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电子商务税收概述
1.1电子商务的定义及分类
1.1.1电子商务的定义
对于电子商务,可以区分为两个方面,分别为广义电子商务和狭义电子商务。
狭义电子商务即电子交易,也可以称为网络交易,即运用互联网来展开各项商业活动。

广义电子商务,包括电子交易,包括使用互联网进行所有业务活动。因此,它还包括客户联系,市场研究和分析以及材料部署等,也可以称为电子商业。从进步的角度来看,在探索电子商务的定义时,仅限于因特网商业贸易的应用,远远不足以扩大电子商务的范围,通过各种电子信息网络结算,广告,营销,开发,采购,设计等所有贸易活动,更为合适。世界电子商务会议讨论了“电子商务实际上是实现电子贸易活动的全过程”,其中简单包括:各方运用电子交易来交易,并非以此外类别的商业贸易来交易,如:面对面交流或直接面谈。电子商务一般是指崭新地商业运作形势,是在普遍的的全球商贸交易中,在通达的互联网条件下,在浏览器/服务器程序的基础上,买卖双方不面谈地完成业务活动,完成业务之间的业务交易,消费者在线购物和在线支付以及各种业务,金融和贸易交易,以及相关的综合服务业务。电子商务涵盖的范围很广,一般可分为企业对企业(Business-to-Business),或企业对消费者(Business-to-Consumer)两种。消费者和消费者之间也是一大步。随着互联网用户数量的增长,互联网在线购物和银行卡结账消费越来越受欢迎,市场份额和占有率同时急剧增长,电子商务相关网站也是堆叠了以上这些内容。根据上述见解,可以将电子商务定义为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网络(包括因特网、局域网等)等基础设施,按一定的协议连接起来的电子网络环境下从事的各项商务业交易[4]。
1.1.2电子商务的分类
(1)按照交易的内容分类
间接电子商务。当与电子商务活动相关的货物是有形的,非数字化的,例如衣服和生活日用物等,在线签合约后,交易项目仍然使用商业快递服务,邮政服务等传统的交通方式开展实物交货,并非可以赖于电子商务来达成业务活动。这样,使用网络意味着只能使交易方的财务效率和时间效率得到提升,所以,间接电子商务依旧有赖于外部因素,如运输系统和在线交付来达成交易。
直接电子商务。当电子商务与无形货物及隐形服务相关时,例如电脑软件,文档下载入和跨领域信息交流,在签订合同后参与线上买卖的各方,全部买卖过程通过互联网实现,例如买卖品的交付、支付服务等业务,总的来说就是可以完全运用互联网来实现和完成全部的交易。这样的方式可以使交易各方不受地理和空间的限制,直接完成交易活动,充分激发了市场潜力。
(2)按照交易的对象分类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就是说一个公司和另一个公司运用网络的方式来完成货物和各项服务交换以及多种信息交流。一般来讲交易双方都是公司或企业,通过网络以及商务交易的线上平台实现全部交易。主要包括:发布供求信息、订货及确认订货、支付过程及票据的签发、传送和接收,确定配送方案并监控配送过程等。这是电子商务行业当下运用广泛并且受商家看着的方法。商家之间可以运用互联网在线上寻找其合适的合作伙伴,完成从订购到结算的整个交易过程。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一般来说是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直接参与各种经济活动的形式。在线上有很多虚拟商店及公司为客户提供商品销售和其他服务,消费者在线购物、网上支付货款。还能够直接购买所需的数字信息,或者是进行远程教育、在线医疗诊断等服务。这种模式不仅缩短了公司与消费者的时间及空间距离,而且极大地加快了业务效率,尤其对于繁忙的上班族,能够节约下来许多珍贵的时间。
企业与XX之间的电子商务。这个类型的业务包括公司与XX部门间的各种业务活动。比如两者各各项业务手续的办理、XX采购、商品检验、XX通过互联网实现对公司线上业务的税收征管以及管理条例颁布等。首先,XX作为消费者,运用互联网发布采购清单,公开、透明、高效、廉洁的进行XX采购;其次,XX对商家进行宏观调控、批示和实施监管等,XX以互联网为载体,能够更加充分和有效地发挥各项职能。
(3)按照电子商务使用的网络类型分类
EDI网络电子商务。是按照一个全球认同的标准及协议,将各项商业交易中相关的材料进行标准化和格式化,运用互联网在贸易双方的在线系统中实现信息交流以及自动措置。
互联网络电子商务。一般来讲是在全球范围内广泛运用网络的在线商业交易业务。来自世界各地的公司和个人都可以加入,这是当下电子商务的主要形式。
内联网络电子商务。通常来说是大型公司内部进行的在线商业活动,或者是能够加快生产效率和降低经营、劳务等各项成本的,行业内部的电子商务活动。
1.2电子商务涉及的主要税种
1.2.1电子商务税收定义
所谓税收,是财政收入的重要形式,是为了满足公共需求,以完成各种财政职能,通过依托政治权力,依据法律法规规范,强制、无偿、固定地积聚一些公共产品或服务以达到设定的分配关系。税收反映了一种特定的关系,电子商务税收的分配也不例外,从征税对象、方法、属性等方面和传统的税收收入,不同之处在于电子商务征税的范围我们引入了电子商务的概念,运用数据信息,以网络为平台的市场交易的税收。
电子商务税收的内涵包括实体部分及程序部分:
(1)电子商务实体部分,包括电子商务活动参与的税收主体、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税、免税和其他法律规范。
(2)程序部分指的是,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应用过程中,税务机关税收的步骤、方法、时间限制、顺序等。税收的实体部分是税收的核心的一部分,税收的程序部分则是税收实体得以实现的基础。
1.2.2电子商务活动涉及的主要税种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到的主要税种有流转税和所得税两种[5]。
流转税是指对纳税人生产货物的数量、营业的营业额或周转额和非实物交易的营业额征收的税种。流转税是货物生产和交换的产物,为XX用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提供必要保障,它包括:
(1)增值税。是营业税的一个类别,是向加工、维修服务和贩卖或供应进口商品的单位或个人,对其增值额征收的税种。税收是基于商品的附加价值(包括应税劳务或服务)。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是由消费者来支付的。
(2)关税。指的是货物和商品在出入国境时,海关部门对进出口业务商征收的一种税。这是每个国家征收的共同税。
(3)消费税。是依据应纳税货物周转额为基础的各种税款的一般条款。这是国家对消费品征收的税项,需要在生产或批发零售环节征收。
所得税指的是依据公司或个人的所得额为应税对象的一个税种。所得税可以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类别:
(4)个人所得税。这是一种对个人(自然人)通过一系列行为而取得的收益征收的税。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贸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所得,都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5)企业所得税。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或创收机构等,对其生产经营产生的所得额用于征收所得税。
1.3电子商务税收的现状
目前,中国税收体系设计上在网上交易这一部分还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但可以根据电子商务税收的框架,依据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和制度,做出相应的补充,并非引进新的税种。但是要考虑到电子商务行业的特点,顺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所关联的税种加以必要地改革、补充和完善。
当前全世界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经济时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对整个经济的拉动作用非常大,对我们国家来说,涵盖互联网在内的全部信息行业,都考虑到了一些减税或免税等优惠政策,目前已经对信息产业做出了政策倾斜。国家税务总局还表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中立原则和税收管理权的保护,税收管辖不适用于中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中国当下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本质上是对网上交易的税收征管,而并非对互联网企业征收税款。并且,对电子商务行业征税,并非是说为电子商务行业引入一项新的税种,加重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负担。
电子商务是不成熟,其发展是不平衡的。电子商务在中国是不成熟的。但好消息是,我们加快了建立电子商务的发展战略,电子商务的许多大学课程,国家机构,大学建立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研究,许多问题将在议事日程上得到解决。从全球趋势看,电子商务作为一种贸易方式,随着网络技术和发展的发展,成为整个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走向成熟。各国都同意,对电子商务征税将导致纳税人想方设法逃避税收或通过电子商务避税。对中国来说,对电子商务征税是不可避免的。
第2章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繁荣,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购物习惯或生活方式的变化。更多的应该看到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和促进。在经济繁荣的背后,随之而来的是国家对电子商务监管的缺失,其中最重要的便是税收征管的缺失,使得现行的税收政策以及税收征管体制面对诸多挑战和问题。本章主要分析了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2.1电子商务纳税观念问题分析
2.1.1电子商务纳税观念存在误区
在2013年两会期间,苏宁电器的董事长提出了电子商务税收的建议,引起了公众和行业对“电子商务是否应该征税”的广泛关注和讨论。阿里巴巴随后发表声明,表示不反对对电子商务行业征税,但目前征税,可能会遏制一些创业青年的创业激情和梦想。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概念里,X、日本、澳大利亚及更多其他国家的发达国家所代表的电子商务税收索赔和产生的影响,出现了以下四点误区:
(1)它有助于维护电子商务行业在价格上的优势地位。如果对电子商务行业实行免税,将导致利润大于实体经济的百分之十以上,为电子商务行业创造了更多的收益,增添了发展动力以及提升了竞争力。
(2)提高市场占有率。电子商务输出国可以进一步加大对全球贸易的扩张,增加市场份额,提高市场占有率。
(3)加强网络科技的进步。2001年3月20日,XXX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税法大力提倡“避税天堂”,提供全面的发展机会。
(4)间接解决部分就业问题。当前我国正面临着严重的就业压力,以及电子商务的繁荣的经济和解决大量就业问题,大大缓解我国日益严重的就业压力,为了使其快速发展,实施免税政策。
2.2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分析
2.2.1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滞后
(1)电子证据缺乏法律效力。电子证据是指通过电子、光学、磁性或类似方式产生、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它是由于人为的错误,技术或环境等方面造成的损害、损失,其内容也很容易改变,所以它的实际有效性争议。此时电子文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从法律上难以确认[8]。
(2)安全性和合法性问题是参与电子支付过程。电子交易方式的电子支付手段,包括消费者,制造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应用在线支付,是电子商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交易双方通过电子资金转帐一般电子支付交付的基金,它的虚拟性使它面临了一些法律问题,如安全性以及合法性等。
2.3电子商务税收制度问题分析
2.3.1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不明确
(1)对电子商务税征收的要素难以界定。可以定义为主体和客体两部分。是固有的征税管理的根本,建立住宅管辖权和领土管辖权,仅依赖控制要素确定征税管理的依据,由国内居民和居民行使管辖权,公司从事主营业务的机关或办公室行使管辖权。因为,互联网站点的建立的地址以及名称,或其所有者身份的地址并非能够确切相同,所以,互联网站点不能够显示任何操作人员的详细的地址以及他们的身份信息。税收基本上是多元的,不确切的以及边缘化的。而电子商务运用一些形式的线上交易信息来完成数字化的传输,简略了一些传统的交易文件和凭据,造成了对象确立上的阻碍。
(2)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限确立的复杂性。税收管辖权是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主权国家有关税收征管上的权利,反映了主权国家享有的政治权利。当下,有三种方法可以确定税收管辖权,领土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区域税收管辖权。目前全球大部分国家都实施税收管辖原则,将管辖权和区域管辖权结合起来。无论哪种方式,区域税收管辖的原则都是优先考虑的。电子商务的兴起,打破了传统的区域边界,发生跨境跨境交易,商业交易没有地域限制。但仍然在某些国家征税。由于区域化和跨境化这两个显著特点,对于收入来源的界定存在很大障碍,因此不能够实现区域化的管辖,可能会引起不同国家在税收管辖权上争执,导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争端[10]。此外,电子商务具有方便、灵活的特点,在现代高科技发展电子商务是成熟。这些将导致商家和企业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交易的平台,享受免税优惠,这也成为了一个避税的新方法,基本上是不能够避免的。
2.4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分析
2.4.1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难度大
(1)传统税收来源控制办法已经失败。一方面现行的税务登记手段不能够应用于电子商务行业。全部的税务控制程序从税务登记开始,并且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纳税人的收入和销售税征收相应的税款。在中国,商业注册是现行税务登记制度的基础。在大数据环境中,商务活动的业务范围是无限制的,只要公司支付相应的注册费用,就能够拥有属于本公司特定的域名。企业和个人从事网上商务活动,参与网上交易和信息交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有着十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电子商务的特点是信息化、虚拟化、信息化和隐瞒,大大影响税收体系和税务机关获取事务信息。
(2)缺乏相关技术平台、相关的机构和专业人员。首先,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因为地区间的不平衡,在经济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而且税收管理方法有待完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有诸多的问题。例如系统覆盖不完全系统信息的收集与分享技术不成熟、控制和技术的协作不密切等。特别是在线上交易与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要实施税收征管,在税收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能力上,要能够并驾齐驱,所以对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从技术上讲,根据目前中国的技术水平,对电子商务征税是不可能的。而且,由于电子商务税的复杂性,如果盲目征税,税收就会很昂贵。其次,缺乏相关的机构和专业人员。电子商务本身是一个尖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相关知识也在不断地演变。然而,目前税收部门的信息建设有所发展,但也存在着管理和技术脱节的客观问题。为实现对电子商务的征税,目前对电子商务技术和熟悉税收政策和相关硬件和软件技术的综合专业人才缺乏了解。
第3章国外电子商务税收的实践与启示
如今,电子商务是否需要开展征税管理已经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被国际上很多不同的国家所关注。世界上每个国家在税收制度上都存在着差异,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也是不一样的。除此之外,每个国家或地区在经济、社会、人文和科技等方面的现状也是参差不齐的。基于这些差异,电子商务及其在不同国家的税收收入是不一样的。所以每个国家都会根据自己的情况对电子税问题有不同的政策主张。
3.1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实践的优秀经验
3.1.1X电子商务税收对我国的借鉴
一九九二年,X最高法院裁定有关全国各地货物销售有关规定的案件,零售商在全国各地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如果零售商在外州只有很少量的业务并且没有在外州设立相关的部门,则不需要对外州缴纳销售税。而在1998年出台的《因特网免税法案》中则更明确了对相关问题的描述。确切针对“非实体存在跨州销售”施行免税政策,国家电子商务需要国家有一个处于电子商务实体存在状态的有关部门。X国会和2013年批准通过《市场公平运动》。X电子商务税收的历史进程,是从一些个别要求支付国家营业税,以支付销售税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一直存在有形货物的电子商务税。营业税是按照不同的地区征税的,一般是在销售这一步骤进行征税,不同的地区也有着着不同的原则。因此,根据消费者所在的位置和地区,公司需要支付的销售税是不一样的。
3.1.2欧盟电子商务税收对我国的借鉴
为了使税收的相关政策能够应用在电子商务行业上,欧盟已经修订了现行税收计划,并且颁布了修订后的增值税征收法条和规范。其中表明,除欧盟成员之外,通过因特网在线售卖实体商品并向欧盟国家提供应税服务的公司,他们的营业额达到了之前确立的数值,将需要向欧盟缴纳增值税。但新法案将会引起一些其他的问题。不同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税率不同将会导致税源从高税率的地区流入低税率的地区。但是,新法案的实质性变化对于欧盟电子商务税收改革政策的发展很重要。2002年欧洲议会通过的2002/38/EC法令也推进了电子商务税收改革进程。其中表示在使用电子手段向欧盟成员国的居民供应货物与服务,非欧盟供应商需要征收增值税。在税务登记中,卖方可以选择任何一个欧盟国家进行登记和缴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再由国家计算增值税,由卖方选择注册国家的纳税。在欧盟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态度上,他们一方面希望减少XX干预以达到企业电子商务快速蓬勃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又主张税收中性与税负公平的实施,不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
3.1.3加拿大电子商务税收对我国的借鉴
在加拿大处理电子商务税收的过程中,对于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方案的制定是由一个委员会负责的,这个委员会并不是国家的税务部门,而是由税务部门制定的人组成的。在该委员会进行了相关调查后,提出了一个基于加拿大自身的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报告。其中,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与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建议由相关的企业主完善相关的市场规则,而XX在整体上保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国际性,在制定规则时需要考虑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电子商务政策的相互协调,而不应该增加专门的对于电子商务相关的税种。其中,具体的规则内容如下:
(1)对于电子商务税收需要保证公平中性便于管理。在税收过程中,需要能保证对于情况大致相同的纳税人在需要缴纳的税款上应该也大致相同,而对于个体,需要缴纳的税款的量不应该影响纳税人个体的经营方法。这样,税收的公平性与中性才能得到体现。这确定了电子商务交易方法应该在税收上与之前传统的交易方法得到相同的对待与地位。在纳税人的依法纳税与国家征收管理税款的成本中间需要达到一个平衡。否则,太高的负税以及难以接受的管理成本会使情况达到相反的效果。
(2)尽量不实行多重征收税款。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非居民的收入性质通常很难界定并且通常来自各个国家,这样一个交易通常可以从很多角度去确定收入,因此来源地原则很难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得到准确的应用。电子商务交易可以跨国进行,对此,国家往往无法完全掌控交易的进行,也就无法完全控制对其进行征税。由于有的国家没有具体相关规定,有时对跨国交易税收问题进行随意的处理。
(3)在电子商务在国际的发展过程中,总会有一些地区和国家处于发展中的劣势,而另一些处于优势。这是国际上不同国家与地区的差异造成的,这并不利于电子商务在整体的发展。所以,各国应该在制定规则时相互合作以达到共赢。
3.2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实践给我国带来的启示
电子商务将会借着信息化在国际范围内迅速的发展。当今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具有很大潜力,应当掌握好市场经济又快又好与电子商务共同发展的好机会,在保证国际电子商务发展中不落下风。我们需要向国外的优秀经验学习再结合自身的实际来制定与改进我的的电子商务相关政策,这样既可以使我国的税收得以保障,也能在国际电子商务交易中把握主动。
3.2.1电子商务税收应确保中性原则
X所实施的对于电子商务的免税政策是国际上两种广泛实行的政策之一。对于X而言,实施这样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是有其意义的,对于电子商务免税不会影响到其总的税收,反而会使其快速发展,并使其在国际电子商务中占据领先的地位。X的这种理念是以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为核心的,并根据此理念制定了相关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对于这样的税收政策,X是有其理念的。其也是以税收中性原则建立起来的。从中可以看到,可以电子商务减少管制并且增强其建设可以使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不增加新税种,只是对现有的税收政策加以改进以适用于电子商务。欧盟这种方式也对于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有所启示。在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结合这两大主要思想,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保持税中性,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电子商务税制的制定。
3.2.2电子商务税收应避免影响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
应该避免在我国的电子商务税征收过程中对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应当明确,在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进行制定的过程中不应增加新的税种。在修改以往的税收政策以适应电子商务中应对其有倾斜以促进其快速发展。除政策之外应在社会上维持建立有序有环境使电子商务能在其中健康发展运行。
3.2.3电子商务应加强国际合作减少国际避税
国际电子商务为避税提供了沃土。电子商务因为其特性成为了一种逃税的新手段。这些特性包括流动性,无法记名,隐蔽性强,追踪困难。这些特性为避税提供了便利。我国应该保护自己的在税收方面不受到侵害,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以收集处理相关信息并进行追踪,并对减少避税进行相关的研究,以维持市场的秩序,防止市场朝向不好的方向发展。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其开放性使得国际上的交易数量越来越多,比重越来越大,这也增加了对其的管理与控制,单个国家很难掌握完全的真实的交易信息。在国际合作中进行消息和互换,完善电子商务在跨国交易上信息的不完整性。使各个国际能保障自己的税收并加强互相之间正常的电子商务发展。
第4章改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建议
当今,中国的技术经济形势依旧处在发展中国家的阶段,技术经济水平和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这要求我国在电商业务领域发展上要继续保持高度的紧迫感,但是,我们也不可以完全按照其他国家的方法来改变自己,一直跟随着他国的脚步,我们要做的是吸收借鉴发达国家一些优秀的做法和先进的经验,根据自身的情况,找到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前进方向。在确保国家税收的同时,也要与时俱进,注重与其他国家的交流并努力与国际接轨,并充分维护国家利益也要充分保护主权。
4.1电子商务税收的改进目标及原则
4.1.1改进目标
(1)获取电商税收收入。突出表现在税收收入策划和任务上。税收收入策划的本质体现在对电商税收收入的预期上。其表现形式为我国XX每年为税务机关安排电商税收计划,对税收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在统计结果的基础上对电商的税收给予税收任务。
(2)促进电商的快速发展。对部分电商企业进行减税免税从而促进发展。同时通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项目扶持政策等,给电商的进一步成长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第三方平台要得到企业和个体的充分利用,鼓励当地企业和电商平台充分合作,使电商得到充分的发展。
(3)促使电商企业依法纳税。经过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电商企业和个人按照税法纳税,及时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致力于建立一个和谐发展、有竞争力、诚实守信、统一尊法、安全健康的电商大市场。
4.1.2改进原则
(1)公平原则。对传统商务和电商进行比较可以得到一个结论:两个交易行为的本质没有变化,二者都是购销双方对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的互换,仅仅是购销双方的交易场所发生了改变,从当面的场所交易变成了虚拟网络交易。所以,对于纳税义务而言,由于二者的交易行为性质相同,所以二者应承担同等的税负水平。
(2)中性原则。XX在进行税款的征收中,除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不应增加纳税人的超额负担,从而使纳税人改变其行为选择的方式。XX对电子务进行征税,不能因为对纳税人电商交易行为征税而放弃选择电商进行交易的方式,从而影响电商的发展[11]。
(3)效率原则。电商建立在互联网信息技术上,一方面为税收征管造成困扰,另一方面也提供了机遇。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的特殊性,就会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引文纳税人可以利用虚拟网络来隐藏自己的身份或交易行为,使得纳税人可以利用一些漏洞来逃税漏税。而税收征管面临的机会则表现在电商发展基于信息化基础,合理操纵互联网技术能够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能力。
在我国改进互联网税收征管的路途中,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对管理技术进行改革与创新,控制减少税收征管对双方的成本消耗,提升效率。
(4)维护国家利益原则。我国应尽快明确对于电商特别是是直接电商是否征税的态度,以免在全世界范围内各国达成一致意见时,我国只能处于被动的接受地位,承受不必要的损失。在电商领域,跨国交易是不存在屏障的,这就使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分配上存在争议。经营业务常用“常设机构”判定标准不适应电商,使得XX税收管辖权难确定。
4.2电子商务税收具体改进建议
4.2.1增强纳税诚信及法律意识
在电商税收征管的实施上,大部分业内人士和普通民众在观念上存在误区,因而产生观念层面上的困难。但其实将纳税监管统一是能够推进诚信建设的。所以,税务部门应该在一切可以利用的途径上对电商税收进行推广,对群众的在电商征税方面的观念错误进行纠正以及加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1)改善纳税诚信意识。在电商征税第一次出现在世人面前时,在税收法律方面不免会出现所谓漏洞,对于税收政策也需要升级,对于税收征管可做之事也需要进行改进,在电商税收面临着一系列还未解决的难题面前,纳税诚信意识就可以为电商税收的资料来源进行保障。而且,现在互联网经济更需要诚信建设来推进它的交易透明度,透明度高了,可以促进创造一个更公平的竞争环境,这样不仅能够激发更多人的创业热情,还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提倡税务机关关注对纳税人诚信意识的提高,尽快制定有助于建设网上市场信用机制的方案,建立发展相关支持技术,建全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完善信息反馈平台,并在自觉诚实纳税的前提下,对逃税案件进行教育。
(2)增加纳税人的法律意识。改善现行税法中电商税收的弱势,分明界定电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分明界定权利和责任。并且,在为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方面要着重加大力度,对社会大众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以及有关于电商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引导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营造电商税收有法可依的氛围,避免税收对经济的扭曲。同时利用舆论的力量来对偷税漏税案例进行曝光以对民众做出警示,改进税收法治,保证司法公正,让纳税义务人不再对逃税漏税报以希望。
4.2.2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
自从电商走入大家的视线以来,得到了非常平坦的发展空间,并且电商迅速壮大,但是对于传统税制来说,这就对传统税制造成了极大的挑战,同时我国税收法律也在这方面存在着真空。因为没有具体依根据所以造成征税效率较低,税收流失严重的问题持续存在。但是,如果税务机关及xxxx办公厅一起重新制定一部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法案,再报全国人大批准进入立法程序,再到批准后执行,这个过程将会持续过长时间,不利于电商税收的征管。就税法这一方面,我的观点是没有必要为额电商在额外进行进一步的立新法,在传统税法方面为其补充必须的司法解释,让它在涵盖面上对电商施以控制,使电商纳税有法律依据可以遵循。
(1)想要做到改进电商税收法律体系,首先要改进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其次要将有关于网络的法律法规确立下来,对网上的经济往来予以管理,建立和改进规章制度。同时,要明确我国电商发展的总体目标,初步制定我国电商发展的发展战略,以此为根本打造我国电商税收法律体系的根基,使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得到帮助。对于改进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我认为至少需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改善与努力。
改进税法实体法。我国现阶段使用的税收实体法主要包括:流转税法,财产税法,所得税法和行为税法。传统实体法在对于大部分税种都予以了详细的税收规范,对实体交易的各个领域都进行了描述,但唯独没有对电商进行规范。在这个方面,很多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做出了很好的榜样,我国如果对此进行研究和发展,会对电商税收有所帮助。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经验,根据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目标和战略,中国电子商务税法律框架,中国电子商务税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修改目前税法规定提供指导和帮助。
改进税法程序法。我国税收征管和税收管理、税务稽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具体规定。然而,税收征收法不涵盖电子商务税收的管理要求,它不能满足电子商务迅速前进的需要。所以,这就要求及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出台相关的政策,确保电子商务税收的合理实施。
(2)改进电商有关的法律。电商法律框架的建立和法律基本原则的确定,是为现有税法提供指导与根本的改进所必须的。其中,为了能够使立法活动的行为满足社会的需求并得到认可,立法的基本原则与起点需要得到着重注意,使其能够对电商的发展予以积极的方向的帮助,而不会使其对电商的发展起到反方向的阻碍。以下是我认为我国应该做的两件事。首先,应制定电子商务法。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应受到重视,并且,在一些发达国家或国际组织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一部适合我国发展情况的,具有纲领性的中国电子商务法,确立其成为具有明确性的电商法。或改进现在使用的税法,把电子商务的特殊性规范进入其中,明确电商征税的存在与法律效力。其次,对于电子支付的形式要予以有力的强制效力,划清电子支付应该负起的法律责任,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责任做到分明,对争议提出解决的办法。同时,也要对电子支付所承担的风险作出明确的解释。在电子跨国支付领域国家也应承担起技术方面的支持,令国际支付畅通无阻,并且规定职能部门对电商税收的管理作出贡献,对电商纳税的监督负起责任心。
4.2.3明确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1)实行电商税收登记制度。从此以后电商税收将进行专门的登记记录。上述当中已经对税收征管法的改善进行了初步的描述,确立的新法作出清晰的解释,对于电商纳税人来说,有必要在进行互联网交易的同时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在相关税务机关做明确的税务登记。其中必须提供的材料有以下几种:标明营业范围且营业范围处于法律范围内的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自身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网上经营的网址、业务往来的电子邮件记录、用于支取的银行账号等。除此之外,电商纳税人还要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填写《电商企业税务登记申请表》。对于主管税务机关而言,严格地审查每一个纳税人所提交的各种材料是至关重要的,在审核的同时,要对优秀的电商纳税人进行筛选,为其提供纳税登记服务。与此同时,税务部门可以为纳税人提供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纳税识别码,这种识别码应具有独一性,纳税人可以依据自己拥有的识别码快速的进行纳税活动,并且纳税机关可以对其作出一系列的优惠以鼓励积极纳税的行为。同时,将识别码入网,可以实现网上在线监控纳税人的纳税行为。
(2)使用电商交易专用的电子发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无纸化办公形式越来越被推崇,电商的发展也越来越紧跟时代的步伐,电商使用的票据也趋向于电子票据,这样使得电商的隐匿程度加强,不方便管理。因此,针对难以管理的电商税收体系,可以以对电商交易在线开具发票的行为来增加对其的约束力。电子发票需要具有法律效力,并且需要拥有一个软件或系统来保障每一笔在线交易都可以同步出票,而且,税务系统需要得到每一张电子发票的详细信息。纳税人需要保障自己的信息准确、有效。可以通过使用二代身份证申请的方法来开具网上账户,进而进行在线交易并且开具发票,此发票需要得到认可进而作为网上银行代扣缴费的依据。同时,真实有效的信息也方便税务机关的监督,防止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
(3)实行电商税收申报制度。税务机关运用查对后没有问题的电子发票,得到税收征收管理的依据材料。税务机关可以取得经批准的电子发票,取得税收征管的证明。电子商务发票自动生成系统把有效的电子发票和过时的信息自动发送到网上税务机关,紧接着税务机关以专业软件为基础,电子发票生成系统会发送电子发票并且申报纳税。纳税申报表应当附有相关的发票信息登记表,便于在纳税月期间对纳税人的业务交易进行核对。纳税人在登录税务部门的相关网站后,可以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以确认他在本月的税务申报中没有犯错误。纳税义务人对税款的缴纳可以通过使用支付宝或者网银、手机银行等虚拟货币来完成。
(4)改进税源监控机制。少部分纳税人有逃避纳税的心理,不能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真实的履行纳税义务。因此,税务机关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核查纳税人真实的经营行为,从而判断其是否真正足额的缴纳应缴的税款。税务机关通常情况下是根据电子发票信息的记录与核查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的管理和控制。
我国税收法规定,企业经营时,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录收入与支出的来源与去向,每一笔记录都要写清收付款对象和相应的交易数量与交易金额,不允许弄虚作假,偷报漏报。企业同样需要依据凭证做账簿及报表,相关经济业务的发票要依法留存一定的时间。发票从领购、开具到凭票制证、凭证制账、再到发票的检查,每一环节都要求税务机关和企业依法合理进行,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开具的发票上记载的信息有效掌握其收入和支出情况。“以票控税”的基础是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税务登记全过程以及依据真实金额开具发票,一旦公司通过假发票、阴阳票等手段而非依据实际开具发票,会促进以票控税的成绩大打折扣。因此,税务机关想要很好的达到控税效果就必须能够对企业的资金流进行监控。在现实生活中,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及企业开户所在银行提供企业资金往来所产生的对账单,与该企业在纳税申报中的收支及现金流向情况做对比,看两者之间是否情况相符。当企业的收支主要通过其开户所在银行进行且企业所有银行账户都能为税务机关掌握,银行又主动配合调查,那么“银企对账”就能发挥作用,才能真正实现以票控税。遗憾的是在我国,税收信息化程度还不够高,银行和税务机关之间还没能够实现信息共享,“银企对账”效率低下,还需加强管理,促使“银企对账”真正发挥作用。
(5)明确税务征管流程。税收征管是一系列以税收为中心的管理活动。中国的征税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另购、税务报告、交付税款、税务评估和税务审核。在电子商务税务管理中,要严格遵守中国的征税管理和行政手续,做到公平公正,严格税收征管。
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起点,纳税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就能够掌控企业的各种经营条件和状态,监督其各项商业行为;
发票领购。发票是经济活动主体经营财务收支的凭证,是会计的原始资料,公司推进自身的各项经营活动前,具有税务登记的相关证明信息,去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保证按照实际的经营活动来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后期核实发票来检查公司基本经营状况和利润;
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在进行营业活动中,发生纳税义务,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根据自己的经营活动的开展情况,按照法律的规定,自行计算应支付的汇款数额,据实向税务机关提交报税表、财务报表及相关税务信息申报材料,税务机关依照企业的经营情况,对企业的收入、支出及应缴税款进行核查。
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审查公司纳税申报表申报信息,公司在一定的时间里按照要求使用固定支付方式,向税务部门依照相关制度足额的支付全部税款。
纳税评估。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和信息比较模式,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所提供的税务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做出详细的分析比对,筛选出可能存在问题和漏洞,决定出重点稽查对象;
税务稽查。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调查筛选出的一些问题或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涉及到的纳税人,采取询问、查账、实地检察等方法,依法追究或者做出处罚。根据结果及时纠正或给予处罚或不处罚等措施,税务稽查的对象也可以是有关知情人或举报对象。
(6)建立第三方扣缴制度。借助于电子商务平台和各个金融机构形成联系,达成协作,对商业活动中付款这一环节进行全面把控,采取第三方代扣代缴的方法达到电商税收的高效征管这一目标。
4.2.4构建电子商务征税技术平台
(1)互联网税收服务平台与在线发票系统的开发与构建。现如今,支付宝交易,微信交易等互联网在线交易已经被广大商家和消费者普遍使用,所以应开发一种系统来在每一次交易完成后自动为该交易生成电子发票并同时将其自动发送至税务机关做留存记录。同时,应构建互联网税收服务平台,此平台可以提供纳税人对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在线服务,并且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作出宣传,对纳税时间与金额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并对纳税人作出及时的在线提醒,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纳税义务。做到税收管理的主动化并且调升税收信息获取效率。
(2)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信息需要实现共享。要实现电商税收管理信息的共享,就需要构建一个共享系统,为其需要开展的工作两点。首先,由于我国的税务机关有着多级化的特点,所以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实现各级税务机关质检的网络信息共享,做到上下级的监控及时透明化。与此同时,还需与银行、海关等建立连接,以准确获得电商系统网络交易的准确税务信息,并且对偷税漏税等行为完成最大力度的监控与打击。第二,电子支付系统譬如支付宝,微信等软件对于用户信息获取的真实性越来越高,这得益于消费者和商户们逐日增加的网络诈骗防诈骗意识并有利于有关部门对用户消费真实额度的监控与保护。由于交易双方都可以保障自己的身份的真实性,交易额的准确数字也可以得到保障,这就便利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解决。
(3)电子商务税收团队的专业化提升。预设立电子商务专业化的互联网平台,首先要设立一支专业化的税收团队。对于这支团队而言,熟练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是必不可少的,并且需要有积极进取的精神来适应并学习具有更新换代频繁迅速特性的网络技能与理论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应对解决电子商务网络税收所面临的种种问题,对于人才培养有以下三点建议:
首先,对于人才的培养需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或经济组织的经验,邀请国外具有成功经验的专家来授课并且敞开国门,吸取有能力有技术的人才,对我国电商税收团队给予帮助,促进整体的技术水平。
其次,人才培养不能故步自封,要积极的把预备人才送出去,到国外的具有先进技术的,获得有效成果的优秀的实施电子商务税收的国家或地区学习先进有效的方式方法。
最后,充分响应国家“公平”、“竞争”、“择优”的思想,对电子商务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计算机网络知识进行系统的培训,然后对广大受培训者进行各类形式的考试,得到系统专业的认可后方可获得系统的人才培养与工作的获取。
对于高素质高能力的人才的获得并不是短时间内可以收到成果的,对此需要提高税务工作人员对提升自己专业能力的渴望,并创造积极的学习环境,才能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信息化打下良好的根基。
结论
电子商务的发展切切实实地使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动摇了现行的税收制度。本文进行了系统、全面及综合地分析之后总结了几点结论:
(1)由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存在,导致了我国电子商务进步缓慢,现有税收原则需要更新。纳税观念存在误区、税收立法滞后、税收制度不明确以及税收征管难度大是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主要问题。如果上述问题不能得到有效地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将停滞不前,只有解决上述问题,我国电子商务才能稳定健康发展。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形式本质上相同,然而当下的税收法律制度缺少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合法依据,这代表着现行税收原则需要革新。
(2)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电子商务税收中性、公平原则。同时,依据当下税收制度,以其为前提,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和协调,采取了“三步走”的方法应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首先,电子商务发展得初期暂时实行免税政策刺激电商进步壮大。其次,为电子商务后期征税提前进行充足的准备(主要有完善税法、建立电子商务的网络报税平台、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的税务人才、积极参加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研究、宣传电子商务行为有纳税义务等)。再次,电子商务稳定阶段开始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以实现社会公平、达到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这一目标。
(3)积极制定并完善税收制度。我国现行的税法还没有涵盖到电子商务征税这一范围,应当及时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相应发条及条款,实行电子商务税收网络化,以便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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