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研究——以伊利集团为例-会计

  摘要

我国证券市场的正保持着持续发展和日益壮大的态势,而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更是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受到各方面因素的不断影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问题在发展的浪潮中也成为了一个日益突出的焦点,也成为诸多学者们的热议话题,对于企业、投资者、证券市场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相关理论概念框架的构建,而后以伊利集团为例,通过伊利集团的实例,理论结合实际,根据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的讨论和分析,并结合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状况:自愿性披露水平较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效果不显著、披露责任主体不明确且缺乏有力的监督等,通过上述问题的提出来进一步探讨应采取何种措施完善、健全相关问题。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伊利集团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在我国的经济正以大幅度的脚步日趋繁荣之时,证券市场也在随之飞速发展。因此,上市公司在市场中的影响也随之日益增强,并对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问题,无论是对企业、亦或是财务信息使用者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完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对于经济市场来说必不可少。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顺利有序的发展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但由于在该方面我国起步较晚,各部门之间对此还未形成一致认同的准则,其制度各方面的规定也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如对其主要责任的确定不够详尽明确,对于其完整合规也缺乏公认的评价标准等弊端时有出现。除此之外,法律监督与监管方面也存在较大的漏洞,且企业在执行方面也缺乏执行的有效性。许多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不遵守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加之没有具体的惩戒措施,违规成本不高,使得许多上市公司为了自身利益,通过信息欺诈手段欺骗信息使用者,意图通过这种行为为个人或公司谋取非法利益。因此,真实、完整、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往往较少,大多只是形式化的,忽视了信息披露的质量问题。

所以综合各方面的考量,努力完善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都是一项重大举措。通过加强统一管理,对绝对要呈现给大众的资料必须强制性披露,建立行之有效的评判准则和体系,全方位的发展相关规章制度。通过完善这一制度,对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有很大层面上的促进,除此之外更能促进资源合理流通与配置,建立一个健康、可持续的资本市场。

  1.2研究意义

1.2.1理论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飞速的发展,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中发生的种种变化,除了一定要公布审核过后的相关资料,同时还要公布具有关联性的管理资料,如何评判所公布资料的正误,与其管理程度的高低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必须披露经审计的会计信息,还必须披露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信息,而这些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正确,取决于内部控制是否强或弱。管理层只有在该体系健全有效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然而,随着金融丑闻频繁曝光在大众视野中,社会各界关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关问题的质疑之声也越来越大,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及时性有待进一步的探讨。因此,关于该课题的相关研究已然成为各学者所聚焦的学术中心。

对于该论题的研究历程中不可忽视的重大事项可追溯至SOX法律条文的颁布,该法促使人们重新思考关于如何通过内控监管解决企业出现的财政纰漏,也造成了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对这一问题的全面重视,开始推行相关法律条文的有效实施。该事件同样在我国范围内掀起了一股热议的浪潮,深沪交易所也颁布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国内版《指引》,并且在原有的基础上选取了更为苛刻谨慎的定义,用以规范国内上市公司的管理,使其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而在此过程中出现的纰漏仍然须要展开进一步的探讨,所以,对该课题的研究有着十分深远而深刻的意义。

1.2.2现实意义

公布内控相关资料是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依据发布的规范和指引,以报告的形式对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体制展开自我评价,使投资者能够更好地实行自己的投资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举措。对于各方均有着特殊意义。

⑴有利于投资人、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正确决策

披露内部控制信息能够为投资者提供财务报告之外的信息,良好的披露行为能够促使投资者对企业的内部控制状况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了解,并从中获取有关企业实际营运以及盈利能力的状况是否满足其自身投资要求的相关信息,从而规避自身在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额外风险。如果在这个判断过程中能够通过企业执行内部控制的状态及其有效性是否合规而知晓企业的情况是否是良好的状态亦或是存在较大的风险,可以增加投资者的谨慎性,从而尽力避免风险较大项目带来的损失。因此,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做出重要决策的依据。

⑵使公布内控资料的费用下降

在实际管理运营过程中,企业对外公布相关资料的过程即为公司决策者为社会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其正确决策有用讯息的过程,究其根本,就是通过该第三方的方式对投资者阐明自身运营管理状态良好且该情况与实际状况相符,从而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企业的相关资讯,进一步了解到企业的管理实况,使其在公布相关资料时所产生的费用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少。

⑶易于提升公司布告相关信息的积极性

构造、维护及高效运行内控朝着系统化、专业化、一体化方向发展是公司决策者应主动承担的义务,而监察其能否高效运作是其核心意图。当公司由于没有完善的该体系而造成的公司发展出现严重问题、信息使用者利益受损等漏洞时,归根结底要从其自身寻找原因,即相关部门未能切实贯彻落实其应尽的义务。因而,在诸如此类的情况中,公司决策者要格外留意可能出现的种种漏洞并积极寻求解决措施,以描绘自身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蓝图,通过学习相关规范以及法律条文,从而在根本上提升其披露信息的积极性、主动性,使该体系逐渐趋于全面合理化。

⑷可以降低公司内部的违法违规概率

对外公布公司相关的管理运营信息可以映射出该制度的执行状况,通过提升公司公布资料的可信度并保证其与实际状况相符的方式,即可降低其内部出现诸如财务舞弊之类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概率。对外公布相关资料的意义不仅在于能够加深公司做好对内管理的愿景,使公司在这方面所处境地有一个质上的飞跃,在此过程中,还能促使其对于体系运作实时情况的有更进一步的了解,以便通过实时状况掌控出现的问题和纰漏,及时的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使该体系更加趋于完备,从而减少公司内部出现违规现象的频率,使其更加稳健的发展。

  1.3研究内容

本文的分析探讨分别从五大版块进行。首先是绪论章,通过绪论章,阐明了本文的产生的背景以及所要探讨的大致内容,通过对其意义的阐述,从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表明其对现世的必要性,而后通过论述展开本文探讨关注的一系列重点部分,对文章中的探究方法和思路进行归纳,而后根据理论章的陈述,首先概括构建出与本文概念相关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概念构建结构,分别从其披露手段、特点、原则与具体内容展开,通过第三章对我国现存在该方面的实际问题:主要从“披露缺乏实质性内容、企业自身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动机不足、会计师事务所监管不完备以及相应的规范条文不健全、对于公开相关信息的规则没有确切的典范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认定不清晰”五个方面展开。第四部分,包括第四章和第五章的内容,以伊利集团为例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对伊利集团的概况、发展历程、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内容的研究,探究伊利集团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了解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第五部分为第六章结论章,通过第六章提出了若干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在这一部分根据研究结论和出现的主要问题,探讨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政策建议。

  1.4研究方法

本文在对该课题的深入探究过程中,首先对与此课题相联系的国内外研究著作依据相关程度进行了收集标注,对其中独特的、有借鉴意义的见解与论述方式加以学习,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理论基础,而后,通过伊利集团这一案例,揭示我国在该方面显现出的漏洞和不完备健全之处,针对这些情况展开讨论,提议一些应对措施,在此过程中选用了以下方式展开探讨。

⑴历史文献法

经过阅读研究我国与外国与此相关的文献、著作,对自己所写的课题有一个更进一步的理解,在此过程中,学习国内外主要的探讨方向及侧重点有何不同,以求能够以不太狭隘的目光而是用一个更加开阔的视角学习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透彻的探究自己所研究的课题。

⑵归纳法

通过前期对著作及各种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工作,利用归纳法将收集到的各方面资料进行分类归纳,以求在此过程中,推出与此课题相关的一般性结论,使叙述维持在合理的体系内,进而展开分析和探讨。

⑶个案研究法

通过研究我国众多上市公司之一的伊利集团,对其主要背景和内控信息披露具体情况加以研究,分析伊利集团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方法及漏洞。通过这一案例对所研究探讨的课题加以印证,并针对频繁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相关问题的措施和手段。

  第二章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理论概述

  2.1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概念

2.1.1内部控制的概念

在国内外正对先进监察的方式和经验正如火如荼的展开讨论之时,其终将导致内部控制的出现,这一概念问世后在不断的前进中走向完备,公司上下所有的部门和成员为达成其自身经营管理宏图的进程,即为它的含义。

通过增强其管理营运的灵活性,增强其最终盈利目标,实现企业自身朝着高效能的可持续方向快速,通过对各职能部门的划分,明确各自的职能,互相监督、互相沟通,从而构建一系列具有控制功能的程序、举措和方法,将其规范系统化,最终使其形成一个严谨的、相对完整的制度。它的发展同样也就意味着审计也随之进入了一个新纪元。

2.1.2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概念

按照各机构宣告的各项规范和指引,以报告的模式对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体制作出自我评价,以便与投资者和广大信息使用者能够以更加准确的判断,实行自己的投资,以获取与此相应的合法权益。

对于该问题的深刻探究起源于X安然等企业被曝出的财务舞弊案,这场“声势浩大”的舞弊案件给当时的市场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人们开始将视线放在强制性披露的问题上。该案件最终导致了X《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发布和执行,法案中对上市公司提交自评报告做出了明文规定,要求公司必须将该报告作为向SEC(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财务报告的组成部分,并强制实施。该自我评价报告中还对其有效性进行了规定,同时还规定第三方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对该方面也进行审计,自此,世界范围内的内控信息披露革新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

该法案的发布与执行,意味着X率先进入了强制性披露时代。该法案的颁布同样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问题引至世人面前。我国关于此方面的研究和讨论、包括后续发布的一些规范和指引,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该法案的深刻影响,也正因此次机缘我国也开始逐渐看重这一系列问题所造成的影响,开始构建属于我们自己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从2006年便出台了专门的文件以改善该方面的问题,在2008年和2010年,五个部委共同宣告了《基本准则》和《指引》,其中对企业需对外公布的资料做了更进一步的确切要求。随后,又通过成立了迪博企业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将依照相关的法律条文,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通过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数来体现我国在该方面发展的能力水平。

  2.2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原则

关于该方面的相关漏洞,除了同企业本身还有资源的合理流通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也与整个经济市场的稳固有序发展有着很大的联系。根据上市公司的界定,可以得知其与普通的企业在运营和经营治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一些差异,因而在其披露的原则方面,除了要遵循普通企业要遵循的诸如全面性、关联性和准确性等普通要求,与此同时还要遵循一些特殊的原则,即经济性(可操作性要切实可行)、主动性与被动性相联接、公正平等、系统性的原则。

  2.3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特征

⑴及时性

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布告与其相关联的资料即为及时性。由于企业自身与其他信息使用者在获取信息时差性,因而及时公布的信息不仅能够帮助所有信息使用相关者在第一时间做出合理预判,还能够帮助企业更积极健康的发展。众所周知,信息无论放在哪个领域中其最主要的意义就在于及时性,尤其是在瞬息万变的经济市场中,信息的及时性对于决策者来说,更是尤为重要,滞后的信息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⑵真实性

在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时,其内容的真实性也是其必备的特征之一,这就意味着公司在披露相关信息时,不得对信息进行多余的加工或者“偷工减料”,要实事求是的对实际情况进行说明,也不能以自身的主观意愿来披露信息,而是应将客观公正的态度反映在所披露的信息当中。虚假的信息不仅对于决策者的判断有很大的影响,对于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也毫无益处,甚至会造成负面影响。

⑶完整性

完整性的特征,意味着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可为投资者提供包括证券投资价值在内的所有内部控制信息,不得隐瞒或漏报,不遵循完整性也可能会致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各样问题。

  2.4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

企业对外公布各项信息资料时,其内容方面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信息的准确性,判断公布的资料是否与企业经营状况相一致就要通过其是否有完善的统制机制,公布合规的资料可以有效推动企业的各项机制的完备及运营成效的显著,从而反作用于自身,使企业和广大投资人的权益持续增长,并呈良好态势发展。因而,企业应公布的主要有下述各项。

2.4.1内部环境

依照我国颁布的相关条文条例,其中阐述了关于该项企业在发布相关资料信息时主要囊括的各个版块,包含有企业自身的核查、统辖机构、组织构成、劳动人口机制、权力与职责的合理规划、公司历史沿革等重要板块。

2.4.2风险评价

关于该项的定义理解须从经营管理的角度入手,在企业规划发展的进程中,企业必须牢牢掌握各进程中同时伴有的潜在危机,并实时进行执行度较高应对措施,这就是该项内容的定义。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必须牢牢结合事实,在评价过程中充分发挥机动性和灵活性,通过发挥其最大效用,使企业的走上更为稳健的道路。

2.4.3控制活动

此项部分是各单位在前者论述的根本之下,采取的更为详尽的管束手段,通过发布的各项条例,可以得知,在对外整体公开信息资料时,其中应囊括须公开的资料,对基金资源的使用率,对本票、汇票的管控,产出制造,周转资金的管控,产品外销和回款,交易双方的流通过程管控,对购买、成本及支出的管控,揭示重大事项,以及对分公司、库存商品,各种生产设备及不动产的管控与规划。

2.4.4信息与沟通

顾名思义,此项即是关乎到企业获取及分享与自身管理机制相联系各项资料,通过一级一级的分享,保证在各部门之间及时流通,条文中对此做出了要求:上市公司应将该信息及时准确的传递给内部各管理层与外部投资者等紧密相关方面,并对在此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也要加以告知,不能隐瞒,同时积极寻求解决措施。

2.4.5内部监督

企业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措施即被称之为内部监督信息披露,并对在该制度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漏洞和问题即时处理,从多个层面对管理体制发展的状况及监督组织的审核结果、发布的管理类资料的状态、管理层布告的结论及建议等方面来反映其监督的有效性。

  2.5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方式

目前,全球各界的企业均通过下述途径,来进行相关信息的布告。

⑴强制性披露

该制度从字面意思来看,也能体会到其拥有很强的约束性,该披露方式就要求上市公司不可以通过任何借口或是任何方式对信息公布这一重要事项进行规避,企业必须依照相关制度承担其相应职责,我国现已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标准规范,促使我国在该方面朝着更加系统规范的方向发展。这些规范的发布,将对信息使用者包括企业自身产生良好的影响,进一步促使企业运营情况朝着更为健康的方向发展。

⑵主动性披露

主动性披露指的是企业能够主动向外界公布自身的各种信息,一般这种情况都是企业经营良好,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外界的支持。所以,我国上市公司在制定和落实自身内部控制措施的时候,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成本支出,本着经济效益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章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问题

根据2018年7月末发布的《白皮书》,其中抽选了同年4月底之前在股票市场正式公开交易且公布了自身管理运营相关资料的3487家单位作为调查的主要对象,最终得出的调查结果是,存在3225家单位公布了管理资料,占全部单位的92.49%,在此比率中又囊括了90.85%有价值的以及1.64%无价值的布告。详见图一。

图一国内企业2018内部控制评价布告的构成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研究——以伊利集团为例-会计

同样,通过沪深交易所发布的2017—2018年度(注:上交所参考评定时间段为“上年七月初至当年六月底”,深交所评定时间段为“上年五月初至当年四月底”)的关于布告相关资料的最终评定数据来看,前者上交所评定的1393家的单位中审核结果为D的共有38家单位,不合格率为2.73%;后者各板在其中的不合格份额为3.15%、2.77%、2.39%,具体评定结果见图二。

图二2017–2018企业信息披露评定结果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研究——以伊利集团为例-会计

从上图所显示的数据能够显著看出公布情况虽然有了一定程度上的改善,但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在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中,未落实好相关规范,导致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仍存在不合格的情况,有些企业仍未披露相关信息。其中的问题主要为下述五个方面:

  3.1披露缺乏实质性内容

在我国的证券市场环境中,多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都存在内容过于空泛、未对其必然固有的内容做出与其相符合的披露的问题,多为形式化的表述,而未触其实质,因而也造成该类信息使用价值过低的问题,没有很大的现实意义。这样的问题,归根结底,源于企业自身对其利益的“过度保护”,简言之,一些上市公司在对外披露信息时,对于认定自身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方面,往往是谨而行之,多数情况下都会认定其内部控制无重大缺陷,但结合现下的实际状况,事实并非如此,与我国总体的现状是相悖的。尽管有些上市公司在报告中披露了一部分相关信息,也都是伴随着一些无关痛痒的问题和描述。

此外,该问题最终导致的结果,必将是损害上市公司自身、以及信息使用者的权益,由于这一问题的出现,报告变成了企业满足了相关规定的一种方式,应付监管的一种手段,也使相关规范失去了在其制定之初的本意,然而所有的事情都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的问题经年累月的积累必然导致另一方面问题更加突出,缺乏实质性内容这一方面的缺陷也必将导致企业自身受损,其导致的后果不言而喻,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实意义也无法得到很好的实践。在此过程中,社会资源使用效率低下、内部管理失衡、投资者无法做出合理预判,从而导致企业随着越来越多问题的显现每况愈下,最终对其造成致命的打击,对企业的自身的竞争力具有甚深的影响。

  3.2企业自身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动机不足

充分完整的公布与管理运营相关的信息可以促使公司辨别出自身在管理营运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从而做出相应的对策来规避各式各样的风险,增强其在经济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促使企业良性发展。但多数企业的管理人员却并未能意识到其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发现了问题后甚至选择采用掩盖事实的方式,试图隐瞒缺陷,将国家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抛于脑后,披露加以粉饰后的自评报告,导致了企业的不良经营,甚至是面临被退市的风险。

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大环境背景,可以判断出我国目前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动机不足,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一项活动的成本和收益会影响管理层做出的决策,企业对外传递自身内部控制信息的动机也会因此由于利益因素而发生改变,由于对内部控制制度系统性、完整性、有效性的评判需要借助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这一中介服务机构来进行,这对企业来说显然是不菲的一笔支出,因而对于一些效益差的企业会尽量避免该方面的支出,只有少数经营管理与自身财务状况均良好的企业,才会选择通过该方式对自身的内部控制信息做出合理的判断,最终自愿对外界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促使投资者对其有一个良好的预判,达到实现经济效益持续增长、良性发展的目的。

通过这几年的发展,与过去相比,各单位在对外公布自身的信息过程中,从不同层面和角度来说,遵守规范条文的情况有所好转,从质和量的角度看也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从整体上来看,依然存在多数企业自愿披露的动机不足,在对于自评报告中的重要部分也依然只是粗略性的叙述,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对于诸如《基本规范》等相关规范中的要求也未能得到贯彻和落实。

  3.3会计师事务所监管不到位及欠缺健全的法律制度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无论是对于决策者亦或是企业本身来说,无疑都是在决策过程中所要参考的关键依据,然而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在该方面的监督机制不大完善,确切评判的内部控制评价是否合规的标准也十分匮乏,也在一定程度上致使相关单位没有良好的贯彻执行。

该纰漏在相关单位对外布告总结意见、外部监管第三方机构给予的意见中,尤为显现,我国缺少有关这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外部监督机制不完善、健全,未对企业在该方面的违法行为做出相对的规定,因此,在企业察觉未按照相应规范执行时也不会受到严重惩罚时,便会弱化对于该部分行为。

3.3.1会计师事务所监管不到位

第三方机构在作为外部审核各单位所布告各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等的途径,在这个过程中的地位举足轻重,然而由于我国在对于该问题的研究时间较晚,实践的时间也相对于国外较晚,因而经验不足,略有欠缺,关于这部分的监督各方面规定也不完善,一方面企业管理者可能会认为内部控制审计与自身是处在对立面的,处于对公司利益等方面的考量,使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遇到很多阻碍,从而不能较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很可能趋于利益等原因,在对企业自评报告进行评估时选择最有利的方式,做出有失公允的审计结果,造成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大量失真信息的状况。

3.3.2欠缺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

在发布的各项条文条例中,关于各单位对外布告相关内容虽有一定的涉及,然而也只是一笔带过,没有实际的约束力,仅仅对该体系的结构构成、披露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未对违反该事项的后果,如披露了关于内部控制信息虚假的信息,将会执行何种何样的惩罚措施,对于企业所披露自评报告中的信息与其自身的实际情况是否是符合一致方面,也未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该方面进行进一步明确规范的说明。另一方面,同样的问题也见之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审核意见方面,在该方面,也未能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认定意见。以上所述这些问题,无论是对于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发展、企业自身的状况亦或是投资决策者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

  3.4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则缺乏统一标准

除了上述三个问题以外,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则方面,不同的机构对此要求也不尽相同,这就造成了在披露规则方面,缺乏具有统一标准的规定,也就造成了企业在披露内容和形式上的差异性较大的问题。在证监会颁布的文件要求中指出,对于公司内部是否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披露制度且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律条文等一系列问题,应加以披露;而对于上交所所发布的指引中,除了以上要求,更进一步的在指引中指出,对于重大缺陷部分也要及时的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与发布;同样的问题也散见于深交所的指引中,指引中明确指出企业披露自评报告的一系列要求,对此报告同时要附上企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虽然各方机构都对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相关规则在发布的文件中进行了规定,但并未对披露的主体、形式、内容作出详尽一致的规定,因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上市公司可能会利用该点漏洞,通过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式披露信息,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对于规范我国在该方面的制度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3.5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责任主体模糊

通常情况下,广泛认同的披露责任主体一般有注册会计师、董事会、监事会等。前者作为第三方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其所审核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董事会则是决策对企业内部管理机构、企业运营过程,监事会对各项业务及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股东负责。但由于我国对这一方面不同机构对此认知评判标准不一,导致对责任主体认知模糊、界定不清的情况时有发生,进一步造成三方披露相关信息的的过程以及结果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虽然发布了一些规范和指引,但在这些规范和指引中依然存在一些漏洞、不完善之处,并未明确同意的对责任主体做出明确规定。在实际公司运营过程中,信息使用者通常会自动将企业的董事会代入建设和完善企业内控信息披露的主体,而监事会则是对其该行为监督,注册会计师作为第三方进行对企业的监督活动,这种观点被广泛认同并接受,但却未在相关的规范、条例中对责任主体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内控信息披露责任主体模糊。

  第四章伊利集团及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

  4.1伊利集团简介

4.1.1集团概况

伊利集团在1993年正式成立,是一个以奶产品加工制造为主要产业链的上市公司,在多年的不断发展中,伊利以其自身高质量的品质,在我国乃至世界的乳业中都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伊利集团无论是在规模数量上、亦或是其产业链,都位列前茅。伊利在中国乳业发展进程中具有重大意义,不仅如此,它还逐渐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成为中国在世界上的“新名片”。

根据去年其公布的信息,去年全年在产品革新方面更上一层楼,不断涌现一系列优质产品的问世,通过大量投放广告和冠名被大众所熟知的不同电视节目进一步扩大自己的知名度,伊利以绝对的姿态进入广大民众的视野,“当你还在选择牛奶的时候,我们已经在选择奶牛。”同年,伊利金典更是突破了100亿元销售额,创造了“有机奶销售额世界纪录”;而安慕希这一产品更是创造了单品140多亿元的销售额新高。不止于此,伊利Joyday冰淇淋在印尼国家一经推出便引燃当地市场,成为席卷东南亚的中国风,“墙内开花,墙外也香”。去年完成的销售总额约有800亿元,同比上涨了16.89%,创造了成立以来最大限度的变动幅度;净利润高达64.52亿元,扣除非净利润后同期增长10.32%,再创亚洲乳业新高,继续稳居第一的宝座。

4.1.2伊利集团发展历程

大致可以分为下述四个重要阶段:1956-1993的萌芽期、1993-1996的成长期、1996-2009的壮大期以及2010——至今依然在不断发展的腾飞期。

了解伊利集团的前身,就不得不提到六十三年前在中国北部边疆的内蒙古首府建成的畜牧合营集体,紧接着,项目领导者又开始了对制度新一轮的改革。同年首先将其易名而后又成立了事业部,自此之后,集团开始了细分产品类别,以“品牌化”的方式运行。1996年发展至壮大期的伊利正式上市,一年后,被如今广大人民所熟知的伊利集团正式成立。在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伊利始终以品质作为自身发展的最高要求,致力于带给大众绿色健康、营养均衡的品质产品,让大众引用到安全有保障的奶制品,并不断描绘全球一流乳业的蓝图。

4.1.3伊利集团的乳业格局和趋势

⑴随着宏观经济市场的稳步增长,消费者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对健康发展的追求,国内消费者的购买力将会持续提升。随着许多问题食品的出现,符合广大人民诉求的“高品质、健康、方便”的食品愈来愈受关注,因此伊利作为有保障的奶制品企业,市场发展空间较大,大众对奶产品的需求不断增长,随之一同发展的是加速推出的更加丰富的优质产品类型,大众消费习惯趋于多样化发展,精确至更小范围,新品类即将成为行业增长的重要动因。

⑵在我国人口规模与结构趋势方面,新生儿规模减少,人口结构趋于老龄化,90后人群成为主要的消费源头。基于以上的各种现状,伊利集团作为乳业中的佼佼者,婴儿乳制品行业必须通过严格把控品质升级和差异化的服务实现进一步的增长,与成人健康和营养相关的产品品类也即将进入快速增长阶段。

⑶城市化进程持续发展,并将继续持续到接下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且随着线上平台和新零售模式的进一步转型,也给集团带来了新型销售方式方面的收益,由此还将进一步推动行业内乳品及其他健康食品消费规模不断发展壮大。

⑷从全球市场来看,品质优良的食品行业未来发展的趋势呈良好态势,这是由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势必会带来经济的一体化发展,但与此同时,机遇也是挑战,也促使企业自身必须不断发展核心竞争力,创造属于自己的品牌效益和市场。

4.1.4伊利集团的内部控制管理

为了促使企业自身信息披露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伊利通过构建监督制度,将该制度落实到每天日常的审核之中,建立长期的监督监管,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责与作用。

2018年,伊利在完成对海内外通用业务风险分析评估的基础上,针对海外业务和国际业务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了梳理评估;修订内控管理制度,扩大风险控制数量,涵盖更多管理内容,下发更新后的《内控管理流程》,并通过以下三道防线实施。

第一道防线:业务一线部门。业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对业务管控所触及不到的盲点和弱点持续进行扫描梳理、分析并作出改善,逐步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

第二道防线:相关职能管理部门。通过对业务归口的管理与监督,推动业务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合法合规经营,以实现战略目标。

第三道防线:审计监督部门。通过筹划对日常工作中的关于执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和举措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以便及时发现掌控其存在漏洞与问题,并及时对该类情况执行有效地解决措施和方案,持续执行直至解决。

  4.2伊利集团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

通过发布的相关条文条例的内容,健全对其的管理监督体系来进行每年对外布告信息的各项工作,并结合该单位自己所制定的细则,最终在此基础上,伊利集团在每年定期发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文主要通过对比2016年至2018年三年的报告进行对比分析),根据集团所发布的报告,分析该集团披露的主要内容,具体见以下几点。

表12016—2018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汇总表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研究——以伊利集团为例-会计

⑴明确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依据相关的明文准则,将审核方向锁定为包括各事业部在内的五个部门,透过以资金管理、内部文化制度、管理结构、社会义务等18个层面展开工作,其中着重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也从质量、生产、奶源等重要领域入手,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

⑵阐明如何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及整改的具体状况

在认定内部控制缺陷方面,企业主要按照下述方面进行评定,首先是国家发布的规范制度及指引中对该事项的认定,其次,通过公司内部建立的制度和规定开展认定工作,明确其满足的各项要求,最后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能力状况、产业特性等诱因,最终形成与实际情况相匹配、分别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划分的认定规则。

⑶分析年度内部控制的运营状况及下一年度的优化路径

通过报告中的叙述我们可以得知,伊利集团每年都会根据上一年的运营的实际状况,对每年度的内部控制体系和管理机制进行不断地健全与完善,判断得出自身每年的运营状况为整体有效的,并在报告中指出内容均为真实记载,不存在重大遗漏等结论,指出下一年度也会依据相关的要求以及自身在发展过程中的实际状况,对企业的内控制度和各项情况按照要求进行实时的监控与监管工作,使其不断的朝着更加强化与完善的方向发展,进一步促进其稳健运营。

  第五章伊利集团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5.1自愿性披露水平较低

企业在向外界布告自身经营管理相关的资料时,只是机械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应付了事,从其根本来说仅是为了完成一项任务,而没有公告相关资料时的由内而外思想上的觉悟与认识,只是为了应付而进行此项工作,从而导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缺乏实质性内容。通过对伊利集团发布的评价报告的分析,可以看出其中大部分也只是出现了“未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有效”等肯定性内容,多为概括性言语且只是一笔带过,并未对其进行详尽的描述和说明,广而概之的语言致使报告中实际有用的信息量很少,对于广大信息使用者来说,增加且提升了对其投资判断准确性的难度,价值量较低。此外,迄今为止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存在于未成熟的阶段,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在此方面的传统观念还未从根本上发生改变,多数管理人员认为进行该项披露工作会关乎企业的机密信息,从而规避披露有用信息给大众则印证了这一点。布告的各项资料并非发自主观意愿向外界大众公布,会刻意偏颇选择没有什么实质意义的资料,对可能会影响自身利益的部分尽量减少对其的公布,不能够完全按照有关规定内容进行披露,缺乏主动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自愿性动力。

根据《指引》中的规章制度中的规定,要求披露工作的行进过程一般情况下是通过集团内部的审计委员会来开展,最后还要由其所属上级机构——董事会出具报告,但通过企业发布的报告内容来看,该事项并未在报告中实际体现出来,此外,公司内部自评报告当中的相关披露流程并不太规范,这都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正常使用,无论对于外部信息使用者来说,亦或是企业自身的长远利益来看,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5.2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效果不显著

5.2.1内部控制评价多流于形式

根据发布的相关条文条例,虽已大致有了框架雏形,却也只是“雏形”,根据不同的要求还是有些强差人意,并不全面完整,在实践勘测时与理想中的情况相差甚远。根据上交所沪市2017至2018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伊利集团为B级,说明伊利集团在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漏洞,需要加以改善。伊利集团在近年来公布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叙述问题,其实质只是将一些表面信息在文字层面加以润色,依然未触及本质,对于一些可能会涉及、影响到公司的关键性信息,特别是企业的债务、违规行为等方面的信息,却没有一个详尽的描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似乎仅仅成为一个“走形式”的公告。由此及彼,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自评报告从根本上来说,都存在由于自身披露意识不强烈以及对该工作认识不足而导致的形式化问题,且该情况广泛存在于证券市场中的各大公司,屡见不鲜。

5.2.2披露程度较低

根据近年来伊利集团公布的年度报告来看,近几年在报告中均显示公司结合了实际业务的开展情况,不断健全其内控体系,且保证所提供信息均为真实有效,然而通过更深层次分析,其中暗含了该企业在对外公布相关资料时,也是有选择性的,如若是对其发展有积极健康意义的促进,便会对此部分资料着重公开,反之,对于可能会带来不好影响的部分,只是通过简单的一两句话简单带过,这样长此以往,本质性的漏洞往往会被“刻意忽略”,因而也无从谈起寻找解决措施,公布的资料中拥有较大现实价值的部分所占比重也很少,最常出现的便是没有参考价值的,“将在今后不断加以改进”的语言层出不穷,“将进一步继续加快体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等等,其内容的披露程度可见一斑。

  5.3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不明确

通过伊利集团的报告,其也只是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重要声明”部分,点出公司上下对所记载的所有内容真实性、可信度、可靠性等方面承担连带的责任,但对于详细的责任主体的相关描述语言,却无迹可寻,只是笼统的将责任归结到公司各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人员,由于在实际具体的公司组织结构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不同人员的位置和具体职能并不尽一致相同,所以可以看出,由于伊利集团也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责任主体,并未对其做出明确的区分,自然也就无法保障其披露的质量。

  5.4缺乏有力的监督

通过不同机构所发布的规范和指引来看,不同部门对于企业自身报告的监督意见所偏重的部分不完全一致,对于其报告应从何处进行监督也并未有一致的规定。通过伊利集团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可以看出,一方面伊利集团进行内部监督的主体主要由公司的管理层构成,但由于管理层属于自身内部监督,管理层很有可能为了企业自身的权益,在进行出具评价的过程中难以从完全客观公正、独立的角度出发,进行有效的评价;从另一方面来看,伊利集团的外部监督主要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来完成的,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其意见,然而在此过程中,事务所也并未发挥其应有的监督监察效果,通过伊利集团近几年发布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可以得知,每一年无一例外都是“该集团的内部控制有效”寥寥数语,使得报告的可信程度大大降低。

  第六章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

  6.1强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自愿性

结合具体的国情以及实际情况,各单位对外界公布的相关信息资料时的自身意识,往往是影响披露的质量方面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何加强自愿性,我们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首先,要通过进一步提高企业对内控信息披露的认识这一方式,使企业充分深刻地认识到该事项对其自身、信息使用者、乃至整个经济市场重要性的影响,认识到深入贯彻落实信息披露制度的现实意义,只有增强自身披露的自愿性,才能更好的保障企业的营运活动,为企业的良好发展助力。只有认识到自愿性披露方为迎合经济时代的明智之选。各单位决策者的首要目标就是要清楚的认识到它的存在必不可少,并且要时刻谨记只有依据相关条例规范自己公布的内容,才能使其积极平稳的运行。在各单位经营监管的发展过程中,要善于发现问题从而解决问题,以此方式循环往复的促进该制度的前进式的建立与完善,不断革新对于披露信息的旧有观念,增强各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解决在此期间发现的种种漏洞,以共同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6.2增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6.2.1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评价制度

如何进一步改善这一评价制度,使其发挥应有的效用,我们首先可以通过发布各项规范,在规范中明确披露工作评价的方式、程序以及评价其有效的具体要求;其次,建立监察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各项不足的体系,使其贯彻执行于内部控制的各个方面,及时检查漏洞并作出相应的改进,使这一体系与实际运营过程中的情况更进一步的贴合与完备。如果能够落实这样的评价制度,其效益并非是单方面的凸显,而是能够对多方面的发展均得到有效促进。在不断落实的过程中,能够促进企业自身定时评估其内部控制体系,及时发现制度中的弊端并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从而促使其披露的信息在全面性等方面得到快速的提升。此外,该评价体系还能促使在内外监督两个层面,均能得到非主观的、可信度高的评价,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为投资者在进行投资行为时规避由于信息失真、不全面而出现的种种风险。

6.2.2使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规范化

第一步,要对披露的内容逐步规范,统一各企业在披露信息时必须包含的主要内容,鉴于市场上流通着各种不同格式的报告,因此还需对自评报告的格式进行进一步的规范统一,为广大投资者和信息使用者提供便捷快速的查找方式。除此之外,对于原规范中不够标准化和强制性的地方,可以通过对其进行修正、增加其强制性的方式,以期达到促使该项工作能够更加及时有效全面落实的目的。通过该项措施,能够有效避免企业以没有具体规范的标准而随意应付披露的行为,有效改善这一情况的发生,使企业在披露过程中,严格按照具体的内容规范化自己的行为和自评报告。

实施该项措施是为了让企业按其行业与规模,制定企业应遵循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标准规范,内容应具体从制度层面完善工作程序和工作责任部门提出要求。其中更为不可忽视的一点,是一定要切合具体实际,制定与实际相符的规范准则,并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健全。通过不断地优化,构建成一个可靠、真实并合理、执行度高的体系。

  6.3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

关于该项的标准判断,其实并未作出明确清晰的界定,也因此,造成了一系列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过程中责任划分不清楚的问题。如何判断其责任主体,在不同机构发布的规范中,界定不一,有的规范认定为董事会,但也有指引中认为是监事会或者管理层。但结合现实状况,规范中做出的规定却难以在现实生活中有效实施,割裂开来的不同部门,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具有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作用,但由于有些人员的能力、对企业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熟悉程度等问题,也有待进一步的观察,其出具的自评报告更是需要进一步的探查,因此不能一以概之。

所以,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在明确各个部门职能的情况下,还要避免过于割裂而导致的问题,责任要具体落实到真正了解公司内部结构及日常运营情况的负责人,在此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内外监督的主体,形成由上至下完整的评披露体系,责任具体到各阶段。

  6.4强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督

近年来,出台的一些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证券交易市场的秩序,但这些规范出台之后,国内各家上市公司是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实施效果是否如愿、实施范围,这些问题均未得到良好的反馈,企业是否披露了要求中的内容,在披露了相关内容,企业本身又是否将相关问题进行整改,这些也都不得而知。所以,上交所及其他监管部门作为整个交易市场的核心管理监督部门,应该强化监管制度,该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完整的披露出来,切实维护信息使用者依据的各项的布告资料属实,避免在决策过程中出现由于该项发生的损失,再进一步影响股票投资方面的发展。一定要严格执行惩处措施,按照有关监管规章进行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对上市企业的内部控制信息的系统性监督。除此之外,从企业自我监督的层面来说,首先要做到客观公正的看待自身存在的问题,一定要严格执行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这祥才能够促使上市公司在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发现问题所在,以规范其披露行为。

  结论

随着证券市场进一步的发展,上市公司数量的增长,与其紧密相关的问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也逐渐走进大众的视野,虽然前期已经有了一些发展,也获得了一些实效,但依然是远远不够的,本文通过对伊利集团的研究与分析,发现我国目前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现存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自愿性较低、披露效果不显著、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不明确、缺乏有力的监督四个方面。

作为企业信息披露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企业自身或是广大投资者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在文章中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以期通过提出的这些解决对策,能够为促使上市公司向着更为健康的一面发展、为信息使用者做出更好的决策而规避一定的风险,以此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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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谢

大学生活就这样悄然而逝,在这片土地上经历过的人和事,就像一颗种子,长出了新的自己,不论是学习、生活、还是思想上,都随着时间的步伐一点点趋于成熟。

在写作论文的过程中,非常感谢赵杰老师。在完成选题后,无论是在文献翻译、文献综述、论文框架亦或是细节之处的修改,都不厌其烦,给予我十分细致的指导,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在写作困顿之时,指引我打开思路,其严谨的态度也给我带来了很大的启迪。

在此也十分感谢沈阳科技学院管理系的各位老师,是各位老师们无私的奉献精神和爱岗敬业的治学态度,使我学会了很多专业知识,也学会了处世的态度和对待知识的敬意。除此之外,也感谢我所有的同窗、朋友,是大家无私的帮助让我感受到大集体的温暖和校园生活的快乐,共同度过了一段难忘的校园时光。同样还要感谢的是无数前辈们的著作,使我加深了对于该课题的理解。

最后,再次对各位老师致意我最诚挚的感谢。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研究——以伊利集团为例-会计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研究——以伊利集团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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