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

摘要: 自始以来,在所有的被害人的案件当中,刑事诉讼一直以来均是围绕着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与追究犯罪这两个方面进行的,怎样去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法应该着力去解决的主要的问题。所以,从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的历史发展来看,认真分析好它在国

  摘要:自始以来,在所有的被害人的案件当中,刑事诉讼一直以来均是围绕着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与追究犯罪这两个方面进行的,怎样去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法应该着力去解决的主要的问题。所以,从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的历史发展来看,认真分析好它在国内外的发展历程与情形,我们可以清醒的得出,当前加强被害人的权利是形势所向。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学界有一个重要的议题,那就是对于被害人地位的提高,对于被害人的应有权利进行确认及保障。因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应当成为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倍受关注的问题。本文从课题研究的相关背景入手,首先详细的阐述了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概念、特征。然后重点的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缺陷,最后重点的提出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完善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

  引言

  刑事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既面临着强大的公诉机关的压力,又面临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压力,所以他的诉讼权利得到了比较全面的保障与高度的重视,他们被赋予各种诉讼的权利,纵观我国启蒙运动以来权利的发展史,就像是刑事诉讼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史。然而,事实上,被害人的权利也急需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从更抽象的需求变成现实的刑事法律程序仍然需要很长的时间和巨大的努力,由于其中不但存在基础理论欠缺的问题,而且还有制度方面的原因以及存在实际操作的问题。
  被害人权利的有效保护在刑事诉讼中有利于保持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的相对平衡,将有助于协调被害人和被告人以及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对消除隐蔽性犯罪,缓和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另外,有助于促进刑事理论理念从国家本位主义向人本本位主义过渡和转变,对维护司法的正义、社会秩序的平稳和人权保障向着更高层次的迈进都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一、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概述

  刑事诉讼法是介于一般法律和根本法律“宪法”之间的。是属于国家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法就像一个后盾,用来保护本位法的。刑事诉讼法是人权法的保护的本质,它不仅是保护被告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法律,同时也是保护被害人权利的法律。伴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对被害人权利认知的慢慢加深,在刑事诉讼学范畴内对被害人的研究也是逐渐增多的,这个也无疑使得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权利保护与救济得到了极大的推动。
  本文研究的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的概念是:在刑事案件中的人身权益,民主权益,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都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合法权益,可以去参加刑事诉讼,并且有权利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这其中就包括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等都属于其中。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缺陷

  伴随着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意义以及价值的深入人心。同时为了跟上世界上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发展的步伐,我国的刑事立法在这个方面也是做了不少的努力和工作,同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和刑事法律程序的限制,法律本身的一些缺陷也比较明显的。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运作上的问题,反映了立法上法律规定的空白。在这里,本人会以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讨论。

  (一)实体权利法律保护力度不足

  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且对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实体利益给予了法律上的保护,但是有的操作性不强,难以执行,以致不能得到有效执行,也存在许多空判决。总之,制度的设置和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都存在很多问题函待解决。
  1.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实体权利在判决生效后难以兑现
  在漫长的诉讼以后,能得到被告人补偿的被害人是极少的。民事权利不能得到执行的后果是很严重的,不但损害了刑事被害人的实际利益,而且还会导致刑事被害人对司法机关的不满和愤恨,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2.刑事诉讼中没有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保护
  刑法的目的虽然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但是也需要对其失衡的利益给予适当的调整。赔偿刑事被害人的精神利益赔偿应当是最基本的准则,并且也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被害人因生命、健康、人身等人身利益受到非法侵害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直接的物资损失的刑事被害人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就排除了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在民事诉讼中一般的侵权行为都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然而对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行为却无法提起,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3.对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获得国家补偿的权利未作出规定
  大多数被害人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对侵犯他们的人身或财产的犯罪分子,可以行使他们请求获得赔偿的权利。如果罪犯分子能满足在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所有的赔偿要求,这当然是最好的结果。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并非如此。当因为其他客观因素,犯罪分子的经济能力不足以提供补偿或是不能完全满足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所有的财产赔偿。索赔一方的被害人没有得到满意的诉讼结果,容易使国家的公共权力产生抵触情绪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国家担负着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我们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国家应该有对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赔偿的义务。只有合理的秩序安排,使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获得最佳的保护。

  (二)程序性权利保障上的不足

  1.对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控告权保障力度明显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对应该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从上述的规定中不难看出立法所确立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诉权保障机制缺乏刚性。
  2.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直接起诉权有名无实
  为了加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护刑事程序赋予被害人以直接起诉的权利,对公共检察官办公室决定不起诉的刑事法律程序中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公诉自诉案件。”然而,在检察机关的法律中指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的情况下进行刑事起诉,却在实践中的被害人很难实现。刑事领域中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手段都很严格,由于有可能涉及到他人的隐私权利,与国家公权力无法相比,由此很容易看出,直接起诉的结果是被法院以证据不足而驳回自诉的情况最正常不过了。因此这种公诉转自诉,赋予法定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直接起诉权的立法出发点虽然是好的。但是却十分难实现,这样有名无实的法律权利并不可取,还很有可能会适得其反。
  3.未赋予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以充分的参与诉讼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被害人,特别是精神受到重创的被害人除赔偿经济损失或经济要求以外,严惩肇事者的愿望会更加激烈,重要的是要实现在可见的形式下。这就要求法律赋予的刑事诉讼的被害人以充分的参与诉讼的权利,在法庭上刑事被害人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而目前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缺少这种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极少数的被害人出现在法庭上,但是不被重视。
  4.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难以及时准确地获知有关司法信息
  要真正的发挥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当事人的作用,充分尊重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使其直接并积极的参与到刑事诉讼活动中来。司法机关应该让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对案件的进度有充分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充分保障自己的权利的实现,与公检法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并积极配合国家公权力的行使。
  5.未赋予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以上诉权
  上诉权是任何公民都应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国际人权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有对被告人作出的规定,而关于被害人却是没有其他的额外的权利,只是给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权利,被害人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法律的疏忽,对被害人的伤害。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完善对策

  (一)更新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观念

  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大力更新司法人员的观念。犯罪活动包含的是国家、被害人、被告人三方利益,它的性质属于社会冲突。因而,被害人与被告人在刑事犯罪诉讼中应该是对立双方,国家的刑事立法者的实际权利不受到非法的侵害,而是赋予双方必须要的程序性权利。
  因此,我们务必要提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让他们能够正确的对待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与地位,把被害人当作是证人或者作为诉讼客体的观念彻底扭转过来,在司法理念上进行深刻的变革,同时要为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保护的实行提供各种有利条件,确保必要的保障到位。

  (二)程序性权利保障的完善

  即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包括立法明文规定的和从司法机关的义务中推论出的权利的充分保护。
  1.保障被害人控告权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在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享有的权利是诉权的重要体现。为了保护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的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我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建立刑事诉讼的司法审查。司法审查,通过国家专门的司法机关,以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以防止滥用国家强制力。其次,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是指如果侦察机关或办案人员不依法立案或者擅自撤销案件,滥用权力,相关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扩大被害人诉讼参与权
  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拥有两种身份参加法庭审理,一是出庭作证的证人,二是对法院量刑产生影响的人,通过在量刑阶段向法官阐述自己的观点。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大部分的国家普遍性的规定了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参加法庭审理的权利。要切实保证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权利的行使。
  3.补充被害人知悉权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知悉权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有从司法机关获取案件相关诉讼信息,以及自己在诉讼过程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拥有何种权利等方面情况的权利。要实现诉讼的公正性,就要保障被害人能够享受及时、准确的信息和在司法案件中能够行使的其他权利。保障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的权利,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要让被害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刑事司法。
  对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知悉权保障的完善,有以下两条建议:第一,刑事诉讼法要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及执行阶段,有关的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在法定的期限内以法定的方式告知被害人所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第二,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特别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有权获取案件的进展情况和案件的处理结果及原因等信息,相应的有关的公安司法机关也有义务对此类信息及时的告知被害人,但前提是被害人先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有关机关对于被害人的申请,除了司法信息涉及到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安及个人隐私的情况外,应予批准。
  4.赋予被害人量刑建议权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刑罚观念发生转变,认识到犯罪不仅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更是对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利益的侵害,忽视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是不公平的。现在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交影响陈述,已被认为是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最重要的体现方式,且部分国家都将这些权利编入法律条款中确定下来。量刑建议权不仅是被害人所处的控诉地位、深化庭审方式改革、规制和引导被害人报应观念的要求,而且还有利于诉讼制度的健全和促进司法日益公正化。

  (三)实体性权利保障的完善

  所谓实体性权利保障指的是一个人作为正常的社会成员生存、工作和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的实体法保护的完善。
  1.重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方式主要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单一的方式,独立的民事诉讼并不普遍适用。因而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予以改造、完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扩大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请求赔偿的范围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对犯罪行为引起的间接损失请求赔偿,充分保障被害人赔偿性权利的实现。
  2.确立我国XX对于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可以解决一部分,但它所带来的附属损失在民事诉讼中是不能得到解决的。所以,依据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原则,应该建立国家XX对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我国XX在刑事诉讼法的被害人的补偿制度中遵循以下原则,以有效地保护被害人为国家补偿制度首要原则。第一,坚持补偿和赔偿相互应的原则。第二,坚持赔偿为基础的,补偿为辅的原则。坚持对被害人补偿有条件接入的原则。刑事损害赔偿是不是公共利益,补偿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定条件。第三,及时补偿原则。刑事诉讼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对于那些有特殊困难、急需照顾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应予以应急补偿,没必要等到诉讼结束在进行。

  总结

  刑事诉讼最理想的目的即是在达到保障人权诉讼目的同时,既要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又要尊重被告人的权利,这样不但能够对被告人进行矫正和改造,而且能够帮助被害人重新融入社会。刑事诉讼虽然是国家所独占的,不允许私人进行诉讼。但是倘若在刑事诉讼中不体现出被害人的意思,那么刑事诉讼法将便会游离于人民之外从而失去人民对其的信赖。只要存在犯罪就一定存在被害人,只要存在被害人就一定要有救济措施。所以,只能从具体的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去完善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实现对被害人的权利的保障。我真诚地希望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制度能够不断完善并逐渐和世界发达国家接轨,让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真正地享受到民主和法治的帮助。
  参考文献:
  [1]尹茂国.冲突与平衡: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研究[D].吉林大学2010
  [2]张中.刑事诉讼关系的社会学分析[D].中国政法大学2005
  [3]魏健.刑事诉讼之宪政视角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5
  [4]屈新.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6
  [5]杨立新.刑事诉讼平衡论[D].中国政法大学2005
  [6]王戬.规范与当为:宪法与刑事诉讼的良性互动[D].四川大学2003
  [7]张吉喜.论刑事诉讼中的公正审判权[D].西南政法大学2008
  [8]毛建平.起诉裁量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5
  [9]张伟.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法理分析[D].沈阳师范大学2009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写文章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4924.html,

Like (0)
写文章小能手的头像写文章小能手游客
Previous 2020年3月20日
Next 2020年3月20日

相关推荐

My title page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