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主自决原则在社会工作伦理困境中的运用— 以家庭暴力为例

  【摘要】

关于案主自决原则在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伦理困境是社会学、法学等学科长期以来关注的问题。“案主自决”原则作为社会工作过程中的的重要伦理守则,不仅对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助人行为做出了规范,还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工作“助人自助”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切实的保障。然而,在我国社会工作实务过程中,在社会伦理的影响下,案主做出决定时常常无法忠于内心,社会工作者在践行“案主自决”原则时也常常会陷入伦理困境。本文将以文章以家庭暴力为例,详细阐述社会工作者在介入过程中面临的伦理困境,并对案主自决的有效践行提供合理化的实践选择。

研究获得以下结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

基于上述研究结果提出建议:第一,;第二,;第三,;第四,

【关键词】:案主自决;社工实践;伦理困境;家庭暴力

  一、绪论

  (一)选题缘由

关于案主自决原则在社会工作伦理困境中的运用是社会学、法学等学科长期以来关注的问题。案主自决原则是社会工作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强调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尊重和对案主权益的保障,也体现了社会工作对个人的价值、潜能和主观能动性的尊重。然而,在社会工作实务中,起源于西方的“案主自决”原则与我国社会情境的冲突越来越明显,如何有效践行“案主自决”原则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这些挑战主要来自案主自决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出现的困境。在我国,家庭暴力案件也屡见不鲜,根据相关的数据表明,每年因家庭暴力事件而解除婚姻关系的家庭数量也在不断上升。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暴力事件对社会的和谐建设与稳健发展起到了严重的阻碍作用,而在家庭暴力这个复杂的社工实务中案主自决原则的运用就显得格外的重要。

  (二)研究意义

1.社会意义

“案主自决”原则作为社会工作过程中的的重要伦理守则,不仅对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助人行为做出了规范,还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工作“助人自助”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切实的保障。然而,在我国社会工作实务过程中,在社会伦理的影响下,案主做出决定时常常无法忠于内心,社会工作者在践行“案主自决”原则时也常常会陷入伦理困境。案主自决原则在家庭暴力社工实务中伦理困境中的运用也是社工和案主比较困惑的问题,本文将以文章以家庭暴力为例,详细阐述社会工作者在介入过程中面临的伦理困境,并对案主自决的有效践行提供合理化的实践选择。

2.个人意义

对于研究者本人而言,研究案主自决原则在社会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伦理困境中,以及案主自决原则在食物过程中的具体运用,能够具体直观地解答研究者自身的困惑,且通过本研究得到启示,当社工实务过程中遇到此类问题时,可以从更好地运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更好地运用案主自决原则帮助案主争取更大利益作出最优选择。

  二、文献综述

  (一)关于“案主自决”的研究

1.社会学角度下的案主自决

首先是社会学视角下,案主自决顾名思义就是让案主自主决定的意思,在社会工作者服务过程中,社工要以案主的最大利益为前提考虑,从最利于案主的优势视角出发,挖掘案主本身的潜能和优势,帮助案主一起分析,鼓励案主自主作出选择和自我决定[1]。一般情况下,社工者需要帮助案主分析各种不同的选择带来的利和弊,为案主自决创造条件,促使案主自自己做出决定。而案主需要权衡利弊得失后,自主地选择和做出决定,并且接受这一决定会带来的一切结果,承担应有的责任。

2.伦理学视角下的案主自决

再次是从伦理学视角。该视角下侧重于出于伦理道德的对人的尊重与关怀,认为社工者应当鼓励和促进案主根据自己的生活标准的能力和实际情况做出自己的决定。社工者不应当欺骗或者驱使案主进去一个违背他自己意愿的行动过程。另外,案主自决不是一个绝对的意义:“社会资的源限是被不平等的分享的,自我决定对于一个没有XX退休金、没有房产权、存在语言障碍并在医院排队等候专门健康照顾的老黑人,和对于一个退休的、有自己的产业和私人健康照顾计划的白人来说是非常不同的”[2]。这就需要社工者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来帮助案主做出决定。

综上,案主自决作为近年来学术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引起了社会学,法学,伦理学各方的关注与研究。然而,案主自决不仅仅取决于案主本身,还和为之服务的社工者,当下所处的环境,社会大背景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二)关于“案主自决原则在具体社工实务中的面临的困境”研究

1.运用专业知识与尊重当事人的自决权之间的冲突

运用专业知识与尊重当事人的自决权之间的冲突是造成伦理困境的原因之一。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拥有的决定权是社会工作者尊重自决价值观的来源和进行社会工作的基本认同。自决并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大多数情况下在把自决原则用于社工实践时大都会受到限制。随着越来越多的生命中的重大决定难免会涉及普通人常常理解不了的高科技问题或者专业知识,这些伦理上的难题会出现得更加频繁,越来越令人困惑。在这种情况下,依赖有特定知识的专业人士正渐渐成为寻常之事,伦理上就出现了运用专业知识与尊重当事人的自决权之间的冲突[3]。

2.“家长作风”导致的案主自决的困境

社工的“家长作风”导致的案主自决的困境。在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当社会工作者对于案主的选择出现了与案主不一致的看法时,为了保障案主的权益社工在案主案主不知情或者违背案主意愿下做的相关干预活动。过度的家长主义不仅是对案主本身自由,自决权利的不尊重,还会打击案主的积极性,不利于案主对自身的肯定。甚至会出现借维护案主利益之由借机谋取个人私利现象的产生[4]。

3.我国传统文化导致的案主自决伦理困境

我国传统文化导致的案主自决伦理困境。社会工作起源于“个人主义”为主观的西方国家,在社会工作进入中国,与中华传统文化强调的集体精神相冲突,在两者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体要首先考虑群体的利益,忽略甚至牺牲个人的利益以及个人的潜能。而“案主自决”原则精神的实质则是追求个人主义,强调个人的价值、潜能,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冲突,常常使得社会工作者陷入伦理两难的困境[5]。

  (三)关于“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

基于社会心理学的视角下,前辈们也梳理出了家庭暴力的形成是由长时期的暴力行为所致,不只是偶尔的暴力行为,所以它具有反复性、持续性和危害性等特点,对受暴者有着精神璀璨星意义的伤害,更不利于施暴者健康身心的回复和发展,摧残着千万家庭的幸福。只有“对症下药”,寻找到合适的方法和介入模式,对构成婚姻暴力行为的多元主体进行良性引导,使已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回归正常生活模式,避免受虐人受到进一步伤害。社会工作凭借其完善的工作机制和专业手法,已成为现代社会治理与社会服务的重要技术,对现代社会系统及千万家庭的健康发展起着良性运行与发展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与作用[6]。

结合上述,案主自决原则在我国社工实务中主要面临一下几个困境:运用专业知识与尊重当事人的自决权之间的冲突、“家长作风”导致的案主自决的困境、我国传统文化导致的案主自决伦理困境。社工实务中的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持续性和危害性等特点,对受暴者有着精神璀璨星意义的伤害,更不利于施暴者健康身心的回复和发展,摧残着千万家庭的幸福。需要社工在具体服务中要把握好案主自决原则,更好地运用社工专业知识为案主提供服务。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目的

本研究采用量化文献研究法,探讨社会工作实践中的案主自决,社工和案主在社会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伦理困境,案主自决和伦理困境的关系,家庭暴力分析以及家庭暴力的案例分析。

目的1:研究分析社会工作实践过程中的案主自决

目的2:研究分析社工和案主在社会工作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具体伦理困境

目的3:研究分析案主自决和伦理困境之间的关系

目的4:分析家庭暴力,探究研究家庭暴力的现实意义

目的5:最后通过案例分析,探讨案主自决原则在具体社会工作实践中应如何更好地运用

  (二)基本概念

1.案主自决

德西和瑞安的自决理论认为自我决定是人类的一种生理需求。人类通过实现自我决定的权利满足了自身的生理需求,实现自我成长。反之,如果这种权利和自由无法实现,一个人就无法得到正常的心理成长,从而产生一系列心理问题,长此以往惠做出危及他人和社会安全的事情。所以为了维持社会稳定发展,我们需要尊重和维护案主自我决定的权利。案主自决,简单的来说就是“让案主自主决定”[7]。当然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患者等除外。社会工作者在为案主服务的过程中,优先考虑案主利益为前提,分析和发掘案主潜在的优势能力,励案主做出忠于内心的选择和决定。通常情况下,社会工作者需要与案主分析其做出的各种选择可能带来的利与弊,为案主自决创造条件,帮助案主自决[8]。案主在权衡利弊,斟酌得失后,自主地做出选择和决定。X社会工作者协会1996年提出的伦理守则里有:自决(Self-determination)是社会工作者协助案主确认他们的目标,在可预期条件下案主的决定不会伤害他人安全的时,社会工作者通过专业手段保障案主自决权的实现[9]。由此可知罔顾他人安全的自我决定权利需要社工的干预。

2.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伦理困境

1.何为伦理困境

所谓伦理的困境是指当专业核心价值中对专业人员要求的责任与义务两者发生相互冲突的情形,而社会工作者必须决定何种价值优先考量。需要当事人在两个或者更多同样分量,同样有吸引能(或没有吸引力)的意见中做出选择[10]。

2.案主的伦理困境

伦理困境是指个人遇到的道德或伦理上的难题,这其中参杂的许多繁复的,密密麻麻的价值冲突,让人难以坚定信念,产生动摇。伦理困境关心的是事情的与公正或公平,而不是最便利的事宜。案主自身受个人成长经历、自身思想、阅历的局限性和碍于外人指指点点的压力,许多人碍于世俗的眼光,容易违背内心真实想法,做出错误决策。

3.社工的伦理困境

坚持案主自决原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在实践中却充满矛盾冲突,常常使社工容易陷入伦理困境。一方面,社工的主观判断常常促使伦理困境产生。社工对于伦理是非的主观判断与长期以来个人积累的知识与阅历有着密切关系,因而社工的个人修养对伦理困境有很大影响。另一方面,价值多元也是导致伦理困境的主要影响因素,案主自决是案主本人的权利,同时也是尊重案主价值的体现,但案主自决过程中往往涉及案主、社工、案父亲友、社会工作机构等多方面的价值渗入,在实践中,社工考虑多方利益,容易做出不理性,不客观的决策。

3.案主自决原则与伦理困境的关系

社会工作往往利用专业知识,以牺牲自我利益成全社会以及他人利益为原则,帮助困难群体解决问题,从而预防因物质匮乏或不良生活习性造成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事情发生。廖荣利在《社会工作概要》中引用了芬克对的思想[11],芬克认为社会工作是为了促进人类群体关系和谐稳定创造出来的由专业人士专业助人的工作方法。他特别强调了在社会实务中要重点研究案主与案主生活环境的关联。

1.案主自身

案主自身思想和阅历的局限性常常造成案主自决的伦理困境。案主可分为两大类,有完全行为能力和没有完全行为能力。在世界各国社会工作事务发展的早期,最先需要社会帮助的人,往往是年老的鳏夫、寡夫、孤独者、废疾者,以及患有精神病和这些经济上最困难,道义上最需要帮助的人。而这部分人往往没有自我决定的能力,这就需要社会工作者在遵循案主自决原则的前提下考虑案主实际自决能力[12]。这种情况下社会工作者需要利用自身所学的科学方法和工作经验,帮助案主分清利弊,在不威胁他人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帮案主做出自我决定。这种决定很大程度上受社会工作者的主观影响,需要社会工作者在处理保持客观理性的态度。即便是案主有完全行动力。和社会工作者相比,案主自身阅历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对相关问题的经历有限。另外,人性自私,案主总是先己后人,优先考虑自己的权益,可能缺少客观理性的利他思想。还有,案主往往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极可能在无意识当中做出违法乱纪的决定[13]。

除此之外,社会服务中需要帮助的案主往往是弱势群体,缺乏物质支持和社会支持,这使得案主思想在做出决断时受到很大的禁锢,导致他们无法做出忠于内心的决定。此时,即便社会工作者能够严格遵守案主自决原则为其尽心谋划未来发展,但是由于其自身所处环境的局限,案主做出的自我决定也而往往受到很大的限制。

2.社会工作者

在实际的社会工作中,社会工作者的工作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案主自决,社会工作者介入下给案主带来的困境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家长作风”导致的案主自决的困境[14],由前文所说,案主多为无完全行动力者,社会工作者在为这种特性的案主服务时往往起到了很大的主导作用。或者在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当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产生对待事物的看法产生分歧的时候,有些社会工作者会运用自己掌握的优秀科学知识和方法促使甚至是瞒着案主做出自己认正确的、最大利益化的决定。这种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往往会忘记自己作为助人者的身份,做出超出自己工作范畴的事情,忽略当事人的自决能力和主观意愿。这就是社会工作者的“家长作风”导致的案主自决的困境。过度的家长作风不利于案主发展且容易引发问题,这不仅会不尊重案主自决权利,也会使得案主的积极性遭到巨大打击。甚至会出现社会工作者打着护案主利益的幌子,借机谋取私利的现象。面对家长作风对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应当防微杜渐,从源头上扼制这种现象。

第二种是社会工作者的理论知识与当事人自决权之间的冲突导致的伦理困境[15]。社会工作者因为自己拥有优秀的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仗着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巧以专家的身份自居,以高大的权威身份俯视案主,让帮助者和求助者之间变成了施舍和被施舍的关系。这使得两者之间的关系变得疏离。而在求助者看来社会工作者掌握着丰富的科技知识,是权威专家,案主无形中会依赖社工。案主认为社会工作者比自己更加清楚问题症结所在,当社会工作者初步发表的意见让求助者产生强烈赞同的时候,求助者会更加信任和依赖社会工作者。因此案主更加不会做出与社会工作者意愿相悖的选择。

刘原平认为案主的自决权与社工的专业理论知识本来就存在矛盾,这一矛盾正是伦理困境的源头之一[16]。社会工作认同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拥有的决定权,当今社会科技迅速发展,人们有许多不曾涉足的领域和知识,这使得伦理问题将变得越来越频繁和复杂。因此,案主会更加依赖专业人员。

3.案主自决原则的本土化

我国社会环境和传统文化导致的案主自决伦理困境。社会工作起源于“个人主义”为主观的西方国家,在社会工作进入中国,受中国传统文化同化的过程中会遇见许多与传统文化难以调和的矛盾[17]。中国社会主张“集体主义”,中国人重视“人情”和“顺序”,还有极具中国特色的“好面子”的特点,不愿意家丑外扬。人们在困难中会把亲友当做救命稻草。而向社会工作者求助在他们看来是把家丑外扬,隐私难以得到保护。因此对于社会工作者难以畅所欲言,总是心存戒堤,这种状况非常不利于社会工作展开工作。

中西方文化的不同,致使中国人的案主自决面对更大的困境。中国人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追崇“克己复礼”的思想。克己复礼是说当个人欲望与集体主义发生冲突时,个人应当克制自己的欲望,选择社会规范。古人“克己复礼”的思想是希望人人在行为和礼仪上克制自己,归附到社会礼德当中,实现整个社会成为“大同社会”,“鳏寡孤独者”都有依赖,人民把别人的老人和孩子当成自己的孩子来对待的生活的美好。而“案主自决”原则追求的是个人自由和自我分配,强调个人价值。很多时候社会工作者陷入伦理困境都是因为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价值。这从侧面也可以看出个人欲望与集体利益往往存在着冲突。个人在传统社会中根本没有独立性和个性。这种根深蒂固的文化影响对社会服务业的发展非常不利,特别是对社会工作者进行针对性服务的案件负责人。现实中,人类作为独立个体,每个人的欲求都是不同的,理想中的集体主义共同一个愿望是难以实现的。但是我国人民深受儒家思想和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影响,案主做出的与社会文化相悖的决定就是对世俗的挑战,会受到“克己复礼”之人的谴责。案主做出决定的时候都要考虑家庭的利益,顾虑他人的看法,很多时候为了“顾全大局”克制个人欲望,割舍个人利益。这往往使案主自决陷入巨大困境[18]。

另外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职责是客观理性的帮助案主分析问题,在帮案主实现目标的同时做到不损害别人的权益。但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社会工作者也会难以免俗的被社会环境和传统文化影响,那么在社会工作实践中社会工作者会潜移默化的将自己受束缚的思想和观点传达给社会求助人。

4.家庭暴力概述

2018年11月20日新浪微博上“铁拳男孩强势出道”的热搜引起了许多吃瓜网民热议,了解这则新闻背后不难知道这是对三位娱乐圈男明星家暴行为的讽刺。2018年,明星蒋劲夫在日本殴打女友,被日本女友起诉。黄景瑜被爆出殴打隐婚妻子,刘洲成面对被妻子指责家暴矢口否认。虽然后两位没有确切的证据,但网民们依旧路见不平,怒笔讨伐,可见当代社会大家对家庭暴力的憎恶与痛恨。2002年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WHO)在颁布的《世界暴力和健康报告》指出,家庭暴力随处都可能发生[19]。2010年广东省妇联共受家庭暴力问题投3874件次,比前一年年上升百分之七十六。浙江省妇联统计从2007年到2009年家庭暴力上升了百分之二十六,家暴事件中百分之九十的施暴者是男性[20]。2019年1月1日山东省开始施行《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地方颁布的规范反家暴的法规。

1.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以殴打、禁闭、捆绑、残害更形式的暴力行径,施暴者以暴力手段对家庭成员进行身心摧残,使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的侵害。轻度的家庭暴力摧残受害者的身心也会影响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重度的家庭暴力会严重影响受害者身心健康,甚至会造成死亡,受害者心里严重扭曲从而报复社会等现象。

2.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暴力的法医学特点[21]有:家庭暴力主要在深夜的家中,不容易被外人发现。夫妻之间发生家庭暴力的比例占家庭暴力一大部分,夫妻之间女性多为受害者。家庭暴力被原谅后,再过一段时间后往往会再次发生,如次反复循环的过程。人们常说家暴有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甚至更多次。这体现了家暴在时间区段里多为常发性事件,这与其它伤害案件有明显不同。

3.家庭暴力的研究意义

我国家庭暴力问题一直持续不断发生的原因是社会普遍对家庭暴力认识不全,中国一直没有系统阐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的法律,直到颁发了反家暴法。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之后,能让民众更好地认识到家暴的危害性,积极杜绝家暴。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对家庭暴力作出解释和说明,导致我国普遍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事,没有上升到社会和违法层面。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在第二章对预防家庭暴力作出明确规定,社会各机构、个人、单位和国家机关都要大力开展家庭暴力预防,

加强相关法制教育宣传,防微杜渐,将家庭暴力的苗条扼杀在摇篮里[22]。

家庭暴力不仅仅是施暴人和受害人的事情,更会对身边的人产生影响。家庭暴力会对个人、家庭以及社会都会产生恶劣的影响。因此,研究如何反家庭暴力的意义重大。

(1)个人

家庭暴力最直观的危害就是侵害了受害人的健康权。家暴行为会侵害被害者身心健康,更有甚者造成受害者死亡。

(2)家庭

家庭暴力除了伤害受害者以外,还会伤害家中其他家庭成员。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很容易受家庭暴力影响。研究表明,家庭暴力行为会在未成年人心中留下阴影,有的会其影响一生。在心理方面,有家庭暴力行为家庭长大的孩子经常会处于恐慌、不安、阴郁的状态。在行为上,年幼时目睹父母家暴的孩子长大后容易情绪失控,往往有暴力倾向,犯罪机率高于幸福家庭长大的孩子。

(3)社会

家庭暴力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家庭暴力家庭中,受害者被打死、受暴者反杀杀死施暴者、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在心理埋下暴力的种子,成年后犯罪。这些都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案例分析与实践选择

家庭暴力受害者往往有“遮羞”的心态,不愿让人知道。出于对自己隐私的保护,一些受害者首先选择的是非正式的社会支持,如通过向亲朋好友寻求帮助,进行调解或以暴制暴。社会支持对受害者来说往往是下策,即便想寻求社会支持很多人也通常不了解正式的社会支持的正确流程,不知道该向谁求助。四年前我国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23],随后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婚姻法》、《妇女发展纲要》等接连出台,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初现雏形。这些法律法规在实际生活中需要多部门相互协调、共同承担,然而相关各个部门往往缺乏协调。我国应该建立反家暴法制系统,这样才能建立反家暴系统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帮助。要建立多单位携手合作,邻里互相守望的合作机制。

社工经常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案主自决权与利益保障相矛盾的情况。社工首先帮助案主分析她与所处的生存环境的交互关系,帮她确立目标,在不伤害社会和他人的前提下制定方案,最后实现目标。

  (一)案例一[24]

案主Y某,女,三十八岁,其老公四十二岁,两人有一个十六岁的女儿,案主丈夫平时不工作,靠收房租生活。在婚姻里,案主丈夫多次出轨达4年之久,并且经常家暴案主,案主再在此期间只报过3次警。如今他以案主生不出儿子为理由提出离婚,要求案主给他二十万人民币才肯将两人共同买的房子给案主,自己再与第三者结婚生儿子。案主有稳定工作,但收入低,因为经济实力较弱,另外考虑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一直不肯和丈夫离婚,忍受着丈夫的出轨和家暴。

社工通过了解和分析个案情况,为案主制定计划和目标,对个案进行介入和干预,从而达到帮助案主的目的。

首先,案主求助,在经过社工疏导下案主情绪有所好转。2010年7月29日10:00—11:00,案主接受了社工的第一次线上辅导。社工初步了解情况;和案主约定进行面谈的时间并为其疏导情绪。2010年7月29日15:30—17:00,案主在家暴防护中心接受了社工的第一次面谈,社工了解案主家暴的具体情况,以及其家人的资料,社工为案主制定了计划和目标,并为安主疏导情绪。

社工根据案主谈到的内容,用角色扮演让案主用另一个角度感受和体验,让案主在自决的前提下选择是否离婚。案主情绪获得好转,决定和丈夫协商离婚。社工提出由案主哥哥和社工陪同案主找丈夫谈离婚的事情。

其次,初步制定的计划实施成功。2010年8月2日10:00—10:30,案主接受了第二次线上辅导,主要了解案离婚的进展情况,并为再度疏导案主心里障碍。在社工的介入调解后,案主答应给丈夫五万元房款,丈夫将房子过户给案主;孩子交给其丈夫,案主不用支付抚养费。2010年8月3日10:00—10:30,案主接受了社工的第三次线上辅导,对案主离婚后的生活状况进行回访。到此服务计划实施成功,和案主预约下次结案面谈时间。

最后,结案。2010年8月8日10:00—11:00,双方进行第二次线下交流,社工了解了离婚后的经济状况和心理状况。社工让案主在这件事情里面看到自己的闪光点,让她愉快自信的展望新生活;案主对社工的服务满意情况进行打分;结案。

1.案主在社会工作过程中面临的困境与分析

(1)案主在社会工作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①首先案主虽然自己有稳定的工作,但是案主的工资收入水平比较低,不足以养活自己和女儿,在收入较低的情况下,案主更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去支付丈夫要求的房子的20万,这样就无法保证自己和丈夫离婚后的自己和女儿的住所问题,无法照顾好和丈夫离婚后自己和女儿的生活。案主已经38岁,不如中年,案主很难在这个年龄再换收入较高的工作了,案主也不敢,不愿意去尝试。案主想要离婚继续住现在住的房子,又担心自己的经济状况不能满足丈夫的要求,不能保证离婚后自己可以得到现在的房子,保证自己的住所问题。

②案主的公婆重男轻女观念严重,因此对案主所生女儿的状况很不满意,希望儿子再婚生一个男孩儿,所以案主的家庭关系不和谐,案主家庭地位也比较低。案主丈夫也重男轻女,不满意妻子,丈夫长期经常性出轨,丈男女关系混乱,夫妻关系很不和谐。案主丈夫家暴倾向严重,长期家暴案主,并且无悔过之意。在长期家暴期间,案主也只报了保了3次警,大多以忍气吞声为主,如果不离婚,案主还要继续忍受丈夫的出轨和家暴。案主不愿意接受家庭不公平的对待,丈夫的背叛与伤害,又担心离婚后无法养活自己。

③案主考虑到自己的女儿才16岁,未成年,年龄还比较小,还处于上学的年龄,处于人生发展的重要阶段,离婚可能会给女儿造成身心上的伤害,影响孩子的学业以及省心的健康发展。认为孩子需要一个健全的家庭,帮助女儿健康的长大。虽然丈夫出轨、家暴的经历让案主内心遭受了伤害,让案主变得恐惧、不安、情绪上很不稳定,但是考虑到女儿,案主还是不想离婚。

(2)案主在社会工作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分析

①虽然案主的工资收入水平比较低,但是工作还算稳定,其实是可以保证离婚后基本的生活的,在收入较低的情况下,案主担心更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去支付丈夫要求的房子的20万,无法保证自己和丈夫离婚后的住所问题,丈夫出轨,在离婚分配财产时,案主本身就收法律保护,最大程度保护案主的物质生活,不用过于担心自己的住所问题。联系案主的娘家人,让案主意识到她并不是孤身一人的,还有娘家人的帮助和支持。

②社工应该让案主意识到生男生女并不是自己能决定的,男孩女孩都是一样的,自己包括女儿都应该是被平等对待的,不应该有任何的歧视。丈夫自身的重男轻女思想是不健康的,并不能成为长期经常性出轨的理由。婚内丈夫的出轨行为是非常不道德的,是在肆意破坏自己的婚姻的行为,丈夫混乱的男女关系,导致夫妻关系很不和谐,家庭关系不健康,不应该被纵容的。丈夫的家暴行为是破坏家庭关系,危害案主身心健康,危害社会的恶劣违法行为,严重会危害案主以及家人的生命安全的。案主要重视并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不能因为担心不能养活自己就继续忍受丈夫的家暴,是很危险的。可以帮助案主联系居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帮助案主培养专业技能,让案主争取到更高收入的工作,解除案主养活不了自己的担忧,让案主不会因为担心养活不了自己而对离婚有所顾虑。

③社工要让案主意识到案主现在的家庭是不健康的家庭,公婆和丈夫的重男轻女观念,丈夫的出轨行为和丈夫的家暴行为,不仅不会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和身心的发展,可能会给女儿造成不好的影响和心理阴影。离婚不一定就会给女儿造成不好的影响,只要加以正确的引导,相信女儿会接受和理解的,反而会给女儿一个更加健康的成长环境。

2.社工在社会工作过程中面临的困境与分析

(1)社工在社会工作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①社工意识到案主在家庭中生活中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家庭重男轻女观念对案主的歧视,公婆的不尊重和丈夫的不理解。以及丈夫的长期经常性出轨和家暴,给案主带来的身体和心灵上的伤害。也意识到案主本身是不应该遭受这样的家庭遭遇,对案主来说是很不公平,让人无法接受的,但是案主这方面的意识并不是很强烈,依然不愿意离婚。即使案主接受这样的待遇,因为经济问题案主并不愿意选择离婚,这和案主自身的价值观念是想冲突的,要让案主意识到家庭和婚姻已经很难修复,让案主相信自己离婚后也可独立养活自己。

②在社工观念里,出轨是不道德的的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而家暴是不可接受的,是严重危害家庭及成员身心健康,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案主长期遭受丈夫的出轨和家暴,只报了3次警,没有充分利用好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选择忍气吞声,是社工无法理解和接受的。社工意识到案主观念的问题,但是不能直接把自己的想法强加给案主。

③案主认为自己的女儿还小,离婚会对女儿的学业和身心造成巨大伤害,不利于女儿的学业发展和女儿身心的健康成长。案主认为只要自己不离婚,就能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社工需要让案主意识到自己的想法是不科学的,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和谐的家庭是不健康的家庭,丈夫的出轨以及家暴可能或给孩子带来更大的伤害。

(2)社工在社会工作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分析

①社工首先要做的是尊重和接纳案主,理解案主所处的环境,要站在案主的角度考虑问题。社工要意识到案主在家庭中生活中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给案主带来的身体和心灵上的伤害,可能会导致案主自卑。社工要做好心理准备,首先建立信任,帮助案主树立信心。潜移默化地,耐心的给案主分析现状,让案主充分相信自己和案主的家人可以帮助她解决经济上的困难,即使离开了丈夫,自己也可以独立地照顾好自己的生活。

②社工要把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要向案主讲述的法律的知识,以通俗易懂的案主可以接受的方式传达给案主,告知案主出轨是不道德的的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而家暴是不可接受的,是严重危害家庭及成员身心健康,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案主长期遭受丈夫的出轨和家暴,只报了3次警,没有充分利用好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选择忍气吞声,这是不符合社工所持守的价值观的,但是社工需要尊重案主的自主选择的权利,这里的案主完全有自主选择的能力,社工需要在帮助案主分析离婚和不离婚的各种选择的利弊和个选择相应的结果后,让案主自己做出选择。不能把社工认为正确的,有利的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强加给案主,充分尊重案主的自决权。

③社工需要和案主的女儿进行沟通,充分了解案主女儿的想法,以比较温和的方式让女儿认识到家庭现在存在的问题,询问女儿对爸爸妈妈之间事情的看法,并女儿的想法告知案主,让案主了解到女儿真是的想法。帮助案主认识和分析案主现在不健康的家庭是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的,以及离婚和不离婚的状况下对于孩子不同的的影响。以及告知案主她在各种不同选择下社工可以给予的帮助和支持。

  (二)案例二[25]

案主员吴先生在深圳打工、40岁、小学文化程度、婚龄15年,施暴者、自由职业,有两个上中学儿子。其妻子张女士是受害者,42岁。两人长期租住在城中村。受暴者张女士遭受了近一年的家庭暴力,在这期间。张女士曾报警求助,吴先生曾声泪俱下求得了妻子的谅解,但是过后还会再犯,多次之后张女士彻底失去了对丈夫的信任,提出离婚。而吴先生变本加厉,威胁要与两个儿子同归于尽。社会工作者接触到个案以后先分析了解个案基本情况。吴先生是个大男子主义者,觉得老婆孩子就是他的附属品,就应该低眉顺眼。经常对妻子和儿子进行施暴和恐吓。吴没有稳定工作,不自信,认为离婚就会失去妻子孩子,一无所有,不愿离婚。

社工首先与案主建立信任关。初次接触吴先生是电话里,社工很有耐心的听他诉说。通过9次的电话咨询,案主认识到,社工真的是为了他好的,双方建立了基本的信任,社工开始为吴某提供面对面的服务。这期间,社工告诉吴某他处理问题的方法是错误的,引导吴某承诺不再施暴。面对面的服务后吴先生相信社工是真心为她好,承诺不再向妻子施暴,决定好好解决问题。

社工纠正案主认知上的偏差,起初吴先生不反思自己,认为所有过错是因为为外界,不反思自己的错误。社工肯定了吴某对家庭的付出,同时引导他认识到,造成如今的局面他是不是也有责任,吴先生在社工引导下面对了现实,也慢慢接受了妻子要和他离婚的事实。

接着案主进行强化阶段的指导让案主认识到自己。吴先生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可是在开庭前突然出现情绪异常,与社工断了联系。失联第四天,社工终于联系上了吴先生,他他表示自己离开老婆孩子就活不下去了。社工注意到他很在意孩子的看法,于是社工表示理解他的痛苦,但希望他不要放弃自己,人要有能力爱自己才能爱别人。离婚判决当日开庭前,案主接受了现实。审判结束后吴某还主动跟社工联系,说明了判决情况。

巩固阶段。吴先生婚姻关系结束了,社工继续为他服务,引导他融入社会中。在社工鼓励下,吴某努力工作赚钱,变得自信阳光。3个月后,他在家人的介绍下已经开始相亲,开始新的感情,并表示以后都不会用暴力解决问题。

在整个救助过程中社工遇到的问题如下:

1.案主在社会工作中的伦理困境与分析

(1)案主习控制不住自己,习惯性用暴力解决问题又不愿意离婚

案主长达近一年对妻子进行家庭暴力,家暴后案主会流泪忏悔跟妻子认错道歉,保证下次不会再犯,但是求谅解后不久又开始向妻子施暴。周而复始,多次之后张女士彻底失去了对丈夫的信任,提出离婚后,案主内心不愿意离单只却案主变本加厉,还威胁要与两个儿子同归于尽。

社工首先和案主建立信任,帮助案主进行心理疏导,纠正案主行为认知上的偏差,生活中不满意的事情或者问题要理性处理,暴力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案主需要发泄自己情绪时,可以采用呐喊,运动或者其他不会伤害他人的方式进行。帮助案主意识到家暴给妻子还孩子带来的伤害,要关心妻子和孩子,真正了解到妻子要离婚的原因是因为自己的家暴,认识到是自己的原因,要去纠正自己作为丈夫没有做好的地方,这样才是挽回的方式。

(2)案主大男子主义,认为妻儿就是他的附属品,又离不开他们

案主生活中大男子主义,觉得老婆孩子就要顺从他,是他的附属品,经常不尊重他们还要威胁恐吓他们,对妻子和孩子省心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和不良影响。一方面案主自己因为自己没有稳定的工作,又不够自信,认为孩子和妻子是自己为以的依靠和精神寄托,担心失去妻子和孩子,不愿意离开他们。

社工要肯定案主在家庭中的地位以及案主对家庭和在社会中所做的贡献,也要帮助案主认识到不管是家庭还是社会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并且相互独立的,每个人都是值得并且需要被尊重的。即使对自己最亲密的妻子和孩子,作为丈夫他有权利和义务去照顾他们,妻子和孩子也有义务给予家庭的温暖给丈夫,但是并不意味着妻儿就是归属于案主,是他的附属品,要一味的顺从于他。针对案主工作不稳定而导致的不自信,社工联系案主所在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管理处,请求给予案主专业技能培训,就业等方面的帮助,让案主有更加稳定的就业,从根本上解决案主不自信的心理障碍,从根本上缓解案主家暴的心理情绪。

2.社工在社会工作中的伦理困境与分析

(1)是否尊重案主自决,帮助其挽留妻子?

起初社工了解到吴先生容易情绪激动,经常有自杀倾向。这种情况下社工如果尊重案主意愿,帮他挽回妻子可能不但伤害了他人利益也会助长案主家暴的恶习。甚至可能造成他妻子采取以暴制暴的行为造成双方两败俱伤。因为吴先生的暴力在家人心中留下了残暴不讲理的印象,吴先生跟家中亲人的关系也不好,家庭支持系统很差。案主妻子因其暴力行为坚决要和他离婚,又怕他失控报复,所以瞒着他。案主的儿子在他的影响下也变得有暴力倾向,张女士很担心儿子的成长。由于两个儿子也曾遭受父亲暴力,所以支持母亲与父亲离婚。张女士表示如果吴某再施暴,她会以暴制暴进行报复,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社工一味坚持尊重案主意愿的情况下,可能会给案主妻子还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甚至案主以及案主的妻子孩子都有生命危险。

(2)如何在尊重案主意愿的前提下不造成对他人的伤害?

社工采取角色互换的方式让案主自主地意识到家暴给妻儿带来的心灵上和身体上的伤害,其次以心理疏导的方式引导吴先生施暴是严重伤害家庭,危害社会的行为,要调整自己的心态,从根本上杜绝家暴行为。让案主学会以正常的、平和的方式解决问题。随后帮助案主树立信心,建立正确家庭观念,让他接受老婆要和他离婚的现实,面对自己存在的问题,纠正他不合理的认知,让他和亲朋好友建立良好的联系。离婚后,社工再次帮助他建立亲友支持系统,让他认识到自己的长处,回归工作。通过工作,吴先生恢复了阳光与自信。3个月后在家人的介绍下开始了一段新的感情,同时表示,不会再用暴力解决问题。

社工在介入的过程运用了危机介入模式,这种处理方式一方面尊重了案主自决原则,另一方面没有强行介入自己的想法。在九个月的个案干预过程中,社工运用系统的理论知识,既达到了张女士求助的目标—离婚,也让吴先生认识到以暴力解决问题是不对的。吴先生也在这个过程中学会了自己面对问题,承担责任,重新连接了自己的家庭支持系统,努力工作开始了新生活。

  (三)案例总结分析

第一个案例中案主是一个女性,在家庭暴力中是一个受暴者,忍受着丈夫的出轨,夫妻关系破裂,长期的家暴。公婆和丈夫的重男轻女,家庭地位低下,奈于担心自己离婚后工作收入低,无住所问题,经济问题,想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考虑到女健康成长等想等问题,陷入想和丈夫离婚又不敢不愿意离婚的两难之中。

第二个案例中案主是家庭中的施暴者,案主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对妻子进行施暴,每次施暴后忏悔流泪认错,但是过不久又控制不住自己向妻子施暴,习惯性用暴力解决问题,给妻子还孩子带来了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案主大男子主义,认为妻儿就是他的附属品,经常威胁不尊重妻儿,由于案主没有稳定工作,不自信,认为妻儿就是自己的全部,又离不开他们,认为失去他们就失去了全部,不愿意离婚。案主不由陷入了习惯性家暴,不改变自己又不愿意和妻子离婚。案主大男子主义,自己不自信,认为妻儿对自己来说是附属品,同时又感觉失去他们又意味着失去了全部,不愿意离开他们。

上述两个案例中的案主都是遭遇家庭暴力的中的受害者,虽然一个是受暴者,一个是施暴者。但是本质上并无本质区别,都在家庭暴力事件中陷入了自我选择和伦理困境的两难。自身发展的身体和心理上的需要,对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对家庭,家人的付出和需要。在家庭暴力中想要挣脱和继续忍受(施暴)的矛盾。在社会中想要自我实现和能力有限的无奈和矛盾,这些都是陷入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的显著特征。在此过程中,社工也同样面临着困境。如何让案主充分信任自己,说出案主内心的真实想法,顾虑,担心以及害怕,让社工更好的了解案主,帮助案主。如何在保障案主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案主的与生俱来的自决权。如何在不伤害他人,维护社会秩序,利于社会发展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案主的要求,尊重案主的意愿,做出最有利于案主的选择和决策,帮助案主恢复正常的生活和自身更好地发展。在上述案例中,社工坚持了:

(1)有限自决

针对无完全行为能力、缺乏决策能力的人,社工可给定一定范围的选项,让案主进行选择,这样既可以避免忽视案主的自我决定权利,也可保证案主的长远利益。在上述案例中,面对张女士缺乏决策,社工和法律工作者给出她几个建议,让她自行判断。这样既保证她的自主权又保护她的长远利益不受侵害。

(2)遵循道德优先性原则

为了坚持道德优先性原则,社工在评估时会充分考虑效率、案主权利保护与社会效益的保护、最大限度降低伤害三个伦理因素。在上诉案例二中,社工考虑到如果帮案主挽回妻子也许会助长其家暴的恶性,也会影响案主孩子的成长。为了案主利益伤害他人利益,这不符合道德优先的原则。社工在充分尊重案主的自主权的情况下,引导其做出决定,又帮案主规划好后期生活,让他开始投入新生活。

  五、总结与展望

总的来说,这两个案例反映出了家庭暴力中常见的伦理困境,总的来说,这两个案例反映出了家庭暴力中常见的伦理困境,包括决策困境和结构困境两方面。对案主自决权的尊重是决策困境的主要表达,个人与社会的矛盾是结构困境的主要表达。无论何时,“道德优先”是第一准则。这万千准则中,保护生命安全是最高的道德准则,社工的首要任务是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除了上述的遵循道德优先性原则、有限自决原则,另外还有其他原则,比如自主和自由、隐私和保密、生活质量等。保护生命安全是社工工作中的基本准则,因此如果案主做出损害他人生命安全的决定时,社工应当循循善诱,引导其停止。

社工还应积极协调各相关专业,以中心为服务基地,全面提供包括辅导、医疗、报警及采证等各项配套服务,以期在尊重自决的基础上把促使改变的机遇最大化。但是,当我们强调“道德优先”时,会发现现实情境中道德与法律时常冲突,特别是当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追求的标准存在差异或明确性程度不同的时候。如何解决这一冲突成为很多社会工作者的困惑。一般认为,在伦理上社会服务专业人员有守法的责任;然而,错误地对待人,即使是出于法律上的要求或者是得到了法律的许可,在伦理上也不能成立。在坚守最高准则的同时,帮助案主权衡利弊,做出案主利益最大化,对他人伤害最小化的决策。案主自决的本土化工作会面对重重困难,我们不能照搬硬抄,要因地制宜,将理论进行“中国化”,不断创新,让它更适合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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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谢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转瞬之间我的大学四年生活即将迎来它的完结,初次来到南京晓庄学院与舍友逛校园的场景还历历在目。

在大学四年中,我曾有过失落彷徨,也有过对未来生活的迷茫,我的同学、师长、朋友给与我无尽的帮助、鼓励和支持,这才让我有信心有勇气坚持下去。在此,我对他们表示诚挚的感谢。感谢我的导师石燕老师,石老师在工作上认真负责、精益求精,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日常生活,石老师都教会了我很多东西,让我受益匪浅。作为石老师团队中的一员,我深感荣幸。感谢陶行知先生创立南京晓庄学院,使得爱满天下的情怀得到一代接着一代的传递,我因自己是一名晓庄人而感到自豪,我将会在教育这条道路上前行不止,争做行业佼佼者,时刻牢记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感谢晓庄学院旅游与管理学院的各位老师,是这些老师对学术的认真钻研以及对学生的无限关爱,才使得我们旅游与管理学院在短时间内发展迅速。同时也感谢我的同学们,能够在南京晓庄学院这所学校中与大家相遇是多么神奇的缘分,我们在一起共同成长、共同进步,为我的大学生活画上绚烂多彩的一笔。此外,还要特别感谢我的家人。家是我避风的港湾,家人在我无助脆弱的时候给予我最大的鼓励,没有他们的支持就没有现在的我。最后,愿我的母校晓庄学院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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