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民工欠薪问题已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在建筑业方面尤为突出。农民工是我国新型城镇化的主力军,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推动者。然而他们的合法权益经常无故受侵犯,工资无故被拖欠。它易引发群体事件、恶化劳资关系、侵害农民工生存权与人权等问题。欠薪问题成因错综复杂,涉及各个层次领域,所以本文试图从农民工自身、XX职能部门、建筑企业、包工头、社会机构等方面来探讨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成因和解决之道。
建筑业农民工欠薪可归因于包工头自身、分包体制、劳动法制不健全等问题;深层的影响因素却是城乡二元体制下的农民工的尴尬境遇、改革政策中的劳资失衡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等。治理欠薪问题的思路包括欠薪入罪、司法与行政治理、设置工资保障基金会、确立工资优先权等。
关键词:农民工;建筑业;欠薪问题
建筑业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成因与治理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一个,随着经济发展,国人的生活水平也大大提升,中国人的家国观念尤其深入,讲究家是一个家庭的核心,自然而然房子又是一个完整家庭的载体,因此房奴这个名词也就应运而生了。我们每个人,成年后,必须成家立业,房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所以房价也就一路飙升,我们普通人或许一辈子不吃不喝才能买一套房子,可见房子对我们的重要性。所以城市用工需求也激增,基础设施与建筑规模不断加大,大量农民工涌进城市,农民工在我们国家城市建设中的作用尤为突出。然而他们最基本的权利却没有被保证,建筑业农民工欠薪问题最为严重,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性问题。不管是隐性欠薪,还是恶意欠薪,都会引发重大群体性讨薪事件,不仅仅恶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生存权与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1]。因此,建筑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作为我们国家的有功之臣,农民工欠薪问题理应得到重视和解决。
建筑业农民工欠薪问题的现状及危害
(一)建筑业民工欠薪的现状
农民工欠薪问题已经成为我们国家近年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其欠薪事件令人瞠目结舌。来自河南的建筑工人张可俭说”他在建筑工地打工14年,年年欠薪,年年讨薪,每年辛辛苦苦干活,工资还不一定拿的到”[2]。
2003年,我们敬爱的温xxxx在临近春节之前替农民工讨薪,从那以后中国建筑行业欠薪状况就有所下降了,但仍然没有彻底被解决,我国多所高校”关注新生代农民工计划”、公益组织北京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联合发布的当代建筑业欠薪机制与劳资冲突调研报告[3]指:”从2008年到现今,建筑业层层克扣剥削的现象未曾消失,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环节中,劳务企业与开发商是最为严重的,所占比例分别为43.5%和31.2%。相反的是并不如大众所言,包工头欠薪所占比例仅仅为13.8%;总施工企业在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欠薪环节仅占7.2%,是最少的”。
从报告轻而易举的看出”包工头”是夹在两头的夹心饼干,一方面要为建筑企业从乡下招募一线建筑工人,是一线工人的直接负责人,另一方面是建筑公司的下属,是最基层的管理人员,公司的用工责任直接被转嫁到包工头身上。因此任何一个利益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欠薪问题,影响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二)农民工欠薪的危害
第一,会引起农民工家庭生活出现困难。拖欠农民工工资,首先受危害最大的就是农民工。他们也是劳动者,不乏有些是富豪,为了体验生活而劳动。但大多数劳动者便是为了获取工钱报酬,农民工群体更是这样,他们的工钱就是他们自己和家人孩子的生活来源。工资对他们意味着生存。或许那份微薄的收入意味着他家的孩子未来,也许是他家病人的救命钱,因为欠薪问题最终家破人亡的例子数不胜数。
第二,影响社会安定与稳定。例如,2010年12月30日,四川百余农民工在河北省遵化市人民XX前集体下跪讨薪;2010年09月12日,在重庆南坪南湖公园的湖滨路路口,由于一建筑工人屡次找包工头讨要工钱木有成功,他最终大发雷霆,持刀捅向包工头数十刀,拉扯中自己也受了重伤,酿成一死两伤的悲剧。此类讨薪悲剧举不胜举,农民工们工作辛辛苦苦,他们的报酬还拿不到手,讨要无数次无果,又求助无门,少数人会选择极端方法,如跳楼,杀人,勒索等。欠薪所损害的是劳动者们的正当权益,使他们养家糊口的小小心愿破灭,基本权利得不到庇护,贫富差距更加深化,还严重影响农民工自尊心,从而激化社会冲突容易引起群体性讨薪案件的发生,甚至冲击XX机关导致XX机关不能正常工作;围堵交通要道,浪费社会公共财富;甚至因讨薪补偿走上盗窃、抢劫等违法道路从而威胁着社会的安定团结,势必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三,严重破坏了诚实守信的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依赖于当事人是否守信用,人无信不立,而市场无信用也不能称其为市场,只有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劳资双方方的关系才能维继;于是欠薪不仅仅严重地侵犯了农民工的生存权,依据法律获得劳动财产的权益,还严重破坏了市场的真诚法则使劳资双方发生信誉危机,最终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与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4]。
二、建筑业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成因
(一)农民工自身方面:农农民工受传统理念影响,遵从行业潜规则
他们作为家庭的核心,家庭一家人的幸福与他们的劳作息息相关。其自身对于建筑行业用工的潜规则大多都默认,比如建筑用工企业大多在每个月只发给生活费,大部分余下的工资年底才发。这样就容易形成公司年底出状况,发不了工资造成欠薪事故的发生。其次受雇于包工头,不直接与建筑公司联系,轻信口头承诺,缺乏维权意识。这就是因为他们心中有着来自农村人的淳朴,讲究义气,典型的受传统文化影响,太过于信任别人。
(二)建筑行业方面:
首先劳动用工管理条约和工资支付制度不够规范。农民工不太重视合同签订或者仅仅只有口头协定,并且是大部分建设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都是按协议把总工资直接支付给包工头,并不是直接给下层建筑工人,何况包工头大部分情况下是不按月支付给农民工工资的,每季度只发给一定的零用钱,剩下的大部分工钱年底才会一次结清。要是岁尾时,包工头携款跑路,建筑施工企业又没有直接掌管施工一线农民工工人的出勤和报酬发放情况,农民工的血汗钱的解决就会陷入僵局。
其次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纠缠不清。由于违背规定的转包、违规分包、承包,加之不签劳动合同,导致工程款与农民工工混合在一块,甚至一些包工头为讨要自己承包工程所应该获得的利润,借机怂恿农民工以拖欠工资为名去围堵XX,国家机关单位,以达到其不法目的;还有一种原因就是工程款纠纷也可引起工资不能按时发放,例如原料上涨,劳动成本上涨,都可引起建设方与施工方纠纷,如果问题不解决,长时间可能会为拖欠工资埋下隐患。同时还有建筑公司故意拖欠民工工资,然后煽动民工情绪,唆使民工聚众闹事,以此帮助其解决工程款纠纷,这也会造成民工工资被拖欠。
最后,有些老板个人品质不好,思想不端正他们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达到不择手段的地步。由于长期处在这个环境中,对劳动合同与法律很熟悉,所以故意去掉合同中对自己不利的条款;而又很多农民工也不注重合同的条款,以致于发生纠纷,也没有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包工头方面
因为我们国家建筑市场不够规范,所以中国建筑法律一直未给包工头一个确切的法律地位,有很多”包工头”非法用工、违法进行劳务分包业务、拖欠农民工工资,包工头素质文化水平都不高,且不具备偿还支付民工工资的能力。包工头仅仅是农民工与建筑企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一旦任何一方出现差池,他们就成为夹在中间的”夹心饼干”所以才会出现包工头为农民工讨薪公园内扮财神爷”上吊”这样的社会性事件,让人为这个社会惋惜。[5]
(四)XX职能门方面:
欠薪违法成本虽然低,但讨薪成本却很高昂。企业违法成本很低。2013年2月刑法修正案提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然而这是针对恶意欠薪,对一般性的拖欠工资并没有什么约束作用。按照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建议”根据中国总工会的不完全统计,到2004年11月中旬,全中国进城务工职员被拖欠的劳动报酬远超1000亿元,而单单只是是索取这1000亿的欠薪,整个社会是要付出三倍的成本[6]”许多农民工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来帮助解决欠薪,便是由于成本远高于所得;或者付出巨大成本后权利仍然得不到保障。由此可以看出为什么我国设立那么多法律援助中心,很多农民工仍投诉无门,其实不是他们不知道应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而是付出高额成本得不偿失。所以许多民工被迫采取暴力方式讨薪。
还有一些原因就是有些XX对建筑行业监管不力,没有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没有定期对建筑行业进行监管,从而使得建筑企业敢于长期欠薪而不怕企业被查处。
(五)社会信用体系缺失
社会信用缺失现象,根本上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依赖于当事人是否守信用,人无信不立,而市场无信用也不能称其为市场,只有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劳资双方方的关系才能维继;所以欠薪的行为不只是侵犯了劳动者的生存权利,依照法律规章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还严重破坏了我国建筑市场的诚实守信的原则使得劳资双方产生信誉危机,因此缺失的社会信用体系也是造成欠薪问题日益严重的重要原因。试想如果所有建筑企业都可以诚实守信,对合作商家诚实,对手下干活的农民工诚实,不欠他们的劳动工钱,社会又该是多么美好和谐的一番景象。
三、建筑业农民工欠薪问题治理现有观点的总结及评析
(一)现有观点:
1.欠薪入罪: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的恶意欠薪罪
2.设置建筑企业欠薪保障基金: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最有用的解决之道
3.实施工资优先:破产中的工资保护——建筑公司盈利或破产都优先发放居民工资
(二)现有观点的评析
1.欠薪入罪:”欠薪入罪”是我们中国XX解决全部领域欠薪课题的重要措施之一,但从实际执行效益来看并没有达到XX和劳动者所盼望的那样。因为,它不仅仅只是表面上拖欠工资的一系列问题,能背后还包含着更深层次的政治、文化、社会和经济因素,解决这样的困难是我国正处于转型期所要面临的最庞大民生课题,磨练着XX的政治智慧和执政才能。刑法修正案(八)提出恶意欠薪可被判处刑罚,这样多多少少对建筑行业企业起了很大的约束效果,然事与愿违的是:从欠薪入罪实施的效果来评判,欠薪入刑并没有带给社会大众所期待的百废俱兴,因为欠薪事件而引出的各种社会问题仍然”涛声依旧”。广大人民群众不禁要问,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为何会如此困难?欠薪都已经严密规定处罚条例了,为啥拖欠工资的问题还不能被搞定[7]?
如果要给这个问题一个勉强的答复,擒贼先擒王,最重要的是得找出欠薪行为背后的真正原因。欠薪的原因可能是由企业或包工头无德导致,国家为打击他们,动用了刑法,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并不显著,这是因为道德因素也并不是主要原因。当人们用道德标准去评判企业拖欠工资的不耻行为的同时,又有几个人能真正了解和关注这一”无耻”外衣之下的无可奈何?差强人意地给他们贴上无德、无良、甚至有辱人格的标签,的确是简单、痛苦、直接、明了,但这些都对问题的解决并没有什么帮助甚至有反作用。欠薪的主体是建设企业,而企业欠薪的最直接缘故是资金枯竭,而企业缺资本的主要原因则是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企业的税务负担过于繁重。所以说嘛,唯有探索并找出致使企业经营日益艰难的关键要害并加以解决,辅助企业健康发展,才是解决建筑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重点之重,也是xxxx同志所说的”在发展中解决问题”最好的实践。所以,欠薪入罪不是关键,帮助企业合理有序发展,让企业有钱才能彻底让其不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这才是关键的解决问题之方法。
2.设置建筑企业欠薪保障基金:设置欠薪保障基金是我们国家通过治理欠薪问题实践经验总结而来的,是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最有用的方法,虽然日前我们国家并没有统一的制度,但是个别沿海地区却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实践。1985年我国香港地区颁布破产欠薪保障条例、X有2005年修正的”积欠工资提缴及垫偿管理办法”,除此之外2008年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护条例、2009年修正的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条例都有提到欠薪保障。X学者董泰琪认为:”由雇主全体出资设置工资垫偿基金,用来支付少数因为倒闭、破产或清算的雇主所积欠劳工的工资[8],这一项制度在我国劳工立法历史上属于首创,到底能不能成功运用,现在言论还是太早了。”
X在拟定工资垫偿制度过程中,对工资垫付制度提出过很具有前瞻性的建议,但均夭折。其中一项”维护生存权高于财产权的理念,因为X当地事业单位考虑向银行贷款时,银行将扣除相当于其职工6个月可能受到补偿的工资额度,从而影响该事业单位筹集资金而作罢;另外一项”工资给付保险”因为与当时劳动保险目的性质相似,也最终放弃。临了参考日本‘工资给付确保法’的精神经过社会各界的妥协而制定出‘积欠工资垫偿基金’制度[9],并明定于劳动基准法第28条。”由此可以看出X的积欠工资垫偿规制不是工资优先权也不是保险,但与保险更加相像。
X申请积欠工资垫偿是以当事企业歇业或者破产清算有拖欠劳工工资事实并且经过劳工本人向建筑企业讨要工资无果为前提。而深圳是根据具体情况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老板躲避或逃逸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停业申请为条件。由此可以看出深圳地区更加关注社会现实因素更追求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而X的积欠工资垫偿制度更追求理性与制度性。1996年10月29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成为我国内地首次就爱努力欠薪保障基金制度的先例。从此以后,积欠工资垫偿制度被很多城市与行业效仿。如上海市人民XX于1999年11月25日印发了《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在小企业推行欠薪基金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于2004年9月6日印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到XX特定的帐户,用来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更值一提的是,xxxx于2006年1月31日发布的《xxxx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3条明确规定:”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3.实施工资优先——建筑公司盈利或破产都优先发放农民工工资
工资优先发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农民工的血汗钱不被拖欠。因为现在社会利欲熏心,如很流行的”江南皮革厂倒闭了,老板跑路了,等等”有些人赚了钱就跑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实施建筑行业企业利益分配基层建筑工人优先原则,最后才是公司老板等高层管理人员的。不仅公司盈利遵循这个原则,即使面临困境乃至破产也要这样。然而这仅仅只是理论而已,目前我们国家在治理建筑业农民工欠薪问题的理论中并没有突出这一理论的解决思想,便是由于以XX的行政治理手段为主导的农民工欠薪治理思路大大脱节了工资优先理论的保障程度[10]。所以,以工资优先为思路治理欠薪的思路尚未进入农民工欠薪智力的蓝图,实属现实之无奈,而非法理的不顺畅。
四、治理建筑行业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途径
(一)农民工自身方面:
1.要加强自己的防范意识,全面仔细了解用工单位,了解其的经营状况、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以及经营执照,防止公司破产倒闭老板携款跑路的情况发生。
2.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详细,尤其是工资、福利更要详细,将双方关系法律化,不要听信其口头承诺。
3.如果遇到建筑公司不按时发放工资的情况,一定要让公司领导写出欠条。遇到恶意欠薪的要果断运用法律武器来解决欠薪问题。<<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讲”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11];若调节不成功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若对仲裁不服的,最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若果农民工遇到欠薪问题,有这三种方法,再大的困难也会得到解决。
(二)建筑企业方面:
1.包工头是建筑公司最基层的管理人员,是维持公司与农民工之间关系的纽带,包工头不应该再是随便就可以成为包工头,应提高包工头的准入门槛,使他们具备作为基层管理人员的素质,具备偿还农民工工资的能力。用一句话来说,包工头作为建筑公司最为基层的管理人员,建筑企业用人单位应当对此有严格的资质限定,防止一些素质低下的人浑水摸鱼进入建筑行业。
2.其次是放松建筑业劳动关系的认定准绳,具体的方法就是降低农民工们因为每一个工期工作时间较短而被当作临时工的情况,将他们与真正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加以法律化,杜绝因为他们从事建筑行业不到一年而不被认作正式员工的行为。
3.修正建筑行业层层分包,层层垫付的分包体制。防止农民工的工钱被放入到建筑业的资本链尾部以及劳动关系虚化与外部化的状况产生[12]。
4.建筑企业作为农民工的老板,有责任为就解决欠薪问题做贡献,应自己定时定期展开对员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自查,防止公司各层次克扣农民工工资。试想,老板对员工好了,员工也就会拼命工作,这不就是双赢了吗?
(三)包工头方面:
1.提高包工头录用的标准。首先,可以进行选拔任用,选出适合当包工头的人来。其次,进行包工头入职培训,学习包工头应该具有的领导能力以及与人打交道的能力,还要对其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杜绝黑心包工头进入建筑行业。临了,举行包工头入职考核,考核通过者进入建筑公司就业。如果,所有的包工头经过这样的程序,那么就不会有这么多”年年清年年欠”的欠薪问题了。
2.科学管理,建立企业应有的标准。例如规定每个员工不同工种的工价,让农民工自己清楚的知道自己干什么活干多少活相对应应该拿多少工钱。建筑公司为进入本公司的农民工办理工资卡,农民工的工钱按月直接由公司财务部门打进农民工的工资卡上,这样包工头就不会接触农民工的血汗钱,包工头只拿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工资,即管理费,我想只有这样包工头不接触农民工的工钱,才没有机会克扣农民工工资,从制度上杜绝了层层剥削的现象。这不但保障了农民工的农民工足额拿到含辛茹苦劳作而来的报酬,还有利于提高农民工工作积极性,从而提升建筑效率。
(四)XX职能部门方面:
1.简化农民工利用法律解决欠薪的路径以降低”维权成本”
现在我国大力推崇法治社会建设,教育也从求九制即将迈入十二年义务制教育,国民文化水平显著提升,越来越多的人懂得运用法律解决矛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农民工工资依旧日日欠年年欠,尽管XX一直严厉打击拖欠工资的行为,可这种现象却如丝如缕,绵绵不绝[13]。究其原因是因为法律诉讼成本太高,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做的统计指出”每索要10000元工资,至少你要付出3倍与工资的成本”。由此,我国为啥有那么多法律援助中心,结果大多数农农民工却仍然投诉无门。其实真实缘由不是他们不知道运用法律去索要工资,而是为此要付出3倍的成本,得不偿失。
为此,我认为国家应该设立专门的免费的法律服务,不收取他们任何费用或者实行费用减免。同时加大免费法律服务的宣传,这样农民朋友就不会因为法律维权成本高昂而采取暴力方式解决欠薪问题。
这样社会治安状况改善了,而且为人民服务的XX形象也更加深入民心了。
2.加紧加大力度用新闻媒体来宣传农民工采用法律方式维护自己应该获得报酬的权益的意识
马克思哲学讲”世界观决定方法论,方法论反作用于世界观”当有了利用法律解决问题的世界观后,当农民工遇到工资被拖欠时,就不会觉得无助而采取各种暴力方式去讨薪了,就会知道采取法律途径是最有效的方法。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前前后后组织了三次大规模的普法宣传教育,取得了很大的社会成效,但是普法宣传任然刻不容缓。除此之外我们的新闻播告的主题存在着一些偏差,尤其是法治频道向普通民众灌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理念,他们大多偏重于公民要遵守的义务的宣传例如侧重于犯罪分子永远也逃不出法律制裁案例的报道,而轻视那些使用法律武器维护和追求自身合法权益新闻的报道,即忽视了公民权利意识的宣传。”同时,受社会观念价值因素的影响,少许新闻媒体偏重于司法惩戒功用的宣传,而很少有对法律服务方面功能的报道。时常看到电视新闻报导”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某犯罪嫌疑人犯罪逃窜几十年或者隐姓埋名被抓获;却很少见报道法律对权利维护的功能”。如今在倡导”以人为本”,建设”富强、民主、富裕、文明”国家。在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时期里,我们应当把公民的主人翁意识的宣传放在第一位,通过大量栩栩如生的新闻案例报道,让农民工认识到:司法仅仅是用来保证公民权利的一个东西和一种手腕,”依法治国”不是用法律去治理老百姓,而是用法律去维护老百姓的生命安全不被剥夺,去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我们要让老百姓知道“国家的各个职能部门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大众才是国家真真正正的主人”。新闻媒体宣传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将法律的内涵宣传出去,也只有这样农农民工才能体会到法律是他们坚实的后盾,才不会在面临工资拖欠问题后无助而采取各种暴力方式,这样才有利于社会和谐。
3.曝光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不道德建筑企业,以警示建筑行业
2016年6月23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严重拖欠工资的企业与负责人要严厉惩罚并进行曝光,要严厉制裁那些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让这些企业在诚信上产生压力。在现在劳务市场供远低于需求的情况下,对违法企业进行披露,企业招工就会更加困难,声誉受损,开展业务更加困难。2014年11月24日,广州市人社局召开人社系统动员大会,在全市范围开展预防化解排查劳资纠纷”和风行动”。该行动提出,对于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时间长的建筑公司,不仅要依法进行处罚,同时更要在媒体上公开其信息;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业休整,并向有关部门通报,降低或取消企业业务资格,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欠薪问题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我想只有通过学习广州这样,将”和风行动”扩展到全中国,建筑行业才能真正杜绝恶意欠薪现象。
4.谨慎开展清除排查农民工欠薪工作,严格惩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工资时间来发放农民工工资,杜绝拖欠以及各种理由去克扣工资。各级XX部门要与建筑企业工会通力合作,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给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为大多数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是因为房地产开发商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故要从根源上着手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最主要是先解决开发商与劳务公司工程款的调拨分配问题。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开发商与劳务公司能够做到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钱,XX部门应当给予一定的奖励。
5.加大建筑行业监督管理的力度,严格执行监管程序,使用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得到制度法律的有效保障
农民工在签订劳务合同时,要求农民工、劳务公司、劳务监管部门同时在现场,三方均需知晓劳动合同上的条款规定,只有当三方均同意后方可执行签订合同仪式,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在以后劳动合同发生改变时,仍需要经过三方同意方可修改。杜绝单方面私自修改合同条例,倘若任何一方违反这一合约,那受到损害的那一方就可以根据合约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是提起法诉讼,直到双方达成统一认识。同时农民工自己也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对欠薪行为要勇敢的站出来举报。
6.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作用[14]:三方共同采取措施来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方机制是由代表XX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的地方总工会和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组织(企业家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组成,是一种平等对话机制。农民工问题是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因此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三方要加强协调配合互相监督,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职责,发挥三方机制的相互作用。XX部门应该带头严格执行劳动条款,与时俱进出台更为合理更人性化的政策。XX部门要起到更好的带头作用,积极支持工会组织的发展,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家协会要教导企业遵守劳动法规,在这个前提下加强建筑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使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形成良好的市场道德风气,规避欠薪问题的产生。
对于那些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发生时,除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利用各大网络平台加大欠薪问题的曝光,对相关企业起到警示作用。必要时,要追究建筑公司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社会方面:
1.社会信用体系不够完善,治理现象不如堵源头,因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是重点之重。人没有信用无法再社会立足,而社会生活中没有信用,社会就会大乱。因而对公民进行诚信教育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重要的任务,家长、老师以及社会都要将守信用当作孩子们学前教育最重要的一部分。从小培养诚信意识,使守信用成为社会的一种风气。
2.社会应专门成立关爱农民工的民间团体,定时定期展开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调查,对于不按时发放或者拖欠各自的企业交由XX相关部门来严肃处理。
3.充分发挥维权组织的作用,在预防欠薪问题上,XX部门要积极组织维权组织参与进来,各种法律援助中心、劳动仲裁机构、工会组织等要积极发挥作用,主动成为解决欠薪问题的中流砥柱[15]。同时,要发挥社会组织的社会调控作用,在解决欠薪问题上,与党和XX亲密合作,彻底消除”年年清年年欠”的现象.地方总工会、劳动监督管理部门、建筑企业联合会三者之间要加强协调,完善工作处理方式,建立一种可以真正为农民工解决欠薪问题的解决起作用的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引导农民工充分地利用各种维权组织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到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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