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我国就业结构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导致城镇就业人口中灵活就业人员的比重日益增大,其养老保险问题也日渐突出。当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这个庞大的就业群体是以牺牲其养老保障的权益作为代价的,绝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都没有养老保险。他们长期游离于养老保险之外,缺乏社会保护。
我国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制度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有相关的政策出台,但是并不完善。仍旧有很多问题的存在,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完全满足灵活就业人员的需要。因此制定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是一个迫切的课题,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加以改进并通过实践来检验。
本文结合大量文献以及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来探寻灵活就业员工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对完善当今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借鉴性。
关键词: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社会保障
引言
改革开放后,灵活就业开始复苏。80年代,离开土地的农民进城就业成为农民工,部分知青返城,使得灵活就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进入90年代,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和结构调整,形成了下岗高峰。到2006年,就业压力仍然持续不减,因此进一步发展灵活就业就有了其必要性。灵活就业可以说是吸纳劳动力的“海绵”,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通过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来缓解我国的就业压力。
但是,很多灵活就业工作者,尤其是那些中低收入的人员通常没能被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所覆盖。拿养老保险来举例,城镇就业者养老保险覆盖率不到60%。现阶段我国所实施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情况来设计和安排的,这同促进灵活就业的发展规划是不相适应的。可以说,尽快将灵活就业人员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提上日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是一件势在必行的事。
因此,探讨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本文主要致力于中低收入灵活就业者的养老保险问题。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概述
1、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定义
养老保险是社会五大险种中重要的一种。是“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主要有三个层面的内含:
第一,符合法定范围的老年人需要在基本或完全退出社会劳动后,养老保险的作用才能够自动发生。这里的“基本”是指老年人所进行的社会劳动已经不是其主要的生活内容。而所谓“完全”则是以劳动者脱离生产资料为标志的。
第二,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老年人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使得老年人在脱离社会劳动生活,没有稳定的劳动收入时,能够按时被提供其所需的生活来源,从而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
第三,养老保险达到保障目的的方式是社会保险。也即是通过国家的法律法规强制执行的方式。养老保险在世界各个国家被普遍采用。
2、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类别
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劳动者因年老不能坚持在工作岗位上进行劳动,从而无法获得工资收入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的法规及政策,对老年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从而保障其正常生活水平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种保险制度涉及的人数众多,范围宽广,甚至与每个社会家庭及其成员息息相关,因而有着很强的社会影响力。从理论上来讲,这项保险应该包括每一个社会成员,对公平性有着很高的要求。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于2011年7月开始进行试点,范围覆盖国内60%的地区,预计到2012年能够实现全面覆盖。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XX可以根据当地经济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支付标准。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在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照月分领取其养老保险金。在此政策实施之日起,已经年满60岁,并未享受其他养老保险的待遇的老年人,不需缴纳费用即可享受基础养老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在粮食直接补贴,农业税取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出台施行后推出的又一大重要惠农政策。“新农保”是同以前全国各地所实行的农村养老保险——“老农保”相对而言的。“新农保”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采用的是XX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费三结合的方式来进行筹资。中央财政给地方的补助,是直接的补贴到每一位农民的身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对于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基本利益、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稳定、拉动内需、促进消费等方面都有着不容小觑的作用。
3、不同类别的养老保险制度所适用的社会群体
不同类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不同的社会群体,从而根据不同情况来保障不同群体的老年生活,让所有的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首先,需要将参保人员根据就业特征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居民养老保险,包括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的是城乡居民。其二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是职工。职工养老保险由参保人员自己和所在单位共同缴纳保险费用,是依法强制实施的保险制度。而居民养老保险,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制度,属于参保人自愿参加的保险制度,通过个人缴纳少量的费用,XX予以补贴的方式实行。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需要是年满16周岁(学生除外),且不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的具有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这里所指的不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是说不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也没有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或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
此外,对于就业状况不稳定的人员,在其拥有稳定工作的情况下,应该按照法律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而当出现失业的情况时,可以选择自愿参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于那些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如果自身有实力承担的,国家提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将来领取的保险金待遇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低,属于托底的养老保险制度,相比之下待遇也较低。对于重度残疾人员,国家会待其缴纳参保费用。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养老保险方式进行参保,不能同时参保和享受两种养老保险。
(二)国内外灵活就业发展现状
《我国灵活就业问题研究报告》中对灵活就业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几个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现代化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在国外,一般认为就业于城镇中的非正规部门或者在正规部门就业的非正规就业人员属于灵活就业。
1、国外XX促进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及其内涵
为了促进就业,各国XX对灵活就业持有积极支持的态度,并修改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实施。
一方面是用于保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权益,从而促进灵活就业。各国XX保护和促进灵活就业的主要措施体现在“就业合同、就业期限、工资报酬、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保护、解雇限制等方面。”具体来讲,首先,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所签订的合同中需要明确雇佣单位所提供的薪资和福利待遇等。且合同中要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工时,不得将合同中的雇佣时间进行随意的延长或缩减。其次,灵活就业人员与全时工作者享有同样的权利。灵活就业人员享有社会保障,拥有带薪休假的权利,有参加所在单位职业培训的的权利。再次,规定灵活就业劳动者的试用期最长为两个月,不得随意解雇灵活就业者。
另一方面,为了促进灵活就业,各国XX对雇佣灵活就业劳动者的雇佣单位采取了一系列鼓励措施。主要的方式是减免社会保险费用和提供财政上的补助。在X,XX对那些将一个全日制工作分担给两个以上非全日制工作者的雇主给予奖励;法国对那些通过缩短工时而增加雇员的达到相应要求的企业,予以减免其安置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的30%-40%。在德国,高龄劳动者转为非全日制工作,将其职位让给其他的劳动者,德国联邦XX将会提供相当于劳动者工资20%的补助。此外,“低工资,高就业”的“浮地模式”使荷兰成为全世界失业率最低的国家。这种模式是荷兰XX大力推进灵活就业,降低失业率促进就业的关键手段。
第三方面,各国XX通过不断完善灵活就业的服务体系来促进灵活就业。发达国家通常有着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能够为劳动者提供个性化的咨询服务,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以及全面的劳动力市场的信息网络供其参考。例如在X,XX将提供各种不同就业服务内容的机构统一安排在一个地点办公,实行“一站式”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就业咨询,职业介绍,培训制定等诸多方面。此外,X建立了完善的劳动力信息网络系统。为求职者,企业,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工作岗位,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数据库。
2、我国灵活就业环境背景和发展现状
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经历了一个由终身制到合同制,再由合同制到灵活化的就业模式的转变过程。由此可见,我国灵活就业的人数越来越多,在就业人数中所占据的的比例也越来越大。可以说,灵活就业这种就业方式已经成为促进成功就业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我国人口众多,虽然近些年灵活就业发展十分迅速,但仍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目前我国灵活就业的主要类型包括:大中型企业的灵活就业,“劳动组织”安置就业,XX出资雇佣,自雇型就业,在小(微)型企业就业以及独立服务型就业。灵活就业的劳动者主要有以下几种: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勤工俭学的大学生、国有企业离岗人员、部分退休人员、第二职业的兼职人员等。
我国非正规就业的相关规定可以追溯至1991年的《xxxx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而灵活就业人员真正被涵盖入基本养老保险的是2001年出台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XX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在2005年xxxx《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表示“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2010年初,《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此办法对个体工商户、农民工等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一视同仁。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这对于广大灵活就业人员而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对于建立一个全面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是又向前迈了一步。
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与养老保险的促进政策。同时,各地区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精神以及自身的情况,相继出台了地区性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总体来看,通过这些制度所给予的优惠政策,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状况保持稳步增长的趋势。1999年到2003年增长率基本在10%以上,甚至仅2000年相对于1999年的增长率就高达52.1%。此后,每年的总量均有所上升。截止到2005年的1409万人,在数量上比1999年的766万人翻了一番多。
虽然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人数在数量上有着稳步上升,但是相对于城镇大规模的灵活就业人员而言,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参保比例仍然很低。到目前为止,仍有较大数量的灵活就业人员没有被覆盖到基本的养老保障中来。因此,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需要究其原因,对症下药,从而将研究进一步深入以逐步使问题得到解决。
3、中外灵活就业市场差异性引发的问题
发达国家的灵活就业产生较早,发展到今天已经到了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立法与福利保障。而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灵活就业发展较为滞后、缓慢,还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领域。通过将发达国家与我国的灵活就业情况进行比较,我们能够发现它们之间的一些差异,从找出自身的问题与优势,发挥优势并逐步的解决问题。
首先,许多发达国家的灵活就业劳动者是主动进行灵活就业的,而非被动型灵活就业者。为保证企业的灵活发展,发达国家的XX在企业高技术和管理岗位也鼓励灵活就业的方式,灵活就业的模式与正规就业模式处于一个能够相提并论的位置。而在我国,灵活就业多为被动就业,人们通常将其视为正规就业的补充,以此来缓解巨大的就业压力。
其次,由于现实情况的不同,发达国家的灵活就业重“保障”,而发展中国家灵活就业重“安置”。发达国家国民经济较发达,社会保障体系较为完善,因此在灵活就业中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较为注重,着力将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纳入保障范围之内,从而全面保障其权益。我国相比发达国家而言,经济没有发达国家的发展程度高,在发展灵活就业时主要注重安置低人力资本就业人员和闲置农业人口的功能。
通过以上的比较分析,我们能够归纳出一些问题并从中获得启示。首先,要明确灵活就业的发展定位,定位觉得了建设思路。第二,需要制定和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保证灵活就业者的权益得到保护。第三,要加强促进劳动力市场体系的完善,使得灵活就业自愿供给的比例得到提高。第四,加大灵活就业的管理力度,为灵活就业者提供有实用的培训和服务。
(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灵活就业人员养老意识淡薄
在广州市2009年的一次调查中显示,11%的人熟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大部分人只是偶尔听说过,漠不关心或毫不知情者也在其中。在这11%的人群中,年龄偏大、收入偏低的劳动者会考虑到日后的养老保险问题,参保意愿也较为强烈。而那些年轻的灵活就业者则没考虑那么长远,并且由于其对养老保险制度缺乏认识的途径,也就不会主动对相关的知识政策进行了解。此外,在接受调查的群体中有31%的人“想参保”,8%的人“不想参保”,61%的人选择“以后再说”。“想参保”的人都是了解相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选择“以后再说”的多数是由于参保的费用高、办理复杂、工作不稳定、对保险机构不信任等原因。而“不想参保”的调查参与者则基本上对于相关的养老保险知识及政策缺乏了解,并且对于自己没有长远的打算和规划。
由此可见,问题首先出现灵活就业劳动者身上,这一人群对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识较为淡薄是一个基本问题。灵活就业人员如果不能积极的参保,维护自身的权益,那么XX所做的很多努力都不能发挥其作用。那么,这些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对于社会养老保险意识淡薄的原因在哪里呢?
首先,灵活就业人员中很大一部分缺乏长远的理财规划,更加注重眼前的利益。从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的角度来看,这一人群主要有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刚踏出校门的大中专学生以及从农村在城市来的农民工等。这部分人群总体上经济实力较低,更加需要通过劳动所得来维持基本的生活。因此,他们的眼光主要集中在当前的收入上,而领取养老金对于他们来说是一件十分遥远的事,他们不愿意从现在的劳动收入中拿出这部分目前不能起到任何作用的钱。灵活就业人员当中的很大一部分宁可将劳动所得的收入存入账户作为储蓄,也不愿意每个人将其用于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在他们看来,这些拿在手中实实在在的钱,要远比很久之后才能生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更让他们有安全感。
其次,灵活就业人员多数文化程度不高,或对养老保险没有具体而深入的了解,他们并不了解,XX为个人也支付了部分金额,承担了很多责任。在此基础上,他们也不相信如今按月缴费,未来的几十年后就能够保证按月领取。这种因为不了解所造成的不信任,让许多灵活就业人员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望而止步。
再次,也有一些灵活就业的劳动者了解养老保险的原则,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意愿,但是由于对他们而言支付保险费用的负担仍然较重,打消了其参保的积极性。因此他们采取观望的态度,以期国家能够出来更惠民的政策。
2、用工单位责任感缺乏
灵活就业人员所供职的用工单位多是以营利为其最终的经营目的。这些用工单位会千方百计的降低成本并提高其所得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从用人单位获得收入的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对立的关系。如果用工单位对于所雇用的职工投入的越多,那么必然会一定程度上降低自己的利润。哪怕用工单位在每一位员工身上只增加少量的支出,若是按照雇用员工总数计算起来,也是每月不小的一笔支出。对于那些正式的员工,用工单位多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其缴纳公司应该承担的那部分保险费用,以保证所雇用的长期员工能够安心工作。而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他们就职于某个用人单位的稳定性相对较弱,流动性强,许多用工单位并没有将这些灵活就业者视为正式员工,只是按照时间付给他们劳动的费用,其他的保障待遇多不予提供,更不用说从长远打算的养老保险了。
2008年在北京市海淀区和朝阳区的一次抽样调查中显示,参与调查的500个灵活就业人员中,有57.8%并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些人的养老保险问题得不到解决。而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这42.2%的灵活就业劳动者,他们的雇佣单位却并没有全部按规定为其投保。而灵活就业者缺乏法律知识与维权意识,也是他们没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个原因。在此次调查中,有185位员工的由雇主主动要求其参保,占37.0%;而另外315位员工的雇主没有要求员工参保,比例高达63.0%。
事实上,《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只要是在公司或工厂上班,用人单位就必须旅行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管是正式工、试用工或劳务工都必须缴纳。那么,为何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养老保险问题仍然严重呢?
一方面,前文已经提到,用工单位通过不支付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用而降低了其支出成本。另一方面,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派专门的人员去办理,这就又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支出。许多用工单位认为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非常繁琐并且作用不大。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在买方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证有一份工作从而获得收入,他们很难有能力去争取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且有些灵活就业劳动者,劳动收入本来就不多,而养老保险中有一部分需要从自己的收入中来支付,他们只能选择顾及眼前的利益来维持基本生活。这样就使得用人单位更加有机会逃避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责任。
3、XX缺少相应强力措施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要使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事项得到落实,还缺少一些强有力的措施来督促其达成。
首先,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自1951年开始实施。在法律法规方面,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养老保险的立法并不够健全,管理也不够规范。地方所制定的相关法规比较分散,而由于我国地域广大,不同地区经济状况差距较大,没有一个整体性的,适用范围全面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由此造成了一种养老保险制度落实率低,保障程度低的现象。当在养老保险问题上出现争议的时候,常常会出现无法可依的状态。在2011年7月开始实施的《新社会养老保险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这些问题,但必须注意到的是,法律刚刚出台实施,还需要一定时间的检验以及一定的措施来贯彻执行。
其次,在我国现行的政策和法律中,还没有具体的关于灵活就业的规章。由于统计难度较大,劳动保障统计指标体系未将灵活就业纳入其中,使得灵活就业从整体上缺乏正规的规划与统筹。已有的部分法律法规也没有形成完善的系统。因此,社会保障机构对于这些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出现了难以应对的情况。由于我国灵活就业的劳动者越来越多,比例越来越大,在实际的有关养老保险的工作中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能通过旧的管理措施得到解决,于是导致了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以及享受相关待遇等发面不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第三,我国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障的相关服务及监管机构建设不完善。这些机构职能的缺失导致了对灵活就业劳动者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使得很多灵活就业人员不了解、不信任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有愿望去了解的人员也难以找到合适的渠道来获得满意的答复。
4、社会保障制度的自身的局限性
2010年以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较低、各地缴费标准不一,因此不能实现转移或者仅能转移个人账户。给经常流动的灵活就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群体参加养老保险造成了一个很大的障碍,很多人选择不参保或者退保。甚至在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还一度出现了养老保险的“退保”高潮,很多人宁愿将个人账户的钱储蓄起来也不继续参保。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所存在的问题有一部分体现在社会保障制度自身的局限性上。
首先,建国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即为城乡二元化体制。在这样的体制环境下,城乡居民因为身份的不同,其养老保险的制度和所享受待遇的差距也较大。具体体现为,城镇居民享受社会保障的程度较高,较为全面。而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较低。虽然现在建立的“新农保”制度,但总体来看,城乡差距仍然明显。根据我国的国情,想要在城乡之间实现社会保障的全面覆盖,待遇平等不是一步就能达到的,可以说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目前,对于那些从农村来城市务工的灵活就业人员,想要得到应有的养老保障是非常困难的。
其次,养老保险“双轨制”带来了极大的不平衡。“双轨制”主要是指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企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由国家统筹发给退休养老金,而公务员则按照在退休前按岗位工资高低发给退休金,全部由财政负责。公务员不仅退休金拿得最高,而且在长达30年的时间内不缴纳养老保险。”由此看见,公务员不用缴纳养老保险,却能够享受较高待遇的养老保险金,退休金。而普通的劳动者需要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待遇却远不如公务员。这明显的有悖于公平原则。并且,由于公务员的待遇较好且稳定,导致了“公考热”,这对于促进其他形式的就业形成了一定的阻碍。
第三,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福利型和缴费型两种经典形式,发达国家有着完善的保障体系及良好的经济状况,多采取福利型的社会保障制度。而我国事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完全保障每一个人脱离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水平。因此,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缴费制的。并且与发达国家相比,保障水平也较低。
(四)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策略
在前文中已经阐述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逐步使问题得到解决。
1、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对养老保险的认识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观念较为淡薄,是参保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可以说是最本质的原因。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观念淡薄,缺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意愿,那么肯定会阻碍参保率的提高。要切实解决这个根本问题,就需要从根本上转变灵活就业劳动者对于社会养老保险缺乏认识,观念淡薄,信任不足的现象。
首先,要大力加强对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可以通过电视,网络及平面媒体等对社会养老保险进行宣传,以达到引起公众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的效果。对于普通的居民来讲,大众媒体是他们每天获得信息最多的地方。并且,这些媒体所传播的信息中有一部分再居民受众中有着很强的公信力,如新闻节目,生活服务类节目等。那么,通过这些节目来传播关于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信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打消灵活就业人员对于养老保险制度的不信任感。
其次,在灵活就业人员较集中的地点及居民社区应该有针对性的组织一些宣传活动并设置咨询点,以便使灵活就业人员有更多的机会了解社会养老保险,对其不了解的问题进行咨询并获得具体的答复。这样一来,灵活就业人员除了被动的接受媒体宣传的信息之外,他们还能够变被动为主动,通过详细的咨询来加深对养老保险的认识,从而打消自身的顾虑,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进行参保。
2011年以来,龙岩永定县相关部门以新《社会保险法》出台实施为契机,利用电视媒体、宣传海报、设立政策咨询点等形式,对养老保险政策进行宣传。让参保人员认识到早参保比晚参保好,鼓励参保人员合理、持续的缴费。截至12月上旬,永定县地税局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人数达6476人,缴费金额1812.11万元。永定县劳动保障、地税部门把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工作放在一个重要位置上,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增强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意识。使参保、续保的灵活就业人数大幅提高。
总而言之,这些宣传方式都是为了让灵活就业人员了解到养老保险制度与他们自己切身的,长远的利益息息先关。于是,才能够从根本上转变他们对参与养老保险的观念淡薄的现象,从而提高其参保积极性。
2、增强企业用工责任感
责任感在人的素质结构中处于核心位置,在责任感的基础上才能架构起整个道德体系,这一点对于企业来说,也是同样的道理。虽说企业最终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但每一个企业都应该有自己的企业文化与企业形象。其中,积极的承担对员工所负有的责任,提供优质的福利待遇也是打造企业形象,企业品牌的一大途径。以此,能够吸引更多的人才,创造更多的利润,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由此可见,企业不应该是唯利是图的,员工通过劳动为企业带来利润,企业也应该为员工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不论是正式员工,还是灵活就业的员工,都应该在这保障范围之内。
针对有些企业不愿为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社会养老保险投保的现象,应该做好宣传工作,使企业真正了解到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从长远的方面打算有着积极意义。
此外,强制性的措施也是必不可少的手段。应该着力加强对非正规就业单位的管理,以防止部分单位的政策投机。首先,相关的监察部门要负起责任,督促企业对其法定义务依法履行,检查企业违法违纪现象,查处企业的政策投机现象,以保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其次,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灵活就业者的维权意识和法律观念。使其对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所了解,认识到单位有责任为其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再次,相关机构要适时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申诉进行受理,依法裁决违法违纪企业,赔偿其因违法违纪而给灵活就业人员的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最后,还要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由新闻媒体公布相关情况,并向公布投诉电话,让全社会参与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中来。
除了强制性的措施,国家还可以适当的采取一些激励性的手段,例如从税收上加以优惠等类似措施,提高企业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积极性,从而帮助灵活就业人员正常参与养老保险。
3、XX出台相应法律法规
对于难以得到贯彻的政策及规定,国家XX应该积极采取有力的措施,使得惠民政策得以顺利的贯彻执行。
在2011年7月开始实施的《新社会养老保险法》中有两条涉及到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中提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二条中提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在这两条法律中,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企业必须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随着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逐渐增多,为灵活就业人员出台相应的养老保险法,来保障灵活就业人员脱离劳动岗位以后的基本生活是势在必行的。只有相关的法律出台,才能真正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权益。
由于灵活就业人员数量庞大,且种类复杂,生活水平差距也较大,用一个统一的法律在进行全部覆盖式的治理是很难达到且不科学的。因此,这项工作也是任重道远的。需要进行大量的统计调查工作,获得最准确的数据,不断的研究,考证从而获得一个可行的方案。
目前,很多地方XX已经本着《新养老保险法》的精神出台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及政策。海南省在原则通过的《关于〈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决定(草案)》中,扩大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范围,以便更有利于灵活就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向城镇转移就业以及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此外,部分企业为了节约成本而逃避为基层及临时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使得这些员工的社保问题得不到解决。此决定要求“从业人员参保名单在本单位公示,其缴费基数由本人签名确认。”这对于避免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其员工参保的行为有着一定的作用。
4、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服务体系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数量众多,且仍在日益增加。在越来越多的灵活就业人员意识到养老保险的重要性,有意愿参保之后,许多劳动者需要亲自去办理相关养老保险业务,极有可能造成长时间排队,既增加服务机构的工作量,又浪费参保人员的大量时间。针对这个问题,可以开办储蓄代扣的服务来节省人力物力。还可以专门开办服务于灵活就业人员的专门柜台和窗口。“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使灵活就业者参保手续、信息咨询等方面更加省时、快捷。”如此一来,灵活就业人员只要在一个地方就能够把所有有关养老保险的事项办完,有不懂的疑问也能够一并得到解惑。而不会出现那种为了办一件事,东奔西跑很多地方的现象了。
社区及街道的优势也应该在参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中积极地发挥起来。在街道和社区设置劳动保障服务点。人才市场,档案托管机构等中介组织也可以成为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与咨询服务点,为灵活就业劳动者个体参保提供更便捷、更优质的服务。
2011年6月20日,本溪市下发了《关于完善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出台的政策一经实施,社保局的业务量和服务人数迅猛增加。为提高服务质量以及工作效率,以确保参保人员及时顺利的办理业务,本溪社保局采取了一系列的服务措施:首先,通过简化办理程序、增派业务人员、延长办公时间等有效措施来满足参保人员的需要。其次,通过与经办银行联合办公,实现了一条龙服务。第三,为了方便群众参保,采取以村、社区为单位,集中办理等措施。截至11月末,本溪市全年补缴养老保险费118478人,共补缴3.54亿元,新增灵活就业参保人员12377人。
由此可见,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服务体系,也是促进灵活就业劳动者关注、参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策略之一。
结论
“养老”是我国现阶段最值得关注的民生问题之一,灵活就业是我国解决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使灵活就业在我国有了一定的地位。这种就业形式对缓解就业压力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但是,随着灵活就业人员的增加,现行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却并没有与之同步发展。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很多低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拒之门外。
本文主要根据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对当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针对这些分析提出了一些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建设性的改进措施。提出了需要切实转变灵活就业人员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观念,提高用工单位的责任心与积极性,完善XX扶持政策,提高相关机构服务质量等适合我国国情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改善措施。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人们年老后的生活。很多灵活就业劳动者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参保,这使得他们尤其是其中的低收入者,很难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来安度晚年。因此,建立针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成为了当务之急。总之,通过采取种种措施,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问题,不仅对灵活就业人员自身有着现实意义,同时也对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与福利制度有着巨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吕学静.社会保障国际比较[M].首都经济贸易文学出版社,2007:125
[2]白天亮.社会养老保险三种制度登场——怎么参保,如何享受[J].人民日报,2011年7月30日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我国灵活就业问题研究报告[R].2002
[4]方晔.国外的灵活就业[J].劳动保障,2002(7):38
[5]夏小辉.我国城镇灵活就业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华中师范大学,2007
[6]胡雪.促进我国灵活就业的制度环境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北京工商大学,2010
[7]庞丽梅.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山西财经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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