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整

【摘要】婚外性行为具有民事侵权性,过错方以及第三者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虽然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但这只是一项法律倡导性条款,其本身并不具有可诉性,使得婚外性行为得不到有力的制裁,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的救济,故此,本文将从婚外性行为的内涵、实践中运行的障碍以及立法等方面来进行探讨,围绕婚外性行为的规制范围过于狭窄、无过错方救济路径单一、缺少可操作性等方面提出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完善建议。使过错方及第三者受到应有的制裁,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字】婚外性行为第三人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稳步进行,社会各领域均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与此同时,人们思想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同时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在不断改变,甚至在西方国家的思想文化的影响下,人们的性意识也在逐渐的放开,虽然这种思想的进步与开放是好事,但是也带来了问题,其中最令人担心的是,有些人并不再满足于传统的婚姻,在社会各种各样的诱惑之下,他们过于追求自我以及个性,甚至超越了道德的约束,置家庭于不顾,出轨、包养、婚外同居、卖淫嫖娼、精神出轨等不忠于婚姻的行为层出不穷,对传统婚姻产生了极大的挑战,致使家庭关系紧张,甚至因出轨等行为引起的斗殴甚至行凶杀人这样的恶性刑事案件也是屡屡发生,这些不忠的行为无论对于原本和美的家庭来说还是对于社会的安定、国家的发展来说,都造成了重大的冲击,因为不忠事件的增加,婚姻的稳定受到威胁与破坏的同时,也使无过错的一方痛苦不堪,而反观我国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还仅仅停留在“规定了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这一倡导性条款层面,虽然反映了法律正义的指向,也为了忠实这一问题的整体基调奠基,但其仍不具有可诉性,且针对忠实这一关乎于夫妻关系的基础、家庭稳定的重要因素,仅有一条法律去规制,显然也是远远不够的,况且面对此类事件也不能仅凭道德约束。我们需要更详尽的、更具体的法律去保护无过错的一方。

面对现如今的倡导性条款,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婚外性行为,什么是夫妻忠实义务,婚外性行为和夫妻忠实义务的关系是什么,当发生婚外性行为时行为人又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等责任等这些至关重要的问题;并且无过错方如何获得法律救济,该怎么保护他们的利益,这些问题也亟待解决。

 一、婚外性行为的基本概念

  (一)婚外性行为的概述

1.婚外性行为的含义

婚外性行为,是指已婚者在婚姻之外与他人(已婚或未婚)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性既可伴随婚外情行为发生,也可能是“一夜情”甚至是单纯的与感情关系不大的性行为。当然,无论是什么情况的婚外性行为,也无论有没有对当事人造成伤害,都是不应该被提倡的。

2.夫妻忠实义务与婚外性行为的关系

夫妻间的性关系应该具有排他性,即夫妻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有婚外性行为,在性生活上应保证专一性,不得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分别规定了,配偶一方恶意遗弃另一方配偶或者损害另一方配偶的利益时,受害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而除了与他人同居、重婚外,配偶一方若进行了卖淫嫖娼、包养甚至婚外同性恋等身体上的不忠行为,婚姻法层面均无规制办法,甚至无过错方都没有维护权益的方式,综合婚姻法中的规定来看,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亦为贞操义务,而《婚姻法》第4条仅为倡导性条款,再结合目前层出不穷的身体上的不忠行为,道德上的倡导以及约束已经远远不够,对于婚外性行为,我们需要的是强而有力的法律层面的规制和约束。

3.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

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不同的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忠实义务即为贞操义务,也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应遵守专一的、仅能在夫妻间发生的性生活,而有的学者认为,在贞操义务之外应该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一方,夫妻中的任意一方不得为了第三人的利益牺牲或者损害配偶的利益,即无论是在精神层面、身体层面抑或者是财产层面,夫妻之间均应保证忠实,不得欺瞒对方。也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涉及广泛,但其中最重要的仍是身体方面的忠实,在精神、经济层面也应以诚相见,不得故意欺瞒、隐藏等,且双方均有权知晓对方的生活,以及共同财产的用处及使用情况,否则也会被视作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笔者看来,我国的夫妻忠实义务首先应该强调的是身体忠实,这是夫妻间最基本却也是最重要的保障。婚姻,即两个异性人在生活上完全结合,并以此为基本前提而构成的一种关系或民事状态,这本身就意味着内向和排他性是婚姻的本质特征。这样也就意味着夫妻双方在身体上上有着紧密和亲切的相互依赖性,因此,夫妻双方若要真正实现这种完全的结合和依赖,必须彼此身体上忠诚,这样才能维系和保护好已经建立的婚姻关系。

 (二)婚外性行为的具体内容

1.婚外性行为的类型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在各个领域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等也随之产生了极大的发展和变化,对传统的婚姻观念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对传统的婚姻本身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许多人并不满足于平淡的婚姻生活,出轨、嫖娼等行为层出不穷,破坏着自己的家庭的同时,也在影响着社会风气。

出现了多种不忠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有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重婚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立法一贯保护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构成重婚罪的,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这种行为持续的违反着夫妻忠实义务,侵犯无过错方的配偶权,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行为构成离婚及请求损害赔偿的事由。

(3)嫖娼

指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

(4)通奸

指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违背各自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除特殊情况外,通奸不触犯刑法。其他相关法律也未对该行为作出规定,在我国古代以及现代国外的一些国家通奸被视为犯罪,《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明刑律》规定:“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X许多州认为通奸构成犯罪行为,然而却很少有人因为通奸而被起诉。在适用过错离婚制的州,通奸可作为足够离婚的理由;部分州在进行夫妻财产分割时将通奸列入考虑因素,会给予无过错一方配偶较多的财产。

(5)婚内同性恋

同性恋,又称同性爱,是性取向之一,是指只对同性产生爱情和性欲的人,具有这种性取向的个体被称之为同性恋者。本文中谈论的同性恋行为,是指有合法夫妻关系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对同性产生爱情和性欲的行为。

2.婚外性行为的法律性质

依照现行《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应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禁止婚外同居,任何一方都不得在婚外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或无理限制、干涉他方的人身自由,侵犯对方的隐私或知情权。夫妻忠实义务即贞操义务,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夫妻双方均可在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的同时,要求另一方配偶亦履行该义务,由此可见,夫妻间请求忠实,即忠实请求权是法定权利。忠实请求权包括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涉及夫妻生活内容的知情权。故此,当一方配偶违反贞操义务,发生婚外性行为时,则侵犯了另一方配偶的忠实请求权;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一方配偶除了与另一方配偶保持同居关系外,仍和其他人发生性行为或保持性关系,则违背了夫妻间性关系的排他性和专一性,破坏了同居关系的延续,即配偶一方若与第三人发生了性行为即为对忠实请求权的破环,同时,当第三人与一方配偶发生性行为或者产生性关系时,或介入他人情感时,同样破坏了他人同居关系的存续,成为了侵权行为(忠实请求权)的另一方当事人,也应该负侵权责任。

综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即是侵犯配偶权的侵权行为。

2.3规制婚外性行为的法律意义

我们这里以通奸为例,中国自古以来就有通奸,通奸被列为一种罪,最先出自《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秦朝建立,国家立法,通奸是法律不允许的罪行之一。在秦律中,对于通奸行为的惩罚是处以极刑。而且秦律还规定,对此行为,如不告官,私自处理如杀之也无罪。通奸罪的惩罚严酷变得柔和,当是隋之后的唐宋,改为杖刑,为后沿用只是在杖刑的基础上惩罚略重,民国时期,通奸仅为有期徒刑四年并逐步降低,最终取消。可以看到,随之时间的推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已经逐渐不被法律所约束,有的学者认为,这本就属于道德义务,如果法律加以干预,则会出现法律万能的误区,法律也对人们的私生活干预过多,然而我国《婚姻法》将这一义务交给了道德去调整,是否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呢,根据民政局的统计我国2017年的离结比为39%、2018年的离结比为38%、2019年前三季度的离结比达到了44%,其中离婚原因占比最大的就是出轨、通奸,结果显然并没有达到道德管制的设想,通奸行为在破坏家庭稳定的同时也会影响到子女的成长,滋生一系列不良的社会问题,如引情报复杀人等恶劣的刑事案件,故此,婚外性行为应该被法律所规制。

贞操义务和赡养扶助义务相类似,他不仅是道德义务同样应该是法律义务,按照我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百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不仅明确度规定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而且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知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当父母的情形符合这两个条件之一时,有权要求子女承担给付赡养费的义务。”同样涉及到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安定,却有着不同的评判,在事件发生的机率、频率以及事件演化的恶性程度来看,违反贞操义务较违反赡养扶助义务更为需要得到法律的规制,故此,违反贞操义务应是法律义务,婚外性行为,需要法律的规制。

最后,将贞操义务(不得有婚外性行为)视为法律义务,是一夫一妻制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推行一夫一妻制,那么已婚者无论是性行为或者是与异性保持的同居关系,就必须限定在夫妻之间,不能允许任何形式的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存在。

综上,以法律规制婚外性行为,不仅是对家庭的维护,也对维护社会的安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更是对我国一夫一妻制的进一步强化。

 二、本国有关婚外性行为规制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一)立法现状

我国《婚姻法》目前为止就婚外性行为的规制,仅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倡导性条文,其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且根据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明确指出了,该条法律不具有可诉性,对于嫖娼、婚外同性恋等行为,无过错方在被损害了配偶权的同时,仍无方法去要求维护自己合理合法的权益。

 (二)不足之处

1.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及可申请赔偿事由范围过窄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以及《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以看出,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的并且可以要求赔偿的婚外性行为,仅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这两种行为,而根据前文可以看出,除这两种行为外,卖淫嫖娼、婚外同性恋、包养甚至婚后强奸等亦违反了贞操义务,但是在婚姻法层面、对于无过错方而言,并无任何方式、法规去维护他们的权益,没有办法获得赔偿,需要承认的是,法律的制定以及对部分行为的解释的确不能过于宽泛,但是也不应局限于过于有限的两种情形中,这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会使无过错的一方无法可依,无处维权,没有办法得到法律的保护,甚至是想要得到本应有的权利也成为了一种奢望,同时,过于狭窄的规制范围,也降低了过错方的不忠成本,使婚外性行为得不到很好的遏制和削减。

2.无过错方缺少救济途径

①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46条可申请赔偿的情形,以及可申请赔偿的前置条件,并结合最高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一款: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我们不难看出,当且仅当无过错方申请离婚时,且夫妻关系解除后,无过错方才有可能得到一定的赔偿,且依据前文已经赘述过,什么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才被法律所认可,这极大程度地减少了无过错方的救济途径,即使他们发现了配偶有不忠的行为,但是也许有些行为都不能构成起诉离婚的法定情形,更遑论想据这些行为要求赔偿,可事实是他们的家庭遭到了破坏,他们的配偶权遭到了侵犯,却无处可诉。

②我们姑且将可申请赔偿的前置条件和理由放置,再看可申请赔偿的时间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款: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和第三款: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由此可见,我国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权有着极为严格的时间限制。

③就违反婚外性行为这一侵权行为(前文已交代为什么是侵权义务),在可以以不忠行为为起诉离婚理由和申请赔偿理由的情况下,我们仍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侵权主体,无论是重婚行为抑或者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配偶的一方固然是侵权主体,而介入他人家庭的第三者也应为一方侵权主体,第三者本应对夫妻忠实义务承担不作为义务,故此,该第三者也应承担侵权责任,而我国《婚姻法》仅规定了当出现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时可以向过错方追偿,而未将第三者责任列明其中,限制了无过错方要求赔偿的途径,不可忽视第三者的介入也为无过错方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3.相关法律规定不具可操作性

依据我国最高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其中明确规定了《婚姻法》第4条不可诉,故此,《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互相忠实,仅为一条倡导性条款,无过错方,并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或者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使得无过错方在面临配偶的婚外性行为(不忠行为)时,无法可依、无法可用;加之,法院在进行该方面裁判时,面对不忠行为,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予以认定,不能真正的保护无过错方的权利,在实际审判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取证、举证困难,不能有效的证明另一方配偶有婚外性行为发生,毕竟该行为是私密的,往往没有办法留下第一手证据,而我国法律在这方面亦没有具体的举措。

 三、完善婚外性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扩大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及可申请赔偿事由的范围

我国在《婚姻法》中明确指明了,夫妻间要相互忠实,所以若有一方配偶做出了不忠的行为,那他就已经触犯了我国法律,必须使其承担相应的后果,付出一定的代价,故此就扩大法律规制范围,我的建议如下:

1.将婚外性行为整体列为法定离婚理由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将不忠行为列为法定离婚理由,其目的是,无过错方在发现另一方配偶有不忠于婚姻的行为时,可以提出离婚的法定离婚理由,而不是赋予过错方,我国《婚姻法》目前仅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项不忠行为是法定的离婚理由,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婚外性行为,不止那么有限的一种情况两种情况,将不忠行为整体列入,将更加直接有效地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当然也应该全面考虑,如果一方配偶为达成某种目的,存在故意诱使另一方配偶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等情况,亦应加以处理。

2.将婚外性行为整体列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理由

离婚损害赔偿,目前我国仍然只局限于重婚、婚外同居,忽视了其他不忠行为,如通奸、嫖娼等行为,而这些行为的发生的概率、次数等等均远高于法律已经明确的情形,而且不可否认的是,种种行为均极大的打击了无过错方,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而至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除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外的婚外性行为可作为申请损害赔偿事由这一法律规制,这不仅使得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且会使过错方逃脱惩罚,甚至是纵容这种情况的发生,故此,我认为在列为法定离婚理由的前提下,亦应列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理由,以更好的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达到安定家庭、安定社会的目的。

 (二)增加无过错方的救济途径

1.取消请求损害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这一前置条件

依据我国《婚姻法》,当无过错方根据过错方的不忠行为请求损害赔偿时,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这时就出现了两种我们需要考虑的情况。

①不构成法定离婚理由时,及除了重婚、婚后与他人同居这两种婚外性行为外,其他的婚外性行为无法提起离婚诉讼,无法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没有办法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忠的事实却是切实存在的,对于家庭的破坏以及对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也是切实存在的,对于这一部分的损害,我国目前并没有保护无过错方、惩处过错方的有效的措施,而如果取消了请求损害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这一前置条件,则可以在不够成离婚理由时,为无过错方拓宽一条维护自身合理权利的途径,在不涉及离婚的前提下,维护其合理、合法权益;对于过错方而言,现今法律可以说对其并没有有效的惩处途径,只要不出现法律明确为可作为申请离婚的法定事由的那两种婚外性行为外,其他婚外性行为,并不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发生婚外性行为毫无违反法律的成本可言,宽松的法律甚至会使其变得肆无忌惮,从而引发一系列不良的事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而应该取消前置条件,使得在不离婚的情况下,亦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从而保护无过错方,惩处过错方。

②还有一种情况,是无过错方因为家庭、孩子等因素,并不希望离婚,这时,当然不会提起离婚诉讼,自然无法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更加无法得到赔偿,但是这无异于纵容了过错方的不忠行为,使他们的行为成本降低,无所顾忌,也使得无过错方受损的权益得不到维护,维权可以说是难如登天,取消离婚这一前置条件,则可以尽量弥补这一获取补偿缺漏,更好的惩罚了过错方,也最大程度的保护了无过错方的权益,所以我认为应该取消离婚才能申请赔偿这一前置条件。

2.延长离婚后损害赔偿请求时间

当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未申请损害赔偿的,仅在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案申请,时间相对较短,在时间方面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参照《瑞士民法典》第137条:“有诉讼权的配偶,在其知悉可离婚的原因的6个月内,或在发生通奸的5年内,可提起诉讼。逾期因时效而消灭。宽恕加害人的配偶,无诉讼权。”由于证明对方具有不忠行为的取证举证相对困难,这些证据涉及无过错方的配偶权的同时也涉及到他人的隐私权,无过错方只能选择偷拍偷录等形式取证,即算是可以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无论是当事人自己收集还是法院进行调查收集(在法院可以参与收集的情况下),对于涉及第三人隐私的证据调取而言,一年的时间都是远远不够的,以致于无过错方准备的并不充分,从而导致无过错方错过了可申请赔偿的时间或因证据不足而败诉,使无过错方得不到赔偿。适当延长损害赔偿请求时间,给与无过错方相对充足的时间准备诉讼证据,以更好的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也可以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在取证极为困难的时候给予无过错方有条件的适当延长期限,如说明理由。

笔者认为,制定法律,是为了使其起到明示、预防、矫正的作用,而不是为了钳制无过错人,当然也不会偏袒性的保护的现象,但是较短的起诉时间,容易使起诉人仓促的准备,达不到期望的结果,从而使他们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也可能会使违背了法律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故此应该延长离婚后可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

3.增加第三者赔偿机制

在婚外性行为发生时,一方配偶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惩罚,而不可忽视的是,介入别人感情、破坏他人家庭的第三人,同样侵犯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无过错方的家庭遭到了破坏,人格尊严也遭受到了极大的打击,那么他们的侵权行为,是否应该得到惩罚,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他们破坏了别人的家庭。也扰乱了社会秩序,但是我们不能仅仅依靠道德去约束他们,这样可以说必定收效甚微,所以应该建立第三者赔偿机制,受害方应该有权利、有途径向法院就第三者侵权问题提起赔偿诉讼,以抚慰他们精神受到的创伤,在实践中这种精神创伤往往会使他们丧失对生活的希望,甚至产生轻生的念头,增加第三者赔偿机制,对于第三者而言,也形成了一个法律层面上的制约,起到事前警示,事后惩处的作用,制造一定的违法成本,故此笔者认为需要增加第三者赔偿机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以及第3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请求侵权责任。”第三人在破坏他人家庭时,侵犯了他人的配偶权,同属侵权行为,故此我们可以以此为依据,在我国婚姻法中建立第三者赔偿机制,来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行为。

当今世界遵循一夫一妻制的国家也对此做出了一定的法律规制,如日本法律规定,对与一方配偶通奸的第三者,另一方配偶也可请求损害赔偿。法国法律规定,可依据侵权法对第三者进行追偿。我们也可以参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当第三者侵害到无过错方的配偶权时,可以要求第三者赔礼道歉、停止侵害并要求其进行赔偿。该机制对于无过错方利益的维护是有利的,同样,对于第三者来说也是公平的,突破道德底线,侵害他人权利,破坏别人家庭,必须付出应有的代价。

(三)增强相关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

我国虽然在法律上规定了,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未能正确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判例中,相同相似的案件,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究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配套制度不够完善,立法与司法实践脱离,所以我国必须建立更加合理、更加完备的法律规定和配套制度,使得立法与司法实践可以更好地进行结合,从而发挥出法律应有的作用,统一标准。

首先,应明确婚外性行为的可诉性,在国外的法律中,对同居义务进行了一定的规制,同居义务并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其具有可诉性,例如根据日本法律的规定,与妻子一方通奸的第三者,他的行为构成了对夫权的损害,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与丈夫一方通奸之第三者,妻子一方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再如法国法律的规定,配偶一方对于另一方通奸的第三者,可依照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要求赔偿;如果另一方配偶仍然不停止通奸关系,可以请求间接强制罚金。同居义务与贞操义务属于相同性质的权利义务,所以贞操义务亦应该在不具有强制性的情况下,具有可诉性,在离婚诉讼以及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应将婚外性行为,如通奸、嫖娼等行为,都作为可申请损害赔偿的情形,使得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做到有法可依、标准统一。

其次,应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我国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否认夫妻忠实协议,但也不能笼统的认为“法无禁止即自由”,认同了该协议的有效性,应当仔细审核协议约定的内容以及涉及事项,夫妻双方在签订夫妻忠实协议时,即明确了夫妻间应切实履行贞操义务,将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具体化,也为以后的请求赔偿及离婚诉讼提供了依据以及书面证据,使得婚外性行为具有可诉性,所以笔者认为应认定其有效,这不但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更在配偶之间形成了强力、有效的约束,亦有利于减少、制止婚外性行为的出现,稳固家庭。但并不是一切内容都要被认可,也要对夫妻忠诚协议进行一定的限制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条款无效;②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条款无效;③签订协议时,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或一方被胁迫违背自己意愿签订的协议无效;④约定不明确的条款视为无效。

我国目前关于该部分的法律,处于立法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的情况,相关法律缺少可操作性,然而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离婚的案件却日益增加,故此笔者认为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衔接立法与司法实践,从而维系家庭的稳定、甚至社会的安定。

 结语

在当今社会,婚外性行为在逐渐增多,而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却少之又少,诚然,法律不应该过多的干涉私生活领域,但是对这方面的规制是维护家庭稳定的重要支柱,而家庭的稳定又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已经因为不忠的行为引发了太多的悲剧,因为不忠大打出手、因为不忠甚至逼迫着另一方走上了杀人的道路,在破坏家庭、破坏社会安定的同时,这一个个血淋淋的教训,也在不断的提醒着我们,完善该部分的法律是多么的重要,所以需要国家的立法去规制、去惩处。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在借鉴外国相关部分成文法立法经验的同时,仍需兼顾我国具体国情,完善婚外性行为法律规制体制机制,使无过错方获得应有的损害赔偿,切实保护他们受损的权益;使过错方及第三人,为其不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维护家庭的稳定,也是维护社会的安定。

参考文献

[1]朱晓梅,《论夫妻忠实义务》,福州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

[2]刘通,《论夫妻忠诚协议》,南京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3]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4]邵世星,夫妻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剖析,法学评论,2001年

[5]黄海燕,《论夫妻忠实义务》,黑龙江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6]田秀平,《论我国夫妻忠实义务》,湖南师范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7]张敏,《夫妻婚内侵权之民事责任制度探析》,甘肃政法学院2017年硕士论文

[8]张圣洁,《夫妻间侵权责任制度的研究》,河北经贸大学2019年硕士论文

[9]张家骥、缪宇,《夫妻忠实义务的准债务探析》,2019年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李秀华,《夫妻忠实义务理论与实务维度之考量》2009年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11]骆忠波,《夫妻忠实义务违反的法律救济》,黑龙江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

[12]李煌,《论夫妻间的忠实》,2003年贵州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3]赵瞾,《论夫妻违反忠实义务的民事责任——兼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民事责任》,天津师范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14]付泽,《论夫妻忠实义务》,2010年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5]李尧宇,《民法典编纂视野下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使用问题研究》,湖南大学2018年硕士论文

[16]刘振淇,《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法律问题研究》,沈阳师范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17]孙嘉阳,《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北京化工大学2018年硕士论文

[18]祁志杰,《我国夫妻忠实义务研究》,新疆师范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致谢

四年时光荏苒,大学学习生涯就这样走向尾声。让这篇论文为这段生活学习经历画上圆满句号。千言万语,唯有对各位老师的感谢。在这四年的学习生活中,法政学院各位老师孜孜不倦的教诲,让我收获颇多。各位老师在讲台上传授着专业知识,更传授给我学习的方法。这些对我今后的人生道路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何其的幸运,能遇到法学院的各位老师,您们也深深影响着每个学生的人生道路,各位老师给学生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是老师教给学生做学问乃至做人的道理。

在这篇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感谢法政学院各位老师的支持,感谢导师X金生老师的悉心教导。

浅谈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整

浅谈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整

价格 ¥9.90 发布时间 2024年2月19日
已付费?登录刷新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1158,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196941.html,

Like (0)
1158的头像1158编辑
Previous 2024年2月14日
Next 2024年2月21日

相关推荐

My title page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