成本恰恰能带来理想化的婚姻状况,使得婚配情况有所好转。

  (二)基于法社会学角度分析

法律与社会本就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一味的追求法律却不谈社会效果,是片面也是不可取的,法社会学能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考虑一项法律政策而所可能带来的成效。
1.有助于保障未婚适龄男女自身择偶自由
着眼当前我国的婚育现状,我们不难发现人们的初婚年龄在一定程度上较之前有明显的推迟,已达适婚年龄却还未婚配的人数也越来越多,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男女双方的择偶优势,择偶自由[9]也将受到一定限制。而男女在这一方面也有些许不同,一名适龄男性,他在择偶初期的优势主要为才华与财富,随着年龄的增长,其才华在顺利的条件下能够换取等额的财富,这对于其择偶优势是有所加强的,所以即使男性年龄不断增长,但其择偶优势与标准不会有太大波动,选择范围也更大。而女性在择偶初期才华、财富、容貌等都为择偶优势,但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容貌这一优势会逐渐逝去,财富的不断累积的确会使自身优势有所提高,但是碍于我国当前的社会伦理道德和自身眼界的要求,其选择与自己适龄或稍年长的可能性更大,选择范围也较男性更为缩小,加之我国当前男女比例不断失调,适龄初期拥有才华却还未得到等额回报的男性的成婚率会越来越小。降低法定婚龄有助于保障未婚适龄男女保障自身择偶自由并更好的发挥其相关优势。随着法定婚龄的提前,在适龄初期的男性发挥自身才华优势的几率增高,吸引女性注意的概率也会变大,在初期择偶成功的概率的提高将会缓解当前男女比例不协调引起的法社会学问题。且在适龄初期男女择偶更为自由,更能摒除外界困扰,仅就自身优势进行择偶比较,由此成功的婚配理想化也更高,之后所可能带来的法社会学问题也会相应减少。
2.符合我国当前男女社会心理生理特点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十八条和《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十六周岁已经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且若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也可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为十八周岁,但是通过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法律承认在十六周岁时人们便已经完全具有自我判断力,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也意味着在十八周岁左右,男女生理心理等都已成长完全,已经能够对自己的婚姻自己的家庭负责[10]。德国的一项研究[11]曾证实,男女的性发育程度正在随着时间的增长而不断推前,我国青少年的性发育时间也在逐渐推前。而我国当前过高的法定婚龄与这一社会现状是存在矛盾的,降低法定婚龄符合当前男女生理成熟发展的现状,缓解当前社会矛盾。根据著名社会学家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在满足了生活的衣食住行等普通生理需求后,人们更需要爱情等感情上的社交需求。我国当前存在一个庞大的群体,他们在成年之初甚至于更早便开始自力更生,为了生计而奔波,他们在很多时候并不能感受来自原生家庭和身边人的关爱与温暖,这对于其心理来说是存在巨大缺失与渴求的,他们更渴望来自于家庭,来自于爱人的关心与爱护。婚姻对于他们来说并不只是法律上的关系,生活中的责任那么简单,对于他们来说这更是心理上的一种慰藉。降低法定婚龄对于这一群体来说可以满足其心理上的需求,婚姻爱情所带来的心理上的需求填补是其他感情所不能替代的,这一心理需求的满足更有助于当前社会竞争压力所带来的个人焦虑,能够很好的降低相关家庭社会矛盾的发生率。
3.有助于家庭和谐减少社会矛盾
著名经济学家贝克尔曾在《家庭论》[12]中对男女的家庭分工进行阐述,女方主要负责家庭内部工作,而男方从事外部活动。但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男女角色有所改变。我国当前婚姻家庭的主要矛盾多为孩子生育[13],家庭分工等问题[14],受晚婚晚育现状的影响,一个家庭多在较晚考虑生育问题,而现在的夫妻双方均拥有自己的事业,且初生时多处于事业上升期,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所带来的工作冲击更为强烈,虽然我国《劳动法》第十三条和第六十一至第六十三条中规定了不得对女性存在歧视和对怀孕女职工的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并未如此,因此许多女性选择了较晚生育,可随着年龄的增长,夫妻双方精力水平将会下降,将向长辈寻求帮助以求缓解生活压力,但是这将会带来新的家庭问题。两代人之间的教育理念存在巨大的不同,在教育问题上产生矛盾也是时有发生,并且这种成长环境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孩子在性格心理上都会有所缺失,这会带来更多的家庭矛盾。6降低法定婚龄使得年轻夫妇能够拥有更多的选择,可以选择在事业初期便进行生育,虽然也会存在事业与家庭的矛盾问题,但是此时夫妻双方都较为年轻,能够有更多的精神与活力去应对解决这些问题。且我国当前积极推进全面二孩政策[15],若是初生年龄过于推后,将会导致生育二孩时间的迟延,相关的高龄产妇疾病,婴幼儿疾病的发病率也将不断提高,这会带来相关医疗成本、社会成本、公共资源的支出,于个人于社会都是具有负面影响。降低法定婚龄可以适当提前初生年龄,夫妻也将有更多的时间考虑二孩,也能在更适合的时间生育二孩,既能降低相关成本的支出,又能缓解当前社会问题。

  三、降低法定婚龄的负面问题及分析

一项法律制度的改变可能带来正面效应,也有可能存在一定的负面问题,而对负面问题的研究分析是对于一项法律制度的修改所必不可少的程序。

  (一)导致社会离婚率增高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国离婚分为自愿离婚和诉讼离婚,将会带来一定的司法成本的支出。降低法定婚龄意味着较现在婚龄规定的更为年轻的群体能够进行婚配并受法律保护,但是有人提出这可能会导致社会离婚率的增高[16],他们认为过于年轻的婚姻会存在更多的不稳定因素。年纪对于一个人的阅历、能力、性格等都有直接的影响,年纪较轻的人更容易产生冲动,做出不成熟的决定,而在冲动驱使下成立婚姻关系的可能性也更高。在婚姻之初,问题可能并不明显,但随着接触的加深,婚姻双方的矛盾将会不断突出,最后演变为离婚。一旦离婚,那么相关的司法成本、社会公共资源支出都将上升,而社会离婚率的攀升会造成严重的成本支出和资源浪费,既不利于法经济学中的成本支出配置合理化,也不利于法社会学中对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初衷。这种顾虑的存在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却过于片面,只考虑了消极效应,却未发现真正的问题症结所在。社会离婚率的上升与法定婚龄、初婚年龄并没直接关系[17],对于婚姻的不负责任,对于所谓自由的追求都不能归因于法定婚龄的高低,更多的是出自个体自身的原因。如爱尔兰法律规定的男女法定婚龄为男18周岁,女16周岁,但其离婚率却极低,这与其宗教信仰和相关离婚规定有关,与其法定婚龄并无直接关系。导致夫妻离婚的原因众多,可能是性格不合,可能是矛盾纠纷也可能是对于婚姻不忠,的确年轻婚姻可能存在导致这些离婚原因的因素,但这并不能必然导致离婚率的激增。

  (二)导致社会、XX成本支出增加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章中规定了各级XX应保障生育技术服务和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建立相关保健制度等内容。法定婚龄的降低使得结婚群体人数会有所增长,这会使得社会资源在一时之间并不能进行很好的配置,并且基于我国现状,结婚之后及意味着生育,随之而来的生育人口的增加,更是对我国医疗卫生设施,妇幼保健系统的一种需求增长,XX将要投入大量成本来建设所需的公共基础设施,并需要充足的人力物力来对相关生育保障提供支持,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支出将快速增加。的确,基础设施的建设,社会保障的完善将在短时间内造成XX成本的大量支出[18],但是,这些都是短时间内所会造成的结果,从长远的角度分析,我国的实际婚育人口并没有增加,现在婚育的人群在以后也将会进行婚育,相关的社会成本仍需要支出,而关于公共基础设施和妇幼保障的建设成本也是XX在日后完善社会保障过程中所需要支出的,只是这些在短时间内一起支出,造成人们觉得社会、XX成本支出严重的假象,其实这些都是固定成本的支出,并未增加或浪费。

  (三)阻碍个人发展水平的提高

我国当前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较受普通教育的群体初婚年龄都偏高,由此人们认为早婚早育会严重阻碍个人事业的发展,导致其发展水平不高[19]。早婚早育的群体可能在他人仍在求学,进行深造的时候便开始承担家庭的重担,需要谋求生计,为家庭而奔波,从而缺乏相应的学习,阻滞自身的发展。法定婚龄的降低使得刚刚高中毕业或者刚步入大学的学生成为适龄人群,如果在还需要学习,还处于个人发展上升阶段的时候结婚,加入家庭的责任与压力,这将不利于个人学习与发展。一个人发展水平无法提高将会导致其社会竞争力下降,从而使其面临更为严峻的就业情况,这对于其家庭来说也是消极的,无法提高的个人发展水平使得家庭整体经济等状况都陷入困境,由此将会引发一系列矛盾,引起社会不稳定。
我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且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并未将高中及以上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且认可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劳动,即对其法律能力的肯定。我国降低法定婚龄并不会设定过低的年龄,而是会与我国当前社会现状、法律基础、国际环境等各方因素相协调,多方考7虑后得出科学的年龄,人们担心的过早的婚育问题并不存在。其次,接受学习确为个人发展水平提高的重要方法,但是我国当前存在很大一部分无法继续接受教育的群体,他们需要较早的进行工作,而婚姻却恰恰能为这部分人群创设稳定的家庭环境,提供来自家庭来自爱情亲情的支持,使得他们在工作时能充满更多的活力。且随着工作时间的加深,其工作经验的不断累积,工作水平的不断提升,自我竞争水平也在相应的提高,发展水平自然也有所上升。

  (四)与当前晚婚晚育现状不符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中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并且自20世纪80年代实施计划生育至今,晚婚晚育也一直是我国当前婚育的主流思想,且该思想已是根深蒂固,深入人心。晚婚晚育完全符合计划生育的要求,能够很好的控制人口的增长与提高出生人口的质量,在近40年间对于我国人口控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降低法定婚龄可能会导致人口数量的上升,多年来计划生育的努力结果会受到严重损害,人口基数的激增会使我国个人成本支出加大,相应的社会成本也会不断增加,且庞大的人口数量会对社会经济、交通、法律等方面带来压力,使得社会陷入不稳定状态,对于我国当前的法律环境建设,全民法律素养提升也带来挑战。2015年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原先第二十五条的公民生育奖励制度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晚生晚育这一条件。我们不能否认计划生育所带来的历史作用与巨大成效,这在当时的确缓解了我国的人口压力,促进经济增长,减少了社会个人成本支出,但是这与我国当前现状已存在矛盾。我国当前人口老龄化严重,人口出生率却逐年下降,劳动力陷入不足,男女人数比例严重失调,这些问题都是当前计划生育所不能解决的。虽然我国当前施行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但是由于当前法定婚龄过高,人们初生年龄也随之过高,生育二胎存在的危险程度升高,适度的降低法定婚龄能够很好的响应国家二孩政策,鼓励夫妇在合适的年纪生育二胎,提高我国人口出生率,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提供充足的劳动力。

  四、相关对策问题研究

我国当前降低法定婚龄确有必要性,且不应仅降低法定婚龄,还应对相关条文内容进行修改,借鉴多方经验,充分发挥法律作用,由此得出合理有效的对策。

  (一)降低法定婚龄至十八周岁

根据联合国的相关统计研究显示,世界上70%左右的国家将法定婚龄设置为男女18周岁[20],我国当前法律多将18周岁作为一个法律年龄以明确相关主体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其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赋予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等相关法律均将十八周岁作为一个明确具有法律能力的年龄。婚姻行为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和法律行为,其年龄确定应当与相关法律规定相协调。但我国当前法定婚龄的设定过于考虑个人社会责任能力水平却忽视个人权利的保障,过高的法定婚龄使得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行使法律行为,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个体却无法行使婚姻权利,且法定婚龄越高,其行使婚姻权利的自由限制越大,这与法律维护和实现个人合法权益的作用相悖,不利于人民群众的理解与遵守。

  (二)删除《婚姻法》中“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内容。

我国当前《婚姻法》第六条中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是基于《婚姻法》修订时我国存在人口基数庞大,人口增长率高等问题,需要降低人口出生率,提高人口素质所提出的,久而久之晚婚晚育成为了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但是“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已于我国当前法律现状不相符。晚婚晚育并不意味着优生优育,少生少育,相反,过于高龄的进行婚育,会增加婴儿畸形、产妇患病的风险,根据中国优生科学协会的相关统计数据,我国近年新生儿出生缺陷率达5.6%,高龄产妇的剧增是原因之一,这与我国《婚姻法》修订时所希望的提高人口素质严重不符。且我国当前全面放开二孩政策,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对二十五条的晚婚晚育内容进行删除,由此鼓励晚婚晚育已不具有实际作用,故应删除“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三)学习借鉴国际法律经验

根据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六条的规定[21],“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该条款将婚姻与成年相关联,及将成年作为婚嫁的条件。如《德国民法典》第2条规定“满十八周岁为成年”,而德国的法定婚龄为男女均188周岁,意大利、法国等均规定十八周岁为成年,法定婚龄为十八周岁。当前国际法定婚龄设定趋势为以18周岁为中线[22],并存在高中低三个年龄层次[23]。高法定婚龄为男20周岁,女18周岁左右;中法定婚龄为男女18周岁左右或成年,为当今世界各国法定婚龄设定的主要趋势,如德国、意大利、英国等均为男女各18周岁;低法定婚龄为男女均在16周岁以下。当前国际社会法定婚龄设定趋势为18周岁左右,且随着我国国际交流的不断加深,跨国婚姻情况的增多,我国在修改法定婚龄时需考虑国际因素,学习他国婚龄设定基础,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从中整合出有效且符合我国国情的内容。
在国外一部分国家的法定婚龄规定中,存在特许制度,及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经过相关个人、部门或机关的允许审批下,可以早于法定婚龄结婚,如X一部分州规定,如双方未满成年人年龄,需经父母同意方能结婚。这种特许制度的存在使得法律条文实施的灵活性有所提高,我国在降低法定婚龄修改相关条文内容时可以借鉴该立法经验,增加特许制度。特许制度的实施需要专业部门机关的监督与把控,在我国婚姻登记部门为民政部门,可以将省级民政部门设定为特许制度的审批机关,由其审批其下级民政部门所提交的特许申请,具有权威性,合理且合法。在年龄上要加以限制,并非任何年纪均可进行申请,须有一方达到法定婚龄,及已成年,若双方均未达法定婚龄,及双方均为未成年人,其在法律上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不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相关权利,无法承担家庭及社会责任,所以一方应已达法定婚龄。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将16周岁设定为浮动年龄,及16至18周岁之间,可以适用特许制度的申请。特许制度的申请条件也需进行限制,必须为确需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如已怀孕或即将分娩,且此婚姻关系的成立并不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合法利益,在考虑维护个人权益,保障妇女孩童权益的基础上,进行特许审批。

  (四)发挥法律宣传教育作用

充分学习《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内容,将消减对于当前降低法定婚龄所可能造成的离婚率增高的顾虑,甚至改善当前离婚率逐年增高的社会现状,节约相关成本支出。宣传法律,学习法律[24],能够让人们尊重并遵循法律。学习《婚姻法》的相关内容,特别是让未婚男女能够充分认识到婚姻的法律意义,在选择伴侣,步入婚姻的过程中能经过深思熟虑,减少因冲动所导致的不必要的麻烦,增强个人对于婚姻的责任感和对于伴侣的忠诚度,不违反法律规定,从而降低离婚的可能性,相关可能产生的个人、社会成本的支出也会随之降低。
群众支持是一项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条件,要突出法律的宣传作用,使人们理解这一改变,认可这一制度,从而遵循这一法律规定。法律宣传的作用更体现在实时性,积极的进行政策实施现状的宣传工作,使人们能够及时了解法律实施的进程与发展所带来的效益,面对这一政策所带来的正面效果,群众的思想能够更好的有所改善,也能起到更好的宣传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实施创设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充足的群众支持,步入一个良性循环。

  结语

婚姻生育关系与我国法律、经济、社会休戚相关,法定婚龄的设定也是我国通过法律手段对公民活动进行的一种限制,公民的婚姻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一种社会关系,需要受到法律的调整与保护,也要与社会发展相协调。我国当前的法定婚龄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对经济、社会等也产生相应的影响,降低法定婚龄存在必要性。降低法定婚龄能够保障当前早于法定婚龄婚育的群体的合法权益,有助于降低生育成本,减少适龄男女成本支出,推动相关产业发展,并且符合我国当前未婚男女的生理心理特点,保障其择偶自由,减少家庭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当然,人们也存在相关顾虑,认为降低法定婚龄也可能带来一部分负面问题,如导致社会离婚率增高,增加社会、XX的成本支出,不利于个人发展水平的提高且与我国当前晚婚晚育国情不符。这些顾虑的存在都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降低法定婚龄所带来的利好,将可能超过其所引起的负面问题,积极引导人们的支持,消除相关顾虑,进行对策研究,得出了以下对策:一是降低法定婚龄至十八周岁;二是删除《婚姻法》中“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内容;三是学习借鉴国际法律经验;四是发挥法律宣传教育作用。本文的研究仍存在不足之处,如受自身知识水平限制,在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方面的分析中,并未做到面面俱到,论文的文字撰写和专业用语上也显得生涩浅显,研究深度上仍显欠缺,所给出的对策研究也并未能够一应俱全,希望在日后的学习研究中,能够不断深入,完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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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周文洋.关于我国现行法定婚龄的法律思考[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897-900.
[21]世界人权宣言(第16条第1款)[Z]

  致谢

经过这一段时间的努力,我终于成功完成了我的毕业论文,这其中有过艰辛也有过坎坷,不过好在最后,在各位老师的帮助下,我还是能够顺利完成。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毕业论文指导老师,老师在我整个论文的撰写过程中,从选题到开题再到最后的正文都给我带来了许多重要的帮助,我一次次通过微信提问、打扰,他都没有觉得麻烦,都能及时解答我的问题,提供帮助。我自认为是一个麻烦的学生,给曹老师增添了许多其他同学没有的困扰,感谢曹老师无私的付出与细心的指导。
其次,我要感谢答辩组的老师,感谢两位老师在开题答辩阶段给我的意见建议,让我深受启发,从而意识到了自己问题所在,但是我的论文内容略显浅显,与老师们所给的撰写建议和期待还是有所出入,我希望在以后的学习中能够有所进步,对得起老师
们的指导。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父母朋友对我的支持,由于本人个人心态不好,在论文撰写期间情绪十分不稳定,感谢他们的陪伴与理解,让我顺利度过了这个阶段。
我知道我仍有许多不足,也很惭愧没能达到老师们的期待,我恳请老师们对我的论文进行批评指正,我会虚心接受,继续努力,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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