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校扩招政策出台后,出现高校毕业生人数俱增情况,导致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增大。为了提高实际操作的技能、增加未来就业的机会,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外出实习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然而,由于我国缺乏健全的大学生实习管理制度,用人单位错误的用人观念,高校在指导学生实习方面存在局限性,以及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等,导致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基本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针对大学生在实习期的基本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本文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通过对中山市部分高校的学生实习情况进行调查,根据问卷调查的情况,结合在网上收集到的资料,借鉴发达国家在大学生实习方面所形成的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成熟的做法,为我国大学生在实习期遇到的劳动权益问题提供一些合理的建议,主要从XX、实习单位、学校和学生本人出发,为实习生在遇到相关权益问题时提供一些解决途径,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劳动权益;权益保障
1绪论
1.1选题背景
近年来,毕业生人数随着高校的扩招出现激增的现象,就2019年,毕业生人数高达834万,比2018年高出14万,就业竞争愈发激烈,为了在毕业后的就业竞争中获得优势,增加就业机会,大部分大学生在校期间会选择外出实习,以提前了解就业形势和自己感兴趣的就业方向。
虽然用人单位是接受实习学生的主体,但同时也是出现实习生劳动权益争议的地方,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无视实习生的基本劳动权益。而劳动力成本的不断攀升以及XX不断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为了降低经营成本而选择招聘大量实习生作为廉价劳动力。
由于我国对经济结构的调整与高校毕业生俱增,导致了劳动力市场出现供过于求的现象,由此衍生出了许多问题,近年来,大学生实习产生纠纷、面临困难的新闻资讯层出不穷,有些实习单位以招收实习生的名义,将大学生视为单位的廉价劳动力,让他们从事重复简单的劳动,没有给实习生提供相应的岗位培训,侵犯了实习生的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有些单位甚至以实习生的工作不努力为由,克扣甚至不支付实习生劳动报酬,很明显这侵犯了实习生的劳动报酬权等。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问题不仅关系到与用人单位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的问题以及大学毕业生就业率的问题,还关系到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而且解决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遇到的劳动权益问题有助于推进高校大学生的就业问题。
1.2选题目的和意义
1.2.1选题目的
高校扩招和人才供求结构性矛盾的升级,导致出现了大学生就业难的现象,大学生在实习期屡屡发生基本权益被侵犯的情况。本次调查研究目的在于了解大学生在实习期基本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并就如何保障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基本权益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以此提高他们实习的积极性,使得大学生的就业率得到相应提升。
1.2.2选题意义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问题历来是让专家学者们头疼的问题,并且近年来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上海交通大学就大学生打工的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在打工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伤害的学生高达40%。由此可知,有关实习学生的基本权益受侵害的事件频发。为了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提高大学生实习的积极性,亟需且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因此,对于该问题的调查研究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本文主要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大学实习生的实习现状,并且分析他们在实习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劳动权益问题,希望引起社会各界对这些问题的重视,从而保障实习生的基本劳动权益,以此提高实习生的实习质量和实习的积极性,增加大学生对实习的热情和兴趣,并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保障实习生权益方面的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这些建议能对完善实习生的保障体系以及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起到一定的作用,使实习市场得以更好地运行。
1.3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许多国家为有效解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大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实习生管理制度。在国外高校中,较常出现的是校企合作项目,而且为了提高了企业与高校合作的积极性,XX会给予相应的补贴给招收大学实习生的企业,由此可以看出,国外的XX、企业以及高校之间的配合较为默契。外国在指导学生实习方面灵活多样。例如,X实习生非常普遍,很多大学都与单位建立了合作关系;德国大学非常重视大学生在校实习,把学生的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培养更多的实用型人才[1]。而英国XX推出了“国家实习计划”,也就是由国家出资保证大学生带薪实习[2]。除此之外,还有法国、德国、日本等,都对大学生实习权益的相关问题制定了具体的法律,而且出台较为完善的商业保险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再加上将在校实习生明确定性为劳动者,所以,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在对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保障上远远高于我国一个层次。
1.3.2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有关这方面的研究较少,在知网上以“大学生实习权益”作为关键词所能检索到的相关文献仅有78篇,而学者们对于实习生的研究大多从以下三个方向出发。有一些专家学者就有关实习的概念界定进行了研究。崔玉隆在《大学生实习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一文中认为“学校教学任务包含了大学生的实习,在实习期与实习单位订立合同应该是学校而不是学生”[3]。张勇在《基于促进就业理念的大学生实习立法问题研究》一文中指出“因为带薪实习更具有劳动事实关系的标签,单纯的教育管理关系不应该包括带薪实习”[4]。而另一部分专家学者则专注于研究有关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实习身份的认定问题。黄璜指出“高校学生在实习阶段有着双重身份,既包含了高校与学生关系,又包含了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的实习单位与学生关系”[5]。而在《浅析大学生实习权益的保障》一文中喻莎引用两个案例:一是认为实习生不属于劳动者,依据《民法通则》判决;二是认定意外伤害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判决[6],虽然这两个案件都与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有关,但判决依据却不尽相同,原因在于我国实习学生不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内,再加上不存在明确定性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关系的法律以及实习管理制度不被重视,因此很难有效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劳动权益。
还有一些学者从企业的角度去分析研究有关大学生实习期间的问题。对于企业来说,如果企业员工的流动性高或者由于编制的限制导致企业人员短缺的情况,使用实习生可以使该情况得到有效缓解,而且相对于正式工来说,对实习生的用工形式更加灵活,可以降低人力成本。就对于工作的热情这方面,大学实习生往往高于正式员工,因为为了提高就业能力,他们会更加珍惜实习的机会。而从企业人力资源规划的角度进行分析,招收实习生是一个可以为日后的招聘打好基础的有效的途径:人力资源管理者可以通过大学生实习而了解他们在实习过程中的情况,便于日后择优录取优秀的实习生。虽然招收大学生实习生对于企业来说有较多的优点,但是也不能忽视由于不完善的实习制度带来的一系列的问题。在《企业如何破解实习生管理难题》一文中朱仁宏、钟煜维、曾楚宏认为许多企业都在聘用学校实习生,却没有纳入常规的员工管理体系,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带来许多问题[7]。
从以上研究可知,目前有关实习生权益方面的研究尚不全面,没有反映出实习学生个人的诉求。本文希望通过问卷调查,从学生个人实习需求的角度把握大学生实习的情况,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学校、学生个人等各方的问题,并借鉴其他国家在实习生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提出大学生实习期劳动权益保护的建议。
1.4研究内容、方法、思路
1.4.1研究内容
本次调查研究从所查找到的资料数据出发,明确大学生实习权益的核心内容以及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然后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重点分析实习期间大学生劳动权益受损的原因,并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以保障大学生实习权益。
1.4.2研究方法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所用到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1)问卷调查法。通过设计调查问卷,以中山地区的部分高校的大学生为调查对象,向他们分发线上问卷,然后对收回的问卷进行归纳,分析高校的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遇到的问题。
(2)描述性统计分析。本文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的方法对问卷调查的数据进行归纳总结。
1.4.3研究思路
本文的主要研究思路如下:
1、在对知网上可以检索到的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了解的前提下,确定本文研究的背景,明确研究目的和研究此论点的意义,并确定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思路;
2、对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分析和对我国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解,明确在当前社会下大学生实习权益的核心内容以及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为下文的问题研究做铺垫;
3、通过对中山市的四所高校进行问卷调查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把这些数据以图表等直观的统计方式进行描述,以此来分析大学生们在实习过程中的遇到的问题;
4、在分析这些问题的基础上,分析这些问题形成的原因。
5、对前文的内容进行梳理,借鉴境外在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成功经验,探讨XX、实习单位、学校和学生本人在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方面如何作为。
2大学生实习权益的内容与法律问题
2.1实习权益的核心内容
虽然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8]。但因为大学实习生身份具有特殊性,其权益也有不同于劳动者的特点。遗憾的是,我国目前的法律在有关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和保护方面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方面的研究也是相对较少。根据当前有关大学生实习的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享有的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种:
2.1.1自由选择实习权与平等实习权
自由选择实习权不等于大学生可以逃避或者拒绝参加实习,而是指大学生可以从自己的专业出发,根据个人的才能,自由选择实习的单位和岗位,不受到学校或其他组织的干扰和控制,这种权利是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个体人格独立和自由意志的体现,可以避免全省某类大学生被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去某个企业实习或者高校强迫学生参加某一企业的实习现象。
平等实习权是相对于排斥、区别对待和优先权而言的,是指除自身的技术和能力限制外,大学生参与实习不因学历、性别、信仰、地域、种族的不同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招聘限制。然而,目前许多企事业单位在选拔实习生时限制了应聘者的年龄、性别、学历、地区户籍等,这实际上就相当于实习歧视,也是一种就业歧视。
2.1.2报酬请求权
在实习期间,实习生属于全天劳动,如“顶岗实习”,特别是职业院校大力推广的实习类型,这在本质上相当于“劳动”,虽然目前还没有等到法律的认可。实习劳动也是劳动,所以实习劳动者应享有报酬请求权等[9]。普遍认为只要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
实际上,很多参加过实习的同学都表示,会遇到或者听说其他同学遇到“口头待遇”的情况,然而偏偏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同学只能吃哑巴亏。大学生在实习时应该留意实习单位的财务情况,与单位签订好相关实习合同,并且保留工资条、签到表、工衣等证据,以此确保在合法权益受损时,能够有证据有理由维护自己的权益。
2.1.3实习信息的知情权
有关知情权的规定,个别民法给出了明确的定性,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消费情况,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种罕见的知情权立法形式。然而,劳动者的知情权并不存在,也没有具体的规定,法律方面还是一个空白。
劳动者的知情权是私法上的一种知情权,是指劳动者有权知道或了解有关其劳动权利的信息[10]。但与用人单位相比,实习生群体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无论是在与用人单位签订或者是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实习生对于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都不够了解。也就是说,即使当下社会信息如此发达,但用人单位仍然掌握绝大部分的信息。如今就业压力剧增,要平衡好劳资关系、减少劳动纠纷问题就先要保障实习生的知情权。
2.1.4劳动安全权与休息权
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应该享有和正式员工一样的劳动安全权与休息权等人身权利,用人单位应该为实习生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的工作环境,以防止发生各类职业危害事件。为了自身的身体健康,实习生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机械设备、生产过程和危险品等,用人单位需要为实习生提供有关安全知识方面的培训,而且如果实习内容危害到实习生的人身安全,他们有权拒绝工作甚至停止实习。高校应承担对实习生实习环境进行认真调查和检查的责任,在这过程中一旦发现存在危害实习学生安全的情况,应该要求实习生立即停止实习。
和其他人身权利一样,休息权是人道主义和社会人性的体现,也是实习学生恢复工作能力的必要条件,和正式员工一样,实习生同样享有在工作日、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然而,目前却有一些“黑心工厂”为了利益而想方设法地挤压实习生的休息时间,甚至还出现强制实习生加班的现象,非法剥夺实习生休息权和其他人身权利。
2.1.5损害赔偿请求权
由于在实习的过程中,实习生会不可避免的需要提供一些个人信息给用人单位,然而,在现今利益为先的市场机制下,实习生的个人隐私有可能会被用人单位出卖。未经实习生的同意,如果用人单位随意使用或者泄露实习生的个人信息或隐私,实习生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此维护自己的权益。
2.2实习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2.2.1实习的劳动报酬问题
(1)实习生是否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原则上,只要付出了劳动,就有理由取得相应的报酬,即使实习生的双重身份还存在争议,但是不影响实习生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2)劳动报酬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是针对劳动者而言的,鉴于在校实习生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所以用人单位在支付实习生劳动报酬时不需要考虑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虽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实习生一定的报酬,但这并不等同于正式员工的工资,而相当于一种劳动报酬。
但是,我国有一些地区也明确规定支付给实习生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例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条第2款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实习学生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实习报酬,企业、学校不得扣减、拖欠实习学生的报酬。”
(3)劳动报酬是否需要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1]。
(4)是否享有经济补偿待遇权利
实习生不享有这一权利。虽然我国劳动法有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前提下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有过错时提出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实习生并不是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只能参照民发调整,而经济补偿的规定在民事劳动关系中没有体现,所以,实习单位不承担因终止实习而支付实习生经济补偿的义务。
(5)是否享有双倍工资等赔偿权利
实习生不享有双倍工资的权利。劳动法上有关双倍工资的规定同样也只针对劳动者,建立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所以实习生不享有这一权利。
2.2.2实习生的身份认定
我们通常所说的实习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实习,但相对宽泛的实习概念,基本上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单位实习生的社会实践。这种情况下实习生是为了学习更多的技能或者为日后的工作出准备,大学生的毕业实习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了提高对自己专业工作的熟练程度,以便日后能更好的完成这份工作而接受实习单位的培训。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建立何种关系,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
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习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其主要身份是学生,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在校学生不具备成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所以当学生勤工俭学时与单位的关系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准毕业生进入用人单位实习
准毕业生参加实习工作是为了实践课本理论知识,将所学知识与实习工作联系起来,带有就业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或是三方协议,或是就业协议或是劳动合同,又或者是虽然未签订合同,但是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领取劳动报酬;因为准毕业生即将离开学校走向社会,具备在社会求职的就业条件,不同于勤工俭学或者短期实习,所以在司法中有时被认定为劳动者,但是,在获得毕业证书之前实习学生一般不被认定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这是司法实践中的普遍观点,只有在取得毕业证书后,才能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2.2.3实习期间出现意外伤害的责任归属
学生参与实习的过程中,有可能会遇到诸如身体健康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有谁来负责侵权责任?具体来看,有关实习生在实习期受伤的责任归属问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实习未经学校安排或者推荐
因为在学校规定的实习期间,大学生的时间比较有弹性,可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安排参与实习,并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学校不会过多的参与,只需要学生提供单位的地点名称等基本信息,在这种情形中,学校只需要适当的宣传并告知学生在实习中有可能遇到的情况并履行监管职责即可。一旦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伤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为作为为实习生安排工作的负责人,实习单位有责任为他们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并承担实习生在劳动中所受的伤害的法律责任。同时,学校毕竟义务监督管理学生,应尽最大的可能保护好学生的安全,但也基于监管责任,学校也承担学生在实习期受伤的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实习学生受伤但用人单位未能及时支付补偿费用以危及学生治疗的,需要由学校先行垫付这部分的费用。
(2)在校生的实习通过学校安排、推荐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作为学生在学校的监护人和实习单位推荐人,学校应预见学生在实习中有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和风险,并承担起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为实习生提供工作并获得劳动成果的单位,有义务为实习生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的生产条件和环境,并承担实习生在实习中受伤的责任。所以,学校和实习单位承担实习生受伤的连带责任。
(3)参与实习的在校生是未成年人
在这个前提下,无论学校是否参与学生的实习活动,对实习生的赔偿责任都由学校和实习单位承担。而且学校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基于未成年学生能力的限制,应给予学生更严格的管理。
3大学生实习期存在的权益保障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当前社会下,大学生实习已经越来越普遍,但是在落实实习过程中的劳动权益时并未收到理想的效果。本文通过问卷调查揭示了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常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其中涉及实习生实习过程中的培训情况、实习待遇、相关合同的签订以及实习生对于维权的认知程度等问题,尽可能充分地展示当前在校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实际的劳动权益保障情况。
3.1大学生实习期存在的权益保障问题
为了对中山地区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情况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调查问卷向中山地区其中的几所高校派发,有本科院校和职业院校,包括广东药科大学中山校区、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广东理工职业学院中山校区等等,这里基本囊括了中山市几所知名学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因为调查问卷主要是通过网络渠道发放的,有些学生在同一学校填写的问卷会有IP地址重复的现象,本次问卷调查目前一共收回473份问卷。本问卷一共设置了12道题,问卷主要是了解在校学生实习现状等情况。
由于问卷的调查对象是各个大学各个专业的大学生,在编写问卷的时候尽量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去设计,同时也参考了其他文献资料的内容,以便让他们更容易理解,问卷篇幅较短,避免占用他们较多的时间,以此尽可能提高问卷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因为本次问卷调查主要面向的是中山地区部分高校里参加过实习的学生,为了尽量避免在传达问卷的时候出现一些学生没有实习经历却填写问卷而影响到问卷数据的真实情况,所以在设计问卷问题的时候,设置了如果调查对象选择了实习次数为零的选项,问卷会直接跳至结束,在分析数据的时候也会把这部分数据作为无效数据剔除掉。
3.1.1实习质量不佳
在本次调查中在校期间有过两次及以上实习经历的学生有44.4%(见图3-1),没有参加过实习的学生很少。就目前来说,基本上学生在大二就开始参加实习,也有部分专业的学生在暑假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实习,一般学校都会要求学生在假期实习并完成实习报告然后在开学后提交,实习也是学校的一门必修课。
图3-1实习的次数
大学生的实习并不是一次简简单单的校外活动,实习更重要的应该是效果,也就是大学生实习期望达到的目标或者结果。从表3-1可以看出,对于大部分大学生来说,实习最重要的动机是可以学习一些工作上的技能,为就业积累宝贵的经验,占比达到48.24%,其次有30.84%的大学生认为之所以参加实习是因为这个是学校规定的,就中山市来说,据了解被调查的高校都要求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实习,还需要实习单位开具实习证明,实习已经被列为一门必修课,还需要修满足够的学分,这说明学校也很重视学生的实习,一方面为了提高就业率,检验学生的专业知识掌握情况,提高教学的质量和学生实际操作的能力。也有8.59%的学生认为实习最重要的目的是赚取外快,增加经济收入,可以减轻父母的负担,还有9.03%的学生以巩固专业相关知识为目的。
表3-1实习最重要的动机
但是要学习更多的专业技能,积累宝贵的经验除了需要大学生自身的努力勤奋外,还需要实习单位的重视,然而由表3-2可知,仅仅中山地区的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多是从事与自己专业不相关的简单重复的工作或者只是观摩和学习,有63.43%的学生选择了这两个选项,不过不排除中山地区本科院校较少,多为大专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们学历较低,也致使他们难以找到知名企业或单位的工作,其次还有35.68%的学生认为自己从事的工作与其他员工无异,一般是在知名的企业为了培养企业的后备人才会让实习生从事与正式员工相差不大的工作,还有小部分的实习生是在一些工厂打工,或者兼职、家教等。
表3-2实习期的主要工作
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很多实习单位“挂羊头卖狗肉”。实习生工作内容与招聘信息不符。因此,实习生加班,甚至安排他们长时间上夜班已经成为正常现象,不能像正式员工一样享受加班费和夜班特殊补贴。此外,由于近年来大学生人数的大量增加,实习市场的供需失衡,导致大学生实习压力加大。高校虽然为学生的实习就业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要为每个实习生提供良好的实习机会还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对于学生实习内容是否符合培养目标的问题,学校更难关注。同样,由于实习市场的供需矛盾,很多实习单位都没有为学生提供有效的培训。由下表3-3可知,只有25.33%的学生在实习期间接受的培训较好,而有50.44%的学生表示在实习期间接受到的培训较简单,甚至有24.23%的学生表示在实习期间实习单位没有对他们进行培训,这说明用人单位更重视对实习生劳动力的剥削,有的人甚至把大学生的实习形容为“端茶倒水”,形象反映实习单位不重视对实习生的培养。
表3-3实习期的培训
总体看来,由于实习单位安排实习生从事与招聘信息不符的工作,且多是与专业不相关的简单重复劳动,再加上没有为实习生提供岗位必要的培训,不重视对实习生的培养,实习效果并不理想。
3.1.2实习报酬缺乏基准
对于大部分学生来说实习最重要一个目的是希望可以通过实习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但是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却并非如此,有些企业接受实习生并不是为了给企业培训优秀的后备人才,而是以招收廉价实习生来节约人工成本,所以很多时候,这部分企业给予学生的待遇远远不及正式工,也没有真正地把实习学生当作是企业中的一分子。由于劳动法对于实习的薪酬或者补贴没有规定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所以很多企业可以根据实习生的表现和自身经营状况自行决定或者和实习生协商实习期的月薪,所以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实习单位,给出的实习月薪差异较大。从下表3-4可知,大部分实习生的月薪集中在1000元到2000元之间,这部分占41.41%。还有就是月薪在2000-3000元之间的占20.26%,更有甚者,有部分的实习生是没有薪酬的,有15.42%的学生表示他们在实习期是没有薪酬的。
表3-4实习期的月薪
由此可以看出,中山地区实习生的劳动报酬普遍较低。对于实习单位来说,大学实习生不仅是廉价劳动力,而且工作认真。实习单位招聘大学实习生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成本。甚至在某些行业,实习生也比正式员工多。而且,有的企业在实习结束后,没有履行聘用学生为正式员工的承诺,却为实习生工作能力不足找各种理由甚至借口,严重缺乏企业应有的诚信和社会责任感。与实习单位相比,高校实习生处于弱势地位,大多缺乏社会经验,即使在实习过程中遇到不公平待遇,也只能选择自认不幸。也就是说,由于实习生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很多与实习生有关的规定更多依靠用人单位的主观意志,虽然实习生进入到单位实习,但是企业却没有给出合理的薪资基准,没有明确的实习生的月薪标准,实习生的报酬是单位参考市场标准确定的,存在部分实习生只能领到伙食和交通补贴的情况。
3.1.3实习隐患多
使大学生的实习有保障的第一个先决条件是真实有效的实习信息,如果学校、学生本人或者其他中介机构能够确保所提供的或者掌握的实习信息是真实的,这对于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的保障是很重要的。
在仅仅当前的中山地区的高校中,学生获取实习信息的渠道多样,从下表3-5可知在此次问卷调查中有67.62%学生是依靠学校或者其他组织获得实习的信息,作为制定实习计划的重要成员,学校一般会在学生大四的时候安排校园招聘,除此之外还会为学生推荐实习岗位,一般学生都会认为学校推荐的实习工作相对有保障,可信度也较高,其次就是学生自己上网或者实地找的实习,有42.07%的学生是依靠自己找实习的,在大数据的时代,大部分公司都会有属于公司的公众号,一般招聘实习生的信息也会通过公众号传播,学生可以通过公众号获得实习信息,但是相对于学校提供的信息可信度没有保障,也有39.21%的学生是通过同学、朋友或亲戚介绍而获得实习机会的,这个渠道需要依靠个人的社交圈,依靠同学、朋友或者亲戚,还有就是通过中介机构,只有16.74%的学生选择依靠中介机构获得实习信息,在这些渠道中,可信度最低的可能就是通过中介机构,因为这个渠道获得的实习是没有保障的。
表3-5获取实习信息的渠道
在实际工作中学习技能和积累工作经验是大学实习生参加实习的重要目的,然而,虽然有部分实习生所从事的工作与实习单位正式员工是无异的,但是由于大学生实习身份的特殊性,导致他们在意外伤害发生时无法像正式员工一样得到有效的救济。没有人能保证自己在工作中不受伤害,所以对于实习生来说,在实习的过程中遇到人身意外伤害的情况也不是不可能的,尽管实习生遇到意外伤害的发生率不是很高,根据教育部的一项调查得知:2013年每10万名实习生中就有78.65人发生一般性的意外伤害,造成死亡的有4.69人。可想而知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商业意外伤害险对于实习生来说也是相当重要的。但是在实际的调查中,由下图3-2可以只有36.78%的大学生是确定购买了商业意外伤害险的,而大多数的人并不清楚自己是否可以享受到商业意外伤害险的保障,由此可知,学生对商业保险的认知以及其覆盖情况并不理想。而且商业保险的方案相对来说比较多样,对应的价格也不一样,如果是由实习单位方购买,为了尽量减少成本,可能缴纳的标准是最低的,也不一定会与实习岗位的真实情况相匹配。而且最后有可能出现商业保险的赔付低于社会保险的情况。
图3-2商业保险的购买情况
3.1.4劳动合同缺失
有关大学生在实习期间能否被认定为劳动者的问题,有些学者还存在不同的意见。部分学者认为大学生在进入实习单位实习的时候已经算是离开了学校,他们在实习单位劳动,并且接受单位的管理,在理论上已经与实习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应该和普通劳动者一样享受相关劳动权益。然而还有一些学者持有不同的意见,认为实习学生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不一样的概念,虽然学生已经参与了单位的劳动,但是他们还没有真正毕业,而且实习生没有和劳动者一样将实习收入视为主要的收入来源,更重要的是,实习生在实习期没有像其他正式工一样与实习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因此实习学生不符合劳动法上对劳动者的界定。很明显,在当前社会中后者的观点更为主流。所以实习学生应该拥有的权益保障内容相对模糊的原因是他们的法律身份的不明确。
因此,在实习已经普遍存在的社会中,有关实习关系的确认问题并不理想。从下图3-3可知“从来没有”与实习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的实习学生就已经占25.11%,在这种权责不明确的情况下,一旦实习生的权益受到侵害,很难得到及时合理的处理。相对于正式员工,实习生的身份具有双重特性,既是学校的学生又是单位的员工,但实习生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且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他们只能依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发生纠纷时,实习协议是非常重要的。但由于毕业生就业压力大,急于找实习机会,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对相关合同、协议缺乏了解,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很多学生根本不清楚情况,而当大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很难用法律武器来维护他们的权益。
图3-3实习期书面协议签订情况
3.1.5实习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由下表3-6可知,当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或者发生权益受损时,大部分学生会选择“与实习单位协商”,但是仍有8.15%的学生选择“默默承受”,这表明还是存在部分实习学生缺乏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而且有34.58%的学生认为产生纠纷时不能维权的原因是“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见表3-7),也就是说,仍然有大部分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有哪些法律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产生纠纷时,更不懂得如何维权。
作为实习的主体,在发生权益受损事件时,实习学生不能仅仅依靠XX或者学校指导老师的帮助,自身更要提高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实习前要积极主动地去学习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实习生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但是可以参照劳动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还需要提前了解实习岗位的工作内容以及实习单位的情况;在实习过程中要听从指导老师的安排,遵守实习单位的请假制度、打卡制度等规章制度。在产生权益纠纷时,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主动向学校老师反映自己的情况寻求帮助。
表3-6产生纠纷的做法
3.2大学生实习劳动权益受损原因分析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现行法律对大学生实习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是实习生的劳动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直接原因,再加上XX在保障大学生实习劳动权益方面的力度不足。而实习单位为了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降低人工成本,忽视实习生应有的权利。部分高校忽视对于大学生在实习期的监管,另外大学生本身的法律方面知识不足,维权意识薄弱,相对于实习单位来说更是处于弱势的地位。
3.2.1政法方面
(1)现行法律不足以保护实习生权益
目前具体的有关大学生实习的法律条例尚未出台,与实习生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有关高校实习生的安全责任;《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的通知》规定职业学校要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事项协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提到现阶段要切实保护中等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合法权益的办法[12]。由此可知,虽然我国存在一些有关学生实习方面的规定,但是大多仅适用于中职学校的学生,而高等院校的学生并没有涵盖在内。
目前,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由于不幸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与实习单位发生争议的案件屡见不鲜。而导致解决争议较困难的原因之一是实习生身份的定位不明确,大学实习生没有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不仅给实习学生的身心带来伤害,而且由于实习单位与学校之间的责任不明确,导致实习学生在权益受损时应有的赔偿没有保障,会给学生日后的实习工作开展带来不利影响。而《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的第22条明确规定,该法律不适用实习生。事实上,如果工伤事故的处理办法不适用于实习生的伤害事故,一旦实习学生在实习期发生伤害事故,要解决这些争议就会很困难,同时在责任承担上还可能会出现责任主体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
(2)XX的监管不到位
现阶段,XX在监管实习市场上还做不到位。作为全国的先行者,广东在2010年3月1日颁布的《广东省学生实习和研究生就业实习条例》虽然对企业、学校等机构的相关实习进行了规范,例如在该《条例》的第六章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明确了企业和高校在实习行为方面的一些义务,例如有关三方协议的签订等。虽然该《条例》对学生实习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说明,但是却没有细化,使其在具体实行时显得过于空洞,例如虽然有购买保险的约定,但是没有详细的说明具体由哪一方支付保险费、投保的额度或者标准等问题。在安排对学生实习进行管理和处罚部门时,涉及了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多个执行力相对较弱的职能部门,另外还对学校这一方面的要求较高,要求学校监督大学生的实习并且对于大学生在实习过程的情况要十分地了解,在没有任何激励措施的情况下,这无疑增加了学校在管理方面的压力。因为与普通的劳动者相比较,对实习进行管理的难度会更加大。例如有关五险一金以及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劳动法对于普通劳动者都有明确详细的规定,而且可以在完善的信息系统中查询到缴纳的情况,具体什么时候开始缴纳的、有没有存在补缴或者不缴等情况都能知道,然而在管理实习方面,如果仍然不设置专门的部门或者增加执行力强的机构人员去处理,难免会让许多规定之流于形式。
另外,在该《条例》中没有给出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劳动权益被侵害后的具体可行的维权途径或者渠道。也就是说,在现阶段,有关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如果劳动权益受到侵害还是没有具体的救济环节的,目前相对可行的解决方法有两种,第一个就是向学校管理实习生的实习生管理中心求助,由学校出面和实习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第二个就是倒退到民事争议的解决途径中,提出民事诉讼,寻找民法中有关公民侵权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大学生实习劳动权益侵害的争议。
3.2.2企业、行业协会方面
(1)行业协会的社会责任观念薄弱
据《TEAM》杂志对国内企业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不愿意接受假期社会实践学生的企业超70%,认为管理实习生不方便的有63%,不会给实习生补贴的有81%[13]。这表明有一些企业出于经营管理和利益考虑,认为接受实习生是一件弊大于利的事情。
作为在劳资双方中代表资方利益的组织,行业协会应该负起协调企业内部中有关劳动关系的重要职能,应该积极鼓励企业接受实习生,消除相关顾虑,并且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观念,但是在现阶段来看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首先,由于实习生与实习岗位的匹配方面不顺利,在这方面损耗了一定的劳动力,行业协会应该积极主动与学校、XX加强在接受实习生方面的合作。其次,由于当前有关实习生方面的法律有较多空白,而且XX的保障力度较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实习生出现意外伤害,这期间产生的费用就难以承担,行业协会应该在做到充分考虑会出现哪一些不利情况的前提下,指引企业降低风险,同时还要严格监管在本协会的下属企业提供给实习生的工作条件。再者,在很多企业不了解XX对实习的扶持政策的情况下,行业协会应该向企业充分说明宣传XX实际的政策。最后,当企业在接收实习生面临困难时,行业协会应该积极主动得将企业的困难和相关建议反馈给有关部门,使部门据此调整或制定相关政策。但是由于行业协会都没有做到以上一点,导致出现了实习生人数与实习岗位的数量不匹配的现象,使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面临了种种劳动权益问题,也无法降低学生的失业率。
(2)企业的短视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红利带来的较低的人工成本也逐渐消失,近年来,企业的人工成本逐年提升。而企业愿意接受实习生,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高校的实习生由于社会经验欠缺更加容易管理,方便使用。另一方面,招收实习生的成本低,需要支付的工资更低,可以以此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另外,招收实习生可以更加灵活用工,不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用工的限制,企业可以更方便的根据自身的经营生产需要季节性的招收实习生,也可以随意辞退实习生,因为不需要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相关劳动监察部门不能会因此而处罚单位等。
实习如果处理得好,对于实习生和企业都是双赢的,一方面,学生可以为未来就业积累经验,提高工作能力,另一方面,企业可以招聘到发展所需的优秀的人才,因此,这是一个双赢的方式。而且学校组织或者规定学生实习也是希望学生能够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就业率。所以,从整体上看,实习过程的一个基本的原则应该是提高学生的工作能力,而不仅仅是为了解决企业当前的用工需要,不然实习根本就没有意义。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廉价实习的问题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企业滥用实习生的现象依然存在,为了解决短期用工问题而滥用实习生,这是一种短视的行为,忽略了企业的长期发展,不能为企业培养优秀的后备人才,而这更不利于实习生的个人发展,会使学生会单位失去信心。
3.2.3学校方面
(1)学校对实习生的管理力度不足
一般情况下,学校的重点都是放在提高学校排名上,因此,学校与老师们的主要工作就是追求科研学术上的成果,而实习就被视为一个完成教学计划的简单的环节,相对来说,学校在为学生寻找实习单位提供实习机会或者在后续的管理方面,往往不太重视,自然也没有兴趣和精力根据社会的发展及时的调整人才培养计划,很容易导致人才发展与市场需求脱轨。
其次,由于师资匮乏,通常高校负责实习管理工作的老师较少,一般整个学校的实习时间都是在同一时间段,但是由于学生较多,老师又分身乏术,在对实习学生的管理难免有所困难,而且老师还需要完成自己负责的那部分教学任务。这样就更加没有时间和精力及时的指导实习生,可能对于实习生的实习考核,慢慢地就流于形式,达不到真正督促的效果。很少有学校会设置专门的科室负责指导和管理实习生,更加没有时间关注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是否受损。
3.2.4学生个人方面
(1)学生对法律制度存在认识缺陷
虽然在校期间有些专业会学习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知识,但是也仅仅是一点理论学习,大部分大学生还是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更不知道在实际情形中,哪一些行为构成了侵权,也不清楚维权的途径或者方法有哪些,所以当权益受损时,在与实习单位的协商交涉中,实习学生更多是出于劣势,不知道也不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的权益,因此在面对侵权行为时,更多的学生会选择放弃而不是维权,更有甚者,还没有意识到单位的做法已经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许会有一些学生会全责运用法律武器维权,但是最后有可能因为举证困难或者维权时间长、费用高而放弃。
所以大部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比较薄弱的,不清楚书面协议的重要性,当发生侵权事件时更加不知所措,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4国外实习生权益保障的经验借鉴
在大部分外国的高等院校中,学生外出实习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这不仅是学校课程中的一部分,也被视为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一个有效途径。一方面,在国外的高校中,学生可以参加的实习的类型相对较多,学校也会比较负责的组织指导学生的实践学习。另一方面,学生为了在实习中获得未来就业需要的工作技能业经验,会更加积极的配合学校的实习安排。而且国外的工会的话语权更大,在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方面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国外的法律体系也很完善、在医疗保障方面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体系。因此,在国外很少存在单位故意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或者是随意克扣学生的薪酬等侵权的现象,高校很重视学生实习的效果。在当下,虽然在中国学生实习也越来越普遍,有的学生甚至经历过几次实习,而且部分知名企业也越来越重视培养优秀实习生以增加公司的后备人才,但是我国却还没有形成成熟的实习生权益保障的机制与之相对应,所以,有必要学习国外发达国家在相关权益保障机制方面的成熟经验,取长补短,完善我国在这方面的不足。
4.1相对健全的实习法律法规
国外的法律法规很重视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德国通过制定颁布不同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例如,联邦职业教育法、企业基本法、意外伤害保险法等[14]。在法国,实习生的权益受到统一立法的保护,法国国会通过了新的《实习生法》,修改了实习生的招聘规模、实习生的待遇、实习生的劳动时间,并加强了劳动监管[15]。
另外,国外一些国家对于实习生的薪资补贴有明确的规定。如英国XX允许参与实习计划的企业给实习生提供低于国家最低薪资标准的工资[16]。此外,在日本,虽然对于实习生的工资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要求实习单位必须给予实习生一定的实习补贴,而且需要为实习生缴纳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由此可见,国外有比较健全的关于实习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对于实习生的实习时间、工资待遇以及保险待遇等相关基本权益保障问题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这表示如果要保障实习生的权益,首先要有完善的法律保障。
4.2XX鼓励企业接收实习生
国家XX重视通过政策和财政支持大学生实习,但在具体做法上有差异。德国的企业一般设有不同层次的实习岗位,德国XX主要通过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和XX经费补贴方式,根据提供实习岗位的多少对实习企业给予财政支持[17]。而澳大利亚XX主要是通过补贴中间机构,将大学生实习打造成卖方市场的方式支持大学生实习[18]。X对于提供一定数量实习岗位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或通过XX购买的方式进行支持[19]。
综上,一些外国XX在为实习生创造实习机会、保障在校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基本权益以及在鼓励企业积极接受大学生实习方面取得很好的效果,国外XX的一些做法值得我国借鉴,例如向接受大学生实习并且给实习生提供满意的培训的企业提供一些优惠政策等。
4.3学生实习的积极性高
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说,实习期是为日后进入社会的准备期,在实习期间,大学生不仅可以将学校的专业知识转化为实际操作,还可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因此,在校大学生经过实习后不但综合能力有所提升,而且自我保护能力也会相应提高。相对而言,国外的高校更加重视大学生的实习,具有更加完善的实习体制,并且愿意给学生提供实习机会的企业也较多,所以,在国外,大学生在参加实习的积极性方面远远高于国内。
实习在德国是高校的一门必修课,所有的大学生都需要参加实习,认为实习效果较好的学生占一半以上[20]。对于X的大学生来说,实习是一种投资方式。一项来自沃尔特公司的调查显示,1980年X大学生实习参与率只有3%;而1998年达到77%[21]。也就是说,在X,毕业前至少参加一次实习几乎成了每个学生的标配。现阶段,特别是在经济不景气、就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为了在毕业后的就业中获得优势,大学生参加实习的积极性更高。
5保障大学生实习劳动权益的对策建议
从大学生的角度看,实习不仅是毕业前必须完成的一门必修课,更是未来就业的助力。如果大学生有一定的实习经历,会更有利于日后找工作,而且在一些知名企业在招聘时,有实习经验的优秀大学生会更加优先考虑。但由于种种因素,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基本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比如,典型的问题是,中国的实习生比较多,而相对优秀的企业比较少。为了解决短期用工紧张的问题,一些企业以实习为名招收实习生,却把实习生当成廉价劳动力,重视实习生工作却忽视培训。另外,一些大学身“识人不清”不小心进入了一些不合格的单位,重复简单的劳动,浪费精力和时间,没有得到应有的培训。为了保障大学生实习劳动权益,以最大化的发挥大学生的能力,本文针对大学生实习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了解了国内外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给出保障大学生实习劳动权益的有效建议。
5.1法制建设方面
(1)明确实习生的身份,出台相关保护法规
影响了对实习生劳动权益纠纷判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实习生的双重身份,我国应该尽快制定全国性的专门针对大学生实习有关情况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的方式使实习生有法可依,保障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基本劳动权益,也通过立法将企业接纳实习学生的行为从社会责任上升到一种可以提高企业声誉的法律义务。
另外,张勇教授认为,在制定《在校学生实习保护条例》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适当的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将在实习过程中的大学生纳入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等相关劳动法规调整范围,这样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出现劳动纠纷等问题就有法可依。
(2)将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使实习学生在社会保障法中工伤保险的调整范围内。具体的做法可以参考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大学实习生的工伤保险由实习单位一方购买。以中山为例,工伤保险的缴纳只需要企业即可,个人是不需要缴纳的,企业的缴费的比例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如果按照中山的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来计算,企业每个月只是需要为每个人缴纳3.44元,这对于一个企业来讲,不算是一笔很大的支出,但是可以使实习生和企业都得到更大的保障,也能够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为实习生提供培训,可以招收更多的大学生,以促进实习市场的长远发展。
5.2实习单位方面
(1)建立系统的实习生制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为了更好地管理单位的实习生,应当建立一套系统的针对实习生的实习生制度。首先,发布的实习岗位招聘信息一定要合法,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的必要条款,与实习生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实习协议,使实习生的权益得到保障以合同为保障,逐步完善大学生岗前培训制度。其次,实习单位在招收实习生时要得到所在学校的认可。如果实习单位是校企合作型,就要与校方签订合作协议,保障大学生权益,要明确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实习生管理和实习生伤害事故方面的责任。最后,实习单位、学校和学生要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在实习期各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要清晰如果实习学生在实习期受到意外伤害的处理办法。
(2)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提升企业的形象
接受学生实习,并且保障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基本劳动权益,是用人单位为社会公益事业做贡献的一份责任。实习单位如果只考虑经营利益、节省开支而无视实习学生应得的合法权益,将实习学生充当廉价劳动力,而且提供的实习环境恶劣等,无疑会受到社会的谴责,也会影响企业的形象。例如,由于违法用工以及员工连续自杀事件,已经受到社会严厉谴责的富士康公司。
(3)制定实习管理机制,提供商业意外伤害险
实习单位制定严格实习管理机制,不但是负责任的行为,也是规避风险的稳妥的方式,这样实习生在实习的过程中就会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做法是错误的,才清楚什么样的行为会产生不利影响等等,除此之外,最好为实习生购买商业意外伤害险,为实习生的安全提供了保障,才更容易留住优秀实习生,实习生在工作中不幸受到意外伤害时,有一份保障,也可以使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尽量减到最低,最后达到双赢的局面。
5.3学校管理方面
(1)实行严格的实习管理机制
大学生在校期间到实习单位实习,这是一种教育的延伸,学校应该责无旁贷的给予大学生实习指导,鼓励、支持大学生们外出实习,严格管理实习生。为了是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能够提高自身的能力,学校应该设立专门的负责大学实习生的科室或者部门,以便在他们实习的过程中可以为他们提供实时的帮助与指导,而且学校应该为学生的基本权益提供一些保护,并主动承担学生的法律责任。如果要组织学生到单位实习,学校要了解清楚学生的安全是否有保障、薪资待遇以及工作环境等情况,要与实习单位和学生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
(2)高校之间联合起来,建立实习单位黑名单
由于实习学生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也不受许多相关法律的保护,在实习学生的基本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于找到适用的法律,也因为学生本身法律知识薄弱,而且维权的时间长、成本高,实习学生更容易选择放弃维权,而这就助长了不合格单位或者违法企业的气焰。各个学校应该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源,联合起来,建立起校园系统的纠纷调制机制以及实习单位黑名单,收集各个高校中学生被侵权那些实习单位,预防再有学生进入该单位实习,如果该实习单位意识到自身的错误并且愿意与学生调解的,可以把该单位放出黑名单但需要继续监督。在遇到学生发生纠纷时,首先通过纠纷调解机制与单位协调解决,将学生受到的伤害降到最低,也让实习单位及时改正自身的错误。如果调解失败,走法律程序,不但可以为学生维权,也可以让学生从中学习。
5.4学生个人方面
(1)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学生除了要有维权的意识,更重要的是重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学生在学校中学习,学校应该将有关实习权益保障的相关内容增加到日常课程教学中并且定期开展普法的讲座或者模拟法庭,使学生在实践中更深入的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另外,学生个人也要主动学习了解诸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社会保障法》等法律知识,了解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采取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合同的时候,大学生要认真阅读合同的相关条款,了解清楚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重点要标明,如果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谁应该承担责任。大学生在实习期间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最好购买医疗保险,为自己的安全谋求多一分保障,一旦发生自己的基本劳动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可以和实习单位协商调解,也可以向学校求助。在实习期间,要保留实习协议、工资单等可以证明自己实习关系的证据,为有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做好准备。
(2)端正实习的态度,对实习认真负责
在实习的过程中,应该认真负责的完成实习单位下发的任务,这样不仅可以体现自己的良好品格,还能为日后的工作积累经验。大学生走出校园参与实习,其实就相当于积累社会经验了,所以应该好好珍惜实习的机会,在实习中锻炼自己的能力。
6结论
在就业竞争激烈的背景下,为了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技能和增加就业机会,在校大学生越来越热衷于参与实习工作,本文主要研究这一群体在实习期间发生的劳动权益损害的问题。通过调查问卷的结果,社会的新闻报道以及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现有关我国实习生权益纠纷的事件频发,而要保障好实习生的劳动权益,构建完善的实习劳动权益保障体系,需要XX、企业、学校以及学生个人的共同努力的。在这方面,国外发达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确实值得我们借鉴学习。所以在了解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些较为可行的建议,首先是期望制定全国统一的大学实习生的法规条例以明确界定大学生实习的身份,企业能够提高社会责任感认真对待实习生,希望学校能够严格管理实习学生,学生本人能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了解更多的法律法规,在实习时慎重签约,从而使实习期的权益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最后,由于本人能力有限,知识覆盖面较窄,缺乏足够的资料数据,本文研究还不够透彻,恳请导师们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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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首先我要感谢论文指导老师,本论文是在单国旗老师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在写作过程中,他给予了我耐心的指导和热情的帮助!他渊博的学识,严谨求实的作风,对我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在此我向单老师表示由衷的敬意和至深的感谢!
其次要感谢在论文撰写过程中,给予我帮助的同学和朋友们。同时也要感谢参考文献中的各位作者,为论文的撰写指明了方向。
最后要感谢家人对我的支持,正因为他们的鼓励、支持,我总能在迷茫的时候看到爱的力量。
四年的大学生涯匆匆而逝,在这段时光里我成长了很多,得到了很多,从青涩到成熟,从迷茫到坚定,感谢生命中遇到的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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