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中占有的功能与价值

【摘要】 占有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占有制度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功能与价值。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占有的争议仍然比较大,民法中对占有的规定也非常的薄弱,所以说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占有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完善,社会

  【摘要】占有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占有制度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功能与价值。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占有的争议仍然比较大,民法中对占有的规定也非常的薄弱,所以说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占有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完善,社会的公平,效益的提高,经济的快速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研究占有制度最重要的是要弄清占有制度在民法及整个法学中的功能与价值,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占有制度在社会实践中的作用,才能真正将占有制度运用到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去。
  【关键词】占有制度;秩序;功能;价值
论民法中占有的功能与价值

  前言

  占有是人对物的一种管领的事实状态。关于占有究竟是事实还是权力,当前法学界的争议不断,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承接了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传统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只有极其少数的国家如日本认为占有是一种权力,称之为占有权。笔者认为要深入研究民法中的占有制度就必须着眼于现实,结合社会经济生活,研究占有的功能与价值,对于我国法制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维护社会秩序和平等的作用

  法律的本质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平等,占有作为一种人对物的管领状态,就形成了一种特定人对特定物的具体的支配关系,这就自然是一种社会秩序,为法律所保护。而占有的功能就在于保护人对占有物的支配和管领的状态,禁止他人以任何私力来改变占有的状态,从而来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即便有些人是无权占有,是通过某些非法的手段和渠道而取得对某物的占有状态,但是他对物长期的事实上的支配和管制状态就形成了暂时的权利,此时法律是不允许权利人利用私力救济来索回物品,而只能走法律程序通过司法机关执法的方式来恢复自己的占有状态。这就有效的防止了私人执法和私人暴力,从而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和平。
  另一方面,占有制度通过保护弱势群体从而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实现当事人的实质平等。例如在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占有人向善意的第三人出售占有物品,善意的第三人由于信息的局限性,是交易中的弱势群体,民法中规定只要善意的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交易的可以取得该物品的所有权,而权利人可以向无权占有人要求损害赔偿,这一制度就通过保护弱势群体有效的防止了交易后的纠纷,有利于市场交易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再如在房屋租赁制度中,最典型的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承租人是直接占有人,一般来讲都是对房屋有着紧张需求的人,而买房的人暂时不一定就及对房屋有着特别的紧张的需求,所以“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就通过保护承租人的权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同事也彰显了民法的实质平等。

  二、保护功能

  占有的保护功能主要体现在物权法上的保护和债权法上的保护。物权法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占有的私力救济和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的私力救济就是当权力人的合法占有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权利人可以用自己的力量进行防御,防止侵害的发生,另一方面,当权利人的合法占有物被别人剥夺以后,权利人可以立即要求侵害人返还占有物。占有返还请求权就是当权利人的合法占有物被别人剥夺后没有立即做出私力救济的,只能通过司法程序利用司法机关来执行,从而恢复自身的合法占有权。占有在物权法上的保护功能就是通过私力救济和占有返还请求权来保护权利人对物的管制和支配的状态。
  占有的保护功能在债权法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善意的占有人在其占有物上所支出的有益的和必要的费用,当所有人要求返还原物的时候,可以向物主追偿,这一制度既保护了善意占有人的合法正当的权益和损失,同时也促进了物进其用,有利于防止资源的闲置和荒废;另一方面,合法占有作为一种合法的事实状态受债权法的保护,当合法占有人的占有物受到别人侵害时,可以要求不当得利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当原物存在时合法占有人可以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当原物毁坏或者灭失时可以要求侵害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三、占有的公示功能

  占有的公示功能主要体现在其具有表明本权的功能,而占有的公示功能只适用于动产,不动产则必须经过登记才能表明本权。一般而言,物处于占有人的的管制和支配的状态下,就表明占有人对物具有处分和支配地权力,如所有权,租赁权,地上权等,占有起到的是表明本权外观的作用。日耳曼法中也有“占有表明本权”的规定,当今许多国家也受日耳曼法的影响,规定了占有具有权力推定的效力。占有具有权力推定的效力是指,占有人具有占有某物的事实,一般我们就认为该占有人在该物上行使的权利是合法的,具有支配和处分该物的权利。在动产的交易中则表现为,占有人具有占有该动产的事实,就彰显了该占有人具有支配和处分的权利,相对的善意的第三人无需要求占有人证明自己拥有本权,只要第三人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完成交易,那么该交易就受法律的合法保护,除非有第三人提出相反的证明。[参见张喻忻:《论占有制度的法理学价值》]
  另外,占有的移转交付也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需要通过登记来向社会公示,同样,动产物权的变动也需要一个合理的公示方法,实践证明,占有的移转交付是动产物权最合适的公示方法,通过占有的这一功能从而有效的防止生活中动产物权交易中许多不必要的纠纷。

  四、占有具有取得本权的功能

  取得实效制度是指,经过一段时间,在一定的条件下,将事实支配的占有升格为法律支配的占有,从而占有人取得物的所有权的制度。现代许多国家都承认取得时效制度,如日本、奥地利、德国等,许多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都认为,取得时效制度的前提是占有。建立取得时效制度,使非财产权人经过一段时间后,能够获得占有物的所有权,在民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能够促使物的所有权人积极的行使自己对物的权力,从而避免资源的闲置与浪费,另一方面,取得时效制度能够让占有人放心积极地利用占有物,充分发挥占有物的作用和效益,促使资源的流通,做到真正的物尽其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参见杨佳红:《民法占有制度研究》]
  虽然我国在取得时效制度方面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不承认先占制度,对于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发现,也不认可是拾得人和发现人所拥有,但我国民法在某些规定上也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体现了占有向本权的转化,占有的一定的范围内与本权做相同的处理。例如我国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规定了,物权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以及孶息,但应当承担占有人为维护占有物所负担的必要的费用,这表明在一定的程度上将占有和本权做了相同的处理,体现了占有具有取得本权的功能。
  占有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民法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研究占有制度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要研究占有制度,就必须研究占有制度的民法中的价值。

  1、占有制度的秩序价值

  法的价值就是通过法的秩序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占有制度作为一项的法律制度对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维持作用。占有制度可以通过协调占有人和所有权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来调节矛盾,从而避免纠纷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如所有权人具有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孶息的权利,同时占有人可以要求所有权人补偿自己管理保存原物以及合理发挥其效益所花费的必要费用,这就合理地分配了占有人和所有权人的利益,既保护了所有权人的利益,也维护了占有人的合法利益,避免了两者因利益关系而发生的纠纷。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占有人将占有物以合理的价格出售给善意的第三人,则所有权人没有要求善意的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但可以向原占有人追偿,这一制度就有效地协调了三者利益关系,保障了所有权人和善意第三人各自的利益,避免了因利益而发生的冲突,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占有制度中的先占制度和取得时效制度也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先占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德国,日本的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先占就是,先取得无主之动产,取得其所有权的制度。世界上的每一个物都有其归属,才能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才能有效地避免大量物权归属的纠纷,所以我们假设世界上的物都有归属,无主物的所有权归于对其先占者,从而具有了排他性和独占性,防止了物权纠纷。取得时效制度,是占有人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对占有物事实上的支配上升为法律上的支配,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的制度。由于占有人长期对占有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状态,在对占有物的利用或者流转流通中就会必然会形成许多的法律关系,如果不承认这些法律关系,就必然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2、占有的效益价值

  随着经济快速的发展,资源显得越来越紧张,节约资源,合理充分地利用资源,发挥有限资源的效益最大化是市场经济快速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占有的效益价值就体现在,避免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充分发挥资源的效益价值。古罗马有句法律名言:“权力上的沉睡者不值得保护。”物的所有者拥有所有权,但他却不去利用和发挥其功能,创造效益,就会造成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此时如果赋予占有人利用占有物,收益利益的权利,那么一方面会促使所有权人积极地利用所有物,创造价值,另一方面,也为占有人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占有人能放心大胆地利用和发挥占有物的效益。
  占有的权利推定制度,促进了占有物的交换和流通,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和利用,同时也节约了社会成本。占有的社会推定制度就是,根据社会经验而言,一个人占有该物品,就一般推定该占有人在该物上行使的权利合法。例如在物品交易买卖中,一般推定物品的占有人拥有处分该物品的权利,既不需要占有人自己证明对物品的所有权,也不需要善意的第三人证明占有人的所有权,这样就大大地减少了社会成本,促进了资源交换流通的效率,自然就提高了经济效益。

  3、占有的公平正义价值

  法的最高价值就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占有制度的公平正义价值则体现在对本权人,占有人和善意的第三人的权益保护上,占有制度权衡了本权人,占有人和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平等地保证了他们各自的利益。
  对于本权人的保护,一方面,法律规定如果第三人是以无偿或者是以不合理的价格从占有人处获得占有物,则本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归还原物,第三人不能获得所有权;另一方面,如果占有人是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或者其他违背所有权人的一致而取得占有物的占有,则即使第三人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从转让人处获得占有物,善意的第三人也不能获得占有物的所有权,本权人同样有权要求善意的第三人归还原物。这体现了占有制度对本权人权益的保护。
  对于第三人权益的保护,体现在善意的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从转让人处取得占有物,则一般认为善意的第三人取得对物的所有权,本权人没有请求善意的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在转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向善意的第三人转让物品的时候,善意的第三人可以根据占有权利推定制度推定转让人具有处分转让无的权利,而无需证明转让人对转让物的所有权,这样就有效的节省了交易的成本,同时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保证了善意第三人的交易中合法权益。

  4、占有的物权法价值

  建立和健全占有制度,对于完善物权法体系具有重大意义,建立占有制度,将占有和所有相分离,确立了占有独特的法律地位。
  首先,占有制度具有表彰本权的功能,在社会生活中,一般根据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占有推定占有人拥有对物的法定的权利,一旦权利人的占有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权利人可以用自己的力量进行防御,防止侵害的发生,当权利人的合法占有物被别人剥夺以后,权利人可以立即要求侵害人返还占有物,有效地保护了占有人对物的权利。其次,占有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使得物权变动更加明确,占有的移转交付表明了动产物权的变动,从而有效地避免了生活中许多的物权纠纷。
  先占和取得时效是占有的两项重要制度,先占制度是先占无主物,取得其所有权的制度,先占制度规定,对于无主之动产,先占者取得其所有权,这样就建立了一个大量的无主物物权归属的秩序,从而避免了许多因争夺无主物所有权的物权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取得时效制度规定,经过法定的时间后,占有人可以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这一制度,明确了大量长期占有但无所有权的占有物的本权归属问题,一方面,促使了本权人积极行使物权,发挥物的价值和效益,避免了“躺在权利上睡大觉”,也使占有人能够放心大胆地利用占有物,发挥其功能和价值,避免了资源的闲置和浪费,物尽其用。另一方面,因为占有人对占有物的长期使用和占有,必定与社会各界建立了许多基于占有物的物权关系,如交换和交易,而取得时效制度,使占有人经过法定期间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就大大地保护了这些所建立起来的复杂的物权关系,避免了大量的物权纠纷。
  总之,占有制度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功能和价值,占有制度能作为物权法的最后一篇也足以体现占有制度在物权法中的地位,建立和健全占有制度对于我国物权法体系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版
  [2]王利明:《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版
  [3]王泽鉴:《民法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版
  [4]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14版
  [5]张喻忻:《论占有制度的价值》
  [6]张喻忻:《论占有制度的法理学价值》
  [7]杨佳红:《民法占有制度研究》
  [8]张茜:《占有制度研究》
  [9]季境:《论民法上的占有》
  [10]杜康君:《占有制度研究》
  [11]齐瑞花:《论占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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