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谦抑性在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展望

在我国社会,长期以来,受到重刑主义法律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非常深,在潜意识里会认为,只有采用严厉的刑法,才能为社会实现稳定发展,以及国家实现长治久安提供保障。而在该理念的促使下,认为刑法是万能的,只要出现问题,就用刑法来进行规制,必定能获得

       在我国社会,长期以来,受到重刑主义法律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非常深,在潜意识里会认为,只有采用严厉的刑法,才能为社会实现稳定发展,以及国家实现长治久安提供保障。而在该理念的促使下,认为刑法是万能的,只要出现问题,就用刑法来进行规制,必定能获得非常好的效果。事实上,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均存在该思想,且在实践中也存在,并使得我国刑法在社会层面上的运用上实现无限膨胀。而在建立新中国之后,尽管开始与旧传统的这种刑法制度进行决裂,也就是不再使用这种刑法制度,不过,由于在民众的思想层面上,仍旧认定刑法具有泛化及刑法是万能主义,且在短时间内无法消除这些观念。
       当前,一方面是社会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则是各种社会治安问题频频发生,且这些问题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大。同时,在社会中还存在黑社会性质的这种犯罪,此外还有暴力犯罪等等,且这些犯罪一时半会没有获得有效控制,换句话来说,这类犯罪发生的概率呈上升态势。由于这些犯罪行为的发生,造成的影响面较大且引发民众的关注,这是由于这些犯罪行为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利益,为此,民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是如何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控制,且把控制的措施寄托在法律层面上。在这种情况下,容易为重刑主义再次实践中进行运用创造外部条件。但是,我们应明确的是,社会治安状况没有获得有效改善,甚至出现恶化的现象,这其中有惩治力度不足等方面的原因,但同时,还与社会调控措施需要完善的空间较大有关。从这个层面上来说,需要保持具有理性的刑法理念,这可以说非常重要。为此,在世界刑法改革运动日趋人道、谦抑、宽缓的今天,我国必须紧跟其步伐,以促进我国刑事法治与世界刑法改革运动的协调发展。
1 适时非犯罪化,及时调整刑法的调控范围
       当前,我国在社会经济方面及政治文化等诸多方面,均发生重大的变化,受这些变化的影响,人们在思想观念上也获得相应更新,逐渐从感性向理性进行转变。对于生活中发生的一些事件,不再呈偏激等态度。事实上的,有的行为本身,其不具有刑法规制方面的特点,需要立足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实施非犯罪化。同时,针对一些行为的处理上,应实施的犯罪化处理发生。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决定一国或者地区是否需要犯罪化,主要看这个国家或地区的犯罪态势如何,尤其是看新型的具有犯罪特征的行为样态的多寡”。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新鲜事物不断出现,随之而来的是犯罪态势严峻、新型犯罪行为样态不断出现,基于此,针对一些行为的处理上,应采取的是犯罪化处理,这对维护整个社会实现健康非常有利。
2 对于部分过失犯罪,落实非刑罚化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轻微犯罪行为,在对犯罪者进行处理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处理,如有的可采取非犯罪化措施,有的则可以采取非刑罚化等措施进行处理。显然,由于这些处理方式本身就存在合理性,为此,在一般情况下,容易获得社会的认可并接受,同时,还可以达到避免恶害的目的,帮助犯罪者重新站起来,做生活的强者。对于轻微犯罪者等的处罚,所采取的规制措施方面,刑罚并非就是理想的规制措施,相比之下,对其进行教育等,能获得的效果更加理想。在我国,根据当前的刑法规定得知,针对轻微犯罪行为的处罚方面,可通过社区矫正等方式来实施处罚,帮助这些轻微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进而达到矫治的这个目的的需要。关于这些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其相应条款中就已经进行规定。总的来说,从司法上层面上实施非犯罪化,使得非刑罚化获得体现[20]。只有把刑法谦抑性理论合理地运用到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才能有效破解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难题。
3  摒弃重刑倾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我国在1997 年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而在一年之后即在1998 年,再次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在这些公约中,提出要执行刑罚轻缓制度,这不仅是与世界刑法改革接轨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在实践中的需要。在目前来说,通过对我国刑法所进行的规定进行解读得知,刑法存在明显的重刑倾向,对此,应减轻法定最低刑、限制加重处罚的范围,由于推行短期监禁刑存在明显的弊端问题,为此,需要尽量减少适用短期监禁刑的概率,而在适当的范围内合理扩大适用非监禁刑,以及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使我国的刑罚总量趋于降低。当然刑罚的轻缓的程度,应当与人类文明的进程相一致,应当与特定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观念和治安状况相协调。
       当前,要着重反思我国的死刑制度,在我国刑法中,能判处死刑的罪名,就达到68 个之多,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严打”时期判处死刑的情况更是比比皆是。从理论这个层面上来说,对死刑进行确定,应适当进行削减,否则与世界趋势背道而驰。但从现实上来说,死刑又确实不能大幅度地削减,此处涉及到一个我国国情层面上的问题。由于受我国刑法文化传统和当前人们刑法观念的影响, 作为国民的一般法律情感 ,应当说尚未达到肯定废除死刑的地步,完全废除死刑尚不具备条件。所以,当前我们应当先缩减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严重暴力罪行的死刑不能取消,严重腐败罪行(xxxx、受贿) 的死刑还可保留一段时日,而一般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的死刑则可尽快消减,这样才不会造成社会的震动。这样规定不但符合刑罚经济的原理,而且就有利于实现刑法目的而言,恐怕也比大量适用死刑要强的多。
刑法谦抑性在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展望

       就当前而言,现代刑法共提倡三大价值取向,具体为:一是提倡谦抑;二是提倡人道;三是提倡公正。与此同时,现代刑法所提倡的该价值取向,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吻合,同时,也是保障人权方面非常重要的基本要求。就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言,其是一个发达的社会、法治的社会、文明的社会。社会的和谐离不开法治,而法治的发展必然进一步强化和推动社会的和谐。因此,在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与法治国家的建设这两大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与蓝图是并行不悖、水乳交融、密不可分的。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这个过程中,需要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以法治来保障和实现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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