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基于互联网的B2B的发展速度十分迅猛,B2B模式是电子商务中历史最长、发展最完善的商业模式,能迅速的带来利润和回报。它在变革传统贸易体制和方式的同时,也对税收提出了新的挑战。那么,如何对B2B电子商务交易行为进行征税,将是一个不得不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对我国的电子商务的意义已经发展现状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说明了B2B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通过对税收对策的研究,最后提出了B2B电子商务需要对对网络的银行监管、实现电子商务税制与传统税制的对接、加强国际间税收的协调合作以及加强对易货的课税研究。
关键词:电子商务;B2B;税收;影响
一、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1、选题背景
电子商务是新世纪经济活动的中心,特别是B2B电子商务系统已是推动未来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作为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活动的税收必须对此迅速作出反映和选择。据国外媒体报道,随着中国互联网用户突破4亿,中国的互联网公司,如百度,盛大,搜狐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复制X模式,而是在积极寻求创新。中国互联网公司也在将它们的产品和服务货币化。越来越多的创新也应用到金融服务,一个历来比较保守的领域。由于B2B电子商务是在网上实现浏览商品、订购货物、签订合同、支付货款的全部过程,顾客、商家和银行之间通过互联网传递信息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因此也随之引发了一系列重大的税收经济问题。电子商务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促进着全球税收机制运行一体化,另一方面,它也冲击这本国传统的税收理论和现行的税收机制。目前由B2B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已引起各国XX及国际经济组织的高度重视。
2、选题意义
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近年来,以互联网为媒介的商业活动是一个全球性的逐步上升,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电子商务是改变现有的商业形式,流通和销售策略,改变着人们传统工作、学习、娱乐和生活方式,并可能成为21世纪最具潜力与活力的贸易载体。B2B电子商务的兴起不仅是机遇,更是挑战。这种机遇与挑战并存,冲击与发展同在的影响会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到税收机制运行的过程和结果上来。如何把握机遇应对挑战是目前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一个十分重大的课题。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
1、国外研究现状
X国会在1998年10月通过了由总统签署的《互联网免税法案》,明确提出三年内暂缓征收新的互联网税,并设立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研究电子商务税收的细节问题。随后,众议院也于2000年3月通过了《互联网非歧视法案》,决定将《互联网免税法案》再延长5年。
学者阿尔维德.A.斯卡和鲁克.希尼肯认为,应该另外针对电子商务模式定义常设机构概念,即建立“电子(虚拟)常设机构”的概念。他们认为常设机构原则的营业场所要求极大地限制了来源国对电子商务的课税权,违背了常设机构原则体现的“经济忠诚”理念。因此,主张常设机构标准应降低要求,即使非居民企业在来源地国没有某种有形的固定营业场所或设施存在,但只要其利用互联网、数字技术和电子手段,在来源国境内持续进行实质性的营业活动,与来源国产生了紧密有效的经济联系,就可以认定其在来源地国设有“虚拟常设机构”,营业所得应由来源国优先课税。
2、国内研究现状
中国日益发展的经济正使越来越多的公司看准了其B2B巨大的市场。根据艾瑞咨询最新推出的《2007一2008中国B2B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通过B2B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额达到21239亿元,较上年增长65.9%。其中外贸B2B电子商务成为各运营商的主要收入来源。B2B是发展最为迅猛的电子商务模式,对我国而言,它也是最大有可为的电子商务形式,其必将成为我国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
但同时,史晓龙《要征税但税收应优惠》(2009)指出,目前我国B2B电子商务税收相关制度方面有诸多方面有待完善,而税收制度发展的滞后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B2B电子商务的持续、有序发展。作为带动我国经济再次飞跃性发展的关键角色,B2B电子商务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战略性意义。从交易额方面看,B2B电子商务的交易额也在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中占有绝对优势。但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B2B电子商务模式对传统模式下的各方面政策体系提出了更新的要求,也对税收领域引起了不小的冲击。其交易方式的高度流动性、高度无形性和高度隐匿性等特点,对现行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税收法律和国际税收协调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如果相关的涉税政策不能及时推出,不仅不利于电子商务本身的发展,还会给社会公平、稳定的经济秩序带来冲击。制定针对B2B电子商务模式下的税收政策已经迫在眉睫。
(三)研究方法和内容
1、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尽管目前有关B2B电子商务系统对税收的影响的文献可谓繁多,然而尚缺乏系统、深入的理论政策和实践性的综合研究。因此本文主要是参阅相关资料之后归纳出我国B2B电子商务系统对税收的影响、内在缺陷及应注意的主要问题,并借以引导实际。
(2)经验总结法
在阅读大量资料之后,对目前我国B2B电子商务系统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以此为基础,详细了B2B电子商务系统对税收的影响,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进行分析,以求能对B2B电子商务系统对税收的影响和对策方面有所帮助。
2、研究内容
本文从分析B2B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入手,阐述了电子商务带来税收收益的同时,重点探讨了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理论的诸多影响,在比较分析当今主要国际组织和国家电子商务税政政策的基础上,阐述了我国B2B电子商务最主要的就是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并且指出了税收电子化是B2B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提出的迫切要求。最后,指明电子税务是未来税收征管的必由之路。
二、B2B电子商务相关理论
(一)B2B电子商务系统
B2B电子商务的系统资源路径如图2-1所示。

B2B模式是电子商务中历史最长、发展最完善的商业模式,能迅速的带来利润和回报。传统的企业间的交易往往要耗费大量资源和时间,无论是销售、分销还是采购都要占用大量成本。B2B使企业之间的交易减少许多事务性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费用,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网络的便利及延伸性使企业扩大了活动范围,企业发展跨地区跨国界更方便,成本低廉。它将企业内部网,通过B2B网站与客户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网络的快速反应,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促进企业的业务发展。
(二)B2B电子商务定义
B2B电子商务平台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是英文Business-to-Business的缩写,即商业对商业,或者说是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即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电子商务是现代B2Bmarketing的一种具体主要的表现形式。它将企业内部网,通过B2B网站与客户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网络的快速反应,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促进企业的业务发展。08年到10年,B2B的市场规模取得了突飞猛进的成果,具体如图2-2所示。

目前基于互联网的B2B的发展速度十分迅猛,B2B模式是电子商务中历史最长、发展最完善的商业模式,能迅速的带来利润和回报。它的利润来源于相对低廉的信息成本带来的各种费用的下降,以及供应链和价值链整合的好处。它的贸易金额是消费者直接购买的10倍。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成为电子商务的重头。它的应用有通过EDI网络连接会员的行业组织,基于业务链的跨行业交易集成组织,网上及时采购和供应营运商。网络使得信息通行无阻,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网络在市场、产品或经营等方面建立互补互惠的合作,形成水平或垂直形式的业务整合,以更大的规模、更强的实力、更经济的运作真正达到全球运筹管理的模式。
(三)B2B电子商务特点
如今B2C、C2C网络经济快速崛起,充分填充了互联网经济中单调乏味的某些空白。但从电子商务市场结构来看,企业间电子商务仍然是电子商务市场的主体。在企业间电子商务中,中小企业B2B是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最大推动力。
2009年开始,中国B2B电子商务企业的几大排头兵争相上市,引发激烈行业竞争。中国制造网的成功上市,引发B2B行业的领先电子商务平台陆续上市,行业翻身阶段开始到来。比如金银岛在6月份拿到了1亿元的风险投资,拓了行业内B2B大宗产品在线交易的先例。以企业官方网站为核心的66网也在11月份拿到了千万元的融资。
随着中国制造的抬头,未来几年B2C电子商务的重心将慢慢向在线外贸交易市场转移。09年,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国外买家的订单呈现小单、多频次购买的趋势,这就给在线外贸交易市场带来了发展契机。阿里巴巴推出了“全球速卖通”的小单外贸交易平台。慧聪也推出了一个名为“Madeinchina”的平台。B2B核心运营商均看中了在线外贸市场的发展前景。
三、我国目前B2B电子商务税收的现状
(一)B2B电子商务发展状况
因为B2B业务的交易没有太高的即时性,对于支付和配送体系的配套性要求相对B2C要低,在起步和操作阶段还可以分阶段实施。因此,在目前我国的消费水平、网络基础设施和社会配套设施都不完善的条件下,B2B是适合中国企业的模式。B2B的发展会提供给中国企业效率改善,增加收益的许多机会,它的实现将能给中国企业传统的运营方式带来巨大的变革。
电子商务B2B全球以年87%的速度增长,而我国的B2B增长则达到年212%,势头可谓强劲。然而,我国在电子商务(B2B和B2C)的全过程实现方面与国外的差距颇大,主要在于我国网站本身指标、配送支付服务、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等等都不是十分乐观,一些从事B2B的电子商务企业和市场并不成熟。不同系统之间互联互通的比例大多低于1/3;互联网应用范围小,大多局限在管理部门和本地,全部实现信息共享的企业仅为7.2%,部分实现信息共享的企业占59%,尚未实现信息共享的企业仍有33.9%。虽然有70%的企业已接通互联网,但多数仅提供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很多网站内容长期不更新,更谈不上利用网络资源开展商务活动。
(二)B2B电子商务在税收方面的发展现状
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的基础之上并与之相对应的,而有别于传统商务的电子商务的出现,已使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是对传统商务形式的一场革命,对税收带来了新的冲击。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的可隐匿姓、有些交易物的无形性、交易地点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基本特点,使电子商务对现行的贸易体制、交易方式、信用体系以及XX管理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特别是对现行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税务管理、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法律也带来了新的冲击。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不仅对税收产生影响,而且对宏观经济政策和XX行政管理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xxxx和有关部门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管理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目前有关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则正在制定之中。
四、B2B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制度的影响
(一)B2B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问题
1、对税制要素的影响
(1)纳税主体的难确定性
纳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税款缴纳行为的一方当事人。一种是狭义的纳税主体概念,即纳税主体仅指纳税人。我国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各税收单行法都在第一条就对纳税人的范围作以规定。因此很难确认交易双方的身份。而且B2B电子商务轻易跨越国界,免去了传统交易中的中介环节,这不仪影响对纳税主体的认定,而且使纳税主体趋向国际化,具有不确定性。
(2)征税客体模糊化
征税客体又称课税对象,国家征收税务的基本要素就是课税要素,课税要素可以说是税收法律层面的技术表述,征税客体在课税要素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各税种之间的互相区分就是以此作为主要标志。B2B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固有存在形式,将一些原以有形货物方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有形商品、服务和特许权使用的界限变得模糊,难以区分。此外,B2B电子商务坏境下的企业,它们因此获得的所得应视为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视为提供劳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来征收所得税,也难以判定。
(3)纳税期限难以确定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它是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任何纳税人都必须如期纳税,否则就是违反税法,收到法律制裁。现行关于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一般是依据支付方式和取得或收到销售凭证的时间来确立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但是B2B电子商务是无纸化交易,没有纸质证据,也没有现金、支票的支付凭证,电子商务不能适用于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
(4)纳税地点难以确定
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规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地点,既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源控管,防止税收流失,又便利纳税人缴纳税款。B2B电子商务的无址化、无形化、无界化,使纳税人的营业地、行为地都很难确定,势必会导致漏征或重复征税的发展。
2、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在互联网B2B电子商务中的账簿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而且这种网上凭据的数字化又具有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可能。如果信息源是避税地的银行,税务当局就无法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临控,也就丧失了对逃税者的一种威摄手段。
(1)税务登记方法无法适用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目前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交易是没有确切的经营范围的,所以现在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对于B2B电子商务来说不适用,没有办法确定企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
(2)缺乏可靠的审计基础
传统商务经营活动是以审查企业的账册凭证做为基础来征税的,并把审查凭证作为课税依据。但是网络的B2B电子商务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的形式而存在,网络凭据的数字化又具有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可能,这将使税收征管失去了可靠的审计基础,使税务机关面临着如何确保应纳税额及时、足额的人库的新间感。
(3)增加了避税的可能性
由于B2B电子商务系统快速的网络传输,所以导致相关企业的各成员可以有充分的时间来筹备特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从而以调整国际收入、分摊成本费用为目标,轻而易举的转让定价,逃脱大量税款,以实现整个企业的最大化利益。
3、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B2B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现有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定义不再适用。不仅损害了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还引起了居民国和收入来源国在税收管辖权上的争议。“常设机构是用来确定企业是否和某国有实质性的联系从而使该国能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概念。它是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中最重要的核心概念之一。所以,B2B电子商务系统对国际税收有着一些不利的影响。首先,B2B电子商务不存在国界,其各种商务活动都是保密进行的,由电子货币支付,使得避税方法可以翻新。第二,B2B电子商务使传统的国际税收原则受到影响,这将恶化各国税务局之间的关系,因为每个国家都希望通过电子商务,扩大税务基础,纳税人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将会在公平分配的问题上产生意见,发生争执。
(二)我国相关税制中存在的不足
1、企业所得税法有待完善
对于B2B电子商务模式下的转让定价问题,税务当局更加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所以有必要从B2B电子商务的特点出发,对我国现行转让定价税收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由于B2B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大多通过网络、以网上数据的形式传递交易信息,所以税务机关在运用相关标准进行关联企业判定时,存在一定的困难。由于利息支付可以用作税前扣除,这可以尽可能地减少相关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区或低税地区。在B2B电子商务模式下,可以通过网络轻松的完成借贷过程,但是没有实物交易凭证,税务机关索取相关信息需要耗费更多的精力和财力。
此外,由于B2B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大多通过网络进行,从事B2B电子商务的企业只需在避税地申请服务器并建立网站就可以在避税地设立公司,通过网络为公司服务,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其次,由于对于我国乃至世界来说,B2B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事物,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并没有进行同意,这样就导致企业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从事电子商务产生的税负也可能不同,从而违背了现行税收公平原则。同时,税务机关假如根据传统的税收原则那么就很难判断交易对象、交易场所、制造商所在地、交货地点、使用地等重要的信息,所以关联企业借助B2B电子商务更加容易地达到逃避东道国税收的目的。
2、流转税制度需要改革
(1)对现行增值税的影响
征收增值税的有形产品到无形的数码产品税,税款可能发生改变。数字化产品在网络上交易,根据对销售的产品按17%征收增值税,或提供服务的5%征收销售税,具体采取何种税款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认。由于计算机的网络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计算机可以有不同的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有相同的网址,并且用户可以使用匿名邮件,隐藏身份。所以使得税务部门难以识别和确定跨国交易。此外,在电子商务中,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通常会有加密的措施,这些加密措施使税务部门难以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事实。
(2)对营业税的影响分析
在电子商务中,当B2B交易一方能被认定是以电子传输方式提供劳务或无形资产给境内贸易方使用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其行为属于应税行为,但税务机关在确定纳税人时将面临极大困难。
(3)对关税的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令第392号)(下文简称《关税条例》)规定,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在各国一般属于国家最高行政单位指定税率的高级税种,对于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而言,关税往往是国家税收乃至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在B2B电子商务的跨国在线交易中的支付环节受到制约,无论如何,由于许多有形产品可以转化成数字化产品,预计未来关税会相应减少,另外对互联网的国际间传输,各国当局都无良策加以管理,因此会造成关税的流失。在B2B电子商务模式下,大量存在的直接电子商务中的商品被数字化为网络上传输的数字信号,海关的管理从交易过程中消失了,对其征收关税面临着极大的技术困难。
3、加剧了国家税收流失的风险
一方面,造成税务混乱的处理。随着网上贸易中有形产品和信息服务的区别日益变得模糊,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也没有办法。许多贸易对象均被以“数字化资讯”的形式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另一方面,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帐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帐簿、发票都可以在计算机中以电子的形式填写,而电子凭证容易修改又不会有什么痕迹,税收审计在稽查时没有最直接真实的纸上凭证,没有办法追踪调查。企业需要主动申报,税务机关才能了解企业的贸易运作情况,从而助长了偷逃骗税活动。
4、国际税收协作亟待加强
我国现在已经在逐步推行《预约定价协议》,采用预约定价的方法,来节约对相关企业之间业务的转让定价税收审计成本。随着我国跨国贸易的日益发展,我国B2B电子商务的业务会越来越多的延伸到全球范围。在对B2B电子商务税收的诸多问题上,各经济组织和主要发达国家间之所以没有统一意见,主要是因为各国B2B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不一致,各国的税收制度也不同。B2B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概念的明确和税收征管政策的制定,很大程度上关系着各国的利益分配和经济发展问题。所以,我国要在维护我国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地参与国际税收协作,各个国家共同研讨和协作,以寻求相对稳妥的方案。
五、完善我国B2B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
(一)充分考虑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将带来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其影响已远远超出商务活动本身。它对人类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人们的生活和就业、XX职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都将带来十分深刻的影响。电子商务对传统的税收制度、政策和国际税收等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对国际上已达成一定共识的税收原则,对B2B电子商务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等。
(二)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税收的专业人才
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培养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计算机网络知识与电子商务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专业人才,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需要大量既精通电子商务业务运作,又具有扎实税收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税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这类人才的培养。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各方具有隐匿性。由于缺少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有效控制,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隐匿居住地。这就需要税务工作者按需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追踪、掌握、审计区别于纸质交易凭证的电子交易数据,进而对交易匿名的电子商务进行公平、有效的税收征管。
(三)改进税收征管制度
1、完善税务登记制度
在B2B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问题上,明确提出:所有向欧盟国家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达到一定数额的欧盟以外的国家,其卖方企业,必须在欧盟进行特殊的税务登记,来方便税务机关进行核查和审计。通过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开展非正常户公告,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等方法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
2、加强对征税环节监管力度
税务系统与税收征管改革相结合,建立一个新的征管税收模式,加强B2B类型系统的电子商务税收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减少随机性。但也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在运用B2B电子商务税收执法权力的过程中,无视法律,执法不严,权力滥用等问题仍经常发生。最佳的解决途径是要求供应商纳税,即在现有增值税及其他间接税课税原则下,要求供应商向其客户所在地的所有国家申报纳税。既要求纳税人计算出进口劳务的销项税额,同时允许纳税人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如此一来,只有消费地的纳税才负担应纳税义务。
3、加大电子商务中税收的研究投入
从实际出发,积极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与征管体系。四是密切关注国际动态,积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努力吸取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先进经验措施,以适应全球一体化的经济发展趋势,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从我国现阶段来看,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以及关税等这些关于课税条例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应该尽快完善电子商务征税条款;加快研究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建立电子税务管理系统。该系统应该能够进行专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严格财务软件的记录,方便电子申报纳税和税收征管方式,可以有效的进行税务检查;加快电子商务通过网上银行电子货币结算研究。
(四)积极参与国际协作
我们要认识到,现存的国际经济体系是不健全的,它能提供的协调功能是十分有限的,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协调机制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X在1996年11月发布的《全球电子商务的选择性税收政策》中,明确指出新技术与B2B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居民管辖权发挥更大的作用。南非于1997年成立了一个调查委员会(Katz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南非税收结构的某些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价。为此,应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可能性,减少避税。中国应积极参与国际互联网理论、方针政策的国际协调。注重国际公约,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制定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针对互联网国际贸易得税收政策和方案
结论
总之,网络经济以人们始料不及的速度不断的快速发展,尽管是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作为网络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B2B电子商务已经走进人们的视野并对传统的生产、贸易产生了强大的冲击。在这种背景下税收工作客观上面临着严峻挑战。通过对文章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应该从考虑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成立专门机构,加大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的研究投入、加强国际间税收的协调合作以及培养精通B2B电子商务税收的专业人才等四方面对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进行防范,但是这些建议还是不够完善的,我会在以后的工作学习过程中,不断学习课税方面的知识,争取为我国电子商务的课税问题做一些贡献。
致谢语
本论文是在尹守香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她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老师不仅在学业上给我以精心指导,同时还在思想、生活上给我以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此谨向尹守香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我还要感谢在一起愉快的度过毕业论文小组的同学们,正是由于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才能克服一个一个的困难和疑惑,直至本文的顺利完成。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最后我还要感谢培养我长大含辛茹苦的父母,谢谢你们
最后,再次对关心、帮助我的老师和同学表示衷心地感谢!
参考文献:
[1]吕西萍.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管理信息化(综合版).2007(05)。
[2]万绍群,巫晶.治理我国税收流失的四大对策[J].当代经济.2005(01)
[3]王娜.我国税收流失的根源探究[J].商业经济.2004(10)
[4]王裕康.论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权划分的影响[J].涉外税务.2004(07)
[5]李臻颖.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1
[6]刘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0
[7]范兰宁,宗艳霞.论电子商务对常设机构原则的挑战[J].现代商贸工业.2007(10)
[8]寇琳琳.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税收流失与对策[J].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04)
[9]胡海.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影响[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2)
[10]蔡秉坤.关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07(05)
[11]张晓天.浅谈对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设想[J].现代经济(现代物业下半月刊).2008(08)
[12]胡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新趋势[J].河南社会科学.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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