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金融制度改革涉及方方面面,对我国经济社会有着深刻影响,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解决了我国农村、城市低收入人群及中小微企业的一部分群体的融资难问题,被认为是有效融资途径之一,是构建我国多层次金融体系的重要环节。伴随着货币从紧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使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进一步突出。鉴于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价值和其试点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小额贷款;制度问题;对策研究
一、绪论
(一)本文研究背景及意义
小额贷款是一种金额一般在1000~200000元之间的以家庭或个人为核心的贷款。而第三方支付是我国近些年来新兴起的市场,正在以令人难以相信的速度蓬勃发展,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实际上是指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交易中,买方选购好自己的商品,卖家提供自己的商品,这之间的资金周转由第三方机构来完成。
近年来,伴随着货币从紧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使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进一步突出。而小额贷款公司在试点运作的过程中也并非全面成功,资金紧缺,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法律身份的不明确,监管主体的混乱都在运作中一一暴露出来。此外,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正规金融系统的金融基础设施不能惠及小额贷款公司,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发展。鉴于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价值和其试点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和探讨。
(二)文献综述
1.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小额信贷制度的开始一般公认为是以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引入孟加拉格莱珉银行小额信贷模式为标志。尽管在1993年之前,一些国际组织对华的援助项目中,也有一些具有小额信贷意义的资金支持活动,但这些援助项目并非针对中国农村金融资金的供给,更多关注的是对弱势群体生存困境的改善。
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第一次把孟加拉格莱珉银行小额信贷模式作为一个完整的扶贫项目引入中国,并从1994年起开始实施一项名为“行动–研究计划”的小额信贷项目,于1994年初到1995年11月,分别在河北省易县和河南省虞城县、南召县建立起三个县级扶贫社。这一项目的启动被认为是真正意义的本土化的小额信贷活动在中国的开端,开启了小额信贷在中国至今十余年的发展历程。
1999年,经xxxx、中国人民银行总行、xxxx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扶贫合作社获得了独立的民间金融机构的合法地位。扶贫合作社严格按照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基本制度进行操作,在实行过程中又根据中国农村实际情况对某些原则作了适当的改变,但对格莱珉银行的基本机制予以了保留,如:小额度贷款机制、重复贷款承诺机制、小组联保机制和分期还款机制。扶贫社将第一轮贷款额度规定为1000元,上限不超过3000元;以5人为小组联保的基本单位;贷款额的5%作为小组基金;采取每周还款制度,小组成员每周须进行强制性存款;设置中心会和中心主任制度;实行市场利率制度,将年统一贷款利率设定为8%。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普遍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至此,小额信贷在中国的发展从仅仅着眼于扶贫转向更大范围的农村金融领域,农村信用社作为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一,成为小额信贷在中国的最大实践者。这是正规金融机构第一次引入小额信贷业务,也是我国小额信贷业务实现正规化的重要阶段。
2009年6月12日,银监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银监发[2009]48号),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成为村镇银行的方向与条件作出规定,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制度初步成形。
在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上,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与学术界、实务界的观点存在较大争议。周迟认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应属于半正规的金融机构,其从事微型金融行业却没有获得金融部门颁发的金融从业执照,同时也受地方XX相关部门和地方银监会的监管,因此不能简单把其定位金融机构或一般工商企业,因而探索出一套适合小额信贷业务的组织机构需要一定的过程。
杨海燕针对从事金融业的组织机构进行区分,把其分为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同时其从法学理论、立法实践和现实操作角度上研究和分析,把小额贷款公司界定为非银行的金融机构。
巴曙松在温州金融改革座谈会上称“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还主张对于经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吸收大额存款”,这样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的融得拓宽了渠道。江山、刘克固在《21世纪经济报道》也认为提高小贷公司融资比例,甚至可提高2-4倍,融资率的提高是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最有力的支持。
中国“小额信贷之父”杜晓山、中国人民银行焦瑾璞等学者在细致考察了国内外小额信贷机构基础上,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内部管理等方面有了较深入的研究,基本上覆盖了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的主要方面,但也存在问题,比如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的研究散见于各个专题中,不成体系,只有很少的文章对其进行专门研究,且即使有些学者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机制进行了研究,但很少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视野对其进行探析。
2.国外研究现状
第三国家是小额信贷的发源地,在亚洲地区,小额信贷的典范无疑当属孟加拉和印度尼西亚。孟加拉“乡村银行”(GB)模式,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乡村信贷部(BRI-Unit)式,玻利维亚阳光银行(Bancosol)模式,拉丁美洲国际社区资助基金会村庄银行(FINCA-VB)模式是发展中国家在发展小额贷款组织过程中的几种发展模式。这些小额贷款组织对发展中国家扶贫事业及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当然,发达国家在小额信贷方面也毫不逊色,X和欧洲是小额信贷的代表。
X农产品经销商贾尼尼始创了小额信贷并取得了巨大成功。X联邦议会先后于1916年颁布了《统一小额信贷法》、《联邦农业贷款法》,1923年颁布了《农业信贷法》、1968年颁布了《诚实信贷法》以及《信贷机会平等法》、《社区再投资法案》等一系列法律,对规范当时的小额信贷市场和小额信贷帮助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孟加拉为小额贷款的立法中,最为人熟知的是1983年专门为乡村银行出台的《乡村银行法》,该法在内容上,不仅规定了乡村银行的性质,还包括乡村银行的权利和义务等等。孟加拉的乡村银行以银行之名,却行扶贫之实。其建立的最终目的并不在于建立银行,专门特殊的信贷制度的最终建立才是其终极目标,目的是为了让农村贫困得以真正消除。被誉为“小额信贷之父”的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1976年在孟加拉国创设的格莱珉银行项目以无担保抵押物小额贷款的形式,运行至今已有30余年,该模式既使得约1.5亿贫困者通过小额信贷获得基本生产资金,进而生活得到了改善,同时又实现了银行持续盈利,因而成为国际公认的最为成功的小额信贷模式,也是我国积极借鉴和学习的主要模式。可以说,中国对于小额信贷的引进与推广很大程度上源自于孟加拉格莱珉银行小额信贷模式取得的成绩的鼓励与刺激。
印度尼西亚小额信贷模式是在人民银行(成立于1895年,是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内部设立小额信贷部,并适用《人民银行法》进行规制。印尼和孟加拉设立小额信贷的目的各有侧重,印尼则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且印尼将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主体限定为正规银行。在机构设置上,扶贫的另一个身份是合法的银行,国家扶贫以小额信贷作为其开展工作的主要形式。《小额信贷法》是为此专门制定的规范小额信贷的法律,小额信贷纳入法制轨道内运行,发挥作用。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本文通过个案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探索性研究法、信息研究法、经验总结法等研究方法以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借鉴小额信贷发展较好国家对小额信贷机构法律监管的经验基础上,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现状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提出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的思考。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我国自1993年试办小额信贷以来,至今已有10多年的历史了,在这期间,我国小额信贷体系经历了诸如国际捐助、XX补贴、商业化种种过程,历经风风雨雨,依然走了过来。而营业范围也扩大到农村合作社和各种小微企业贷款等,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中国银监会为了促进农村金融市场更加大力地成长,,同时解决农村金融业在发展上的不足,改善农民以及各种农村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从2006年的12月21日起,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鼓励各类金融企业向农村方向进行发展,为农民与当地的农村小微企业等等提供金融服务。于是乎,在国家的政策以及资源的种种倾斜之下。作为农村金融方面的一个重要支柱,小额贷款公司迎来了自己的春天,将自己的潜力发挥了出来,得到了一个极大的顺利发展时期。
我国的小额信贷,在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是各大银行所提供的扶贫贷款、助学贷款和下岗失业担保贷款,这些加起来大概可以有几千亿元。第二,则是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据统计,我国有6100万农户享受到1927亿元贷款,覆盖面占到全部农户的27.3%;另外还有一部分农户联保贷款,约有1200万户享受到141亿元的贷款。第三,在我国有上百个与官方无关的小额贷款组织,它们提供了大约10亿元的贷款。二我国的小额贷款主要服务于三农和中小企业,其快速发展无疑带动了我国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这些在很大程度上也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无法覆盖的空白,且越来越被XX和社会人员所关注。
然而,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虽然有了成绩,但也一样也有着缺陷和不足。我国的小额信贷在发展较快下,充分地暴露了许多的问题。比如说价值链的断裂,造成小额信贷整个环节的不稳定。而信用风险的增加是个隐藏的祸患。以及产品体系不健全,产品数量单一,无法满足如今快速的发展势头,诸如此类的等等种种。
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现状及问题分析
1.小额贷款公司法律性质与定位模糊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的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央行对小额贷款公司只进行业务指导,《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性是普通公司而非金融机构,但是实际上从事的却是金融类的业务,从中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又不同于普通的金融机构。这种身份定位的模糊性阻碍了小额公司的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不明同时也导致了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小额贷款身份不明导致其得不到法律的规制和保护。目前,对小额公司的规定只是停留在金融规章和规范性的文件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身份的不明确导致了监管主体的不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身份的不明确使其缺乏长期的战略规划,使它的经营策略和经营手段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严重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收益和可持续发展。
2.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狭窄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资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坚持“只贷不存”,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和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这样规定使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由投资人承担,即使运作失败或者倒闭,也不至于造成大的社会问题,但是随之带来的问题是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单一影响其可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因其贷款操作比较简便,从商业角度看,“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机构很难长期存活,它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投资公司,要承担巨大的风险,付出很高的操作成本,但回报则仅仅是利息。小额贷款机构如果不能吸收存款,就不可能成为真正可赢利的商业模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后续资金严重不足,资金来源问题成为了束缚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关键。
3.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不明确
近年来,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数量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其在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发展、解决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从产生的那天起就面临监管问题。
自2005年5月,央行决定在五个省(区)各选一个县开展小额信贷组织试点以来,在央行和银监出台的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文件当中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或者说规定的相当模糊。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由当地XX组成试点管理办公室履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监管职责,但由于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且监管也缺乏统一、科学的标准,监管因操作性和有效性存在问题而往往走入形式化。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瓶颈
1.自身发展方面的阻碍
现如今,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情况,事实上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局面,它并没有实现健康的发展。这其中有许多的原因。第一,小额贷款公司无力获得更多的后续资金,截止至今,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被限定在不超过两个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捐赠以及股东那里获取的资本金等。而且资本净额中的一半以上不能是从银行等进入机构那来的资金。国家有规定,如果小额贷款公司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融资的话,就会追究它的法律责任,但这就说明了,这三种资金来源是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的命脉,非常之少,如果将这三者贷完之后,那么可以预料到的是,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一定无法继续进行可持续发展,而整个以小额贷款为核心的生态系统的发展同样就会变向受阻。而且,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的时间不长,导致他们的规模效率低,完全比不上那些成立时间长的小额贷款公司。这些公司还一般都处于规模报酬递增的时期,而我们一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小额贷款公司的效率水平是随着成立时间的增长呈U型变化的。
2.本身经营不善的阻碍
在我国,不同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水平也十分不同,这就导致了金融市场在各地的成长程度也不一样。所以各个地方上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也不一而同。而且在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人群一般来说都没有金融从业过,使得“干中学”也成为了很多管理人员不可避免的现象。这些不足与缺陷足以让小额信贷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虽然这些问题要随着时间的推移才会逐渐地显露出来,但肯定的是这些问题一定会影响各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绩。这样一来,小额贷款公司的效率也降低了。当然了,小额贷款公司低效率的主要原因还是纯粹的技术原因。不过,在规模报酬递增阶段的小额贷款公司很少很少的,结合前面的原因,这样就会存在一家独大的局面,同时也难以监督,容易养出“硕鼠”。甚至,还存在着这样的问题,由于以上各方面的影响,导致绝大部分的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着自身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这进一步地影响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在人才资源方向上的投入,而缺少可靠的人才,造成小额贷款公司在管理与理财方面也会出现更加重大的问题,造成了一种恶性循环,缺少资金造成管理不善,但因管理不善而更加缺少资金。专业人才的数量十分稀少,乃至到了匮乏的局面,如若不解决,将会造成我国小额贷款的严重危机。
3.小额贷款本身的运作机制存在失效的可能
比如,当给出了一个确定的贷款次数时,如果贷款中的成员知道他们这一次的贷款后再没有贷款了时,就会让他们丧失对未来贷款所具有的积极性,而且对还款本身来说还会产生不好的影响。或者说如果自我选择机制没有在联保小组的形成中产生过什么效果的话,就会产生难题。有些小组在进行联保贷款时,因为他们没有自我选择的机制,很容易会让整个项目的还款率降低,但风险水平却升高了。又而,如果在同一个小组中,既有高风险水平的借款者,也有低风险水平的借款者,但因为连带责任的存在,会让低风险水平的借款者产生扭曲,因为他们的额外成本一定意义上来说提高了。这会让他们更倾向于投资高风险项目。
再者,如果我们从另一个性质,比如贷款方面的性质去分析的话,我们会惊愕地发现,小额贷款居然也有着将激励性给扭曲掉的可能,这是一种隐藏的祸患。小额贷款项目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比如可以解决贫困问题或增加当地的财政收入,因此带有一定的政治上的效果,所以在很多地方是XX在大力推广小额贷款的,如果XX发现贷款者的还款率不高的话,XX不会优先选择去处罚贷款者,而是首先去对小额贷款机构去施压。而太多的XX或公共性组织频繁地参与小额贷款,当发生天灾人祸、经济危机、粮食危机等状况时,小额贷款的资源却从贷款变成了补贴,导致补贴与贷款两个概念互相之间不明确,这样就如贷款者的理念发生扭曲了。反而无法促进小额贷款的发展。
四、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制度建设的建议
(一)提供更多的资金渠道
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是加大对小额贷款扶持力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资金充足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完成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临时所需,更好更快地促进其生长繁荣。
我们可以发现,就全球范围而言,许许多多经营成功的小额贷款机构,他们成功的经验就是去吸收那些储蓄存款。比如在上个世纪,印尼XX曾经下国一个政策,印尼的人民银行中有一个小额信贷部。而后,这个部门被改名,投资,成为了一个商业性的金融中介机构。这样子的改革,是这个中介机构可以去寻找其他的投资来源,这样放开了储蓄,也解决了资金不足的困难。最初,这些小额信贷机构带有浓郁的福利主义性质,以扶贫为主要目的,要求每个小组的成员缴纳小组基金。后来,他们将一些个人账户平均给了这些借款者,以此希望激励他们储蓄。这些小额信贷机构的存款大部分来自借款者,储蓄带有部分强制性质对于存款能否为小额信贷机构提供稳定的融资来源问题,有人曾经对小储户的存款是否稳定进行研究,这个研究交给了法兰克福金融与管理学院进行负责。结果上来说,在低收入状态下,储户的账户余额不会发生突变性的变动,这样一来,我们可以说,管理资金的流动性其实是并不困难的。[12]
捐赠资金,在国际上,我们可以看到这是各类国际的小额贷款机构获得它们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关键的是,各国的小额贷款机构当它们成立的时间并不长,尤其是还在整个生命周期的最初级阶段时,它们都习惯普遍地接受这种融资方式。从格莱瑕银行来看,它的最初的运营资金同样是接受了大量的捐赠,比如福特基金会或者国际农业发展银行等等。而且,也正是由于接受了大量的资金,才保障了他的可持续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就融资来说方法是很多的,比如资产证券化,这同样是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看到,越来越的小额贷款公司因为资本市场快速地生长繁荣而选择这种方式。印度是一个比较好的比方。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资产证券化已被印度的小额贷款公司给普遍接受了。在印度的小额贷款公司其中小额贷款所占资金比例也开始越来越多了。印度的国情与我国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因此而言,是可以用于借鉴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的。
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效率与资金规模、外部融资比例、运营自足率、多元化经营收入占比、贷款利率显著正相关。其中,资金规模基本上是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效率提升的基础。但资金规模反之,也可以成为制约该公司发展的因素。如果资金本身发展程度不足,那么小额贷款公司本身想要增加资金规模的话,就得去寻找更多的外部融资才行。我们可以看到,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效率,与它在外部的融资时,之间的比例并不是倒U型的图形。反之,却是一种正方向,线性相关的关系。简而言之,当外部融资的比例升高的时候,那么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效率也会升高;贷款利率作为影响小额贷款公司收益的关键变量,对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效率存在显著正向影响。
(二)加强公司自身发展的创新
创新是一件说难不难,说容易也不容易的事。但是为了涉足第三方支付市场,也为了支持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那么我国的小额贷款系统就必须朝着互联网的领域踏足,发展,这就是我国小额贷款有机融合创新技术的一个方面。由于互联网行业一直到今天,已经在我国发展了几乎足足二十多年,早已形成了一整套晚上的生态系统,晚上的商业文化,以及完善的顾客群体。那么我国的小额贷款在互联网这个具有强大潜力与独特风格的商业文化圈中,就可以实现效率的最优化。积累一定规模的用户只需要花费最少的时间。如果这样的话,掌握市场的主动权也就不是很难的事情了。我们可以看到,用户价值提高了,而商业模式创新与用户规模之间也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而也因为如此,我们的竞争对手和我们的用户需求面临着进一步的挖掘,更加可以鼓励企业专注与本身的创新。这样就是一种螺旋形式的上升,同样是一种双向促进。所以小额贷款系统与互联网金融的有机结合,可以非常好地尊重客户的市场体验,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公司的业务。而且更能通过互联网,得到用户体验结果的即使反馈,并将这些资料汇聚成资料库,以阿拉巴巴建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阿里小贷为例子,它们筹集到的资金会放到哪呢,会放到银行。这样子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降低银行成本的费用,反过来也让银行支持了余额宝等产品,所以这种方式无疑为融资市场打上了一发有效的强心针。
(三)行政简化手续,放宽限制,提高效率
我国的行政部门有的地方手够不到,有的地方伸得有太长,行政部门应该更加放松对小额信贷机构的把持,推动其资源发展,同时计划手续审批等制度,提高小额贷款的自我创造机制。同时,要改变社会上对小额贷款的认识,改善我国小额贷款的社会地位,要使每一个公民,每一个XX的工作人员都清晰地认识到,小额贷款是一种健康的信贷模式以及商业模式,它可以使贫困的人群富裕起来。不过它的作用并不仅仅局限于此。从他对以往的涉农方面的情况来看,小额贷款足以促进各方面经济的发展,所有人都应该改变自己对于小额贷款的看法,允许并且大力支持小额贷款走上市场化和利率化的道路。虽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做法会引起客户群体的大变动,但这是使我国的整个经济生态系统走上市场化与正规化的必经之路。当然了,为了提高效率,小额贷款公司本身也应该加大创新,加大对科研技术以及人才资源的投入,加强本身的投入与管理,使用小额贷款来帮助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健康生长。
同时,XX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要对小额贷款本身设计一个比较合理的利率。毕竟小额贷款进行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中,合理的利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先决条件。因为小额本身本来就是一个高风险并且高回报的贷款,而小额贷款的每笔贷款事实上数量很小,但运作的人员及资本却又很高,那么制定一个合适的利率的原因也就呼之欲出了。这样才可以提高小额贷款本身的天然竞争力,也可以让广大的小额贷款企业挖掘到更多的天然优质客户。在我国发展小额贷款,在放眼未来的时候,也应该看清楚小额贷款的原则和特点,看清楚他的各项属性,用各种手段来使小额贷款在商业与公益两个方面均衡发展。在公益性的小额贷款上,XX必须要明确它的工作就是去扶贫,而不是商业化。我们也可以看到,公益性小额贷款不是一天两天就可以成熟的,前期的时候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而小额贷款机构也可以向社会方面来寻求力量,获得更多的融资。
(四)加强监管,明晰权力
国家应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尤其是信用风险方面的监管,防止其进入恶性发展,造成信用崩溃的危机,形成一个信誉好、还款与借款机制畅通无阻的良性局面。同时,小额贷款领域的企业也要努力去争取国家政策的支持,毕竟一个巴掌拍不响,只有国家、XX、社会、客户以及企业本身多方面进行通力合作,才有可能实现监管被真正地加强,权力被镇住地局面,真正地让小额贷款获得新的生机。而且,从过往的历史之中,我们深深地可以发现,历代的金融危机造成的海啸浪潮,事实上并没有平复。而缺乏监管正是各国无法有效平复金融危机浪潮后果的重要原因,而我国在小额贷款领域实际上也没有太好的规范,一旦遇到危机,那么很难形成行之有效的处理办法。因此,形成一种全面的监管体系,反而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办法了。同时,还要加强相应的风险管理,因为小额贷款面对的人群本来就是一种高风险的低收入群体,所以我们要弄好小额贷款,就必须要加强风险管理。在这里,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德国的小额贷款风险管理制度,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了。当然了,每一个小额贷款企业都要做到对客户全方面的了解,尤其是对客户贷款之前的了解,保证多是进行的良性贷款。
总结
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的信贷行业中是一种新生事物,它的出现,既为解决农民及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进行了新的尝试,同时,也应看到,小额贷款公司孕育了将聚集民间资金服务于经济增长的新模式,这一全新的过程必然会使传统的公司、金融、担保等法律制度面临如何界定及调整贷款公司及其经营活动的崭新问题;同时,也可能会使传统法律制度围绕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而进行新的调整。在这一过程中,有关的行政主体、中介组织、中小企业、农民及小额贷款公司本身都需要在其中进行复杂而全新的磨合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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