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自然灾害高发,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并且分布地域十分广泛,每年给我国造成的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发展巨灾保险是非常紧迫的。在当前我国巨灾主要是依靠“举国体制”,“举国体制”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同时也暴露出巨灾法律法规缺失、地方财政压力大、商业保险公司缺位的一系列问题,XX该如何构建并完善巨灾保险体系迫在眉睫。本文在现阶段我国积极探索巨灾保险体系的背景下,通过文献综述法分析我国巨灾保险在“深浙滇”三地试点的情况,发现了试点中巨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发展现状提出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巨灾保险;商业保险公司;自然灾害;XX
1.巨灾保险的发展必要性和定义
我国的地理位置、地形、气候等这些自然环境是自然灾害高发的主要原因,再加上人类长期活动造成的破坏,自然和人文背景的共同作用下使我国成为面临自然灾害最为严峻的国家之一[6]。且我国因为地域辽阔,每个地区都有不同的高发巨灾风险存在,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近二十年,巨灾给我国带来的经济损失不断上升,特别是近十年,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巨灾保险的赔付率,事后平均赔付率只有5%左右,与国际36%的平均赔付率相比存在明显差距[3]。也因此,对巨灾保险的探索研究是非常紧迫的。
国外对于巨灾保险的探索研究是比较早的,X作为最早系统地发展巨灾保险的国家,因为X高发的洪水灾害造成XX与民众不堪重负,于是在1968年通过《全国洪水保险》[5],以此推动洪水巨灾保险管理。而我国在巨灾保险上的探索步伐开始于二十世纪末,远远滞后于国外。我国目前没有明确巨灾范围,国内外学者将巨灾分为广狭义与广义两个概念,狭义的巨灾仅包括损失严重的自然灾害,一般包括了洪灾、台风、地震、旱灾、雪灾等等[3];广义的巨灾不仅包括自然灾害事件,还包括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等人类活动引起的巨灾事件,例如像2003年的“非典”、今年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2001年X“911”事件等均属于人为巨灾。
巨灾保险的承保对象是可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众多人员伤亡的未知风险事件,巨灾保险利用保险转移风险的基本功能,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这几年我国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有较大进展,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到新国十条中提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国家政策明确支持下,深圳、宁波、云南三地开始进行巨灾保险的试点,国家期望从这三地的试点中总结经验,为以后在全国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做铺垫。
2.三个试点地区的基本情况
巨灾保险在深圳、宁波、云南大理三地的试点均是采取在XX主导的前提下,引进并推动市场运作,由XX全额出资购买巨灾保险,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推出提供给企业、家庭、个人商业巨灾保险,满足有余力的民众的保险需求。
2.1深圳巨灾保险试点情况
2013年9月,深圳因其创新性、财政收支稳定性率先成为我国第一个巨灾保险试点城市,次年当地XX全额出资3600万元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商讨保险方案后购买了巨灾保险[4],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探索就此正式拉开帷幕。根据地理情况来看,深圳作为沿海地区面对的自然灾害主要是洪水和台风,严重威胁人身安全,而对房屋等主建筑物破坏较小,因此深圳的保险方案重在保障人员,投保人数以当时深圳常住人口进行计算,因遭受巨灾导致的居民人身伤害人均最多赔偿十万元[4];保障范围包括台风、泥石流、地震等共14种自然灾害,深圳在试点期间不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进完善:不但在试点第二年增加了总限额为一亿元的住房损毁补偿,每户最高限额为两万元。还引进“共保体”承保模式,一家保险机构作为主承保方,多家保险机构作为次承保方进行承保。XX购买保险的方式也由统一采购转变为网络平台公开招标,使之更加透明化且公平化。
2.2宁波巨灾保险试点情况
继深圳开展试点工作不久后,宁波也开始筹备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在同年11月出资3800万元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商讨保险方案后购买了自然灾害险[8]。宁波的地理情况与深圳相似,面对的自然灾害主要是洪水和台风,所以巨灾保险制度也较为相似,投保人数以当时宁波常住人口进行计算,居民受到人身伤害最高赔偿标准为每人十万元,宁波的保障范围为台风、泥石流、突发性滑坡、洪水、强热带风暴等共12种自然灾害,在探索的过程中不断调整更符合实情的保险方案,试点第三年宁波将暴恐和突发公众安全风险因人类活动引起的巨灾纳入投保保障范围。因“莫兰蒂”“灿鸿”“马勒卡”“鲶鱼”四次台风直击受灾严重,宁波在14至17年三年间累计向十六多万户受灾居民赔付约9500万元[8],充分体现了巨灾保险的救助性作用。
2.3云南巨灾保险试点
2015年8月,当地XX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巨灾保险协议书开始首个农房地震保险试点[9]。云南省位于印度板块与太平洋板块、欧亚板块相接处,地壳活动频繁,地震会造成大面积房屋损坏,如果发生人口密集的地方还会造成无数人员伤亡,因此对房屋和人身都有极大威胁,特别是农房为土木结构稳固性不够,因此云南巨灾保险从风险最高且损害最大的农房入手,保费全部由XX财政承担,每年农村房屋保险总赔偿限额为4.2亿元,居民个人赔偿限额为10万元[9]。
2.4试点取得的成果
2.4.1初步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的框架
试点地区均由XX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政策性保险为主,企业、家庭、个人额外补充商业保险为次,初步明确了巨灾保险中XX、商业保险公司、居民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促进巨灾保险市场的需求。巨灾的损失补偿由原本主要依靠XX、国家财政救助和社会捐赠,转变为XX和市场发挥各自优势协调合作的模式。
2.4.2通过巨灾保险分散风险,减轻了XX财政、居民个人的负担
巨灾风险虽然发生频率小,但是一旦发生则损失严重,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造成巨大冲击、甚至破产,因此普遍商业保险都会将巨灾列为免责条款中。但在XX财政出资的情况下,大量同质风险存在,也因巨灾风险的频率低且不确定性所以具有一定的可保性。在发生巨灾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赔偿义务,使受灾居民能够最快得到补偿,从而也减轻了XX救助的压力,巨灾保险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
3.我国巨灾保险问题分析
在近三十年来,随着国内学者在巨灾风险方面的探索推进,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框架逐渐明晰。因为我国试点覆盖的范围、保障的额度有限,面临巨灾灾害时主要还是采取“举国体制”,发生巨灾后救济资金来源于国家、地方财政和社会捐赠。像今年武汉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依旧是采取“举国体制”,保险行业在此次巨灾中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举国体制”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同时也暴露出巨灾法律法规缺失、地方财政压力大、商业保险公司缺位的一系列问题,XX该如何完善巨灾保险体系迫在眉睫。
3.1缺乏法律基础的支持
法律是制度的基石,X、日本等较早发展巨灾保险的国家都颁布了巨灾保险法,并取得了卓越成效[10]。我国对应的保险法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没有重大进展。而我国已经颁布的保险法适用范围主要是商业保险,巨灾保险具有特殊性,与这些商业保险相比投保人为XX部门,属于政策性保险,现行的法律法规并不适用,所以我国必须要颁布针对巨灾保险的法律才能满足目前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需求。
巨灾保险法律的重大进展常常是在以灾难的惨痛代价换来的,不仅是我们国家,较早开始巨灾保险探索的其他国家也是如此。2008年汶川地震后人们开始关注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在08年底,《抗震救灾法》出台,可惜在地震的讨论热度消散以后,学者和民众对于巨灾保险制度的探讨也戛然而止[12];1994年X的加州地震也迫使当局直面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也促成了加州地震局的成立。虽然我国目前已颁布二十余部巨灾法规和一些试点地区暂行的法规,但只是部门指导性规章并无约束力,以至于无法定义巨灾保险的概念,XX部门管理办法和实施条例等还未出台[10]。而且从试点地区的经验来看,现存的法规问题也颇多:存在巨灾保险承保对象、承保范围、保险责任、赔偿标准均不一致等等问题。加上现行试点地区约定的巨灾保险地方法规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制度因缺乏法律基础推行困难,几乎每年巨灾保险合同都需要更改承保金额、承保内容等,给XX和商业保险公司带来巨大风险。因此在现阶段,我国XX应该重视法律方面的局限性,推出符合我国现状的巨灾保险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坚强后盾不断促进巨灾保险制度的前行。
3.2XX全额承担巨灾保险的模式具有区域局限性
深圳和宁波的巨灾保险试点较为顺利,一是因为这两地经济较为发达,且XX财政盈余多,加上两地因地震风险小风险保费低,因此全额补贴保费对于XX来说压力不会太大。但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不是每个地区XX都有强大的经济基础支撑购买巨灾保险的巨额资金,这需要雄厚的财政资金。例如同为首批试点地的云南楚雄自身经济实力远不如深圳、宁波两地,加上当地历年来地震灾害严重导致风险保费更高,面对如此高昂的保费,在保费应该由谁承担这个问题争论了不断,致使试点推行陷入僵局,这也会是经济较为落后地区的真实写照。对于经济较为落后的西部地区来说财政无法长期支持由XX全额购买巨灾保险,XX购买模式降低了可复制性。比如说地震严重的西北部地区,巨灾保险的救助资金仍然是依靠XX、国家、社会捐赠而来[7],国家财政被迫成为最后一道保护伞。XX全额购买的还有一个缺点是对居民在巨灾保险上的需求造成挤出效应,长期向居民免费提供巨灾保险会使人民依赖国家救助,减少了居民对于巨灾保险的需求。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状态趋于平稳,各地财政收入增长速度逐渐变慢,在未来若是仍由XX全额补贴财政压力只会更大。
3.3巨灾保险长期需求不足
一是因为我国贫富差异较大,部分自然灾害高发地区居民工资水平较低,巨灾保险的保费又较高,居民无法负担这笔巨灾保险保费。
二是居民对于巨灾风险认知不足,对于保险行业的抵触心理。我国保险行业与国外相比起步较晚,加上1950至1980年保险业务的停滞[9]。商业保险经营的根本目的在于盈利,造成保险业在业务迅速扩展阶段存在一系列问题:代理人素质参差不齐、人员流动性高保单后续无人跟进、免责条款多且未进行说明,其中最为致命的是代理人为了业个人业绩对客户进行“销售误导”。这些原因导致了保险行业在公众口碑较差,居民保险意识差甚至“谈保色变”、对巨灾保险更是缺乏了解;巨灾发生概率小,居民更着重于考虑短期经济收益,抱着侥幸的心理觉得巨灾不可能在自己身上发生,于是保持“无为状态”什么都不做,未能将自身的风险通过保险产品转移出去,而当真正面临巨灾时,自己又无法承担这一风险带来的巨额损失,因为巨灾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的特殊性,若不合理安抚灾民情绪最后可能引发不可调解的矛盾,因此还是由国家为此买单,长此以往,使人民更加依赖于国家财政的救济。
三是因为商业保险公司构成的“共保体”目前推出的几款个人巨灾保险无鲜明的特点,与市场上早已推出的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意外险相似,且保费更高,购买个人商业巨灾保险也没有税收优惠或者部分保费补贴,对于居民来说吸引力不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居民个人的投保意愿。
3.4巨灾保险尚未建立成熟的分散机制
首先是国内再保险业发展缓慢,巨灾保险具有发生概率低、损失强度大的特点意味着再保险是不可或缺的,有利于保证商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是目前我国对于再保险还是停留在潜在需求上,造成此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两个①商业保险公司之间是竞争关系,承保的一方不愿再将自己的保险业务分出给他人获利②商业保险公司未充分了解再保险的重要性。例如广东省在深圳试点后开展了全省的巨灾保险试点工作,2016年度共保体花费大规模保费分保给瑞士再保险公司,但当年没有发生大规模巨灾;于是在2017年度共保体公司共同决定放弃使用再保险进行风险分散,但天灾不可测,当年发生多次大规模自然灾害,共保体损失惨重[6]。因此,不管是商业保险公司还是居民个人也好,在巨灾面前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鼠目寸光只会导致在长期内亏损。
其次,我国很少运用衍生工具以分散风险。国际巨灾保险的衍生市场于1992年在X成立,目前存在十多种交易方式:巨灾债权、巨灾期权、巨灾期货等[5]。其中巨灾债权是最常见的,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债权市场将自身风险转移到市场投资者身上。与资本市场相比,保险市场能够承担的风险其实是非常有限的。加上再保险交易中存在道德风险,再保险人可能会拒绝赔付,仅仅依靠再保险也一定存在风险。而资本市场能够减缓资金运作的压力、满足保险业的投资需求。但目前我国巨灾保险资本市场还在初步探索中,存在流动性相对较差、融资期限长等问题,制约了我国资本市场的证券化。
3.5巨灾保险精算技术不成熟
巨灾保险的经营需要地质、气象等综合学科的专业知识,我国的巨灾指数保险产品参考了国际上瑞士再保险模型的设计理念,在模型测算方面并无自主知识产权。国内虽然也有专业从事精算、气象方面的巨灾保险研究团队,但能够得到国际上认同、拥有成熟的巨灾保险定价模型、实际操作经验的巨灾保险指数模型的精算技术仍然只有国外才拥有。像是云南大理巨灾保险试点,直接使用了由外国机构研发的巨灾模型,中国再保险集团收集了来自全国的房屋结构和人口构成作为研究的基础数据,但却忽略了与当地建筑、民政部门的合作沟通,未能获取当地的详尽情况[9]。因此在云南大理保险定价分析中,实际房屋结构和人口分布与构建出的模型不能完全贴合,还需要使用当地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数据进行合理调整。总体来看使用巨灾保险定价模式是未来发展的趋势所在,但我国必须结合国情和当地环境不断完善模型构建,单纯套用国外现成的模型会产生数据偏差。
我国近十年才开始巨灾保险的试点,巨灾风险历史数据来源不足。参照国外巨灾保险精算的模型来看,一般至少需要十五至二十年成熟并完整的历史地理气象数据才能制作保险模型和方案,但我国大多专业的气象与地理观测站是在近五年至十年中建设的,在缺乏足够的历史气象数据的情况下,即使从外国引进先进的巨灾保险指数模型和定价技术,也无法完成准确的巨灾保险模型构建。
3.6商业保险承保积极性不高
商业保险公司因无法稳定经营承保积极性下降,保险方案每年更改不利于保险公司长期稳定经营。我国商业保险公司承保能力较弱,在与XX合作的试点中处于弱势地位。近二十多年自然灾害越来越频繁,仅仅依靠商业保险公司难以支付高昂的巨灾损失,一场巨灾可能就会让商业保险公司陷入困境。1998年长江的特大洪灾,一家保险公司参照X治理洪水的经验,应XX部门的需求在长江开展了小范围“洪水保险”的试点,每年收取每户98元的保费,但在洪灾真正发生之时,这家保险公司发现无法偿付这笔1660亿元的天价赔款,在权衡之下选择退回每户98元保费[9]。单方面退保这个做法不可取,但站在商业保险公司的角度思考就能明白这也是无奈之举。
巨灾保险方案年年更改,承保机构也会变换,一个地区的商业保险公司不确定能长期承保当地,没有长期稳定的保费收入去扣减某一年度的巨灾超额赔付,无法确保盈利或盈亏平衡,弱化了承保机构防灾减灾的主动性。再加上商业保险公司在谈判中处于被动群体,应XX部门的需求设定的巨灾保险杠杆率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尽管目前试点地区采取了“共保体”制度、并向再保险公司购买了再保险以分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哪怕是这种情况下仍然可能因为一次突如其来的巨灾使保险机构损失惨重。例如2017年广东遭遇台风“天鸽”、“帕卡”和多次强降雨、冰雹、洪涝、滑坡,造成人保、平安、太平洋三家产险公司巨灾保单产生2.82亿元的损失,而2016年盈利仅仅3783.64万元[9],一次巨灾将前几年获利全部亏空,各家保险公司对于承保巨灾已经忧心忡忡,对于盈利更是不抱希望。巨灾保险在没有XX财政支持的情况下,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本就难以盈利。而商业保险公司最根本的目的在于盈利,这就导致它们宁愿选择规避风险也不愿冒险承担。因此商业保险公司常在财险、寿险产品中将“地震、洪灾”等巨灾导致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列为除外责任。
4.我国巨灾保险解决对策与展望
4.1尽快出台巨灾保险法
参考国外各国的经验,巨灾保险制度均离不开法律法规,只有出台针对巨灾的法律法条才能保证各省市巨灾保险的真正落实。X1968年之所以能够克服艰难险阻成功推行洪水保险制度,是因为有了《全国洪水保险》立法的基本支撑,并根据当时X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立法,最终取得全国人民认可的洪水保险制度[5]。
各地的巨灾保险试点充分奠定了巨灾保险制度在全国广泛推行的基础,改变了原本单纯依靠国家、地方财政救助的模式。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未出台针对巨灾保险制度的法律,XX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深入分析深圳、宁波、云南三地的试点经验,以实际政策支持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巨灾保险立法无疑是复杂且庞大的工程,立法中应该明确巨灾的范围、XX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保费的来源、巨灾保险基金的应用、支持巨灾保险的方式和标准、主体各方应付的责任等等。
又因为我国疆土辽阔,各地地理环境不同巨灾风险存在较大差异:南方和东部地区洪涝、台风灾害严重;北方地区旱灾、风雹灾害严重;西部地区地震、洪涝、干旱严重。此外,各省市经济水平和受灾程度也不尽相同,全国各地购买相同的巨灾险种、保额并不现实。因此我觉得可以在中央立法的基础上,允许地方根据当地灾害情况灵活调整,出台地方性巨灾保险法规作为补充,形成多层次的巨灾保险法,因地制宜地完善我国巨灾保险法律系统。“深浙滇”三地巨灾保险的试点均是根据本地地理环境情况、结合经济发展态势制定符合当地特色的巨灾保险制度,他们的初步成功也意味着这个模式的合理性存在。只有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法律体系,才能使巨灾保险做到有法可依。
4.2XX依情况安排差异化保费补贴,避免全额承担
XX应根据巨灾保险的不同阶段、地区和保障对象安排差异化的保费补贴。例如在试点的初期,因为对巨灾保险制度的不了解,企业与民众持怀疑态度参与度较低,XX在推行阶段可进行全额保费补贴,巨灾保险出现成效、民众投保意识增强后逐步减少保费补贴。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可以根据去年财政收支合理购买,做到循序渐进推广巨灾保险制度;极为贫困地区可以申请商业银行直接向XX部门提供资金支持,或者依据地方XX信用向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信用保证购买巨灾保险,也就是“授信”的方式在中短期内缓解XX财政出资的压力。一个城市中经济较为落后的农村地区常常也是巨灾风险的重灾区,存在参保者无法支付这笔高昂的保费的现象,XX对于这部分居民可补贴全额保费。
4.3提高居民的保险意识,推广巨灾保险普及,完善巨灾险种
近十多年里,保险行业运行变得更加规范化合理化,保险业也得到了更多民众的肯定。2018年中国保险行业公布数据,商业健康保险的覆盖率还不足10%[2],覆盖面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提高居民保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意识刻不容缓,民众投保意愿低已经阻碍了国家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我国应该通过权威媒体宣传保险分散风险的作用、巨灾灾害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在村委会、居委会和学校教育中宣传防灾减灾与保险理念,教育让公民在潜移默化中提前意识到自己面临的巨灾风险,在巨灾发生之前主动购买保险规避风险,使居民将对巨灾保险的潜在需求转变为直接需求,适当给予投保保费补贴和企业税收优惠,扩大巨灾保险的投保规模。在巨灾风险高发地区,针对当地某种或几种常见灾害购买巨灾保险,根据当地居民、企业经济收入水平实行强制性投保,同时补贴一部分保费。国际上这种做法并不少见,例如X农业巨灾保险就是强制性的,此巨灾保险能够在保障平均产量低于50%的情况下,可获得该农作物55%市场价格赔偿[4]。采取强制性保险能够扩大投保的规模,减少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投保范围越大越符合“大数法则”,有利于商业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XX部门在此充当的角色是引导并推动巨灾保险从萌芽到发展成熟,当巨灾保险市场逐步进入正常运行轨道后,XX可以根据当地经济水平慢慢减少甚至不再补贴,充分发挥个人和企业的市场导向作用,不断完善巨灾保险制度。
同时商业保险公司也应该开发更多的巨灾保险险种,建设更多巨灾保险交易网点以便公众购买。目前从巨灾保险保险试点的几个地区来看,我国巨灾保险险种主要是针对自然巨灾灾害的,在人为巨灾方面我国仍然是空白的。像今年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武汉在2019年5月开始巨灾保险试点,但是武汉并未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此巨灾保险,因此主要财政补贴仍是采取“举国制”,来自中央和其他省市XX和人民捐款。所以XX应当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开发更多的保险险种,不断完善巨灾保险覆盖面,也能够减少XX的财政风险。现在商业保险公司的线下巨灾保险交易网点屈指可数,而且目前试点主要是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市区,可实际巨灾更多发生在偏远郊区,线上购买对于部分居民来说并不实际。为了方便大众购买,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在乡镇设立巨灾保险购买点,或者尝试与当地银行合作由银行代售扩展业务。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交易网点了解到民众的现实需求,也能最快完成巨灾发生后的理赔服务,让民众真实地感受到巨灾保险带来的益处所在。
4.4通过再保险和保险风险证券化建立多层次巨灾保险结构
再保险能够最大化地分散巨灾保险风险,也能够在商业保险公司无力偿付时提供保障。因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缓慢,现急需建立资本实力雄厚、运行稳健的再保险行业来分散巨灾风险。首先可以考虑引进国外信誉度高、技术力量雄厚的再保险公司。我国再保险行业潜力大,引进先进的国外再保险公司能够激发国内再保险业的竞争意识,同时这些先进的再保险公司还能为我国带来新的技术力量和保险理念,还能引入高素质专业化人才,双方将在竞争中互相学习和成长。其次,各商业保险公司应该站在长期利益的角度进行考虑,在巨灾面前停止相互竞争,通过建立保险行业互惠互利合作体系,促进再保险的分保。
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是指用现存资产证券化技术,在金融资本市场发行与巨灾保险相连接的证券,标准化巨灾保险的风险,将风险转移给金融资本市场投资者[6]。与传统利用再保险转移风险相比,巨灾风险证券化更为透明、流动性更高、成本更低。对于我国商业保险公司而言,利用金融资本市场为超额风险进行融资,扩大了自身承保能力、丰富了资金来源渠道,商业保险公司能够在更短时间内筹集到资金。因为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并不完善,投资者不够了解巨灾保险衍生品,且其计算收益的方法比较复杂,许多资本市场投资者采取谨慎和观望的态度,所以还需要加强巨灾保险等相关知识的推广与宣传。综合参考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现阶段我国可以选择发行巨灾债权入手较为容易,在地方XX财政支出困难时由中央XX为其提供担保。商业保险公司对于巨灾债权接受度较高,站在分出公司角度看,购入巨灾债权和购入一份普通的再保险是很相似的。等巨灾债权有了一定的发展之后,后续再逐渐推出巨灾期货、巨灾互换等对市场成熟度有较高要求的衍生品,慢慢完成巨灾证券化目标。也因此,巨灾债权受到国外众多保险公司的偏爱,是现今为止最广泛使用的巨灾保险衍生品。通过金融市场转移风险,从XX财政全额承担风险变为将部分风险转移到债权购买者身上,能够减轻巨灾给地方、中央带来的财政压力。
4.5完善巨灾保险精算技术
我国目前巨灾保险面临两个严峻的技术问题,一个是巨灾保险如何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另一个是没有足够长时间的历史数据库难以构建巨灾指数模型。
在确定保险费率方面,因为缺乏历史气象数据且风险发生波动性大的问题,选择模型时应该避免波动性大的模型,短期聚合模型就符合以上条件。短期聚合风险模型是指保单组合的总损失模型:在单位时间内每次理赔额相加而成,每个事件的发生都是随机而且独立的,且计算方式简单。与普通商业保险计算保险费率的方式不同,采取此模式能够更精确的制定保险费率。
在建立巨灾指数模型方面,首先需要建立各个省市历年的巨灾灾害档案、资料。充分调动气象、民政、国土地质这些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各部门跨领域协调合作收集并整理好与巨灾风险相关的数据资料,包括台风、滑坡、地震、泥石流、洪水、暴雨等巨灾风险数据。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的网络平台共同分享数据,建立全国巨灾数据分析模型。其次还需要从国外引进先进的精算技术与人才来对数据进行分析得出模型,可以加强和国外保险专业实力强盛大学的合作,例如聘请资深专家教授教学或者线上开通网络课程共享、增加国际学生交流计划等等。
4.6扩容保险市场主体,实行银行和保险业合作发展模式
因巨灾概率低但损失大的现状,单纯依靠保险行业独自推广巨灾保险的业务、承担巨灾保险的赔偿是极为困难的。近几年金融行业开始尝试综合经营、混业经营的趋势,银行与保险行业沟通交流增多,为更有力的抑制、管理金融市场混乱的现象于是合并银保监会,这也意味着在未来银行业与保险业合作共进的趋势。2009年11月5日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10],一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交通银行成功入股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为全国第一家入股商业保险公司的银行;但目前的数据来看,大部分银行入股的主要是寿险公司,且基本是大银行入股小保险公司的模式,而经营巨灾保险的主要是大型财险公司,在未来可以考虑由大型银行与大型财险保险公司强强联合共同经营巨灾保险。这有利于扩容保险市场主体,通过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模式,解决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和资本金缺乏的问题,形成了银行与保险业合作的发展模式,使银行与商业保险公司统一战略合作关系,在未来银行与保险行业联盟关系逐渐稳固的情况下,能够增强保险行业抗击巨灾风险的信心与能力。
5.结论
本篇论文通过文献综述法分析目前巨灾保险试点地区的情况,研究说明目前巨灾保险制度仍然存在问题,这些问题必须通过XX完善保险法和地方差异化保费补贴、金融市场证券化、商业保险公司提升精算技术并推出创新型产品、居民提高保险意识等加以解决。在研究时我发现许多学者重在探索XX和商业保险公司的关系,而忽视居民作为主体之一该承担的责任,因此本篇论文补充了提高居民巨灾保险意识的方法,从而完善了巨灾保险的体系。
因为我国的历史数据库建立时间较短,在现有条件下我只能选择短期聚合模型来计算保险费率,在未来数据资料完善的情况下,应侧重研究巨灾精算技术,实现巨灾保险精算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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