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

摘要: 随着第三方支付、电商平台等网络工具的逐渐普及,互联网和金融的迅猛发展,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中备受关注的一种形式在近几年更是爆炸式增长。P2P网络借贷,顾名思义就是指通过信息和互联网技术,为投资者与借款者提供借贷信息并实现直接借贷行

  摘要:随着第三方支付、电商平台等网络工具的逐渐普及,互联网和金融的迅猛发展,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中备受关注的一种形式在近几年更是爆炸式增长。P2P网络借贷,顾名思义就是指通过信息和互联网技术,为投资者与借款者提供借贷信息并实现直接借贷行为的中介服务行业,从而满足双方信贷和投资需求。P2P网络借贷弥补了传统商业银行贷款征信审查慢、贷款流程复杂、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短板,不仅为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注入新鲜血液,而且也丰富了我国的金融市场。然而我国目前并没有出台与P2P网络借贷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不规范操作及其倒闭、卷款跑路的案例频频曝光,对整个行业的信誉造成极大冲击,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本文通过对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现状的阐述,分析了P2P网络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规范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发展现状;金融风险;政策建议

  前言

  XXX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xxx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在此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要求的号召之下,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也借势飞速发展。P2P网络借贷凭借着其特有的较高投资收益和方便快捷的借贷流程等优势,不仅成为了众多未达到传统商业银行标准或短时间内资金需求紧张的个人和中小企业主融资解决方案的选择渠道之一,也成为了众多分散的个人投资者投资理财的选择渠道之一。
  2015年1月银监会成立普惠金融局,公开将P2P网络借贷正式纳入普惠金融,我国P2P行业从此快速进入行业洗牌、劣质平台逐步淘汰的行业整合期。其次,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经济形势面临较大下行压力导致潜在系统性风险加大,当一些中小型企业的资金偿还压力不断加剧时,也迫使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压力随之不断上升,从而加快了P2P网络借贷行业“破产”、“跑路”事件的发生。所以尽快完善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监管、制定正确有效的法律法规制度,促进P2P网络借贷行业信息真实性和操作公开透明性是当下整治P2P行业的当务之急,这不只是站在金融投资者的利益角度提出的要求,更是对P2P行业重新树立其在金融领域的信誉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也对我国金融市场的规范稳定、健康自由发展有着深刻的战略意义,从而更好地贯彻XXXxxxx提出的发展“普惠金融”要求。

  1.P2P网络借贷的概述

  1.1P2P网络借贷的定义

  P2P是英文Peer-to-Peer的简称,又被称为对等网络,是一种不再依赖集中的服务器,而是通过网络对等节点之间直接交换来共享计算机资源和服务的网络新技术。在P2P网络环境中,成千上万台彼此连接的计算机具有相同功能,无主从之分,每一台计算机既能充当网络服务的请求者,又能对其它计算机的请求做出响应,提供资源和服务。
  P2P网络借贷,英文全称为PeerToPeerLending,是以金融为核心,依托于互联网技术,资金持有者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借款信息,为资金需求者提供贷款并获取利息且借贷过程中资金、资料、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的一种新的金融服务模式。P2P网络借贷是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形式,具有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和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的社会价值。早在1983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尤努斯博士在孟加拉国创办格莱珉银行,将小额资金集中起来为贫困农户发放微型贷款,是P2P借贷的首创。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P2P借贷逐渐由传统单一的线下模式发展为线下线上并行,形成了现在的P2P网络借贷。

  1.2国内外P2P网络借贷平台运作模式

  1.2.1国外P2P借贷平台运作模式
  由于英美等发达国家完善的信用评价机制及其较宽松的金融环境,国外P2P借贷行业已经发展成熟,国外P2P借贷平台运作模式根据不同的经营理念和运转模式主要分为Prosper、Zopa、Kiva三种典型模式。(1)Prosper模式源于X,它是单纯中介型的典型代表,网站在以人情社会和信用系统为基础的前提下,秉持一个居间人的身份,为资金需求和出借需求的双方创造交易机会并且提供所有相关的借贷信息,最后促成交易顺利完成。在整个交易过程中,Prosper仅仅是作为一个信贷中介平台,并不参与交易本身,其中风险评估、利率制定、资金回笼等均由贷款人自行评估完成,所以网站本身所承担的风险较小。(2)Zopa模式起源于英国,它是复合中介型的典型代表,虽然在运营方式上与Prosper模式有相同之处,例如以利率竞价形式确定最终利率,通过收取成交总额的相应比例作为手续费来实现自身盈利,但是Zopa在整个借贷过程中更多的是扮演类似银行的中介人角色,借贷双方交易中所有有关借款的事务都由Zopa统一承担,包括完成法律文件、执行借款人的信用认证、雇佣代理机构为出借人追讨欠账等等,甚至在坏账出现时,Zopa需要以自有资金来填补贷款人的坏账。所以,Zopa制定了一系列能够降低信贷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的机制,例如划分借款人信用等级,将一笔贷款或借款分割成若干份分别投资等。(3)Kiva模式成立于旧金山,它是公益中介型的典型代表,网站以扶贫为目的,主要通过“批量贷款人+小额借贷”的模式与发展中国家的一些小额贷款机构合作。先由这些小额贷款机构在Kiva网站上公布贷款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人会被审核其偿还前期贷款的情况、经营时间和贷款总金额等进行分级以便借款人可以根据地域、商业类型、风险水平等进行选择放贷对象,最后Kiva网站将借款人的资金以免息或很低的利息借贷给相应的小额贷款机构,这些机构再转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企业或个人来获取一定利息。
  1.2.2国内P2P借贷平台运作模式
  在借鉴国外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历程的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我国的P2P借贷平台的运作模式主要以Prosper模式和Zopa模式为模板,大致分为以下四种模式。一是以拍拍贷为典型代表的传统模式,平台采用竞标模式运作,为借贷双方实施信息匹配并提供交易撮合工作。因为平台本身不参与任何交易过程,由借款人进行贷款人的信用审核并设定借款利率,借款人和贷款人直接签订借贷合同,所以平台没有提供担保服务、承诺保障本金安全和向贷款人追偿债务的义务。这是P2P网络借贷平台最原始的运作模式,类似于国外的Prosper模式,不具有吸储放贷功能,仅作为中间平台的角色,满足借贷双方的各自需求。二是以宜信为典型代表的债权转让模式,平台在通过贷款者的征信评估后,由平台指定的债权人先对其发放贷款,然后在网上发售理财产品,将该债权推荐给投资人,完成债权转让。宜信在整个借贷流程中是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存在于借款者和贷款者中间,通过线上和线下的双重审核来代替出借人参与贷款人的信用审核,贷款利息、借款利息和借款人的挑选等主动权都掌握在宜信手中,借贷双方并没有签订实际合同,而是由宜信担任借款的债务转移人。三是以陆金所为典型代表的担保模式,目前国内大多数P2P借贷平台为了满足投资者对保障本金安全的要求,在合同中引入“担保机构”的条款。第一类是以陆金所为例的通过平安集团旗下的担保公司对借款人的借贷真实性及申请担保的资格进行审核和风险控制,并对借款人的借款出现逾期时提供全额代偿的担保模式。第二类是P2P借贷平台自己为自己实行担保机制即向投资者承诺以自有资金来保障本金和利息的安全,一旦出现逾期情况,该P2P借贷平台必须承担投资者本金和利息的债权转让。四是以有利网为典型代表的平台模式,与上述三种P2P网络借贷模式相比,该模式更像是一个“小额贷信息聚合平台”,P2P平台不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资源和成本寻找贷款人,而是通过与全国领先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合作来获取优质的借款人。该模式中,小额贷款公司不仅为P2P网络借贷平台推送小额贷款项目,还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现状

  2.1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历程

  2007年,我国国内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正式成立,开启了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的新篇章,既为我国众多中小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缓解了其资金紧张的局面,又为我国投资人提供了一块全新的投资领域,丰富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随着我国央行全面探底整个P2P行业,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进入超高速发展时期,远远超出了预期的发展速度,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一夜之间如雨后春笋般遍布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并向着大陆中部地区迅速发展。2013—2014年,P2P网络借贷行业的野蛮生长使我国意识到监管政策出台来规范该行业发展的必要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年报统计,截至2013年末,超过350家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全国范围内活跃,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且2012年至2013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涨幅高达253%;2014年底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己增长至2358家,年均增幅达到200%,成交额更是达到了3291.94亿元,同比增长268.83%,如今,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数量远远超越了X、英国等发达国家,己经成为世界上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最多的国家。
  2015年,号称全球最大的稀有金属交易所——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的“庞氏骗局”,将22万投资者400多亿元血汗钱席卷一空的事件发生后,整个P2P行业弥漫着投资者恐慌的情绪;随之,e租宝500亿元非法集资事件的爆发以及全国各地P2P网络借贷平台频频出事催化了整个行业,使其进入加速洗牌状态。全国各地公安部门开始对当地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大规模地审核调查,XX开始逐步落实有关整个P2P行业的监管细则以及各级监管机构、银行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准入的限制。至此,我国P2P行业有望提前结束探索期,进而步入新一轮地增长期。
  在P2P网络借贷行业经历了行业野蛮发展时期后,行业呼唤更为规范健康的发展环境,加之行业监管细则的出台,例如,2015年1月银监会将P2P网贷纳入新增设立的银行普惠金融工作部门进行监管,又于同年12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明确了P2P网络借贷的合法性地位以及该行业的发展方向,显而易见有利于整个行业的规范、有序、创新发展。然而在这种情势下,行业也急需一个过渡时期来缓和、巩固以及规范自身的发展模式和未来路径,因此未来一段时间内,行业将放缓增速并在XX有形之手的作用下发展将趋于理性。另外,伴随行业监管的来临,有关P2P网络借贷行业的一些禁止性行为将会得到确认、包括一些相关配套控制措施也会得到相应地制定,这将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整合,也将加大对于行业筛选的力度,会有越来越多不合规的、缺乏竞争能力的网络借贷平台面临无情淘汰,整个行业也终将会迎来稳定发展时期。
我国P2P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

  2.2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及问题平台数量

  根据图2显示,我国于2007年从国外引入P2P网络借贷模式,2007—2012年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处于初步发展时期,增速缓慢,在2012年之前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运营平台数量并不多,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平台开始涉足运营而且在此期间,我国P2P网络新增平台数量也是呈现平稳缓和的曲线。
  2012年是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一个转折点,2013年—2014年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迎来了蓬勃高速发展时期,P2P网络借贷行业运营平台数量从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2012年的200家,又从2012年的200家到2013年的800家增长了整整四倍,截至2014年末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运营平台数量达到了2358家。
  短短两年间的爆发式增长也带来了一堆不良问题对整个行业的发展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2015年是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开始探索新的发展路径的又一战略性转折点,平台运营数量与新增运营平台数量因全国各地爆出不少问题平台相较于2013—2014年出现了下降,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进入存量发展阶段,这也更有利于监管层对阵各行业的统筹监管。
我国P2P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
  根据图3关于我国2016年2月份各省市运营平台、问题平台数量显示,从各省市正常运营平台看,广东省以461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居于首位,山东省以311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次之,北京市、浙江省和上海市则分别以301家、292家、213家排于之后,继续一月份数据排名全国前五位;甘肃省、海南省以不足10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排名全国末尾(港澳台除外)。
  从各省市问题平台看,二月份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发生问题的平台数量为74家,相比2016年一月份的88家问题平台数量存在一定幅度的下降;表格中可以显而易见,74家问题平台主要发生在广东省、山东省和北京市这三个P2P网络借贷平台最多的省市地区,分别为13家、9家、9家,分别占全国问题平台数量的17.57%和12.16%。其中一月份被爆出出现23家问题平台的山东省在监管措施下减少到了13家,下降幅度明显;而且与一月份有10个省市未出现问题平台相比,二月份进入统计的29个省市中有13个省市没有发生问题平台是有稍微改善的。
  总而言之,大浪淘沙是每个行业走向更加规范稳定所必须经历的一个过程,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正处于该过程并逐渐步入正轨。
我国P2P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
  根据图4显示,在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处于初步发展时期时,2007—2013年5年间问题平台涉及的投资人数仅约为0.9万人,涉及贷款余额14.7亿元即平均每年约2.94亿元。但是从2014年开始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进入爆发式增长,截至2015年问题平台涉及的投资人数甚至增加到17.8万人,是2014年5.5万人问题平台涉及的投资人数的3倍,2013年及之前问题平台涉及的投资人数的19倍;2014和2015年涉及贷款余额也是在2013年及之前的基础上以倍数的方式增长分别达到50.5亿元、87.6亿元。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正处在行业整合期,从2016年1—2月问题平台涉及投资人数与涉及贷款余额的大幅下降即可看出,2016年1-2月问题平台涉及的投资人数约为3.2万人,占投资人数的比例仅为0.8%,8.3亿元的涉及贷款余额占2月底行业贷款余额的比例约为0.2%。问题平台不间断爆出,从问题平台数量占比看接近累计平台的近3成,但是这3成问题平台占整个行业投资人数、贷款余额的比例都较小。具体数据详见下表:
我国P2P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
  随着《监管征求意见稿》的落地和中央明确实施备案制,以及全国多地收紧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措施的开展并对现有的P2P平台发出多项禁令,一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因为自身存在不良发展因素导致无法继续正常经营而主动放弃整改转型直接选择停止运营,一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因为涉嫌自融、非法集资、庞氏骗局等为逃避无法弥补的后果而选择一跑了之,但最终还是得到了法律的相应制裁。
  2月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发生问题的数量有74家平台,环比1月88家问题平台减少了14家,问题平台的发生率下降至2.85%,虽然行业内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平台数量,不过相比于正常运营平台数量,其比例仍然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这是一个良币驱逐劣币的正常过程,行业也需要该过程来营造更加规范健康、安全稳定的投资环境。
  根据图5关于2016年2月问题平台事件类型观之,我国2月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问题平台类型主要由停业类型、跑路类型和提现困难类型所构成。出现停业类型的问题平台占比达43.24%,出现跑路类型的问题平台占比达41.89%,出现提现困难类型的问题平台占比达13.51%,三种类型合计占比达到98.64%,其中2月份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跑路平台数量与停业平台数量分别为31家和32家。在《监管征求意见稿》落地后,相关研究部门曾经预计问题平台的事件类型以跑路、停业这两种为主要类型,以图表为依据,事实证明2016年前2个月的发展形势是完全符合当时预期的。
  此外,我国2月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只有1家问题平台涉嫌诈骗,上线时间不足1个月便出现跑路的情形。一般来说,判别网络借贷平台是否出现运营问题的时间节点为1年,因为一年的运营时间对于网络借贷平台而言是一个较大的考验,往往一些运营能力欠佳、风控措施不完善或者原本操作就不合规的平台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引发兑付困难,最终导致平台破产的情况。
  我国P2P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

  2.3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综合收益率与平均借款期限

  在我国2007年引进P2P网络借贷模式的初步阶段,该行业是以有别于传统银行业的高收益、投资期限灵活的特征成为广大投资人倍受青睐的理财产品,2013年及之前P2P理财产品的年均收益回报率高达17%。随着我国P2P网络借贷问题平台数量的暴增,XX进行积极干预,通过一系列政策整顿行业不良问题例如叫停P2P网络借贷平台注册并适当清除行业存量,2015年开始我国P2P网络借贷综合收益率持续走低,1月P2P网络借贷行业综合收益率降至12.2%。同时,各大平台响应国家政策为保证客户资金安全,加速了对投资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银行存管,风控措施成本的增加影响着网络借贷行业综合收益率的下降。另外受三月份央行降准降息信号的影响,一些正规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陆金所、宜信为代表地综合收益率已经全部降至10%以下,年均收益回报率在8%左右。
 我国P2P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
  与传统银行贷款业务的偿还期限相比较,因为银行业务有国家作为其强有力的信用背书,大多数投资人都会在银行进行中长期投资,但是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投资期限一般以1—4个月居多。一是因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贷款流程便捷,贷款利息在银行贷款利息和高利贷利息之间,所以P2P的标的多为短期借款;二是因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力度、我国征信体系的发展不及国外成熟,所以投资人偏向于贷款期限为1-4个月的标的;综上原因所述,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为满足借贷双方的需求,以中短投资周期为主。
  2014年上半年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平均借款期限为4.75个月,到2014年下半年平均借款期限开始呈现波动增长并在7月和8月续创下新高,借款期限分别为6.34个月、6.61个月,连。根据图7显示,2015年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平均借款期限基本维持在6.8个月,相比于2014年的平均借款期限而言,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借款期限趋于平稳发展,借款期限演唱的幅度比较小,例如2016年1月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平均借款期限为7.01个月,仅环比延长了0.08个月。在我国整个P2P网络借贷行业中,平均借款期限在1—3个月区间的平台数量占比最高,只有少数的大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平均借款期限在半年以上且这些平台对于长期资金的吸纳能力还在逐步增强,预计未来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平均借款期限将维持在7个月左右。
我国P2P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

  3.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行业发展良莠不齐

  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正处于初步探索期,由于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P2P网络借贷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条文,所以整个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呈现良莠不齐的状态。
  首先,不同公司在经营行为方面表现出巨大差异化,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重视风险管理,保持交易流程的公开透明化,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例如上海钜派集团名下的钜宝盆平台就以自有资金专门设立了1亿元的风险准备金来应对借款方出现逾期兑付的情况,平安集团名下的陆金所则引入平安集团作为该平台的第三方担保为投资者提供有力的担保机制;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由于缺乏完善的风控体系或者平台自融,发生非法集资行为导致在运营过程中出现资金链断裂,最终破产倒闭,例如e租宝事件,利用虚假投资标的非法使用投资人的钱财;还有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就是以诈骗为目的进行圈钱的违法行为。
  其次,不同公司在法律规避程度上有一定差异化,在涉及线下集资环节时,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完全规避了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平台仅以中介身份存在借贷双方的交易过程中,资金并未经过该平台,而是在借贷双方直接签订合同后由投资人将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入借款人的账户;但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并没有完全规避了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平台先向投资人募集资金,然后以投资人委托该平台代签借款合同的方式将资金转入借款人的账户。
  在当下P2P网络借贷平台频频发生“跑路”事件,使得整个行业恐慌情绪增加,原本就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投资人更加无法进行判别,甚至有一些人对P2P的概念出现歧义和反感情绪。如果不增强行业规范性,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公司打着P2P络借贷平台的名号来损害投资人的利益,这也更将影响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3.2流动性问题

  2015年,泛亚涉及高达400亿元金额的兑付危机事件震惊了整个金融界,整个事件本质上就是严重期限错配所引发的流动性危机。流动性风险是金融业普遍存在的行业风险,也是引发金融业挤兑甚至倒闭的原因。
  由于P2P网络借贷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了吸引广大投资人,提升该平台网站交易的活跃度进行“拆标”行为即通过期限错配、金额错配的方式将长期借款标的拆成短期,大额资金拆分为小额。例如,一个100万额度、10个月期限的投资标的,平台可将其拆分成10等份或者更多并将期限缩减至一个月,然后在平台上连续滚动放标10次,以便这些款项能够尽快与投资人相对应,这种操作方式其实和平台通过建立资金池进行期限错配、短资长投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如果没有经过专业人士的精准设计和后续投资人的持续跟进投资,“拆标”行为将会对整个平台的资金流动性产生极大的风险隐患。在过往引爆流动性风险的案例中,许多平台如网赢天下,中财在线等都是是因为“拆标”而造成了平台兑付危机。
  目前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采取风险准备金的防范措施来缓冲流动性风险带来的平台危机,但是大多数P2P网络借贷平台均没有明确披露其风险准备金的具体金额和资金来源,而且大多数平台提取风险准备金的金额总量和比例相对较低。因此,所谓的风险准备金大多只是一个表面形式,并没有真正起到风险防范作用。

  3.3“自担保”问题

  在P2P网络借贷行业鱼目混杂的情形下,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偏向于选择拥有担保机构的平台做投资。目前也有很多P2P网络借贷公司为了增加平台客户数及投资金额迎合投资人的心理,采取了引入担保机构的形式来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虽然引入担保机构确实为投资人的投资金额多了一份保障,但是大家忽略了一点就是这些所谓的担保机构的主体身份与该网络借贷平台是否存在高关联性。例如,万众瞩目的电影《叶问3》5日创下6亿多票房记录的打假事件被爆出快鹿集团名下的“金鹿财行”和“当天财富”两家公司打着高盈利项目投资的幌子将投资人的资金供与自身有关联的项目使用,这种情况便是典型的“自担保”现象。虽然公司承诺不会“跑路”,但是因为平台本身就寄望于依靠投资者资金用来开设项目来获取高盈利的回笼,最后再偿付投资者本金和利息,所以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出现投资人本金和利息打水漂的现象。
  同时,自行担保还有可能存在超限担保和注册资本虚假的问题。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中的条款规定担保公司的杠杆不得超过10倍,然而在往年的P2P网络借贷的问题平台中,大多数的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和1000万元,却出现动辄就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成交量,使得平台的杠杆率非常之高,这时如果借款人出现逾期现象,整个平台极易发生资金崩盘。

  3.4第三方机构托管缺失

  目前大多数P2P网络借贷平台都自称有第三方机构托管,事实上整个P2P网络借贷行业中真正意义上有第三方机构托管的平台寥寥无几,99%的平台都只是在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了中间资金账户来对客户的投资资金进行存管,而并不是对资金进行托管。
  虽然存管和托管仅一字之差,但是却是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中存在隐患的关键之处。资金“存管”是指P2P网络借贷平台将投资人的资金或平台风险备用金等存放在如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的第三方机构账户上,第三方机构在这个过程中并不存在监督资金流向的义务,所以平台可以随时提取这些存放在第三方账户的资金;资金“托管”是指P2P网贷平台全部借贷资金托管,投资人和借款人都需在银行开设个人账户,银行按照操作指令进行资金划转,平台完全没有接触借贷资金的可能。二者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托管需要银行对资金账户进行监控,并定期出具报告,以证实客户资金的明确去向及变动,并定期向公众公开余额;而存管则只是开一个定期存款账户而已。
  第三方机构托管的缺失是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生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及卷款跑路的关键原因之一,因为中间账户资金没有被独立监管,资金支配权仍然归属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本身,所以经常会引发道德风险,对整个行业的信誉度造成了不良影响。

  3.5征信系统不完善

  与X、英国等国家相比,我国的征信系统还不够完善,征信机构之间的信息数据没有共享和集成,各个征信机构有着各自的数据资源和优势领域,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例如,央行征信系统中就没有纳入贷款人的非银行系统贷款信息。
  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多数利用自己的数据基础和线下审核机制来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尽管类似阿里巴巴,百度提供的大数据基础为其提供了一些数据支持,但是在个人信用评级机制没有统一的状态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无法充足获取相关信用数据对借款人进行准确的信用评估。尤其是一些资金实力并不雄厚小平台,由于征信工作耗时耗力,需要通过大量的尽职调查对借款人的信用材料进行搜集、整合和评估,提高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成本,所以一些平台对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数据并没有通过自身的信用评估系统,再次进行信用审判,这无形中增加了借款人出现逾期兑付情况的可能性。
  此外,当前P2P网络借贷行业竞争激烈,各个平台所掌握的借款人的信用数据属于该平台的核心信息,越是大型平台对此越是高度保密,甚至有些平台为了独享利益对借款人信息进行xxxx,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已经严重影响了信用评价的真实性。

  3.6缺乏有效法律和部门监管

  2015年7月xxxx发布了《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其中指出P2P网络借贷行业受银监会监管,XX也多次在会议上就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重点讨论并给予指导性意见加以规范,但是目前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具体监管细则还未正式出台。
  自我国从国外将P2P模式引入国内以来就一直没有给予明确的法律地位,也未对其设立统一标准的行业进入准则,只要有500万元注册资金就可以参与到P2P网络借贷行业之中。法律条款的缺失导致P2P网络借贷平台在经历长时间的野蛮竞争和自由发展之后,出现了一大批信用保障低下的虚假平台,大量违法违规操作严重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公信力。根据运营模式,P2P网络借贷应当纳入金融系统进行相应的法律监管,但是目前所有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都是以金融咨询、电子商务等执照在进行相应服务,也正是因为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并未向其颁发相关金融许可证,使得整个网络借贷行业至今还是处于监管真空状态,所以尽快对P2P平台进行相应的法律地位界定,并进行相关法律制度和职能部门的监管势在必行。

  4.对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对策建议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发展前景广阔,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中小企业资金匮乏的局面,为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传统金融进行了补充和创新,为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P2P网路借贷行业存在的问题与风险是不容忽视的,我们必须以积极的态度正视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现状,从行业自身与国家监管部门等多个层面共同努力来促进行业更加健康、稳定、有序地发展。

  4.1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

  因为P2P网络借贷是由民间借贷衍生而来,在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成立之初没有经过任何部门的批准,也没有像今天这样受到市场的极大关注,所以当时我国相关金融部门就没有及时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法律上的定位,也没有明确指出合法与非法的界限。直到今年公开的针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三大底线即坚决不能有资金池、坚决不能做担保、坚决不能非法集资,才让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在法律上有了一些界定。
  目前,在实务界和学术界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有着两种不同的说法,一方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准金融机构”,另一方则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单纯的“信贷服务中介”。有关准金融机构,它没有权威定义,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划分,一般来说,准金融机构是指与地方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未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的,不具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金融许可证”,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具备金融机构的性质;另外大多数平台本身并不直接参与融资活动之中,没有接触客户投资资金,更没有和借贷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仅仅起到桥梁的作用为借贷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场所、促成买卖。从这一点上也能够说明P2P网络借贷平台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相比之下,笔者认为将其界定为为借贷双方提供服务的“信贷服务中介机构”更为合适。虽然P2P网络借贷已经被纳入银监会的普惠金融工作部门进行统一监管,为了更有利于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健康发展,有关金融部门还是应该尽早将有关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地位的细则条款公之于众。

  4.2明确监管思路和监管内容

  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应当将银监会作为监管的法律主体,再以行业自律组织作为银监会的辅助方,最后达成二者对行业进行共同监管的局面。监管的思路可以分别从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准入机制、运行机制及退出机制这三个方面来展开相关具体措施。不能因为其独有的优势而降低监管原则,同时也不能过分限制而制约了行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4.2.1建立统一的行业准入机制
  从P2P网络借贷平台方面,虽然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在2013年底发布了全国首个P2P网络借贷行业准入门槛,但是相比于其他金融机构严格的行业准入机制,任何企业只要在工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向工信部申请《ICP许可证》,再到工商部门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就可以从事类金融业务。这种过低的门槛标准导致大量没有金融背景的企业争相涌入P2P网络借贷行业,近几年出现的大规模非法集资、自融、欺诈等事件也都是因为行业准入机制的不完善引起的。当务之急,在注册资本、发起人资质、组织结构、技术条件等方面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设置行业准人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可以参照英国经验,先由监管机构推动P2P行业协会牵头统一标准,将那些资质不佳的非法平台从行业中剔除,经过一段时间的过度之后可以采取牌照制度,就像有私募牌照的机构才能发售私募基金一样对运营能力强、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发放P2P网络借贷牌照,从源头提高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资质。
  从P2P网络借贷从业人员方面,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的从业人员比较复杂,一些规模大的企业,例如上海钜派集团的管理层都是金融专业科班出身并在外资银行有着数十年工作经验的,即使最低标准的从业人员也都是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的,但是一些规模小的平台可能并没有这么多金融方面的专业要求。事实上,从业人员的专业性与否影响着平台的可持续经营能力,我认为可以借鉴传统金融的办法,实行从业人员资格证的管理,从根本上提高整个行业的水平。
  4.2.2规范行业运行机制
  第一,加快第三方资金托管的落实,从运作模式来讲,正规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借贷过程中负责制定规则、披露借贷双方信息并提供交易环境,平台本身不应该接触资金,资金是直接从投资人的账户转入借款人的账户。通过设立第三方资金托管,P2P网络借贷平台既可以查看到账户明细,又防止了其随意获取和调用资金的违法行为,同时又保证了资金流动过程的公开透明,实现了P2P网络借贷平台与借贷业务资金流的有效隔离。这种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投资人的利益,使平台的资金风险得到控制,也方便了监管部门对P2P网络借贷资金流的统计和把握。目前,厦门银行已经提出托管方案,由富友支付做技术辅助和支持,其初步门槛是:“网络借贷平台上线时间不低于1年;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财务状况良好;有独立的线上运营平台线上业务为主;良好的股东背景;高管团队需有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第二,通过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防范兑付逾期的状况,近年来不少平台因为经营不善而破产倒闭,如果这些平台建立了风险准备金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链断裂的问题。所以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出台相关条例,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按照一定的成交比例来提取相应的风险准备金即随着平台成交金额的上升不断增加平台的风险准备金,例如上海钜派集团名下的钜宝盆随着投资金额的增加,平台已经将风险准备金从最初的3%提高至6%。为了预防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将风险准备金挪作他用,监管部门必须强制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对风险准备金应当设置专用账户,定期披露风险准备金的来源、用途等信息来保证风险准备金的实质性作用。
  第三,全面实施去担保制度,在我国,基本所有P2P网络借贷平台为分散风险和取得投资者的信任,纷纷引入担保机制作为其天然屏障,与中国具有金融牌照的担保公司合作,一旦项目出现问题,先由担保方进行本金利息偿付,然后再进行资金追讨,因为担保公司承诺对项目承担100%连带责任担保,但是近几年也出现担保公司违约的情况,例如,河北最大担保公司河北融投因大股东被托管使得平安信托与其合作的信托项目无法按期履约。伴随着此类事件的不断发生以及行业监管思路的逐渐明晰,网络借贷平台“去担保”的呼声愈发强烈,目前,已经有多家平台进入转型,例如,平安集团名下的陆金所已经着手“去担保化”,推出了完全无担保的P2P产品。虽然担保制度为投资人的本金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措施,但是由于P2P网络借贷行业经常出现关联担保和自担保的违法现象,为了更加规范行业发展,“去担保化”将会成为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必然趋势。
  第四,监管上应实行报备制度,当前不少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了显示平台人气,吸引更多的投资客,大量在其平台上放置如净值标、天标、秒标一样的超短期标种,例如,温州贷平台上的秒标、净值标类超短期交易额曾一度达到总成交额的90%,这无法避免该平台存在资金池的事实,而资金池本身就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所以有关监管部门有必要对这些存在高风险标种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重点监管,适时可以要求平台在推出此类标种之前必须向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并且只有在通过审核后方可向市场发布相关标的信息。
  第五,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不仅是加强对借款人和投资人的信息披露,更要及时更新P2P网络借贷平台相关财务信息的披露并且所有信息披露必须经过独立第三方机构的审计,一些相关的合同条款也需要出具第三方独立律师事务所的认定文件。目前,信息自我披露运用最多的是上市公司,而除了如人人贷已经上市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每个季度会出具相应的财务报表,一般平台很少会在其网站上提供平台盈亏和坏账情况。因此,解决信息不对称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加强信息的披露力度,尤其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和借款人的自我披露力度,坚决做到信息的权威、彻底、全面披露。
  第六,注重对投资者的保护,投资者保护在英美两国的金融监管中一直都是最重要的监管目标之一。相关监管部门应该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充分保护投资者的隐私权即完整地保管客户资料并且不得利用客户个人信息进行非法的利益交易;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即P2P网络借贷从业人员应当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如实阐明项目利弊,不误导投资人做投资决策;适当培养和教育投资者养成权利意识;为投资人构建高效的投诉及处理体系,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4.2.3完善P2P平台退出机制
  在P2P网络借贷问题平台数量激增和加强行业监管的双重压力下,不少平台因为难以应付监管或因自身经营不善导致资金短缺及流动性问题,最终以倒闭或跑路的形式退出该行业。由于P2P平台具有特殊性,所以其市场退出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对借贷双方的利益能否得到相应的保障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在全国两会期间,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退出机制是互联网金融内容的热议焦点之一,从目前市场的情况来看,最终选择良心退出的P2P平台并不多,所以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引导那些无法进行业务转型又无力应对监管的平台逐渐地缩小业务规模,按时还款直至借贷双方资金结清为止,最后进行清盘。为了保证市场“进、出”通畅和防范恶性跑路事件的发生,一定要注重建立公平、高效、有序的P2P平台退出机制。

  4.3完善征信体系

  未来P2P网络借贷行业的互联网化一定是大势所趋,完善征信系统是加强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基础建设以及促进行业真正趋于规则化的重要前提。以国外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迅速发展为鉴,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得益于规范成熟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和市场化运作、数据庞大的信用服务机构。
  中国也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的P2P网络借贷行业征信系统,建议有关部门通过实现P2P网络借贷平台数据与央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银行征信报告以及各网络借贷平台之间信息数据的互通共享将征信系统划分为个人信贷部分和小微企业信贷部分。另外,针对个人信贷部分,需要对借款人进行硬信息和软信息的双项审核,硬信息是指有关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财务状况、过往借贷信息、资金用途等,软信息是指个人社会交际圈;针对小微企业信贷部分,XX部门和行业相关组织共同将原本分散的有关小微企业信用的信息数据进行统一整合。
  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建立黑名单,积极促进多行业、多系统的征信系统融合和对接,并最终形成信息共享、信用评级、风险测度统一的较为完善的征信体系不仅可以达到全面优化升级P2P网络借贷平台审核流程,缩减审核成本的目的,同时也从根本上降低了P2P网络借贷中的信用风险。

  4.4强化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自我权益保护意识

  作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核心以及投资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投资者往往受制于信息不对称而处于交易过程中弱势的一方,所以有关部门可以用拟写宣传手册的方式来呼吁投资者强化风险意识和自我权益的保护意识。第一,必须要让投资者明确一个概念即任何金融投资都是存在风险的包括固定收益项目;第二,用一些小贴士来帮助投资者去判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合法性和正规性,从而选择知名度高、发展成熟的平台进行投资;第三,积极倡导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保持理性,根据自己现有资金量进行适当配置而不是盲目跟风投资;第四,提醒投资者注意个人的账户信息安全,在相关从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项目投资操作;第五,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应资产证明,在分析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之后再进行投资行为,凡是不符合项目投资标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制止对方的投资行为。
  结语:P2P网络借贷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中国XX也是大力提倡P2P网络借贷在中国的发展,P2P网络借贷行业的产生及发展因为各种因素一直处于我国金融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但是相信XX一定会以最快的速度出台该行业相关的细节条款,合理疏导其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黄震邓建鹏熊明任一奇乔宇涵英美P2P监管体系比较与我国P2P监管思路研究金融监管研究2014年第10期
  【2】孔非凡江玲我国P2P小额信贷模式存在的风险及对策建议西部经济管理论坛第24卷第1期2013年1月
  【3】刘群芳我国P2P网络借贷现状及问题探析电子商务
  【4】田俊领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现状及其监管思考工作论坛2014年第12
  【5】邱兆祥孙成旺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及其对金融监管的挑战金融观察2014年第11期
  【6】黄睿龙我国P2P网络贷款现状、风险和防控建议湖北经济学院学报第12卷第5期2015年5月
  【7】陈海斌我国P2P网贷行业的现状及发展时代金融2015年第5期
  【8】温昭苏当议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时代金融2015年第6期
  【9】李道波姚瑾刘继模我国P2P网络贷款风险管理及对策研究时代金融2015年第10期
  【10】雷舰我国P2P网货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监管对策国际金融2014年8月
  【11】龚曼薇白玉娟P2P网络借货模式的发展现状、风险分析及对策研究经济师2015年第4期【12】马亮P2P网贷的风险分析及防控对策金融经济
  【13】数据来源:网贷之家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写文章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2564.html,

Like (0)
写文章小能手的头像写文章小能手游客
Previous 2019年12月5日
Next 2019年12月6日

相关推荐

My title page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