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将对意定监护人的报酬请求权进行具体分析,结合日本、X、法国等国家在意定监护方面的实践与探索,对于意定监护协议中规定意定监护人报酬请求权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详细的阐述,试图结合意定监护财产代理方式,论证建立适应我国“银发浪潮”的意定监护人报酬请求权保护机制,推动意定监护这一监护方式在我国的发展,并为我国在意定监护被监护人财产处理方面提出一定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意定监护,报酬请求权,社会监护组织,人身监护,财产监护
前言
由于过去近四十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得中国的大多数家庭呈现“4+2+1”的人员结构,两个年轻人在抚育儿女的同时,要负担四个老人的养老生活,任务不可谓不艰巨。更有许多失独老人,在失去了独子独女后,他们的晚年难以得到保障。此外,随着人权思想的传播,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希望能得到更好的养老体验,希望自己的意愿能一直得到尊重。而一些同性伴侣也希望能使自己与恋人在法律上有更紧密的联系。在种种现实情况下,我国原有的法定监护与指定监护制度难以满足需要,而2012年出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1],对意定监护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使意定监护制度有了雏形。随着民法典修订进程的推进,2017年诞生的《民法总则》在第三十三条[2]对意定监护有了新的规定,这似乎说明我国在意定监护法律规制方面有了新的突破。然而,事实上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比《民法总则》在内容上没有重大改变,只是将意定监护的主体由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3]扩充到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并提出了书面的形式要件,对监护协议的内容,监护人的资质与权利义务等都没有提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可以说《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实质上仍然保持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水准[4],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制建设仍任重道远。
此外,在意定监护的法学研究方面,虽然近年来,对于意定监护的研究逐渐增多,但多数集中在域外意定监护制度的剖析研究,从中挖掘我国可以借鉴的内容。对我国意定监护制度问题进行研究的学者主要集中于意定监护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判断,监护人的监督等。从总体来说,目前学界对于意定监护制度的讨论集中于被监护人的保护,缺少对监护人权益的保护。
因此,本文将以意定监护协议中监护人报酬请求权问题为切入点,综合各国在意定监护方面的制度,探讨意定监护协议中的相关法律规制,并结合我国关于意定监护协议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对意定监护人报酬请求权实现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详细的阐述,试图结合意定监护财产代理方式,论证建立适应我国的意定监护人报酬请求权保护机制,推动意定监护这一监护方式在我国的发展,并为我国在意定监护的监护人报酬请求权方面提出一定的意见建议。
一、意定监护人报酬请求权
(一)意定监护制度
意定监护是与法定监护相对应的一种监护制度[5],是指被监护人在意思能力完备时可以为未来失去行为能力的自己预先选定监护人,待被监护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6]被监护人可以发挥自己的作用,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贯彻被监护人意志。[7]而意定监护人报酬请求权,就是意定监护人基于意定监护合同请求支付监护行为报酬的权利。
1.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
在过去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生活中,由于家庭成员之间关系较为密切,家庭结构较为完整,缺少意定监护等特殊监护制度存在的土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法定监护是最主流的监护方式,我国对于法定监护的规定也较为清晰,民法总则第二节监护部分明确规定了法定监护制度。
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之间存在着多个异同点,但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他们对于监护人的选任,法定监护除法律规定的顺序以外,只有法院能进行法定监护人的指定,而意定监护中,意定监护人的人选在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完全由被监护人自己决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8]
在被监护人方面,法定监护的被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意定监护的被监护人必须是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法定监护成立的基础是法律赋予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而意定监护成立的基础是意定监护协议。
在社会实践中,意定监护往往是法定监护的补缺,人们一般只有在法定监护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才会选择意定监护。但在法律适用中,意定监护应当居于法定监护之前,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先。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法定监护来为意定监护兜底。
2.意定监护的域外实践
意定监护制度诞生于X,X的《统一持续性代理授权法》(UniformDurablePowerofAttorneyAct,简称DPA)[9],是首部规定了意定监护的法律。DPA的内容综合了监护制度与代理制度,没能完全摆脱代理制度的框架,具体表现在其缺少对于意定监护人代理人)权限滥用的限制,缺乏系统的监督机能。
在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中,英国的《持续性代理授予法》(EnduringPowersofAttorneyAct,简称EPA)则在代理[10]原则的基础上对代理对象加以限制。将其限定为财产管理事项。同时创造性地将登记制度导入意定监护制度。与DPA相比,EPA首次在代理协议中引入第三方,也就是公权力作为监督方进行干涉,打破了DPA缺乏监督的局限性,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定监护制度的基础上继受了X,英国等英美法系诸国的意定监护制度,并进行了深化与发展。如日本创设了任意监护制度和监护登记制度的独特模式。形成了既有法定监护制度又有议定监护制度,并配备监护登记和监护监督的格局,使监护人与监护监督人相互制衡。[11]
意定监护的诞生一方面是基于社会高龄化的发展,由于生理机能老化而行为能力衰退的老年人群体促使了意定监护制度的诞生;另一方面是由于人权保障理念被广泛接受与认可,使得老年人和障碍者的基本人权和尊严获得了广泛关注。
3.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
目前我国在意定监护制度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缺口,虽然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33条,明确了意定监护的存在。但由于其规定较为模糊,仅能作为一个原则性的参照[12],缺少具体制度的构建,在实践中缺乏参考性。此外,由于我国现行法制中存在一些与意定监护相近的制度,如委托监护,遗赠扶养协议、意定代理等制度,使得实践中大部分人选择由利用此类制度来进行监护代理。但事实上由于意定监护的持续性、代理内容的广泛性,使得我国其他的相关制度都不能替代意定监护制度的功能,建立完善意定监护成年制度非常必要,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还有很长远的发展空间
(二)意定监护人报酬请求权
1.我国的意定监护人报酬请求权
无论是民法总则还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我国关于意定监护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意定监护人的报酬请求权作出明确的规定。可以说,意定监护人报酬请求权还是一个法律上的灰色地带,既不被肯定,也不被否定。由于目前实践中大部分的监护关系都是法定监护,是在抚养义务、照管义务的基础上建立的,一般认为法定监护人不具备报酬请求的权利。但意定监护关系的建立是基于监护合同,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双方的合意形成的。因此作为合同的相对人意定监护人天然的具有报酬请求权,所以不能与法定监护人一样从根本上否定监护人的报酬权。
但由合同约定的监护行为行使时,被监护人往往已经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如果要求其承担对于报酬的支付结算,是不可以被期待的。此外,意定监护条件达成时,意定监护人往往已经取得了被监护人财产管理及人身照管方面的权利,如果由其支付监护报酬,那么将极为考验监护人自身的道德与思想水准。因此,意定监护人报酬请求权该如何行使是一个有待挖掘的问题。
2.意定监护人报酬请求权域外实践
由于DPA与EPA都是基于代理合同而创设的意定监护制度,使得它们的主要适用范围是被代理人(被监护人)经济财产方面持续代理,也完全遵循了合同的公平原则,以默示规则或意思自治的方式对意定监护人的报酬请求权予以了保证,这使得英美法系中意定监护人的报酬请求权从意定监护制度诞生之初就已经被其所容纳。而大陆法系国家在创设本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同时,吸收了英美法系对于意定监护人报酬请求权的认可,以成文法条的方式将其明确列入了意定监护制度之中。如《瑞士民法典》第146条、《法国民法典》第5454条等都明确提出了意定监护人有因履行监护职能而获取报酬的权利。《智利民法典》第529条更是明确规定了意定监护人获得报酬的比例不得超过被监护人产业孳息的10%。这些立法说明了意定监护人报酬请求权的存在确有其意义。从监护的属性上看,过去大部分人否定监护报酬存在的原因,是将其认定为是一种基于人身关系而形成的义务。但随着监护制度发展,委任监护、意定监护等制度的形成,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学者认可监护是一种职责。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更是明确指出了监护的职责属性。那么作为一种职责,监护人在履行监护的同时,也应当具有取得报酬的权益。笔者认为在法定监护中,这项权益被监护人[13]由于身份关系而负有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所冲抵。在意定监护中,意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不存在因身份关系而具有的抚养义务,意定监护人监护职责的形成是基于意定监护协议的生效,因此,意定监护人在行使监护职责时,当然享有报酬的请求权,意定监护人报酬请求权也因此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明确意定监护人报酬请求权必要性
1.遵循民法基本原则
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由《民法总则》来进行规范的,从这一点上来看,意定监护属于私法,意定监护协议也属于合同,应当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而现行的意定监护制度仅对监护人的职责作出规范,并未明确其享有的权利,使得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不能够相统一,偏离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而明确意定监护人报酬请求权,可以使监护人在意定监护报酬方面与被监护人[14]通过诸多方式达成合意,切合民法的自愿原则,是私法自治的体现。同时意定监护人报酬请求权本身具有合目的性,能够使得监护人对监护职责更加专注,切合意定监护制度成立的目的,而明确意定监护人报酬请求权也符合必要性原则。此外,通过民法的明文规定对意定监护人报酬请求权进行确认,对于达成意定监护协议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来说,他们的意思自由并未受到限制。意定监护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但由于其监护内容,有对被监护人人身关系的照管,因此意定监护合同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属性与财产属性,因而有必要对意定监护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法律指导和构建法律制度。[15]而意定监护人报酬请求权虽然与人身关系无直接联系,但其实现要求必然与监护人负责的人身照管内容挂钩,及实现的方式方法也直接关系到意定监护合同监督规制的建立,因此有必要对意定监护人的报酬请求权进行明确。
因此,在《民法总则》的大框架下,明确意定监护制度中的意定监护人报酬请求权,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相切合,具有可行性。
2.稳定意定监护关系
传统的法定监护关系往往是建立在直系血亲扶养照护的义务上的,他们之间有血缘纽带作为感情连接,有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作为道德支撑,因此较为稳定。但意定监护关系的构建并不依托血缘关系,而是依赖监护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与法定监护关系相比连接较为薄弱,缺少约束。因此意定监护的关系较不稳定。如果能够明确意定监护人的报酬请求权,那么就相当于给意定监护双方加上了一层利益联系,能够使得意定监护的关系更加牢固。
此外,如果只赋予意定监护人履行监护的职责与义务,而对其请求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不予认可。在这样严重的权责不对等关系之下,意定监护人的一些情绪极易被放大,使得其对监护的职责履行心怀抵触,导致监护行为的质量无法保障,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被监护人的利益。
3.吸引社会组织参与意定监护
当下,我国社会正处于超老龄化阶段,国家也越来越鼓励社会化养老,民办养老机构成为了养老新趋势,但对于很多养老机构来说,他们需要面对的一大问题就是对于老年人的人身关系缺乏处置权,例如在面临一些必要的医疗处置时,他们无法以监护人的身份为老人选择合适的医疗措施,而意定监护就可以很好的满足他们的要求。
但如果不能明确意定监护人的报酬请求权,那么作为监护人的社会组织将缺少运营动力,即使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也难以得到持续性的落实。因此将意定监护市场化,明确一定监护人的报酬请求权。能够使得养老产业得到更好的运营,为老年人排忧解难。同时,应当对参与意定监护的社会组织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监管,保障作为弱者的被监护人的权利。
二、我国意定监护报酬请求权的实践现状
(一)法定监护人
由于意定监护制度发展较为缓慢,且现行的意定监护一般以公证为主,不要求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宣告,使得公开的意定监护案件数量极少。笔者在司法部司法行政案例库中以意定监护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得到了11个案例,下面笔者将以之前案例为蓝本结合部分新闻报导,分析我国意定监护人报酬请求的实践现状。
在司法部可查的意定监护公证案例中,将自己的法定监护人之一作为意定监护人的占到了可查案例的近60%。这之中,大部分是因为与其他监护人之前存在不合,因此想选择自己信任的监护人。
1.没有获得报酬的先例
在这些案例中,仅有一个案例公布了意定监护协议内容。其中约定意定监护人的履职行为不获得报酬。而从裁判文书网等其他途径搜索到的相关案例中也没有提出监护人是否取得报酬。实践中,从法定监护人中择定的意定监护人不具备报酬请求权,基本已经成为了一个默认的原则。
有部分学者提出,在法定监护人中择定意定监护人,虽然监护人本身有监护的义务,但基于意定监护合同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以及对意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付出的劳动进行褒扬,还是应当给予意定监护人部分报酬[16]。但笔者认为,由于法定监护人具有扶养被监护人的义务,即使肯定其报酬请求权,其报酬的来源也有部分是基于其本身。因此在法定监护人中选定意定监护人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况且,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已经在遗产分配方面向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监护人有所倾斜,这已经达到了意定监护合同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因此笔者认为从法定监护人中选任的意定监护人不具有报酬请求权。
(二)非法定监护人
在可以查询到的意定监护案例中,非法定监护人作为意定监护人的数量较少。司法部的官方案例中仅有五个意定监护人为非法定监护人;而在裁判文书网中,以《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为条件进行搜索,查阅到的六十一篇文书中。仅有一篇文书中的被监护人选择了非法定监护人作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而在这六个案例中被监护人均属于没有直系亲属可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情形。
1.监护人属于无偿监护
在这六个案例中,有三个案例公布了意定监护协议,三者都约定了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不收取酬金。而根据网络搜索得到的意定监护公证案例,监护人大都属于无偿监护。
但事实上,有很多老年人都愿意为意定监护服务支付酬金以便得到更好的照料,而意定监护人报酬请求权的不明确,为被监护人的愿望蒙上了阴影。如在上海的某个意定监护案例中,被监护人选定的意定监护人是楼下邻居,同时提出每月支付的一定报酬,但该意定监护人因为担心他人认为自己对被监护人财产有所图谋,而拒绝了被监护人提出的报酬。
2.财产监护与人身监护混同
在可查的意定监护协议中,几乎所有的意定监护协议都仅设定了一人为意定监护人,且将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同时托付意定监护人一人照管,仅有一例议定协议设立了意定监护监督人。可以说在此种情况下意定监护人几乎操控了被监护人的全部事项,向意定监护人支付报酬也在其中。
此时如果再赋予意定监护人报酬请求权,那么就会产生自己向自己支付报酬的实际操作,加上我国对于意定监护缺少监督制度,使得意定监护人的行为难以受到具体的监督制约,容易产生腐败现象,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也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使得一些意定监护人由于担心受到社会的非议而选择放弃监护报酬。
3.多以遗产作为报酬
在可查的六个案例中,被监护人在签订意定监护的协议的同时,也都表露出要将遗产赠与意定监护人的意图。这与遗赠扶养协议有些类似。一些学者认为遗赠扶养协议一定程度上可以取代意定监护协议,将被监护人死后的遗产作为抚养人或监护人报酬,可以保障被监护人的财产在生前不易遭受损失。且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被扶养人失能失智后,法院依照遗赠抚养协议将扶养人认定为监护人的情形。
但遗赠抚养协议解决的是日常生活照顾问题,也要求被抚养方具有清醒的认知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而意定监护协议虽然可以包括日常的生活照料,但是主要是替代或辅助进行意识决策,在被监护人意思衰退或消失的情况下,意定监护协议才开始发挥作用。笔者认为,意定监护人报酬请求权如果以遗产、遗赠方式取得,被监护人的生活支出就与监护人报酬存在矛盾,被监护人与意定监护人之间会产生利益冲突,可能会对失能失智的被监护人产生威胁。因此笔者反对将遗产作为意定监护人的履职报酬。
三、我国意定监护报酬请求权的制度设计
(一)基本原则
1.意思自治
意定监护的创立本身就是基于对人权的保障与个人意志的尊重,因此,尊重自我决定权是意定监护制度必须贯彻的原则。而意定监护人报酬请求权更是如此,在实践中,对于意定监护人的报酬请求权,首先应当遵循的是意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所达成的意定监护合同。
我国可以规定意定监护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并将意定监护人的报酬作为意定监护合同的必备条款。但不排斥意定监护人提供无偿的监护服务,主动放弃报酬请求权。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对双方未明确约定报酬请求权的情形,提供相应的制度规范。
2.禁止悔改
由于在意定监护协议的签订与实践过程中,被监护人的自我意识与行为能力处于一个逐渐退化的状态,因此意定监护协议的条款内容不能轻易改变。而意定监护人的报酬请求权,由于涉及到意定监护人的财产安全,更是不当更改。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意定监护报酬请求权的恢复,应当持绝对否定的态度,一旦意定监护人开始履行监护职责,也就是监护条件达成时,意定监护人事先已通过书面形式放弃报酬请求权的,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请求支付报酬。
3.人身监护与财产监护分离
目前我国实践中大多数意定监护人的职权范围既包括了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也包括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得意定监护人报酬请求权如果要实现,将面临着“左手倒右手”,缺乏监管的情况,容易让人产生对意定监护人的质疑。也使得意定监护人报酬请求权的实现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借鉴其他国家意定监护监督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监护组织的实践情况,要求在意定监护协议中将人身监护与财产监护进行分离,人身意定监护人负责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关系进行处理,包括为被监护人处理与其生活疗养,看护相关的监护事宜。[17]人身意定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所需要的资金向财产监护方进行申请,包括人身意定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能而获得的报酬。而资金的提取需要人身意定监护人与财产监护人双方的共同确认,这样可以制约财产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财产使用,同时限制财产监护人滥用报酬请求权。[18]如此,就可以通过意定监护人二元化的方式,使得意定监护的职能能得到更好地履行,并保障意定监护人的报酬请求权。
(二)不同类型人身监护人的报酬类型适用
一些国家有明确规定意定监护应当是无偿的,一些国家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把意定监护当作一种义务,但也不排斥监护人以此取得报酬,如韩国虽然认定意定监护协议应该属于无偿、单务合同,但韩国《民法典》的第686条又允许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在意定监护协议中约定报酬。[19]而以日本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对意定监护中监护人的报酬请求权持补偿原则。《日本民法典》规定家事法院可以根据监护人及被监护人的资历及其他情况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给被监护人相当的报酬。[20]X等国家和地区则持有偿原则,X的《统一代理权法》以默认规则的方式在第112条规定监护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X的安养信托则是通过信托保障被监护人的生活需要,同时允许监护人(受托人)以管理费的形式获得一定的报酬。
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笔者建议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监护人报酬的,可以根据人身监护人的不同类型,决定适用不同报酬以便在维护社会伦理道德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促进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
1.法定监护人——无偿请求权
法定监护是由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人身关系,而形成的一种天然的监护关系。虽然笔者赞同对监护行为支付报酬,但笔者认为在法定监护中,这项权益被监护人由于身份关系而负有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所冲抵。即使是被监护人在法定监护人中选定的意定监护人,由于法定监护人具有扶养被监护人的义务,有必要为被监护人的生活支付费用。即使肯定其报酬请求权,[21]从抚养义务角度出发,被选定的法定监护人也需要支付这部分的钱款。因此在法定监护人中选定意定监护人,被监护人不需要也不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况且,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已经在遗产分配方面向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监护人有所倾斜,这已经达到了意定监护合同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因此笔者认为从法定监护人中选任的意定监护人不具有报酬请求权。
2.非法定监护人——补偿请求权
前文中笔者已经提到,对于非法定监护人充任的意定监护人,应当对其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支付报酬。但在我国的意定监护实践中,此类监护人一般是被监护人关系密切的非直系血亲或朋友。如果过于强调意定监护人报酬请求权,给予此类意定监护人激励性的报酬,这对我国的传统道德以及社会风尚无疑会造成极大的冲击。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从非法定监护人中选定的意定监护人应当可以采取日本的补偿原则。由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或法院,根据意定监人履行监护职责付出的劳动等因素,决定给予意定监护人适当的报酬。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于非法定监护人充任意定监护人的鼓励和支持。
3.社会监护组织——有偿请求权
由于社会监护组织本身的特性,其组织的维持和运转本身就需要一定费用的支撑。如果采取补偿,甚至无偿原则,那么社会监护组织将难以维持,更无法履行意定监护人的责任,更无法吸引更多的主体参与到意定监护中来,这与我国面临的议定监护人的极大缺口和意定监护专业组织迫切需要严重不符。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充任意定监护人的社会组织,其报酬请求权应持有偿原则,像X一样允许意定监护人从中监护职责的履行中获取报酬,将监护职责市场化。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意定监护组织的运转,一方面也对其他有意于参与意定监护的组织形成吸引。
(三)意定监护人报酬来源
1.补偿监护制度——意定监护基金
对于作为意定监护人的自然人来说,个人的财务能力往往无法承担对于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职责,实践中金融行业以外的大部分人都无法保证能通过资产投资产生绝对的孳息,甚至会使原本的资产产生流失。因此笔者认为对于非法定监护人担任意定监护人的情形,可以通过设立意定监护基金的方式为此类意定监护人报酬提供资金来源。意定监护基金的资金大部分来自国家的注入,少部分也可以来自被监护人的遗产、其他捐助等,同时设立意定监护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交由专业人士对这些资金进行相应的运作。而将被监护人财产投入意定监护基金,一方面可以为意定监护人的报酬请求权提供可靠的资金来源,而一方面可以保证被监护人得到更有效的监护,享受更好服务。同时这种方式也为一些缺少财产不足以支付监护报酬的被监护人提供了资金支持。
意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不需要约定监护报酬,但要将意定监护协议在管委会进行登记。当意定监护人需要获得报酬作为补偿时,可以通过申请的方式向管委会进行申请,管委会将根据意定定监护人监护职责履行情况,分不同档次发放报酬。
2.有偿监护制度——监护信托
随着物质生活的发展,我国老年人群体相对富裕,有财产的老年人也越来越多,这就构成了信托的基本条件。信托是代他人管理财产,实现他人目标的一种方式,信托形成后财产的所有权并未发生改变,这委托方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存,因而信托可以实现意定监护中财产监护部分的目标。虽然信托不具备人身监护条件,无法取代意定监护。但在意定监护人二元化的体系下。信托能够很好的完成财产监护部分的任务,保证监护费用及意定监护人报酬。笔者认为在采取有偿监护的意定监护中,可以通过监护信托的方式将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为意定监护费用及监护人报酬提供资金支持。
这要求监护协议中必须明确,意定监护人报酬的标准与获取条件。在意定监护开始后。被监护人的财产将转移至监护信托,人身监护人的报酬由监护信托方按期进行支付。同时,财产监护人的报酬,要根据监护信托协议进行支付。这里可以借鉴《智利民法典》的规定,将财产监护人的报酬,限定在孳息的范围内。
(四)意定监护人报酬支付
为更好地激励意定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22]意定监护报酬的发放方式与条件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意定监护协议的持续性,一次性的意定监护人报酬支付,显然不利于意定监护关系的维持。而长期的监护人报酬发放需要长久的资金支持,也需要相应的发放制度作为保证。对于资金的来源,笔者已经在上文作出了制度设计,下面笔者将对意定监护的报酬发放的标准、程序做出一定设想。
1.设置专门监督机构
由于意定监护中被监护人的自我认知与行为能力处于不断的衰退过程中,是明显的弱势一方,因此,为了对于维护意定监护关系的稳定,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意定监护人监护职责的履行进行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保证监督的有效行使,一些国家在立法中设立了相关监督机构,并赋予了其决定报酬支付的权利。笔者认为意定监护最好是由法院直接介入进行监督,但考虑到伴随着今后高龄化的发展和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意定监护相关案件的数量会不断增加,而法院审判工作压力已经相当沉重,不能期待法院对意定监护人进行直接监督。而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与监护相关的组织和法人,如村委会、居委会等本身都具有工作任务,难以应对负责的监督事宜。实践中让公证处承担监护职责,也同样有此疑虑。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意定监护监督机构,对意定监护人职权的履行作出监督。
2.以监护职责履行情况为标准
对于非法定监护人任意定监护人的,由于其报酬来自于意定监护基金,且要求意定监护人获取监护报酬要向意定监护基金提出申请。因此意定监护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针对意定监护人的提出申请,由意定监护监督机构进行评估,在意定监护人评估合格后,才可以获得报酬。
对于由社会监护组织任意定监护人的,由于有人身监护人与财产监护人共存的情况,人身监护人报酬的发放需要由财产监护人根据人身监护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而财产监护人报酬的提取也需要人身监护人的认可,二者相互制约。意定监护监督机构只需在评估二者监护职责履行情况的基础上,对二者共谋的不当行为做出监督。但无论是哪种类型的意定监护人。其监护报酬的发放都应当以监护职责的履行情况为标准。
结语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确立,使得成年人能够在有民事行为能力之时对自己未来可能发生的需要监护的情形作出提前安排,为其监护权的意思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由于现阶段我国对该制度的规定过于抽象,在意定监护的监督、意定监护人的权责等方面都缺乏细致的法条规定,没有形成相对完整的制度体系。而且学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意定监护被监护人的保护,意定监护人的责任与对意定监护人的监督等方面,鲜少有文献专门谈及意定监护人的权利,如报酬请求权、辞任权等,使得意定监护人的权利保障还缺乏理论基础。因此,对意定监护人报酬请求权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对于从理论上完善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刘安宁.《民法总则》视角下的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以意定监护为中心[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1(02):13-18.
[2]曾元.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问题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9.
[3]刘彦琦.成年意定监护登记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4]冯杨.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及其实施保障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5]宗彩凤.意定监护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4.
[6]杨钟灵.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缺失与完善[D].新疆大学,2016.
[7]焦玉瑾.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研究[D].兰州大学,2013.
[8]李霞.意定监护制度论纲[J].法学,2011(04):118-128.
[9]周宇哲.《民法总则》中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9.
[10]章岳龙.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D].杭州师范大学,2013.
[11]韦苏桐.论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D].广西大学,2019.
[12]张岩威.意定监护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9.王竹青.意定监护制度的内涵与价值[N].光明日报,2016-11-20(006).
[13]周俊圻,焦富民.成年意定监护的解释论研究[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9):105-108+131.
[14]陈建广.论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D].河北经贸大学,2019.
[15]吴国平.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构建[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0,26(04):96-101.
[16]姜海顺,景明浩.论韩国的成年监护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7(03):128-136.
[17]刘倩.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3.
[18]李国强.成年意定监护法律关系的解释——以《民法总则》第33条为解释对象[J].现代法学,2018,40(05):182-193.
[19]姚北辰.论老龄化背景下我国意定监护制度之构建[D].天津师范大学,2014.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写文章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191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