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干预利比亚危机的合法性分析

摘要: 内政是主权概念在具体运用中必然产生的一个重要概念,是主权必然包括的一个方面。在国际法运用主权概念时,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乃是自治,因而内政又是与自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概念。自治是指国家不从属于任何外国而对本国事务以自己的方式进行治理,内

  摘要:内政是主权概念在具体运用中必然产生的一个重要概念,是主权必然包括的一个方面。在国际法运用主权概念时,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乃是自治,因而内政又是与自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概念。自治是指国家不从属于任何外国而对本国事务以自己的方式进行治理,内政就是指在一个国家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即国际法文件常用的“国内管辖之事项”。因内政与主权相互涉及,这对于国际法的适用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应加强对国际法上的内政问题如内政的判断标准、内政的判断权等的研究。
  联军对利比亚的空袭,看似“堂而皇之”地执行《联合国第1973号决议》,以保护利比亚平民不受伤害,但实际行动却违背了该决议的初衷和精神。冲突各方在军事攻击的同时,亦在进行着政治和法律的博弈,该过程中既有对国际法的善意尊重,也有对国际法的恶意利用,但无论博弈的结果如何,“条约必须被遵守”这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却不容改变,国际法秩序也会在冲击和挑战中向前发展。
  关键词:利比亚危机;国际法;主权合法性
西方干预利比亚危机的合法性分析

  引言

  2011年3月17日安理会第1973号决议认定利比亚局势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据此授权会员国采取行动;3月19日18时45分法国的阵风战机尖啸起飞启动名为“奥赛德黎明”的军事行动,揭开了对利比亚进行强制性武装干涉的序幕。此次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总体来说并未脱离现有国际法框架,是联合国安理会第7次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授权使用武力,也是首次完全基于人道主义原因授权使用武力。目前,判断该干涉是否符合国际法的主要争点在于“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对《宪章》第七章适用情势的界定,以及“国家对国民保护责任”的实践。
  回顾国际法史可以发现,国际法的发展正呈现为从区域法到全球法,从战争法到和平法,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国家间法到人类法等等特点。而“习惯国际法”是国际法最早的也是重要的渊源之一,其形成是缓慢的国家实践积累过程。安理会1973号决议将成为影响“对人权施加国际保护的习惯法”确立进程的重要一环。国际习惯的确立包括“国际实践”和“法律确念”两个要素。国际法学者德•维舍曾对其过程有过形象阐述,概括起来就是鲁迅先生的那句话,“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西方国家之所以热衷于以人道主义理由干预他国事务,除了价值观的差异,不能忽视其基于国际法形成规律的长远盘算。如果说北约对前南的介人仅仅是西方群体价值的体现,那么此次利比亚事件的安理会授权无疑将成为今后确立相关习惯法所需普遍认可的重要佐证。

  一、内政的意义及利比亚危机的背景

  (一)内政的意义

  “内政”是“主权”概念在具体运用中必然产生的~个重要概念,这一点,首先可以从关于主权的理论研究中看出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需要推动着国际法的发展,而国际法从其存在之日起,就同各种正确的或不正确的主权观念交织在一起。不正确的主权观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绝对主权论;主权否定论。这两种论点都经不起历史的考验。希特勒德国在发动空前规模的侵略战争时,利用了“绝对主权论”。一些超级大国在肆意干涉别国事务时,利用了“主权否定论”。因此,绝对主权论和主权否定论都遭到了现代国际法学者的普遍否定,从而使相对主权观念基本确立起来。奥地利国际法学家菲德罗斯对主权的表述就是建立在相对主权观念之上的,他说:“完全的自治构成国家主权的内侧,而独立则构成它的外面。”根据这个表述,在国际法上运用主权概念时,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乃是“自治”和“独立”的问题。这两大问题不解决,主权概念必将模糊不清甚至混乱不堪。国际法上的“内政”与“自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概念,自治是指国家不从属于任何外国而对本国事务以自己的方式进行治理,而“内政”就是指在一个国家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因此,如何看待内政,必然涉及到如何看待主权;如何判断某一具体事项是否属于某一国家的内政,必然涉及到该国的主权。由此可见,内政是主权概念所引发的基本问题之一。在这里,我们已经从理论上看到了“内政”问题对于国际法的适用与发展,具有十分的重要性。

  (二)利比亚危机的背景

  2011年3月19日,恰逢伊拉克战争开战8周年,美、英、法等国再次联手,对利比亚发动代号为“奥德赛黎明”的空袭,利比亚战争由此拉开炜幕。同前几场战争一样,这场战争依然是由西方军事大国发起的影响地区安全和稳定的局部战争,依然是一场针对主权国家的非对称战争。
  2011年2月16日,利比亚多个城市开始出现抗议活动,要求XX下台,抗议活动随后波及首都的黎波里。游行示威者与安全部队发生冲突。2月26日,在X的推动下,联合国安理会就利比亚问题通过1970号决议,宣布对其实行武器禁运,禁止卡扎菲和其主要家庭成员出国旅行,并冻结卡扎菲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海外资产。3月1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973号决议,决定对利比亚设立禁飞区,要求有关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利比亚平民和平民居住区免受武装袭击的威胁。3月19日,以法国、X和英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开始对利比亚采取军事行动。

  西方干预利比亚危机的合法性

  (一)正当的理由

  保护的责任报告中对采取军事行动的正当的理由是“为了保护人类目的的军事干预是一种例外的、非同寻常的措施。只有在已经发生了或可能马上就要发生以下两种严重的不可弥补的危害人类的情况时才可以进行军事干预:……”现实情况是,2011年2月利比亚国内发生了反XX的抗议活动,随后冲突升级,卡扎菲出动部队,重点打击游击队和反对派队伍,在此过程中平民也有重大的牺牲。多国部队称利比亚XX动用了军队、雇佣兵、狙击手和军用飞机对平民进行大规模、系统性的袭击,但是上述事实并没有坚实的证据予以证明。同其他任何法律制度一样,国际集体安全体制的效力最终不仅取决于决定是否合法,而且取决于人们是否都认为这些决定是正当的,是根据确凿的证据作出的,并有正当的道义和法律理由。因而从证据角度很难断定,卡扎菲是否有意针对利比亚某个族群、地域进行清洗,多国部队采取军事行动的正当的理由也无权威证据予以支持。

  (二)合理的授权

  多国部队对于利比亚进行军事干预依据的是3月17日联合国安理会1973号决议,即:“授权已通知秘书长的以本国名义或通过区域组织或安排和与秘书长合作采取行动的会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3月18日,利比亚当局也宣布接受安理会决议并停火。但有未经证实的消息说,利比亚XX军19日攻入了反对派大本营所在地班加西。由于“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这措辞含混其词,安理会1973号决议对此次利比亚问题授权的范围存在一定的分歧。若我们回到《联合国宪章》这一起点,我们必将产生的疑问是:在安理会1973号决议要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之前,安理会是否依据《联合国宪章》第40条为防止情势之恶化,促请关系当事国遵行安理会所认为必要或合宜的“临时办法”。此外,《联合国宪章》第42条规定了“安全理事会如认为第41条所规定之办法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联合国安理会应对利比亚危机“采取武力之外办法”已经证明为不足了吗?

  (三)其他预防性标准

  要使军事行动决定具有正当理由,应满足其他四个实质性条件:正确的意图、最后的手段、均衡的方法和合理的成功机会。首先,正确的意图要求干预的首要目的必须是制止或避免人类苦难。不可否认的是卡扎菲镇压反对派必然会伤及平民,然而欧洲在中东问题上最关心的是最为实际的利益,即能源、资金和市场。任何对此次利比亚危机的解释都必须建立在一种对各种观点多方检验的基础上。但真正的危险是道德上滥用正确意图。其次,最后的手段必须探索预防或和平解决人道主义危机的每一条外交和非军事渠道。从利比亚危机产生至3月19日以法国、X和英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开始对利比亚采取军事行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很难体现出保护的责任和预防的责任这一具体措施。多国部队是否已经探讨通过非军事途径消除有关威胁的各种办法,并且有正当的理由认为其他措施不会取得成功?再次,均衡的方法要求计划的军事干预的规模、持续时间和强度应当是确保实现有关人道主义目标所必需的最低限度。利比亚XX发言人穆萨•易卜拉欣6月2日称,自3月19日以来截至5月26日,北约轰炸已造成718名利比亚平民丧生,4067人受伤。多国部队需证明此次军事行动的范围、时间和强烈程度是否是对有关威胁起码需要的。最后,只有军事行动具有合理的成功机会,也就是实现制止或避免最初触发干预的屠杀或苦难,才能证明有理由采取这种行动,如果不能实现实际的保护,或如果进行干预的后果可能比不采取任何行动更糟,就没有理由进行军事干预。利比亚军队由于长期处于武器禁运的状态且其主动放弃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其军事实力已不问自知。从多国部队与利比亚XX军实力的悬殊对比,不难得出多国部队从一开始就掌握着军事的主导权。
  综上所述,“保护的责任”由于只是民间组织所设想的政策性概念,远未形成成熟的国际法规则。此次多国部队干预利比亚危机即是依据“保护的责任”理论中的军事行动只是在用尽各种和平手段的极端情况下才能采用。保护的责任理论之所以得到150多个国家的支持,就在于其比人道主义干涉更为明确的行动准则。如果不能满足保护的责任军事行动的标准,此次多国部队军事干预利比亚的合法性难免要受到质疑。

  三、从利比亚事件看国际法走势

  (一)通过国际法视角的反思

  国际政治是国际社会事实层面的内容,而国际法则属于价值层次的内容,两者之间既存在张力,也存在作用反作用的关联。始自2月的利比亚事件,暴露了中国国际关系研究中的一些不足,在各种反思中,国际法视角的思考在人类社会日益组织化、机制化的今天尤有价值。
  此次国际社会干预利比亚危机,尽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总体上并来脱离现代国际法的框架。2月26日,安理会1970号决议对卡扎菲等相关人员禁止出境、冻结资产。3月17日安理会1973号决议认定利比亚局势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据此启动联合国集体安全程序,授权会员国采取行动执行决议。3月19日,巴黎峰会召开当晚法国率先开始军事打击;30日,有联合国、北约、阿盟等国际组织及近40个国家代表参与的伦敦利比亚问题国际会议后,北约开始接管军事行动。
  这是安理会历史上第七次依《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授权使用武力,也是第一次完全因为人道主义理由而授权使用武力。由于联合国的权威性,作为其集体安全制度唯一决策机构的安理会就成了最后的裁决机构。重要XX间国际组织决议已被中外国际法学界接受为国际法渊源之一。安理会所做出的不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还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建议(也可以认为是一种“软法”),都构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即时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国际法是一种横向之法,甚至在相当程度上,国际社会中国家的权力与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是合二为一的。国际法也因之被界定为是“软法”或“弱法”。已故著名国际法学家王铁崖指出,研究国际法就必须研究国际关系,杏则国际法就会脱离实际。而从利比亚事件早期发展来看,不光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甚至连多数阿拉伯国家和部分非洲国家也主动寻求并支持对利比亚平民的人权施加国际保护。国际社会正经历着‘第四波”,人权的保护需要通过作为现行国际秩序基石的主权,在国际国内两个层面积极落实。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完善,正日益明确当主权无力或者不愿保护人权时,通过合法途径对于人权施加国际保护的合法性。而在此过程中,西方国家对军事干预利比亚的热衷既是其力量的体现,也将对国际法上人权与主权关系的未来走向产生深刻影响。

  (二)国际法发展呈现全球化

  回顾国际法史可以发现,国际法的发展正呈现为从区域法到全球法,从战争法到和平法,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国家间法到人类法等等特点。而“习惯国际法”是国际法最早的也是重要的渊源之一,其形成是缓慢的国家实践积累过程。安理会1973号决议将成为影响“对人权施加国际保护的习惯法”确立进程的重要一环。国际习惯的确立包括“国际实践”和“法律确念”两个要素。国际法学者德•维舍曾对其过程有过形象阐述,概括起来就是鲁迅先生的那句话,“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西方国家之所以热衷于以人道主义理由干预他国事务,除了价值观的差异,不能忽视其基于国际法形成规律的长远盘算。如果说北约对前南的介人仅仅是西方群体价值的体现,那么此次利比亚事件的安理会授权无疑将成为今后确立相关习惯法所需普遍认可的重要佐证。

  (三)国际政治斗争决策的国际法意义

  利比亚事件对中国的启示之一就是要重视国际政治斗争决策的国际法意义,也应善于利用甚至有意创设国际法,来进行和约束国际斗争。其一,特别注重与发展中国家保持认知上的一致,阐明非西方世界的人权观和对人权的不懈追求;其二,推动完善国际人权法,明确人权国际保护的条件、机构、途径、程序以及责任,尽可能减少西方国家以人权干涉主权的法律模糊性;其三,把对安理会的改革主张引导到规范授权的方向上来,加强安理会军事参谋团对授权强制行动的指挥,并建立责任制度,避免安理会在授权做出之后的边缘化.同时限制对决议解读的随意性。

  结论

  一般认为,相对于某个大国针对他国的单边干预行为来说,“国际干预的合法性是较容易取得的,因为它令人信服地代表着一个集体的共同价值,而不仅仅代表一个特定国家的特殊利益。同时,合法化的过程已愈加复杂和艰难了,因为国际社会日益扩大,容纳的国家越来越多,老的、新的,已成为一个全球社会”。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一方面,由西方国家在联合国框架内通过安理会决议的方式来推动或主导国际干预行动时,其干预的合法化变得日益困难。另一方面,安理会权力结构成员的固化不能充分反映变化中之国际社会的代表性,安理会通过授权使用武力的权力又很容易为某些西方大国所滥用,这两者之间的剪刀差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以联合国为载体的国际干预行动陷入失范和无序性的危险境地,联合国建立以来一贯追求的和平与安全之目标可能落空。而且,基于保护人权为由所进行的国际人道干预更加深了现有国际法的滞后与国际干预失范性之间的落差。令人担忧的是,国际社会对这种人道干预的关注程度已经日益超越对主权的关心和尊重。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我们之所以强调“负责任,是因为在一个充满跨国问题的世界上,传统主权和不干涉原则已经不能很好地保证国际秩序,有时在一些重要领域甚至损害秩序。也就是说,随着世界性道德社会的增强,主权作为干预道路上的障碍将会被削弱。实际上,干预与主权之间的早期关系将会颠倒过来:重心会日益放在国家对主权要求的正当性的问题上,而不是放在干预是否正当性的本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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