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

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的环境直接造成了农民工群体的出现,对于农民工群体管理又受户籍制度的城乡区别化管理和户籍归属地模式的影响。在这个整体社会背景之下,对于农民工在工作当地权益保护措施的开展存在一定难度,长期以来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加之我国城乡发展的差异原因,对于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破坏作用。农民工权益保护是全社会关心的大事,也是本文开展和讨论的中心,解决好这一问题,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缩小城乡差异推动XXX背景下的城镇建设,促进收入公平有着重要作用。本文以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现状为研究对象,对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据此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权益;社会保障

  引言

农民工从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走入城市,在城市被标注特殊标签,对于这个群体的关注热度一直就很高。文章关注的中心放在了农民工应有的权益的和法律保护上。国家工业水平逐年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逐年上升,相对应的社会变化就是人口逐渐向城镇流动,这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现象。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现在我国涉及人群广并且影响深远,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的需求不容忽视,关系到农民工群体的发展,对农村未来建设也关系重大,更是城乡统筹发展、实现社会公平的需要。中国正处在时代改革的深水区,农民工的数量逐年增加社会贡献也正在一步步增大。农民工当下的生活工作条件随着时代发展在进步,与此同时问题也不容忽视。城市的社会身份得不到确认,工资待遇水平不高和农民工讨薪难问题,社会养老医疗保障体系不完善,子女入学教育手续繁杂费用高昂等诸多问题长久以来困扰着农民工群体。农民工问题的关键在于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这一问题阻碍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是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绊脚石。

  一、概念界定

  (一)农民工概念界定

农民工从字面上看指的是由农民转变而来的非农劳动工作者,他们放弃了农村的农业生产经营劳动但是未能改变农业户口,进入城市从事工业、制造业或服务业等非农产业劳动。我国“农民工”一词的最早提出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1983年社会学家张雨林首次提出“农民工”这个概念随后被广泛应用。就全国范围来看农民工的概念在社会上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准确定义,判定一个人的农民工身份主要依靠两种方法:一种是保留农村的农业户口,进城务工进行和土地无关的劳动,以非农劳动获得的工资为主要经济来源,包括由农村进入城市工厂的工人,农村户口的城市个体小商户和城市服务行业从业者。另一种是指农民合同制工人,指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但是未与土地脱离经济关系,在城市和农村之间游走,收入包含土地收入和工资收入两部分。

本文谈论的方向以农民工权益保护为主,所以把关注的对象放在了前者,就是那些未改变那农业户口本质上还是农民将劳动所得作为经济收入的固定来源,具有人地分离特征的人群。他们离开农村但是带有农村户口,进入城市做着和城市工人同样的工作,生活方式上和城市居民没有差异,同时受户籍制度限制的这一类人群被称之为农民工。

  (二)农民工权益的范围

权益是权益和利益的统称。国家赋予每个公民平等的权益、发展和生存的权益、参政议政的权益。国家制定法律使用国家的强制力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毫无疑问,农民工是我国的合法公民,以上这些权益理所当然应该受到保护。总的来说,参政议政、合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福利保障是农民工应有的权益。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概念界定

公民权益是国家和法律赋予的,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国家用法律和公权力使其能落到实处。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XX工作机关按照民意制定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农民工权益保障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及XX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各项政治、经济、社会权益,并排除其他非法行为的干涉或者侵害,使其各项权益得以实现。

  二、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现状

农民工的工作强度大,收入水平相对较低,身份受排挤和歧视。城镇化建设吸引了农民工的涌入,满足了城市发展对于劳动力的巨大需求;从自身需求来看进城务工也是满足自我发展的一个有效途径,可以增加经济收入,为子女提供更好的教育条件。进城务工人员融入城市生活的方方面面,虽然为城市发展提供了服务,但是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和尊重,突出表现在:

  (一)就业层面的压力阻碍

1.就业竞争激烈

在我国,在现有的户籍管理方法和城乡区别化待遇模式之下,劳动力的分类也形成了泾渭分明的两个市场,正式劳动力市场和非正式劳动力市场。农民工的工作地点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流动率高,以农民的身份进入城市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自身市场竞争力弱。工作条件差,工资水平相比城市居民较低,容易受到歧视是大多数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共同遭遇的状况。近年来由于整体的就业环境严峻,经济发展增速呈下滑趋势,相应的城镇居民就业率降低失业人口增加。这种环境下更多的城市下岗职工重新参与找工作的竞争行列中来,一切地方XX为了促进本地居民就业凸显政绩,在就业政策上通过一定手段排挤打压农民工,给农民工原本艰难的就业形势增加新的困难。

2.就业受到歧视

一方面,众多企业将户籍和学历作为企业招工的首要指标,排斥农民工应聘;另外一方面,因为XX工作考核中城镇人员就业率是重要的一项,处于政绩考虑在XX文件和政策方面仍然向城镇人员就业倾向。这种现状的直接后果就是农民工的就业选择只能面向小型不正规高危险系数和低待遇的企业。虽然近年来国家总体上大力推近同工同酬公平竞争的工作,不过具体实施还是有一定困难,落到地方XX的执行上见效甚微。

  (二)薪资待遇的身份差异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有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益。工资和福利是劳动报酬的两个主要获得途径,劳动者通过劳动合法获取收益,并且不应低于当地劳动力市场的最低水平,工资的发放要有时间保证,同等的工作量和技术水平获得的劳动报酬应当相同。然而,本身不具备优势的农民工,因为待遇问题受到用人单位不公平待遇的案例比比皆是。部分用人单位,进行繁重工作时间最长任务最重相反待遇最差的往往都是农民工,普遍的工资水平低,工资发放时间难以保证况且有时根本拿不到工资。工资,是农民工在城市生活赖以生存的保障,该项权益的保障,也是农民工群体以及其家庭生存的基本要求。农民工薪水待遇不平等,发放不及时,更有因用人单位或个人失去联系逃之夭夭的原因工资得不到发放的情况。2013年底年,江西省某地以小型矿山企业受市场环境影响造成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受影响的矿山职工和当地菜农等几十人的工资欠款得不到兑现,总金额80余万元,农民工曾表示将会通过暴力方式拿回工资和欠款。后来在当地劳动部门和XX工作人员对双方的长期调节之下,才平息了这场讨薪风波。

  (三)休假和工作强度问题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既有劳动的义务,同时也具有享受休假的权益,但是,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普法没能更好的执行,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其用人单位及农民工并没有很好的执行《劳动法》所规定的要求,农民工的工作时长远超出法定时长,更有甚者,就连基本的休息时间都不能够满足。《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长为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时长应保证在40小时以内,若有特殊原因,可相应延长3个小时。加班期间应当在原有工资基础上额外支付劳动者50%的工资。实际操作过程中农民工的工作时长通常超过8个小时,这几乎成了行业内不成文的规定,在周末和节假日期间也得不到休息。据调查显示,29.6%的农民工工作时长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间,每天甚至工作12小时。更有大多数农民工机会每周没有休息时间。长期的持续工作对生产安全有一定的隐患,对农民工身体状况产生极大的损耗,及早的丧失从事体力劳动的能力,甚至过劳死。

  (四)权益意识和运用程度

农民工群体分散性极高,并且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时间和地点都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农民工的沟通对话和维权知识教育上的工作很难开展。另外该群体本身在权益和维权能力方面水平不高,很多甚至根本不了解有相关方面的法律知识和组织,对于农民工的权益意识培训属于非盈利性质的公益支出,资金申请和筹集困难又不能在短期内做出明显成果,所以各地XX很少着手进行此类的教育活动。致使农民工的权益教育缺乏。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不高,从业对象也是鱼龙混杂,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宣传效果工作发展不平衡据了解,多数用人单位对待农民工权益意识教育上存在严重不足,不告知,不教育等现象十分严重,只有大型企业和大型工程方面的有关单位,会对农民工进行相关方面的教育工作,而分散在个体工商,服务业等单位的农民工,对相关权益意识教育十分薄弱,农民工常出现劳资关系不清等问题。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淡化危险忽视保险的重要作用,不能把自身的权益问题放在首位,即使有维护意识,可也不知如何去做由于缺乏合法劳动合同,不注意保护自身,往往欠薪、工伤、死亡赔付得不到保障,缺失基本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因而维权意识十分单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五)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教育,不仅只是对农民工本人的教育,更是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农民工有权益享有同当地居民同等水平的在工作技能教育及文化知识方面的教育的待遇。农民工子女就地入学,当地学校及社会理应接纳。但事与愿违,在市场经济主导的社会环境下,企业把实现效益作为首要目标,免费的对农民工进行专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只会增加企业成本负担,况且农民工还具有极大的流动性,容易造成人员流失。这样一来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竞争中一直处于竞争力不足的弱势地位,很难发展成为高素质、稳定的产业化工人。此外,农民工子女也因为自身的身份原因和没有经济优势从而不被当地的学校欢迎,得不到良好的教育。现如今,存在着一个现象就是当地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排斥的问题。农民工子女的进入,会使本来就稀缺的教育资源得到稀释,而面对高额的借读费用和入学门槛,是绝大多数农民工家庭无力承担。这就是留守儿童现象出现的本质原因。这样的社会现状在孩子们幼小的心灵上形成负面作用,对他们世界观的建立是个沉重的打击,容易使农民工子女仇视社会,为将来社会安定埋下隐患。

  (六)社保与劳动福利

中国新型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是在城镇居民范围内展开,而并没有将农民工列入在社会保障体系的范围之内,因此,外来农民工无法享受当地所提供的社会福利。在上海市,专门农民工的社保体系已经有了政策文件的规定,通过地方立法将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纳入当地社保系统,但是目前还只是停留在文件层面,实际实施还没有得到落实。对与农民工权益保障,全国各地的XX文件规定千差万别,内容和保障措施也具有极大差异。企业对于成员参保比例也采取差别化待遇,高层领导、技术骨干、普通城镇职工、外来农民工四级分化。农民工在工伤、子女教育、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基本问题上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这种问题的存在,成为了社会福利保障体系建设的一大短板。

  三、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关于农民工法律保护的欠缺。我国当前的《劳动法》、《工会法》以及各种《安全生产法》,在工人工作时的的保护措施、待遇、和工作环境方面做了硬性规定,但是内容比较空泛,没有专门而具体的标准。农民工在国家发展建设中的巨大作用越来越明显,群体越来越庞大,可是我国当下在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还存在很多空白,保护力度上仍然有很多的工作要做,XX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无章可循,操作困难。

  (二)执法不够严格

执法不严格,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得不到充分救济。法律的尊严靠执法来维护,不仅法律层面存在漏洞,执法工作不容易进行,执法效果得不到维持也是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的一大障碍。其一执法队伍人员不足,直接后果就是执法力量的不足。执法力量的不足,最终的执行效果就难以得到保证。其二执法工作者能力不足,素质良莠不齐。整个执法过程处理不科学,程序有待规范,法律依据不充分,仲裁庭组成不合法等造成涉案双方对结论不服;在实体方面,事实调查不充分证据不足,档案记录不严格,法律依据不严谨。个别地方以领导意见作为最终处理结果,没有合理合法的处理程序,对用工单位和负责人包庇袒护,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没有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出现问题企业推卸责任,工会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企业在自身发展阶段但反面考虑效益,对工会组织采取架空政策甚至严厉打击,无视法律威严,对于农民工权益进行剥削,窃取农民工劳动成果。在工会中安排代表企业意志的领导作为工会代表,片面的反映意见,这一点尤其在大型企业表现尤为突出。农民由于在农业中养成的自由,自主性的工作模式,对集体观念认识程度不高。农民工的个体意识高于群体意识,对于暂时不涉及自身利益的事件积极性和关注度不高。其次,没有发挥好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部分地方单方面追求经济成果,把经济发展的地位放在工会建设之上,工会发展和影响力受到阻碍。领导作为工会代表实际上工会成了企业“御用”组织,并不能真正代表农民工意见。所以,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工会就不能很好地发挥维权的作用。

  (四)法律援助实施困难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是1、先劳动仲裁。2、若仲裁不成功才能进行法律的诉讼。这样的程序无形中加大了整个过程中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农民工收入低,且法律意识不健全,使得农民工在维权之路上更加艰难,因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障。更由于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低,知识水平有限,使得其维权的过程异常艰难。过程中还有人为干预阻挠的现象发生也不利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多方面原因综合作用下,农民工通过法律援助途径解决困难难上加难。

  (五)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与能力

用人单位不守法导致农民工失去了维权的基础。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很多用人单位通过降低保险额度,改变保险种类,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降低用工成本。农民工的工作性质危险系数高,相反参保率却很低仅占20%左右,违法用工使得后期维权资料缺失。维权程序极其复杂,第一确定劳工关系,然后进行工伤诊断,确认,伤残级别划定,最后申请仲裁或者诉讼,之后还存在复议程序。法律的专业性阻碍了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进行。第二方面,经济压力巨大。在维权过程中从工伤的判定到诉讼申请一切花费由个人承担,并且不保证最终判决能够达成目的。在此期间的医疗住宿交通诉讼费用是一个农民工承担不起的,很可能倾家荡产走过来的维权之路最后得不到合理的结果。所以更多的农民工在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是选择忍气吞声,继续带伤工作。

  四、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XX职能有待加强

法律文件的颁布到具体实施的完成是一个质的跨越,只有做好这最关键的一步才能展现法律存在价值。XX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法律宣传工作,使广大农民工懂法,用人单位知法守法,全面提高大众的法律观念,构建良好的社会风气。其次,对于维权体系建设应该加大资金和人员投入,在应对维权问题中有能力有精力解决广大农民工的实际问题,改变僧多粥少的局面。最后大力推进政策落实,严格把控执法过程,落实执法结果。建立长效监督和回访机制,对于违法行为XX部门明确问责,落实到人,坚决严厉打击违法用工行为,对于损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事件严肃处理,保证XX执法落到实处。

  (二)确保农民工薪酬及时发放

农民工进入城市,工资成了主要的收入来源,工资是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保证对于工资问题应该作为农民工问题的重点来抓。首先下大力度检查落实企业工资发放情况,把农民工从业较多的行业如房地产建筑行业,轻工业手工制造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工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严厉查处。其次开放工资拖欠问题反映渠道,提供举报电话做好举报接待工作,对投诉案件认真处理,一经调查属实的违法企业按照相关法律给出处理意见并督促其短期内尽快执行。XX机关与财政金融系统紧密联系,形成企业信用信息不良记录档案,并在全社会发布引导舆论形成社会压力,对信用良好去企业进行表彰,对违法企业实行挂名公布。使其坑害农民工权益的不法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从而构筑起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度。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执法的落实需要外部力量的监督与指导,对于企业出现的问题不能简单地提出意见,还需要在后期不断跟进观察执行效果,执法队伍的工作就是如此。这个工作需要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充足的人员配置,工作人员需要进行文明执法培训和严格执法教育,细化工作内容,把XX监督的工作做到一线。采用不定期回访制度会看企业执行效果,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存在侥幸心理蒙混过关的企业加大处理力度。另一方面对农民工的劳动纠纷问题加以重视,提供快速有效的处理通道,简化不必要的申请程序,有效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减少维权时间,使农民工权益损害问题能够自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

  (四)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

以法律的威严督促全社会守法,改变过去法律被动运行的方式,推行能动司法模式。能动司法要求企业规范行为,按照法律要求履行企业义务,将司法的正义实际运用到管理过程中。认真处理每一起诉讼案件重视经典案例在今后相似案件中的经验借鉴,并且将成功案例进行编排整理向群众宣传,用事实教训向企业宣传违法的严重性,向农民工宣示法律对于违法行为惩治的决心。大力宣传在用工行为中劳动合同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合同书正式的签订、存档流程知识。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用工单位应该是正式企业具有和劳动者签订合同的资格。签订过程尊顺公正程序有双方当事人本人签订不允许他们代替。包工头或小型承包企业不具有同劳动者签订合同的资格。明细合同细则,即用工期限、工作性质休假制度、劳动资格、意外伤害保护、薪资待遇和违约责任都要有明确标注。对于合同管理应当委托第三方代为管理,劳资双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要求续订、变更、终止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更改变动。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司法系统和工会在维护农民工利益问题上应当通力合作。在劳动法管理权限之外的劳资双方矛盾需要提请人民法院开启诉讼程序,并在准确界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

  (五)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宪法赋予了公民公平享受权益的机会,在受教育权益和劳动权益上国家的法律法规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基本人权,应通过各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使宪法赋予所有公民的各项权益能在农民工身上得到具体、全面、充分地落实。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确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制度。

  (六)加强工会在农民工维权中的作用

工会的集体作用在企业中能够有效的保护农民工权益不受损害,这是目前最我国改善农民工弱势地位的有效途径。首先,确保工会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能够对企业行为形成约束,这是工会发挥作用的先期条件。《xxxxxxx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文件明确指出农民工具有产业工人相同的阶级地位和工作性质,完全在工人行列之内。当农民工权益受到损害理所当然可以通过工会的力量和企业进行沟通。农民工还可以自发建立非正式组织来提高群体的组织性,互帮互助。相互之间提供行业信息,提高信息共享程度。

  (七)提高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

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增强对于将来农民工进入城市转变为新市民是一件有长远意义的大事,有助于社会整体的安定和谐,维护社会良好治安。对农民工自身来讲对今后工作和维权也降低了难度。法律知识培训应当从基本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入手,首先树立农民工法律意识,在需要进行劳动维权是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限于农民工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在教育培训中考虑采用实际案例分析的方法普及法律知识。同时在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增强全社会的守法观念使保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能在一个良好的法制大环境下顺畅进行。发挥XX在普法工作中的领导作用,结合当地农民工问题特点量体裁衣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比如配合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短期培训,根据典型案件举行讲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法制宣传和义务法律咨询等。

  结论

城镇化建设的速度近年来逐步加快,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追求日一篇迫切。农民告别土地进入城市从事工业服务业劳动,这是时代进步的需要,是广大农民工改变生活现状的需要,在社会结构变化过程中产生一些列矛盾和问题是正常的,需要时间来分析并逐步解决。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XX应当重视,时刻关注新问题的发展变化形势,稳固树立为农民工群体谋福利的执政观念,为农民工实际解决问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国家近百年来始终追求的目标,到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要达到56%,这就意味着今后每年要有1300万农民进入城镇。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农民工群体进入城市,由农民向市民身份转变营造良好的经济条件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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